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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分红(398011)

中海分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中海分红增利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2019 年 第1号) 
重要提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或 “管理 人” ) 于2006 年8 月16 日发
布旗下基金更名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 原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 基金代码 不作变更。 公告内容详见当日的 《上海证券报》 、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67 号文 批准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05年6 月16日 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 基金。本基 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当投资人赎 回时,所得 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 的金额。如 对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何 疑问,应寻 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 月16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海分红增利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资 料摘要 基金名称:





中海分红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 放式 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在控制风险、 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 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 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 ;债券 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 述 现 金不包括现算现付金、存出保现金、现收申现款等 。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每年至多分红十二次;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 人民币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5%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外)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1.7%。 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对 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最高不 超过赎回总 额 的 0.5%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时间起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净 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精确 到 0.0001 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 T+1 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销售机构:





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4 目


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一)销售机构


..................................................................................................................... 17 (二)注册登记机构


............................................................................................................. 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55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56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 56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56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 56 (三)申购与赎回限制


......................................................................................................... 57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 57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 58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60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1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2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62 (十)其他


............................................................................................................................. 6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70 八、基金的投资


......................................................................................................... 72 (一)投资目标


..................................................................................................................... 72 (二)投资方向


..................................................................................................................... 72 (三)业绩比较基准


............................................................................................................. 72 (四)投资范围


..................................................................................................................... 72 (五)投资原则


..................................................................................................................... 73 (六)投资策略


..................................................................................................................... 73 (七)投资限制


..................................................................................................................... 75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76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6 九、基金业绩


............................................................................................................. 80 十、基金的财产


......................................................................................................... 8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8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89 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9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8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 99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2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1


6 一、绪 言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规定发售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 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后招募说明书》 , 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 7 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 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帐户的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帐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 记录各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帐户 直销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 8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终止基金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9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 为该基金的巨额赎 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 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 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该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 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 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 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10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 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 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11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设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黄晓峰先生, 董事长。 中 国人民大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 中国 海 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 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 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部副总监、 代理总监、 总监,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庞建先生, 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 总 经理。历任 渤海石油公 司对外合作 部计划财务 部外事会计 ,渤海13/03 合作区联管 会财务 专 12 业代表,10/15、11/19 、06/17合作区联管会财务 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审 计部干 部,中海会 计审计公司 第三业务处 干部、审计 业务三部经 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 司( 有限公司) 审计部审计 三处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经理、 内 审岗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有限公司) 审 计监察部副总经理兼审计中心主任, 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杨皓鹏先生, 董事。 复旦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海恒信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 目经理、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 资产经营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 彭焰宝先生, 董事。 清华 大学学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 兼华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历任无锡市证券公司 (国联证券前身) 交易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经理,无锡市国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锡洲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兼 风控总监,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 总经理、 副总裁。 江志强先生, 董事。 东南 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历任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MOLING CHEN (陈末翎) 女士,董事 。澳大利亚 国籍。澳洲 莫纳什大学 工商管理硕 士 。 现任爱德蒙 罗斯柴尔德 中国私募股 权基金I 期和II期主管合伙人。历任 澳大利亚墨 尔本药物 技术研究所化学分析师, 澳大利亚墨尔本凯龙生物区域经理, 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 监。 陈道富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 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 研究所副所长。 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 主任。 WANG WEIDONG (王卫东) 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国籍。 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任北京市 中 伦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 律师事务所) 芝加哥总部 律师,北京 大学 国 家发展研究 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美 国德杰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


13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 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教、 讲 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2 、监事会成 员 张悦女士, 监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 信托事 务 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计财部岗位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经理、 稽核审计部 经理、纪委副书记、合规总监、党办主任。 Pascal CHARLOT (夏乐博 ) 先生, 监事。 法国国籍。 法国埃夫里大学金融系硕士、 法 国 国立电信管理学院金融系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执行总监、 营运总监、 第1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 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 (瑞士) 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 部门客 户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第1 类和第9 类受规 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康铁祥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 东省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科员, 上海浦发银行外汇业务部科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管理部助理风控经理、风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风控稽核部总经理。 张奇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历任沈 阳 联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 北京致达赛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部经理, 上海致达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皓鹏先生, 总经理。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理、 办公室主任、 党 委 秘书、人力 资源部经理 、资产经营 部经理。2017年7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 理助理 , 2017年8 月至 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3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 2017 年9 月至今任 本公司董事,2017年11 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14 宋宇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 经济师。 历任无锡市统计局 秘 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 研究发展部 总 经理。2004 年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本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 月至2011 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 总经理,2014年5 月至2014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 督察长) ,2015年4 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 督察长。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历任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职员、 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总监。2018 年2 月进入本 公司工作,2018 年3 月至 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 英国纽卡斯尔大学跨文化交流与国际管理专业硕士。 历任大连龙日木制品 有限公司会计,交通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会计主管,上海康时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尊龙实业 (香港)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 年4 月进入我公 司工作, 历任定量财务分析师 、 分析师、 高级分析师、 高级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今 任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至今 任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至今任中 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 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 年6 月16 日生 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李涛 2005年6 月16日-2007 年7 月9 日 王雄辉 2007年7 月10日-2008 年4 月14日 李延刚 刘文 超 2008 年4 月15日-2009 年5 月20日 李延刚 2009年5 月21日-2009 年6 月1 日 李延刚 陶林 健 2009年6 月2 日-2009 年6 月22日 陶林健 2009年6 月23日-2011 年2 月17日 笪菲 2011年2 月18日-2011 年6 月8 日 笪菲、吕晓峰 2011年6 月9 日-2012 年7 月9 日 笪菲 2012年7 月10日-2014 年11月17日 邱红丽 2014年11月18 日- 至今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15 杨皓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投资总监、 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林翠萍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托管 人 1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 16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 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 年 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 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 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 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 2 、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9 月30 日 ,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9 只。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17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 (1 )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电话:021-68419518


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长 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1 号楼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长 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1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20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21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 -61616206 ,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虞谷云、周毅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温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 浙江省内) 、962699(上 海地区) 、0577-96699 (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22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4)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5)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6)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17)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24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2)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25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4)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25)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6)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7)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28)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9)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30)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1)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2)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3)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28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5)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6)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29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7)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经纪业务 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9)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 (40)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 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甘蕾 电话:020 -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1)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 、05、11、12 、13 、15 、16、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2)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43)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4)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5)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6)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3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 华远中心 4 、5 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8)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9)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3 (50)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1)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2)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长城 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34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4)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5)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zqsd.com.cn (56)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7)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35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8)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9)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0)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厦北楼 10 楼


36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61)深圳前 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2)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3)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37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64)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5)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6)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7)诺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38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8)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9)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0)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1)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39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2)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3)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4)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0 (75)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 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76)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7)中期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8)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41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9)上海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 天信息产业园 2 期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80)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1)上海 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2)北京 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层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3)大泰 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4)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5)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43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6)奕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87)安粮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同济大 厦 10-11 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 同济大厦 10-11 层(总部 )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 626 9988 公司网址:http://www.alqh.com/ (88)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44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9)北京 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90)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1)深圳 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 园B 栋3 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2)北京 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93)上海 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94)乾道 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95)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46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6)北京 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97)一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98)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47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9)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0 )上海 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大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101 )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2 )厦门 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48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03 )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4 )天津 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05 )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 中心 9 楼


49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06 )凤凰 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07 )上海 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8 )南京 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50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109 )上海 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10 )杭州 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111 )北京 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1 (112 )北京 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13 )上海 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郑秋月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6694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www.998fund.com (114 )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15 )上海 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5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6 )武汉 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17 )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18 )徽商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3 号楼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3 号楼4 、6 、7 层,6 号楼1 、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19 )北京 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 中心 341


53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0 )成都 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楼32 楼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1 号楼 32 楼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徐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21 )上海 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2 )上海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23 )北京 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5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 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24 )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 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25 )北京 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26 )北京 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55 (127 )万家 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 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8 )深圳 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 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周琳 (三)律师事 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5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经办律师:沈国权、杨依见


(四)会计师 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蔺育化 六、基金的申 购、赎回及 基金转换 (一)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 赎回的办理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 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57 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 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 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 赎回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 公司直销柜 台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基 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赎回时, 以基金份额为单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最 低份数为1 份 ,若某笔赎 回导致该持 有人在该网 点托管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1 份,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须 一起赎回; 赎回金额计 量单位为人 民币元,按 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以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基金管理 人在T+1 工作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 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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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和 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基金 品 种 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 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的规定, 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的手续费, 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 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具体费率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前端)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前端)见下表:





59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 100 万≤M <500 万 1.0 %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 后端) 持有年限 Y 费率 1 年以内( 含 1 年) 1.7 % 1 年—3 年(含 3 年) 1.2 % 3 年—5 年( 含 5 年) 0.6% 5 年以上 0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按持有 期递减,其 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 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最高不超 过赎回总金 额的0.50%, 赎回费用总 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 剩余75%作为注册登记费 。具 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Y 费率 不满 7 日 1.50% 满 7 日不满 1 年 0.5 %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 超过 3 年 0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 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 况 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率, 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5 、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 用 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 60 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外扣法” ,具 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 元, 申购金额为1 万元, 申购费率为1.5 %, 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 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8956.5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 万元申购 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归入基金财产。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2 : 某投资 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基金1 万份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 时已交纳申 购费用,则 其赎回费用 和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 万份基 金,可得金额为109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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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开放日 闭市之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本 基金的总份 额。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 告。





5 、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 则,即基金 的申购、赎 回以受理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6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 上述公式, 但应最 迟 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 暂停接受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在满足一 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申请。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不可 抗力; (2 ) 证券交 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 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4 )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 单 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 ) 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 (2 ) 、 (5 ) 、 (6 )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2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在满足一 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赎回申请。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 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 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 ) 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 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在至 少一种中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该基金的巨额 赎回。 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 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 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 余额。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63 (2 )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其余部 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 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 )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 总 份额的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 (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部 分延期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 当 尽 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如果基金 连续两个开 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 ,则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其他 1 、申购、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 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 手 续,投资者 自T+2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投 资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 人在T+1 日 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2 、暂停申购 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 ) 如果基 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 个开 放日, 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2 ) 如果基 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 个开 放日但少于两周, 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 64 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 提前1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3 )如果基 金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超过两周 ,则基金管 理人应在暂 停期间每两 周 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 )如果基 金连续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的 频 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收益。 3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 。 其 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按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做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4 、基金的转 换 基金的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现已开通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上证5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 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优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65 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1 )基金转 换申请人范围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2 )基金转 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适用销售渠道为: 本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伯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财 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莞证 66 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乾 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3 )基 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 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具体如下: 1 )各基金的 赎回费率


本公司旗下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 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医 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法律文件。 2 )基金转换 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 换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 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 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 转出 基金的申购 费率) ,0 ]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 (含等于或小于)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 基 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收 费方式和费 率水平,但 最迟应于新 收费办法开 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转换的计算公式


①中海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中海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 / (1+G )+F 转换补差费=[B×C/(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 转出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G 为基金转换 申购补差费率


68 F 为货币市场 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注: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②中海旗下除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为旗下其他任意基 金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C×(1-D)/ (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 转出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 申购补差费率


注: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记入基金财产。 (5 )基金转 换规则 1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办 理,且该销 售机构须同 时代理转出 基金及转入 基 金 的销售;








2 ) 基金 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 日多 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 ) “定 向转换” 原则,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 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 金的名称;





4 ) 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法” ,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 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基金份额 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所持任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单笔转出最低申请份额为50份。 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或降级。 如投资者申请全额转出其持有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余额, 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 69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且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 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该收 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以折算转入基金份额;





7 )单个 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份额 及净转换转 出申请份额 之和超出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 转出视同基 金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 )投资者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 )投资 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6 )基金转 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 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收到基金 转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申请 日(T 日) ,并在T+1日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 出基金转换 申请的网点 进行成交 查询。 (7 )基金转 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 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对上述基金 转换的业务 规则及注册 登记时间进 行调整,最 迟应于调整 生效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8 )拒绝或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③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 额的转出申请; ④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70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份额的转换申请;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 )发生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或更 新后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 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 理 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转换申请。 (9 )暂停基 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七、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 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 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 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 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 71 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 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 中, 前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 给后者, 由 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 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 力机关作出 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 令关闭或撤 销而导致解 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 程序除外) , 清算组(或 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 机构持有的 基金份额 分配给该机 构的债权人 以清偿债务 , 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中的 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二 )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一次或两次转托管是以注册登记机构规则为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 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 (三)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72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 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稳定的 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在控制风险、 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 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 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 (三)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 收益型价值公司, 上证红 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应了我们的投资目标; 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 本基金与上证 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 中海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 = 上证红利指数×70% + 上证国债指数×25% +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 (四)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 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 ; 债券及现 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 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 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 按照成本计算,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一只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 按照成本 计算,其 73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 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 投资原 则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 循以下主要原则: 1. 分红派现原则: 不仅注重上市公司历史、 当期分红派现能力, 更注视公司未来盈利 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投资那些品质有保障、业绩有支撑、发展有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2. 双向流程混合原则: 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 一级资产配置通过投资委 员会基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财政、 货币政策来决定; 二级资产配置通过行业景气度来决定; 而券种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作流程。 3. 备选库原则:本基金依照分红模型 DM (Dividend Model ) 、 分红潜力模型 POD (Potential On Dividend) 、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的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建立股票备 选库。 4. 动态组合原则: 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 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 尤其 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及个券非系统风险。 5. 流动性原则: 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 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 原则。 (六)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现金股利精选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公司开发的 DM 模型和 POD 模型筛选 出 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历年分红情况不仅要考察上市公司当期分红的绝对值还要 考察上市公司分红的连续性、 稳定性。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分红指标: ①、 财 务健康, 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充沛; ②、 公司在所属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期, 行业具有自然垄 断 性、 资源垄断性, 公司本身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③、 过去分 红派现能力。 公司当期分红能力 强说明上市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 则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 回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公司已进入回报期。④、未来分红潜力。 74 过去分红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对未来分红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本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的未来分 红潜力。 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分析及财务分析, 特别是注重上市公司货币现金、 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及每股净利润等指标的分析,挖掘出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1 、股票选择 策略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历史上分红能力强股票筛选 本基金运用本公司开发的 DM 模型 对所有上市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 外) 进行过去分红能力筛选。 主要通过现金股息率、3 年平均分红额等 6 项指标进行 综合评 价以反应上市公司过去分红强度、 持续性、 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 初步筛选出除上证红利 指数 50 家成 份股外的 150 家左右的上 市公司, 连同上证红利指数成份股 50 家, 共 200 家左 右股票作为中海分红增利基金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分红潜力股票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 ) ,本基金运 用 POD 模型 对其分红潜力进行精选。 中海 POD 模型由 3 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 5 个量化的核心指标构成。模型所用数据全 部为上市公司公布的历史数据,以保证客观性。中海 POD 模型 3 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 企业盈利能力, 财务健康状况及资产管理能力。 通过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 判断企业分红能 力的基础是否坚实, 未来分红潜力是否大; 通过企业短期、 长期负债等财务健康指标的分析, 判断企业分红意愿; 资产管理能力高的企业表明公司的经营效率高, 管理层能力很强, 有较 好的核心竟争力。 中海 POD 模型设置充分 体现了量化 、客观、易 操作的评价 原则。模型 中量化客观 性 指 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中海 POD 模 型对备选库 (I ) 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 形成 100 家左 右上市公司的股 票作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II)。 第三阶段: 股 票投资组合构造。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市场、 行业景气度及内、 外部研究报告, 特别是研究员的实地调研报 告,确定 50 只左右分红类股票。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完成股票资产投资 组合的构造。





2 、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国债、金 融债和企业 债(包括可 转债) 。根据 基金资产总 体配置计划 , 在 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 75 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建立由不同类型、 不同期限债 券 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个券选择原则: (1) 流动性较 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2) 有较高当 期收入的债券; (3) 预期有增 长、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对于信用等级相同的债券,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选取收益率高的债券; (5)预期信用等级得到改善、到期收益率预期可能下降的债券。 3 、权证投资 策略 运用 B-S 模 型、二叉树模型、隐含波动率等方法对权证估值进行测算, 通过权证交易来 锁定风险。通过承担适量风险, 进行主动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 (七)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的投 资比例为 35%-95% ;债券 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 ; 5 、 本基金保 持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权证投资 比例:一只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所有权证的 总金额,按 照成本计算 ,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该基 金资产净值 的千分之五 ;一只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 按照成 本计算,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 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6 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 基金在 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 还应提请董事 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 1) 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 5%以上 但不足 10% 的 股票; 2) 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 5000 万 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 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 (已过承销期) 的新股、 配股、 增发股票、 国债、 企业债券 等证券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 过基金净值的 5%的。 10、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7 、8 项外 ,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3 、有利 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77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 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390,394,538.82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0.6636 元,累计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636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67,013,646.51 93.39 其中:股票


367,013,646.51 93.3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672,567.54 6.53 8 其他资产


299,596.08 0.08 9 合计





392,985,810.13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5,248,544.49 50.0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78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29,405,953.62 33.1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724,970.00 1.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634,178.40 8.8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7,013,646.51 94.01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12 华测检测 5,930,510 34,634,178.40 8.87 2 600498 烽火通信 1,076,706 32,128,907.04 8.23 3 300253 卫宁健康 1,225,000 17,664,500.00 4.52 4 002281 光迅科技 616,300 16,449,047.00 4.21 5 300604 长川科技 405,720 15,948,853.20 4.09 6 000977 浪潮信息 650,600 15,666,448.00 4.01 7 002368 太极股份 511,700 15,663,137.00 4.01 8 002371 北方华创 328,700 15,468,622.00 3.96 9 002841 视源股份 255,614 15,387,962.80 3.94 10 603690 至纯科技 718,095 15,273,880.65 3.9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9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本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0,070.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86.29 5 应收申购款 74,739.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9,596.08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 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06.16-2005.12.31 0.71% 0.62% 4.43% 0.69% -3.72% -0.07% 2006.01.01-2006.12.31 92.48% 1.05% 64.78% 1.01% 27.70% 0.04% 2007.01.01-2007.12.31 95.01% 1.76% 99.28% 1.87% -4.27% -0.11% 2008.01.01-2008.12.31 -53.60% 2.13% -53.55% 2.23% -0.05% -0.10% 2009.01.01-2009.12.31 66.98% 1.74% 61.71% 1.51% 5.27% 0.23% 2010.01.01-2010.12.31 3.83% 1.49% -15.06% 1.02% 18.89% 0.47% 2011.01.01-2011.12.31 -17.91% 1.03% -12.02% 0.82% -5.89% 0.21% 2012.01.01-2012.12.31 4.55% 1.06% 6.28% 0.80% -1.73% 0.26% 2013.01.01-2013.12.31 7.73% 1.24% -7.09% 1.07% 14.82% 0.17% 2014.01.01-2014.12.31 7.48% 1.08% 35.88% 0.81% -28.40% 0.27% 2015.01.01-2015.12.31 19.43% 3.00% 10.11% 1.84% 9.32% 1.16%


81 2016.01.01-2016.12.31 -40.33% 2.20% -4.03% 0.95% -36.30% 1.25% 2017.01.01-2017.12.31 31.69% 1.14% 11.51% 0.39% 20.18% 0.75% 2018.01.01-2018.09.30 -16.14% 1.89% -5.84% 0.73% -10.30% 1.1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37.86% 1.67% 186.69% 1.26% -48.83% 0.41%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金 所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 基金申购款 及 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 产的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2 十一、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投 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参考 《中 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 组关于停牌 股票估值的 参考方法》 , 采用指数收 益法,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 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 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 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83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5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84 格。








(2 )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 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85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86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 0.5%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份 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87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 值的确认














8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 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买卖证券 的价差收入;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 3 、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至多分配十二次,基金成立不满 3 个月, 收益不分 配; 4 、基金当年 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89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 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 、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获新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 (1 )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首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 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90 (3 )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成立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基金转换 ”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章。 (3 )转换费





本基金 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章。 (4 )销售服 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 金 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91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 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至 12 月 31 日之间少于 3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8 、上述规定 因国家法律 、法规或政 策变化而发 生调整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公 告 , 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审 计 1 、本基金管 理人聘请江 苏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 通合伙)及 其注册会计 师 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 师,须事先 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 人 (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在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92 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实 施准则、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第五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 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 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认购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人将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年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 报告、基金 份额净值公 告 1 、基 金管理人 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经 注册 会计师 审计 的基金 年度 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管理 人在每年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 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纸上。 3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十五日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 报告。 4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93 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 、本基金持 续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一 天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 (九 )临时报 告和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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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 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 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 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 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 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 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或《更 新后招募说 明书》 ) 、 《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基金的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 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随 着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 性 变 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 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 95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 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 影响,如行 业竞争、市 场 前 景、 公司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人员素质等,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 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国际竞 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 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 国加入WTO 以 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 、流动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 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 的申购、 赎回及基金转换” 章节。 (2 )本基金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场 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 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及时启动流动 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96 2 )投资行业 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 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前提下 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不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 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 )投资资产 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 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及时启 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 )巨额赎 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延缓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六 、基金的申 购、赎回及 基金转换” 中“ (九)巨 额 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 明书“六、 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基 金转换”中 “ (九)巨额 赎 回 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2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 施,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 申购、赎回 及基金转换 ”中“ (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 )收取短期 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4 )暂停基金 估值


9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 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投资于权 证的风险 权证交易具有避险、发现价格以及优化配置资源、降低交易费用等一系列功能, 但是, 如果不恰当使用或风险管理不当则会导致巨大的风险。 (1 ) 杠杆交 易风险: 权证的高杠杆性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 一般 只需支付小额 的权利金, 便 可获得与标 的资产同样 的收益率, 这 意味着在标 的资产价格 向不利方向 变动时, 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也较大。 (2 ) 投资策 略风险: 衍生品的虚拟性和定价复杂性使得其交易策略远复杂于现货交易。 参与权证交 易时, 基金制 定的投资策 略是否有效, 所使用的模 型是否经过 充分的验证, 都会给 投资者带来风险。 特别是使用金融衍生品都是以组合资产和衍生品标的资产、 衍生品标的资 产和衍生品 之间的稳定 、可准确估 计的统计关 系为基础的, 当这样的关 系无法建立 或不可靠 时, 金融衍生 品就成为单 纯的投机工 具, 组合资产 也就无法得 到有效的保 护, 基金也难 以达到 自己的使用目的。 (3 ) 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由于存在 T +0, 高杠 杆性、 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 可能存 在 的机构 操纵, 会导致 权证 价格大 幅波 动, 偏离 实际 价值的 风险 作为一 个全 新的金 融产 品, 权 证价格存在非理性暴涨暴跌风险。


98 (4 )履约风 险:如发行人无法履约, 投资者可能蒙受全部损失。 8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金 投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具 的出现和发 展,如果投 资于这些工 具 ,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 因基 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 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 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从 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 、 在基金的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 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 于人民币5000 万元, 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宣布 本 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 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本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本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 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 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基金中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终 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99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发 起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终止 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 、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4 、对基金资 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 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 算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 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100 2 ) 、依照本 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 、销售基 金份额; 4 ) 、 作为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5 ) 、 依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6 )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 、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 、依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遵守基 金合同; 2 )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 ) 、配备足 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资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7 ) 、除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1 9 ) 、按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 ) 、严格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 、按基金 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照法 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承担 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 不 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 、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账户分别 设帐、进行 基金会计核 算,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及 基 金报告。 25 )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02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 、依法持 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 、依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5 )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 、遵守基 金合同; 2 )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 、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 、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基金, 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 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 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计算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 同 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 金管理人用 以处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 回 业 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 金投资和融 资的条件符 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 文 件 的规定;


103 14 ) 、按规定 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5)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15 年 以上; 17 )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 )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20 ) 、参加基 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托 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 理 人 追偿; 24 ) 、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 、 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认购、 申购、 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3 )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104 表决权; 5 )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 )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 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 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 ) 、提请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11 )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 、遵守《 基金合同》 ; 、 2 )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 、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 表决。 (1 )召开事 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持 有10%以上(不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 金合同》 ,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 、更换基金 托管人 5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105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持 有 人 份额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 )会议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开 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 召集,基金 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的,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106 (3 )通知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最迟应于 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 、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的期限、地点 5 ) 、会务联 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 )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召开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 、通讯方 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 、现场开 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 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 应占代表权 益 登 107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B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召集人应当 提前30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 2 ) 、通讯方 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D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 ,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议事内 容和程序 1 、议事内容 和提案权 1 ) 、 议事内容 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 的重大事项, 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持 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 在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4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 案(包括临 时提案) ,大 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 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10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用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 )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 终 109 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 开会方式的 表决。除非 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决。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2 名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3 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 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和 公告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110 定。 (五)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 金合同》 ,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 、更换基金 托管人 5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合同 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基金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本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本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 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7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 、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 、 基金清 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 111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 基金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 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 ) 、 基金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终 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 、对基金 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 ) 、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对基金 资产进行分配 5 ) 、制作清 算报告 6 ) 、 聘请会计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 、将清算 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2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 有 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 同存放及投 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112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合同》 印制件或复印件; 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裁或诉讼的, 《 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成立时间:2004 年3 月1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 算;办理 票 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113 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 全部资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 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 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 于危险状态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114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违反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试点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在业务 监督、核查 中的配合、 协助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管 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 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 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 ) 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 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 )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 在此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投资人申 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要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核实资金划拨情况; 对于赎回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 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 如基金管理人可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 115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 )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以 托 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 备付金账户。 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 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 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运用,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经双方协 商同意,基 金托管人还 可根据有关 规定开立其 他 投 资品种的账户。 6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和基金资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 上。 (四)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11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 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并 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 决方式 1 、因本协议 产生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 商途径解决 。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 方 均 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争议处理 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 同 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在争议解 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 议的修改与 终止 1 、协议的修 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修改后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依 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或基金合 同 规 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依 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或基金合 同 规 117 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 )发生 《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 注册登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 交易记录查 询及定期对 帐单服务 1 、 账户资料: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 个 工作日后 (T+2日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 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 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 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 个工作日 后(T+2日后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 、每季度结 束后20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30个 工作日内, 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4 、对于未主 动 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子对账单(包含电 子邮件或短信形式,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优先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 。 (三)网上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 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办理“网上开户” 和“网上交 易”业务, 适用银行卡 详见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上交易 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118 (四)红利再 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 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 和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转 换业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 放式基金的份额。 目前本业务仅限本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 119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伯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财 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乾 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 本公司 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七)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电子 对账单、 每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信息、 投资者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120 (八)投资者 投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二十一、其他 应披露的事 项 1 、2018-06-26





中海 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 、2018-06-30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8-07-04





关于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公告 4 、2018-07-26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新 增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 、2018-07-26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在奕丰金 融服务(深 圳)有限 公司参与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018-07-27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国联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8-07-30





中海 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 2018-07-30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9 、2018-08-04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第一 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8-08-11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8-08-14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1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 2018-08-28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2018-08-28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8-08-28





中海 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15、2018-08-28





中海 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6、 2018-09-29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8-10-12





中海 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8、2018-10-19





中海 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9、2018-10-24





中海 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 2018-12-05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 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批准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或/ 及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 122 可向基金管理人或/ 及基 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