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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A(004488)

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9 月3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准予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6]2268 号 )注册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6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实 富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招 募 说 明 书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 明投 资 于 本 基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 购或 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应 认 真阅 读 本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险 等 等 。 此 外, 本 基 金 有投 资 于 股 指期
货 相 关 的 特 定风 险 。 如 因股 指 期 货 合 约与 指 数 波 动不 一 致 导 致 的基 差 风 险 以及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之 间 价 差 异常 变 动 可 能导 致 的 展 期 风险 ; 因 股 指期 货 交 易 采 取保 证 金 制 度且 盯 市 结 算可
能 导 致 的 盯 市 结 算 风 险 ; 因 所 选 择 的 期 货 经 纪 商 破 产 清 算 或 违 规 经 营 导 致 的 第 三 方 风 险
等。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为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来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因此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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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及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的表 现密 切相 关。本 基金 的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 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 买 基 金份 额 以 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做 出 投 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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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 6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七、 风险 揭示 ............................................................................................................................. 7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3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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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内容 与 基 金 合同 有 冲 突 或不
一 致 之 处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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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富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或《 基金 合 同》: 指《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 富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 、 决 议、 通 知 , 以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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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TF 联接基金: 指 将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 ETF ,与
目标 ETF 的 投资目 标类似 ,紧密跟 踪业 绩比较 基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15 、目标 ETF : 另 一 获中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ETF ”) ,该ETF 和本 基 金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并且 该ETF 的投 资目 标 和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类似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该 ETF 以求 达到 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以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 为目 标ETF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2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5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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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相 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相 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和 相关公告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标 的指 数: 指富 时指 数有限 公司 (FTSE ) 编 制并 发布的 富时 中 国 A50 指数 及其未 来
可能发 生的 变更 
44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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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投 资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得收 益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 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针对 某一类基
金 份 额 , 指 计算 日 本 类 别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 日 该类 别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5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销 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 
56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 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 销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同 的 类 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别 分 别 设 置代 码 , 分 别 计算 和 公 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 。在 投资 者 认 购/ 申购 时 收 取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但 不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 资者 认购/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57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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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程混 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稳 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源 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华 定 期 混 合、 嘉实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 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添康定 期混 合。其 中嘉 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 混 合和嘉实 债券 3 只 开放式 基金属于 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 户 资 产 投资 组合。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担 保 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监;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 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何如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2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加拿 大籍 。曾任 职 于 IA 克 莱灵 顿投 资管 理公 司(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 富兰 克林 坦 普顿投 资管 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 6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先后 任职 于产品 管理 部、指数 投资 部,现 任指 数投资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2014 年 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任中 创4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 任嘉实中创4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26 日 任嘉 实深 证基本 面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2017 年12 月26 日 任深 证基 本 面12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6 月13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6 月13 日至 今任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6 月20 日至 今任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 至今 任嘉 实 中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 任 嘉实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 嘉实 中证 锐联基 本 面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 嘉 实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 嘉 实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 今任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任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 今任嘉 实富 时中 国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7 月14 日至 今任 嘉实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正宪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4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中 国台 湾籍。 曾 任职于 中国 台湾 台育 证券 、中国 台湾 保诚 投信 。2008 年 6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后任 职于 产品 管理 部、 指数投 资部 ,现 任指 数投 资部执 行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5 日至今 任嘉 实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LOF ) 基 金 经理、2016 年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1 月5 日至 今任 嘉实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基 金经 理 、2016 年1 月 5 日至今 任嘉 实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任 嘉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5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5 日 至 今任嘉 实中 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嘉 实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24 日至 今任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24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锐联基 本面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7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关 村 A 股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6 月29 日 至今 任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3 日 至今任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 7 月 15 日至 今任嘉 实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1 月 14 日至 今任 嘉实 恒 生港股 通新 经济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股票投资 业务 联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 策 略 组 投 资 总 监 邵 秋 涛 先 生 、 张 金 涛 先 生 、 胡 涛 先 生 、 谭 丽 女 士,研 究部 执行 总监 张丹 华先生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监 及 资 深 基 金经 理 组 成 ,负 责 指 导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 组 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 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 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 m.cn,http://www.ic 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3)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1 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 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5)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 .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C 份额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 .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C 份额 。 (8)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9)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C 份额 。 (10)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 .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11)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 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C 份额 。 (1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13)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97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14)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E 座 12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网址 http://www.wl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2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15)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10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16)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 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国) (17)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 om;https://www.zlf 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18)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网址 http://www.harvest 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19)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20)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 号嘉 盛中 心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五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21)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A、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 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22)万 家财 富基 金销 售( 天津)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 务区) 迎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 大厦公 寓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 010-59013842/18519 215322 传真 010-59013828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23)阳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乙12 号1 号 楼昆 泰国 际大 厦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三亚 市迎 宾 路360-1 号三 亚阳 光金 融广 场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59053700 网址 http://life.sinosi g.com/ 客服电 话 95510 (24)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ms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25)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 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26)北 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信 息路 甲 9 号奎科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 010-61952702 传真 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 95055 (27)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cn (28)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29)凤 凰金 信( 银川)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30)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6 号楼 6 楼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31)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32)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 om 客服电 话 400-159-9288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范佳斐 、刘 佳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证 监许 可[2016]2268 号 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ETF 联接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4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不 从本 类 别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认购/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C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A 类和C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两类份额 的收 费方式 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并单 独公告 。投资 人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别 之间 不能 相互 转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或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等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三) 目标ETF 及其 标的 指 数 目标ETF 为富时 中国A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其 标的 指数为 富时 中国A50 指 数。 如目 标ETF 的标 的指 数 变更 , 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应相应 变更 , 无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四) 本基 金与 目标ETF 的 联系与 区别 1 、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 法方 面 , 目 标ETF 采 取完全 复制 法, 直接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 而本基金 则采 取间接 方法 ,通过将 绝大 部分基 金财 产投资于 目标ETF , 实现对 业绩比较 基准 的紧密 跟踪 ; 2 、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 资 者既可 以像 股票 一样 在交 易所市 场买 卖目 标ETF , 也 可以按 照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最小申赎 单位 和申购 赎回 清单的要 求, 实物申 赎目 标ETF; 而本基 金则 像普通 的开放式 基金 一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机 构按 未知 价法 进行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与目 标ETF 业 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律 法规对 投资比 例的 要求。目 标ETF 作为 一种 特殊的基 金品 种 ,可 将全 部或接 近 全部的 基金 资产 , 用 于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 将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资产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2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目标ETF 采 取实物 申赎的 方式 ,申购赎 回对 基金净 值影 响较小 ; 而本基 金申 赎采 取现 金方 式,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 五)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7 年3 月29 日—2017 年6 月23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 六)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本基 金认购 费率按 照认 购金额递 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0% 50万元 ≤M ﹤200 万元 0.6% 200元 ≤M﹤500 万元 0.3%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量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 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如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 10 )/1.00= 9,910.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9,910.99 份基 金份 额。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7 年6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进 行 表 决, 但 基 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针 对 某 类 基金 份 额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 基 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7 月4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者转 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的价格 ,并 按照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请处 理。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 数据 交 换 系 统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延 至 上 述 影响 因 素 消 除 后 的下 一 个 工 作日 划 出 。 在 发生 巨 额 赎 回或 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 办理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 购不 成 立 或 无效 , 则 申 购 款项 ( 无 利 息) 退 还 给 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申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但已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 1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1 元。 但若 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 定首 次申 购单笔 及追 加 单笔最 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单笔 赎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一次 性全 部 赎 回 。 但 若有 代 销 机 构特 别 约 定 单 笔赎 回 最 低 份额 并 已 经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 公告 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A类 基金 份额 收取申 购费 。 投 资者 申购A 类基金 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费 用, 费率按 申购金 额递减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A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 别计算 。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4%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 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业 务实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的 0.6 %, 但中国 银行 长 城借记 卡持 卡人 ,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费率优 惠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费 率执 行;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其申购 费率 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金 额的 0.6 % 。优 惠后费 率如 果低 于 0.6 %, 则按 0.6 %执 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 关公告 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 按 实际 费 率收取 申购 费。 个人投 资者 于本 公司 网上 直销系 统通 过汇 款方 式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前端 申购 费 率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 惠费率 执行 。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 基金产 品的公 告》 , 自 2017 年 7 月 6 日 起, 增加开 通本 基金在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的 后端 收 费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上 直销系 统交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易 的后端 收费进 行费率 优惠,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优惠后 的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 本基金A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少 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除 此之 外的 赎回 费中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25% 的 部分 归入 基 金资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M) 赎回费率 M<7天 1.50% 7天 ≤M <365 天 0.5% 365天 ≤M<730 天 0.25% M ≥730 天 0 (2)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高于1.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递 减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限(M ) 赎回费率 M <7 天 1.5% M ≥7 天 0 C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将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4、基金销售机构 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 者投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00 =47,054.3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054.39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62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1.6280=61,425.0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申购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 购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6280 元,则 可得 到61,425.06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数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由 此产生 的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三: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均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短 不 同, 其 中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 赎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3 赎回 4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0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T T<7 天 7 天≤T < 365 天 365 天 ≤T< 730 天 T≥73 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0%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b ) 11,000.00 11,000.00 12,000.00 13,000.00 赎回费 (e=c*d ) 165.00 55.00 30.00 0.00 赎回金 额(f=d-e) 10835.00 10,945.00 11,970.00 13,000.00 例四: 假定C类 基金 份额 的 两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 但 持有 时 间长短 不 同, 其 中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假 设数 , 那 么各 笔赎 回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3000 持有时 间 5天 55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00 13,000.00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赎回费 (E=C ×D ) 165.00 0.00 赎回金 额(F=D-E) 10,835.00 13,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该 类别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发 行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的 每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计算 日该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每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单位 为元 ,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当 日大 额赎 回申 请 总量 ) 确 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按 照 单 个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 认其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请 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按 照本 条 规 定 的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 理;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对 延 期 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 所 投资的 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6)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7)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9)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第(6)项 除外)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 所 投 资的 目 标 ETF 暂 停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赎回 的;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6)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7)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 第(6 )项除外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6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的 增 加次数 ,但 基金 管理 人须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告 中 明 确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时 间, 届时可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在代 销机 构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渠 道上开 放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 A 份 额开 通转 换业 务 的本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的基 金包括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 实 研究阿尔 法股 票、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 强、嘉 实泰和混 合、 嘉实医 疗保 健股票、 嘉实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嘉 实 新 收益 混 合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A、 嘉 实 逆 向 策略 股 票 、 嘉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嘉实 先进 制造股 票、 嘉实新消 费股 票、嘉 实事 件驱动股 票、 嘉实中 证金 融地产 ETF 联 接 A 、 嘉 实 低价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实 腾 讯 自 选 股大 数 据 策 略股 票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成 长 增强 混 合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智 能汽 车股票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A、 嘉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A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C、嘉 实优 势成 长混 合、 嘉 实物流 产业 股票A、 嘉实 物 流产业 股票C、 嘉实 稳祥 纯 债债券C、 嘉实稳 宏债 券 A、嘉 实稳 宏债 券 C 、嘉 实农业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A、 嘉实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股票 C 、 嘉 实增 益 宝 货 币 、嘉 实 新 添 华定 期 混 合 、 嘉实 丰 和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嘉 实 前 沿 科 技 沪港 深 股 票 、嘉 实 沪 港 深 回报 混 合 、 嘉实 中 小 企 业 量化 活 力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新添 泽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丰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 混合 A、 嘉实新 添辉 定期 混 合 C、 嘉实价 值精 选股 票、 嘉实 医药健 康股 票 A、嘉 实医 药健康 股 票 C 、 嘉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实 金融精 选股 票 A 、嘉 实金 融精选 股票 C、 嘉实 致盈 债券、 嘉实 成长 收益混合 A 、嘉 实 增 长 混合 、 嘉 实 稳 健混 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 服务 增 值 行 业混 合 、 嘉 实货 币 A、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A、嘉 实多 元债 券 A、 嘉实 多元 债券 B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实 回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混 合、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A、 嘉实信 用债 券A 、嘉 实 信 用 债券C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安心 货币A 、 嘉实 安 心货币B、 嘉实中 创400ETF 联接A 、 嘉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实 纯债债 券A、 嘉实 纯债 债 券C、嘉 实货 币 B、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 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A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LOF)A 、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 数(LOF )C 、嘉 实惠 泽 混 合(LOF)。 本基 金C 份 额未 开通 转换 业务。 1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 模式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时,每次 按照 非 0 申购费用 基金 申购费 用收 取申购补 差费 ;非 0 申购 费用基金 互转 时,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及 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 金 转换费 率。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A 、 嘉 实稳 祥 纯 债 债券 C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 嘉实 稳 华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债 券、嘉 实货 币A 、嘉 实超 短 债债券 、嘉 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多 元债 券B 、嘉 实信 用 债券A 、嘉 实信用 债券C、 嘉实 周期 优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A 、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纯 债 债券A 、嘉 实纯债 债券 C、 嘉实 货币 B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C 有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账户 的累 计申购 (转 入)限制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服 务增 值 行 业 混 合 暂停 申 购 和 转入 业 务 , 具 体请 见 考 嘉 实基 金 网 站 刊 载的 相 关 公 告。 定 期 开 放类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 2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基 金转换 的时间 :投 资者需在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有 交易 的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 换。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 及之 后 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定 最 低 转 出份 额 并 已 经 发布 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公 告为准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转入申 请; (c)证 券、期 货交易 所或 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 办理转 入业 务; (d)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某些转 入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e)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f)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 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g)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h)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转 出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转 出 款 项: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c)证 券、期 货交易 所或 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 办理转 出业 务; (d)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e)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某些转 出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f)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g)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 释权 归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背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 换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和 协助 执 行 通 知书 要 求 登 记 机构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的 标 准 收 取转 托 管 费 。 尽管 有 前 述 约定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仍 有 权决 定 是 否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托管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 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 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以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股 为主 要投资 对象 。此外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衍生 工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 等) 、债 券资 产 (国 债、金 融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券 、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现 金 资 产 、 以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目 标ETF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ETF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跟 踪。 如 因 标 的 指 数编 制 规 则 调整 或 其 他 因 素导 致 跟 踪 偏离 度 超 过 上 述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采取 合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进一步 扩大 。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 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 险、效率、成本等因 素的 基础上, 决定采用 一级 市场申 赎的 方式或证 券二 级市场 交易 的方式进 行目 标 ETF 的买 卖。本基 金还 将适度 参与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交 易和 申购 、赎 回的 组合套 利, 以增 强基 金收 益。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 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衍 生金融 产品 。 ①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本 基 金力 争 利 用 股指 期 货 的 杠 杆作 用 , 降 低股 票 仓 位 频繁 调整的 交易 成本 和跟 踪误 差,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②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 投资 工具。权证的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风险、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③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 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 成及质量等因素,主 要从 资产池信 用状况 、违约 相关性 历史 记录和 损失比 例证券 的增 强方 从 资产池 信用 状况、 违约相 关性历 史 记 录 和 损 失比 例 证 券 的 增 强 方 式 、 利差 补 偿 程 度等 方 面 对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风 险 与 收 益状 况 进 行 评 估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的 情 况 下, 确 定 资 产合 理 配 置 比 例, 在 保 证 资产 安 全 性 的前 提条件 下,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1. 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 定是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依 据。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决 定 有 关 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 策 、 其 他重 大 组 合 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理决 定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以及 调整决 策。 3. 投资 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 建、 交易、评估、组合维 护的 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 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 研究 :指 数投 资研 究 小组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整 合内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目 标ETF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分 析、目 标ETF 流 动性 分析 、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等,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指数 投资 研究 小组提 供的 研究 报告,定 期 召开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开 投 资 决 策会 议 , 决 策 相关 事 项 。 基金 经 理 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决 议 ,每 日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4) 投资 绩效 评估 :风 险 管理部 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告。 绩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现 了投资 预期 、组合 误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否,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 资策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目 标 ETF 申 购赎回 清单 特征 、二 级市 场交易 特 征 、 标 的 指 数变 动 情 况 ,并 结 合 成 份 股基 本 面 情 况、 成 份 股 公 司行 为 、 流 动性 状 况 、 本基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金申购 和赎回 的现金 流量 以及组 合投资 绩效评 估的 结果等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密 切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四) 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投资 组合 的建 立 在基金建仓期,为避 免有 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 的价 格冲击,基金经理将 主要 采取一级 市场申 购的 方式 建立 联接 基金的 初始 投资 组合 。 2.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 基 金 经 理 每 日 根 据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及 已 有 现 金 滞 留 , 在 综 合 考 虑 合 规 、 风 险 、 效 率 、 成本 等 因 素 的基 础 上 , 决 定采 用 一 级 市场 申 赎 的 方 式或 证 券 二 级市 场 交 易 的方 式进行 目 标ETF 的买 卖。 (3) 通常 情况 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对于目 标 ETF 暂 停 申 购、 停 牌 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资 组 合中 出 现 的 现 金 , 基金 经 理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按照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投资。 3. 投资 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 本基 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 偏离 进行量化评估并出具 评估 报告。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评估 报 告 分 析投 资 操 作 、 组合 状 况 和 跟踪 误 差 来 源 等情 况 , 并 相应 进 行 组 合调 整。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目标 ETF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及目 标ETF 的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目 标 ETF 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除第(9 )、(14)、 (15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赎 回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目 标ETF 发 生相 关变 更 情形时 的处 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由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联 接基 金 变 更 为 直 接投 资 该 标 的指 数 的 指 数 基金 , 以 上 事项 无 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若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已 有 以 该指 数 作 为 标 的指 数 的 指 数基 金 , 则 本 基金 将 本 着 维护 投 资 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相 应地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中 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 表述 部分 ,或 将变 更 标的指 数, 届时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 告。 (1) 目标ETF 交易 方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 目标ETF 终止 上市 ; (3) 目标ETF 基金 合同 终 止; (4) 目标ETF 与其 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5) 目标 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发生 变更 (但 变更 后的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 基金 管理人 相 同的除 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 的指数 ,本基金 将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 标的 指数且 继续 投资于 该 目标ETF 。但 目标ETF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变更目 标ETF 标 的指 数事 项的,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出席 目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进行 表决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过 变 更 标 的指 数 事 项 的 ,本 基 金 可 不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相 应 变 更 标的 指数并 仍为 该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富时 中国A50 指 数收 益 率×95% + 银行 活期 存款 税后利 率× 5% 。 富时中 国A50 指数是 本基 金目标ETF 的 标的指 数。 如果目 标ETF 变更标 的指 数、或 富 时 中国A50 指数 编制机 构变 更或停 止富 时中 国A50 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 富时 中国A50 指数 由 其他指数 替代 、或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发 生 重大 变更等 原因 导致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 不 宜继 续 作 为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组 成部 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审慎 性 原 则 , 在 充 分 考 虑 持 有人 利 益 及 履行 适 当 程 序 的前 提 下 , 变更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 公 告。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编制 机构 变更 、指 数更名 等) 且在 不 损 害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可在 取 得 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标的 指数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的联 接基 金, 主要 通 过投资 于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来 实现对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 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表现 与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及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的 表 现 密切 相 关 。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平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高 于混 合 型 基 金 、 债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81,976.20 2.17 其中: 股票


1,281,976.20 2.17 2


基金投 资


53,653,133.16 90.86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3,721,110.40 6.30 8


其他资 产


392,914.13 0.67 9


合计


59,049,133.8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7,370.00 0.06 C


制造业


398,293.00 0.6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16,380.00 0.03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E


建筑业


37,102.80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28.00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11,140.00 0.02 J


金融业


688,295.20 1.18 K


房地产 业


74,430.00 0.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637.20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81,976.20 2.20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400 164,400.00 0.28 2 600036 招商银 行 3,000 92,070.00 0.16 3 600519 贵州茅 台 100 73,000.00 0.13 4 000333 美的集 团 1,700 68,510.00 0.12 5 601166 兴业银 行 3,500 55,825.00 0.10 6 600016 民生银 行 7,000 44,380.00 0.08 7 000651 格力电 器 1,100 44,220.00 0.08 8 000002 万 科A 1,700 41,310.00 0.07 9 600000 浦发银 行 3,660 38,869.20 0.07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8,900 34,621.00 0.0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期 末投 资目标 基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嘉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53,653,133.16 92.26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2.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声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2018 年 1 月 19 日,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发布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关 于成都 分行 行政处 罚事项 公告》 ,公司 成都分 行收到 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四川监 管局 行政处 罚决 定书(川 银监 罚决字 【2018 】2 号) ,对成 都分 行内 控管理严 重失 效,授信 管理违 规, 违规办 理信贷 业务等 严重违 反审 慎经营 规则的 违规行 为依 法查处 ,执行 罚款 46,175 万元 人民 币。 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发布行 政处 罚 信息公开 表( 银监罚 决字 〔2018 〕4 号) ,对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内控管理 严重 违反审慎 经营 规则, 通过 资管计划 投资 分行协 议存 款、虚增 一般 存款等 违规 事实, 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作 出行 政处 罚决定 ,罚 款 5845 万元 ,没收 违法 所得 10.927 万元, 罚没 合计 5855.927 万 元。2018 年 8 月1 日, 中 国人 民银行 发布 银反 洗罚 决字 【2018 】1 号-5 号,于 2018 年7 月26 日作 出行 政处罚 决定 , 对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未 按照规 定履 行客 户身份识 别义 务,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反洗 钱法 》第三十 二条 第(一 )项 规定,处 以 50 万元罚 款; 未按 照规 定保 存客户 身份 资料 和交 易记 录,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反洗 钱法 》 第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三十二 条第 (二 )项 规定 ,处以 30 万 元罚 款; 未按 照规定 报送 大额 交易 报告 或者可 疑交 易 报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反 洗钱 法》 第三 十二 条第( 三) 项规 定, 处以 50 万元 罚款 ; 存在与 身份 不明 的客 户进 行交易 的行 为,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反洗 钱法 》 第 三 十二条 第 ( 四) 项规定 ,处 以 40 万元 罚款 ;对浦 发银 行合 计处 以 170 万元 罚款 ,并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反洗钱 法 》 第 三十 二条 第 (一 ) 项、 第 (二 ) 项 、 第 ( 三) 项和 第 (四 ) 项 规定 , 对 相关 责 任人共 处 以18 万元 罚款 。 2018 年5 月4 日, 中国 银 行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 布行政 处罚 信息 公开 表 ( 银监罚 决 字〔2018 〕1 号) , 对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内 控管 理严重违 反审 慎经营 规则 ,违规批 量转 让以个 人为 借款 主体 的不 良贷款 等违 规事 实, 于 2018 年2 月 12 日 作出 行政 处 罚决定 , 罚 款 6570 万元 ,没 收违 法所 得3.024 万元 ,罚 没合 计 6573.024 万元 。 2018 年5 月4 日, 中国 银 行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 布行政 处罚 信息 公开 表 ( 银保监 银 罚决字〔2018 〕1 号 ) ,对 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重 大关联交 易未 按规定 审查 审批且未 向监 管部门 报告 , 非真实 转让 信贷资 产等 违规 事实 , 于 2018 年4 月19 日作 出行 政 处罚决 定 , 罚 款5870 万 元。


2018 年3 月 16 日, 中国 人民银行 发布 银 支付 罚决 字【2018 】1 号,对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厦 门分行 (新 兴支付 清算中 心) , 违反清 算管理 规定、 人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管理 相关规 定 、 非 金融 机构 支付 服务管 理办 法相 关规 定,于 2018 年3 月14 日 作出 行政处 罚决 定, 给予警 告, 没收 违法 所得 48,418,193.27 元, 并处 罚款 114,639,752.47 元, 合计处 罚金 额 163,057,945.74 元 。 本基金 投资 于 “ 浦发 银行 (600000 ) ” 、 “ 招商 银行 (600036 ) ” 、 “ 兴业 银行 (601166 ) ” 、 “民生银 行(600016 ) ”的 决策程序 说明 :本基 金投 资目标为 紧密 跟踪业 绩比 较基准,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浦 发银 行、 招商 银行、 兴业 银行 、 民 生银 行为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 本基 金投 资于 “ 浦发银 行” 、 “ 招商 银行 ” 、 “兴业银 行” 、 “民生 银行 ” 股票的 决策 流 程,符 合公 司投 资管 理制 度的相 关规 定。


(2)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中,其 他六 名证券发行 主体无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名称


金额( 元)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号


1


存出保 证金


19,217.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58.86 5


应收申 购款


373,037.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2,914.13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 团 68,510.00 0.12 重大事 项停 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 接 基金A 类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6 月29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9.95% 0.71% 14.85% 0.78% -4.90% -0.07%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 -11.17% 1.22% -11.58% 1.23% 0.41% -0.01% 2018 年1 月1 日 至2018 年9 月30 日 -8.29% 1.29% -9.46% 1.30% 1.17% -0.01% 嘉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 接 基金C 类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2 月22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12.00% 1.15% -12.59% 1.17% 0.59% -0.02% 2018 年 2 月22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9.15% 1.27% -10.49% 1.28% 1.34% -0.01%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图1: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联接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7 年6 月 29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图2: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联接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8 年2 月 22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有关约 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结 算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服 务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服 务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股票 、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股 指期货 合约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目 标ETF 份 额的 估值 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 金的 会计责任方,负责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任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原 因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估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受 损 方 ”) 的直 接 损 失按 下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发生 暂停 估值 ,暂 停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时; 3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 认 的 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各 类 别 基 金份 额 分 别 制 定收 益 分 配 方案 。 本 基 金 同一 类 别 每 一基 金 份 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 别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 算 方 法 ,依 照 《 业 务规 则》执 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或仲 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因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或结算 而产 生的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管 理费。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 则取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的 剩 余 部 分;若 为负 数, 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基 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托 管费。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 则取0)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的 剩 余 部 分;若 为负 数, 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 对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分 别 支付 给 各 个 基金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 以下 简称“ 指定 媒介 ” )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 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17)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达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目标 ETF 变 更;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并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 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否 符 合 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 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监 管机关的要求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情 形。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 管 理 、 财务 等都 会 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 券违 约,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经考 察富时 中 国 A50 指 数的 成份 股数 量 、日均 成交 量以 及日 均成 交金额 ,该 指数 及目 标 ETF 将具 有充 足 的流动 性 可 满足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要 求 ; 本基 金 在 组 合构 建 过 程 中 ,将 根 据 开 放日 申 购 和 赎回 情况,决 定投 资目 标 ETF 的时间和 方式 ,如有 因受 成份股停 牌、 成份股 流动 性不足或 其它 一 些 影 响 指 数复 制 的 市 场因 素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市 场情 况 , 结 合经 验 判 断 ,对 股 票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以 期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承 受 限 度 之 内 , 尽 量 缩 小 跟 踪 误 差 。 因 此 , 本基 金 拟 投 资市 场 及 资 产 的流 动 性 良 好。 根 据 过 往 经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充 裕 , 流 动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 力求 获得 与 目标 ETF 所跟踪的 标的 指数相 近的 平均收益 率, 因此目 标 ETF 的特有 风险 也是本 基金 的特有风 险。 简要说 明如 下, 具体 情况 可参见 目 标ETF 招 募说 明 书: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市 值 配 售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本基金 指数化 投资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卖 出 的 时 机选 择 等 , 都 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影 响本 基 金 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标 的 指 数 中该 股 票 的 权 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 因 缺 乏卖 空 、 对 冲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跟 踪 成 本 较大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 因 指 数 发布 机 构 指 数编 制错误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如出 现变 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 标 的 指 数 。 基于 原 标 的 指数 的 投 资 政 策将 会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将 随之 调 整 , 基金 的 收 益 风险 特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其 他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风险 包含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目 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目 标 ETF 退 市风 险及 第三 方 机构服 务的 风险 等等 。 (八)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 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投 资 股 指 期 货所 面 临 的 风险 主 要 是 市 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基 差风 险 、 保 证金 风 险 等 。具 体为: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 期货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者 带来的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股指期 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是指由 于市 场流动性 差或 合约交 易活 跃性差, 交易 参与者 少, 买卖意 愿 不高, 期货 交易 难以 迅速 、及时 、方 便的 成交 所产 生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 合约价格 和指 数价格 之间 的价格差 的波 动所造 成的 风险,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现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保 证金交易 的杠 杆性, 当出 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 指数 微小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投 资 者 权 益遭 受 较 大 损 失。 而 且 股 指期 货 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 结 算制 度 , 如 果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九)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事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确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中 的 分 配 比例 , 并 在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可分 配 的 剩 余 财产 范 围 内 按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该 类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 本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剩 余资 产具 有同等 的分 配权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 目 标ETF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 益 的活 动;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并 决 定 相 关 费 率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务 规则 ; (16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目 标 ETF 所 产生 的权 利,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及 期货交易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A.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基 金管 理人代 表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 该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计 算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布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 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G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计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 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方 面存在 一定 的联 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目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参 与 表 决 。 计算 参 会 份 额和 计 票 时 , 其持 有 的 享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额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有的 目标 ETF 份 额 的 总数 乘 以 该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金 份 额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比 例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但 可 接受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 先 遵 照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召 开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由 本基金基 金管 理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J.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报 监管 机 关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B.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事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D.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确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中 的 分 配 比例 , 并 在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可分 配 的 剩 余 财产 范 围 内 按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该 类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 本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剩 余资 产具 有同等 的分 配权 。 F.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G.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标的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选 成份 股 股 票 库 等 各 投 资品 种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对各 投 资 品 种的 具 体 范 围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并 及 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 基金 的 投 资 进行 监督。 本基金以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股 为主 要投资 对象 。此外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衍生 工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 等) 、债 券资 产 (国 债、金 融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券 、 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现 金 资 产 、 以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目 标ETF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对 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目标 ETF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及目 标ETF 的20% 。 ④本基 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目 标 ETF 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应 当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第(9 )、(14)、 (15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赎 回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变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述 投 资 禁 止 行为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 B.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C.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A 、B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约 定, 应及 时提 示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提示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提 示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及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示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依 照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E.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A. 在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管 协 议 的 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托 管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C.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管 理 人并 改 正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提 交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基 金财 产。 B.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备 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协 助。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C.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F.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相关账 户 的 开 设 、 使用 的 , 按 照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比 照 并 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G.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办 理 完 毕 之后 , 由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H.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I.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托 管 协议 另 有 规 定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 的合同复 印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以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余 额所得 的单 位基金份 额的 价值。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出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并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以 双 方约 定 的 方 式将 复 核 结 果 传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任一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四 位 ( 含第四 位) 内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估 值 错 误 。 当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达 到 该 类 别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 价 错 误达到该 类别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案 的 同 时 ,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 、除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另有约定 外, 由于基 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直 接 损失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托管 协 议 的 约 定 承担 责 任 。 若基 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据 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 金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 也不 正 确 , 则基 金 托 管 人 也应 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错 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已 各 自 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提 供 必 要 的 协助 。 如 果 返还 金 额 不 足 以弥 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消 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B.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编 制及 持续 保管 义务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承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至 少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 金登 记 结 算 机构 提 供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承 担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不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A. 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B.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托管 协议产 生的 或与托管 协议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市 的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并 按 其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C.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本 协议约 定事 项 如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相冲 突的 ,应 以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为 准 。 B.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本 托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事项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交 易对 账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销 售渠 道 定 期 定 额申 购 基 金 份额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的有 关 规 则 另行 公告。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 修改、交 易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 )85712266 , 传真 :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6 月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29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嘉 实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工 商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众 禄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 加中 民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9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 加和 耕传 承为 嘉实 沪港深 回报 混合 等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 加民 生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10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增 加众 升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嘉 实富时 中国 A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 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实 富时 中国A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