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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股票A(006923)

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期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沪港深非周 期性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8 年 8 月 6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下发的 证监 许可[2018]1259 号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市 场风险 、 信 用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操 作和技 术风险 、合 规性风 险、股 指期货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 及其他 风险等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
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 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 的股票 (以下 简称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的, 会面临 港股通 机制下 因投 资环境 、投资
标的 、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规 则等差 异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括港 股市 场股 价波 动较 大的风 险 (港
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 交易 ,且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港 股股 价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 为剧
烈的股 价波 动) 、 汇 率风 险 (汇 率波 动可 能对基 金的 投资收 益造 成损 失) 、 港 股 通机制 下交 易
日不连 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 (在 内地 开市 香港休 市的 情形下 , 港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 港 股不 能
及时卖 出, 可能 带来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前海开 源沪港 深非周 期性 行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沪 港深 非周 期性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前海 开源沪 港深 非周 期性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指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非周 期性 行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非周期 性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前 海开 源沪港 深非周 期性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前海 开源沪 港深 非周期 性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 港股 通 : 指 内地 投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设立
的证券 交易服 务公司 ,向 香港联 合交易 所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进行 申
报,买 卖规 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点 办
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内 证券投
资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2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8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2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 :指 《前 海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2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5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 扣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9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3 、基金 份额的类别:本 基金根据认/申购费、销 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 各类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并分 别计
算和公 布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54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 收取 认购/申购费 用,而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55 、C 类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 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 ,但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份 额 
56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基 金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 从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60 、摆动 定价 机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名称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
公司) 
3、设立 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 代表 人: 王兆 华 
5 、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1751 号 6、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7、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东方 大厦 22 楼 
8、电话 :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 人: 傅成 斌 
10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 、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权结 构:开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出 资 25% ,北京 市中盛金 期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出 资
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出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资 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王兆华 先生,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中国 工
商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 副行长 、 分行 信贷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
济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 总经理 、 华夏 证券总 裁助 理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经理 , 华 夏
证券总 裁助 理, 开源 证券 董事长 、总 经理 、董 事,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荣誉董 事长 ,宾夕 法尼亚 大学沃 顿商 学院金 融经济 学博士 。国 籍:中 国香港 。
曾任纽 约联 邦储 备银 行经 济学家 , 美 国银 行首 席策 略师、 全球 货币 及利 率市 场策略 部联 席主
管, 摩 根大 通中 国区 研究 部主管 、 首 席市 场策 略师 、 首席 大中 华区 经济 学家 、 中国 综合 公司
(企业 ) 投融 资主 席。 2009 年 9 月起 担任 摩根 大通 亚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资银 行主 席。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荣誉 董事 长。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 交通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理 硕士 , 国
籍: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区 证券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副总
经理 ,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首 席投 资官 、 自营负 责人 ,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董事 长。 
朱永强 先生 , 执 行董 事长 ,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历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脑 工程
部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 网 上交易 部总 经理 ; 北 京世 纪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华 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 管理委 员会 董
事总经 理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线 业务总 监 , 兼 任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董 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研 究生, 国籍 : 中国。 历任 南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营 业 部
电脑部 主管 、 经纪业 务部 主管 、 电 子商 务部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广州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 经理 、 广
州分公 司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公司总 经理 , 前海开源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学 DBA , 国籍 : 中 国。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
信证券 产品委 员会委 员、 中信金 石不动 产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理 ,信保 股权 投资基 金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 房协 养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董 事, 本 科学 历, 国 籍: 中 国。 曾 任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华安保 险北 京分
公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 中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国际金 融战 略专
家, 中国 人民 大学博 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国 际关 系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桥 大学 经济
系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 者。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 政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 币研究 所理 事兼
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OMFIF) 顾问委 员会 副主 席、 世界经 济论 坛 (WorldEconomicForum)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分
论坛咨 询顾 问, 曾任 中国 农业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 。 
申嫦娥 女士, 独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非执 业会员) ,国 家
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 ) ,国籍:中国。历 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
北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 授。 
MrShujieYao (姚树 洁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授, 国籍:英国 。英国诺 丁汉 大学 当代中 国学 学
院院长 、 教授 , 西安 交通 大学特 聘讲 座教 授、 重 庆 大学、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 南农业 大学、 华
中农业 大学 、 渭南师 范学 院等大 学的 特聘 教授 、 海 南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 家
经济学 会会 员、 英国 中国 经济协 会会 员、 美国 比较 经济学 协会 会员 、 美 国经 济协会 会员 ; 全
英专业 团体联 合会副 主席; 《经济 研究》 、 《西安 交通 大学学 报社科 版》 、 《 当代 中国》 ( 英文)
等科学 杂志 的编 委。 曾任 华南热 带农 业大 学助 理教 授, 英国 牛津 大学研 究员 , 英 国朴 茨茅 斯
大学教 授、 主任 ,英 国伦 敦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 教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经济 学 教授。 国 籍: 中国。 历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 工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研究生部主 任、MBA 中心主 任、 院长助 理;
曾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至今 任民 建陕 西省委员 会副 主
委。 曾任 第十 二届全 国政 协委员 , 中国 工业经 济学 会副会 长 , 中 共陕西 省委 政策研 究室 特 聘
研究员 。 
2、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国籍: 中国。 曾任 民政 部 外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监 事会 主席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先生 ,监事 ,美国 密苏里大学 圣路易 斯分校 MBA ,国籍 :中国 。曾任 职深圳市公 安
局罗湖 分局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资 部 , 现 任
江苏联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及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任福利 先生, 监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国 籍: 中 国。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部 、 方 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监 。 
刘彤女 士,监 事,硕 士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经理 、
海王生 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事行政 经理 、 顺 丰速 运集 团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 总监、 总裁 助理, 现任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 总监。 
3、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王兆华 先生,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中国 工
商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 副行长 、 分行 信贷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
济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 总经理 、 华夏 证券总 裁助 理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经理 , 华 夏
证券总 裁助 理, 开源 证券 董事长 、总 经理 、董 事,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董 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研 究生, 国籍 : 中国。 历任 南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营 业 部
电脑部 主管 、 经纪业 务部 主管 、 电 子商 务部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广州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 经理 、 广
州分公 司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公司总 经理 , 前海开源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傅成斌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研究 生, 国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软 件开
发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助理、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前 海开 源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4、本基 金拟 任基 金经 理 
史程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MD) 、联席投 资总 监,金融 从业经 历 16 年。 美国 纽约 哥伦比 亚大 学
商学院金 融专业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美国 堪萨斯 州 立大学科 学硕士(MS) 学位 。先后任 职于
贝莱德 资本 管理 公司 (BlackRockCapitalManagement)、 EatonVance 金融资 产管 理公司 和美 国
Profit 投资管 理公 司。2015 年 11 月加 盟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前 海开源 沪港 深
优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源 沪港 深汇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沪 港深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前海
开源沪 港深 核心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港股 通股息 率 50 强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乐享 生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农业 主题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前 海开
源沪港 深裕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史 程先 生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席 朱永强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王 厚琼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联 席主 席曲
扬,联 席投资 总监赵 雪芹 、丁骏 、邱杰 、史程 ,首 席经济 学家杨 德龙, 执行 投资总 监王霞 、
谢屹,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秘 书肖立 强。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集、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法 》 、 《 基金法》 、 《销售 办法》 、 《运 作办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公 司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泄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8 ) 违反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场 秩序 ; 
(9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0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科学 、 严密、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 保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 、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应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6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
完善。 
3、内部 控制 体系 
(1 )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 的制度 构成 。
按照其 效力 大小 分为 四个 层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 二个 层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 投 资管理 制度 、 基
金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制度 、 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 第三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对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它们 的制 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视 对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合 业务的 发展 、 法 规及 监管 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完 备性 、有 效性。 
(2 )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1)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察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下 的专业 委员 会之一 ,监察 及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批 准公司 风险 管理系 统文件 ,
即负责 确保 每一 个部 门都 有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监 控该 部门 的风 险, 负责批 准每 一个
部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 决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管 理建 议。 
4)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险 管
理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 控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 标, 负 责建 立和
完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与流 程。 
5)金融 工程 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施 公
司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 析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6)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的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 于识别 、 监 控和
降低风 险。 
4、内部 控制 措施 
(1 )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度 ,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营业 务和 管 理
程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工 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授权 。 
(2 )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作 业 务
流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 研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 据投资 产品 的特
征, 在充 分研 究的基 础上 建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保持 畅通 的
交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 研究水 平。 
(3 )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策 程
序;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 确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 束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资 禁止 和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资 风险 评 估
与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 限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 科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 
(4 )交 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反 馈 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立公 平 的 交易 分配制 度, 确保
各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 记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 反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建 立科 学的
投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 对
于不同 基金 、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账 , 独 立核 算; 公司 通过复 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 措施 真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 核算和 业务 核
算。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 保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 完整。 
(6 )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信 息
披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 应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加 强对 信
息的审 查核对 ,使所 公布 的信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同 时加强 对信息 披露 的检查 和评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7 )监 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 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独
立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
监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
追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员工 。 中 国
农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 领域最 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功能 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 每年位 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 。 作为一 家城 乡并举 、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 备的大 型国 有商业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优 质, 业绩 突出 ,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 托管 人》评 为中 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 银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 行
连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绩 突
出,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 最佳资 产托 管
奖” 。 2012 年荣获 第十 届中国财 经风 云榜“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授 予的 “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 国银 行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 业务最 佳发 展
奖”称 号;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金 管理 中心 , 内设 综合管理 部、 业务管 理部 、 客户一 部、 客
户二部 、 客户 三部 、 客 户四 部、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息 技术 部 、 营 运一 部、 营运二 部、
市场营 销部 、内 控监 管部 、账户 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其 中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名,服 务团 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经 验和 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共 41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 、 严格监 察,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 管理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和
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权。 
3、内 部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比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 电话 提示 。对 媒体 和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示 。对 本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足 等问题 ,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告 。对 投资比 例 超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示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科 富春 东方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胥 阿南 
电话: (0755)83181190 
传真: (0755)83180622 
(2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其他 销售 机构 :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东 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83180910 
传真: (0755)83181121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瑞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瑞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 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上海) 黄浦 区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场 2 座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8 年 8 月 6 日证监 许可[2018]1259 号文 注册 募集。 除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任 何与 基金 份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 得预留 或提 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人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阅 读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别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三)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公开发 售。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具 体募 集时间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及 销售 机
构相关 公告 。 
(五)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目标 上限。 
(七)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基金份 额的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 、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 本基金根据 认/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不 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申购费 用,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 在投资 者认 购/申购时 不收 取认 购/申购费用 , 但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 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在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 , 可 以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 者停 止现 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或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相 互 转 换 。 
2、基金 份额 面值 :本 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3、认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购费 ,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 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1.20% , 且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如 下表 所示 :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 M (元) 
(含认 购费 )A 类基 金份 额认购 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每笔 1,000 元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由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A 类基金 份
额的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 足部分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运营 成本 中列 支, 投资 人重 复认购 , 须 按每次 认购 所对
应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4、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 份额确 认” 的方式 。基金 的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用 和净认
购金额 。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额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 额- 固 定金额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C 类 基 金份额 时, 不收 取认 购费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举例一 : 某 投资 人在 某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投 资 1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该笔 认
购产生 利息 100 元,对 应认购费 率为 1.20%,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100)/1.00 =98,914.23 份 
即, 某 投资 人在 某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该笔 认购 产
生利 息 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98,914.23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举例二 :某 投资 人在 某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投 资 1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该笔 认
购产生 利息 100 元 ,无 认 购费率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00 +100 )/1.00 =100,100.00 份 
即,某 投资 人在 某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该笔 认购 产
生利 息 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基 金 份额。 
(2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中 , 涉及基 金份额 的计 算结果 均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的 具体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八)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网点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手 续 ,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时 间详 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各 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规 则。 
2 、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所应提交 的文件和具体 办理手续详 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3 )投 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4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表 示对 该申请 的成功 确认,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登记 确认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认购 的限 额 
(1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柜台 、基金 管理 人的电 子直销 交易系统(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首 次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含认 购费) , 投资 人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 元,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机构 暂仅 限于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柜 台, 如有 新增其 他销 售
机构办 理 C 类基金 份额 的认购等 业务 , 届时以 相关 公告为 准。 追加 认购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认 购费) 。 各销售机 构对 最低 认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限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本基 金份额
集中度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对 于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基金 管理 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 或者 部分认购申 请。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 准。 但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九) 募集 资金 的存 放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不得 动用。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 集失 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报 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若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 交易 且该工 作日 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时, 则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本基 金的 开放时 间, 具体 安排 以届 时公告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申购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赎回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 遵 循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在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
如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 当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不 成立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 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对 单个 投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投 资人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 直销交 易系 统(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开 通)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首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元( 含
申购费 ) ,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机 构暂 仅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 如 有 新增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 C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和 赎回等 业务 ,届时 以相关 公告为 准。 追加申 购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 。各 销售机 构对最 低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3 、投 资人赎 回本 基金各 类 基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但每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账 户最低 余额 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若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本 基金 某类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该 笔赎回 业务 应
包括账 户内 全部 该类 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将剩 余部 分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强 制赎 回。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5、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申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费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金 额 M (元) 
(含申 购费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适用 的申 购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对于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3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 投资 人选 择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投资 人选 择申 购 C 类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举例三 : 某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 1.50% , 假设申 购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 )=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0 =72,979.3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8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800 元,则 其可 得到 72,979.38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举例四 :某 投资 人投资 8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无申 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80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80,000.00/1.0800 =74,074.07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800
元,则 其可 得到 74,074.07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4、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D (天 )A 类基 金份额赎 回费 率 
D <71.50% 
7 ≤D <300.75% 
30 ≤D <3660.50% 
366 ≤D <7310.25% 
D ≥731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由 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1.50%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等 于 7 天少 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0.7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30
天少 于 90 天的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 0.5% 的赎回 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90 天少 于 180 天的 A 类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等 于 180 天少于 366 天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366 天少于 731 天的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0.25% 的赎 回费, 将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C 类基 金份额赎 回费 率 
D <71.50% 
7 ≤D <300.50% 
D ≥30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基金 份额 赎 回。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5、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应的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赎 回费 率计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 额× 赎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五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 为 30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88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50%=54.40 元 
赎回金 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为 300 天,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0,825.60 元。 
6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8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或 者港股 通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或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7、港股 通交 易每 日额 度不 足。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或 者港股 通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受 理赎 回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若进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 将有权 进行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日 未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未 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 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有
权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 理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或者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式 进行 处
理。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将 制
定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六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 进行基金份额 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九、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精选 受经 济周期 影响 较小 、 分 红相 对稳定 的非 周期 性行 业相 关股票,在 合理
控制风 险并 保持 基金 资产 良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内地与 香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
允许买 卖的 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 的股票 ” ) 、 债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同业 存单、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 其中 投 资于非 周期 性行 业股 票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含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等)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期 货
交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六 方面 内容 : 
1、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性和 定量的 分析 方法 , 在 对宏 观经济 进行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判断 宏观
经济周 期所 处阶 段及 变化 趋势 , 并 结合 估值水 平 、 政策取 向等 因素 , 综 合评 估各大 类资 产的
预期收 益率 和风 险, 合理 确定本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以最大限度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内地 与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投 资于 香港 股票 市场 , 不使用 合格 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 基金将精选非周期性行业 相关的公司,
并优先 将基 本面 健康 、 业绩 向上弹 性较 大、 具有估 值优 势的港 股纳 入本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非 周期 性行 业股 票的 定义 
本基金 所指的 “非周 期性 行业” 是与“ 周期性 行业 ”相对 应的概 念, “ 周期性 行业” 是指那
些经营 业绩 随着 宏观 经济 的波动 而波 动的 行业 , 而 “非 周期 性行 业” 是指 受 宏观经 济影 响较
小的行 业, 结合 国内 外学 术界的 描述 和国 际投 资市 场的定 义, 非周 期性 行业 可以从 两个 方面
来界定 。 首 先, 从行 业整 体的情 况来 看, 非周 期性 行业的 整体 业务 需求 相对 稳定, 受经 济走
势的影 响较 小, 行业 整体 发展与 经济 周期 相关 性较 低; 其 次, 从公 司的 情况 来看, 所处 非周
期性行 业的 公司 产品 需求 相对稳 定 , 公 司营 业收 入和 盈利水 平与 外部 宏观 经济 环境相 关性 较
小,且 没有 明显 的周 期转 换现象 。 
 
结合上 述特 点, 非周 期性 行业具 体包 括但 不限 于日 常消费 、 能 源、 医药、 公 用事业 、 电 信等
行业及 其相关 子行业 (如 食品饮 料,医 疗器械 ,医 疗诊断 等) ,和 为非 周期性 行业提 供产品
及服务 的企 业( 如环 境监 测、商 业咨 询等 ) 。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非周 期行 业股票 是指 非周 期行 业中 的上市 公司 所发 行的 股票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将从 定性 和定 量两 方面 入手 , 定 性方 面主 要考 察非 周期性 行业 中
对应上 市公司 所属行 业发 展前景 、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管理团 队、创 新能 力等多 种因素 ;
定量方 面考 量公 司估 值、 资产质 量及 财务 状况 , 比 较分析 各优 质上 市公 司的 估值 、 成 长及 财
务指标 ,优 先选 择符 合具 有相对 比较 优势 的公 司作 为投资 对象 。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除了 筛选 出与非 周期 性行 业相 关的 上市公 司外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上 市公 司所
处行业 特点, 综合考 虑公 司质地 和业绩 弹性等 因素 ,寻找 基本面 健康、 业绩 向上弹 性较大 、
估值有 优势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在 公司 质地 方面 , 选 择治理 结构 优良 、 竞 争优 势强、 管理 水平
高、资 产负债 表健康 的公 司;在 业绩弹 性方面 ,重 点考虑 盈利能 力相对 产能 利用率 、价格 、
成本弹性较大的公司;在估值方面,综合考虑市净率、市销率、EV/EBITDA 、重置价值、 市
盈率等 估值 指标 , 选 择估 值具有 较好 安全 边际 的公 司。 通过 对备 选公司 以上 方面的 分析 , 本
基金将 优选 出具 有综 合优 势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行业 趋势 、 估 值水 平等因 素进 行动
态调整 。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需求 投资 于债 券。 本基 金将结 合宏 观经 济变 化趋 势、 货 币政 策及
不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运用 久期 调整 、 凸 度挖掘 、 信 用分
析、 波 动性 交易 、 回 购套 利等策 略, 权衡 到期 收益 率与市 场流 动性 , 精 选个 券并构 建和 调整
债券组 合, 在追 求债 券资 产投资 收益 的同 时兼 顾流 动性和 安全 性。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 根 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本 面研 究
成果确 定权证 的合理 估值 ,发现 市场对 股票权 证的 非理性 定价; 利用权 证衍 生工具 的特性 ,
通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 资,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5、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违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 用必 要的
数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 充 分考 虑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风 险。 
6、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投资时 机和数量的决 策建立在对 证券市场总体 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
收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因 素、 政策 及法 规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
合定性 和定 量方 法, 确定 投资时 机 。 基 金管理 人将 结合股 票投 资的 总体 规模 ,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限 定和 要求 ,确 定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投 资比例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 依据 
以《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公司章 程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为决策 依据, 并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 ) 研究部 根据 自身以 及 其他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果 ,构建 股票备 选库 、精选 库,对 拟投资
对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 并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 持。 
(3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投 资战 略,设 计和调 整投资 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资组
合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 括: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 同的 投资限 制和 比例
限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 议等。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 据决 策纪 要,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交 由交 易部执 行。 
(6 )交 易部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 ) 基金绩 效评 估岗及 风 险管理 岗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对 识 别、防 范、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 节的风 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点关
注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 况; 基金 绩效 评估 岗及 风险 管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恒生 指数 收益 率×80%+ 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业绩比较基准选 择理由:恒 生指数是由恒 生指数服务 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 市股票 为成 份股样 本,以 其发行 量为 权数的 加权平 均股价 指数 ,是反 映香港 股市 价
幅趋势 最有 影响 的一 种股 价指数 。本 基金 选择 该指 数来衡 量港 股投 资部 分的 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 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每 日计算 并发布 中证 全债的 收盘指 数及相 应的 债券属 性指标 。
该指数 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更 为真 实地反 映债 券
的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基 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券 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约束, 设定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恒生指 数收益率×
80%+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本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名称 或停 止发 布 , 或 者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
准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
金。 本 基金 为跨 境证 券投 资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特 定范 围内
的港股 市场。 除了需 要承 担与境 内证券 投资基 金类 似的市 场波动 风险等 一般 投资风 险之外 ,
本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香 港市 场风 险等港 股投 资所 面临 的特 别投资 风险 。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 其中投 资于 非周 期性 行业 股票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含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等)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并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并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365 天,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6)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本 基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并且不得超 过 基金净
值的 10% ; 
(19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应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所 报告 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4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5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16)、( 17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
互抵销 。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衍生 工具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托管 人
另行协 商约 定; (3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可 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全价 交易 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全 价减去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税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有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值 方法 
(1 )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 出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 或者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2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的 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4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 、本 基金资 产估 值计算 中 涉及主 要外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应当以 基金 估值当 日中国 人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涉 及到其 他币 种与 人民 币之 间的汇 率, 参照
数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 种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的 方法 进行 折算 。 若本 基金现 行估 值
汇率不 再发 布或 发生 重大 变更 , 或市场 上出现 更为 公允 、 更适合 本基金 的估 值汇率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本基 金的 估值 汇率 , 并及 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8 、对 于按照 中国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投资境 内外 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 制涉及 的境外 交易场
所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 于因税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基金将 在相 关
税金调 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9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10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11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估值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本基 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人在
履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10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 份
额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若 投资 者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进 行收益 分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除 权除 息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 资;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均 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在 费用收 取上不 同, 其对应 的可分 配收益 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
则,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由 于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不同 ,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8、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0 、因 投资 相关 规定 范围 内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3、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本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销售服务费 由登 记
机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 扣代缴 。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对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 各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各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 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时;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按照 法规 要求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要 求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12 、基 金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按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投 资情 况 。
若中国证监会对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 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 、基 金投 资权 证的 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权证 , 基 金管理 人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权 证投 资的相 关信 息 , 包括 持仓 情况和 所持 权 证
的基本 要素 等 , 并 充分 揭示 权证投 资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2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六、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风险 主要包 括: 市场风 险、信 用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 作和技 术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 股指期 货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本基 金法 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 与
销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一 致的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动 , 从而 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要 的风 险
因素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和 股票 , 其收益 水平 可能会 受到 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 更新 、 财
务状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上市 公司
还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
充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7、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价 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等 情
况,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 析和 对经
济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职业 道德 水平等 ,也 会对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造成 影响 。 
(四) 流动 性风 险 
1 、我 国证券 市场 作为新 兴 转轨市 场,市 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 较高。 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
险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 风险的 跟踪 、 防 范和 控制, 但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 证完 全避免 此类 风
险。 
2 、 本基 金主 要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 ) 在申购 、赎 回安排 方 面,本 基金将 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 申购环 节的 管理, 合理控 制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在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对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 本基金 拟投 资市场 主 要为证 券交易 所、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型交
易场所 ,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和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同时 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
征,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3 ) 在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 回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巨额
赎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实施延 期办 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具 体内 容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章。 
(4 ) 本基金 可能 实施备 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以更好 地应对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赎回 申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 包括 但不限 于: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2)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 回费,本 基金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5 ) 暂 停基 金 估值,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基 金估值 ;6)摆动 定价 机制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 能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不能 申购 本产 品、 赎回 申请不 能确 认或 者赎 回款 项延迟 到账 、 如 持有 期限 少于 7 日会产 生
较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 失等。 提示 投资 者了 解自 身的流 动性 偏好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排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1 、基 差风险 。标 的股票 指 数价格 与股指 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 差被称 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交易
中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 而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 风险; 
2 、合 约品种 差异 造成的 风 险。合 约品种 差异 造成的 风险, 是指类 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同因
素的影 响下 , 价 格变 动不 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A. 价格变 动的 方向 相反 ;B. 价格变 动的 幅度
不同 。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 动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 了合约 品种 差 异
的风险 ; 
3 、标 的物风 险。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标的 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 组合与 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的结
构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 组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 定所带 来的 风险 ; 
4 、衍 生品模 型风 险。本 基 金在构 建股指 期货 组合时 ,可能 借助模 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择。
由于模 型设 计、 资本 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型 结果 调整 股指 期货 合约或 者持 仓比
例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 益带来 影响 。 
(八)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股 票型 基金, 其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范围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如 下特有 风险 : 
1、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投 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 其中 投资 于非周 期性 行业 股票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因此 , 本基金 受沪 港深 股票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 大, 可能 面临 较
大的投 资风 险 。 此 外,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非 周期 性行 业相关 股票 , 受相 关公 司走 势影响 较大 ,
具有一 定的 投资 风险 。 
2、资产 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
可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司 治理 、 制 度建 设等 因素 的不 同影响 , 导致 资产 配置 偏离 优化水 平,
为组合 绩效 带来 风险 。 
3 、港 股交易 失败 风险: 本 基金可 通过港 股通 投资于 港股, 现行的 港股 通规则 ,对港 股通设
有每日 额度 上限 的限 制;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 通市 场每日 额度 不足 , 而 不能 买入看 好之 投资
标的进 而错 失投 资机 会的 风险。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有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 当 日额度 使用 完毕的, 新增 的买 单申报 将面 临失败 的风 险 ;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持 续交 易时 段, 当日额 度使 用 完
毕的, 当日 本基 金将 面临 不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 买入 交易的 风险 。 
4 、汇 率风险 :本 基金将 投 资港股 通标的 股票 ,在交 易时间 内提交 订单 依据的 港币买 入参考
汇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不等于 最终 结算 汇率 。 港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汇 成本 按成 交金 额分 摊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
汇率。 故本 基金 投资 面临 汇率风 险。 
5、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1 ) 本基金 将按 照政策 相 关规定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市场 进入、 投资 额度、 可投资 对象、
税务政 策等 方面 都有 一定 的限制 , 而 且此 类限 制可 能会不 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的 变化 可能
对本基 金进入或 退出 当地 市场造 成障 碍, 从而对 投资 收益以 及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产生直 接或 间
接的影 响。 
(2 )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别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参与香 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括 但不 限
于如下 特殊 风险 : 
1 ) 香港 市场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因此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2 ) 只有 沪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能 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日 才为 港股 通交 易日 ; 
3 )香 港出现 台风 、黑色 暴 雨或者 联交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 可能停 市,投 资者将
面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 交易的 风险 ; 出现 境内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的 交易 异
常情况 时, 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将可 能暂停 提供 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通 服务 , 投
资者将 面临 在暂 停服 务期 间无法 进行 港股 通交 易的 风险。 
4 )投 资者因 港股 通股票 权 益分派 、转换 、上 市公司 被收购 等情形 或者 异常情 况,所 取得的
港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 上市证 券 , 只 能通过 港股 通卖出 , 但不 得买入 , 交 易所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 联交所 上市 股票 的认 购权 利在联 交所 上
市的,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但 不得 行权 ; 因 港股 通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 者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所 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 市证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但 不得 通过 港股 通买 入或卖 出。 
5 )代 理投票 。由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是在汇 总投资 者意 愿后再 向香港 结算提
交投票 意愿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投资 者设定 的意 愿征 集期 比香 港结算 的征 集
期稍早 结束 ; 投票没 有权 益登记 日的 , 以投票 截止 日的持 有作 为计 算基 准; 投票数 量超 出 持
有数量 的, 按照 比例 分配 持有基 数。 以上 所述 因素 可能会 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特殊交 易风险 。 
6、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风 险主 要包 括资 产风 险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 产风 险源于 资产 本身 , 包 括价 格波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等 。证 券化 风险 主要表 现为 信用 评级 风险 、法律 风险 等。 
7、其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 如, 本 基金 还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品种 ,相应 的市 场波 动也 可能 给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 的风 险。 
(九)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十) 其他 风险 
1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 险; 
2、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4、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金 财产 清 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品 ,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露 , 但 向监管 机构 、
司法机 关及 审计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 要 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金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期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 管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调 低销 售服务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 化; 
5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增 加或减 少基 金份额 类别, 或调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 的手 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须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不 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 明的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需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 内, 以会 议通 知
载明的 有效 方式 向会 议召 集人提 交相 应有效的 表决 票或授 权委 托书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事 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7、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规 则增 加新 的持 有人 大会机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科 富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 汇借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外 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币兑 换;外 汇担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托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内地与 香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
允许买 卖的 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 的股票 ” ) 、 债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同业 存单、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非 周期 性行 业股 票的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含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等)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期 货
交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投资 于非 周期 性行 业股 票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含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等)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同一 家公司 在境 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 的 A+H 股
合并计 算)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并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365 天,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 本基 金投资 单只 中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的 10% , 并且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1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应遵 循下 述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中有关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12 、16 、17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十 一)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并以 双方 约
定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 供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 关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建 立投资 制度 、
审慎选 择存 款银 行, 做好 风险控 制; 并按 照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完成 相关 业务
办理。 
(六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上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九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等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3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3 、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管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 传
真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除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衍生 工具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另
行协商 约定 ; 
3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可 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全价 交易 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全 价减去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税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4 )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等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 按
成本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 或者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值 ; 
2 )首 次发行 未上 市的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 股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 
4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当 日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 ) 本基金 资产 估值计 算 中涉及 主要外 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应当 以基 金估值 当日中 国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及到 其他 币种 与人 民币 之间的 汇率 , 参
照数据 服务 商提 供的 当日 各种货 币兑 美元 折算 率采 用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 算 。 若 本基金 现行 估
值汇率 不再 发布 或发 生重 大变更 , 或市 场上出 现更 为公允 、 更适 合本基 金的 估值汇 率时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调整本 基金 的估 值汇 率 , 并 及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8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 规和基 金投资 境内 外股票 市场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涉 及的境 外交易
场所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将 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估 值; 对于
因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 相
关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 当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0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0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本 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0%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 按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人在
履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工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更 新并 公
告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
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托 管业 务专
用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 括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8) 公告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投资人 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短信 、邮 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金 投资 人可根 据需 要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或官方 网站 订制 、修 改或 取消该 服务 。 
1 、手 机短信 服务 可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基 金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末账
户余额 等信 息。 
2 、电 子邮件 服务 可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基 金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末账
户余额 等信 息。 
3 、除 发送基 金投 资人定 制 的上述 信息外 ,基 金管理 人会不 定期向 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邮箱
地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 日及生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信息 。 若 基金 投资 人不 需要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 、手 机短信 依托 于外部 通 讯服务 商发送 ,电 子邮件 通过互 联网进 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 息,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00) 为基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客服热线服 务内 容
包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三) 电子 查询 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 网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成 基金 账户
的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四)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
网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及 时回 复” 为 处 理原则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在 3 个 工作 日 之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到 下 1 个工作 日进 行回 复。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开户与 交易 服务 
基金投资 人可 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系 统、 微信 交易 系统和 APP
交易系 统) 进行 开户 与交 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 基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账 户资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直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 为准。 
(六)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其 他销 售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
资计划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相 关渠 道 , 定期 申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投资 计划 业务规 则以 公 告
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至 少在一 种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等的 住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取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包括 : 
1 、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注 册前 海开源 沪港 深非 周期 性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非 周 期性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 、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非 周 期性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人 查阅 方式 : 
1 、 存放 地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备 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 、 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签署人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签署日 期: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