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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鼎利纯债A(006431)

汇安鼎利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 安鼎利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汇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 提示 】 
1、 本基金 根据 2018 年 9 月 6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会 ” ) 《 关于
准予汇 安鼎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8]1423 号)进行 募集 。 
2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 景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本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分 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用 非
公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不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ABS )是一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其向 投资 者
支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 础资 产池产 生的 现金 流或 剩余 权益。 与股 票和 一般 债券 不同,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是对 某一 经营 实体 的利益 要求 权 , 而 是对 基础 资产池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和 剩余权 益的 要
求权 , 是 一种 以资产 信用 为支持 的证 券 , 所面 临的 风险主 要包 括交 易结 构风 险、 各种原因 导
致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 流与 对应证 券现 金流 不匹 配产 生的信 用风 险 、 市 场交 易不 活跃导 致的 流
动性风 险等 。 
本基金 可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本 基金可 能由 于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而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以及流 通受 限
期间内 证券 价格 大幅 下跌 的影响 。 
5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属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低 风险品 种,其 长期 平均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6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包括 (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机构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中
的纯债 部分)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货币市 场工具 、国债 期货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 分
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7、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8、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也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11 、 本基 金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超过 前述 50% 比例 的除外 。 
第一部 分绪 言 
《汇安 鼎利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汇安 鼎利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汇安 鼎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汇安鼎 利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汇安 鼎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汇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汇安鼎 利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汇安 鼎利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汇安 鼎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汇安 鼎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
次会议 《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点 办
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汇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汇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1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日) , n 为自 然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 :指 《汇 安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托管 :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4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 申购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情形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2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53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4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56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投 资人在 认购/申购基 金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 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57 、C 类基金 份额 :指投 资人在 认购/申购时 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而 是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并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58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9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基 金合 同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5 号中青 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军 
成立时 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田 云梦 
联系电 话: (010 )56711600 
汇安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6]860 号文 批准
设立。 
二、主 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何斌先 生,董 事长 。20 年 证券、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东北 财经大 学国 民经济 计划学 学士 ,
先后就 职于北 京市财 政局 、北京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基金 监管部 ,
曾任国 泰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经理 、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督察 长、 副总 经理 。 现 任汇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秦军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代理 督察 长。18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清 华大学 MBA 。
曾任中 国航 空工 业规 划设 计研究 院监 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中合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汇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代理 督察 长。 
赵毅先 生 ,董 事。1992 年毕业于 东北 财经 大学 工业 经济专 业,1999 年获 该校 经济学 硕士 学
位,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 EMBA 毕业 。自 1997 年以 来 先后创 办大 连生 威粮 食集 团有限 公司 、
辽宁中 稻股 份有 限公 司、 沈阳生 威投 资有 限公 司。 现任大 连生 威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盛希泰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南开大 学会 计系 研究 生 , 北京大 学 EMBA, 清华 大学 五道口 金融 学
院 EMBA,北 京交 通大 学管理学 博士 。05-15 三届 全国青 联常 委兼 金融 界别 秘书长 ,中 央国
家机关 青联副 主席, 全国 大学生 创新创 业联盟 联席 理事长 ,中国 青年创 新创 业联盟 副会长 ,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天使 专委 会会员 , 湖畔 大学保 荐人 , 南 开大 学校 友总会 副理 事长 、 南 开北 京
校友会 会长、 南开允 能商 学院理 事长, 清华校 友种 子基金 管理合 伙人, 阳光 保险独 立董事 、
首创股 份独 立董 事。 
李海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1998 年获得 美国 耶鲁 大学 管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密西 根
大学 Ross 商 学院 金融 学教 授、长 江商 学院 金融 学访 问学者 。现 任长 江商 学院 副院长 及杰 出
院长讲 习教 授。 
陈伟莉 女士 ,独立 董事 。1984 年获 西南 政法 大学 法律专业 法学 学士 学位 ,2006 年获得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工商 管理 专业 EMBA。现 任北 京金 诚同达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2、基金 管理 人监 事 
戴樱女 士, 监事。2004 年 毕业于 上海 对外贸 易学 院 ,国际 贸易 专业学 士学 位 。曾就 职于 上
海贝尔 阿尔 卡特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采购 部经 理助 理; 上海樱 琦干 燥剂 有限 公司, 任公司 董事 ;
上海上 贝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合伙 人。 现任 汇安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3、高级 管理 人员 
何斌先 生, 董事 长。 (简 历 请参见 董事 会成 员) 
秦军先 生, 总经 理, 代理 督察长 。 ( 简历 请参 见董 事 会成员 ) 
刘强先生, 副总经 理。美 国注册管理 会计师 (CMA ) ,东北财经 大学审 计学学 士。历任阿 尔
卡特深 圳公 司财 务总 监, 霍尼韦 尔深 圳公 司财 务总 监, 阿 特维 斯 ( 中国) 财务 及信息 技术 总
监,北 京刚 正国 际投 资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4 月 加入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现任汇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兆强 先生, 副总 经理。20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保荐 代表人 。北 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山西 证券投 行部 综合 经理 、 中 德证券 高级 副总 裁, 东北 证券北 京分 公 司
深圳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从 事投资 银行 业务 。2016 年 4 月 加入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现任汇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窦星华 先生 , 副总 经理。12 年证券 、 基金 从业 经验 ,CFA 。 英国 杜伦 大学 金融 学硕士 。 历任
标准普 尔信息 服务( 北京 )有限 公司指 数分析 师,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产 品经理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高级 设计 经理 及总 经理 助理 , 盛 世景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产 品
总监。2016 年 7 月加 入汇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产品 及创 新业 务部 总经 理。现 任汇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王俊波 先生, 副总 经理。13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中国 人民大 学金 融学硕 士。历 任中 国
平安产 险营 销策 划经 理, 嘉实基 金券 商业 务部 主管 , 兴业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执行
总监。2016 年 7 月加 入汇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任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4、本基 金拟 任基 金经 理 
杨芳, 经济 学学士 ,8 年证 券、 基 金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职 于华 创证 券, 2016 年 7 月起 加入
汇安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一职 。2017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任
汇安嘉 裕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今, 任汇 安 嘉汇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安嘉 源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2 月 7 日至 今, 任
汇安裕 华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今 , 任汇
安稳裕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今, 任汇 安短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今 ,任 汇安 嘉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9 年 1 月 10 日至 今, 任汇安 丰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秦军先 生, 总经 理, 代理 督察长 ; ( 简历 请参 见董 事 会成员 ) 。 
钟敬棣 先生 , 固 定收 益首 席投资 官。23 年 银行、 基 金行业 从业 经验 。CFA ,硕 士。2005 年 4
月加入 嘉实 基金 ,从 事债 券研究 及投 资组 合管 理工 作。2008 年 5 月加入 建信 基金, 曾管 理
建信收 益增 强、 安心 保本 、 稳定增 利、 双息 红利 四只 债券型 基金 , 多 次被 评为 金牛基 金。 2018
年 5 月加 入汇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 司, 担任 固定 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
董事总 经理 。 
邹唯先 生,首 席投 资官。18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 经验。 理科硕 士。 历任长 城证券 有限 公
司研究 部行 业分 析师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分析师 、 基 金经 理、 主题 策略组 组长 , 中
信产业 基金 金融 投资 部董 事总经 理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主题 策略组 组长 、 董
事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 1 日加入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 担任 首席 投资官 , 董事总 经
理。 
仇秉则 先生 ,固 定收 益研 究部总 监。CFA ,CPA ,中 山大学 经济 学学 士,12 年证券、 基金 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 任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高级信 用分 析师 。2016 年 6 月 加入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固定 收益研 究部 总监
一职, 从事 信用 债投 资研 究工作 。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基 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 的发 生; 4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5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1 ) 健全性 原则 :风险 管 理应当 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风 险管理 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风险 管理程 序,维 护风险
管理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必 须在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充分满 足公司 风险 管理需 要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 , 并 保持其 相对 独立性 ; 基金 财产 、 公 司 固有财 产和 其他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作应 当严
格分离 ;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行 、 清 算和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 
(4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牵 制,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风 险管 理中的 盲点 ; 
(5 )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办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力争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风 险管 理效 果。 
2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建 立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架构清 晰、 控制 有效 、 系 统全面 、 切 实可 行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包括
董事会 下设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督察长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规 风控部 以及 各个业 务部门 。
具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1 )董 事会 
董事会 负责 公司 整体 风险 的预防 和控 制, 审核 、监 督公司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1 )向 董事会 建议 风险定 义 和风险 评估标 准, 审阅管 理层提 交的风 险管 理报告 、督察 长提交
的监察 稽核 报告 ; 
2 ) 对公 司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和可能 出现 的风 险问 题进 行研究 、提 出指 导性 建议 ; 
3 ) 对重 大突 发性 风险 事件 的处理 提出 指导 性建 议; 
4)提议 聘 请 、更 换外 部审 计机构 ,并 就外 部审 计机 构的资 质和 工作 情况 进行 评议; 
5 ) 协助 董事 会审 查公 司内 控制度 、重 大项 目和 审计 重大交 易; 
6)董事 会授 权的 其他 事宜 。 
(3 )督 察长 
1)出席 或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并行 使相 应表 决权 ; 
2 ) 对公 司的基 金运 作、 专 户运作 、 内 部管 理、 系统 实 施和合 法合 规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稽核 ,
并定期 出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报告 ,并 将报 告上 报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3 ) 如 发现 公司 及基 金运 作 中违反 任何 法律 法规 规定 , 立即告 知公 司总 经理 和相 关业务 人员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意见 ,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或
者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享 有充分 的知 情权和 独 立的调 查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会议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5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会 下设的 相关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以及 需
要立即 报告 的重 大事 项; 
6 ) 对公 司推 出新 产品 、开 展新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问 题提出 意见 ; 
7 ) 指导 、督 促公 司妥 善处 理投资 人的 重大 投诉 ,保 护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 
8 )严 格遵守 保密 制度, 对 在履行 职责中 掌握 的非公 开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不 得违反 法律法
规及公 司规 定向 其他 机构 、 人员 泄露 非公 开信 息, 或 者利用 非公 开信 息为 自己 或者他 人进 行
证券投 资活 动。 
(4 )合 规风 控部 
1 ) 执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制 订的合 规管 理政 策及 管控 措施、 风险 管理 政策 和管 控措施 ; 
2)倡导 、培 育公 司合 规文 化; 
3)监督 、检 查法 律法 规、 公司制 度和 流程 的执 行情 况; 
4 ) 参与 公司 新产 品的 开发 设计, 对潜 在合 规及 法律 风险进 行分 析, 并提 出控 制建议 ; 
5 ) 对公 司信 息披 露程 序及 披露文 档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审查 ; 
6)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察与 稽核 ; 
7 ) 监控 投资 合规 运作 ,对 基金及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投 资活 动进 行独 立动 态监控 ; 
8 )监 控投资 风险 ,对基 金 及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计划 投资活 动进行 事前 、事中 、事后 风险控
制; 
9 ) 对基 金资 产、 组合 资产 进行风 险定 量分 析; 
10 )对 公司 管理 的各 投资 组合的 公平 交易 情况 进行 监控和 定期 分析 ; 
11 ) 制订投 资管 理业 绩的 评价体 系, 定期评 估投 资组合的 绩效 , 抄送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专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作 为评 价基金 经理 、投 资经 理业 绩的重 要参 考依 据; 
12 ) 检查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并就内 控的合规 性、 合理性 、 完备性和有 效性 等方
面存在 的问 题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13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规 案件, 协助 督察 长处 理相 关事宜 ; 
14 )有 权提 议聘 请独 立第 三方专 业机 构对 公司 财务 状况和 基金 运作 状况 进行 审计; 
15 )协 助配 合监 管部 门的 监督和 检查 ; 
16 )监 督和 检查 员工 遵纪 守法情 况和 职业 操守 情况 ,负责 员工 的离 任审 计; 
17 )负 责公 司的 有关 法律 事务; 
18 )完 成督 察长 要求 的其 他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应根 据具 体情况 制定 本部 门的 作业 流程及 风险 管理 制度 , 对风 险来源 和产 生
原因进 行有 效识 别和 分析 , 并 对风 险的 严重性 、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影响 进行 测定和 管理 , 将
风险控 制在 最小 范围 内。 
3、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的措 施 
(1 ) 为保障 风险 管理制 度 的持续 性和有 效性 ,公司 内部必 须形成 良好 的控制 环境, 建立持
续的风 险管 理检 验制 度和 独立的 风险 管理 报告 制度 。 
(2 ) 控制环 境是 与风险 管 理制度 相关的 各种 因素相 互作用 的综合 效果 及其对 业务、 员工的
影响。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可 为其他 风险 管理 制度 要素 提供规 则和 架构 , 主 要包 括各项 风险 管理
制度对 各项 业务 的牵 制力 , 公 司管 理层 、 员 工对 风 险管理 制度 的重 视程 度。 公司致 力于 从公
司文化 、组 织结 构、 管理 制度等 方面 营造 良好 的控 制环境 。 
(3) 公司 致力 于营 造一 个浓厚的 风险 文化 氛围 , 使得风险管 理意 识能 在公 司内 部广泛 分享 ,并能扩 展到 公司 所有 员工 ,确保 内控 机制 的建 立、 完善和 各项 管理 制度 的执 行。 
(4 ) 风险管 理检 验制度 是 公司根 据市场 环境 、金融 工具、 技术应 用、 法律法 规的变 化和发
展情况 ,不 断测 试和 调整 风险管 理制 度, 以确 保风 险管理 制度 持续 运作 并充 分有效 的制度 。 
(5 ) 风险管 理报 告制度 是 指合规 风控部 及时 将公司 整体风 险状况 向公 司总经 理和董 事会报
告的 制度。公司应 具备完善的 信息系统确保 报告程序的 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 理、督 察长和董
事会及 时可 靠地 取得 准确 详细的 信息 。 
(6) 合规 风控 部应 定时 检查和指 导各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工作 , 形成风 险管 理报 告书与建 议书 ,
上报公 司决 策层 , 并坚持 重点管 理的 原则 , 对相关 投资部 门、 运营部等 重要 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进行 重点 监督 与防 范。 
(7 ) 公司各 级人 员均应 认 真履行 工作职 责, 准确、 及时地 反映情 况, 对风险 管理工 作不力
或隐瞒 不报 、上 报虚 假情 况,给 公司 造成 巨大 风险 和损失 的, 依公 司规 定追 究其责 任。 
(8 ) 对因风 险管 理工作 出 色,防 止了某 些重 大风险 的发生 ,为公 司挽 回了重 大损失 ,业绩
特别突 出的 人员 ,公 司应 予以表 彰和 奖励 。 
(9 ) 对于各 项规 章制度 完 善、风 险防范 工作 积极主 动并卓 有成效 的部 门,公 司应给 予适当
表彰与 奖励 。 
(10 ) 对于 部门 制度 不完 备、 工作 程序 不合 理或 管 理混乱 而造 成较 大风 险并 给公司 带来 损失
的,应 追究 直接 责任 人及 部门负 责人 的责 任。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年 龄 33 岁,95%以上 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 投 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 障基金 、 基 本养 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 产
证券化 、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 、 QDII 专户 资产 、 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 至 2018 年 9 月,中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 899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
连续十 五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62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来 做 。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 、2014 、
2015 、 2016、 2017 共十一 次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阅 ,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化 、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有 相应的 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 约;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检 查。 主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和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 理。资 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 ) 数据安 全控 制。我 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 完善组 织结 构,实 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健 全规 章制度 。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力 ,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 制 。 
(4 ) 内部风 险控 制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 一,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 定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
间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改正 ,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在通 知期 限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汇安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直销 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5 号中青旅大 厦 13 层 
联系人 :田 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 501 号上 海白玉兰 广场 36 层 02 单元 
联系人 :于 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 销售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5 号中青 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 :刚 晨升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盈科 (上 海)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裕通 路 100 号宝矿 洲际 商务中 心 15-1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裕通 路 100 号宝矿 洲际 商务中 心 15-16 楼 负责人 :李 举东 
电话:021-60561288*1608 
传真:021-60561299 
联系人 :李 书荣 
经办律 师: 李书 荣、 周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薛 竞 
联系电 话:021-23233950 
传真电 话: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钰、 薛竞 
第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8 年 9 月 6
日证监 许可[2018]1423 号文准予 注册 募集 。 
二、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其中 : 
1 、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并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2 、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而 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并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换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 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以及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费率 的情 况下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增加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费率 水平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规则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时 公 告 。 
七、募 集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八、募 集期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 间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九、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者。 
十、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 含直 销中 心) 及其他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公开发 售。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本 基金向 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人 民币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具 体
发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确定 并
披露。 
2 、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办理规 则。 
3、认购 原则 和认 购限 额: 
(1 )本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2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4 ) 投资人 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投资人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各销 售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 的前提 下, 可
根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认 购金 额和 追加 最低 认购金 额限 制 ,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为
准。 
(5 ) 募集期 间不 设置投 资 人单个 账户最 高认 购和单 个投资 人的累 计认 购金额 限制。 但是,
如本基 金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认购申请有 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比例 要求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认购 申
请。投 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6 )投 资者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可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或以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4、认购 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按认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用 , 但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投资 人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用安 排如 下表 所示 : 
■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由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认 购费 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5、认购 价格 及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1 )对 于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1 )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基金份额初 始面 值 
2 )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的 利
息为 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5.00 )/1.00 =9945.36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
可得 到 9945.36 份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2 )对 于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募 集期间 的利 息)/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募 集期 间利 息为 5 元,则其 可得 到
的 C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5 )/1.00 =10,005.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
可得 到 10,005.00 份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 
6、认购 的确 认 
销售机 构 ( 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受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已经 成功 的确
认,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收到 了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有 效应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登 记为准 。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额。( 下转 A19
版) 
7 、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 折 算成 基金份 额计 入基 金投 资者 的账户 ,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二、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 集失 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报 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或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申购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 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赎回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 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投 资人办 理申 购、赎 回 等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 续、办 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6 、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
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本 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 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划出 。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 包括该 日)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 人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调整 ,
并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投 资人申 购 C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 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某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 每个 交
易账户 最低 持有 某一 类别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份, 若某 笔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某一 类别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1 份时 , 该类份 额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 
3 、本 基金目 前对 单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但如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
的比例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有 可能 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 则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 对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5、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若 A 类基 金份
额投资 者有 多笔 申购 ,申 购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率 如下 : 
■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 A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者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 赎回 费率见 下
表: 
■ 
注:1 个月为 30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对 于持 有期 限不 满 7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A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持 有期 满 7 天 (含) 不满 30 天的, 将不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
未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1 )对 于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例: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投资 人本 次申 购本 基 金 4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 申购 费率 为 0.8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假 定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60
元,可 得到 375,781.63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例: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其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假 定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60
元,可 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 )对 于申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可 得到 49,212.60 份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来计算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间 为 5 日, 适用的 赎回 费率为 1.50% ,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1.50% =157.50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157.50=10,342.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5 日,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342.50 元。 
例:某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20 日,适 用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0.50%=52.50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 2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447.50 元。 
3、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 金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投资 人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 投资 人适当 调低 基金 销售 费用 。 
5 、当 本基金 各类 份额发 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 律规则的规 定。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 、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意 , 基金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的 比例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时。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续 接受 赎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6、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个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的份额 超过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 10%的情 形
下,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 超 过 10% 的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选择 上述第 (1) 项 “全 部赎 回” , 即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按 正常赎 回程 序办理 ,或者 选择上 述第 (2) 项 “部分 延期赎
回” , 即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但 是,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如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回 , 则 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4)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 公 告 或者通 过销 售机
构告知 等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登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未支 付的 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 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的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 
十九、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机构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中 的纯
债部分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 、
同业存 单、 货币市场 工具 、 国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 收
申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三、投 资策 略 
1、债 券投资 策略 
在进行 债券 投资 时, 本基 金将会 考量 利率 预期 策略 、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略 、 套 利交易 策略 和可
转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选择 合适时 机投 资于 低估 的债 券品种 , 通过 积极主 动管 理, 获得 超额 收
益。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 GDP、 物价、 就业以 及国 际收 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经济 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 并 预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 在此 基础 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 平变动 趋势 , 以及金 融市 场收益 率曲 线 斜
度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
组合的 目标久 期: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将 下降时 ,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务 发
展状况 、 市 场竞 争地 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等 财务 信息 , 同 时需 要
考虑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 部因素 ,着 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偿 债能 力,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 
2、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
期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 将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 流动性 风险 。 
3、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 , 通过 严密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投 资授 权审批 机制 、 集
中交易 制度 等保 障审 慎投 资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并通过 组合 管理 、 分 散化 投资 、 合 理谨 慎
地评估 、 预测 和控制 相关 风险 , 实 现投 资收益 的最 大化 。 本 基金 依靠内 部信 用评级 系统 持 续
跟踪研 究发债 主体的 经营 状况、 财务指 标等情 况, 对其信 用风险 进行评 估并 作出及 时反应 。
内部信 用评 级以 深入 的企 业基本 面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定性 和定 量方 法, 注重 对企业 未来 偿债
能力的 分析 评估 对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进行 分类 , 以便 准确地 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信用 风
险程度 ,并 及时 跟踪 其信 用风险 的变 化。 
4、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 交易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风 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 如 大额 申购赎 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
品的杠 杆作 用, 以达 到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四、投 资决 策流 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问 题
进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 资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金经 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 司其责 , 相互制
衡。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 资部 门通 过投 资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经 理根 据所管 理 基金的 特点, 依据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 定, 参考研 究员的 投资建
议,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业 绩评 估的反 馈意 见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方 案 ; 
(4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5 )合 规风 控部 对投 资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6 ) 合规风 控部 通过行 使 风险管 理职能 ,测 算、分 析和监 控投资 风险 ,根据 风险限 额管理
政策防 范超 预期 风险 ; 
(7 ) 合规 风控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风险 调整 业绩 评估 , 定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益 和风险 预算 。 
五、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11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遵 循以 下投 资比 例限 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 本基金主 动投 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9)、( 13)、( 14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 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中国 全市 场债券 指数 ,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 。中债 综合 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其 样本范 围涵 盖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所 市场 ,成分 债券包 括国债 、企 业债券 、央行 票据等 所有 主要债 券种类 。
选择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作为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依据 的主 要理 由是 : 第 一, 该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编制,并在中 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公开发 布,
具有较 强的 权威 性和 市场 影响力 ; 第二 , 该 指数 的 样本券 涵盖 面广 , 能 较好 地反映 债券 市场
的整体 收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业绩 比较 基准 涉及 的指 数停止 发布 或变 更名 称或 证券市 场中 有其他代 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3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产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
互抵销 。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国 债期货 、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 场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 价
值;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四、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含 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可 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5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对 存在活 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估 值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估值日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估 值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活跃市 场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应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2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对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2 ) 对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唯
一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回 售登 记截止 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行 估值 。 
(3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本 基金投 资同 业存单 ,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7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8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10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加盖 公章 的书
面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 值程 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该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 经济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本 部分 第四 条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8 项条款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资 产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由 于本基 金各 类基金 份 额收取 的费用 不同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将 有所不
同。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由 于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不同 ,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费用及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 日
支付。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 日支付。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C 类份额 的销 售服 务年 费率 为该类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的 0.40% 。 
在通常 情况 下,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 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 资
者的类 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 金合 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新服务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十一 )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露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十二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十三 )投 资于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膨 胀风 险。如 果 发生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 
2、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
甚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 风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采用 开放 方式 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在申 购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动性 风险 
1)本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2 )本 基金投 资债 券部分 可 存在由 于部分 个券 发行规 模不大 ,市场 成交 额较小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或 调整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本基 金将通 过控 制本基 金规模 、
设置个 券投 资比 例上 限、 根据市 场情 况灵 活调 整基 金现金 资产 和非 现金 资产 的比例 、 调 整个
券的投 资比 例、 审慎 接受 或确认 赎回 申请 等措 施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流动性风险 。 
3 )本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只能通 过特定 的渠道 进行 转让交 易,存 在市场
交易不 活跃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 评 估各 类
资产及 投资标 的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并进 行动态 调整 ,以满 足基金 运作过 程中 的流动 性要求 ,
应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本基金 将可 能无 法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的份 额超过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下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未超 过 10% 的 部分, 可以 根据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理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
下, 可实 施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 包括 但不 限于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赎 回 申
请、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 摆 动定 价、 暂 停基 金估 值等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理 人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同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时刻防 范可能 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对流动 性风 险进 行日 常监 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 当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有可能无 法按 合同 约定 的时 限支付 赎回 款项 。 
4、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 风险 。 
5、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 获 取的信 息不 充分 、 投资 操作 出现失 误等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合规 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7、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各类 债券 的 特定风 险即 成为
本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 面对 的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券 的投 资收益 会受 到宏 观经 济 、 政 府产业 政策 、
货币政 策、 市场需求 变化 、 行业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 可能存 在所 选投资 标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期 不符 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现 低于 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用 非
公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 不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ABS )是一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其向 投资 者
支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 础资 产池产 生的 现金 流或 剩余 权益。 与股 票和 一般 债券 不同,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是对 某一 经营 实体 的利益 要求 权 , 而 是对 基础 资产池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和 剩余权 益的 要
求权 , 是 一种 以资产 信用 为支持 的证 券 , 所面 临的 风险主 要包 括交 易结 构风 险、 各种 原因 导
致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 流与 对应证 券现 金流 不匹 配产 生的信 用风 险 、 市 场交 易不 活跃导 致的 流
动性风 险等 。 
本基金 可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本 基金可 能由 于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而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以及流 通受 限
期间内 证券 价格 大幅 下跌 的影响 。 
8、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风 险: 
因违法 经营 或者 出现 重大 风险等 情况 , 可 能发 生基 金管理 人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 或依
法解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情 况。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情 况下 , 投 资者 面
临基金 管理 人变 更或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 涉及 基金 管理人 、 临时 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之间责 任划 分的 , 相关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自履 职行 为依 法承担 责任。 
9、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 明 
1、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过 其他基 金销 售机构 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不 超过 6 个 月,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 现长期 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可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详 见附 件一。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详 见附 件二。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服务项 目, 主要 提供 的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正常 开放 期, 每次 交易 结束后 ,对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
过销售 机构 查询 和打 印交 易确认 单, 或在 T+1 个工 作日后 通过 汇安 基金 客服 电话 、 汇安基 金
官方网 站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2、 根据客 户需 要, 每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者 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可向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
者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如客 户未订 阅, 纸质 对账 单默 认为不 寄送 。 
3 、由 于投资 者提 供的邮 寄 地址、 手机号 码、 电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 及时变 更或邮 局投递
差错 、 通 讯故 障、 延误 等 原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 述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 请及时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或 拨打 汇安基 金客 服电话 查询 、 核
对、变 更预 留联 系方 式。 
4 、投 资者可 以利 用基金 管 理人网 站获取 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 包括基 金法律 文件、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二、网 上理 财服 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自助 开户 交易 
2、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信息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三、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信 息订 阅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汇安 基金 官方网 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订 制的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手 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资 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五、基 金管 理人 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 话:010-56711690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ianfund.cn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明 书。 
第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汇 安鼎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汇 安鼎 利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汇 安鼎 利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汇安 鼎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秦 军 
设立日 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86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10 )56711600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定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露 , 因 向监管 机构 、
司法机 关或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服务 而向其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日 期:1985 年 11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和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期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日 常机 构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等除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以 外的 应由 本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费率 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规则、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内 ,
在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7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5、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以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或会 议通知
载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会议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 代表进 行授 权。 
4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另有 规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不 超过 6 个 月,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 现长期 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可相 应顺 延。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 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 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但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汇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秦军 
成立时 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 立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企业依 法自主 选择经 营项目 ,开 展经营 活动;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 经 相关部 门批 准后 依批 准的 内容开 展经 营活 动; 不得 从事本 市产 业政
策禁止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经 营活动 。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机构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中 的纯债部分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 、
同业存 单、 货币市场 工具 、 国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 分
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2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遵循 以下 投资 比例 限制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除上述 第 2)、 9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以 下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托管 人确定 的文 件格式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名单对 基金 管理 人银 行间 市场交 易进 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拟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应按 照前 述要 求重 新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名 单, 并通 过电 话或 邮 件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拟 调整名 单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后开 始生 效。
因基金 管理 人未 履行 确认 程序导 致交 易对 手名 单未 变更的 , 相 关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知 晓并 同意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管 理人 未提供 交 易对手 名单或 交易 对手名 单文件 格式不 符合 托管人 要求的 ,均视
为未提 供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同意 , 基 金托 管人 无需 履行第 (一 ) 款 项下 监督 职责。 因此 给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市场 的丙类 会员 进
行债券 交易 的, 可以 通过 邮件 、 电话等 双方认 可的 方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 行性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 说明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基金托 管人
不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可 行性说 明进 行实 质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经 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以 DVP( 券款 兑付) 的交易 结算 方式进行 交易 。 
5、关于 银行 存款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基于 审慎 原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并据 此选 择
存款银 行 。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反上 述原 则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相
关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先 行赔付 责任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仅限于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先行 赔付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该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因 为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资 产,
或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 司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内的 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 当事 人外第 三方 的欺
诈、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 失等不 承担 责任 。 
8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汇安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金账 户开 户名 称: 汇安 鼎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金账 户开 户行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分 行营 业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 他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期 货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依据基 金管理 人、 期货公 司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签订 的《期 货投资
托管操 作备 忘录 》之 约定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所
提供的 账户开户 材料 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 且在相 关资 料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 料提供 给基 金
托管人 。 
2 、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原 件送 达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 件, 并 在复 印件
上加盖 公章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3 、当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值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正 。 
5 、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 任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 位内( 含第 四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误达 到该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 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财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月 度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告 加盖业务 章后 ,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30 日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
相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登 记机 构的 保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起 不少 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 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行 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