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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惠利纯债A(003787)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方正富邦 惠利 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方 正 富邦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浙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一月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 提 示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 监许可 【2016】249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6 年12 月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属于 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 (申) 购基 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 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 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对 投 资 者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19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方正富邦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方正富邦 惠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 法》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方 正 富 邦 惠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方 正 富 邦 惠利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方 正 富 邦 惠利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方 正 富 邦 惠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方正富邦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2、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53、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 销售服务费 及赎回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56、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 董事长, 硕士。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方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事。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执行委员会副 主任, 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方正 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方正证券 (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湖南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史纲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 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经理、 台湾中 央大学教授, 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顾问、 代理董 事长、 副董事长, 富邦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富邦康宏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券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闽投创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 。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 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 副理, 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董事长兼总经理, 摩根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 副总经理, 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 康 宏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富 邦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李长桥先生, 董事, 美 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 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管, 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零售 业务部总经理、 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兼) 、 公司助 理总裁, 分管财富管理、 投资顾问、 零售业务 、 金融科技等业务线。 现任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匡时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台湾中山大学教授, 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 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台湾交通部部长, 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 教授。现任太平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讲座教授、 凯泉集团独立董事。 祝继高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 副教 授。 现任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木瓜移 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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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李庆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 北京市广盛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京)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 长、 资深副总经 理、 执 行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券英属 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 监事, 硕士。 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方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兼) 、 行政负责人。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 高蕾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 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 京理想产业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 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 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战略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现 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办助理。 潘英杰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曾任杭州弘一软件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研发部 研发工程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产品技术经理,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分析及项目管理主管, 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运营总监。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负 责人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 总裁,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 督察长, 学 士。 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 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 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监、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 总监、 副总经理、 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 本科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专业, 硕士毕业于内蒙古工业 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 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于包商银行债券投资部担任执行 经理助理;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于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助理总监职务; 2018 年 8 月至今 , 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 资部任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方正富邦 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方正 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0 月, 任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委员: 王健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符健先生,研究部 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杜晓霞女士,交易部代理部门负责人 。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 换价格; 8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9 、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 公 司 所 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 策、执行、监督和反馈 层次,贯 穿 了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 , 覆 盖 了 公 司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消 灭 控 制 盲 点的存在。 (3 )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控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不 得 与 之 相 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 策、执行、监督体系的 独立和分 离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独 立 和 分 离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 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 “ 内控优先 ” 的思 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等 情 况 时 , 首 先 建 章 立 制 , 将 其 纳 入 内 控 体 系 ; 同 时 ,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客 观 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 分离,基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 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各 部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 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 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 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 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 全公司逐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 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 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没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 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 公司建立健全有 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项星星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号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 关 于 核 准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 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执 行董事。 硕士研究生。 沈先生曾 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 副县长, 县委副书记 、 代县长、 县长; 浙江 省丽水市副市 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 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 代市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行长 (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 研 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徐 先 生 曾 任 中 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 副行 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 浙江省杭州 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2016 年 3 月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浙商银行已设立了 213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 海、 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 年 4 月 21 日, 首家控股子公司 -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 年 4 月 10 日, 首家境外分行 —香港分行正式开业, 国 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浙 商银行总资产 1.63 万亿元,客户存 款余额 9,059.59 亿元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7707.10 亿元, 比上年末分别增长 6.21% 、 5.27% 、 18.60% ; 不良贷款率 1.14% 。 在 英国 《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 “2018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 榜单 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 位,较上年上 升 20 位;按总资产位 列第 100 位,较上 年上升 9 位。中诚信国 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 级。 2018 年上 半 年, 本集团 在 “两 最 ”总 目 标引领 下 ,坚 持 服务 实 体经济 , 持 续 优化业务结构, 提高各项资源运用效率, 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2018 年 上 半 年 实 现 净 利 润 65.09 亿 元 , 增 长 16.19% , 年 化 平 均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0.83% , 年化平均权益 回报率 16.82% 。 营业收入 185.96 亿元, 增 长 3.61% , 其中: 利息净收入 126.25 亿 元,增长 1.94% ;非利 息净收入 59.71 亿元, 增长 7.32% 。 营业费用 55.72 亿元, 增长 2.59% ,成本收入 比 28.77% 。计提预期 信用损失(或 资产减值损失)50.78 亿元, 下降 2.47%。所 得税费用 14.37 亿元, 下降 15.89%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 中心、 营销中心、 运营 中心、 监督中心, 保证 了托管业务前、 中、 后 台的完整与独 立。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托管部从业 人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 运营方式以及 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 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清算 管理、 信息披露、 内部 稽核监控、 内 控与风险防范、 信息 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 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制度, 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 能够有效地控制、 防范托管业务 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56 只, 规模合 计 1104.18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包书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 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2层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E 联系人:廖嘉琦 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8.jrj.com.cn (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366962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许付漪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 延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9)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全国)/96312 (福建)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1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网址:www.snjijin.com (13)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客服热线:400-106-0101 公司网站:www.jhjfund.com (1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 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网址:www.chtwm.com (1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00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网址:www.jnlc.com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2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588876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24)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 房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460310 网址:www.cgws.com/cczq (2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lzq.com.cn (2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66liantai.com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名称: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16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丽、杨婧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监 许可【2016】2493 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人民币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2016 年12 月1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6 年12 月15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00,023,169.7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514 户。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生效。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 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包书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 )查询。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 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 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人网上 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元(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平台赎回的,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网 上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 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 不得低于10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留存 份额不足10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 、 投 资 者 投 资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不 少于人民币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 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 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 放 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 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与 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需缴纳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 费率如下表: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730 天)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20% N≥3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 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 )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出 基 金 端 , 收 取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根 据 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 从申购费率 (费用) 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 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 金额所对应 的申购费率 (费用) 档 次进行补差计算。 从申购费率 (费用) 高向低 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持 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 的 方式,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1)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 /1.0500=9,448.2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申购 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 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认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 假定申 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该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10.50 元 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 489.5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情形。 8、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 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 当 新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使 本 基 金 当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规 定的当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公告、 通过销售机构告知 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金管理人管理 、 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第九部分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上,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证券 研究, 充分使用积极投资、 数量投资、 无风险套利等有效投资手段, 努力为投资者 提供好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 申购赎回现金流 情 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2、债券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跟 踪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包 括 OECD 领 先 指 标 、PMI 、 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固定资产投资、CPI、PPI、 进出口贸易等 , 判断宏观经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 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走向, 据此 判定组合久期和信用资产的战略配置取向。


同时密切跟踪、 关注货币金融指标 (包括货币供应量 M1/M2, 新增贷款、 新增 存款、 准备金率等) , 资金和债券的短期供求变化、 市 场预期等, 对 于战略配置相 应的进行战术性调整。 (2)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及货币政策、 利率环境、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等因素的分析, 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并据此确定收益 投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原则上, 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 缩短目标久期; 利率处于 下降通道时, 则延长目标久期。 当利率上升至长期顶部区域时, 择机延长久期, 当 利率下降至长期底部区域时,择机降低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 行分析, 考虑封闭期 内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比较期间的总回 报率和波动率, 择机采用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方式,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调整, 以从收益曲线的变形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 中获利,在最大化骑乘收益的同时,控制组合的波动率和集中度。


(4)信用债券配置策略


信用品种的投资收益的主要可分解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 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的行业和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 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①在经济上行周期,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 反之在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 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利差水平的变动情 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②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 小, 本基金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规避有下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信 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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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③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 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当历史平均水 平所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当水平, 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 投资;


④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 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 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 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配置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稳定性较差、 信用 基本面波动性较高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以精选个券, 买入并中长线持有收息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经济基本 面, 确定安全边际, 并 综合考虑信用评级、 债券收益率、 市场供求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存续时间和市场状况, 适当控制该类债券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风险隐患的个券, 或者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 本基 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 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 (8)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 在行业周期特征、 公司基本面风险特 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 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 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产品,本基金将以谨慎为原则, 在充分评估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 13) 、 (14)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 企业债 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公司债 等组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的产品 。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77,629,000.00 89.24 其中: 债券


977,629,000.00 89.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927,649.89 9.1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4,694.50 0.05 8 其他资 产


17,459,702.45 1.59 9 合计





1,095,551,046.8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11,428,000.00 20.4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22,636,000.00 60.1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22,636,000.00 60.1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43,565,000.00 13.88 9 其他 - - 10 合计 977,629,000.00 94.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011 18 附 息国 债11 1,200,000 120,768,000.00 11.67 2 180208 18 国开 08 1,000,000 101,030,000.00 9.77 3 170215 17 国开 15 1,000,000 99,130,000.00 9.58 4 170210 17 国开 10 800,000 78,192,000.00 7.56 5 180204 18 国开 04 700,000 72,037,000.00 6.96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458,202.45 5 应收申 购款 1,5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459,702.4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2 月19 日 ,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9-2016/ 12/31 0.10% 0.02% 0.75% 0.16% -0.65% -0.14% 2017/1/1-2017/12 /31 -0.18% 0.20% -3.38% 0.06% 3.20% 0.14% 2018/01/01-2018/09/30 3.97% 0.08% 2.74% 0.07% 1.2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12/19) -2018/09/30 3.88% 0.16% 0.01% 0.07% 3.87% 0.09%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9-2016/ 12/31 0.09% 0.02% 0.75% 0.16% -0.66% -0.14% 2017/1/1-2017/12 /31 20.85% 1.34% -3.38% 0.06% 24.23% 1.28%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2018/01/01-2018/09/30 3.92% 0.08% 2.74% 0.07% 1.1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12/19) -2018/09/30 25.70% 1.00% 0.01% 0.07% 25.69% 0.93%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账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第十 二 部分、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账款和 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证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 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认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利息收入。 6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 值价 格数据。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易日 闭 市 后 , 各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交易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进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构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第十 三 部分、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 分红方式;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等有 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第十 四 部分、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 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第十 五 部分、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第十 六 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摘要、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 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 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 的 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及 投 资 者 主 要 面 对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 债 券 的 投 资 收 益 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 行 业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可 能 存 在 所 选 投 资 标 的 的 成 长 性 与 市 场 一 致 预 期 不 符 而 造 成 个 券 价 格 表 现 低 于 预 期的风险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 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 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六、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第十八 部分、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 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第 十九 部分、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转让或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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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资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日。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形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 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 分红方式;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本基金不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0) (13)( 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证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4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5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认 利息收入。 6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 值价 格数据。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 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 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1〕 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4 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注 1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务。 注 1:浙商银行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增发 了 759,000,000 股 H 股 , 增发完成后 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18,718,696,778 元,截至目前注册资本变更尚未获得中国银保 监会的核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到期后 不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 (10) 、 (13) 、 (14)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金 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七)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 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托管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仍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 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 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法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如 基 金 托 管人 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 (三)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和负 责人名章各一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 进行。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 、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 在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物 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 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保管。 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 《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账款和 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证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利息收入 。 (6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值 价格数据。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由基金管理 人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3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第 二十 一部分、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 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基金 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投 资 者 选 择 的 方 式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或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所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寄送及投资者主动要求 取消寄送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享受以 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法定节 假 日 除 外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该 热 线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享受以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通过基金账号 (或 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规则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或拨打客服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交易 确认、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 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第二十 二部分、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高 级管理 人员变 更 的公告 2018-06-30 2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基 金2018 年6 月30 日资产净 值公告 2018-07-02 3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开 通 转换业务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及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8-07-14 4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20 5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参与奕 丰 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7-23 6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8-08-02 7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摘要 2018-08-02 8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中 证 金牛(北 京)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开 通 转换业务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及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8-08-06 9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并 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 转换业 务 且参加其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8-08-08 10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北 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转换业 务 及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8-08-13 1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东 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转换 业务及 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8-13 12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天 津 国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转换业 务、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及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08-13 13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凤 凰 金信(银 川)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开 通 转换业务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及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2018-08-20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动的公告 14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长 城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转换 业务、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及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8-20 15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2018-08-29 16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2018-08-29 17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在东海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9-10 18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并 开通转 换 业务、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及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8-10-24 19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5 20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基金转 换业务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11-07 2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转换业 务、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及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11-10 22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并 开通认 购、转换 业务、 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及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1-17 23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认购、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及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11-17 24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暂 停大额 申 购(定期 定额投 资)、 转 换转入业 务的公 告 2018-12-08 25 方正富邦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分 红公告 2018-12-08 26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新 增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并开通 认购、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及转换 业 务的公告 2018-12-18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方正富邦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在 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方正富邦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方正富邦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