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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沪深300(000656)

前海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 海 开 源 沪 深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8 年第2 号 )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8 年12 月 17 日


重 要提示 本基金 经2014 年 5 月1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4]494 号文 注册募 集,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4 年6 月17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管 理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其他 风险及 本法 律 文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一 致的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2018 年 0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4 十六、风险揭示 ............................................................ 7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2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7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以 及《 前海 开源 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前海 开源 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前 海开 源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前 海 开源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 开源 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8 日 起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起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 试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 内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3 、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 、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22 楼 8 、电 话: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9 、联 系人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 、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京市 中盛 金期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出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深 圳市 和合 投信 资产 管 理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出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董 事长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国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行 副行 长、 分行 信贷 处处长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部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裁 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书 记、总 经理, 华夏 证券 总裁 助理 ,开源 证券 董事 长、 总经 理、董 事,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荣 誉董 事长 ,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中 国 香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行经 济学 家, 美国 银行 首席策 略师 、全 球货 币及 利率市 场策 略 部联席 主管 ,摩 根大 通中 国区研 究部 主管 、首 席市 场策略 师、 首席 大中 华区 经济学 家、 中 国综合 公司 (企 业) 投融 资主席 。2009 年 9 月起 担 任摩根 大通 亚太 区董 事总 经理、 中国 投 资银行 主席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荣誉 董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联 席董 事长 ,西安 交通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理 硕 士,国 籍: 中国 。曾 任深 圳特区 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 监、副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首 席投 资官 、自营 负责 人, 现任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联 席董 事长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 朱永强 先生 ,执 行董 事长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历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 脑工程 部总 经理 、技 术总 监,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京世 纪飞 虎信 息技 术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副 总裁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业 务发 展 管理委 员会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线业 务总 监, 兼任经 纪管 理 总部 总 经理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长 。 蔡颖女 士,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 营业部 电脑 部主 管、 经纪 业务部 主管 、电 子商 务部 副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高 级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广 州) 副 总经理 、广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 京大 学 DBA ,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 理、中 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中信 金石 不动 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经理 ,信 保股权 投资 基 金董事 、全 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专 家委 员会 委员 、中 房协养 老地 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员 。现 任 北京中 联国 新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范镭先 生, 董事 ,本 科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任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华安保 险 北京分 公司 、交 通银 行天 津分行 、北 京长 和世 纪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向松祚 先生 ,独 立董 事, 教授, 高级 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著 名经 济学 家、 国际金 融 战略专 家,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际关 系学 院国 际事 务硕 士,英 国剑 桥 大学经 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问 学者 。现 任 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国际 货币 研 究所理 事兼 副所 长、 美国 约翰霍 普金 斯大 学应 用经 济研究 所高 级顾 问、 国际 货币金 融机 构 官方论 坛(OMFIF ) 顾问 委 员会副 主席 、世 界经 济论 坛(World Economic Forum )国 际货 币 体系改 革分 论坛 咨询 顾问, 曾任中 国农 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家 。 申嫦娥 女士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非执 业会 员), 国家 税务 总局 特邀 监察员 (2003-2010 ), 国 籍: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助 教、 讲 师、副 教授 ,北 京师 范大 学副教 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姚 树洁 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籍: 英国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当 代中国 学学 院院 长、 教授 ,西安 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重庆 大学 、华 南师 范大学 、华 南 农业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渭南 师范 学院 等大 学的 特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荣 誉 院长; 英国 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英国 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美国 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员 、美 国 经济协 会会 员; 全英 专业 团体联 合会 副主 席; 《经 济研究 》、 《西 安交 通大 学学报 社科 版》、 《当 代中 国》 (英 文)等 科学 杂志 的编 委。 曾任华 南热 带农 业大 学助 理教授 ,英 国 牛津大 学研 究员 ,英 国朴 茨茅斯 大学 教授 、主 任, 英国伦 敦米 德尔 塞克 思大 学教授 、系主 任。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 周新生 先生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经 济学 教授。 国籍 :中 国。 历任 陕西财 经 学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教授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心主 任、 院 长助理 ;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厅 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2007 年7 月 至今 任 民建陕 西省 委 员会副 主委 。曾 任第 十二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中 国工 业经济 学会 副会 长, 中共 陕西省 委政 策 研究室 特聘 研究 员。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处 处 长、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监 事会 主席 。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孔令国 先生 ,监 事,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国籍 :中 国。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安局 罗湖 分局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户 投资 部, 现任 江苏 联发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及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任福利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国籍 :中 国。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运营 部、 方正 富邦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事行 政经 理、 顺丰 速运集 团员 工关 系总 监、 英大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运 营总 监、 总裁 助理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执行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董 事长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国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行 副行 长、 分行 信贷 处处长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部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裁 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书 记、 总 经理, 华夏 证券 总裁 助理 ,开源 证券 董事 长、 总经 理 、董 事,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 营业部 电脑 部主 管、 经纪 业务部 主管 、电 子商 务部 副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高 级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广 州) 副 总经理 、广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傅成斌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件开 发工 程师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执 行 总监。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 付海宁 先生 ,清 华大 学机 械工程 与自 动化 学士 、哥 伦比亚 大学 硕士 运筹 学硕 士研究 生 及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 校金 融工程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摩根士 丹利 商业 分析 师、 美银美 林量 化 风险分 析师 、美 国标 准普 尔资管 助理 、投 资经 理。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副 总监、 前海 开源 多元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中证大 农业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前 海开 源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付 海 宁先生 具 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席 朱永强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王 厚琼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联 席 主席曲 扬, 联席 投资 总监 赵雪芹 、丁 骏、 邱杰 、史 程,首 席经 济学 家杨 德龙 ,执行 投资 总 监王霞 、谢 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秘书 肖立 强。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募集、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 基金 法》、 《销 售办 法》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 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它是公 司制 定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第 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公 司财 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第 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务 规章 ,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 具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 办法,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流 程进 行的 描述和 约束 。它 们的 制订 、修改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循相 应的 程 序,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 业务的 发展 、法 规及 监管 环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公 司制 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批准 公司 风险 管理系 统 文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都 有合 适的 系统 来识 别、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负责 批 准每一 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责 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 报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部门 的 风险管 理系 统的 发展 提供 协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 控制 的环 境中 实现 业务目 标, 负 责建立 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制度 与流 程。 5 )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信用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6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统 的开 发、 执行 和维 护,用 于识 别、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 范围内 进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和 时效 。 公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不 适用 的 授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根 据投 资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4 产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 资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施 ;交 易部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立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 度,确 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交 易记 录应 完善 ,并 及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管 ;同 时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 作程序 和组 织 纪律。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 使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范 运行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5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承 继 原中 国 农 业 银行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网 点遍 布 中 国 城 乡, 成 为 国 内网 点 最 多 、 业务 辐 射 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 最 广 , 服 务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 国 有商 业 银 行 之 一。 在 海 外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同样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的 信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作 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联 通 国 际 、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一 贯秉 承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念 , 坚 持 审慎 稳 健 经 营 、可 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 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 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着 力 打 造 “伴 你 成 长 ” 服务 品 牌 , 依托 覆 盖 全 国 的分 支 机 构 、庞 大 的 电 子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的 金 融 产 品, 致 力 为 广 大客 户 提 供 优质 的 金 融 服 务, 与 广 大 客户 共 创 价 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 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管 服 务 运 作流 程 的 风 险 管理 、 内 部 控制 的 健 全 有 效性 的 全 面 认可 。 中 国 农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 财 ’TOP1 0 颁奖 盛典 ”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7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 获上海清 算所 授予的 “ 托 管银行优 秀奖 ”和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授予 的 “ 优秀 托管机 构奖 ”称 号;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 养老金 业务 最佳发 展奖 ”称号;2018 年荣 获中国 基金报授 予的 公募基 金 20 年“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 为 托 管业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心 , 内设 综 合 管 理 部 、 业务 管 理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客 户 三 部、 客 户 四 部 、风 险 合 规 部、 产 品 研 发 与信 息 技 术 部、 营 运 一 部、 营 运 二 部 、 市场 营 销 部 、内 控 监 管 部 、账 户 管 理 部, 拥 有 先 进 的安 全 防 范 设施 和 基 金 托管 业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 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41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8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 投资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监 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并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有 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前 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 、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 第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 网址:www.xds.com.cn 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诺亚正 行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电 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9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 南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电 话: 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 深圳市 小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小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彩田 路瀚 森大 厦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2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 客服电 话:400-669-5666 网址:www.xiaoniuxcf.com 16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中 国际 广 场 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8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8 号中 粮 广场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王 玲玲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9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胡 碧萱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20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8.gw.com.cn 2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 环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3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24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服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5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6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4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 网站 :www.niuniufund.com 2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 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传真:9,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9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 鹏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30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3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5022 号 联合 广场 A 座裙 楼 A302


法定代 表人 :喻 天柱


客服电 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34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 门街 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局 综合 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客服电 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35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6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7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8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 泛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9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0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 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1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2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10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7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联系人 :刘 惠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5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 (郑 东) 东 风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6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 德大 厦2 层 202 室 联系人 :樊 怀东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4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cfsc.com.cn 4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0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2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期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9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7 中国国 际 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9 阳光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阳光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 12 号院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0 1 号昆 泰国 际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传真:9,01059053700 6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联系人 :姚 盛盛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63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65 宜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宜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楼soho 现 代城 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7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68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陵 产业 园创 业路 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浩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6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2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 富中 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3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网址:www.zhixin-inv.com 7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5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18 号院 朝来 高 科技产 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6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杨高南 路 799 号 陆家 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燕亮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7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A 座 五层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 金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2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3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 苑路 15 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 苑路 15 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8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6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7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合 生财 富 广场 1302 室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88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 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89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9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1 北京恒 宇天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恒 宇天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滨河 路 乙 1 号 航星 园8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92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93 北京富 国大 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富 国大 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定 路5 号院 3 号楼 中 建财富 国际 中 心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宝峰 客服电 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94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鼓楼区 中山 北 路 105 号 中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黄 子珈 传真:9,025566634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95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4001 号 深圳 市世 纪工艺 品文 化市 场 313 栋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服电 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9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高 皓辉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7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 源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 )961130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dgzq.com.cn 9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9 北京晟 视天 下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晟 视天 下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00 深圳前 海汇 联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圳前 海汇 联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海 客服电 话:(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101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大 厦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8 10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04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05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安联 大 厦 715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6677098 网址:www.lanmao.com 10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7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 寿大 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传真:9,02150206001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0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9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9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 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0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 州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1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1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1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4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1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6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办公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17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 财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8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 厦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9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 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1 120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2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22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 82 号金 长安 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宏波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融 大 厦 12 楼 负责人 :麻 云燕 经办律 师: 杨扬 、胡 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2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经 中国证 监 会2014 年5 月19 日证 监许 可[2014]494 号 文注册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4 年6 月 3 日至2014 年6 月13 日, 共募集 有效 认购 份 额 234,687,022.67 份 ,利 息结 转 份额 33,597.68 份, 合计234,720,620.35 份, 募集 户数 为 476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指 数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6 月17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电子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另 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6 月2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6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万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 人通 过 代销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0 元( 含申 购 费)。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每笔 最低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账 户最 低余 额 为10 份 基金份 额,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时 , 该笔赎 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 额,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强制赎 回。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7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申 购费 率 (1)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 金额 M( 万元) (含 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 <50 1.20% 50 ≤ M <250 0.80% 250 ≤ M <500 0.30% M ≥500 每笔1,000 元 (2)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1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见 下 表: 申购 金额 M ( 万元) (含 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 <50 0.12% 50 ≤ M <250 0.08% 250 ≤ M <500 0.03% M ≥500 每笔1,000 元 2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 金额 M ( 万元) (含 申购费) 电子 直销交易 系统支付渠道 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 下 天天 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8 M <50 0.60% 0.84% 0.96% 50≤ M


<250 0.60% 0.64% 250≤ M


<500 0.30% M ≥500 每笔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和电 子直 销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惠 费率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部 分代销 机构 如实 行优 惠费 率,请 投资 人参 见代 销机 构公告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在某 代销 机构网 点投 资 8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 为1.20%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20%)=79,051.38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9,051.38 =948.62 元 申 购份 额=79,051.38/1.080 =73,195.7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8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 元, 则 其可得 到73,195.72 份基 金份额 。 4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 D (天) 赎回费率 D <7 1.50% 7 ≤D <366 0.50% 366≤D <731 0.25% D ≥731 0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9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1.50% 的 赎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部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5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3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 回 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88=10,880 元 赎回费 用=10,880 ×0.50%=54.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3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8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825.60 元。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0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1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未 延期办 理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4 年9 月10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4 年9 月5 日 在指 定报 刊 和公司 网站 上发 布的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并 在直 销机 构实行 申购 补差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4 年6 月2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见 2014 年6 月23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公司 网站 上发 布 的 《前海 开源 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五)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紧 密跟 踪沪 深 300 指 数,在 严格 控制 基金 的日 均跟踪 偏 离度和 年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力 争获 取与 标的 指数 相似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以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市 股票)为 主要 投资 对 象。为 更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也可少 量投 资于 其他 股票( 非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银行存 款、 债券 、债 券回 购、权 证、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投 资 于沪 深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5%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主要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来拟 合复 制标的 指数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以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在 严格 控制 基金的 日均 跟 踪偏离 度和 年跟 踪误 差的 前提下 ,力 争获 取与 标的 指数相 似的 投资 收益 。 由于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调 整、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发生 变化( 包括 配送 股、 增发 、临时 调 入及调 出成 份股 等) 的原 因,或 因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 带来影 响时 ,或 因某 些特 殊情况 导致 流动 性不 足时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制 和跟 踪 标的指 数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踪 误差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按 照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股 票 投 资组 合,并根 据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90% ,投 资于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4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股票 投 资组合 。由 于跟 踪组 合构 建与标 的 指 数组 合构 建存 在差异 ,若 出现 较为 特殊 的情况 (例 如 成份股 停牌 、股 票流 动性 不足以 及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效果 的因 素) ,本 基金 将采用 替代 性 的方法 构建 组合 ,使 得跟 踪组合 尽可 能近 似于 全复 制组合 ,以 减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误 差。本 基金 所采 用替 代法 调整的 股票 组合 应符 合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沪 深300 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5%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沪 深300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 调整,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购 赎回 变动 情况 等, 对其进 行适 时 调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 长率与 基准 指数 间的 高度 正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A .当 成份 股发 生配 送股 、 增发、 临时 调入 及调 出成 份股等 情况 而影 响成 份股 在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本 基金 将根据 各成 份股 的权 重变 化及时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B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 C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 他 特 殊原因 发生相 应变 化的 ,本 基金 可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踪 误差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力争 控制本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率日 均跟踪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他 因素 导 致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离 度、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降 低跟 踪误 差。 本基金 将 采用宏 观环 境分 析和 微观 市场定 价分 析两 个方 面进 行债券 资产 的投 资, 通过 主要采 取组 合 久期配 置策 略, 同时 辅之 以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略 构建 债 券投资 组合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基 本 面研究 成果 确定 权证 的合 理估值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证的 非理 性定 价; 利用 权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合 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机和 数量 的决 策建 立在 对证券 市场 总体 行情 的判 断和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宏 观经 济因素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本 市场 因 素,结 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确定 投资 时机 。基 金管 理人将 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模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限 定和 要求, 确定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 系统性 风险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杠 杆 作用, 以达 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负 责股指 期 货的投 资管 理的 相关 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 期货 投资 管理制 定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 制 度,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以《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公司 章程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决 策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作为 最高 准则 。 2 、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 研究 部根 据自 身以 及 其他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构建 股票 备选 库、 精选 库,对 拟投资 对象 进行 持续 跟踪 调研, 并提 供个 股、 债券 决策支 持。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投资 战略 ,设 计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整 投资组 合需 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 量; 基金 合同的 投资 限 制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断 ;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的 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 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交 由交 易部执 行。 (6) 交易 部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6 (7) 基金 绩效 评估 岗及 风 险管理 岗定 期进 行基 金绩 效评估 ,并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 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 (8)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 识 别、防 范、 控制 基金 运作 各个环 节的 风险 全面 负责 ,尤其 重点关 注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状 况; 基金 绩效 评估 岗及风 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沪 深 300 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沪 深 300 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沪 深 300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导 致沪 深300 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标 的指数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 更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基 金投 资 无实质 性影 响( 包括 但不 限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数 更名等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及 时公 告。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于 2005 年 4 月8 日 联合发 布的 反 映A 股 市场 整体走 势的指 数, 由中 证指 数公 司编制 和维 护, 是在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 为 样本编 制而 成的 ,覆 盖了 大部分 流通 市值 。其 成份 股为市 场中 市场 代表 性好 ,流动 性高 , 交易活 跃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能够 反映 市场 主流 投资 的收益 情况 。关 于指 数值 和成份 股名 单 的所有 版权 归属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 若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发 生变 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随 之变更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时 ,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和 权重 。本 基金 由于 上述原 因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采用 指数 化操 作的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品种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7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投 资于 沪深300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3)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百分之 三;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五;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8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交 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除上述 第(2) 、(10 )、(14) 、(15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9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09 月 30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1,321,119.40 90.36 - 其中: 股票 11,321,119.40 90.3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 其中: 债券 -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 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91,266.53 8.71 8 其他资 产 116,000.58 0.93 9 合计 12,528,386.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0 码 (元) (%) A 农、林 、牧 、渔 业 8,964.00 0.07 B 采矿业 292,100.95 2.38 C 制造业 3,770,990.91 30.7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279,656.02 2.28 E 建筑业 511,506.59 4.1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4,679.34 1.3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0,897.57 2.0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17,298.75 2.59 J 金融业 4,409,824.83 36.00 K 房地产 业 408,595.38 3.3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0,429.46 0.5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7,999.00 0.3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3,867.50 0.1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0,729.73 0.41 S 综合 - - - 合计 10,597,540.03 86.51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4,137.14 0.12 B 采矿业 14,313.11 0.12 C 制造业 338,545.72 2.7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18,519.93 0.15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720.44 0.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103.92 0.1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280.00 0.04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2,875.45 1.00 J 金融业 34,013.51 0.28 K 房地产 业 19,484.10 0.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2,060.41 0.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7,491.20 0.2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2,904.44 0.27 S 综合 28,130.00 0.23 - 合计 723,579.37 5.91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通过 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2,868 881,458.00 7.20 2 600519 贵州茅 台 965 704,450.00 5.75 3 600036 招商银 行 20,603 632,306.07 5.16 4 601166 兴业银 行 26,997 430,602.15 3.52 5 600016 民生银 行 47,235 299,469.90 2.44 6 601328 交通银 行 45,235 264,172.40 2.16 7 600887 伊利股 份 8,926 229,219.68 1.87 8 600276 恒瑞医 药 3,596 228,346.00 1.86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2 9 000651 格力电 器 5,400 217,080.00 1.77 10 000333 美的集 团 5,102 205,610.60 1.68 3.2 积极投资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485 信威集 团 7,295 106,434.05 0.87 2 601200 上海环 境 1,936 27,491.20 0.22 3 002465 海格通 信 2,109 18,559.20 0.15 4 300315 掌趣科 技 3,801 16,192.26 0.13 5 000686 东北证 券 2,387 14,918.75 0.1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 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3 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券除"招商 银 行(证券代码600036 )"、"兴业 银行(证券代码601166 )"、"交通银行(证券代码601328 )"外其他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 的投 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 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625.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5.06 5 应收申 购款 96,170.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6,000.5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333 美的集 团 205,610.60 1.68 重大资 产重组 11.6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485 信威集 团 106,434.05 0.87 重大资 产重 组 11.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 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前海开 源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4.6.17- 2014.12.31 49.50% 1.25% 59.05% 1.23% -9.55% 0.02% 2015.1.1- 2015.12.31 -7.96% 2.40% 5.70% 2.36% -13.66% 0.04% 2016.1.1- 2016.12.31 -1.01% 1.18% -10.63% 1.33% 9.62% -0.15% 2017.1.1- 2017.12.31 14.63% 0.56% 20.63% 0.60% -6.00% -0.04% 2018.1.1- 2018.9.30 -7.35% 1.05% -13.94% 1.17% 6.59% -0.12% 2014.6.17- 2018.9.30 44.66% 1.46% 55.99% 1.49% -11.33% -0.03%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率 ×95 % + 银行 活期 存 款利率(税 后 )×5%。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5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6 十一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7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8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9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6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0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按 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4 万元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根 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度 末, 按 季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季 前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算方法 的, 本基 金按 照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 算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 项变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等 相 关费率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10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和技 术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其他 风险 及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 机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的 风险 等。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 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 新、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现 难以预 见的 变化 。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5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6 、债 券收 益 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7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 息等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 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其 他合 规 性风险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业 道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基金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响 。 (四) 流动 性风 险 1 、我 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 转轨市 场,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风险 较高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的 股票和 债券 会因 各种 原因 面临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使证券 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买 入成 本 或变现 成本 增加 。此 外,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成 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现 困难 , 加剧流 动性 风险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通过 一 系 列风 险控 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性 风险 的跟 踪、 防范 和控制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证 完全 避 免此类 风险 。 2 、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 在申 购、 赎回 安排 方 面,本 基金 将加 强对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环节 的管 理, 合理控 制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 ,审慎 确认 大额 申购 申请 ,在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主 要为证 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 流动 性较 好的规 范型交 易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 票、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同时 本基 金采 用完 全复制 标的 指数 的方 法, 进行被 动式 指 数化投 资,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未 有高 集中 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本 基金 的 流动性 风险 适中 。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或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实 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具 体内 容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八 章。 (4) 本基 金可 能实 施备 用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以更好 地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作为 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1) 延期 办 理巨额 赎回 申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1 请;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 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5)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前 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 基金将 暂停 基金 估值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可 能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包 括 但不限 于不 能申 购本 产品 、赎回 申请 不能 确认 或者 赎回款 项延 迟到 账、 如持 有期限 少 于 7 日会产 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益 损失 等。 提示 投资 者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 偏好 、合理 做好 投 资安排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紧 密跟 踪沪 深 300 指 数,在 严格 控制 基金 的日 均跟踪 偏 离度和 年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力 争 获 取与 标的 指数 相似的 投资 收益 。在 正常 市场情 况下 , 力争控 制本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率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 调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因此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 1 、市 场系 统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重 点投资 于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 具体投 资 管理中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以及 备选股 所具 有的 特有 风险 ,也可 能由 于 跟踪标 的为 市场 代表 性 指 数而面 临较 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2 、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的跟 踪组 合的 构建 和日常 管理 ,以 对标 的指 数尽可 能小 的跟 踪误 差为 投资目 标,因 此其 也具 有普 通股 票型基 金所 不具 备的 特有 风险。 但在 以下 条件 下可 能会出 现跟 踪 误差较 大从 而造 成与 标的 指数风 险- 收益 特征 不匹 配 的风险 :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权重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调整 ;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3) 基金 买入 、卖 出股 票 时产生 的交 易成 本;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2 (4)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因 素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5) 基金 保留 部分 现金 资 产的造 成的 跟踪 误差 ; (6) 基金 的 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带来 的跟踪 误差 ; (7)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 来的 组合 偏差 ; (8) 其他 因素 引起 的跟 踪 误差。 3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投 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 特征将 与新 的目 标指 数保 持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这些特 有的 风险 因素 可能 使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在特 定时期 落后 于其 它股 票型 基金, 并 可能使 本基 金的 实际 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 产生偏 离或 差异 。 (八) 其他 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风险管 理和 内控 制度 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4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九)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 证券市 场 普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 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 能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验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3 十 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6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7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8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9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0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1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2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 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3 3 、如 果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4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5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或法律 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 行修改 、调 整或 补充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6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7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按 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4 万元 ,计 费期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根 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度 末, 按 季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季 前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述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费率和 计 算方法 的, 本基 金按 照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 算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 项变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8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以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上市 股票)为 主要 投资 对 象。为 更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也可少 量投 资于 其他 股票( 非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银行存 款、 债券 、债 券回 购、权 证、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投 资 于沪 深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5%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投 资于 沪深300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 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9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2)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3)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百分之 三;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五;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0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交 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除上述 第(2) 、(10 )、(14) 、(15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1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2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3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4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6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5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 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并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6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 保;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 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7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以沪 深 3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其 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上 市股 票) 为主 要投 资 对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 于其 他股 票(非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备选成 份 股)、 银行 存款 、债 券、 债 券回购 、权 证、 股指 期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投资 于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5%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 申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投资 于沪 深 300 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5%;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8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 得 展期 ; 13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三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五;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14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9 1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交 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除上述 第2 、10 、14 、15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0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 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 排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具 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 动性 风 险。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 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1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否则 ,基 金 托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 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数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 查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2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3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3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4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布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5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6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7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8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9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0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1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2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基 金投 资人可 根 据需要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订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 1 、手 机短 信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末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 、电 子邮 件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末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3 、除 发送 基金 投资 人定 制 的上述 信息 外, 基金 管理 人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号 码和电 子邮箱 地址 的基 金投 资人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若基 金投 资人不 需要 接 收到该 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4 、手 机短 信依 托于 外部 通 讯服务 商发 送, 电子 邮件 通过互 联网 进行 信息 传送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服务 规则 发送 相关信 息, 但不 对信 息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00-17 :00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客 服热线 服 务内容 包括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 系 统( 网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完成 基 金账户 的查 询业 务。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对基 金管理 人 和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3 个工作 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投 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作 日提 出 的投诉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到 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 交易 系统 、微 信交 易系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账 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电 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公 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其 他销 售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通 过 定期投 资计 划, 基金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相关 渠道 ,定 期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投 资计划 业务 规 则以公 告为 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请通过以上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 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4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 或“子 公司 ”) 兼任 董事 、监事 及领 薪 情况如 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述人 员以 外未 有从 业人 员在前 海 开源资 管公 司兼 任职 务的 情况。 (二)2018 年 06 月17 日至 2018 年12 月17 日披 露 的公告 : 2018-12-1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凯 石财富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1-2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融证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1-21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安 信证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1-10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8-11-0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阳 光人寿 保险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0-24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8-10-16 关 于调 整前 海 开源旗 下部 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过 奕丰 金融 办理 定投 业务起 点金 额 的公告 2018-09-13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限 公司 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9-03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东 海证 券开 通定 投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8-27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8-08-27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8-07-31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018-07-3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汇林 保大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5 2018-07-23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上海 大智 慧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定投 业务 和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7-19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07-1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东海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和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7-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大连 网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27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民商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6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理 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7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沪 深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前海 开源 沪深300 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前海 开源 沪深300 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