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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501009)

生物科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8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10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11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 11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11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2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12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3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3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5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7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 件 ........................................................................................................... 173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12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293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并于2016 年11 月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 部《关于 汇添 富 中 证生物 科 技 主题指 数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延期募集 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897 号)。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汇添富 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 投资风险、 上市交易风险、 股指期货 、 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 参与 融 资及转融通业务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有关 “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 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 其 他 销售机 构 ) 根据相 关 法 律法规 对 本 基金进 行 “ 销售适 当 性 风险评 价 ” , 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与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 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产 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 配 检 验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 数 不 得 达到或 超 过 基金份 额 总 数的50% , 但 在基 金 运 作过程 中 因 基金份 额 赎 回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至招书公告日 。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规定及 《 汇 添 富 中 证 生 物 科 技 主 题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 合 同 的承认 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或本 基 金 :指 汇添富 中证生物科技 主题 指 数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汇添富中证 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汇 添富中证生 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汇 添富中证生 物科技 主 题 指数型 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汇添富 中证生物科 技 主 题指数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指 《 汇 添富中证 生 物科技 主 题 指数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 赎回 26、 场外: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 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系统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3、标的指数:中证 生物科技 主题指数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 位 或 交 易单元)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 系统 52、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3、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54、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55、 上市交易: 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A 类基 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 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 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固定收益品种: 指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8、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下同 )等人员的资金 69、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副处长, 东 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福杰先生,2018 年3 月 21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上 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东航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 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东航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东航金控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程峰先生,2016 年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 书记, 上海机械进 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 处长, 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 信息中心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4 月16 日担任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 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2007 年3 月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 籍: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 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现任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理事。 历 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 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 深圳发展银行 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副校长兼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 财务处会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 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讲师、副 教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 心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 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12 月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 一 财 经 日 报 》 副 总 编 辑 , 第 一 财 经 研 究 院 院 长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邀高级研究员,上海政协 委员, 《第一财经日报》创始 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等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 《 波 士堂》等栏目资深评论员。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 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 年10 月20 日担任监事,2015 年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 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6 月 30 日担任监事,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国 际 金融学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 国,1977 年出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总 监 。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 国,1977 年出生, 华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总 监 ,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 ,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 2015 年6 月25 日担任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 托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 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 建总行信息技术 管 理部副总经理,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 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上 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 4、基金经理 过 蓓 蓓 女士, 国 籍 :中国 , 学 历:中 国 科 学技术 大 学 金融工 程 博 士研究 生 , 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助理分析师、 量化投 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助理, 2015 年 8 月 3 日 至今任中证主要消费 ETF 基金、 中证医药卫生 ETF 基金、 中证能源 ETF 基金、 中证金融地产 ETF 基 金、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 ETF 联 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深证 300ETF 基金 、汇添富深证 300ETF 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 生物科 技指数(LOF )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中药指 数(LOF )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23 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 业指数(LOF )基金 的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 韩贤旺先生 (首席经济学家) 、 王栩 (权益投资总监) 、 陆文磊 (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劳杰男(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现行 有 效 的相关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 《 基金法 》 及 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加 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 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 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 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 营造良 好 的 风险管 理 文 化和内 部 控 制环境 , 使 风险意 识 贯 穿到每 位 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 建立完 善 的 风险管 理 组 织体系 , 切 实保证 风 险 管理部 门 的 独立性 和 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 确保风 险 管 理制度 的 严 肃性, 保 证 风险管 理 制 度在投 资 管 理和经 营 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 运用合 理 有 效的风 险 指 标和模 型 , 实现风 险 事 前配置 和 预 警、事 中 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 建立和 推 进 员工职 业 守 则教育 和 专 业培训 体 系 ,确保 员 工 具备良 好 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 建立风 险 事 件学习 机 制 ,认真 剖 析 各类风 险 事 件,汲 取 经 验和教 训 ,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 添 富 风 险管 理 组 织 结构 图 (1 ) 董事会 对 公 司风险 管 理 负有最 终 责 任,董 事 会 下设审 计 与 风险管 理 委 员会与督察长。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经 营 管 理层 审 计 与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董事会 风 险 控 制委员 会 各 职 能 部门 稽 核 监 察部 督察长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 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2 ) 经营管 理 层 负责风 险 管 理政策 、 风 险控制 措 施 的制定 和 落 实,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 风 险控制 委 员 会主要 负 责 审议风 险 管 理制度 和 流 程 ,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 稽核监 察 部 是风险 管 理 的职能 部 门 。稽核 监 察 部负责 投 资 组合市 场 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 各职能 部 门 负责从 经 营 管理的 各 业 务环节 上 贯 彻落实 风 险 管理措 施 ,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 基 金 管理人 的 风 险管理 包 括 风险识 别 、 风险测 量 、 风险控 制 、 风险评 价 、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 风险识 别 是 指对现 实 以 及潜在 的 各 种风险 加 以 判断、 归 类 和鉴定 风 险 性质的过程。 (2 ) 风险测 量 是 指估计 和 预 测风险 发 生 的概率 和 可 能造成 的 损 失,并 根 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 风险控 制 是 指采取 相 应 的措施 , 监 控和防 止 各 种风险 的 发 生,实 现 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 风险评 价 是 指分析 风 险 识别、 风 险 测量和 风 险 控制的 执 行 情况和 运 行 效果的过程。 (5 ) 风险报 告 是 指将风 险 事 件及处 置 、 风险评 价 情 况以一 定 程 序进行 报 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7 (1 ) 保证基 金 管 理人经 营 运 作遵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和 行业监 管 规 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 (2 ) 防范和 化 解 经营风 险 , 提高经 营 管 理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 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 健全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机制覆 盖 基 金管理 人 的 各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 的内部 控 制 手段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内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 则 。基金 管 理 人各机 构 、 部门和 岗 位 职责保 持 相 对独立 ,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 相互制 约 原 则。基 金 管 理人内 部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 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8 研究部制度》 , 对研究 工作 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 审核—执行 —反馈—复核—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添富 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 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 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通过事前防 范、 事中检查、 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 堵截、 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9 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 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 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 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 )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 人 设 立督察 长 , 督察长 可 以 列席基 金 管 理人召 开 的 任何会 议 , 调阅相 关 档 案 ,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 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根 据 市 场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业 务发展 不 断 完善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 元, 增幅3.08%。 上半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 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 佳 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 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 团 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2 位; 在美国 《 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1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 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 托 管 运 营 中心, 在 上 海设有 托 管 运营中 心 上 海分中 心 , 共有员 工315 余人 。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 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产托 管 业 务部资 深 经 理(专 业 技 术一级 ) , 曾就职 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资产 托 管 业务部 资 深 经理( 专 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 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产托 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总 行 国 际业务 部 ,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R)QFII、(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 管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2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行 ”、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 用自行 开 发 的“新 一 代 托管应 用 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 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3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 (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 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5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6 公司全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建平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华夏银行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煜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9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复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联系网址:www.njcb.com.cn


2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9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9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江省)


962699 (上海) 0577-96699(其他地区)


联系网址:www.wzcb.com.cn


2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报业传媒大厦 B 楼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25) 南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南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


客户服务电话:(86-21) 3856 6666 或 400-830-2066


网址:www.ncbchina.cn


26) 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亚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客服电话:95382


网站:www.hkbea.com.cn


27) 星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星展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客服热线: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28)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 层及 2 层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8088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1 公司网址:www.sc.com/cn


2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0)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3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健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 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3)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2 公司全称: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星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 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50 8356


公司网址 http://www.ghsl.cn


34)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称: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效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3 层


客服电话:4006909926


网址:http://www.bjsecurities.com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6)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 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3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63898888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3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 代表人:蔡一兵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3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4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4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 : www.cgws.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服热线:95579


网站:www.95579.com


43)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02 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 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02 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 八层


4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玺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大厦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http://www.estock.com.cn/


4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4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 层-29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6 5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5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高利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5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18 、 19、 36、 38、 39、 41、42、43、44 楼


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5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5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8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2)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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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39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 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rxzq.com.cn


6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6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6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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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8)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 439 号恒泰长财大厦


客服热线:0431-82951762


网站:www.cczq.net


6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18 楼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服电话:4008-3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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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1 网址:www.hx818.com


7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统一客服电话:4008-6666-89


公司网址:www.hczq.com


7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2 公司全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9 层(福州行政总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76)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 金融广场)3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7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lions.com


7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耀志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客服电话:953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7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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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8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84


网 址:www.hx168.com.cn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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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8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86)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http://www.jzsec.com


8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服电话: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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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5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8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沙常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8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联系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8 层


注册资本:4,580,607,669 元


公司网站:http://www.mszq.com


邮政编码:100005


电子邮箱:mszqhr2011@sina.com


9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6 公司全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9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9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com


9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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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7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9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9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或 021-33389888


网址: www.swhysc.com


99) 深圳市溢财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市溢财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平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羊龙新村 29 号佳利科技大厦 612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羊龙新村 29 号佳利科技大厦 612


10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8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服热线:400-832-3000


网站: www.csco.com.cn


10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2)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 1 号


10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10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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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49 105) 天和证券公司 公司名称: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孝女路 2-2 号天和证券


公司类型:企业单位


注册年份:2002


注册资本:2100 万人民币


邮编:310006


传真:0571-87922522


邮箱:thsec@thsec.com


网址:www.chaipl.oen.cn


106)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180 号齐鲁国际大厦


公司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180 号齐鲁国际大厦五层


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虎


公司注册资本:203626 万元


邮政编码:250011


联系电话:0531-6019999 、6018989


传真电话:0531-6029668


10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0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10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邮 编:710004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邮箱:95582@xbmail.com.cn


网 址:www.west95582.com


110)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东湖路 7 号一幢二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1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11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1 11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15) 信泰证券 公司名称: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1 年 6 月 26 日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长江路88 号公司


注册资本: 9207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联系电话:025-4784765


1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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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8)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客服热线: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11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20)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金桥路 1389 号


注册资本:60359.38 万


客服电话:021-58788888


1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全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3 公司全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12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1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2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http://ov.zszq.com


1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4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27)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部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12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12、13、15、16、18、19、20、21、22 、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5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3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 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34)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6 注册地址:西安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13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 公 地 址 :河 南 省 郑 州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路 10 号 中原 广 发 金 融大 厦 19 楼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13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注 册 地 址:广 东 省 深圳市 福 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 公 地 址:广 东 省 深圳市 福 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3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客服电话 :010-66045555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3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7 法定代表人:马勇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客服中心: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13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40) 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松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4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站:www.wacaijijin.com


142)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 有鱼基金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站:www.youyufund.com


143)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8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4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5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客服电话:95188、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4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客服电话:95105885、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5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5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52)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注册地址: 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 www.jincheng-fund.com


15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15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www.pyfund.cn


15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1 公司全称: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15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15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59) 北京中天嘉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焱


客服电话:010-58276999


公司网站:http://www.sinowel.com/


16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名: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2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6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风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址:http://yitfund.cn/


16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邮政编码:100190


电 话:010-56282140、400-619-9059


传 真:010-62680827


16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761


官网: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热线: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710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3 1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 话:010-88312877


传 真:010-88312099


16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6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67)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100102


电 话:4006236060


传 真:010-82055860


16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100080


电 话:010-62675369


传 真:010-82607151


169)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凤凰金信( 银川)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凤凰金信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站:www.fengfd.com


17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邮政编码:200335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400-166-6788


传 真:021-62990063


17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公司全名: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卓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17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5 邮政编码:200010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4013996


传 真:021-33323993


17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174)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销售机构全称: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朝阳永续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站:http://www.998fund.com


17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邮政编码:100022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传真:010-65951887


座机: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176)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Shenzhen Fuji Fund Distribution Co.,Ltd.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6 英文名称:Shenzhen Fuji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邮政编码:518000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网站: www.fujiwealth.cn


服务热线: 0755-83999907


传真电话: 0755-83999926


客服邮箱: fujiwealth@lefu8.com


17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公司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邮政编码:430000


注册资本:2208 万元人民币


公司网站:www.buyfunds.cn


服务热线:400-027-9899


传真电话:027-83862682


客服邮箱:4000279899@buyfunds.cn


17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4008219031


传 真: 021-220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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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7 17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市 建 邺 区 江东 中 路 222 号 南 京 奥体 中 心 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 公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市 建 邺 区 江东 中 路 222 号 南 京 奥体 中 心 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18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8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服 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8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客服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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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183)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 个人业务) 、400 088 8816 ( 企业业务) 95118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184)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电盈基金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18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 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注册地址:中国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18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87)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注册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C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69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C


客服电话:400-8877-780 、023-63986030


网址:www.cf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并经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 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 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 陈颖华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 2015 年 12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293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并于 2016 年11 月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 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897 号)。 一、 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其他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 网 点 或 按 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 尚未取得基销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 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募 集 期 间,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减基 金 销 售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2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 终止的情况除 外)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 元人民币 。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 费 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 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3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 将 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 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 金合同》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 2、认购 费用 (1 )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50 万元 0.80% 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整 基金认购费率 。 (2 )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 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 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4 (1 )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0.80%/ (1+0.80% )=793.65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06.35 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99,206.35+10.00=99,216.3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可得到 99,216.3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场外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 无认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5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 A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0.80%/ (1+0.80% )=793.65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认 购 份 额=99,206.35/1.00=99,206.35 份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99,20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10/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9,206+10=99,216 份 退还资金=0.35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 则可得到 99,216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向投资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6 者退还 0.35 元。 2)场内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 无认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10/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01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可得到 100,01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 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一旦选 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 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 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7 4、认购限制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在募集 期 内 , 投资 者 通 过 场外 其 他 销售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 认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 认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超过最低 认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 ) 在具有 基 金 销售资 格 的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会 员 单 位的单 笔 最 低认购 金 额 为 1,000 元,且须为 1 元的整倍数 。 (5 ) 投资者 在 募 集期内 可 以 多次认 购 基 金份额 , 场 外受理 的 认 购申请 不 允 许撤销, 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 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认购费 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7 ) 对于场 内 认 购的 数 量 限 制,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和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二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34,859,050.8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 85,153.3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889 户。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8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条件下 ,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 连续二十日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的自动终止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79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 ,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生效。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0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 本基金A 类份额、 C 类份额 已于2017年2月20日开始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上 市 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 发 布 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1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2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 员 单 位 。具体 的 销 售机构 将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 相 关公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 , 除指定 赎 回 外,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者通 过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本 基 金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时 ,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 6 、 投 资人通 过 场 外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4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 述 业 务 办理时 间 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在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 资者通 过 场 外其他 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 网点 申购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单笔 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含申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 ) 。 超过最 低 申购 金额 的 部 分不设 金 额 级差。 各 销 售机构 对 本 基金最 低 申 购 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登记系统有权将 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 部 或 部分基 金 份 额赎回 , 但 某笔交 易 类 业务( 如 赎 回、基 金 转 换、转 托 管 等 )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4 、 投 资者可 多 次 申购, 对 单 个投资 者 累 计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 或数量 不 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5 5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份 额 的数量 限 制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 当 接受申 购 申 请对存 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 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以及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 购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 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 :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 <50 万元 1.00% 0 50 万元≤M<100 万元 0.7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整 基金申购 费率。 (2 )场内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1 )场外赎回费用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场外的赎 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10% Y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 (2 )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 、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 务 应遵守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 费率/ (1+申购费率)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7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 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 费用=100,000× 1.00%/ (1+1.00% )=990.1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0=97,546.7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546.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 费用=100,000× 1.00%/ (1+1.00% )=990.1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0=97,546.70 份(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7,546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70× 1.0150=0.71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9,009.90-0.71=99,009.19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可得到 97,546 份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 用 为 990.10 元,退款金额为 0.71 元 。 (2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8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无申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 份额=100,000/1.0180=98,231.8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 则可得到 98,231.8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无申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80=98,231.83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231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83× 1.0180=0.84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100,000-0.84=99,999.16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 则可得到 98,231 份 C 类基金份额 , 退款金 额 为 0.84 元。 2、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份额采用相同的场内外赎回费率结构,以 份额 赎回的方式 赎回, 赎回金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 总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1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0=101,500.00 元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89 赎回费用=101,500.00× 0.10%=101.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101,398.5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15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1,398.5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指 数编制 单 位 或指数 发 布 机构因 异 常 情况使 指 数 数据 无 法 正 常计算 、 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些申 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 申 请超过 基 金 管理人 设 定 的基金 总 规 模、单 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 限、单 个 投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0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 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1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 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 如果发 生 巨 额赎回 , 且 单个开 放 日 内单个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申请赎 回 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2 一起, 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起开通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 场 内 转入的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下 ,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1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将 其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内 不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 指 定关系变更 。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 登 记 结 算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赎回 业 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 系 统转托 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4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开通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5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进 行 被 动式指 数 化 投资, 紧 密 跟踪中 证 生 物科技 主 题 指数, 追 求 跟 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以便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生物科技主题指 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 固定收 益 品种 ( 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次 级 债 、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 资 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 质押 及 买 断式回 购 等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 存款) 、衍生 工 具 (股指 期 货 、权证 、股票期权 等 )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生 物 科 技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 响 时 , 或 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6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生物科技 主题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 生物科技主 题指数的收益表现。


(2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生物科技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实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 生物科技主题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 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 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整。 不定期调整: A.当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 配股等 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7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 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 变化的,本基金 可以对投资组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 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指 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在权证投 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模 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 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有保护的 认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8 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5、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投资前将建立股票期权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票 期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 基 金 将按照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参与股 票 期 权交易 。 本 基金将 结 合 投资目 标 、 比例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发 生变化 时 , 基金管 理 人 股票期 权 投 资管理 从 其 最新规 定 ,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期权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 略。 6、 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 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 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生物科技 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99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6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0 (18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 )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 ) 开仓卖 出 认 购期权 的 , 应持有 足 额 标的证 券 ; 开仓卖 出 认 沽期权 的 ,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价物;


(21 )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 )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 个股 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3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4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6 )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9) 、 (18) 、 (26) 、 (2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1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生物科技 主题指数。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2 中证 生物科技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发布。 该指 数纳入涉及基因诊断、 生物制药、 血液制品及其它人体生物科术的相关上市公司 。 如 果 指 数编制 单 位 变更或 停 止 中证 生物科技 主题 指 数 的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 或中证生物科技 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 项导致中证 生物科技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收益率×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 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3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投 资 组 合 报告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1,565,284.84 92.34 其中:股票


161,565,284.84 92.3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242,728.67 5.28 8 其他资产


4,166,969.59 2.38 9 合计





174,974,983.10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 投 资 按 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4,005,371.47 84.5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598,828.80 3.87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53,108.00 1.5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3,157,308.27 89.91


1.2.2 报 告 期 末 积极 投资按 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7,999,835.36 4.7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08,141.21 0.2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407,976.57 4.94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5 1.2.3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港 股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1.3.1 报 告 期 末 指数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661 长春高新 69,582 16,490,934.00 9.68 2 600276 恒瑞医药 240,889 15,296,451.50 8.98 3 300142 沃森生物 623,929 13,601,652.20 7.99 4 600867 通化东宝 736,250 13,355,575.00 7.84 5 600196 复星医药 394,926 12,459,915.30 7.31 6 300122 智飞生物 246,169 12,052,434.24 7.08 7 002007 华兰生物 283,168 10,732,067.20 6.30 8 002038 双鹭药业 212,922 6,847,571.52 4.02 9 300601 康泰生物 131,849 5,735,431.50 3.37 10 002030 达安基因 268,399 4,909,017.71 2.88


1.3.2 报 告 期 末 积极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52 上海莱士 425,089 7,893,902.73 4.63 2 002936 郑州银行 30,805 211,630.35 0.12 3 601577 长沙银行 17,329 196,510.86 0.12 4 603583 捷昌驱动 1,321 69,339.29 0.04 5 002937 兴瑞科技 2,114 36,593.34 0.02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6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10.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持仓。 1.10.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评 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7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6,580.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88,184.3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38.62 5 应收申购款 2,670,266.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66,969.59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 指数 投 资 前 十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流通受限情况。 1.11.5.2 报 告 期 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252 上海莱士 7,893,902.73 4.63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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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 添 富 中 证生 物 科 技 指数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3) (2) -(4)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3% 0.21% 0.06% 0.44% 0.17% -0.2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4.94% 0.87% 12.49% 0.87% 2.45%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6.05% 1.87% -8.38% 1.87% 2.33% 0.00%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8.23% 1.38% 3.14% 1.38% 5.09% 0.00% 汇 添 富 中 证生 物 科 技 指数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3) (2) -(4)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2% 0.20% 0.06% 0.44% 0.16% -0.2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4.83% 0.87% 12.49% 0.87% 2.34%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70% 1.87% -8.38% 1.87% 2.68% 0.00%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8.52% 1.38% 3.14% 1.38% 5.38% 0.00%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09 汇 添 富 中 证生 物 科 技 指数 A : 汇 添 富 中 证生 物 科 技 指数 C :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 、 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照 每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2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 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 确 认 日起到 卖 出 日或行 权 日 止,上 市 交 易的权 证 按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发 行 未 上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 股 票 而享有 的 配 股权, 以 及 停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3 (4 ) 股指期 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 估值当 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股票期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 本 基金可 以 采 用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按 照 上述公 允 价 值确定 原 则 提供的 估 值 价格数据。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各 类别 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4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5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6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 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投 资 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上 海 证 券账户 下 的 基金份 额 , 只能选 择 现 金分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某 一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其 面值; 3、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现 金 分 红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1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0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开始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 季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指数使用许可费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 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 , 若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 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5-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4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5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前 款 规定的 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年 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 中 分别披 露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6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7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 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 披露参 与 融 资和转 融 通 证券出 借 交 易的情 况 , 包括投 资 策 略 、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8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29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0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 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股 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开 放 式 基金要 随 时 应对投 资 者 的赎回 , 如 果基金 资 产 不能迅 速 转 变成现 金 ,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 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跟踪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生物科技主题 指数, 主要投资 A 股市场, 其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 此, 本基金 面临的流动 性 风 险 主要来 自 跟 踪指数 的 成 份股和 备 选 成份股 因 重 大事项 等 原 因引起 的 停 牌 。 在某些市场环境下, 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 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 期间的流动性受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来构建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标 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分布均衡, 集中度低, 且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 交易活跃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1 的股票。 当出现特殊原因导致市场整体流动性不足,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以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此外, 在基金投资运作中, 基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比 例 限 制 实 施 投资管理,充分做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2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 于: ①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以及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2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综合运用包 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 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指数化投资风险 ①标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 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②标的 指数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可能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停牌, 在某些市场环境下, 成分股 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 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限, 无法立 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以及跟踪误差扩大。 ③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的 价格可 能 受 到政治 因 素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 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④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 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 标的 指 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变更 编 制 方法, 使 本 基金在 相 应 的组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发 生 配股、 增 发 等行为 导 致 成份股 在 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3 4 ) 由 于成份 股 停 牌、摘 牌 或 流动性 差 等 原因使 本 基 金无法 及 时 调整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 由 于基金 应 对 日常赎 回 保 留的少 量 现 金、投 资 过 程中的 证 券 交易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 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 产生跟踪误 差。 6 ) 其 他因素 产 生 的跟踪 误 差 。如未 来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的 卖 空 、对冲 机 制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⑤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 标的指数 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 标的指数 保持一致, 投资者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 的风险与成本。 (2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①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 特定原因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份额, 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②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③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其各自的 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3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4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股票 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 , 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 放大, 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 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 具有杠杆性风险。 在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时, 应当关注 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 股票 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 损失。 (4 )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可能存在 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 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 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5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金管 理 人 直接办 理 本 基金的 销 售 外,本 基 金 还通过 其 他 销售机 构 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6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8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39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0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2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3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4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除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或 销 售服务 费 率 ,但法 律 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终止基 金 上 市,但 因 基 金不再 具 备 上市条 件 而 被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终 止 上市的除外; (9 ) 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5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 基 金承担 的 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4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的 联 接 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相 关证券 交 易 所或者 登 记 机构的 相 关 业务规 则 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按照基 金 管 理人与 标 的 指数许 可 方 所签订 的 指 数使用 许 可 协议调 整 本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7 ) 在对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 停止现 有 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 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 (8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 基金管 理 人 、相关 证 券 交易所 和 基 金登记 机 构 在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可的 范 围 内调整 或 修 改《业 务 规 则》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有 关基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6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7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8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 分 之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49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也 可 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 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0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1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2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3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4 第 二十 一 部分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格或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 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 固定收 益 品 种(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次 级 债 、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 资 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质押 及 买 断式回 购 等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 存款) 、衍生 工 具 (股指 期 货 、权证 、 股 票期权 等 )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生 物 科 技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6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 生物 科技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7 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6.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持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19.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0.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 价物;


21. 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比 例 限 制 ( 如 股 票 仓 位 、 个 股 占 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8 本基金如需参加期权交易, 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 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 由相应证券公司 (或期货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 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23.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的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融 资 买 入 股 票 与 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4. 本 基 金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交 易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18、26、27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经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监督内容进行变更。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59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 所 进行但 尚 未 结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 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0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与上文 所 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资产 并 不 完全一 致 ,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1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 , 并保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的有 关 资 料真实 、 准 确 、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发 行 人 与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管理 工 作 方面有 关 制 度、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电 话 提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2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3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4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集期 满 或 基金停 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5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6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日计 算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及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 保 管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7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8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 、 基 金对账 单 服 务: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供对 账 单 服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 信 息定制 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客服热线电 话 、 手 机短信 等 通 道 提交 信 息 定制申 请 。 可定制 的 信 息 主要 有 : 基金份 额 净 值 、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二、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 在每一工作日提供 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 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 等多项服务。 三、 网站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四、 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 信函 、 电子邮件 (客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69 户服务邮箱: service@99fund.com ) 、 传真 (021-28932998) 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 基 金管理人和 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 应。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70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 下 信 息披露 事 项 已通过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 证券时 报 》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 金 2018 半年 资产净值 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06-30 2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 加泰 诚财富为 代销 机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07-05 3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旗下108 只 基金2018 年2 季 度报告 中证报, 上交 所, 证 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8-07-18 4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 加朝 阳永续为 代销 机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07-19 5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估 值调 整情况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07-25 6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 加嘉 实财富为 代销 机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07-26 7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中证报, 上交 所, 证 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2018-08-01 8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估 值调 整情况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08-22 9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旗下108 只 基金2018 年 半年度报 告 中证报, 上交 所, 证 券时 报, 上 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8-08-25 10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 加挖 财基金为 代销 机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09-21 11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 下部分基 金在 肯特瑞最 低申 购金额、 最低 赎回份额 和最 低账户持 有份 额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10-20 12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 下部分基 金在 肯特瑞最 低定 期定额投 资金 额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10-23 13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 加汇 成基金为 代销 机构并参 与费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11-30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71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14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 民财富为 代销 机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11-30 15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参 加浦 发银行开 展的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12-11 16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增 加百 度百盈为 代销 机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2018-12-22 汇添富中 证生 物科技主 题指 数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72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存放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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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 明书 173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汇 添 富 中证 生 物 科 技 主 题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注册 的文件; 2、《 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 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1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