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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价值精选(002639)

天弘价值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弘价 值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 一九年 一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 示 天弘价值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于2016 年4 月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 670号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6 月16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可能无法 在同一 价格水 平上进行 较大数 量的买 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是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 非保本 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并不能 保证投资 于本基 金不会 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变现截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1 四、基 金托管人 .........................................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 金的募集 ......................................... 4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51 九、基 金的投资 ......................................... 61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 70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7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75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3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八、 风险揭示 ......................................... 9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9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9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40 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44 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一、绪 言 《天弘价 值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 定》 ”) 以及 《天弘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天弘价 值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天 弘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天 弘价值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天弘 价值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 员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 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 指《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 动 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1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 助理、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 北洋( 天津)物 产集团 有限公 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坤德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互联 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 资深 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1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巡视员。2017 年3 月加盟本公司, 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 年8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 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内 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1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加 盟本公司, 历任本公司机构投资部 副总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8 月) 。 现任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田俊维先生,理学及经济学双学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传媒与互联网行业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传媒与互联网行业研 究员;2013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 )。 现任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 1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所有的 部门和 岗位, 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据业 务需要 设立保 持相对独 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1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 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 慎性原 则:风 险管理核 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风险 ,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 效性原 则:风 险管理制 度具有 高度权 威性,是 所有员 工必须 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应当根 据公司 经营战 略方针等 内部环 境和法 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 量与定 性相结 合的原则 :针对 合规风 险、操作 风险、 市场风 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 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 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 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 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 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 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流程; 对责任人提出 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1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内控 合规 部: 负 责公司 集中 统一 的合 规 管理工 作, 按照 公司 规 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 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 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审计 部: 通过 运 用系统 化和 规范 化的 方 法,审 查、 评价 并改 善 公司的 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 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 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 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 监督和检查。 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 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 识别、 处置、 报 告体系, 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通过运 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 审查、 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1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 交通银 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 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 较上年上升2 位; 根据2017 年美国 《财富》 杂 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 亿元。2018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 总行设 资产托 管业务中 心(下 文简称 “托管中 心”) 。现有 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 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 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2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 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控 部总经 理、授 信管理部 总经理 、湖北 省分行行 长、风 险管理 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 行、 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 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2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 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 托管中心 制定的 各项制 度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 托管中心 建立各 二级部 自我监控 和风险 合规部 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 托管中心 独立负 责受托 基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 托管中心 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 则,从 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 托管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和 风险合 规部三 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 托管中心 内部控 制与基 金托管规 模、业 务范围 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 号月坛大厦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6 层05 室 2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电话: (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 号卓越世纪中心4 号楼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7)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 号中海国际中心F 座705-707 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电话:0791-86790794








联系人:万俊





客户服务热线:400-78-96266





网址:www.jx-bank.com 2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傅彩芬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营口市新海大街99 号








办公地址:营口市新海大街9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








电话:0417-2878819








联系人:杨志程





客户服务热线:40078-96178





网址:www.bankofyk.com


(5)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殷金宝





电话:022-83872155





联系人:满与谦





客户服务热线:96155





网址:www.trcban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2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2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秦夏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 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837








联系人:郑若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599





联系人:朱蕴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3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万丽城晶座4 楼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联系人:孙丹华





客户服务热线: 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东路高德置地秋广场E 栋1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热线:020-38286026





网址:www.wlzq.com.cn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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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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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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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联系人: 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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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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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8612966161





联系人:张洪亮





客服电话:010-85657576 3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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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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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139232141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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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3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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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 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6 层





法人代表:梁越





电话:1864151441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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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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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3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人代表:胡伟





电话:18513699505





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com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010-60842306








联系人:李雯、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3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1008-1012





法人代表: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dyxtw.com


(3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3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电话:021-65681111-119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ziben.com


(3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404





法人代表:徐福星











电话: 13811685981





联系人:王晨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6)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18001713632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网址:www.hotjijin.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呢: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人代表: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0)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43 号金诚集团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赵明 3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望京SOHO 塔3 19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站:www.ncfjj.com


(4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2 街10 号泰鹏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18511773539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010-62676979








网址:www.xincai.com


(4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6050820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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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3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15201586214





联系人:王永霞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68882280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0-9463





网址:www.wind.com.cn


(4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13611256407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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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陈幸欣








电话:18310599275





客服: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C 座2 层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C 座2 层222 室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18612439949





联系人:黄立影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jr.jd.com


(5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18001102931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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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13520443582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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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13424264100 4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47





联系人:王瑶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4)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3 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电话:15600355787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5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17721005485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6)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 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18701236910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7)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 号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800 号宝安大厦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史艺斐





电话:18701852901





客服:400-888-7868





网址:www.sywgqh.com


(58)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5901073209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 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4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传真:0755-26920530


(6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客服: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6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13861784145





客服:21-6333-3389-23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15925665590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 www.cd121.com


(63)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 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 号南山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64)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 号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电话:13879129841





客服:0791-86692560





网址:www.jxzrzg.com.cn


(65)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服: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66)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 号楼2503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 号楼2503 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





电话:15510846151





联系人:孙颖 4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客服: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6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95177





网址:www.sujijin.com


(6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00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5 层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李娟





客服:400-025-6569





网址:wacaijijin.com


(69)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18521506916





联系人:黄鹏





客服: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7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公寓 4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3811914597





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71)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 号院九思文创园5 号楼501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电话:010-66121830





联系人:周映筱





客服电话:0532-66728591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7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栋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 号楼国际电子城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电话:13810222517 4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360-000





网址:www.hgccpb.com


(7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大厦广场杨高南路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 021-60810586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 95156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4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4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670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2016 年5 月30 日至2016 年6 月13 日。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 验资 ,募 集 的净认 购金 额为 158,151,758.91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24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58,151,758.91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12,059.19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158,163,818.10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本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10,000,200.02 份。 自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所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3 年。 4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6月1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 ,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16 年7月18日 起开放 日常 申 购、赎回 、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具 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 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 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本公司 直销系统 及其他 销售机 构首次申 购或追 加申购 本基金 时, 单笔最低限额下调至人民币2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收益分配转份额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新增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 5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以将 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得 少于1份 ,某笔 赎回导 致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某 一销售机 构全部 交易账 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1 份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强制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全部赎 回其在 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 回、基金 转换等 原因导 致的账户 余额少 于1份 之情况, 不受此 限,但 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及 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购 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 5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365 日 0.50% 365 日≤T<730 日 0.25% T≥7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日)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 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当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5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1000 万(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 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 投资者 在申购 赎回开放 期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份额 ,对应 申购费 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 96,970.64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2: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份额, 适用赎回费率为0.5%,假 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10679.0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53.40=10,625.6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5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基金管 理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5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5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回 ,具体 参照上 述(2) 方式处 理。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 (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2) 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5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5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取长 期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投资 于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 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40%。





中证800 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较好 地反映了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 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体投资策略是在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股投资。 该策略分两个层 次: 第一层是大类资产配置, 即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的 大小来确定股票仓位, 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第二层是精选个股投资。 根据价值投资原理, 精选基本面优良、 估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个股进行投资, 以 最小化风险暴露、最大化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是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 的大小来合理确定股票仓位, 并对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识别系统性 风险的方法, 第一是判断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系统性风险主要的来源是: 货币紧 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 资者去杠杆、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 社会危机 、 战争、 传 染性疾病等, 当以上风险事件发生时, 股票市场往往伴随着估值中枢的整体、 快 速下移, 此时, 市场呈 普跌的趋 势,选 股无效 。第二是 预判系 统性风 险的爆发。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资者去杠杆等因素可以通过观察政策动向、 经济金 融指标来判断;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等可以通过经济的内在逻辑分析, 以及观察 市场变化、 企业尤其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来判断, 重大的金融危机往往都是 资产负债表危机; 社会危机、 战争、 传染性疾病等可以通过观察社会群体性事件 的进展、 军事动向、 新闻报道来判断。 以上这些因素中,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 退、 投资者去杠杆是最常见的系统性风险因素, 当宏观经济政策或监管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时, 进行密切跟踪和细致分析, 以研判是否将引发系统性风险, 并及时 规避系统 性风险 。本基 金对系统 性风险 分为高 、中、低 三个层 级,与 之相对应, 将股票仓位划分为低、 中、 高三个层级, 以使组 合的风险承担与市场环境相匹配。





2、股票投资策略





(1)总体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在规避系统性风 险基础上精选个股。 精选个股的前提是规避系统性风险。 当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 6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时, 整体估值中枢下移, 个股盈利的增长往往对抗不了估值的负贡献, 难以实现 正的投资 收益; 当市场 不存在系 统性风 险时, 整体估值 中枢稳 定甚至 向上抬升, 精选盈利增长确定的个股, 可以享受盈利增长和估值变化的乘积效应, 最大化投 资收益。 个股的选择以价值投资原理为指引, 以基本面研究为核心, 以价值股和 价值成长股为重点, 着重精选股价低于内在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 以尽可能降低 风险暴露, 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 使个股投资的风险承担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2)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子行业的成长阶段、 景气程度、 发 展趋势、 增长速度、 竞争格局、 创新空间等要素分析, 得出子行业相对优势的排 序,并对排名靠前的子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行业的统计数据 (包括官方权威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等) 是对行业发展情况较 好的量化反映, 但是传统的数据来源存在着针对性不够、 时效性不强、 精确度不 高的缺点,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大数据平台, 整合海量数据, 针对性的建立量化模 型并进行数据分析, 科学筛选有投资价值的子行业。 此外, 本基金将依据不同子 行业的特点差别化地调整量化模型,不断提高模型的准确度。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筛选 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的价值股或价值成长股进行重点投资。





1)定性研究主要关注行业趋势、竞争能力、公司治理等因素。





A、行业趋势:本基金优选行业趋势好、景气周期向上的公司;





B、竞争 能力: 本 基金优先 选择行 业地位 稳定、具 有核心 竞争力 、增长前景 明确的公司;





C、公司 治理: 公 司是否有 清晰、 合理的 发展战略 ,是否 具有良 好的治理结 构,管理团队的品质、格局、进取心、执行能力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定量 研究主 要 关注成长 性、财 务稳健 性、分红 收益和 估值优 势等因素。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 指标: 毛 利率、营 业利润 率、净 利率、净 资产收 益率、 经营活动净 收益/利润总额、股息率等;





C、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市 销 率(PS) 6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和总市值;





D、分红收益:静态和动态股息率等。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债 等债券 品种与 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 场收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6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卖出开仓方式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不进行净多或净空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流程 6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本基 金管理 人每 月定期召开 资产配 置会 议,讨论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框架下,确 定基金 资产 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委员会 的授权 下, 根据本基金 的资产 配置 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 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金融 工程分 析师 运用风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 ,对 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 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基金 经理根 据量 化风险分析 报告, 在追 求相关度最 大化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 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降低交易 成本。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6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6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13)、( 19)、( 20) 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6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9 年1 月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8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6,785,549.49 36.46 其中:股票 6,785,549.49 36.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00,000.00 26.3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95,525.30 37.06 8 其他资产 27,376.17 0.15 9 合计 18,608,450.96 100.00 7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15,023.44 19.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217,441.05 12.56 J 金融业 1,053,085.00 5.9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85,549.49 38.44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10 广联达 41,995 1,124,626.10 6.37 2 600984 建设机械 191,000 1,050,500.00 5.95 3 002304 洋河股份 5,900 755,200.00 4.28 7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601939 建设银行 96,600 699,384.00 3.96 5 300059 东方财富 49,543 557,358.75 3.16 6 600329 中新药业 35,883 549,009.90 3.11 7 300523 辰安科技 8,210 535,456.20 3.03 8 002262 恩华药业 30,712 428,432.40 2.43 9 603707 健友股份 16,000 366,560.00 2.08 10 600419 天润乳业 23,753 365,321.14 2.07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未 发现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2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均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的股 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1,639.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7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应收利息 3,530.35 5 应收申购款 2,206.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376.17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16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6/16- 2016/12/31 1.88% 0.25% 4.00% 0.47% -2.12% -0.22% 2017/01/01- 2017/12/31 3.82% 0.30% 9.10% 0.39% -5.28% -0.09% 2018/01/01- 2018/09/30 -7.79% 0.70% -8.29% 0.73% 0.50%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6/06/16)- 2018/09/30 -2.47% 0.46% 4.05% 0.54% -6.52% -0.08%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 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40% 。


7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二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债 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7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估 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7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7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重大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8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 中分别 披露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8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 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9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9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9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 资风险 。 再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9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具体请详见 “九、 基金 的投资” 中 “ (二 ) 投 资范围” 相关内容。 一 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 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 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 9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投资股 指期货 所面临的 主要风 险是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人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标的 指 数价格 之间 价格 差的 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管理风险 9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它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直销机 构或代理 销售本 基金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销售 ,基金 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均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 满三年之 日(指 自然日 ) ,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两亿元 的; 或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9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9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0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10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10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0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调整 有关认 购、申 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 10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 具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10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10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1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11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1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1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取长 期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投资 于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体投资策略是在资产配置基础上精选个股投资。 该策略分两个层 次: 第一层是大类资产配置, 即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的 大小来确定股票仓位, 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第二层是精选个股投资。 根据价值投资原理, 精选基本面优良、 估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个股进行投资, 以 最小化风险暴露、最大化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1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是识别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系统性风险 的大小来合理确定股票仓位, 并对剩余仓位进行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识别系统性 风险的方法, 第一是判断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系统性风险主要的来源是: 货币紧 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 资者去杠杆、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 社会危机 、 战争、 传 染性疾病等, 当以上风险事件发生时, 股票市场往往伴随着估值中枢的整体、 快 速下移, 此时, 市场呈 普跌的趋 势,选 股无效 。第二是 预判系 统性风 险的爆发。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退、 投资者去杠杆等因素可以通过观察政策动向、 经济金 融指标来判断;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等可以通过经济的内在逻辑分析, 以及观察 市场变化、 企业尤其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来判断, 重大的金融危机往往都是 资产负债表危机; 社会危机、 战争、 传染性疾病等可以通过观察社会群体性事件 的进展、 军事动向、 新闻报道来判断。 以上这些因素中, 货币紧缩、 经济快速衰 退、 投资者去杠杆是最常见的系统性风险因素, 当宏观经济政策或监管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时, 进行密切跟踪和细致分析, 以研判是否将引发系统性风险, 并及时 规避系统 性风险 。本基 金对系统 性风险 分为高 、中、低 三个层 级,与 之相对应, 将股票仓位划分为低、 中、 高三个层级, 以使组 合的风险承担与市场环境相匹配。





2、股票投资策略





(1)总体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在规避系统性风 险基础上精选个股。 精选个股的前提是规避系统性风险。 当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 时, 整体估值中枢下移, 个股盈利的增长往往对抗不了估值的负贡献, 难以实现 正的投资 收益; 当市场 不存在系 统性风 险时, 整体估值 中枢稳 定甚至 向上抬升, 精选盈利增长确定的个股, 可以享受盈利增长和估值变化的乘积效应, 最大化投 资收益。 个股的选择以价值投资原理为指引, 以基本面研究为核心, 以价值股和 价值成长股为重点, 着重精选股价低于内在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 以尽可能降低 风险暴露, 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 使个股投资的风险承担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2)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子行业的成长阶段、 景气程度、 发 展趋势、 增长速度、 竞争格局、 创新空间等要素分析, 得出子行业相对优势的排 序,并对排名靠前的子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11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行业的统计数据 (包括官方权威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等) 是对行业发展情况较 好的量化反映, 但是传统的数据来源存在着针对性不够、 时效性不强、 精确度不 高的缺点,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大数据平台, 整合海量数据, 针对性的建立量化模 型并进行数据分析, 科学筛选有投资价值的子行业。 此外, 本基金将依据不同子 行业的特点差别化地调整量化模型,不断提高模型的准确度。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筛选 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甚至明显低估的价值股或价值成长股进行重点投资。





1)定性研究主要关注行业趋势、竞争能力、公司治理等因素。





A、行业趋势:本基金优选行业趋势好、景气周期向上的公司;





B、竞争 能力: 本 基金优先 选择行 业地位 稳定、具 有核心 竞争力 、增长前景 明确的公司;





C、公司 治理: 公 司是否有 清晰、 合理的 发展战略 ,是否 具有良 好的治理结 构,管理团队的品质、格局、进取心、执行能力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定量 研究主 要 关注成长 性、财 务稳健 性、分红 收益和 估值优 势等因素。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 指标: 毛 利率、营 业利润 率、净 利率、净 资产收 益率、 经营活动净 收益/利润总额、股息率等;





C、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市 销 率(PS) 和总市值;





D、分红收益:静态和动态股息率等。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 期选择 本 基金根据 中长期 的宏观 经济走势 和经济 周期波 动趋势,判 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 11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 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 险。





(2)收 益率曲 线 分析本基 金除考 虑系统 性的利率 风险对 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 影响之外 ,还将 考虑债 券市场微 观因素 对收益 率曲线的 影响, 如历史 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 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券 品种与同 期限国 债之间 利差(可 转债为 期权调 整利差(OAS) ) 变化分 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 场收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11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卖出开仓方式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不进行净多或净空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1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2)、( 13)、( 19)、( 20 )情形之 外,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12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 满三年之 日(指 自然日 ) ,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两亿元 的; 或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2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开展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 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12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券、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投资 于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若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在任 12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2)、( 13)、( 19)、( 20 )情形 之 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2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 或回函 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1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12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管 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12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 期,基 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面 信息进 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 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13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资产管 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 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投资 出现风 险,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 明,并保 留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 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13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13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托管 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依据本 协议约定作 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 金托管 人 按照规定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13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 申请开 通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 金银行 存 款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票据法 》 、 《人 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13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托管 人协助 基金管理 人向人 民银行 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订中 国银行 间市场债 券回购 交易主 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13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 企业会 计准则> 估值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事 项的通 知》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 人可 委托基 金 登记机构 登记 和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 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 法》 、 《销售 办法》 、 《运 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13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相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 因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协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13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通过拨打 我司 客服电 话 (95046)订 制电 子对 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手机 号码、电 子邮箱 不详或 因通讯故 障、延 误等原 因, 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投资 者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 通用户 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 投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免长途话费) 13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 日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露 媒体 2018 年06 月2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6 月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6 月29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6 月30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6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7 月19 日 天弘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7 月30 日 天弘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7 月30 日 天弘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7 月30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天弘 爱理财 APP 开展 “弘钱包”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7 月3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大 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并开 通申 购、赎 回、 定投及 转换 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8 月27 日 天弘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8 月27 日 天弘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9 月03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转换 业务 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9 月1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在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的 指定 支付渠 道开 展申购 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4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披露 日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露 媒体 2018 年09 月17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转换 业务 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9 月20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9 月28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天弘 爱理财 APP 开展 “弘钱包”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9 月28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中 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9 月29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 网上 交易系 统指定 支付 渠道开 展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9 月29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0 月1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万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及 定投 业务以 及参 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0 月17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转换 业务 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0 月24 日 天弘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1 月16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民 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转换 业务 以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1 月16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并开 通申 购、赎 回、 定投及 转换 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1 月2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阳 光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并开 通申 购、赎 回、 定投及 转换 业务以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4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披露 日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露 媒体 2018 年11 月30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 网上 交易系 统指定 支付 渠道开 展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1 月30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天弘 爱理财 APP 开展 “弘钱包”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12 月08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聘天 弘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14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4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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