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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一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 【2004 】163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书更新已 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本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 15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信 息 以公告日 为准) ,有关 财 务数据和 基金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30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7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57 八、基 金的 转换 ............................................................................................................................................ 64 九、基 金投 资 ................................................................................................................................................ 67 十、基 金业 绩 ................................................................................................................................................ 74 十一、 基金 财产 ............................................................................................................................................ 76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6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0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十七、 风险 揭示 ............................................................................................................................................ 85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88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5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得 依 基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 阅《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任 何修 改和 补充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 为 090004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保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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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他组 织或 投资 主体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份额持有人基 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 大 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 合同 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 续并收 到其 确认 书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向 基金 管理人申请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部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代销机 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银监 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销售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服务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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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 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全 部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 理指申购、赎回、基 金转 换或其他 基 金 交 易的 申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和 其他 按法 律规 定应 披露事 项的 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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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50%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刘 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共青 团哈尔 滨市 委、 哈尔 滨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 6 月, 任哈 尔滨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 8 月,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2012 年 4 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 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经 济 与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限 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任 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南 方总 部 研 究部 研究 员,南 方总 部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2014 年 10 月,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金 融风 险管 理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 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划 委专 家顾 问 委 员, 机 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 理,执 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吴 庆斌 先生 ,董 事, 清华大 学法 学及 工学 双学 士。先 后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飞虎网 、北 京国 际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广联 (南宁 )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等机 构。2012 年 7 月 至 今,任 广联 (南 宁)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2 年 任职 于中 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2013 年 6 月至今 ,任 中泰 信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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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孙 学林 先生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具 注册 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总 裁助 理 ,兼 任投资 二 部总经 理兼 行政 负责 人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 隽女 士,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中 国 人民大 学艺 术品 金融 研究 所副所 长。 叶 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研 室主 任, 博 士研究 生导 师、 国家 社会 科学重 点基 地中 国民 商事 法律科 学研 究中 心兼 职教 授。 吉 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大 学讲 师, 教研 室主 任,东 北财 经大 学 金融学 国家 级教 学团 队成 员, 东北 财经 大学 开发 金 融研究 中心 助理 研究 员 , 主要从 事金 融业 产业 组织结 构 、银 行业 竞争 方 面的研 究 。参 与两 项国 家 自然科 学基 金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 项教 育 部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 项目 、多 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并 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 告, 在国 内财 经类 期 刊发表 多篇 学术 论文 。 金 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学 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和 北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讲 席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金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 助理 ,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研 究中 心主 任 。曾 在 美国哈 佛大 学商 学院 任教 十多年 , 并兼 任哈 佛大 学 费正清 东亚 研究 中心 执行理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国际 司处 长, 东京 代表处 代表 ,研 究局 调研 员,金 融稳 定局 体改 处处 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央 汇金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 股权 管理部 主任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 党 委书 记;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 兼任北 京银 河吉 星 创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2018 年 3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监事 会主 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司 开 发部软 件工 程师 。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 州新利 电子 技术 有 限 公司 电子商 务部 高级 程 序 员。1999 年 8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技 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工 程部 高级 工程 师、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 理部总 监 ,现 任信 息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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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技术部 总监 。 吴 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文学 学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曾 任职于 中国 农业 银 行深圳 分行 、 日 本三 和银 行深圳 分行 、 普 华永 道会 计师事 务所 深圳 分所 。2010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计 划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总 监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监 。2016 年 10 月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罗登攀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肖 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哈佛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曾任 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府) 办公 室副 主 任, 深圳 市广 聚能 源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控 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 总经理 , 深圳 市人 民 政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副 处长 、 处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师事 务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际 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港三 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行 业务 主管 。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任首 席战 略 官,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2016 年 10 月 起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 立新 先生 ,副 总经 理,大 学本 科学 历。 曾任 新疆精 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疆 精河 县 团委副 书记 、 新疆 精河 县 人民政 府体 改委 副主 任 、 新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党 委书记 、 新疆 博尔 塔 拉蒙古 自治 州团 委副 书记 及少工 委主 任 、江 苏省 铁 路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控 股企 业及江 苏省 铁路 实业 集团 有限公 司控 股企 业负 责人 、 中国 华闻 投资 控 股 有限公 司燃 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经 理 。 2005 年 1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客 户服 务中 心 总监助 理 、市 场部 副总 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客 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谭 晓冈 先生 ,副 总经 理,哈 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士 。曾 任财 政部 世界 银行司 科长 ,世 界 银行中 国执 基办 技术 顾问 ,财 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办 公厅 处长 、海 外投 资部 副 主任。2016 年 7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姚 余栋 先生 ,副 总经 理,英 国剑 桥 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原国 家经 贸委企 业司 、美 国 花旗银 行伦 敦分 行 。曾 任 世界银 行咨 询顾 问 ,国 际 货币基 金组 织国 际资 本市 场部和 非洲 部经 济学 家,原 黑龙 江省 招商 局副 局长, 黑龙 江省 商务 厅副 厅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 政策二 司副 巡视 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金 融研究 所所 长 。 2016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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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 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香 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南 分公 司, 平 安保险 集团 公司 。 曾任 华 安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 高级 投资经 理 ,国 投瑞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 招 商证 券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2016 年 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赵 冰女 士, 督察 长, 清华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供职 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管 理部 、专 业 联络部 、基 金公 司会 员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分 析师委 员会 委员 、基 金销 售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 曾参与 基金 业协 会筹 备组 的筹备 工作 。 曾 先后 任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投 教与媒 体公 关部 负 责 人、理 财及 服务 机构 部负 责人。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长 。 4、基金 经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 李博 : 工 学硕 士 。 证 券从 业年 限 8 年。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8 月 就职 于韩 国 SK Telecom 首 尔总部 ;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5 月 就职 于国 信证 券 任研究 员 ;2011 年 5 月 起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大成 基金 电子行 业、 互联 网传 媒行 业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0 月 28 日 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担 任 大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4 月 21 日起 担任大 成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26 日 起担 任大成 内需 增长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1 月 4 日 起担 任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中 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何光明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06 年 1 月 20 日 曹雄飞 2006 年 1 月 21 日—2007 年 6 月 26 日 钱辉 2007 年 6 月 27 日—2008 年 12 月 17 日 张益凡 2008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 曹雄飞 2009 年 3 月 26 日-2010 年 8 月 10 日 刘安田 2010 年 4 月 7 日—2015 年 4 月 6 日 魏庆国 2015 年 4 月 7 日—2016 年 8 月 19 日 冯文光 2015 年 7 月 23 日—2016 年 11 月 8 日 5.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 成员 组成 ,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7 名,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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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名单如 下: 温智敏 ,公 司副 总经 理,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李本 刚,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 部 总 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苏 秉毅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戴 军, 基金 经理 , 研究部 副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李博 , 基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 部总监 助理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刘 旭, 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助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于雷 ,交 易 管理部 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郑 刚,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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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基 金 持有人 利益 , 维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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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护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 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 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 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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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④风险 管理部主要负责 对投资组 合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 对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 括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 成分析 以及 业绩 短期 和长期 持续 性检 验 ;对 将 要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 新性 产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 风 险 评估 ,提 出风 险预 警 等工作 。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充分了 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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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③ 公司 重大 业 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授权,建立 授权评价 和反馈机制,包 括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维 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 的研究报 告和风险 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 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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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① 基金 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 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合 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 人 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 充分 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 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 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 强对 公司 及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 定信 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 措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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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 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 过程 实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 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 在估 值时 点的价 值。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 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 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 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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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 度 和财 经纪 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 事会 聘任 ,对 董事 会负 责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派 出机构 认可 后方 可任 职 。 根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 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 证监 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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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 成立。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为 国 内网点 最多 、 业务 辐射 范 围最广 ,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 海外 ,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赢 得了 良好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 有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 国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突 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通过 了美 国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SAS70 审计 报 告。自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 风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 步提升 , 在2010 年 首届 “ ‘ 金牌理 财 ’ TOP10 颁奖 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银 行 ” 奖 。 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 届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 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 续 荣获上 海清 算所 授予 的 “ 托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 秀托 管 机构奖 ” 称号 ;2015年、2016 年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养 老金 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 号;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 授予 的 公募基 金20 年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成 立,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金 管理 中心 , 内设 综 合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部 、 客 户一部 、 客户 二部、 客户三 部 、 客 户四 部 、 风 险合规 部 、 产 品研 发与 信 息技术 部 、 营 运一 部 、 营 运二部 、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2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 职称 的专 家3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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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员专业 水平 高 、业 务素 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2018 年9 月30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共 419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 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 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和禁 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 过基 金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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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一.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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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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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4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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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0、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丽华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2、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人代 表: 金煜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68 号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服电 话:9559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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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3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4、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上 海) 网址:www.nbcb.com.cn 16、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路70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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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址:www.shrcb.com 17、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9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0、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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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外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3、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4、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法人代 表: 李伏 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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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5 、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6、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7、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8、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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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29、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30、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路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 话: 全国400-86-96779;陕 西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31 、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服电 话:967585( 河 南地 区) 、4000-967585 (全 国) 网址:www.zzbank.cn 32、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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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客服热 线: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tf.cn 33、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蒋 悦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12-20501978 客服电 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34、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CBD 商务 外 环23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35、九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道6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长虹大 道619 号


客服热 线:95316 公司网 址:www.jjccb.com 36、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信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信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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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7、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38 、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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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1、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4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3、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4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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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7、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8、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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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9、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0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联系人 :陈 剑 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52、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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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点: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 人 :孙 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5、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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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56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7、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9、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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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6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 源广 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6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6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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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6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95360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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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68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69、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0、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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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71、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72、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73、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7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5、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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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7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 李盼 盼 、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77、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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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longone.com.cn


79、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80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81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82、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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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3、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4、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5、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6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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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7、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1-1君泰国 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88、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9、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90、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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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91、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 :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92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93、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4、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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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5、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6、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7、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1号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98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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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网址:www.lxzq.com.cn 9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100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路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30号 仰山 公园 东一 门2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101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2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3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心57楼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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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4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105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106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7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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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108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路24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09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110 、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19 层A20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 外大 街2 号19 层A201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联系电 话:010-56203275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1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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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网址:www.jhjfund.com 111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12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13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4 、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楼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5 、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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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科 技园 科技 中一 路腾 讯大厦11层 法人代 表: 刘 明军 公告联 系人 :谭 广峰 公告电 话:95017-1-8 公告传 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16 、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10 号1 幢1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信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 厦 法人代 表: 张旭 阳 公告联 系人 :杨 琳 公告电 话:010-61952702 公告传 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7 、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18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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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19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0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21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2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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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3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124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 幢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5 、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53 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 : 李雯 联系人 邮箱 : 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26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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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127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8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29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30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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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31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32 、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 www.66zichan.com 133 、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34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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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5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6 、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137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8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 第7栋23 层1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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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139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40 、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41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6 号楼6 楼602 、603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6 号楼6 楼602 、603房间 法定代 表 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42 、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 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17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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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3 、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街18号 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144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11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145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阜 通 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 定代 表 人 :钟 斐 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6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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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8 层


客服热 线: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 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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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 合同 已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1、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酌情 增 加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4、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 或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场 所。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12 月2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于2005 年3 月8日 起办 理日常 赎回 业 务。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况 对营 业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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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两 日内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申 购不 成 功的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 项应在 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在 发 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 元,追 加申 购最 低追 加金 额为1 元。 基 金申购 份额 计量 单位 为份 基金份 额 ,采 用四 舍五 入 法保留 两位 小数 , 由此 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持有 人可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赎回 。 基金在 每个 交易 账户 内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为0份 ; 基金对 于投 资者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不做 限 制。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采 用四 舍五 入 法保留 两位 小数 , 由此 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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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产。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变 相 规避 50%集中 度限制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至少于 前两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报刊 上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和 其他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3、申 请日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 交易日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和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份 数 (七 )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依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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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在 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可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例: 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 37,893.14 份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 , 将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7 日(含 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按 25% 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7 日≤T <2 年 0.5% 2≤ M <3 年 0.25% M≥3 年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 剩余 25% 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基 金 份额时 间 为 6 个 月时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 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47.5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 延缓 申购或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延缓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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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50%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 (7 )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个 投 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8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第 (5 ) 、 (7) 项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5 )项 内容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修改 上述内 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拒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 当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5% 时;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 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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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4、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之 和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的比例超 过10% 时 ,本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超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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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过前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10% 的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赎 回;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占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赎 回申请 ,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 申请一 起 , 按 上述 (1)或(2 ) 方 式处 理。 如下一开 放日, 该单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剩 余未赎 回 部分仍旧 超出前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并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等 其他 方式 , 在两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含 两个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后 的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上公 告。 (十)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将 每2 周至 少刊 登提 示 性公告 一次 ;暂 停 期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两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强 制执 行等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等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 会团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具体 条件 、程 序 及 收费 标准 以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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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及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 (十四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十五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对 已在本 公司 直 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 金 账户,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 包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 公司 将依 据规 定将其 纳入 养老 金 账 户范围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详细 实施 情况 ,请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业 务公 告。 八 、基 金的转 换 (一) 办理 时间 及场 所 1、转 换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2005 年3 月8日 正式 开始 办理基 金日 常转 换业 务。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转 换。 (二) 业务 规则 1、业 务规 则





(1 ) 基 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某 只基 金的 部分 或全 部份额 转换 为同 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同 一只 基金的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能转 换;





(2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已 开通 代销 和转换 业务 的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 开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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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放式基 金之 间进 行; (3 ) 基金 转换 以基 金份 额 为单位 进行 申请 ; (4 ) 基金 转换 采 取未 知 价法 , 即基 金 的转 换价 格 以转 换 申请 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5 )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时 间将 重新 计算 ; (6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将其 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成 另一 只 基金 ,转 出 基金 最 低转 出份 额为 100 份; (7 )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份 额及 净 转换 转出 申 请份 额 之和 超 出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 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转出申 请决 定全 额确 认转 出或部 分确 认转 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 分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8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申 购状 态; (9) 投资 者只 能在 前端 收 费模式 下进 行基 金转 换。 2、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公 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 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 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 据各 笔明 细 对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 费用, 赎回 费用 计入 基金 财产比 例遵 循转 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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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申购 补差 费=MAX 【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出 基金 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3,822.59 份转 换为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01 元, 投资 者 持有该 基 金 9 个 月, 对应赎 回费 为 0.25 %, 申 购 费为 0.8% ,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760 元,申 购费 为 1.5 % ,则 投 资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3、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 一般 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2 工 作 日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4、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转 出或 转入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本公 司无 法计 算当 日转 出或转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其它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回 ,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接受 该基 金份 额的转 出申 请。


(4 ) 法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基金 合同》 、 《 招 募 说 明书 》已 载明 并获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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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公司将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 公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5、声 明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或 调整 上述 转换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九 、基 金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投资于 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和长 期增 值潜 力的 行业 和企业 ,为 投资 者寻 求持 续稳定 的投 资 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将推动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行 业和企 业的 增长 动力 转化 为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定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40% -95% , 为了满 足投 资者 赎回 要求 ,基 金持 有现 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国债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债 券投 资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 0 -5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大成 基金 自行 开发的 投资 管理 流程 ,采 用 “ 自 上而 下 ” 资 产配 置和 行业配 置, “ 自 下而上 ” 精 选股 票的 投资 策 略,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竞争 力 比较优 势和 长期 增值 潜力 的行业 和企 业的 股 票,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的资本 增值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流程 如下 图所示 : (1 ) 资产 配置 行业配 置 筛 选 行 业股票 重 点 股 票 深 入 分析 评分 加权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业绩 风险 控制 资 产 配 置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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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市场 价值指 标、 投资 者气 氛指 标、盈 利预 测指 标、 证券 市场流 动性 指 标等相 关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对 股票 、 债券 的风险 和 收益率 进行 预测 。 利用 情 景分析 对上 述预 测进 行分析 ,确 定股 票投 资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2 )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定量 的方 法确定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变 化及 行业 结构 调整 的分 析 判断 ,确 定行 业配 置比例 。 确定行 业配 置的 主要 依据 为:根 据竞 争优 势分 析, 确定行 业中 具有 竞争 优势 和比较 竞争 优 势的行 业范 围 。根 据多 因 素模型 分析 确定 每个 行业 的内在 价值 , 以及 行业 价 格向内 在价 值回 归的 速度, 结合 均值 方差 分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行业配 置的 主要 步骤 为: ①通过 以下 分析 ,确 定行 业相对 投资 价值 对全球 、地 区、 国内 行业 发展趋 势和 发展 环境 进行 分析, 判断 行业 或产 品的 增长前 景( 全 球观念 下, 行业 景气 趋势 分析) 宏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发展 的影响 (宏 观分 析) 优势行 业的 发展 模式 分析 (评价 商业 模式 ) 该行业 财务 状况 分析 (财 务 稳健 性分 析) ②根据 多因 素模 型分 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利用多 因素 模型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变量 、价 值变 量、 增长变 量、 盈利 变量 、动 量变量 等多 种 因素指 标的 定量 分析 , 确 定每个 行业 的内 在价 值 , 以及行 业价 格向 内在 价值 回归的 速度 , 利用 结 合均值 方差 分析 有效 边界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分析模 式可 以分 为三 步: 第一步 利用 长期 模型 估计 每个行 业和 影响 其基 本因 素的长 期依 赖关 系, 同时 估计行 业价 值 与其内 在价 值的 偏离 程度 ,这里 我们 利用DDM 模型 作为估 计行 业内 在价 值的 框架模 型。 第二步 结合 经验 和实 证分 析结论 ,对 不同 行业 设定 不同的 影响 因素 。利 用 短 期动态 模型 分 析每个 行业 价值 向其 内在 价值回 归的 速度 和各 行业 收益率 的预 测水 平。 第三步 利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确 定优 势行 业,结 合均 值- 方差分 析确 定行业 投资 组 合比例 范围 。 (3 ) 个股 选择 ①首先 对股 票市 值大 小进 行排序 ,挑 选出 符合 基金 投资规 模和 流动 性需 要的 股票, 作为 模 型的基 础股 票库 。 ②对股 票投 资价 值和 股票 预期收 益增 长性 进行 定量 分析与 评分 筛选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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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通过选 取与 股价 变动 有较 强相关 性的 每股 预期 收益 增长率 、 市 盈率、 市净 率、 市销率 (P/S)、 流通市 值等 基本 因素 和技 术因素 为指 标, 对基 础股 票库中 各行 业股 票的 投资 价值和 预期 收益 增长 性进行 定量 分析 与评 分筛 选, 在剔 除掉 通过 不公 允 关联交 易 、非 经常 性收 益 等方式 实现 净利 润大 幅增长 的个 股后 ,组 成股 票备选 库( 本基 金将 新股 申购作 为一 个特 殊资 产类 看待, 单独 管 理 ) 。 ③通过 商业 评估 、公 司评 估、价 值评 估、 盈利 预测 和市场 表现 对备 选股 票库 上市公 司进 行 综合比 较 ,按 照比 较后 的 优先顺 序 ,在 备选 股票 库 中寻找 价格 合理 、 基本 面 良好 、具 有一 定上 涨 空间的 股票 。 (4 )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按 以下 步骤 建立 投资组 合: ①对当 前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析评 估; ②基于 “ 自 上而 下 ” 进 行的 资产配 置与 行业 配置 , 基 于 “ 自 下而 上 ” 选 择的 股票 , 结合 基金 经理 自身的 研究 分析 ,构 建、 执行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为风 险收 益中 等偏 高的基 金产 品, 充分 重视 对债券 的投 资。 债券 投资 时,将 综合 考 虑利率 变化 对不 同债 券的 收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影响 , 利 用债券 定价 模型 对债 券价格 进行 分析 , 确定 债 券投资 品种 。 基金 经理 统 一负责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并结合 资金 量及 流动 性要 求提出 债券 投资 执行 方案 。 (5 ) 业绩 风险 控制 风险管 理 部 运用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控 制模 型,对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构 成进行 度量 预 测分析 。 基金 经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 化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 回导致 的现 金流 量变 化情况 , 以及 对基 金投 资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 态调整 。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benchmark ) 自2011 年1 月1日 起,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使 用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 时中国A600 指数 ×75% + 新华富 时中 国国 债指 数×25% ” 变 更为 “ 沪深300指数×75% +中 国债 券 总指数 ×25%”。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适中 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七) 投资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部 的 研究成 果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和 行业 研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内 、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了解 国家 宏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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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观经济 政策 、 基础 产业 政 策, 经过 筛选 、归 纳和 整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 市场策 略研 究报 告和 宏观经 济 、行 业 、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 据 研究 部 的 分析 报告 和研 究报告 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研究 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市场 策略研 究报 告、 宏观 研究 报告、 行业 配 置方案 ,决 议确 定基 金总 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结合 研究 部 的 宏观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分 析报 告、 市场 分析 报告, 确定 类属 资产 和行 业配置 比例 ,构 造投 资组 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监 察 稽核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监察 稽 核部对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 监控和 评估 结果 对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 借 或者 贷款; 6、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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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9、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单 只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以上1 、2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以 上1 、2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时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9 年1月4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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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87,734,995.53 83.43 其中: 股票


987,734,995.53 83.4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5,184,378.81 16.49 8 其他资 产


982,676.62 0.08 9 合计 1,183,902,050.96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9,285,678.00 0.7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3,169,447.08 44.3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3,383,386.99 2.8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6,529,778.27 3.9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2,089,887.38 6.11 J 金融业 54,206,529.24 4.59 K 房地产 业 41,031,011.70 3.4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8,400,723.22 5.7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6,719,456.96 2.2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2,919,096.69 9.56 S 综合 - - 合计 987,734,995.53 83.67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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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比例( %) 1 300144 宋城演 艺 4,664,869 103,793,335.25 8.79 2 600872 中炬高 新 1,885,497 61,467,202.20 5.21 3 002223 鱼跃医 疗 2,980,482 55,407,160.38 4.69 4 000661 长春高 新 219,770 52,085,490.00 4.41 5 002583 海能达 6,163,900 49,681,034.00 4.21 6 002127 南极电 商 6,017,883 44,050,903.56 3.73 7 000002 万科 A 1,688,519 41,031,011.70 3.48 8 300628 亿联网 络 623,124 38,054,182.68 3.22 9 300059 东方财 富 3,377,167 37,993,128.75 3.22 10 603517 绝味食 品 899,300 37,680,670.00 3.19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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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 ) 报告 期内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无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7,314.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698.85 5 应收申 购款 658,663.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2,676.62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完整 会计 年度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投 资业 绩以 及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2.15-2004.12.31 0.08% 0.09% -2.71% 0.81% 2.79% -0.72% 2005.01.01-2005.12.31 -0.28% 0.89% -6.39% 1.03% 6.11% -0.1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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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006.01.01-2006.12.31 150.55% 1.55% 83.15% 1.05% 67.40% 0.50% 2007.01.01-2007.12.31 124.66% 2.08% 104.14% 1.72% 20.52% 0.36% 2008.01.01-2008.12.31 -52.50% 2.13% -52.51% 2.28% 0.01% -0.15% 2009.01.01-2009.12.31 75.92% 1.92% 67.45% 1.53% 8.47% 0.39% 2010.01.01-2010.12.31 1.79% 1.50% -4.35% 1.17% 6.14% 0.33% 2011.01.01-2011.12.31 -29.46% 1.26% -17.97% 0.97% -11.49% 0.29% 2012.01.01-2012.12.31 6.02% 1.19% 6.67% 0.96% -0.65% 0.23% 2013.01.01-2013.12.31 10.32% 1.32% -5.88% 1.05% 16.20% 0.27% 2014.01.01-2014.12.31 14.82% 1.25% 40.83% 0.91% -26.01% 0.34% 2015.01.01-2015.12.31 27.24% 2.57% 7.73% 1.86% 19.51% 0.71% 2016.01.01-2016.12.31 7.91% 1.41% -7.87% 1.05% 15.78% 0.36% 2017.01.01-2017.12.31 31.00% 0.83% 15.69% 0.48% 15.31% 0.35% 2018.01.01-2018.09.30 -15.80% 1.30% -9.68% 0.92% -6.12% 0.38% 2004.12.15-2018.09.30 585.57% 1.60% 211.44% 1.30% 374.13% 0.29%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 大成精 选增 值基 金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2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根 据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经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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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2011 年1 月1 日 起,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使用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时 中 国 A600 指数 × 75% +新 华 富时中 国国 债指 数 ×25% ” 变 更为 “沪深 300 指数× 7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5 %” 。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基金 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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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四)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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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 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4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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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行。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偿 原则 如 下: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 的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 损失。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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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 付现金 ; 本基 金分 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 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完成 ; 7、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50% ; 8、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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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两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时,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 现金 分 红方 式 时, 收益 分 配时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少 于 100 元时 ,为 降低 投资者 的转 账成 本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 (7 )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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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7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依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在 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收取 ,不 列入 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可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 , 将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7 日(含 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按 25% 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7 日≤T <2 年 0.5% 2≤ M <3 年 0.25% M≥3 年 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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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 剩余 25% 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见 “ 八 、基 金的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 法规规 定 ,个 人投 资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 应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以 委托 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普 华 永道 中 天会 计 师事 务所 有 限公 司 及其 注 册会 计师 对 基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并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须 事先 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项将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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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 在 本基金 发售 前三 天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 告、 基 金净 值公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由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并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后 45 日内 公 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告 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审核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及 时 报告 并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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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3、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 项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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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 动 。市 场风 险 的主要 存在 以下 几种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市 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 与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 业债的 价格 和 收 益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 同时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成 长性 不足 , 导致 股票价 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 利减少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价值 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 续恶化 , 或者 没有 出 现预计 的价 值回 归,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股息 、红利 减少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产 品 公 司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分 上 市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 的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 尤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 以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 临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 上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下将 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以 支 付 投 资 者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目 标则是 确保 基金 组合 资产 的变现 能力 与投 资者 赎回 需求的 匹配 与 平 衡 。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章节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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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等 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交 易场 所 ,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同时 本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进 行 合理配 置,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份 额 占 比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 慎选 取延 期办 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等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 金 管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 审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 实际 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金 管 理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进行 行业 配置 。由 于信 息来 源的 不 足 、 滞后或 错误 , 可 能导致 对数 量模 型参 数的 预测产 生偏 差, 从而 给本 基金的 行业 配置 带来 风险 。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 申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 基金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并 防止 投资 者 以其他 方式 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因 基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超 标的 除外 )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分 的认/ 申 购申 请或 确 认失败 。 (五) 其他 风险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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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度 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 而 产生 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 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3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4 、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范 围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终止 情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 清算小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发起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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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两 日内 公告。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基金份 额; (5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7 )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 义务; (8 )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10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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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享有如 下 权 利 :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有 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订 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 取或 委 托收 取 投资 者认 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4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 金合 同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并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有 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机 构 行为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 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以 相 应基金 财产 履行 偿还 融资 和支付 利息 的义 务;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2 )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13 ) 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负有如 下 义 务 :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制和 直接 管理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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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 其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9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 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3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办理 或委 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15 )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6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18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19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4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享 有如下 权利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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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资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 如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非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6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如下 义务 : (1 ) 基金 托管 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基 金事 务 ;基 金托 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 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3 ) 购置 并保 持 对于 基 金财 产 的托 管 所必 要的 设 备和 设 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 何基 金财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所涉 及的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为基 金设 立 证券 账 户、 银 行存 款 账户 等基 金 财产 账 户, 负 责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9 ) 对基 金商 业 秘密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投资 者 进行 基 金交 易 有关 情况 负 有保 密 义务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投资者 的相 关情 况及 资料 等;除 《基 金法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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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运作 办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判 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作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 (10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2 )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本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条 件以 及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5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不 予执 行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 )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18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20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财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3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 责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三 人所 负 债 务或者 自己 受到 的损 失, 应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其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7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修 改基 金合 同 (基 金 合同 中 约定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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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代 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10) 变 更基 金类 型; 11)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12)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有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 ,经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 在正 常情 况 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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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三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2 ) 本 人出 席会 议 者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应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3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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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通讯方 式 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1 ) 召 集人 应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告 会 议通 知, 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授 权委 托 书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3 ) 不论 现场 开 会或 通 讯方 式 开会 , 若该 次会 议 不符 合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开会 条 件, 则该 次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 中的各 项议 题 ,但 召集 人 可以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式 和程 序 ,对 于 同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开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需 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件 方为 有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性 。提 案 涉及 事 项与 本 基金 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 出决 定 。如 将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的 提案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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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案 的提案 人可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后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律师见 证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 少 提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每 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委 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 过方 可作 出。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决 。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 票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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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 所投 票 数进 行重 新 清点 ;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会 议主持 人应 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本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需经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内 的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2 ) 变更 基金 合 同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自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合同 出现 以下 变 更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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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6)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应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六) 违约 责任 及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1、违 约责 任 (1 ) 由于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不履 行 合同 义务 或 者履 行 合同 义 务不 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如 属基 金合 同 双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 原因 造成违 约的 , 根据 实际 情 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2 )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当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 规 章的 作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 在 没有 过错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投 资原 则 进行 的 投资 所造 成的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给其 他方 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 进行 赔偿 。 (4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5 ) 本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违约 后 ,其 他 当事 方应 当 采取 适 当措 施 防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 赔偿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6 ) 第三 方的 过 错而 导 致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一 方 违约 , 并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损失 的 ,违 约方 并不因 此免 除其 赔偿 责任 。 (7 ) 当事 人之 一 违约 而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先于 其 他受 损 方获 得赔 偿。 2、争 议处 理 (1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之 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产 生 的或 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议 可 首先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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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履 行。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 及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 以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凭。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等的 营 业场所 ,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的 复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正本 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可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3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按 照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4 ) 如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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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和 自 有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否 擅 自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 救 措施。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托 管人 索赔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 法 》《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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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 置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财产 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 件),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此 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不 得将 固有 资产 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 将 不同基 金财 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将 基金 财 产与 自 有资 产严 格 分开 , 将基 金 财产 与其 托 管的 其 他基 金财 产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质 的独 立性 。 (6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7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其 指 定的相 应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发起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分别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银行 账 户运作 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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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的 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 根据 当 时市 场的 通 行做 法 办理 ,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 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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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负责 分别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相 关信 息。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 人 仍应 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 途 话费 ) 可享有如下服务 : A 、自助语音服务:提 供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 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 基金净值 、基金 产品等 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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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7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 三 )财 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 财 经汇 是 专为 大成 旗 下持 有 人提 供 的资 讯服 务 平台 , 财经 汇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8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发 布 的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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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


2018 年 6 月 16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华夏财 富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


2018 年 6 月 2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北京 蛋卷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3.


2018 年 6 月 22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请 直销 非自 然人 客户 及时登 记受 益 所 有人信 息的 公告》。 4.


2018 年 6 月 3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过 期身 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5.


2018 年 7 月 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北 京肯 特瑞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6.


2018 年 7 月 20 日《 大 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二季 度报 告》。 7.


2018 年 7 月 30 日《大成精 选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期) 》 、 《大成 精 选增 值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1 期) 》。 8.


2018 年 8 月 16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嘉实 财富管 理有 限 公 司为销 售机 构 的 公告 》 。 9.


2018 年 8 月 29 日《 大 成 精选 增资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10.


2018 年 9 月 13 日《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 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金 惠家保 险代 理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11.


2018 年 9 月 1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中信 期货有 限公 司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 12.


2018 年 9 月 20 日《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基煜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13.


2018 年 10 月 25 日 《 大成 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三 季度 报 告》。 14.


2018 年 11 月 3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恒丰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 15.


2018 年 11 月 8 日《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撤销 沈阳 分公 司的 公告》。 16.


2018 年 12 月 4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过 期身 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 及以 前 公布 的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与本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内 容若 有 不一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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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致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对 2018 年 7 月 30 日 公布的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第 1 期 》进 行了 更新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实 施 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了 内 容 补 充 和 更 新,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部分 , 披露了 2017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的 公告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等 的营 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仲 裁或 诉讼 的 ,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凭 。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本基金 的相 关备 查文 件存 放在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协 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以 各项 备查 文件 的正 本为凭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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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4、《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 5、《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营 业执 照; 8、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9、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10、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一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