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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165510)

信诚四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05 年 9 月 30 日注 册成 立。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经国 家工 商总 局核 准, 公司 名称 由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 “中 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我 司” ) , 并由 上海 市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核发新 的营业执照。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第七 十六 条的 规定 , 合同 当事 人名 称变 动不 影响 合同 义 务的 履行 。 本次 我司 名称 变更 后, 以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中 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 )不 受任 何影 响, 我司 将按 照约 定履 行权 利义 务。 如原 法律 文件 件对 生效 条件 、 有效 期限 进行 特 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0 年 9 月 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217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境 外市场特有的汇率风险及其他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若无特别说明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 基 金管 理人 :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风险揭示......................................................................................................................................................5 四、基金的投资 ..............................................................................................................................................12 五、基金的业绩 ..............................................................................................................................................25 六、基金管理人 ..............................................................................................................................................26 七、境外投资顾问 .........................................................................................................................................31 八、基金的募集 ..............................................................................................................................................32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4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3 十四、基金的财产 .........................................................................................................................................4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4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52 二十、基金托管人 .........................................................................................................................................54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 ...................................................................................................................................55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构 ..............................................................................................................................6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9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二十八、备查文件 .........................................................................................................................................99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信诚金 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发售 公告 》 ; 《业务规则》: 指《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代销 及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 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根据 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 的合 同 负责 基金 境外 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 的 条件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与其 签 订的 合同为 基金管理人 境外 证 券投 资提 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 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 的境外金融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 、更换 或撤销 投资顾问 ;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 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 人;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 定机 构 验资 并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备 案 手续,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申 请 购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 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 购、申购 、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以 及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可 以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 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括T 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 位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 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 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 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 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 整、台 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 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 风 险 揭 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主要 分为如下两类 , 一是 因投资标 的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的 市场类风 险, 包括 经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系统性或非 系统性 风险 ; 二是 持有 开放 式基金 的风险 ,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 申购 赎回 未知 价 风险 、 管理 人风 险 等。 另外 , 本基 金主 要投 向 海外新兴市场 , 投资者还将承担新兴市场的投资风险、国家配置风险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金砖四国” 相关的权益类资产, 主要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型 ETF 、 股票 等。 本基金存在以下特有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为境外投资基金 , 因此 基金 的投 资效 益将 受到 各国 汇率 、 税法 、 政府 政策 、 对外 贸易 、 结算 、 托管 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海外 许多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因此 这些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此外 , 海外 投资 的成 本 、 海 外市场的波动性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 2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是 “ 金砖四国 ” 。 与成熟市场相比, 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较 为粗 放, 经济 结构 欠平 衡, 对外 部经 济依 存度 高。 政治 上, 政权 、 政策 稳定 性和 可预 期性 低, 存 在国 家风 险。 一旦 外部 环境 恶化 , 国际 机构 将会 对新 兴市 场进 行风 险重 估, 一方 面资 产价 格会 随 着走低,另一方面货币贬值,通胀攀升会使得对新兴市场的投资蒙受更大的损失。 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 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 波动性较高等特点, 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往往高于投资于成熟市场。 以美国标准普尔 500 指数 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的 过去 5 年的 年平均收益波动率为 20.85% , 以摩根士丹利全球指数 (MSCI AC World Index )为代表的全球市场的 过去 5 年的年平均收益波动率 为 17.53% ,而以摩根士丹利金 砖四国指数(MSCI BRIC


Index )为代表的 “金 砖四 国 ” 的 过去 5 年 的年 平均 收 益波 动率 为 29.06% ,明显高于成熟市场及全球市场的波动率 (数据截至 2009 年末 ) 。 3 、基金中的基金 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为第三方基金, 此类投资方式蕴含的风险包括: 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 基金不具有实质影响力, 标的基金的投资风格及未来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偏离其投资目标, 而致使 母基金 的投 资失 效; 基金 管理 人对 第三 方基 金的 评估 大多 来自 于公 开披 露信 息, 这些 信息 往往 是 滞后 的, 并且 存在 所提 供信 息与 事实 不符 或非 事实 全部 的情 况。 另外 , 基金中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 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4 、国家配置风险 (1) 分散化不足 风险 与投资 于全球市场的基金相比,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四国资产 , 且均为新兴市场, 集中投资 风 险较突出 。 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基金可通过配置多国资产分散 各国 非系统性风险, 而本 基金 组合 由 于资产类别的有限可能导致相对较低 的风险 分散化程度 。 若四 国经 济联 动性 和市 场相 关性 日益 加 大,那么这种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会日益凸现。 (2) 地区配置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超额收益将部分来自于地区配置, 相应地, 这也 成为基金主动风险的主要来源 之一 。 本基 金将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对 四个 国家 及地 区进 行分 析进 而确 定投 资 比例 。 在分 析过 程中 , 各分 析指 标的 权重 的合 理性 , 参数 的准 确性 及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适用 性 、 时 效性都会影响策略的输出结果。 5 、行业集中风险 行业集中风险是指较行业均衡市场而言, 基金因投资于行业集中程度较高 的市场所面临的额 外风 险。 本基 金的 标的 市场 中, 巴西和俄罗斯的资源类股票权重较大, 仅能源及原材料行业占两 国上市资源的半数左右; 而在中国 (含香港) 市场, 金融行业是集中程度较为突出的行业。 在这 些市 场, 一旦 出现 行业 景气 度下 降、 行业 政策 发生 不利 转变 或行 业周 期进 入低 速增 长阶 段等 情况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 会对相关行业本身股价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拖累全市场。 6 、输出型经济风险 巴西 、 俄罗 斯、 印度 及中 国均 为出 口导 向型 经济 , 对主 要贸 易伙 伴的 依赖 性较 大 。 一旦 其出 现主要贸易伙伴国内经济不振或对外产品服务需求下降,将对四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7 、特定 ETF 的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均为 ETF 。海外市场中,部分 ETF 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 ETF 并非通 过持有指数成分股, 而是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 (互换等) 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 数收 益。 由于 不 是持 股复 制指 数, 而 是与 对手 方 约定 以一 定 的方 式换 取 指数 收益 ,因 此, 此类 ETF 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 ETF 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 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 另外, 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 且一般不进行每 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 ETF 的潜在违约风险。 8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 石油、 煤炭、 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 , 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 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甚至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 从而对本基金的收 益带来间接影响。 9 、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项目不完 全开放,对外资参 与证券投资的方式、 比例及购/ 售汇存在诸 多管制。因此,这些管制及其可能的不可预期的变化会给基金带来负面的影响。 10、税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 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 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 一定 影响 。 各国 、 地区 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所以 可能 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 影响。 11 、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 二)市场类风险 1 、经济周期风险 从各国经济情况来看, 均呈现显著的周期性特征, 并大致分为复苏、 过热 、 滞胀 以及衰退四 个阶 段, 在不 同的 发展 阶段 下不 同资 产及 行业 的投 资表 现存 在较 大差 异。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全球宏观 经济 、 微观 经济 、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可 能呈 周期 性变 化 , 从而 影响 到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 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 各国政策 的出 台、 废止 及变 化 , 如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 而标的资产的投资须以当地货币购买, 汇率变动将会影 响到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净值。 4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 发生变化或其波动率发生 变化 , 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5 、信用风险 (1)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 信用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生 变化 时, 可能 会产 生证 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2)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 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3)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 险,例如俄罗斯债券及迪拜世界债务违约事件。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各 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 资的 策略 。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策略 的 顺利实施。 7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8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 竞争加剧等 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的 下跌 , 或者 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 、金融衍生品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首先面临市场风险,又称作价格风险,指因标的资产(如利率、汇率、 股票指数、商品等)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 其次 , 投资 于金 融衍 生品 可能 带来 信用 风险 。 这里, 信 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对手风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 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 指标的资产的发行者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往往只需要支付相对于名义资产来说极少的现金, 因此衍生品一般具 有高 杠杆 性。 因此 , 由于 名义 资产 较大 , 基础 资产 微小 的价 格变 化可 能会 给投 资人 带来 难以 承受 的下 行风 险, 甚至 引发 平仓 。 另外 , 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 和复杂性也隐含着各种管理风险和操作 风险。 10 、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 临到期无法获得证 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11 、正/ 逆回购风险 正/ 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 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 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 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 三) 主动型 开放式基金风险 开放式基金 是一种收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 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 投资 工具 , 它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一定 获得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主动型 开放式基金的 一般 风险 主要包括: 1 、主动风险 主动风险,又称“积极风险” ,是指由于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资策略而导致的基金收益与 基准收益偏离的风险。 基金的主动风险和市场自身风险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总风险。 主动风险可能 来自于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选择等。 主动风险一般以跟踪误差衡量。 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e 是样本期内各时点的基金投资组合与基准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差额 R p ? R b,e 是 差额序列的均值,T 表示样本个数。 2 、流动性风险 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a.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 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变 现成 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 状况 下, 其流 动性 表现 是 不均 衡的 , 具体 表现 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在 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市 场流 动性 出现 问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 本增 加或 变现 困难 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 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b.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一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c.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可见《招募说明书》的“ 十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内容。 d.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5)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 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数量、 赎回金额以基金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投 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 赎回基金单位时, 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 而 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 投资人无法预知, 因此投资人 在申 购、 赎回 时无 法知 道会 以什 么价 格成 交, 这种 风险 就是 开放 式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价格 未知 的 风险。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 4 、基金投资风险 开放式基金作为集合投资形式, 会事先设定 投资目标 及相对应的投资策略。 不同的投资目标 将带来各异的 投资风险。 例如 , 股票 型基金投资风险 比债券型基金高 , 混合 型居 中 ; 小盘 成长型 基金投资风险 相对大盘价值型基金较 高,平衡型基金居中。投资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 符合 自己的 风险承受能力及意愿 的基金品种。


5 、投资管理 类 风险 开放式 境外投资 基金 的相关参与机构众多, 这些机构的 参与合作 存在诸多 潜在 风险 , 主要 包 括: (1) 基金管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 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 可能 在境 外投 资 管理 活动 中违 法违 规 操作 ,或 者 在与 基金 持 有人 的利 益 可能 发生 冲突 时照 顾私 利,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损 失, 形成 基金 管理 人诚 信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专 业水 平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 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 益受到不利影响。 (2) 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 顾问 风险 是指 基金 管 理人 在选 择投 资顾 问 由于 采用 的 标准 及掌 握 的信 息有 一定 的时 效 性和局限性而导致所聘的投资顾问不能较好地履行预期的投资顾问职责。 例如, 在境外投资管理 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 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风险是 指基金托管人或境 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 资产的过程中,由于 自身或外在因素, 可能在投资运作合规监管、 资金调拨和证券交割及各类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 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 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 经纪 商风 险是 指由 于 证券 经纪 商自 身或 外 在的 不利 因 素而 出现 的不 能有 效 完成 证券 经 纪业务及其它职 责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6 、技术类风险 (1)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人为差错而影响基金日常运作导 致及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例如, 当计算机系统、 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 可 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 、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又如 基金 经理 或交 易员 在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业 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 (2) 估值风险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 模型 风险 是指 由于 投 资决 策或 风险 管理 所 依赖 的金 融 模型 错误 或参 数不 准 确而 引发 的 风险。


(4)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上述违规操 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账假平, 会 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7 、不可抗力风险 指自然灾害 、 政治 动荡 、 战争 、 恐怖 事件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 影响 到当 地证 券价 格及 证券 市 场的 正常 运作 , 从而 给基 金收 益带 来负 面影 响或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 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 ETF 和股票的精选,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以下简称 “ETF ” ) ;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政府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可转 让存 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行 票据 、 商业 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 工具 ; 金融 衍生 产品 、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 金合 同中 , “金 砖四 国” 是指 巴西 、 俄罗 斯、 印度 、 中国 (含 香港 )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 于“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以“金砖四国”至少一国/地区为主要投资范围的 ETF 以 及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 (1) 在 “金 砖四 国” 登记 注册 的企 业 , (2) 主营 业务 收入主要 来自于 “金砖四国” 的企 业。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 “金 砖四 国 ” 相关 的金 融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权 益类 资 产的 80% , 其余不高于 20%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 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3 产,如台湾股票等 。 本基金投资于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且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ETF 应在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 , 则本基金 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 “ 金砖四国 ”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其不可多得的资源禀赋、 较为成熟的经济体系为其成长的可持续性亦提供了后续支撑。 因此, 将 “金砖四国 ” 相关证券资 产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并严格控制风险,本基金有望为投资人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于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 “ 金砖四国 ” 各国家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进一 步的个券精选, 构建组合,追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资产配置 策略 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和地区配置两个层面。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 原则上, 本基金将积极投资于 ETF 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当权益类市 场整体系统性风险突出, 无法通过地区配置降低组合风险的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将降低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但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同时 , 本基 金将 运用 积极 的地 区配 置策 略, 在追 求超 额收 益的 同时 , 分散 组合 风险 。 地区 配 置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依据对全球和投资目标市场的经济和金融参数的分析, 综 合决 定主 要目 标 市场 国家 地区 的投 资 吸引 力和 投 资风 险, 进 而决 定各 个 国家 地区 市场 的投 资比 例。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主要从估值指标和动量指标两类指标入手。 长期 看, 价格 必将 回归 价值 。 估值 指标 包括 预期 盈利 收益 率 (E/Y) 和市 净率 (P/B ) 。 本基 金将对各个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 选择相对低估的市场。 同时, 将各个市场当期值与其 历史水平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较大程度的低估或高估。 短期 看, 价格 回归 价值 的路 径各 不相 同, 市场 动量 因素 会影 响短 期收 益。 因此 , 本基 金在 考 察价值的同时还将引入动量指标,主要包括 1 个月价格动量和 12 个月价格动量。 综合估值水平判断和动量分析的结果,得出初步地区配置建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 的定性分析将 检验 定量 分析 , 并对 初步 配置 进行 校准 。 主要分析投资者情绪及风险偏 好、 政府 政策 转变 、 经济 结构 变化 和特 殊事 件冲 击等 。 例如 , 低估 的市 场可 能会 继续 下行 或者 在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4 长时间都处于低估状态。 同时, 结构性变化可能导致最初的估值信号变得不那么强烈或者不足以 触发 市场 表现 。 另外 , 定性 分析 还将 客观 审慎 的对 分析 师预 测值 进行 合理 调整 , 以克 服预 测值 的 “过分乐观偏差” 。 该过程实质上包括了对定量分析中所采 用的因子进行 深入分析 , 以及 对定 量 分析不能覆盖到的一切有效信息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以上 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决定各国家地区的配置 权重 。 2 、拟投资 ETF 和个股的选择 (1)拟投资 ETF 的选择 本基金在甄选 ETF 时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标的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指数的市场代表性不仅体现在其能够较好反映全市场收益,更 在于其与市场经济运行情况及预期的较高的相关性。 因此, 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 ETF 有利于地 区配置策略的有效执行。 2 )流动性。关注 ETF 的流动性包括两个层面:第一,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情况。 一般而言,成分股的流动性愈好,ETF 的流动性愈好。第二,ETF 本身的流动性指标,例如 ETF 市值规模、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ETF 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 )等。 本基金亦会根据不同资 金规模假设对标的 ETF 进行市场冲击检验。


3 )跟踪误差。跟踪误差即意味着积极风险(active risk )。积极风险愈低,ETF 的跟踪效 果愈好。 4 )总费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 )。ETF 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投资人在投资时须考虑 其购买和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费、托管费及前端收费等等。 5 ) 折溢 价情 况。 由于 ETF 存在 以实 物申 赎 (股 票组 合 和 ETF 份额 互换 ) 为基 础的 套利 机制 , 折溢价水平一般较低。本基金将选择折溢价波动较小的 ETF 。 (2)个股的选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秉承价值 主导的投资理念,甄选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个股。 本基金将根据调研考察和案头分析寻找基本面优良的股票, 指标方面主要关注税后盈余增长 情况、毛利率情况及资产回报情况等,同时强调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是否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估值 指标 识别 低估 品种 , 主要 关注 市盈 率、 市净 率和 市现 率 。 若为 成 长型股票,还将考察“ 市盈率 相对盈利 增长比率 ”(PEG )辅以判断。 本基金还将结合行业研究分析进行个股的行业配置调整, 实现风险分散化。 本基金管理人行 业研究包括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容 。 3 、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仅作战术性规避风险之用。 当全球股市整体估值过高或基金由于 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充分分散风险时, 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国家信用债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或 其他投资级及投资级以上 的债券,例如美国国债、七大工业国(G7) 发行的主权债券等。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不限于 “ 金砖四国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5 4 、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1)运用原则 为了服务于“金砖四国”投资配置、投资策略执行以及风险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能会进行 一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投资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 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原则: 1 )避险 目前全球股票市场之相关连动性越来越高, 提高了齐涨齐跌的风险, 股指期货、 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是系统性风险避险操作的有效工具, 可减小基金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 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亦可为控制外汇汇兑风险的重要策略。


2 )有效管理 金融衍生品具有交易成本低及流动性佳等优点, 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管理, 可提高基金 投资组合的管理效率。 (2)风险管理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的风险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分析 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须进行周密的投资分析,分析本身要有严格的论证基础和根据。 2 )交易执行





依据投资分析,来进行投资决定,并由交易部门来执行交易,做成交易执行纪录。 3 )投资检讨 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过后,须进行投资检讨,以落实投资的事后评价。 4 )交易限制 严格遵守监管机关对金融衍生品的各种法规限制,并根据风险状况设立交易限额。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 (总回报 ) 。 标准普尔是全球最重要指 数 供应 商之 一, 其编 制的 指数 得到 了全 球金 融参 与者 的广 泛应 用。 与标准普尔指数直接关联的投资资产在 1.5 万亿 美元 以上 , 有 5 万亿美元以上的资产以标准普尔 指数 为基 准, 超过 了其 他所 有指 数供 应商 规模 之和 。 其中 , 标普全球宽基指数 (S&P Global BMI Index )是世界上第一只采用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球市场指数。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含香港) 市场指数 是标准普尔为本基金所定制 , 由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及 日常维护。 该指数主要覆盖了在全球各大交易所上市的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砖四国股票, 是适合 作为以 “金砖四国 ” 为主要标的的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含香港) 市场指数由五个子指数的成分股构成, 并按各成分股的自由流 通市值加权编制而成。 这五个子指数分别是 标准普尔 巴西指数、 标准普尔 俄罗斯指数、 标准普尔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6 印度指数、 标准普尔 中国 指数 (剔 除B 股) 及 标准普尔 香港 指数 。 它们均 为标 准 普尔 现有的标准 指数 , 隶属于 标普全球宽基指数体系。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含香港 ) 市场指数编制方法与标普全 球宽基指数体系一致,样本行业划分遵循全球行业分类体系(GICS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 “ 金砖四国 ” 相关的权益类资产。 从所投资市场看, “ 金砖四国 ” 均属 于 新兴市场 , 其投 资风险往往高于成熟市场 ; 同时 , “ 金砖四国 ” 经济联动性和市场相关性存在 日益加大的可能性, 因此本基金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也可能较其他分散化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 投资 基金 更高 。 从投 资工 具看 , 权益 类投 资的 风险 高于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的 风险 。 因此 , 本基 金是 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一般 的投资 于全球或成熟市场的偏股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 1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每月审议基金经理递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并 就提案内容进行决议。 具体 流程 为基 金经 理根 据 定量 模型 及定 性判 断 对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例 及地 区间 配 置比 例形 成 资产配置提案,供月度投决会讨论。投决会就该提案有权驳回、修正。 基金经理须根据每月投决会形成的资产配置决议, 对日常交易进行事前检查, 以确保该资产 配置决议得到贯彻。 2 、证券选择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即本基金所投资的 ETF 和股票必须在此备选库中。 首先 , 本基 金将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基 本要 求形 成投 资标 的初 选库 。 在此 初选 库范 围内 , 投研 人 员根据流动性观察、基本面研究等提交建议有关证券进入备选库的报告,由 QDII 投资研究联席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7 会议 决定其是否进入投资标的备选库。 备选库形成后, 管理人对库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 并进行 出库和入库的调整。 3 、组合构建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建方面, 基金经理 将依据 基金合同 的各项 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 并依据基金投资 风格 , 从备选库中选取 券种初步 构建投资组合 。 在初 步组 合形 成后 , 管理 人将 利用数量 化 方法 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回顾是管理人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步骤。 本基金将定期回顾检验组合的业绩及风险 数据,以便对组合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和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 基金净值 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2)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包括 ETF )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不包括 ETF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 (不包括 ETF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不得购买证券 (不包括 ETF ) 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资 产。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 任何 一 只境 外基金,不得 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7) 本基 金 为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8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 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不做杠杆放大交易。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ETF 、债券(不含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权 益类 资产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60% 。 4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9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 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 足索赔需要。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 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 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0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12 、 买卖 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一)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 的投 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若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五 )代理投票 1、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投票权利时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 2 、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 3 、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日常运作非重要事项 、持股比例较低 、支付较高 费用 等各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投票 表决 。


4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 十六 )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管理, 将从经纪商的选择、 经纪商的考核、 佣金政策和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1 金交易文档保存等各方面来加以规范。 1 、证券交易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 基金管理人对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如下所示: (1) 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 (2) 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 报告 、 市场 分析 、 个股 分析 报告 及其 它专 门报 告,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 提供 专门 研究 报告。 (3) 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能实现较佳价格 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 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 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 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7)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 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 、证券交易经纪商的考核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进行 综合 考 评, 并 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 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 分仓中存在或潜 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妥善处理。 (十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核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和业绩数据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286,216.62 22.29 其中:普通股 2,286,216.62 22.2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6,822,443.56 66.5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2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1,136,340.29 11.08 8 其他资产 11,158.64 0.11 9 合计 10,256,159.11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 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019,863.63 20.45 美国 266,352.99 2.70 合计 2,286,216.62 23.15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信息技术 556,287.72 5.63 工业 499,952.39 5.06 其他 487,809.08 4.94 日常 326,971.82 3.31 非必须消费品 218,579.58 2.21 医 196,616.03 1.99 合计 2,286,216.62 23.15 注: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进行行业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CHINA EVERBRIGHT GREENTECH L 光大绿色 环保 1257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67,000 393,830.42 3.99 2 DALI FOODS GROUP CO LTD 达利食品 3799 HK 香 港 中国香 港 66,000 326,971.82 3.3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3 交 易 所 3 ALIBABA GROUP HOLDINGSP ADR 阿里巴巴 BABA U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国 235 266,352.99 2.70 4 ALIVING SERVICES CO LTDH A-Living Services Co Ltd 3319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24,000 256,804.61 2.60 5 GREENTOWN SERVICE GROUP CO L 绿城服务 2869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44,000 243,147.78 2.46 6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中芯国际 981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32,000 237,656.90 2.41 7 BESTWAY GLOBAL HOLDING INC 百威环球 控股有限 公司 3358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72,000 218,579.58 2.21 8 CHINA TRADITIONAL CHINESE ME 中国中药 570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42,000 196,616.03 1.99 9 VITASOY INTL HOLDINGS LTD 维他奶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345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4,000 93,978.66 0.95 10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700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香 港 100 28,439.98 0.29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4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WISDOMTREE INDIA EARNINGS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 1,486,912.60 15.06 2 ISHARES MSCI BRAZIL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1,248,350.54 12.64 3 HANG SENG INDEX ETFHK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1,215,914.91 12.31 4 VANECK VECTORS RUSSIA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786,072.43 7.96 5 IPATH MSCI INDIA INDEX ETN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691,737.96 7.00 6 TRACKER FUND OF HONG KONG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554,632.49 5.62 7 ISHARES 13 YEAR TREASURY BO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514,433.46 5.21 8 CSOP HS CH ENTERPRISES 2X LP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177,217.53 1.79 9 HANG SENG CHINA ENT IND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147,171.64 1.49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中 没有 发 行主 体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的,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5 3 应收股利 10,960.60 4 应收利息 99.30 5 应收申购款 98.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58.6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2.19% 0.53% -2.19% -0.53% 2011 年1 月 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80% 1.09% -26.41% 1.36% 5.61% -0.27% 2012 年1 月 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7.83% 0.87% 15.73% 0.94% -7.90% -0.07% 2013 年1 月 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5.27% 0.88% -1.58% 0.89% -3.69% -0.01% 2014 年1 月 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9.77% 0.77% 2.11% 0.80% -11.88% -0.03% 2015 年1 月 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9.45% 1.27% -4.15% 1.23% -5.30% 0.04%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6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8.32% 1.10% 16.84% 1.04% -8.52% 0.06%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18.58% 0.94% 31.06% 0.64% -12.48% 0.30% 2018 年1 月 1 日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14.25% 1.02% -3.50% 0.86% -10.75% 0.16% 201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7.20% 1.00% 23.88% 1.00% -51.08% 0.00%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建仓期自2010 年12 月17 日至2011 年6 月16 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法定 代表人:张翔燕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7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 :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行 长、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济 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 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 远先 生, 董事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信托 管 理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董事 会秘 书、 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 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洲 区资 产管 理业 务投 资总 裁、 瀚亚 投资 (新 加坡 ) 有限 公司 首席 执 行官 。 现任 瀚亚 投资 集团 首席 执行 官兼 瀚亚 投资 (香 港) 有限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瀚亚 投资 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


魏秀 彬女 士, 董事 , 新加 坡籍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 区域 合规 经 理、 施罗 德投 资管 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 现任 瀚亚 投资 首席 风险 官、 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监事 。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金光 辉先 生, 独立 董事 , 澳大 利亚 籍, 商科 硕士 。 历任 汇丰 银行 资本 市场 总监 , 香港 机场 管 理局财务总经理、 战略规划与发 展总 经理 、 航空 物流 总经 理, 南华 早报 集团 首席 财务 官 , 信和 置 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8 夏执 东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 究员 , 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 总部 基金 管理 业务 ” 自 2012 年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 女士 , 执行 监事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日本 兴业 银行 上海 分行 营业 管理 部主 管 、 通用 电气 金融 财务 (中 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经理 。 现任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 资源 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 燕女 士,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综合 计划 部总 经理 ,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行 长、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济 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 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 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安达 信咨 询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审 计员 , 中乔 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唐世 春先 生, 副总 经理 , 法学 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 督察长 周浩 先生 , 督察 长, 法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公职 律师 、 副调 研 员, 上海 航运 产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 中信 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刘儒 明先 生, 工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永昌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担任 基金 经理 ; 于富 邦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 于金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9 理; 于台 湾工 银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于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担任 境 外投资部经理。2009 年6月加入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外投资副总监,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 年1月26日发 布公 告, 刘儒 明先 生自2019 年1 月25 日起不再担任本 基金 的基金经理。截止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本基金由李舒禾女士单独管理。 李舒禾女士,商学硕士。曾任职于台湾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宝来全球ETF 稳健 组合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宝来黄金期货信托基金经理。2011 年3月加入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曾任基金经理: 王鼐先生,于2013 年1月18日至2014 年11 月5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0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是: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健 发展 的机 制 , 使公 司的 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 免受 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渗透 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监 督层 次, 贯穿 了各 业务 流程 的所 有环 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 性原 则: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 关所 制定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 不得 与 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行 、 监督 体系 的分 离以 及公 司各 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 的设 置分 离 (如 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 形成权责分明 、 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而不 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将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 各部 门及 广大 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交易 、 投资 研究 、 市场 开发 、 绩效 评估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1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审计 委员 会,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与 基金 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 点的 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 监督检查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 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 制定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 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 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 下, 独立 于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各 岗位 、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 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本公 司特 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本管理人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发布公告, 根据对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实际 管理 情况 ,经 双方协商,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2 的 境外投资顾问 瀚亚 投资 (新 加坡 ) 有限 公司 (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 就 终止本 基金 的 《投 资顾 问协 议》 达成 一致 意见 ,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 瀚亚 投资 (新 加坡 ) 有限公司 不再担任 本 基金的境外投资顾问。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217 文核准。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0 年11 月8 日至2010 年12 月10 日 。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99,098,319.1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99,835.02 元人 民币 。 上述 资金 已于2010 年12 月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80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99,098,319.14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9,835.02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 399,198,154.1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其 中,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的基 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总额为 990.35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12 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 上市交易。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3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1 年 1 月 20 日 (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等其他有关规定。 (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 最近一个净值披露日披露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七)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 1 、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 2 、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 、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 八)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 1 、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 基金合同终止;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4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九)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包 括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 购与 赎回 和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与赎 回两 种 方式。 (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 基金 发售 公告 ) 。 投资 人应 当在 上述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香 港 联合 交易 所 和美 国纽 约 证券 交易 所 同时 正常 交易 的工 作 日 ( 各交易所 休市 日信息将提前公布于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 网站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 或非开放 日 受理 或者拒绝受理 投资 人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 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5 2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折 算为 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 、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基 金账 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6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2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投资人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6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除外 。 如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非 正常 停市 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 本基 金场 外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以基 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 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技术 条件 不允 许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外)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 高于净申购金额的 5% ,且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 金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赎回 费率 为 1.50%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 ,按 照持 有时 间 递减 ,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越低 , 赎回 费用 等于 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 N ≥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用在扣除 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4 、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 易方 式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 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 率。 6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 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6%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 净申购金额=50,000/ (1+1.6% )=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8 申购份额=49,212.60/1.050=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从场外 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869.14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6,869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6,869 ×1.05=49,212.4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12.45-787.40=0.15 元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基 金份额 46,869 份, 退 款 0.15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从场外 赎回 持有期未满 1 年 但不少于 7 日的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对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 从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 金,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可得 金额 为 10,945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2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场外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下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下舍 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9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 (1) 接受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0 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非 正常 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 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12)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3)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 些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 购款 项将 相应 退 回投 资 人 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1)到(9) 项和第(11 ) 、 (13) 项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1 2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正常或 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 已 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 供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 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2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 人 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制 执行 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的 投资 人 。其中: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申请办理。 3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3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5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基金时所发生的费 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 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 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 “ 税收 ” )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 包括投资顾问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1.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1.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4 H=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 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 在境外开立外币 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5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并为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债券 、 衍生 品、 存托 凭证 、 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 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价估值; 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其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6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债券 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 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 金托管人。 3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 市衍 生品 如果使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的确定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否则 基金 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 4 、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 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通过书面 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6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 如果上 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人 民币 对 主要 外汇 的汇 率应 以 当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即期汇率中间价;涉及人民币对其他币种的即期汇率,采用美元作为 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10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7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 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8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以 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等 项目 后 的余额。 1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 益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采用 期 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具体日 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3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 分配 12 次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5%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8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9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后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披露。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0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和管理人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 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 (T 日为开放日) 通过 指定 媒介 和管理人网站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后 2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和管理人网站上 。 (六)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 编 制 , 由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 行复 核。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1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2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8 、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遇 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 能对 基金 投 资产生重大影响;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有关 交易 管理 、 佣金 返还 安排 、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 记录 的文 件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 的,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 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3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4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 叁 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 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 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 员 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 证 券、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混合型 、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5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 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二十 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 港” ) 早于 1964 年成 立 , 并在 2001 年 10 月1 日正式重 组为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 港( 控股)”) -则于 2001 年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7 月 25 日开 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6 要受香港金管局 、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7 年末,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399 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417.4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1.76% 。中银香港(控股) 的财务实力及双A 级信用评级,可媲 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 广阔的客户基础, 且连续四年成为 “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 《银行间杂志》 , 并三 度获 得 “香 港区 最佳 银行 ” 《银 行家 杂志 》等 。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 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 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 托管 行, 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 类 QDII 集成计划 之境 外托 管行 , 另于 2010 年服务市 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债券 通” 的领域








=>自开 通至今 ,持 续维持 最大 的市场 份额





在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RQFII) 的领域


=>成为 此类人 民币 产品的 最大 香港服 务商

















在离岸人 民币CNH 公 募基 金的领 域





=>成为 市场上 首家 服务商(2010 年8 月)




















=>目前亦 为最大 的服 务商





在港上市 的交 易所买 卖基金(ETF)








=>中资 发行商 的最 大服务 商之 一





在离岸私 募基 金的领 域








=>新募 长仓基 金的 最大服 务商 之一





在非上市 的股 权/ 债权投 资领 域





=>香港 少有的 服务 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 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 业杂 志 所 获托 管奖项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7 亚 洲投 资人杂 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 提供者 奖项 - 最 佳跨 境托管 亚洲 银行 (2012 )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 专家系 列奖项 : -


最佳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 中国 区托管 专家 (2016)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 领袖奖 项: Fanny Wong - 香港 区年度 托管银 行家 (2014)


































































































































































































截至 2017 年末,中银香港( 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11,623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 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直接领导。针 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 主理 结算 、 公司 行动 、 账务(Billing) 、 对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 服务 、 产品 开发 、 营销 及 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 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 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 以提供同时区 、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 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 “中银保诚” ) 提供。 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 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 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8 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 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 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 参加中银香港前, 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 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 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 的企 业董 事。 黄女 士亦 热心 推动 行业 发展 , 包括 代表 中银 香港 继续 担任 「香 港信 托人 公会 」 行 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 年9 月至 2015 年6 月期间, 获「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 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张海萍女士 托管运作主管 张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加入中银香港前,张女士曾任职于所罗门美 邦、纽约梅隆银行、摩根大通和道富银行。来香港工作之前,她曾在美国纽约和达拉斯工作。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 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 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 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 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 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 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 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 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 除非市场/ 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 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 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 管 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统需使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9 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 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 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 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 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 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系 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 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 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 ;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 (FIFO) ;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 偿还(Amortization) ;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 ;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六、托管业务的主 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 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 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 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 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 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 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 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 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 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 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 如: 员工守则, 了 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 如 : 信息 安全 管理 办法 , 包括 托管 系统 用户 之管 理、 权限 之设 定等) 缮制 , 并因 应有 关条 例、 指 引或政策 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0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 要内 容包 括: 账户 开立 、客 户账 户管 理、 结算 程序 、公 司 行动 程序 、 资产 核对 、 资金 报告 、 账单 、 投诉 、 应急 计划 等等 。 以及 《托 管系 统进 入控 制规 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 容涵 盖系 统范 围、 系统 描述 、 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 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 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料高 度保密。 七、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一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 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十 二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人: 蒋焱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客服电话:400-666006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 citicprufunds.com. 2 、销售 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1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联系人: 陆志俊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2 (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 -63586210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4)中国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4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环球企业园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 -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5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2)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6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 、19 、36 、38、39、41、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7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ijin.txsec.com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8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1 号楼6 层2 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怀春 (33)红塔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9 (3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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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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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深圳众禄金融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0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4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1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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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466-788 (44)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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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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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47)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2 (4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5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52)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5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3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55)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6)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 —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7)北京广源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4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9)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2) 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电话:0755-238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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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58 (6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6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2 http://htmz.lhygcn.com/ (6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6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7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人代表: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7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网地址:www.harvestwm.cn (72)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室 客服电话:400899100 网 址:http://www.yibaijin.com/ (7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人代表: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7 网址:http://www.zszq.com (7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邮编:510623 (7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赵俊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俞佳琦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秦悦民 、俞佳琦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二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 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 、委托、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 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 申购 、 赎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9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 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 、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0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 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 得收入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复核 、 审查 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1 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并协 助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所 投资 市场 与基 金投 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2) 按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 部门 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申报;


(23)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 性;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2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3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 , 在表决截止日前 公布 2 次 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4 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 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5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百分 之五 十)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计票 (1) 现场开会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 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7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6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7 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联系人:陈国勋 联系 电话 : (010 )66594856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中实际可 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8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以下简称 “ETF ” ) ; 普通 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 衍生 产品 、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投资于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b.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c. 本基 金合 同中 , “金 砖四 国 ”是 指巴 西、 俄罗 斯、 印度 、中 国( 含 香港 )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以“金砖四国”至少一国/地区为主要投资范围的 ETF 以及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 (1) 在 “金 砖四 国” 登记 注册 的企 业, (2) 主营 业务 收入主要 来自于 “金砖四国” 的企 业。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 “金 砖四 国 ” 相关 的金 融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权 益类 资 产的 80% , 其余不高于 20%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 产,如台湾股票等 。 d.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 , 则本基 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a.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 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 的 20% 。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b )本 基金 持 有同 一机 构(政 府、 国 际金 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c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 或地 区市 场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 )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9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资 产。 f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任何 一只 境 外基 金, 不得 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g ) 本基 金为 应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h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i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b.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a )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投 资境 外伞 型基 金的 ,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i) 其他基金中基金;


(ii)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iii)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c.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iii)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100% 。本基金不做杠杆放大交易。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ETF 、债券(不含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f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资产的 60% 。 d.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ii)存款证明;


(iii) 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 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e. 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1 以满足索赔需要 。 e )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 f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并 承担 由于 不 一致 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f.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 )购买不动产。 b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c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d )购买实物商品。 e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f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g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h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i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j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k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l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m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n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 及 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2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事 项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财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业务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或其 投资顾问 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或基金管理人未 责成投资顾问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 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或其 投资顾问 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 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或其投资顾问 的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3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 方机构履行 。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 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等, 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 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4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 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 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否以良好 形式 转让 ) 。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或 其 委托 的第 三 方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在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及由其委托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 证不承担责 任。 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5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 15: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 前一日的 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在当日 18 :00 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 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其中,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 计算结果计提。 7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 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及其他中介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 进行 估值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但是 , 对于 其中 因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 )业务操作不当、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6 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 (含罚金等) 与估值有所差异的, 该等差异应由 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11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 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 其中 的信 息 限制 在为 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之目 的而 需要 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各自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7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中信保诚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 撤单、 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银联通合作, 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渠道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 网上 交易 , 按照 网上 交易 栏目 的相 关提 示即 可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五)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 查询服务。


( 六)在线服务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8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 网上 资讯 、 网上留言等服务。


( 七)客 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 述方 式联 系本 基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通 知》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自 2018 年6 月 18 日以 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 息披 露报 纸为 :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商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6 月 22 日; 2.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赎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2018 年 06 月 28 日; 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QDII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2018 年 07 月 02 日; 4.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2018 年 07 月 19 日; 5.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018 年 07 月 31 日; 6.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2018 年 07 月 31 日; 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08 月 22 日; 8.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 08 月 28 日; 9.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8 年 08 月 28 日; 10.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 因境 外 主要 市场 节 假日 暂停 申赎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2018 年 08 月 30 日;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9 1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赎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2018 年 09 月 20 日; 12.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0 日;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山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2 日; 14.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赎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5 日; 1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0 月 16 日; 16.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 年 10 月 24 日; 1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州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01 日; 18.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赎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21 日; 1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民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21 日; 2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8 年 11 月 23 日。 二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 citicprufunds.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0 3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