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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先进(000924)

宝盈先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宝盈 先 进 制造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宝 盈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九 年 一月


宝盈 先进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 【2014 】1244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 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 明度不足等特点。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 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宝盈 先进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 分配.....................................................................................................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3





宝盈 先进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 宝盈 先 进 制造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 投 资 理念 、 投资 策略 、风 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 决策 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 说明 书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做出 任 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得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并不 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宝盈 先进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宝 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宝盈先进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宝盈先进制造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宝盈 先进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指 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 合同 享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并 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 境内 证 券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中 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指按 照 《人民 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 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人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宣 传 推 介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 宝盈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 登 记 机构 为宝 盈 基金管 理 有 限


宝盈 先进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投 资人 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指 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的 日 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指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出 现 后,基 金 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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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 内 不 同 交 易账 户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 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 的 行 为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债 的 价 值,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指 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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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文众 总经理: 张啸川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 张志刚 2、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是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监 基 金字 【2001 】9 号文 批 准发 起 设立 , 现 有 股 东 包括 中 铁信 托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 易信 托 有限 公司 。其 中 中铁 信 托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 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 的 股权。 公 司 设 置公 募基 金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专 户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风 险 管理委 员 会 、 信 息 技术 治 理委 员会 、固 有 资金 管 理委 员会 和产 品 委员 会 ,并 设置 权益 投 资部 、 固 定 收 益部 、 专户 投资 部、 量 化投 资 部、 海外 投资 部 、研 究 部、 创新 业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集 中 交易 部、 产品 规 划部 、 渠道 业务 部、 机 构业 务 部、 市场 营销 部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基 金运 营部 、信 息 技术 部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 部和 总 经 理办公室等 20 个部室及北京办事处、上海办事处。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四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 鸿利 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 泛沿 海 区域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宝 盈 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盈 核 心优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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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宝 盈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盈 资 源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宝 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 睿丰 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宝 盈 先进 制 造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宝 盈转 型动 力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宝 盈 新 兴 产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宝 盈祥 泰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优 势 产 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 盈新 锐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宝 盈 医 疗 健康 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宝盈 国家 安 全战 略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宝盈 互 联网 沪港 深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宝 盈盈 泰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宝 盈人 工智 能主 题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 董事长,1959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 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任职, 先后担任委托代理部、 证券管理部经理; 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1 月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历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 景开强先生, 董事,1958 年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 深圳、 珠 海项目部任职, 历任助理会计师 、 会计 师、财务主管;198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4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财务科任职,历任 副科长、 科长、 总会计 师;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股份公司任财会 部部长,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长;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0 月在中 铁 八 局集 团 公司 任总 会计 师 、总 法 律顾 问、 集团 公 司专 家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中 铁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1966 年生,中共党员,经 济学博士。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南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四川省信托 投资公司人事部任职;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0 月在四川省信托投资 公司峨眉山办事处任总经理助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和兴证券有限责任


宝盈 先进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公司工作;2003 年 6 月开始任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 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洪明先生,董事,1970 年生,硕士研究生。1996 年 9 月至 1997 年 3 月,在 天津师范大学任职;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2 月, 在中亚证券天津业务部任职; 2002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在中化集团战略规划部任职; 2011 年 5 月 起加 入中国对外 经 济 贸易 信 托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 任 战略 管理 部总 经 理、 财 富管 理中 心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 理中 心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 理等 职 务, 现任 中国 对 外经 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 司投 资 发 展部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1957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1975 年 12 月到 1978 年 3 月,在陕西重型机器厂任职;1982 年 7 月到 1985 年 9 月,在陕西省西安 农业机械厂任助理工程师;1987 年 7 月到 1989 年 5 月,在陕西省 西安农业机械厂 任工程师、车间副主任;1989 年 5 月到 2000 年 4 月,在陕西财经学 院财会学院任 教授、系主任;2000 年 4 月到 2003 年 3 月 ,在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任教授、系 主任; 2003 年 3 月到 2016 年 12 月在中 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 究所任副所长、教授、研究生导师,2016 年 12 月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会计 研究所任教授、研究生导师。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生,法学硕士研究生。2003 年到 2014 年,在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任讲师;2014 年至今, 在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任副教授。 兼任 四 川 亚峰 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 师, 成 都市 传媒 集团 新 闻实 业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 事, 乐 山 市 嘉 州民 富 村镇 银行 独立 董 事, 成 都市 中级 人民 法 院专 家 调解 员, 四川 省 住建 厅 海 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 王艳艳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生,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2007 年 8 月到 2008 年 8 月, 在美国休斯敦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08 年 6 月到 2010 年 12 月, 在厦门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院任助理教授;2011 年 1 月到 2014 年 7 月,在厦门大 学管理学院任副教授;2014 年 8 月至今,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授。 徐加根先生, 独立董事,1969 年生, 中共党员,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1991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工作; 1996 年至 1999 年, 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 1999 年 至 今, 在 西南 财经 大学 任 教, 现 任西 南财 经大 学 金融 创 新与 产品 设计 研 究所 副 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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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啸川先生,董事,1978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05 年 3 月-2005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结算监管处。2005 年 5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职于 中国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8 月担任中国证 监会市场监管部市场监控处副处长。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5 月担任中国证监会市 场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中国证监会 市场监管部交 易监管处处长。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4 月 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兼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4 月 14 日 起任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监事会 张建华女士, 监事,1969 年生, 高级经济师。 曾就职于四川新华印刷厂、 成都 科 力 风险 投 资公 司、 成都 工 商信 托 有限 公司 、衡 平 信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任中 铁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刘郁飞先生,监事,1973 年生,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 。曾就职于中国林业 科 学 研究 院 、中 林绿 源科 技 有限 责 任公 司、 同新 会 计师 事 务所 、中 国德 仁 集团 有 限 公 司 、毕 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 。 现任 职中 国对 外 经济 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 运营 稽 核 部(原内控稽核部、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魏玲玲女士, 监事,1970 年生, 中级经济师。 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 总经理。 汪兀先生, 监事,1983 年生。 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 现任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总经 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文众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啸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瑾女士 , 督察长,1964 年生, 工学学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 科技处、 华安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投资银行部、 资产管理总部。2001 年加入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2013 年 12 月起任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丁宁先生,副总经理,1976 年生,硕士,高 级经济师。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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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任职于安徽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任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6 年 11 月担 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 理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宝 盈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工 委 、纪 工 委书 记, 现任 宝 盈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 党工委书记、 纪工委书记、 董事会秘书。2017 年 3 月起兼任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1973 年生,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007 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 基金经理简历 李进先生,武汉大学金 融学硕士,CFA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华 泰联 合证券。 2013 年 8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 任 宝盈 鸿 利收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先 进制 造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 盈 先 进制 造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历任 基 金 经理 姓名 及 管理本 基 金 时 间: 李健伟,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2 月 24 日。 张小仁,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 月 26 日。 5、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丁宁先生(主席)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梅女士 (秘书长)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宝盈泛沿海 区 域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宝 盈新 兴产 业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刘李杰先生 (委员)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宝盈策略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 肖 先生 ( 委员 ) :宝盈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研究 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作 ) ,宝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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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势 产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宝 盈新 锐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宝 盈 资源 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 盈新 价值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李颖女士(秘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本基 金 管理人 应 履 行 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 法律 法 规的 行 为 ,并 承诺 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 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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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 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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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 保 证 公司 规范 、 稳健运 作 , 有效 防止 和 化解公 司 经 营过 程中 的 风险, 最 大 程 度 保 护基 金 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管 理 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 制定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规 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 司 董 事会 对公 司 建立内 部 控 制系 统和 维 持其有 效 性 承担 最终 责 任,公 司 管 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 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 ) 有效性原则: 内 部 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 动 指南 ;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 度不 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人 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 或违 反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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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权力; (5 )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 针 、经 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 的变 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 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的 改变 及 时 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 司 制 度体 系由 不 同层面 的 制 度构 成。 按 照其效 力 大 小分 为四 个 层面: 第 一 个 层 面 是公 司 章程 ;第 二个 层 面是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它 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 章制 度 的 基 础 和依 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 公司 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 四个 层 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 的 根 据 业务 的 需要 制定 的各 种 制度 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实 施 、废 止 应 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 )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 )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 )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 司 章 程的 修改 须 经股东 会 审 议通 过并 报 监管部 门 批 准后 实施 。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和公 司 基本 制度 的制 定 与修 订 由公 司总 经理 提 出议 案 ,报 董事 会通 过 后实 施 。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的 制度 及 其实 施 细则 由各 机构 、 部门 负 责人 依据 公司 章 程和 内 部 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 察 稽 核部 定期 或 不定期 对 公 司制 度进 行 检查、 评 价 。监 察稽 核 部的报 告 报 公 司 总 经理 和 督察 长, 总经 理 向有 关 机构 、部 门提 出 修改 意 见, 由相 关机 构 和部 门 负 责 落 实。 各 机构 、各 部门 定 期对 涉 及到 本机 构、 本 部门 的 制度 进行 检查 和 评价 , 并 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 要点 公 司 的 监督 系统 、 决策系 统 、 业务 执行 系 统包括 公 司 对人 、财 、 物的管 理 、 对 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 算、宣传等内容。 (1 )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 、 经营 管理 层 必须有 明 确 的授 权制 度 ,确保 权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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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 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 各 项 经济 业务 和 管理程 序 必 须遵 从公 司 制定的 操 作 规程 ,经 办 人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 )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 )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 员 工 不得 购买 股 票或投 资 封 闭式 基金 。 员工购 买 开 放式 基金 的 ,持有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货币基金除外) , 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有关要 求进行申报。 (4 )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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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进行风险识别, 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并按决 策程序报批。 (6 )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 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 )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 )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 统权限管理。 (9 )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 公 司 根据 国家 颁 布的会 计 准 则和 财务 通 则,严 格 按 照公 司财 务 和基金 及 其 他 受 托 资产 财 务以 及基 金之 间 、受 托 资产 之间 财务 相 互独 立 的原 则制 定会 计 制度 、 财 务 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会 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 并针 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 建立 严 密 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 严 格 制定 财务 收 支审批 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 管理办 法 , 自觉 遵守 国 家财税 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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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 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 根 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要 求, 遵循 安 全性、 实 用 性、 可操 作 性原则 , 严 格 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 电 子 信息 系统 的 项目立 项 、 设计 、开 发 、测试 、 运 行和 维护 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 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 强 化 电子 信息 系 统的相 互 牵 制制 度, 建 立系统 设 计 、软 件开 发 等技术 人 员 与 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 建 立 计算 机系 统 的日常 维 护 和管 理, 禁 止同一 人 同 时掌 管操 作 系统口 令 和 数 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 建 立 电子 信息 系 统的安 全 和 保密 制度 , 保证电 子 信 息数 据的 安 全、真 实 和 完 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 )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 强 化 内部 监督 系 统职能 , 从 公司 不同 角 度对公 司 不 同层 面进 行 持续监 督 、 检 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 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 )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 成 立 危机 领导 小 组和危 机 处 理工 作小 组 ,当发 生 突 发事 件和 灾 难时, 根 据 危 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 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 评价, 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评价, 对检查、 评价结果 出具专题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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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落实。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定 期对公 司 的 内部 控制 进 行总结 , 并 出具 专题 报 告,并 报 公 司 总 经 理办 公 会讨 论。 公司 总 经理 根 据办 公会 议意 见 ,并 依 据大 纲中 规定 的 有关 权 限 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下, 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应 组织 对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相 关检 查, 并 根据 需 要 进行制度调整。 坚 持 重 点检 验的 原 则,对 投 资 管理 、产 品 设计、 基 金 及其 他资 产 管理业 务 的 销 售 、 投资 人 服务 及其 利益 保 护、 公 司 财 务会 计、 基 金会 计 等重 要的 业务 进 行重 点 持 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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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 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 增幅 3.08% 。 上半年, 本 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 增幅 5.42%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国 《环 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 设资产 托 管 业务 部, 下 设综合 与 合 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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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 部 连续 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 为常 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 , 资产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后 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 划 财 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 在总 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 授信 审 批部 担 任 领 导 职务 。 其拥 有八 年托 管 从业 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 管业 务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 行国 际 部、 营业 部并 担 任副 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 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 等工 作 ,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资 产托 管 业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 投资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战 略客 户部 ,长 期 从事 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产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 总行 国 际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海 外 机构 及海 外业 务 管理 、 境内 外汇 业务 管 理、 国 外金 融机 构客 户 营销 拓 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开 办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商业 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一 直 秉 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 委托 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 (R)QD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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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建设 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 管服 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 国 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 获得《财资》“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 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 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建 设 银 行严 格遵 守 国家有 关 托 管业 务的 法 律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行 内有 关管 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 管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 行检 查 指导 。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 合规 人 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 信息 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 一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 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 供的 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 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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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进 行 监控 ,如 发现 投 资异 常 情况 ,向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风 险提 示, 与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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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其 他 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代理 销 售 基 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总经理: 张啸川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 统一,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275165 或 0755-83275807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 梁靖、李依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二、 其他相关机构 1、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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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6)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9)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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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33389888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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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hzq.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0532-85022313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8)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6、10、12 、15、16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9)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0)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1)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3)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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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5)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6-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86-10) 6505 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7)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28)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www.gizq.com.cn (3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620 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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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4688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3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 02 、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33) 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35) 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或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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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cn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1)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188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中青大厦七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4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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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6) 北京唐鼎耀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4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 MSD 商务区 C 区 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4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9)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5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51) 凤凰金信 (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52) 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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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 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 www.hotjijin.com (5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6)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客户 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5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8)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6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59) 深圳富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 02、 03、 04 单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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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6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 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客户服务电话:4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64) 奕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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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6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6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7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7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3)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新中泰国际大厦 1 号楼 32F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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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huayihengxin.com (7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 www.msftec.com (75)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6)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罗佳


联系人: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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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4】 1244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基金 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4,255,516,897.64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 户数为 41,385 户。 认购 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35,788.27 元, 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开 立的宝盈 先 进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4,257,052,685.91 份。 其中,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01,480.62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为 0.0118% 。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基金的募集 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销 售 的 实际 情况 在 募集期 限 内 适当 缩短 发 售时间 并 及 时 公告。 二、 基金的发售 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 基 金 将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 直 销网 点及 基 金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网 点 公开发 售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本 基 金 认购 采取 全 额缴款 认 购 的方 式。 若 资金未 全 额 到账 则认 购 无效, 基 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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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 期内可 多 次 认购 ,认 购 一经受 理 不 得撤 销。 本 基金的 具 体 发 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基 金 销 售机 构对 认 购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 的确 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 额的 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 应及 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 合法 权 利, 否则 ,由 此 产生 的 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具 体 销 售机 构名 单 和联系 方 式 请见 《宝 盈 先进制 造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基金的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投 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 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 用类 别 费 率( 设认购 金额 为 M ) 认购费 M<50 万 1.20% 5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 金 认 购费 用不 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 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认购 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投资人 的 认购 款 项只能 存 入 专门 账户 , 不得动 用 。 认 购 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 息将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 息 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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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的 方 式 。基 金的 认 购金额 包 括 认购 费用 和 净认购 金 额 。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示例:某 投资人 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1.2% ,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 1.00 = 9,884.4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八、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 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 资 人 认购 时, 需 按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基 金 份额 ,认 购期 间 单个 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 规模 没 有限 制。 认购 一 经受 理 不 得撤销。 3、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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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 金 销 售机 构对 认 购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 申请一 定 成 功,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 管理 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及 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 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则 , 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 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直销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若发生比例确认,认 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 金 额 限制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 低认 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 售机 构 的 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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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达 到基 金 备案条 件 的 ,自 基金 管 理人办 理 完 毕基 金备 案 手续并 取 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 件的 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 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和 基 金合 同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的 有 关规定 , 本 基 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获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函 [2014]2059 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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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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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将通 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 销 售网 点将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 行申 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 法由 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 告。 基金 投 资 人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若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 赎回开 始 时 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申购 、赎 回 开放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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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 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述 原 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据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提 交申 购 申请时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 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必 须 在规 定的 时 间内全 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 交 付 款 项 ,申 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 否则 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 无效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须 持 有足 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 请无 效 。投 资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 申 购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 金份 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 回申 请 ,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或 交易 市 场数据 传 输 延迟 、通 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 系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 响业 务 处理 流程 ,则 赎 回款 顺 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时间 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 申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当 天 作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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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 购款 项 退 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基 金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 管理 公 司 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 于申 购 申请 及 申购 份额 的确 认 情况 ,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 询并 妥 善 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法 对 上 述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 次 最 低申 购 金额 和最 低追 加 申购 金 额限 制; 通过 直 销机 构 申购 本基 金, 首 次申 购 的 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赎 回时 , 每次对 本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 额 和赎 回 的份 额、 最低 基 金份 额 余额 和累 计持 有 基金 份 额上 限的 数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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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于 1.5% , 且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重复申 购 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费 用类 别 费 率( 设申购 金额 为 M ) 申购费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本 基 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 承 担, 在投资人 申购 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 基 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 金 管 理人 网上 交 易平台 详 细 费率 标准 及 费率标 准 调 整, 请查 阅 网上交 易 平 台 及相关公告。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1.5% ,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 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


用 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 日≤ 持有期限<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限<90 日 0.50% 75% 计入基金资产 90 日≤ 持有期限<180 日 0.50% 50% 计入基金资产 180 日≤ 持有期限<365 日 0.20% 25% 计入基金资产 365 日≤ 持有期限<730 日 0.10% 持有期限≥730 日 0%


投资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在 投资人 赎 回本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其中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 某投资人 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5% , 假定 申购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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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 1.155 元, 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 (1+1.5% ) = 9,852.22 元 申购 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 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530.06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某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 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507.2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本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三位,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 果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二 位 ,第 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 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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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二位 ,第 三位 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在 基 金 资产中列支。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4、 因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 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 基金 管 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可能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 况 导致 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 金登 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 系统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无 法 正 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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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 而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 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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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 (1 ) 全 额 赎 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 办理 。如 该持 有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取 消 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 回并延 期 办 理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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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 理申 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已开 通 本基金 与 基 金管 理人 旗 下部分 基 金 在直 销机 构 和部分 代 销 机 构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宝盈 先进制造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 日常 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 的公 告》 和其 他 有关 基 金 转换公告。 1、转换费率 基 金 转 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加 上 转出与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 用补差 两 部 分 构成,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差 额 收 取 补 差 费 。 转换 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 基金 申 购费 低于 转入 基 金的 申 购费 的, 补差 费 为转 入 基 金 的 申购 费 和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 差 额。 转出 基金 金 额所 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 购费 高 于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 C× (1 -D) / (1+G )+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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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H=0 例 : 投 资 者 申 请 将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10,000 份 转 换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213006 ) ,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 元, 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7 个月, 对应赎回费为 0.2% , 申购费为 1.5% ,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 ,则投资者转换 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基金 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 1.066× (1 -0.2%) /(1+0)+0=10,638.68 元 转入份额=10,638.68 /1.163 =9,147.62 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由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宝盈新价值混合、宝盈祥瑞 混合、 宝盈科技 30 混合、 宝盈先进制造混合、 宝盈转型动力混合、 宝盈新兴产业混 合、 宝盈祥泰混合、 宝 盈优势产业混合 、 宝盈新锐混合、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 、 宝 盈 国家 安 全沪 港深 股票 、 宝盈 互 联网 沪港 深混 合 、宝 盈 消费 主题 混合 、 宝盈 盈 泰 纯 债 、宝 盈 人工 智能 股票 、 宝盈 安 泰短 债债 券 转 入 宝盈 鸿 利收 益混 合、 宝 盈泛 沿 海 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睿丰创 新混合 A 时,如果投资 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 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 收取基金转换的 申购补差费时, 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 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 易平台费率优惠方案调整的公告》 , 投资人在本公 司网上交易平台使用除招商银行直 联渠道以外的支付渠道,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1 折优惠;使用招商银行直联渠道转换 为其他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8 折优惠;标准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 用 的 ,按 标 准费 率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网 上交 易平 台 后续 如 有费 率标 准调 整 ,以 相 关 公告为准。 目 前 宝 盈基 金网 上 直销支 持 的 银行 卡包 括 :中国 建 设 银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招 商银 行、 交通 银 行、 平 安银 行、 广发 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 信银 行 、 华夏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银联通 (上海银联) 支持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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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天下支持银行卡、快付通支持银行卡、富 友支付支持银行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是指基 金 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强 制 执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理已 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 不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的 转 托管,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手续 、 冻 结 方 式按 照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 规定 办 理。 基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 相 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条 件 下 ,基 金登 记 机构可 依 据 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 金 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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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 先进制 造 业 上市 公司 的 相关证 券 , 力求 把握 先 进制造 业 的 发 展 契 机,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分 享上 市公 司 发展 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谋求 基 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较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和 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 回购 、 银行 存 款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先 进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投 资策 略 具体由 大 类 资产 配置 策 略、股 票 投 资策 略、 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 资范 围内 , 结合对 宏 观 经济 形势 与 资本市 场 环 境 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数、 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政策因素:税收、政府购买总量以 及转移支付水平等财政政策,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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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 市场指标: 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 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情绪等因素; 4、 制造业发展状况: 包括产业政策变化情况、 新技术研发创新状况、 行业的成 长性变化情况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界定 先 进 制 造业 是以 高 新技术 为 引 领, 处于 价 值链高 端 和 产业 链核 心 环节, 决 定 着 整 个 产业 链 综合 竞争 力的 战 略性 新 兴产 业, 是现 代 产业 体 系的 脊梁 ,是 推 动工 业 转 型 升 级的 引 擎。 本基 金所 定 义的 先 进制 造业 上市 公 司是 指 具有 较高 技术 附 加值 、 能 够引领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企 业。 本 基 金 将以 中国 证 监会公 布 的 《上 市公 司 行业分 类 指 引》 中界 定 的制造 业 上 市 公 司 为基 础 ,依 照以 上标 准 进行 进 一步 筛选 或增 补 。具 体 而言 ,先 进制 造 业所 涉 及 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 (1 ) 《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界定的重点方向,包括航 空装备、 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 (2 ) 航天工程和国家安全相关的领域, 包括航天装备、 国防军工、 信息安全设 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3 ) 技术附加值高、 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制造业领域, 包括新材料、 节能环 保设备、新能源设备、油气设 备、电子元器件、医药制造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4 )与传统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升级以及进口替代相关的领域, 包括通用机械、专用设备、仪器仪表、交运设备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未 来 如 果 由 于 经 济 与 行 业 发 展 或 技 术 进 步 造 成 先 进 制 造 业 的 覆 盖 范 围 发 生 变 动,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按 照 所 提供 的产 品 与服务 的 不 同, 可以 将 先进制 造 业 细分 为不 同 的子行 业 , 各 个 子 行业 的 行业 属性 与市 场 特征 都 存在 差异 。本 基 金着 重 分析 宏观 经济 周 期和 经 济 发 展 阶段 中 不同 的驱 动因 素 ,有 效 结合 国家 政策 导 向, 分 析各 行业 盈利 周 期、 行 业 竞 争 力和 行 业估 值水 平, 通 过对 以 下各 指标 的深 入 研究 , 动态 调整 股票 资 产在 各 细 分子行业间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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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业盈利周期 A :宏观经济对各行业的影响; B :经济周期与行业发 展的相关性; C :行业本身的盈利周期。 (2 )国家产业政策 A :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的扶持态度; B :国家产业政策对行 业的限制情况。 (3 )行业竞争力 A :行业的集中度及变化趋势; B :进出入壁垒的强弱 ; C :替代产品对行业的威胁; D :上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及议价能力。 (4 )行业估值 本 基 金 根据 行业 特 点,通 过 横 向全 球估 值 比较和 纵 向 行业 历史 数 据 比较 , 结 合 当前影响该行业的特定因素,如成长性、市场情绪等,确定行业合理估值。 3、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在行 业配 置 的基础 上 , 通过 定性 分 析与定 量 分 析相 结合 的 方法, 精 选 出 先进制造业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 首先, 使用定性 分析的方法, 从竞争优势、 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竞 争 优 势分 析: 一 是考察 上 市 公司 的市 场 优势, 包 括 市场 地位 和 市场份 额 、 在 细 分 市场 的 领先 地位 、品 牌 号召 力 与行 业知 名度 以 及营 销 渠道 的优 势和 潜 力等 ; 二 是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例如市场资源、 技术资 源等; 三 是 考察 上 市公 司的 产品 优 势, 包 括专 利保 护、 产 品竞 争 力、 产品 创新 能 力和 产 品 定价能力等优势。 市 场 前 景分 析: 需 要考量 的 因 素包 括市 场 的广度 、 深 度、 政策 扶 持的强 度 以 及 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公 司 治 理分 析: 公 司治理 结 构 的优 劣对 包 括公司 战 略 、创 新能 力 、盈利 能 力 乃 至 估 值水 平 都有 至关 重要 的 影响 。 本基 金将 从上 市 公司 的 管理 层评 价、 战 略定 位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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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2 ) 其次, 使用定量 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本 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 基 金 通过 盈利 能 力分析 评 估 上市 公司 创 造利润 的 能 力, 主要 参 考的指 标 包 括 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本 基 金 通过 成长 能 力分析 评 估 上市 公司 未 来的盈 利 增 长速 度, 主 要参考 的 指 标 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 基 金 通过 估值 水 平分析 评 估 当前 市场 估 值的合 理 性 ,主 要参 考 的指标 包 括 市 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增长比率 (PEG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FCFF ,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 进 行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投 资 时 ,本 基金 将 会考量 利 率 预期 策略 、 信用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套 利 交易 策略 、可 转 换债 券 投资 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和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投 资策 略 ,选 择合 适时 机 投资 于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 ,通 过 积极 主动 管理 , 获得 超 额 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观经济 运 行 的可 能 情景 ,并 预测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等 宏 观经 济 政策 取向 ,分 析 金融 市 场 资 金 供求 状 况变 化趋 势及 结 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 测 金融 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 趋势 , 以 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 化趋势。 组 合 久 期是 反映 利 率风险 最 重 要的 指标 。 本基金 将 根 据对 市场 利 率变化 趋 势 的 预 期 ,制 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 期: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 将上 升 时, 降低 组合 的 久期 ; 预 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 据 国 民经 济运 行 周期阶 段 , 分析 企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等 发行 人 所处行 业 发 展 前 景 、业 务 发展 状况 、市 场 竞争 地 位、 财务 状况 、 管理 水 平和 债务 水平 等 因素 ,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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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债 券发 行 人的 信用 风险 , 并根 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 契约 , 评价 债券 的信 用 级别 , 确 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 券 信 用风 险评 定 需要重 点 分 析企 业财 务 结构、 偿 债 能力 、 经 营 效益等 财 务 信 息 , 同时 需 要考 虑企 业的 经 营环 境 等外 部因 素, 着 重分 析 企业 未来 的偿 债 能力 , 评 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债) 、 不同市场的同一品 种 、 不同 市 场的 不同 板块 之 间的 收 益率 利差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积 极 策略 选 择 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 但 是 在某 种 情况 下, 比如 若 某个 行 业在 经济 周期 的 某一 时 期面 临信 用风 险 改变 或 者 市 场 供求 发 生变 化时 这种 稳 定关 系 便被 打破 ,若 能 提前 预 测并 进行 交易 , 就可 进 行 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 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 重 对 可转 换债 券 对应的 基 础 股票 的分 析 与研究 , 同 时兼 顾其 债 券价值 和 转 换 期 权 价值 , 对那 些有 着较 强 的盈 利 能力 或成 长潜 力 的上 市 公司 的可 转换 债 券进 行 重 点投资。 本 管 理 人将 对可 转 换债券 对 应 的基 础股 票 的基本 面 进 行分 析, 包 括所处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成 长性 、核 心竞 争 力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 司 的估 值 水平 ,研 判发 行 公司 的 投 资 价 值; 基 于对 利率 水平 、 票息 率 及派 息频 率、 信 用风 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断 其 债 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分 析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资产 特征 , 估计违 约 率 和提 前偿 付 比率, 并 利 用 收 益 率曲 线 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 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 估值 。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 制资 产 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具有二 级 市 场流 动性 差 、信用 风 险 高、 票面 利 率高的 特 点 。 本 基 金将 综 合运 用个 券信 用 分析 、 收益 率预 期、 收 益率 利 差、 收益 率曲 线 变动 、 相 对 价 值评 估 等策 略, 结合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 资产 流 动性 影响 的分 析 ,在 严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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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 本 基 金 将特 别关 注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的 信 用风险 分 析 。通 过对 宏 观经济 进 行 研 判, 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 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比例, 降 低 宏观 经 济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 金 同时 通过 对发 行 主体 所 处行 业、 发行 主 体自 身 经 营 状 况以 及 债券 增信 措施 的 分析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 收益 最 具优 势的 个券 , 保证 本 金 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 基 金 同时 关注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 在 投资 决策 中 ,根据 基 金 资 产 现 有持 仓 结构 、资 产负 债 结构 、 基金 申赎 安排 等 ,充 分 评估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对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 提高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还可 能运 用 组合财 产 进 行权 证投 资 。在权 证 投 资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 人 主 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 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 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 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 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 下, 通过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 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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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遵 照《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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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本 款规 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20) 、 (21)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 规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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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人 或者 与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申银万国制造业指数× 70% + 中证综合债券指 数收益率× 30% 本 基 金 股票 部分 主 要投资 于 制 造行 业股 票 。申银 万 国 制造 业指 数 是申银 万 国 股 价 系 列指 数 旗下 一只 主题 指 数, 用 以表 征制 造业 上 市公 司 整体 股价 表现 , 适合 作 为 本 基 金股 票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 数是 一 个是 综合 反映 银 行间 和 交 易 所 市场 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央票 及短 融整 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适 合 作 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基准。 如 果 今 后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 或者 指数 编 制单位 停 止 计算 编制 这 些指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称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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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届时本 基 金 参与 融 资融 券等 业务 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 与比 例 限制 、费 用收 支 、信 息 披 露 、 估值 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 项按 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 执 行。 九、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457,497,609.69 73.73 其中:股票


457,497,609.69 73.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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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47,058,098.38 23.70 8 其他资产


15,947,295.99 2.57 9 合计





620,503,004.06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7,375,346.14 64.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3,574,863.55 8.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547,400.00 1.0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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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457,497,609.69 74.04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122 智飞生物 1,224,079 59,930,907.84 9.70 2 300567 精测电子 827,950 56,424,792.50 9.13 3 300450 先导智能 1,981,902 52,084,384.56 8.43 4 300601 康泰生物 1,097,281 47,731,723.50 7.73 5 300357 我武生物 699,170 31,357,774.50 5.08 6 002463 沪电股份 4,531,100 29,225,595.00 4.73 7 600967 内蒙一机 1,859,951 25,741,721.84 4.17 8 300308 中际旭创 579,991 25,113,610.30 4.06 9 002410 广联达 862,300 23,092,394.00 3.74 10 300571 平治信息 364,250 20,816,887.50 3.37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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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3,837.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494,134.0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251.08 5 应收申购款 44,073.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947,295.9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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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2 月 17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70% 0.45% -4.34% 1.32% 5.04% -0.87% 2015 年 40.42% 2.95% 43.53% 2.02% -3.11% 0.93% 2016 年 -18.95% 1.70% -10.08% 1.37% -8.87% 0.33% 2017 年 -2.01% 1.21% -0.78% 0.68% -1.23% 0.53% 2018 年 上半年 7.57% 1.56% -14.54% 1.06% 22.11% 0.50% 2018 年 三季度 -8.26% 1.56% -5.74% 1.01% -2.52%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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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 机构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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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交 易 日以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 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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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 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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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或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 要类型 包 括 但不 限于 : 资料申 报 差 错、 数据 传 输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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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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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 三、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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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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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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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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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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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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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披露 基 金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 本。如 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人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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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 基 金 在招 募说 明 书的显 著 位 置披 露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的 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 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收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 件的次 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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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中 披 露 基金 组合 资 产情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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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 基金 发生 涉 及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 大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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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本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后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当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的 名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值 ,以 及 总成 本 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金 信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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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 报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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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 接 影 响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水 平 。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和 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 利 率 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 通 上 市公 司 ,信 息披 露情 况 相对 滞 后, 对企 业偿 债 能力 的 评估 难度 高于 普 通上 市 公 司 , 信用 风 险需 要重 点关 注 。本 基 金将 通过 采取 控 制信 用 等级 、投 资比 例 限制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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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对 信用风险的控制。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 率 上升 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前 面所 提到 的利 率 风险 ) 互为 消长 。具 体 为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 收益 证 券所 得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 得较 少 的 收益率。 5、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市流通环节受到 一 定 限制 而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 金流 等 因素 对基 金造 成 的流 动 性 影 响 。在 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 取 的信 息 不全 等影 响基 金 的收 益 水平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 操 作失 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 等引 致 的风 险, 例如 , 越权 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 门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 致 投 资人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人才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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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 别 资 产配 置 中可 能会 由于 市 场环 境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资 产配 置偏 离优 化 水平 , 为 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市流通环节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 风 险 ;发 行 主体 的企 业管 理 体制 和 治理 结构 弱于 普 通上 市 公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采 用 交易 所 备案 制, 无需 审 批, 也 不要 求评 级, 发 行程 序 简便 而产 生的 信 用风 险 ; 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明显少于公募债券且相对滞后,上述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11 、 其他风险 (1 )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 市场 普 遍规 律等 做出 的 概述 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 般市 场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 基 金进 行 风险 评价 ,不 同 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 方法 也 不同 ,因 此销 售 机构 的 风 险 等 级评 价 与基 金法 律文 件 中风 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 可能 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 买 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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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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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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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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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资 人 自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取 得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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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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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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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受 到 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同 期 银 行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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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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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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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 投 票权 。若 将来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另有 规定 的, 以 届时 有 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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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前 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 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 整基 金 份 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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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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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 知 的 非现 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止 日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或 系统 。通 讯 开会 应 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表 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参 加 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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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 、 电话 等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 或者 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 场方 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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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人 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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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未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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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的 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 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致 相 关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 提前 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 本部 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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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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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力求把握先进制造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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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契 机,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分 享上 市公 司 发展 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谋求 基 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和 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 于 先 进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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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本 款规 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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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20) 、 (21)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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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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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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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 经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经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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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 1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李文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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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 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较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和 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先 进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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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本 款规 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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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7、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 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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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 并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 纷及 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责 任及 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 损 失 先 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比 例, 制 订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风 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 流动 性 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 记和 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 交易 所 或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 的 落实 和 协调 ,并 确保 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 生的 受 限 证 券 登记 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 失, 及 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 风险 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 需要 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限 制 失 调 、 基金 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 关损 失 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 及 有关 异常 情况 的 处置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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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 的流 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 金巨 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 因而 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本 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 损 失 致 使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 此遭 受 的 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交 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的有 关 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 整 。 有 关 资料 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 的资 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 媒 体披 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 及总 成 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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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 发 现 异常 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乙 方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因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导致 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导致 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 督 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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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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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 可 另行 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本 基金 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 含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 结算 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 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 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和 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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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 管 人从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中 直 接扣 收; 若因 基 金银 行 存 款 余额 不足 导 致证 券 账 户 开 户费 无 法扣 收, 基金 托 管人 顺 延至 次月 第七 个 工作 日 进行 扣收 ;证 券 账户 开 立 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 付金 、 结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 金托 管 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有关 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 账 户 , 持有 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 从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 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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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 务时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 基 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 实书 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 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约 定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交 易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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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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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估 值。 如使 用的 估值技 术 难 以 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出 具加 盖公 章 的书 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错 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管 理 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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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 按以 下 条 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书面 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 和 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而 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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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果 出 现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属 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 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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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 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 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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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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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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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 记 人 配备 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 系统 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 时 地为 基金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 帐 户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 理、 托 管与 转托 管, 基 金转 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 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 和 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 户 可 通过 客 户服 务热 线语 音 系统 查 询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账户 余 额 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务 时间:每个交易日 8 :30-11 :30,13:00-17 :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 线语音系 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88-300) 定制纸质对账单 服 务 ,定 制 纸质 对账 单服 务 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年 度 有交 易 并有 基金 份额 且 电子 邮 箱 无 效 的定 制 纸质 对账 单的 持 有人 寄 送, 资料 (含 姓 名及 地 址等 )不 详、 留 有电 子 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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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 和 电子邮件,手 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http://www.byfunds.com )为基金投资人 提 供 账 户 信 息 查 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务 热 线 人工 服 务、 纸 质 信函 、 电子 邮 件、 传真 等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 构所 提 供 的 服 务进 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 以通 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 电话 对 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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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内 容与 格式 进 行披 露 ,并 至少 在一 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1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估值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2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手 机银行渠 道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 6 月 29 日 3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最低定 期定额投 资金额、 最低赎 回 份额、 最低 转换转 出份额 及 最低持有 份额 限制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3 日 4 宝盈基金 关于暂 停浙江 金观 诚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办 理旗 下基金相 关 销售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4 日 5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新增民商 基金销 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为旗 下基金代 销机构 及参与 相关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9 日 6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新增成都 华羿恒 信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为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及参 与相 关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9 日 7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估值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 年 7 月 24 日 8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新增中民 财富基 金销售 ( 上 海) 有限公 司 为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及 参与 相关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20 日 9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新增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 公司为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及 参与相关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20 日 10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 加中国 国际 金融股份 有 限公司开 展的基 金定投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31 日 11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采用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值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9 月 22 日 12 关于旗下 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 机银行 渠道 基金申购 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 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29 日 13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采用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值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10 日 14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采用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值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12 日 15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采用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值的 提 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17 日 16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新增联储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为旗下基 金 代销机构 及参与 相关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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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间 查阅 。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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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宝盈先进制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宝盈先进制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