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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盈货币(000439)

国金鑫盈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国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金 鑫 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 国金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 国金鑫盈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国 金鑫 盈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申请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获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许可 ﹝2013 ﹞1442 号文 准 予募 集注册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当 投资 者 赎回 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建议基金 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做出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I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6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8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83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85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6 第 十 七 部 分 风险揭 示 ............................................................................................ 92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96 第 二 十 部 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26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国金鑫盈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鑫盈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国 金鑫盈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金鑫 盈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国 金鑫 盈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国金 鑫盈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流 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3.6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 士 EMBA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 员、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财务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国金证券上海投资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 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监事、 监事会主席,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三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拟任督察长, 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北京千石创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注 册会计 师。 历任煤 炭工 业部技 术发 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副处长, 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算部总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经理,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刘沣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历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资深记者, 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 现 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股东代表 监事。 张宝全先生, 监事, 硕士, 会计师。 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员, 苏州 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 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聂武鹏 先生 ,职工 代表 监事, 硕士 。历任 天虹 商场股 份有 限公司 培训 专员,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 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高级招聘 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 国 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容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风 险分析 师兼 董事 会秘书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北 京千石创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 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监察稽核部 法律顾问,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索峰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 庆星河 期货 经纪 公司业 务部投 资顾 问, 上海申 银万国 证券 投资 咨询人 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韩东霞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 历 任《中 外产 品报》 河北 记者站 财经 记者, 河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财经记者, 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富兰克林坦伯顿基金集 团坦伯顿国际股份 (美国) 北京代表处副代表,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机构及海外销售部总经理、 市场副总监、 市场总监, 北京天星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管合伙人, 平安银行电子信息与智能制造金融事业部投 行业务部 (北京) 副总监, 北京浩蓝雷音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四)基金经理 刘辉先生, 硕士 。 历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级分析师, 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分析师、 基金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上海资管 事业 部投资经理 、 上海资管事业部基金经理。现 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 资 部基金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刘辉先生兼任国金 金腾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索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 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 先生, 总经理助理 兼联席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 于涛先生, 交易总监兼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 先生, 量化投资事 业二部总经理杨雨龙先生, 主动权益投资总监兼主动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潘九岩先 生, 研究部总经理 尹海峰先生,量化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 宫雪女士 。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一)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二)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七)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八)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十)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共证券 法 》 行为的发生 。 (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9、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 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对倒、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三)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 2、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独立的 合规 风控部, 合 规风控 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 互制 约原则 :各 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险 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 制定 公司的 内部 控制政 策, 对内部 控制 负完全 的和 最终的 责任 。 2、 督察长: 独立行使 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 告 。 3、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运 作、制 定本 基金的 资产 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合 规风 控 部: 负责 对公司 风险 管理政 策和 措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同时负责 对投 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 务部 门:风 险管 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最 首要的 责任 。部门 负责 人 对本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 立、 健全内 控体 系,完 善内 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 2、建 立相 互分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建 立、健 全了 各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 立、 健全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 制, 使每个 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 4、建 立风 险分类 、识 别、评 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分别 建立了 公司 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 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 立内 部监控 系统 :建立 了有 效的内 部监 控系统 ,如 电脑预 警系 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 用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手 段: 采取数 量化 、技术 化的 风险控 制手 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 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 损失 。 7、提 供足 够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训 计划 ,为所 有员 工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 业 二 十 多 年 来 , 兴 业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真 诚 服 务 , 相 伴 成 长 ”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 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 《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 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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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 理处、 产品 管理 处、稽 核监察 处、 运行 管理处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 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 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一) 制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 相 互 牵 制 。 (三)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四)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五) 人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六)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 净值的 计算 、收 益分配 、申购 赎回 以及 其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事 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 ://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 支付渠道:建行卡、 工行卡、通联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电话:0591-87824863 ,0591-8785753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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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邮政编码:200003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63898951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 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邮政编码:011700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电话:010-8399177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邮政编码:110000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联系人:李泓灏 电话:024-2328 0806 传真:024-2328 0844 客服电话: (024 )95346 网址:www.iztzq.com 2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593 传真:021-20655577


客服电话: 4008211357 网址: www.huajinsc.cn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213000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邮政编码:518000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sec.com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办 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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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792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7、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3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邮政编码: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服电话:400-8877-780 023-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4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2、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43、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601 室 信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703 法定代表人:纪路 客服电话:021-60870952 网址:www.gfund.com/gjcf 4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7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邮政编码:201913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C5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5467708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号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2、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邮政编码:310015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邮政编码:210000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5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邮政编码: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6、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邮政编码:528057 法人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5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5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9、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88 号 1 栋 5 层 510 号 邮政编码:610051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联系人:赵燕娟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电话:15101510587 客服电话:028-69587448 网址: www.whuayuan.com 6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 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2、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邮政编码:101404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82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电话: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邮政编码:110190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邮政编码:100193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6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9、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7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 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2、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邮政编码:100124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 李雪 电话:010-58527835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75、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宋子琪 电话:010-62062880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7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8、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邮政编码:1000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邮政编码:200232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801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0、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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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8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邮政编码:100102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82、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 厂房 邮政编码:557500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联系人:陈敏


电话: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0851-86909950 网址:www.hyzhfund.com 8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网址:http://fund.jd.com 8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邮政编码:210042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邮政编码:101500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邮政编码:200083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祝捷 电话:021-60818588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8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邮政编码:200127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8610-85650628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9、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邮政编码:200000 法定代表人:胡艳 亮


联系人:樊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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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201203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裘爱萍 电话:021-802348888-6693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0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邮政编码:116021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 辛志辉 电话:0411-39027817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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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贺耀 联系人:张晖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本 基金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44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到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进行发售 (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 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七、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基金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者 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 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 认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投 资者 已支付 的认 购金额 本金退还 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可多 次认 购,对 单一 投资者 在认 购期间 累计 认购金 额不设上限。 3、认 购最 低限额 : 在 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销售机 构或 直销机 构网 上直销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 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其账户 内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将 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 转的基 金收 益按 赎回份 额占总 份额 比例 进行结 转。账 户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剩余的基 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 赎回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 再进 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的情 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销 售机 构或直 销机 构网上 直销 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 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2、投 资者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3、申 购份 额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 份。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的赎回 金额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 1.00 元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基 金的 总规模 不设 上限 , 基金 管理人 可 规定单日的申购金额 上限。 7、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但出现下列情形时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投资者 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 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则 投 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 1.00=10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 金额上限时。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 过上述 比例的 部 分,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前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方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但 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 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 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 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二)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 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 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 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收益 并控制投资风险。 (三)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行杠杆 操作时 ,若 判断 资金面 趋于宽 松, 则在 运作初 期进行 短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 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 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 逆回购比例 ,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资产支持票据 (ABN)、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 证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并 辅助 采用 蒙特卡 洛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模 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 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 的品种 的基 本面 研究, 结合衍 生工 具定 价模型 预估衍 生工 具价 值或风 险, 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 中 期票 据 ,不 超过 该 中期票据的 10% ;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 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6)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 上 述第 4)、 11)、 13 )18)、 19)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 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 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票 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 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基 于审 慎原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8 年7 月1 日起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6,246,149.16 43.17 其中: 债券 46,246,149.16 43.1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735,397.10 23.0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953,894.88 33.56 4 其他资 产 183,307.64 0.17 5 合计 107,118,748.78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0.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三 )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注: 在 本报 告 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不 存在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 的情况 。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9.6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6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75.7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13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未 发生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 的情 况。 3、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7,676.71 4.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7,676.71 4.6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41,238,472.45 38.61 8 其他 - - 9 合计 46,246,149.16 43.30 10 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4、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2320 17 北 京银 行CD320 150,000 14,908,235.67 13.96 2 111821312 18 渤 海银 行CD312 150,000 14,905,455.86 13.96 3 111885907 18 宁 波银 行CD181 100,000 9,934,646.06 9.30 4 080220 08 国开 20 50,000 5,007,676.71 4.69 5 111886038 18 盛 京银 行CD398 15,000 1,490,134.86 1.40 5、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6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6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00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况 。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 益或损失。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83,297.64 4 应收申 购款 1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3,307.64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2 月 16 日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0.1645% 0.0045% 0.0600% 0.0000% 0.1045% 0.0045%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900% 0.0125% 1.3688% 0.0000% 3.3212% 0.0125%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6206% 0.0109% 1.3688% 0.0000% 2.2518% 0.0109%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782% 0.0089% 1.3725% 0.0000% 1.4057% 0.0089%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4532% 0.0023% 1.3688% 0.0000% 2.0844% 0.0023%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2018 年9 月30 日 1.4882% 0.0027% 1.0238% 0.0000% 0.4644% 0.0027% 2013 年 12 月 16 日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17.2677% 0.0090% 6.5625% 0.0000% 10.7052% 0.0090%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利率 (税 后)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图示 日期 为 2013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二)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 估, 即“影 子定价 ” 。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 组合,其中,对于偏 离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四)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三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两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四)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支付 。 投 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 为 投资者 记 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小于零时, 为 投资 者 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 不记收益; (五)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 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者 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 为正值, 则为 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当日净收益 为负值, 则缩减 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者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 当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 日 例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每 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二)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三)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六)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七)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三)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第十七部分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三)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 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二)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六)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低基 金的 销售服 务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予以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第二十部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41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中期票据 , 不超过该 中期票据 的 10% ;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 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有 关法 规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机构 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4)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管理 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 规 范对 中 期 票 据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 理 人 《 制 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金托 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 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财产的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期 存款 在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 该协 议作 为 划款 指令 附 件。 该协 议 中必 须有 如 下明 确条 款 : “ 存款 证 实书 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 有款项 必须 划至 托管专 户(明 确户 名、 开户行 、账号 等) ,不 得划入 其他 任 何 账户 ” 。如 定期 存款 协 议中 未 体 现 前述 条款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 定 期存 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收 到的 资金 利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方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6. 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 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投资者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账 户 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 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8 年 6 月 17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登载于《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本公司 官网。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国金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2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21 日 3 《国金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18 年 7 月 31 日 4 《国金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 2018 年 7 月 31 日 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7 日 6 《国金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 2018 年 8 月 24 日 7 《国金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8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25 日 9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30 日 1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30 日 11 《关于 网上 交易 平台 汇付 天天盈 渠道 关闭 基金 支付 服务的 公 告 》 2018 年 9 月 21 日 12 《国金基金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28 日 13 《国金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8 年 10 月 25 日 14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办理 旗下 基金 相关 销售 业务的 公告 》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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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一) 存放 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二)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 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