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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怡债券(004486)

嘉实稳怡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稳 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证监 许可[2016]2254 号 《关于准 予嘉 实稳 怡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注册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6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稳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 新,原 招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一 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为 准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本招 募 说 明 书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
注 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 于 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由 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 用非 公 开 方 式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在 较 大 流 动 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 体 信 用质
量 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 由 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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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股 票型基 金,属 于中 等预期 风险/收 益的 产品。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 同 , 全 面认 识 本 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 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 买 基 金份 额 以 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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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基 金的 业绩 ............................................................................................................................. 5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8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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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嘉实 稳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嘉 实稳 怡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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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稳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稳怡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稳怡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 稳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 实稳 怡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 、 决 议、 通 知 等 以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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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 等 业 务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变 动 及结 余 情 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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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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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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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程混 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稳 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源 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华 定 期 混 合、 嘉实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 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添康定 期混 合。其 中嘉 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 混 合和嘉实 债券 3 只 开放式 基金属于 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 户 资 产 投资 组合。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 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 研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曾任 保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处 主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永青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5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曾 任天 安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定 收 益 组 合经 理 , 信 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助理 、基 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任 国泰双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2 年7 月31 日至2013 年10 月 25 日 任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固 定收 益业 务体 系全回 报策 略组 组长 。2016 年3 月30 日至2018 年12 月4 日任 嘉 实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4 月1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 嘉实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4 月 29 日至2017 年 11 月9 日任嘉 实稳 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7 月12 日至 2018 年4 月10 日任 嘉实稳 愉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3 月28 日任 嘉实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嘉实 信 用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嘉 实 丰 益 策略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9 日至 今任 嘉实 元和 直投封 闭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8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12 月15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 中 期企业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14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4 月 12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 思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 5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 起航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嘉 实新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6 年6 月3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 至今 任嘉实 主题 增强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 今任嘉 实策 略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今任 嘉实 价值增 强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 6 月 2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宏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怡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 月 19 日 至今 任嘉 实润 泽量 化 一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2 月 9 日至 今任嘉 实润 和量 化6 个月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王亚洲先生,硕士研 究生 ,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具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中国 国籍 。 曾 任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债 券研究 员,2014 年 6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业 务 体系任 研究 员。2017 年3 月28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任嘉 实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6 月13 日至2018 年1 月11 日 任嘉 实稳 康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 实稳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7 月 9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金 边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9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9 日至 今任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0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 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 任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14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10 月 17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怡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9 年1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致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曲扬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4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中国 国籍 。曾任 中 信基金 任债 券研 究员 和债 券交易 员、 光大 银行 债券 自营投 资业 务副 主管 ,2010 年 6 月 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职于 固定收益业务体系 全回报 策略组。2011 年11 月18 日至2012 年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 任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5 月17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任 嘉实 稳丰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2 月28 日至2018 年10 月8 日任嘉 实新 添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 任 嘉实 稳悦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1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2 月11 日至 今任 嘉实 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5 月21 日至 今任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4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4 月18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2015 年4 月18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18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财 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起航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26 日至今 任嘉 实 新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4 月26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任 嘉实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13 日至 今任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1 日 至今 任嘉实 策略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主 题 增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今 任 嘉实 价值增 强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添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 9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 元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16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熙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6 月21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怡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9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辉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9 年1 月8 日 至 今任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 官经 雷先生、 固 定 收 益 体 系策 略 组 组 长王 茜 女 士 、 万晓 西 先 生 、胡 永 青 先 生 、以 及 养 老 金固 收 投 资 组长 王怀震 先生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 运 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 债 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由 首 席 投 资 官 ( 固 定 收 益) 、总 监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 合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 上 量 化 风 险” ,积 极 吸 收 或 采 用 先 进的 风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 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 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截 至2018 年9 月30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65,086.81 亿 元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5.46%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80%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业 务 管理 室 、 产 品 管理 室 、 业 务营 运 室 、 稽 核监 察 室 、 基金 外 包 业 务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工80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D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格 。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 而变 、先您所想”的托管 理念 和“财富所托、信守 承诺 ”的托管 核心价值 ,独 创“6S 托管 银行”品 牌体 系,以 “保 护您的业 务、 保护您 的财 富”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 新托 管 系 统 、服 务 和 产 品 :在 业 内 率 先推 出 “ 网 上 托管 银 行 系 统” 、 托 管 业务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综合系统和“6 心 ” 托 管服 务 标 准 , 首家 发 布 私 募基 金 绩 效 分 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 首 个 托管 银行网站,成功托 管国内 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 计划、第一只 FOF 、 第 一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第一 只股 权私募 基金 、第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回资 金 T+1 到 账、第 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一 只红 利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 金专户 理财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 一 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业 务持 续稳健发 展, 社会影 响力 不断提升,四度 蝉联获 《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得 该奖 项的 托管银 行; “托 管通 ”获 得国内 《 银行 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2017 年6 月再 度荣 膺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全 功能 网上 托管 银行 2.0 ” 荣获 《银行 家》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8 月 荣膺 国际 财经 权威媒 体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年度 托管 银 行奖” ,2018 年1 月获 得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017 年 度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 奖 项 , 同 月 招 商 银 行 “ 托 管 大 数 据 平 台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荣 获 2016-2017 年 度 银 监 会 系统 “ 金 点 子 ” 方 案 一 等 奖, 以 及 中 央 金 融 团 工 委 、全 国 金 融 青 联 第五届 “双 提升 ”金 点子 方案二 等奖 ;3 月招 商银 行荣获 公募 基 金 20 年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奖 ,5 月荣 膺国 际财 经权威 媒体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年 度托 管银 行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商 管 理 硕 士、 吉 林 大 学 经济 管 理 专 业硕 士 , 高 级 经济 师 。 招 商局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兼任 招 商 局 国际 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 主 席 、招 商 局 能 源 运输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和 招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输 (集 团)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总经 济 师、副 总 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上 海 市 分行 副 行 长 、深 圳 市 分 行 行长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零 售业 务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东三 环支 行行长 助理 、副行长 、行 长、 北 京分 行风险控 制部 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3 月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 月 , 任北京 分行 党 委书记 、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2012 年 6 月 ,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3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长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 会 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大学 本科 毕业,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先 后 供 职 于中 国 农 业 银 行黑 龙 江 省 分行 , 华 商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深 圳 市分 行,从 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行 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级 经 理 、 总经 理 助 理 等 职。 是 国 内 首家 推 出 的 网 上托 管 银 行 的主 要 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401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 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制度,自 觉形 成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 经 营 思 想和 经 营 理 念 ;形 成 科 学 合理 的 决 策 机 制、 执 行 机 制和 监 督 机 制,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保 证 业 务 稳健 运 行 的 风险 控 制 制 度 ,确 保 托 管 业务 信 息 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 内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 的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 业岗 位时,遵循内控制衡 原则 ,视业务 的风险 程度 制定 相应 监督 制衡机 制。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 (2)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建 立均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独 立性原 则。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各室、 各岗 位职责保 持相 对独立 ,不 同托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 间 相 互分 离 。 内 部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独立 于 内 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适应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 要,并 能够 随着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部 环 境 的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外 部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独 立 的 托 管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 包 括 网 络 系 统、应 用系 统、 安全 防护 系统、 数据 备份 系统 。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在实现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能够实 现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从 资产 托管业务 内控 管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 核 算 、 资 金清 算 、 岗 位管 理 、 档 案 管理 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 面 制 定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保 证资 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 化、规 范化 运作 。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 托管 项目审批 、资 金清算 与会 计核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资 金 专 人 跟踪 、 凭 证 管 理等 一 系 列 完整 的 操 作 规 程, 有 效 地 控制 业 务 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 方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 份 措 施 , 采用 加 密 、 直连 方 式 传 输 数据 , 数 据 执行 异 地 实 时 备份 , 所 有 的业 务 信 息 须经 过严格 的授 权方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管 。 客 户 资料 不 得 泄 露 ,有 关 人 员 如需 调 用 , 须 经总 经 理 室 成员 审 批 , 并做 好调用 登记 。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托管业务 网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分 离 制 度 ,与 外 部 业 务 机构 实 行 防 火墙 保 护 , 对 信息 技 术 系 统采 取 两 地 三中 心的应 急备 份管 理措 施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比 例 、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 节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 基 金 费用 的 提 取 与支 付 情 况 进 行检 查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合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允许 的 调 整 期限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函 并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 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深圳) (2)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3)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 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 刘佳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9 月30 日证 监许 可[2016]2254 号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7 年3 月28 日至2017 年6月16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照认 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万元 ≤M <300 万元 0.4% 300万元 ≤M <500 万元 0.2%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 则 其可得 到 的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950.35 份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五)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理 人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需要 ,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为本基 金增 设新 的份 额类 别。 新的 份额 类 别可设 置不 同的 申购 费、 赎回费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有 关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具 体 规则 等相 关事 项届 时将 另行公 告。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等 , 并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进行 表 决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有权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 构 进 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7 月24 日起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 认 接 收 的 ,其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的价格 ,并 按照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请处 理。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 销 售 机 构 交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投 资 人 向 销售 机 构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及 时 到 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无利 息)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但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首次申 购单 笔及追 加单 笔最低限 额并 已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 该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一 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 1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 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个 人投资 者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直销网 上交易 系统申 购本基 金业务 实行申 购费率 优惠, 其申购 费 率不按 申购金 额分档 , 统一 优惠为 申购金 额的 0.6 %, 但中国 银行长 城借记 卡持卡 人, 申 购本 基 金的申 购费率 优惠按 照相关 公告规 定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者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 统申购 本基金 , 其申 购费率 不按申 购金额 分档, 统一优 惠为申 购金额 的 0.6 %。 优 惠后费 率如 果 低于 0.6 % ,则按 0.6 %执 行。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相关 公告规 定的相 应申购 费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费 率收取 申购费 。 个人 投资者 于本公 司网上 直销系 统通过 汇款方 式申购 本基金 的, 前端申 购 费率按 照相关 公告规 定的优 惠费率 执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 基金 产 品的公 告》 , 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起, 增加开通 本基金 在本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的后 端 收费模 式 ( 包括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公 司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 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费 率优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240,664,241.00 95.29 其中:债 券


240,664,241.00 95.29 资产支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 付金合计


7,116,157.98 2.82 8


其他资产


4,782,434.57 1.89 9


合计


252,562,833.55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股 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股 票。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619,619.00 0.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223,412.00 11.69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4,223,412.00 11.69 4


企业债券


34,885,210.00 16.83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40,241,000.00 19.42 6


中期票据


121,567,000.00 58.66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8


同业存单


19,128,000.00 9.23 9


其他


- - 10


合计


240,664,241.00 116.13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80202


18 国开 02


200,000 20,298,000.00 9.79 2


112546


17 万科 01


109,000 10,975,210.00 5.30 3


101800100


18 中海地产 MTN001


100,000 10,366,000.00 5.00 4


101454029


14 淄博城运 MTN002


100,000 10,196,000.00 4.92 5


101458028


14 海宁资产 MTN001


100,000 10,184,000.00 4.91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贵 金属投资 。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权 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股 指期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期国债 期货操 作主要 通过 国开债与 国债期 货配合 交易 ,并在国 开置换 中起到 了对 冲作用, 另外在部 分市场 调整阶 段, 国债期货 提供了 较好的 降低 久期的作 用。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 变动 (元 )


风险说明


T1812


T1812


5 4,740,500.00 30,687.50 -


TS1812


TS181 2


-10 -19,879,000.00 -11,346.15 -


TF1812


TF181 -30 -29,337,000.00 -105,344.54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2


公允价值 变动总 额合计 (元 )


-86,003.19 国债期货 投资本 期收益 (元 )


34,603.19 国债期货 投资本 期公允 价值 变动(元 )


-69,253.19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整体操作 上相对 谨慎 , 对组 合的收益 以及波 动性方 面都 有一定的 提升作 用, 后期仍 将努力把 握确定性 较大的 机会, 合理 分配各个 策略之 间的仓 位占 比, 力争 提升组 合收益 的同 时, 将回 撤保 持在可控 范围内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454,043.31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28,391.26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82,434.5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股 票。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17 年 6 月 21 日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14% 0.04% -1.82% 0.08% 1.96% -0.0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3.31% 0.05% 2.99% 0.12% 0.32% -0.0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18% 0.05% 3.17% 0.11% 2.01% -0.06%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图: 嘉 实稳 怡债 券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7 年6 月 2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 有关约 定。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结 算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国债期货 、 其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 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 应 的 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具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对 银 行 间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未 提 供估 值 价 格 的债 券 , 按 成本 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债券 回购: 持有的 回购 协议以成 本列 示,按 商定 利率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 息。 8 、定期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应 收利息 , 在利息 到账 日以 实收 利息 入账。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采 用 的 估值 方 法 ,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时 , 为 避 免 不能 按 时 公 布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造 成 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 场 规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 收 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账 户 维护费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数 据, 自动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数 据, 自动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取 。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 缴义务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国 债期 货。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国 债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定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占基 金总 资产的比 例 , 在 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 其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所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 在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中 披 露 期 末按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 比 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规 定 。 特 定基 金 信 息 披 露事 项 和 特 殊基 金 品 种 的 信息 披 露 , 应当 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相 关编 报规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 券发 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的 风 险 , 另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 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国债 期货、权证,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 业存单、 银 行 存 款 、 现金 等 。 上 述资 产 均 存 在 规范 的 交 易 场所 , 运 作 时 间长 , 市 场 透明 度 较 高 ,运 作 方 式 规 范 ,历 史 流 动 性状 况 良 好 , 正常 情 况 下 能够 及 时 满 足 基金 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按 时 应 对 赎 回 要求 。 极 端 市场 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出 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无 法变 现 , 从 而 影 响投 资 者 按 时收 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经 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 充 裕 , 流 动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及 时启 动流 动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 金将 依据自上而下的动态 研究 ,发挥时机选择能力 ,通 过流动性 较高的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 系统 性风险 。 债券投资方面,宏观 信用 环境变化,影响同一 发债 人的违约概率,影响 不同 发债人间 的 违 约 相 关 度, 影 响 既 定信 用 等 级 发 债人 在 信 用 周期 不 同 阶 段 的违 约 损 失 率, 影 响 不 同信 用 等 级 发 债 人的 违 约 概 率。 同 时 , 不 同行 业 对 宏 观经 济 的 相 关 性差 异 显 著 ,不 同 行 业 的潜 在 违 约 率 差 异显 著 。 本 基金 借 助 “ 嘉 实信 用 分 析 系统 ” 及 嘉 实 中央 研 究 平 台, 基 于 深 入的 宏 观 信 用 环 境、 行 业 发 展趋 势 等 基 本 面研 究 , 运 用定 性 定 量 模 型, 在 自 下 而上 的 个 债 精选 策略基 础上 ,采 取适 度分 散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从组 合层面 动态 优化 风险 收益 。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 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 素及 行业基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配 置 , 不以 投 资 于 某 单一 行 业 为 投资 目 标 , 行 业分 散 度 较 高, 受 到 单 一行 业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 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及 同 业 存 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收 款 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 管理 措施 , 以 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各 类 债券 的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 基 金及 投 资 者 主要 面 对 的 特 定投 资 风 险 。债 券 的 投 资 收益 会 受 到 宏观 经 济 、 政府 产 业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 市场 需 求 变 化 、行 业 波 动 等因 素 的 影 响 ,可 能 存 在 所选 投 资 标 的的 成 长 性 与 市 场一 致 预 期 不符 而 造 成 个 券价 格 表 现 低于 预 期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发 挥专 业 研 究 优 势 ,加 强 对 市 场和 固 定 收 益 类产 品 的 深 入研 究 , 持 续 优化 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定 风 险 。 此 外 ,由 于 本 基 金还 可 以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这些 品 种 的 价 格也 可 能 因 市场 中 的 各 类变 化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产生 特定 的风 险, 并影 响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 债券 。 由 于 不 能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流 动 性 风 险 。 当发 债 主 体 信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动 性 所 限 , 本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 响 和损 失。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 投资 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 风险是因 期 货 市 场 价 格波 动 使 所 持有 的 期 货 合 约价 值 发 生 变化 的 风 险 。 基差 风 险 是 期货 市 场 的 特有 风 险 之 一 , 是指 由 于 期 货与 现 货 间 的 价差 的 波 动 ,影 响 套 期 保 值或 套 利 效 果, 使 之 发 生意 外 损 益 的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为 流通 量 风 险 , 是指 期 货 合 约无 法 及 时 以所 希 望 的 价 格 建立 或 了 结 头寸 的 风 险 , 此类 风 险 往 往是 由 市 场 缺 乏广 度 或 深 度导 致 的 ; 另一 类 为 资 金 量 风险 , 是 指 资金 量 无 法 满 足保 证 金 要 求, 使 得 所 持 有的 头 寸 面 临被 强 制 平 仓的 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流 动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 险。利率 风 险 是 指 市 场利 率 将 随 宏观 经 济 环 境 的变 化 而 波 动, 利 率 波 动 可能 会 影 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收 益 。 流 动 性 风险 是 指 在 交易 对 手 有 限 的情 况 下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持有 人 将 面 临无 法 在 合 理的 时 间 内 以 公 允价 格 出 售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而遭 受 损 失 的风 险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还款 来 源 为 基础 资 产 未 来 现 金流 , 现 金 流预 测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对 基 础资 产 的 现 金 流预 测 发 生 偏差 导 致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本 息无 法按 期或 足额偿 还的 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 实 施 方 案若 未 在 基 金合 同 中 明 确 约定 , 应 当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发 布 提 示 性通 知 , 明 确 有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影 响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享 有 的选 择 权 , 并 在实 施 前 预 留至 少 二 十 个 开放 日 或 者 交易 日 供 基 金持 有人做 出选 择。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并 决 定 相 关 费 率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决 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期 货结算账 户、 资金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及 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A. 召开 事由 1 、除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布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 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G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 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 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B.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 实 施 方 案若 未 在 基 金合 同 中 明 确 约定 , 应 当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发 布 提 示 性通 知 , 明 确 有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影 响以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享 有 的选 择 权 , 并 在实 施 前 预 留至 少 二 十 个 开放 日 或 者 交易 日 供 基 金持 有人做 出选 择。 C.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D.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E.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G.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H.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华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华 南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深 圳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 为本合 同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三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一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B.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外 币 兑 换; 国 际 结 算 ;结 汇 、 售 汇; 同 业 外 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和 代 理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和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离 岸 金 融业 务。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 关联 方交易 等, 进行 严格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事 先 或 定 期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国 债期 货、 权证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 公司 ) 债 、次 级债 、地方 政府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现金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 及其 他 金 融 工具 的 投 资 比 例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 机构 的规定 。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30% 。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除第 (2 ) 、 (12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 人 利 益 优先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 按照 市 场 公 平 合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律 法 规 予 以披 露 。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 的 独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应 至少 每 半 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 止行为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改 后 的 规 定执 行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调整 或 修 改 后的 规定前 ,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并 向监 管机 关报告 或备 案。 B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款 的 交 易 对 手是 否 符 合 有关 规 定 进 行 监督 。 对 于 不符 合 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但投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可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不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 投 资 于具 有 基 金 托管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资 格 的 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银行 存 款 、 同 业存 单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 存款 投资政策,基金公司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 务流程、 岗 位 职 责 、 风险 控 制 措 施和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切 实 防范 有 关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对 本 基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业 务 的 监 督与 核 查 , 审 查、 复 核 相 关协 议 、 账 户 资料 、 投 资 指令 、 存 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要 求全 部 提 前 支 取、 部 分 提 前支 取 或 到 期 支取 而 存 款 银行 未 能 及 时兑 付 的 风 险 、 基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不 能 满 足基 金 正 常 结算 业 务 的 风 险、 因 全 部 提前 支 取 或 部分 提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C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 付 、 账 目 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 资格的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下简 称 《 总体合 作协 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 《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 、 邮 寄 地 址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后,存 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法 等。 (4)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存 款分 支机构 ”) 寄送或 上 门 交 付 存 款 证实 书 或 其 他有 效 存 款 凭 证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向 存 款分 支 机 构 的上 级 行 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 转 到 指 定 的基 金 托 管 账户 , 并 在 《 存款 协 议 书 》写 明 账 户 名 称和 账 号 , 未划 入 指 定 账户 的,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6)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在存 期内,如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 发 生 变 更 ,管 理 人 应 及时 书 面 通 知 存款 行 , 书 面通 知 应 加 盖 基金 托 管 人 预留 印 鉴 。 存款 分 支 机 构 应 及时 就 变 更 事项 向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具 正 式书 面 确 认 书。 变 更 通 知的 送 达 方 式 同 开户 手 续 。 在存 期 内 , 存 款分 支 机 构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指 定 联 系 人变 更 , 应 及时 加盖公 章书 面通 知对 方。 (7)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 生的 存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存款 协 议书 》 等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立 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中 规 定 ,存 款 银 行 分 支机 构 应 为 基金 开 具 存 款 证实 书 或 其 他有 效 存 款 凭证 (下称 “存 款凭 证” ) ,该 存款凭 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期 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应 每笔 存 款 仅 能 开 具 唯一 存 款 凭 证。 资 金 到 账 当日 , 由 存 款银 行 分 支 机 构指 定 的 会 计主 管 传 真 一份 存 款 凭 证 复 印件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电 话 确认 收 妥 后 ,将 存 款 凭 证 原件 通 过 快 递寄 送 或 上 门交 付 至 基 金 托 管人 指 定 联 系人 ; 若 存 款 银行 分 支 机 构代 为 保 管 存 款凭 证 的 , 由存 款 银 行 分支 机构指 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 妥。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 中遗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向存 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 补办 存款凭 证,并 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 上门交 付至 托管人 ,原存 款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末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 指定人 员寄 送对账单 。因 存款银 行未 寄送对账 单造 成的资 金被 挪用 、盗 取的 责任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 托管 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 在询证 函 上 加 盖 存 款银 行公 章 寄 送 至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 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 分支 机构指定 的 会 计 主 管 。存 款 银 行 未收 到 存 款 凭 证原 件 的 , 应与 基 金 托 管 人电 话 询 问 。存 款 到 期 前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凭 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 期日 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 款本 息金额不符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与 存 款 银 行 接 洽存 款 到 账 时间 及 利 息 补 付事 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 接洽 结 果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日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原 存款 凭 证 复 印件 上 加 盖 公 章并 出 具 相 关证 明 文 件 后, 与 存 款 银 行 指定 会 计 主 管电 话 确 认 后 ,存 款 银 行 应在 到 期 日 将 存款 本 息 划 至指 定 的 基 金资 金 账 户 。 如 果存 款 到 期 日为 法 定 节 假 日, 存 款 银 行顺 延 至 到 期 后第 一 个 工 作日 支 付 , 存款 银行需 按原 协议 约定 利率 和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4. 提前 支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 内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 减 的 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等 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全 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 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若因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相关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D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基金 投 资 运 作之 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有 责 任 确 保及 时 将 更 新 后的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否则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 对手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在 基 金 存续 期 间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调整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但 应 将 调整 结 果 至 少提 前 一 个 工 作日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但 不 得 再 发 生 新 的 交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易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市场 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防 范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 易 对手 不 履 行 合 同而 造 成 的 纠纷 及 损 失 。 若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内 仍 未承 担 违 约 责 任及 其 他 相 关法 律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对 相 应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向 相 关 交 易 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 交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E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证 券,且限于由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负 责登 记 和 存 管 的, 并 可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 的认购,不得预付任 何形 式的保证金,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 值,以 及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 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 运 作 的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 市场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发 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提 供 足额 现 金 确 保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有 损 失 。 对 本基 金 因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 划 付 的 认购 款 、 资 金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提 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 必要 的信息,致使托管人 无法 审核认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采 取 合 理措 施 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F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进 行 中期 票 据 的 投资 业 务 , 并 应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G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H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邮 件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收 到 的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I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J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送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及 时纠 正 ,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托 管人 在履 行其 通知 义务后 ,予 以免 责。 K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期 货 结算 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C.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 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对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管 理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D.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正 当 指令 , 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资产 及 实 物 证 券等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失 , 基 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基 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 催 收给 基 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 内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 当事人 外第 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开立“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 的基 金 资 金 账户 ,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C.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立 基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称 为“ 托 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嘉实 稳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印 章。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D.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保证 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 定 开 立 、使 用 并 管 理; 若 无 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E.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 资需 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 保证 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开 立 期 货 结算 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完 成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 提 供的 期 货 保 证 金账 户 的 初 始资 金 密 码 和 保证 金 监 控 中心 的 登 录 用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资 金 密 码 和保 证 金 监 控中 心 登 录 密 码重 置 由 管 理人 进 行 , 重置 后务必 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 互配 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开 户 材 料 的真 实 性 和 有 效性 , 且 在 相关 资 料 变 更 后及 时 将 变 更的 资 料 提 供给 托管人 。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协 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 由基 金托管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或 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 保 管 库 , 实物 保 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 。 基金 托 管 人 对由 上 述 存 放 机构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 除本 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后 及 时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 个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 因基 金 管 理 人发 送 的 合 同 传真 件 与 事 后送 达 的 合 同 原件 不 一 致 所造 成 的 后 果,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协 商 一 致 ,合 同 原 件 不 得转 移 。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的 合 同 传 真件 与基金 管理 人留 存原 件不 一致的 ,以 传真 件为 准。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B.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C.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D.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E.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 处 理 原 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F.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及 复 核;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编 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 表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 以国 家 有 关 规 定为 准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不 足 两 个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不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G.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不 少于 20 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如 不能 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律 法规承 担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密 义务。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 协商未能 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华南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华南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深 圳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 括 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B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 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销 售渠 道 定 期 定 额申 购 基 金 份额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的有 关 规 则 另行 公告。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 修改、交 易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 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6 月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21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中 民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9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稳 怡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文 件。 2 、《 嘉实 稳怡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实 稳怡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