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河铭忆3个月定开债券(005384)

银河铭忆3个月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年 一月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2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关于 准予 银河 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7 】 
2062 号)的注册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低收 益; 因基 金价 
格可升 可跌 ,亦 不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 其原本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投资 本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人 根据 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 险、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特定 
风险、 未知 价风 险及 其他 风险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允许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 成一 致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资 者销 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为准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 
目录 一、绪 言............................................................5 
二、释 义............................................................6 
三、基 金管 理人.....................................................11 
四、基 金托 管人.....................................................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25 
六、基 金的 募集.....................................................28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30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40 
十、基 金的 投资.....................................................41 
十一、 基金 财产.....................................................53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54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5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61 
十五、 基金 税收.....................................................6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6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65 
十八、 风险 揭示.....................................................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7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9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11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11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11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118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5 
一、绪 言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 规定》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银河 铭忆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6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杭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 
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本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公开 销售 ,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发起 资 
金提供 方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 
额,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银 河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工作 日 36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指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日 、申 购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并 于每 期约 定的 申购 日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开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款项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 
值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3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 金管 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指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中 依法具 有基 金经 理资 格者 , 
包括但 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下 同) 等人 员的 资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的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54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指以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且 承诺 持有 期限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 
不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 
经理等 人员 55 、开 放期 :指 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包 括该 日) 起不 少于 
1 个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开 放期内可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 
务 
56 、封 闭期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或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包 括该日 ) 起 3 个月 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 
非工作 日的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57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8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9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其 他媒 介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 
事件 
61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银河 铭忆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5-11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立达 
成立日 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 本:2.0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 :罗 琼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出 资额(万元) 占总 股本比 例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 1000050%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250012.5% 
上海城 投( 集团 )有 限公 司 250012.5% 
首都机 场集 团公 司 250012.5% 
湖南电 广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12.5% 
合计 20000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董事长 刘立 达先 生, 中共 党员, 英国 威尔 士大 学( 班戈) 金 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 选举 为银 河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金 融研 究所国 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 究局 资本 市场 处 
主任科 员、 货币 政策 处副 调研员 。2008 年 6 月进 入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 管理 运营部 总经 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 事、 战略 发展 部 
总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职 。2016 年加入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总 经 
理。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 中共 党员,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应 用经济学 博士 后, 厦门大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2 
学会计 学博 士, 哥伦 比亚 大学硕 士, 持有 注册 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等专 业 
资格证 书。18 年 金融 行业 从业经 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职于 中国 证 
监会, 担任 并购 监管 二处 处长等 职务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 任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总 经理 ;现 任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周 浩先 生,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8 年 8 月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 历任 上海新 江湾 城工 程建 设指 挥部指 挥, 上海 市城 市建 设 
投资开 发总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上 海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书记 、副 总裁 、监 事会 主席、 上海 城投 (集 团) 有限公 司纪 委书 记、 监事 会 
副主席 等职 ,现 任上 海城 投(集 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裁。 
董事熊 人杰 先生 ,大 学本 科学历 。2006 年 3 月被 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二届 董事 会董 事, 第三届 董事 会、第四 届董 事会连 任。 曾任 职于 湖南 人 
造板厂 进出 口公 司、 湖南 省广电 总公 司、 湖南 电广 传媒股 份有 限公 司。 现任 深 
圳市达 晨创 业投 资公 司副 总裁。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中 共党 员,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应用 经济学 博士 后, 厦门 大 
学会计 学博 士, 哥伦 比亚 大学硕 士, 持有 注册 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等专 业 
资格证 书。18 年 金融 行业 从业经 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职于 中国 证 
监会, 担任 并购 监管 二处 处长等 职务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 任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总 经理 ;现 任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陆 地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2017 年 2 月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 会董事 。历 任中 国人 保信 托投资 公司 副处 长、 中国 银河 
证券经 纪业 务总 部机 构部 副经理 、中 国银 河证 券北 京安外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中 
国银河 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部 董事 长秘 书,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股权 管理 运营 部副 总经理 。 
董事戚 振忠 先生 ,中 共党 员,企 业管 理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董 事。 历任大 港油 田总 机械 厂技 术 
员、大 港油 田局 办公 室科 员、大 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 科员, 现任 中石 油集 团公 司 
资本运 营部 处长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13 
独立董 事王 福山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 科学 历, 高级工 程师 。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 立董事 ,第 二届 、第 三届 、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 历任 北京大 学教 师, 国家 地震 局副司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 
司部门 总经 理, 中国 人保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董事 长, 深圳阳 光基 金管 理公 司董 事 
长等职 。现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司 巡视 员。 独立董 事王 建宁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 律师 。2015 年 11 月被选 举为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历任 国家建 设委 员会 干部 ,国 家 
经济委 员会 外事 局干 部, 国家计 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 联合会 国际 部干 部, 日本 野 
村证券 株式 会社 总部 投资 及咨询 顾问 ,全 国律 协会 员法律 助理 ,现 任北 京德 恒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独立董 事郭 田勇 先生 ,2014 年 4 月被 选举 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中 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中 央财经 大学 中国 银行 业研 究 
中心主 任。 亚洲 开发 银行 高级顾 问、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国银 监会 外聘 专家 、中 国支付 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 融专家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国 
际金融 学会 理事 。 
独立董 事李 笑明 先生 ,中 共党员 ,经 济师 。2014 年 4 月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办公 室副主 任、 主任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再保 、国 开行 董事 。 
监事长 李立 生先 生,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建 设部 标准 定额 研 
究所助 理研 究员 ,中 国华 融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 研究发 展部 副经 理, 中国 银 
河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中心综 合研 究部 副经 理,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备 
组成员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金 
融工程 部总 监、 产品 规划 部总监 、督 察长 等职 。 
监事周 宇女 士,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博 士。2018 年 8 月被选 举为 银河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监 事会 监事。 历任 河北 财达 证券 经纪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职员 ,北 京华 证普 惠信 息股份 有限 公 司 XBRL 应用 部业务 经理 ,中 国证 券投 资 
者保护 基金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中 国证券 投资 者保 护基 金有 限 
责任公司党委( 纪检监察) 办公室高级经 理,中国证 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 银河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14 
任公司 证券 市场 交易 结算 资金监 控中 心( 统计 分析 中心) 高级 经理 ,中 国证 券 
投资者 保护 基金 有限 责任 公司调 查评 价部 高级 经理 ,现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股 有 
限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中 国银河 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第 一党 支部 组织 委员 、 
纪检委 员。 
监事赵 斌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2015 年 11 月被 选举 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四 届监 事会监 事。 先后 任职 于北 京城建 华城 监理 公司 、银 河 
证券有 限公 司。 现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员 工。 
副总经 理陈 勇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 任哈尔 滨证 券公 司友 谊 
路证券 交易 营业 部电 脑部 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哈尔 滨和 平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 银行总 部高 级经 理, 中国 银 
河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室 秘书 处副 处长 、处 长、 ( 党委 办公 室) 副主 任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公 室( 党委 办公 室)副 主任 (主 持工 作) , 期 
间任北 京证 券业 协会 秘书 长(兼 ),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 
执行总 经理 ,银 河资 本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法定代 表人 。 
督察长 秦长 建先 生,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学 历, 硕士 学位。 持有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法 律职 业资 格证 书、 中国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等专 业 
资格证 书, 先后 在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市公 司等 行业 从事内 审、 财务 、资 产评 估 
等工作 。2007 年 加入 银河 基金, 先后 任监 察部 监察 稽核( 内审)、财务 部总 监、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副总经 理钱 睿南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7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在 中国 华 
融信托 投资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2002 年 6 月加入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交易 主管、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务。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铭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7 年金融 行业 相关 从业经历 。曾 任职 于上 海 
汽车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部、 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从事固 定收 益交 易、 研究 与投资 相关 工作 ,2016 年 7 月加入 我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2016 年 12 月 起担 任银 河 银富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 任银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15 
河君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银河君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银河君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银河君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银河 君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银河 君耀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银河君 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银河 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起担 任银 河钱包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2017 年 12 月起担 任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起担任 银河 庭芳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银河 鑫月 享 6 个月 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起担任 银河 景行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9 月起 担任 银河 沃丰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起担任银 河家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经理 范永 武先 生, 副总 经理陈 勇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股票 投资 部总 监钱 睿南 
先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战略 规划部 总监 吴磊 先生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韩 晶先 生, 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监张 杨先 生, 股票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神玉 飞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无近 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资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6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17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行 为的 发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者其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行职 责;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或 其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者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18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1)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2)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成 分; 
(13)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 止的行 为。 
4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 五) 基 金经 理承 诺银 河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19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敬业 、诚信 和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者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或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以 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科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总 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和 紧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说 明。 
2、内部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20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化 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主要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企 业财务 通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公 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程 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理 办法 、财 产登 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会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等。 
(2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原 则、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置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的 主要 措施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度 、防 火墙 制度 、岗 位职责 、反 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工行 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 险管理 制度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督察 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董 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 相关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21 
文件、 档案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或 者不 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送 工作 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职 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内 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22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成立时 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1.3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 】337 号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杭州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有从 业人 员 43 名。 其中设 总经 理 1 人, 负责 全面 组织 
和协调 资产 托管 部的 相关 工作。 设总 经理 助 理 1 人,分管 托管 运营 工作 。资 产 
托管部 根据 岗位 职责 分成 3 个团队 :市 场营 销团 队、风控 监督 团队 和运 营团 队。 
从事资 金清 算、 估值 核算 、投资 监督 、信 息披 露、 内部稽 核监 控业 务的 执业 人 
员 41 人。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杭州银 行自 2014 年 3 月获得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的 核准 ,取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证 监许可[2014]337 号) 。目 前, 
杭州银 行已 全面 开展 了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公 司资管 产品 、证 券公 司资 管 
产品、 信托 计划 、商 业银 行理财 产品 、期 货公 司资 管产品 、私 募投 资基 金等 各 
类资产 托管 业务 。 
截至 2018 年 10 月,资 产托管业 务余 额 10091 亿元 ,客户 数量 接近 300 家, 
托管资 产种 类丰 富,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托计 划、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 理 
计划、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管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理财 资金、 股权 投资 基金 等。 杭 
州银行 已托 管了 易方 达裕 如混合 基金 、天 弘弘 运宝 货币 A 基金、 天弘 弘运 宝货 
币 B 基金 、博 时裕 利纯 债 基金、 浙商 惠丰 债券 型基 金、浙 商惠 享债 券型 基金 、银河 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23 
海富通 瑞丰 债券 型基 金等 19 只公 募基 金。 目前 正在 与多家 基金 管理 公司 洽谈 公 
募基金 托管 合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杭州银 行建 立了 较为 完善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形 成了 从董事 会、 经营 层到 操 
作层, 覆盖 信用 风险 、市 场风险 、操 作风 险在 内的 全面风 险管 理体 系, 资产 托 
管部也 牢固 树立 风险 意识 ,采取 各种 必要 措施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1、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 职责 ,系 统运维 、估 值核 算、 资金 清算、 投资 监督 和内 部 
稽核监 控等 重要 岗位 、人 员严格 分开 ,估 值核 算、 资金清 算、 投资 监督 等能 接 
触到基 金交 易数 据的 岗位 人员进 行物 理分 离。 
2、建立 健全 授权 管理 体系 
制定了 《杭 州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办法》 ,将 授权 管理 贯 
穿于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始终 ,各岗 位业 务人 员均 在规 定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职 责。 
3、建立 完备 的备 份机 制 
资产托 管的 业务 数据 及其 他重要 数据 每日 进行 安全 备份, 定期 将数 据完 整、 
真实、 准确 地转 储到 不可 更改的 介质 上, 并要 求集 中和异 地保 存, 保存 期限 至 
少 20 年。 资产 托管部 关键 岗位人 员也 采用 双人 备份 制度。 
4、建立 完备 有效 的应 急措 施 
制定了 《杭 州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应急 处理 管理办 法》 ,并 针对 托 
管业务 备份 、信 息系 统及 资金清 算等 业务 制定 了专 门的应 急预 案, 对于 各类 突 
发事件 、紧 急事 件或 故障 ,定期 开展 应急 演练 ,检 验应急 预案 的有 效性 和可 靠 
性。 
5、建立 严格 的保 密机 制 
制定了 《杭 州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保密 管理 办法 》 ,资产 托管 部配 备独 立的门 禁系 统, 严格 禁止 无关人 员进 入资 产托 管部 办公区 域, 能接 触到 基金 交 
易数据 的岗 位人 员进 行物 理分离 ,并 采用 电话 录音 、监控 录像 、信 息加 密传 递 
技术等 手段 来实 现风 险控 制。 
6、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稽 核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控 岗, 直 接对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负 责, 独立 对各 岗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4 
位、各 项业 务实 施全 面的 监督反 馈, 以确 保资 产托 管各项 业务 合法 合规 、安 全 
有效, 切实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和 
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 资限制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配 、申 购赎 回以及 其他 有关 基金 投资 和 
运作的 事项 ,对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2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立达 
公司网 站:www.galaxyasset.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0860 
直销业 务电 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 易电 话:(021)38568985 
联系人 :徐 佳晶 、郑 夫桦 
(2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 层( 邮编:100045) 
电话: (010 )56086900 传真: (010 )56086939 
联系人 :郭 森慧 
(3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90-108 号光华 大厦 西座三楼(邮编:510620) 
电话: (020 )37602205 
传真: (020 )37602384 
联系人 :史 忠民 
(4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哈尔 滨分 公司 
地址: 哈尔 滨市 南岗 区果 戈里大 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 :崔 勇 
(5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 南京市 江东中 路 201 号 3 楼南 京银 河证 券江 东中路 营业 部内 (邮 编: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6 
210019 ) 
电话: (025 )84671299 
传真: (025 )84523725 
联系人 :李 晓舟 
(6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 :史 忠民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 莘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顺福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27 
联系电 话:+862161418888 
传真:+8621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冯适 
联系人 :胡 小骏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28 
六、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注册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7 】2062 号 
注册日 期:2017 年 11 月 14 日 
( 二) 基金 类型 与存 续期 间 
1 、 基金 类型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3 、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定 期开 放式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滚动的 方式 运作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包括该 日) 起 3 个月的 期间。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个月的 期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次 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封闭期 相应 顺延 。首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包括 该日 )起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包 
括该日 )起 3 个月 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非 工作 日的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包 括该日 )起 进入 开放 期,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1 个工作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等 业务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或需 依据 基金 合同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开放 期时间 并予 以公 告。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后 的对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9 
应当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上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 更改或 补充 ,则 本基 金可 以 
参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银 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一) 基金 的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1、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包括该 日) 起 3 个月的 期间。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个月的 期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次 日为 非工 作日 的, 封闭期 相应 顺延 。首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包括 该日 )起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包 
括该日 )起 3 个月 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非 工作 日的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2、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包 括该日 )起 进入 开放 期,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1 个工作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等 业务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或需 依据 基金 合同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开放 期时间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销 售机 构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 
第五章 第( 一) 条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投资人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内的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 银河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31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公 告。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如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一 个开 放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定 
1、投资 者通 过 销 售机 构首 次申购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万元( 含申 购费 ) 。 
2、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若 某投 资者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不 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 回导 致该 持有 人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10 份 的,投 资者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否 则将 自动 赎 
回。 
3 、 代销 网点 的投 资人 欲转 入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要受 直销网 点最 低金 额的 限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2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4 、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申 请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则 赎回 款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人 。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3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申 购费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M)申购 费率 
M<1000 万 0.8%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并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2、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 
7 日( 含)-90 日 0.1% 
90 日( 含) 以上 0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大 于 30 日( 含) 但少 于 9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4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5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 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元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总 金额=申请总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 金额/ (1+ 申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总金 额- 固定 
申购费 用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总金 额- 净申购金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申 购费 用=固 定申 购费 用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1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10,000,000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投资 人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9,614,423.08 份。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35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1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3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10%,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60×0.1% =10.16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0-10.16=10,149.84 元 
即投资 人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49.84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在封 闭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放期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 +2 日之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开放 期内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6 
4、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或 发生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个人 投资 者申 购;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 
或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进行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时间 将相 应顺 延。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开放 期内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37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且 开放 期时 间将 相应 顺延。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即 认为 是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款项 有困 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项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接 受并 确认 所有 的赎 回申请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不 低于 前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 
告。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回 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3 )在 开放 期内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日 赎回 申 
请超过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4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者因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可 以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4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如延 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亦 不 
接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 金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 期内 因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40% 以 上而 被延 期办 理赎回 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银河 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8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依 据相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依 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 
告;或 者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达到 或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5 、 以上 暂停 及恢 复基 金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规定 ,不 适用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开放期 与封 闭期 运作 方式 转换引 起的 暂停 及恢 复申 购或赎 回的 情形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申 购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 
付。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 
务。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40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5-41 
十、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一定 程度 上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力争 长期内 实现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同 业存 单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也 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封闭 期内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封 闭期 和开 放期的 设置 ,采 用不 同的 投资策 略。 
(一) 封闭 期内 的投 资策 略 
1、债券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配 置上 将采 取久期 偏离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和 类属 配置 等积 极 
投资策 略. 
(1 )久 期偏 离策 略 
久期偏 离是 根据 对利 率水 平的预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减小 组合 久期 ,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5-42 
本基金 通过 对影 响债 券投 资的宏 观经 济状 况和 货币 政策等 因素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动方 向的 预期 ,主 动地 调整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 
提高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的宏 观经 济政策 因素 包括 :经 济增 长、固 定资 产投 资、 库 
存周期 、企 业盈 利水 平、 居民收 入等 反映 宏观 经济 运行态 势的 重要 指标 ,银 行 信贷、 货币 供应 和公 开市 场操作 等反 映货 币政 策执 行情况 的重 要指 标, 以及 居 
民消费 物价 指数 和工 业品 出厂价 格指 数等 反映 通货 膨胀变 化情 况的 重要 指标 
等。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微 观因素 的分 析判 断, 形成 对未来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 
变化的 预期 ,相 应地 选择 子弹型 、哑 铃型 或梯 形的 短- 中- 长期 债券 品种 的组 合 
期限配 置, 获取 因收 益率 曲线的 形变 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的债 券市 场微观 因素 包括 :收 益率 曲线、 历史 期限 结构 、 
新债发 行、 回购 及市 场拆 借利率 等。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层面 的信用 风险 周期 和代 表性 行业的 信用 风险 结构 变 
化,做 出信 用风 险收 缩或 扩张的 基本 判断 。 
本基金 根据 对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等债券 品种 与同 期限 国 
债之间 收益 率利 差的 扩大 和收窄 的预 期, 主动 地增 加预期 利差 将收 窄的 债券 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获取 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2、债券 品种 选择 策略 
在债券 资产 久期 、期 限和 类属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 
数据, 运用 利率 模型 对单 个债券 进行 估值 分析 ,并 结合债 券的 内外 部信 用评 级 
结果、 流动 性、 信用 利差 水平、 息票 率、 税赋 政策 等因素 ,选 择具 有良 好投 资 
价值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 
(1 )利 率 品 种: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绝对 收益 水平 和利 率变动 趋势 ,配 置目 标 
以获取 资本 利得 为主 ,在 信用环 境出 现恶 化及 投资 组合必 须保 持相 当的 流动 性 
时, 作为 次要 防御 目标 。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 
5-43 
(2 )信 用债 券: 在风 险可 控前提 下, 本基 金将 主要 配置信 用类 债券 ,以 获 
取较高 的息 票收 益和 骑乘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的信 用类 债券 需经国 内评 级机 构进 行信 用评估 。为 了防 范和 控 
制基金 的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将依 据公 司建 立的 内部 信用评 价模 型对 外部 评级 结 
果进行 检验 和修 正, 并基 于公司 对宏 观和 行业 研究 的优势 ,深入分 析发 行人 所 
处行业 发展 前景 、竞 争状 况、市 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债 务水 平、 抵 
押物质 量、 担保 情况 、增 信方式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 发行人 在预 期投 资期 内的 信 
用风险 ,进 一步 识别 外部 评级高 估的 信用 债潜 在风 险,发 掘外 部评 级低 估的 信 
用债投 资机 会, 做出 可否 投资、 以何 种收 益率 投资 和投资 量的 决策 ; 
本基金 亦会 考虑 信用 债一 二级市 场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水平, 对投 资组 合内 的 
个券做 出短 期获 利了 结和 继续持 有的 决策 。如 果债 券获得 主管 机构 的豁 免评 
级,本 基金 根据 对债 券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 分析 ,决 定是否 将该 债券 纳入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3、动态 增强 策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动 态变 化, 采 
取多种 灵活 策略 ,获 取超 额收益 ,主 要包 括: 
(1 )骑 乘策 略 
骑乘策 略是 指当 收益 率曲 线相对 陡峭 时,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 处 的债券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相 对高 位的 债券 ,随 着债券 剩余 期限 缩短 ,债 券 
的收益 率水 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获 得资 本 
利得收 益。 
(2 )息 差策 略 
息差策 略是 指通 过正 回购 融资并 买入 债券 的操 作, 套取债 券全 价变 动和 融 
资成本 之间 的利 差。 只要 回购资 金成 本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就可 以达 到杠 杆放 大 
的套利 目标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回购 利率走 势的 判断 ,适 当地 选择杠 杆比 率, 谨慎 地实 
施息差 策略 ,提 高投 资组 合的收 益水 平。 
4、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池 的资 产特 征进 行分析 , 估 计资 产违 约银 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4 
风险和 提前 偿付 风险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 现金流 过程 ,利 用合 理的 收益率 曲线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 
进行估 值。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时, 还将 充分 考虑该 投资 品种 的风 险补 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 控制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的 风险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二) 开放 期内 的投 资策 略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为保 持较高 的流 动性 ,在 遵守 基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调 整配置 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通 过合 理配 置组 合期 限结 
构等方 式, 积极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在 满足 组合 流动 性需求 的同 时, 尽量 减小 基金 
净值的 波动 。 
(四)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 开 
始前 10 个工作 日、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2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封闭 期内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 5-45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封 闭期不 受此 限制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0)、( 12)、( 13 )项 以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并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 
规定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但 须提 前公 告。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46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 
定执行 ,但 须提 前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为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并发 布。 中债 综 
合全价 指数 的样 本债 券涵 盖的范 围更 加全 面, 具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涵盖 主 
要交易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 不同 发 行主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 
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 等)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 国 债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 
动趋势 。 
该指数 合理 、透 明、 公开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接 受度 ,可以 较好 的体 现本 基 
金的投 资特 征与 目标 客户 群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为此 ,本基 金选 取中 债综 合全 价 
指数收 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若今后 上述 基准 指数 停止 计算编 制或 更改 名称 ,或 者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 银河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47 
生变化 导致 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或本 业绩 比较 基准停 止发 布,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但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截止 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数据 未经 审 
计。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项 目金 额( 元) 占基 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其中: 股票-- 2 基金投 资--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668,031,200.0097.47 
其中: 债券 3,453,008,200.0091.76 
资产支 持证 券 215,023,000.005.71 银河 铭忆 3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5-48 
4 贵金属 投资--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144,380.221.0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3,054,283.070.08 
8 其他资 产 51,956,866.841.38 
9 合计 3,763,186,730.13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境 内股 票。 
1.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债 券品 种公 允价 值( 元)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 央行票 据-- 
3 金融债 券 1,918,035,200.0062.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0,036,200.0032.36 
4 企业债 券 708,311,000.0023.1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252,000.000.99 
6 中期票 据--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 同业存 单 796,410,000.0026.03 
9 其他-- 
10 合计 3,453,008,200.00112.86 银 河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 
5-49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债 券名 称数 量( 张)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1828003 
18 浙商 银 
行二 级 013,000,000300,090,000.009.81 
21828001 18 华夏 银 
行 012,900,000292,581,000.009.56 
3180201 
18 国开 
01 
2,430,000244,069,200.007.98 
41820023 
18 徽商 银 
行绿色 金 
融 01 
2,000,000202,060,000.006.60 
5136312 
16 皖投 
01 
1,500,000149,550,000.004.89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证 券名 称数 量( 份)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188911618 和享 1A2,300,00085,468,000.002.79 
21889131 
18 建元 
11A1_bc 
1,300,00069,615,000.002.28 
3178934517 建元 9A1600,00043,188,000.001.41 
4178908817 德宝天 元 1B400,00016,752,000.000.55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暂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50 
1.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暂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1.9.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暂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 
1.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情形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也没 有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0.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名 称金 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1,266.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51,855,600.53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9 合计 51,956,866.84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51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2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变 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995,244,592.75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减: 报告 期期 间基 金总 赎回 份额-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额 减少 以"-" 
填列)-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总额 2,995,244,592.75 
注:1 、 总申 购份 额含 红利 再投、 转换 入份 额。 
2、总赎 回份 额含 转换 出份 额。 
3、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九)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业绩 数据 经托 管人 复核, 但未 经审 
计。 (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阶段净 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7-12-20 至 
2017-12-31 
0.16%0.01%0.01%0.02%0.15%-0.01% 
2018-1-1 至 4.10%0.04%2.74%0.07%1.36%-0.03%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2 
2018-9-3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4.26%0.04%2.73%0.07%1.53%-0.03%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收益率 。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53 
十一、 基金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银 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4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按成 本估 值。 
3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 
值。 
4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5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5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值 错误 类型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 
行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56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经 济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因 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57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 
赔偿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错 且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 
差,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8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 定处理 原则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在开 放期 内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并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按 约定 予以 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9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方 式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据相 关 
规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5-60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5-6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62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并参 照行 业惯 例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3 
十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披露 ;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托 管协 议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6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媒介 上。 
3、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承 诺持 有的 期限 
等情况 。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中 应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临时 报告 银河 铭忆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68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不包括 本基 金开 放期 与封 闭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69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6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的重 大事 
项; 
(28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时; 
(2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10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1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中 充分 披露本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 揭示相 关风 险, 说明 本基 金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或者 构成 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本 基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披 露事务 管理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7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5-71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期 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 
式。但 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理 财方 式。 
因拆分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以 1 元初始 面值 开展 基金 募集 或因 
拆分、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至 1 元初始面值 或 1 元附近 ,在 市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十八、 风险 揭示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72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等 )和 证券 市场 监管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 
性的特 点, 而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债 券回 购,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 
4 、 公司 经营 风险 。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发 行的 债券 的信 用评级 可能 下降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 
胀,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一 般情 况下 ,这 
些资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 本基金 为定 期开 放基 金, 仅在开 放运 作期 开放 申购 赎回 。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73 
本基金 在投 资运 作上 将充 分考虑 定期 开放 的运 作特 点,通 过合 理配 置资 产的 期限 
结构以 及在 进入 开放 运作 期前对 资产 进行 必要 变现 等方式 ,使 得本 基金 在开 放运 
作期内 主要 持有 高流 动性 的资产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在 开放 
运作期 内流 动性 较好 。 
但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仍 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一 是基 金管 理人 建仓 
而进行 组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特 定投 资标 的流 动性 相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 价格 
将债券 或其 他资 产买 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基 金被 迫以 不适 当的 
价格卖 出债 券或 其他 资产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 受到不 利影 响。 
(2 )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方 法说 明 
①在申 购、 赎回 安排 方面 ,本基 金将 加强 对本 基金 申购环 节的 管理 ,合 理控 
制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 ,审慎 确认 大额 申购 申请 ,在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对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②在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情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延缓 支付或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内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 
③本基 金可 能实 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以 更好地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综 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适 度调 整, 作为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申 请;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3)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5)暂停 基金估值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基 金估值 ;6)摆动 定价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可 能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包 括但 不限 于不 能申 购本基 金、 赎回 申请 不能 确认或 者赎 回款 项延 迟到 账、 
如持有 期限 少于 7 日会 产 生较高 的赎 回费 造成 收益 损失等 。 提示 投资 者了 解 自身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74 
的流动 性偏 好、 合理 做好 投资安 排。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五)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1 、 在本 基金 的封 闭运 作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错 过某 一开放 期而 未能 赎回 ,其 份额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至 
少至下 一开 放期 方可 赎回 。 
2、发起 式基 金自 动终 止的 风险 
本基金 同时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基 金募 集时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将 认购 本基 金 
的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 期限 将不 少于 3 年。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 购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满三 年后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将 根据 自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 续持 有, 
届时,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另 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后的 对日 ,若 基金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基金 合同 将自 动终 止, 投 
资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3、本基 金允 许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50% 的风险 
(1 )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如果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波动 的风 险。 主要 原 
因是, 根据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当 单一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时, 由于 基金 
份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生大 幅波 动。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符 合基 金合同 和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单日 大幅 波动 是在 现 
有估值 方法 下出 现的 特殊 事件。 
(2 )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果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为应 对赎 回, 可能 迫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 
量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 响。 
(3 )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导致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如果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引发巨 额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决定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 )单 一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导致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 的风险 银河 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75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 继续存 续的 ,如 果单 一投 资者大 额赎 回导 致基 金 
资产净 值较 低, 可能 出现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情形 , 
继而导 致本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 
(六)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一 般都针 对特 定机 构投 资人 
发行, 在特 定机 构投 资人 范围内 流通 转让 ,该 品种 的流动 性较 差, 抵押 资产 的流 动性一 般较 差, 因此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给组 合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 的风 险。 
另外, 资产 支持 证券 还面 临提前 偿还 和延 期支 付等 风险。 
(七) 未知 价风 险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 波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的 
不完善 产生 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九) 声明 
1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 
售,但 是, 基金 并不 是代 销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 没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自决 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5-77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有价 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5-7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9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 
务规则 ; 
(10 )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并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费用 ;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80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4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业务规 则;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81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82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 
他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 银河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83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要求提 供的 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收 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4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如 今后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日常 机构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 除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当出 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 不包括 本基 金开 放期 与封 闭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5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或在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 
式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进行 调整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化 ; 
(6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6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7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机关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88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或 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 银河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89 
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列 明;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90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银河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91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92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自决 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3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有价 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 
争议, 如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4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但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为准 。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5-9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 码:200122 
法定代 表人 :刘 立达 
成立时 间: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0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成立日 期: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6.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核查 和监 督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96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也 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封闭 期内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2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封闭 期内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40% ;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银河铭 忆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97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在 开放 期 
内,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2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封闭 期不受 此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述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0 、12 、13 项以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并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 
协议第 十五 部分 第 (十 三) 条规定 的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 督。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98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本 协议 第十 五部 分第( 十三 )条 所述 的 
相关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了适 当程 序后 ,则不 再受 该等 规定 的限 制或 
按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 须提前 公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于基金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9 
行交易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纷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4、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在 签署 银行 存款 协议 前,应 提前 就账 户开 立、 资金划 付和 存单 交接 等需 要基 
金托管 人配 合操 作事 宜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并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0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正当 合理 理由可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 
财产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财产 保管 的原 则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01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4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实 现分 账管 理, 独 
立核算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7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 
以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立 的开 放式 基金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金额 、发 起资 金提 供 
方及其 承诺 的持 有期 限符 合《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验 资报 告需 对发 起资 金提供 方及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出具 的验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102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 
3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不办 理通 存通兑 ,不 得透 支取 现、 不得开 通手 机银 行、 电 
话银行 、网 上银 行支 付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托管 人柜 台办 理资 金划 拨、 
查询、 购买 支票 等支 付结 算凭证 。 
5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为本基 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3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以 本基金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本基 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投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 括实 体或虚 拟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 ,其 预留 印鉴经 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但至少 有一 枚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管人 章。 本着 便于 本基 金的安 全保 管和 日常 监督 核查的 原则 ,存 款行 应尽 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分 支机 构。 对于 任何 的定期 存款 投资 ,基 金管 理人 
都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 订定 期存款 协议 ,约 定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该 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附 件。 该协 议中 必须 有如下 明确 条款 :存 款证 实书不 得被 质押 或以 任何 方式 
被抵押 ,并 不得 用于 转让 和背书 ,本 息到 期归 还或 提前支 取的 所有 款项 必须 划至 
托管专 户( 明确 户名 、开 户行、 账号 等) ,不 得划 入 其他任 何账 户。 如定 期存 款 
协议中 未体 现前 述条 款,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定期 存款投 资的 划款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或从 基金托 管人 处支 取, 原则 上要求 存款 银行 或基 金管 理人 
授权相 关人 员亲 自上 门办 理。若 采用 邮寄 等第 三方 机构传 递,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可 能造 成的 调换 、丢 失、延 误等 责任 。在 取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实 书正 本,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存款 证实 书的 真实 性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事 宜, 若基 金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定 期存 款, 若产 生息 差(即 本委 托财 产已 计提 的资金 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 差额 ) , 该息 差 的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 商解 决。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开立,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商 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办理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104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 
行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5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 
2、估值 方法 
(1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成本 估值 。 
(3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 
估值。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值。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6 
(四) 估值 差错 处理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三)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第 (二)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第 (4)项条 款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 由于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经济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07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因 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08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 
赔偿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错 且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 
差,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09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在开 放期 内,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并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 
加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110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相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定期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银 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5-111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 
备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好 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书面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 
的托管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 
理权;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12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有 价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外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中 支付 。 
7、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银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5-113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5-11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树立 并倡 导“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以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至 上”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 于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 务解 决方 
案和卓 越的 服务 体验 实践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完 善服 务过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专业 和优 质的 理财 服务体 验。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需 求、 业务 发展和 技术 变迁 ,不 断完 善服务 内容 ,提 升服 务品 质。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共 性需求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利用两 个公 共接 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Center) 来提 供公 共服 务;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个 性 
化需求 与隐 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服务 定制 的方 式以及 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接触 拜访、 沟通 和交 流的 机制 ,提供 个性 化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持续 完善 服务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 寄送 
1、对账 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求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电子 文件 或纸 质 
形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 账单。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申购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将 现金 收益 转换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 份额 
申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 三) 基金 转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服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 务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15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预 设基 金查 询密 码, 预设的 基金 账户 查询 的缺 
省密码 为基 金持 有人 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 若开 户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 含特 殊 
字符或 中文 ,该 位字 符以 “0 ”替 换) 。为 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的 安全 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 400-820-0860 或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 基金查 询密 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和网 站 
查询其 账户 及交 易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账户 余 
额、交 易等 信息 的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 5*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业 务咨 询、 账户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改 、投诉 受理 等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 得到 各种 
网上在 线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基金 平台 可以 进行 自助 开 
户、基 金交 易、 账户 查询 、信息 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和呼 叫中 心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 进 
行服务 定制 。 
( 五) 投诉 和建 议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动 语音 留言 、呼 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电 子邮件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银河 铭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 
5-11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 证券日 报》 上刊 登公 告如 下: 
1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有 股票 因长期 停牌 变更 估值 方 
法的提 示性 公告 
2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有 股票 因长期 停牌 变更 估值 方 
法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7.6 ) 
3、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告(2018.7.18 ) 
4、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年 报 
(2018.8.28 ) 
5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东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8.29 ) 
6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 金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的公 告(2018.9.29) 
7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 票因长 期停 牌变 更估 值方 
法的提 示性 公告(2018.10.12) 
8 、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有 股票 因长期 停牌 变更 估值 方 
法的提 示性 公告(2018.10.13) 9、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 3 季度 报 
(2018.10.24) 
10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2018.12.4) 
11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告 
(2018.12.20)银河铭 忆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5-11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 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银河铭 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5-11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银 河铭 忆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文件 
(二)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银 河铭 忆 3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银河 铭忆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意 见书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 及基 
金的各 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一月 三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