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基永旭(161117)

易基永旭: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323 号) 和 2012 年 5 月 21 日 《关 于 易 方 达 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2]321 号) 的核 准,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 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 风险 包括 :利 率风 险, 本 基金 持 有的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 信用 风险 , 债券 投资 出现 亏损 的风 险, 等等 ; 基金 运 作风 险, 包括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 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 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 ,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1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5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5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57 六、基金的募集 .................................................... 5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59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60 (一)基金的上市 .....................................................60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60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60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60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60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60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61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61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61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6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62


II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62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62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62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3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63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4 (七)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64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66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68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68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68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69 (十三)基金转换 .....................................................70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7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6 (一)投资目标 .......................................................76 (二)投资范围 .......................................................76 (三)投资策略 .......................................................76 (四)业绩比较基准 ...................................................77 (五)风险收益特征 ...................................................78 (六)投资决策 .......................................................78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78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80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80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80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5 (一)基金资产总值 ...................................................85 (二)基金资产净值 ...................................................8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85


III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8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一)估值目的 .......................................................86 (二)估值日 .........................................................86 (三)估值对象 .......................................................86 (四)估值程序 .......................................................86 (五)估值方法 .......................................................86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87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89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89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9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91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91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91 (三)收益分配原则 ...................................................91 (四)收益分配方案 ...................................................9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92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93 (三)税收 ...........................................................9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一)基金会计政策 ...................................................94 (二)基金审计 .......................................................9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95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95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98 二十、风险揭示 .................................................... 99 (一)市场风险 .......................................................99 (二)管理风险 .......................................................99


IV (三)流动性风险 ....................................................100 (四)特有风险 ......................................................100 (五)其他风险 ......................................................1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02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02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02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0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0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0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9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六)争议的处理 ....................................................117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1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1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25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27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8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29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2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130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30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30 (四)资讯服务 ......................................................13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V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3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管理规定》 ” ) 、《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易 方达 永 旭添 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 书 : 指《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 易 方达 永 旭添 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 《运 作办 法》 : 《管理规定》: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 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3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指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或 其 委托 的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 办 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 者的 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可 以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 中 国境 内 合法 登 记或 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 和有 效 存续 并 依法 可 以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 集结 束,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 指本 基 金采 取 封闭 方 式运 作的 期 间, 期 间本 基金 不 开放 申 购、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 :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4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 开放期 内,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在本基金 开放期 内,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 开放期 内, 投资 者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申请 将 其所 持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注 册 登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场外份额 :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场内份额 :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销售 机构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 售 机构 不 使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而通 过 自身 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5 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包括场内 销售 机构和场外 销售 机构 ;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 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网点 及基金 非直 销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和 互 联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 记 结算 机 构为 基 金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 登 记结 算 机构 办 理登 记 结算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在本基金 开放期 内,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具体 时间 安排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余 额 所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 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发 停电 、 电脑 系统 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6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 基本 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 要人 员 情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詹余 引先 生, 工商 管理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经 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 处长 、投 资部 副主 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证券 投资 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副董 事长 、 总裁 。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副 经理 、 基金 经理 , 基金 投 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督察 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 总 经理 、 投资 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资 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8 常务 副总 经理 ;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发 证券 资产 管理 (广 东)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 辉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美的 集团 税务 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广州 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 先生 ,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 际) 硕士 , 董事 。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 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 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业 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 室行 长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 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 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 戚思 胤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公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 投资 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 信息披露主管、 证券事务 代表;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 (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佛山 市国 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 忻榕 女士 ,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中科 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 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 授。 陈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 广州 分行 江 南西 营业 部经 理; 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 伟先 生, 经济 学专 业研 究生 , 监事 。 曾任 广州 市财 政局 第四 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 广州 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 副局长,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 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 董事 。 现任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 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部 主管 ; 易方 达基 金管 9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 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事。 陈彤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 发部 副 经理 、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主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 销售 经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成都 分公 司总 经理 、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市场 总监 。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副 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 负责 人、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 (RO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产 品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 吴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 副总 裁。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权益 投资 总监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 京中 心助 理主 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关秀 霞女 士, 财务 硕士 、 工商 管理 硕士 , 首席 国际 业务 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区行 长、 亚洲 区 (除 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 美国 共同 基金 业务 10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 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统计 研究 处科 员, 易方 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助理、 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 英女 士, 工学 学士 、 法学 学士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风险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 作)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李一 硕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方 达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 理、 易方 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7月12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纯债1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3 月14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瑞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自2016 年8月6日起 任 职) 、易 方 达富 惠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2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3月7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3月7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12 月30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恒信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3月27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恒 惠定 期开 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6月26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1月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 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富灵活 1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马喜德先生, 管理时间为2012 年6月19日至2013 年4月21日 (根 据相关公告,2013 年4 月20 日至2013 年4 月21 日由 胡剑 先生 、 刘琦 先生 代为 履行 易方 达永 旭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职责) ; 胡剑先生, 管理时间为2013 年4 月22 日至 2015 年3月13 日;刘琦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 年4月22 日至2015 年3月13 日。 3、固 定收 益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马骏先生、 王晓晨女士 、 张清华先生、 袁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 晨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 交易 员、 债券 交易 主管 、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安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富 财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张清 华先 生, 物理 学硕 士。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 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 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丰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信 12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 女士 , 工学 硕士 。 曾任 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投资 经理 ,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执行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易 方达稳健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 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 3 年封闭 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 人的 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内 部控 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 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15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 第三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 进行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 征,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16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 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 和影 响力 。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险 资产 、 社会 保障 基金 、 基本 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 十五 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 18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19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 自控防线 ” 、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 演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 最初 的 按照 预订 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0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内 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详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场外 非直销销售 机构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民生银 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 (6)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8)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24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广 东省 内) 、40011-96228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2071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13)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4)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25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7)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8)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26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0)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95363 (河北省内);0311-95363 (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1)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7 (22) 财通证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3)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4)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5)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6)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27)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8)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9)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29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0)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1)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2)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3)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5)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1 (37)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8)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0)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32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1)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 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 祥路 交汇 处武 川立 农村 镇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或 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43)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44)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33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5)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6)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7)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8)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34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0)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51)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2)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35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53)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全 国) 、400-109-9918 (全 国) 、029-68918888 (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54)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55)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36 (56)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7)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58)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www.kysec.cn (59)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7 (60)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61)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2)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63)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64) 瑞银证券


3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65)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6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7)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3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68)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69)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70)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71)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40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2)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73)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4)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5)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41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6)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77)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78)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9)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4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80)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81)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82)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3)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4)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85)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86)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87) 中原证券


44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88)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 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90)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45 (91)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06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92)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93)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4)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46 (95)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96)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7)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8)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47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9)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联系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联系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01)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2)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48 网址:www.hcjijin.com (103)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104)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05)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6)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49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07)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8)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09)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0) 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50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11)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12)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3 幢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3)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114)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5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15)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16)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17)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8) 通华财富


5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9)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20)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1)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3 (122)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3)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24)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5)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33043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54 网址:www.yitfund.com (126)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7) 奕丰金融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8)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29)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55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30)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31)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32)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33) 中信期货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56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34)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5)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36)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57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 (010)5937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 )律 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会 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 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周祎 联系人: 周祎


58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323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基金 ,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封 闭运 作两 年, 集中 开 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存续期 为 不定期 。 本基金募集期间 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6 月4 日 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9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6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0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 )基 金的 上 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上 市交 易 的时 间 和地 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通 过办 理跨 系 统转 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 )上 市交 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 市交 易 的行 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 市交 易 的停 复 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1 (七 )暂 停上 市 的情 形 和处 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 )恢 复上 市 的公 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 (九 )终 止上 市 的情 形 和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 上 市交 易 规则 的 调整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2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 回的 期 间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内,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也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 申购赎回 本基金 份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 (二 )申 购与 赎 回的 场 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 销售 机构,即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 机构: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中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中的 场外 销售 机构。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场外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申 购与 赎 回办 理 的开 放 日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开放 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申购、 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 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期 内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6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 购与 赎 回的 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 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期 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当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者已 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64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与 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 申购 时, 投资 者通 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 非直销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该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 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托 管等 )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的数量限制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模 控制 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七 )基 金的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 费 用 1、申购费用


65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对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特 定投 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以 及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如 将来 出现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 房 公积 金、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200 万 0.04% 200 万≤M<500 万 0.02% M≥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场内、场外 申购 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66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 八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额和 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 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 以上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 (非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 )=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38,232.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232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232 ×1.040=39,761.28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761.28 -238.57 =0.15 元


67 例二 : 某投 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投 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 申购 费率 为 0.06%,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06%)=49,970.02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70.02=29.98 元 申购份额=49,970.02/1.040=48,048.1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 某投 资人 在场 外赎 回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该笔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6 天, 则对 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6 ×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6-152.40 =10,007.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该笔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6 天, 则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1.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7.60 元。 例四 :某投资人 在场外 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 为 : 赎回费用=10,000 ×1.016 ×0.75%=76.2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6-76.20 =10,083.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75% ,假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83.80 元。 例五 :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6 ×0% =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6-0=10,1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68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九 )申 购与 赎 回的 登 记结 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基 金份 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 开放期 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在 开放期 申请场内赎回。 (十 一 ) 巨额 赎 回的 认 定及 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 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 69 未办 理完 毕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放 期外 为该 单个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办 理, 直至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 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 其他方式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巨额赎 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十 二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 暂 停赎 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到(4)、(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 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70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转 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6 月 19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 相关公告。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封 闭运 作两 年 , 封闭 期满 后开 放运 作一 段时 间 (每 一开 放期 在 5 (含 ) 至 20 (含 ) 个工 作日 之间 , 具体 时间 以封 闭期 到期 前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开放期结束后再封闭运作两年,再进入开放期,依此循环。 场外份额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71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 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基金转换 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 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基 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 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场 外份 额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 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 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场 外份 额 72 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 各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 (1-D)/(1+G)+F]/E H=B×C× D J=[B×C× (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 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 出基金为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 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 特定投资群体 客户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以除通过直销中 心申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 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 各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73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 假设 某持 有人 (非 特定 投资 群体 ) 在场 外持 有本 基金 10,000 份, 持有 20 天, 现欲 转换为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75% ,申购补差费率为 0.2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 ×0.75%=82.50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换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 申购 补差 费 率÷ (1 +申 购补 差 费率 )= (11,000.00-82.50) ×0.20% ÷(1+0.20%)=21.79 元 转换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82.50+21.79=104.29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4.29=10,895.71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5.71 ÷1.020=10,682.07 份 注:本基金 场外份额转出至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础份额、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 外份 额、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场 外基 础份 额、 易方 达生 物科 技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场外基础份额、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基础份额 时, 转入 份额 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 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2 工作 日起 (含 该 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 全额 转换转出 或 延缓支付 。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 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74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转入。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 规则 及有 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5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会 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 结。 (四)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76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分离转债存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 封闭期 与 开放期 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 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 配置 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在遵循债券组合 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变量 (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业 增长 、 货币 信贷 、 固定 资产 投资 、 消费 、 外贸 差额 、 财政 收支 、 价格 指数 和汇 率等 )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外贸 和汇 率政 策等 ) 进 行分 析, 预测 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 对上 述变 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 组合 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 总投资 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 以达到 预期投资 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 对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77 进行 分析 ,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势 ,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国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 是在 对国 内、 国外 经济 趋势 进行 分析 和预 测基 础上 , 运用 数量 方法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变 化趋 势和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进行 分析 和预 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 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 上, 运用 数量 化分 析方 法对 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 险溢 价、 流动 性风 险溢 价、 税收 溢价 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对利 差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 进行 判断 。 自下 而上 投资 策略 指本 基 金运用行业研究方 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 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 失率;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 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 )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 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 跟踪分析;3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2、开放期 投资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 的组 合流 动性 , 方便 投资 人安 排 投资 , 在遵 守本基金 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 四 )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0.5% 上述 “两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是指 当期 封闭 期首 日 (若 为首 个封 闭期 , 则为 基金 78 合同生效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两年 期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 以后 每 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六 )投 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和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为投资运 作提供决策支持 ;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 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 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 七 )投 资禁 止 行为 与 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79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 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4) 开放期 内,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此处 所指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在 BBB 级以 上 (含 ) (若 为短期融资券,则评级应在 A-3 级以上(含))的信用债券; (9)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80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 ( 八 )投 资组 合 比例 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4) 、(8 )、(10 )、 (11)以 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九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 资证 券 产生 权 利的 处 理原 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一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告 (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7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729,105,921.78 97.17


81 其中:债券 1,729,105,921.78 97.1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70,135.11 0.5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01,169.69 0.57 7 其他资产 30,075,990.08 1.69 8 合计 1,779,453,216.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0,868,000.00 10.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868,000.00 10.67 4 企业债券 939,936,921.78 71.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0,984,000.00 12.96 6 中期票据 477,317,000.00 36.1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29,105,921.78 131.0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0205 17 国开 05 1,400,000 140,868,000.00 10.67 2 136101 15 合景 01 710,000 70,936,100.00 5.38 3 112425 16 河钢 02 600,000 59,610,000.00 4.52


82 4 122276 13 魏桥 01 560,000 56,061,600.00 4.25 5 101800966 18 晋焦煤 MTN005 500,000 50,500,000.00 3.8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138.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012,351.2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7,5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75,990.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6 月 1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72% 0.11% 2.46% 0.01% 1.26% 0.1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88% 0.11% 4.60% 0.01% -2.72% 0.1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42% 0.13% 4.44% 0.01% 8.98% 0.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13% 0.09% 4.25% 0.01% 9.88% 0.0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8% 0.09% 3.61% 0.01% -0.73%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33% 0.06% 2.60% 0.01% -0.27%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7.93% 0.06% 2.60% 0.01% 5.33% 0.0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 55.42% 0.09% 24.57% 0.01% 30.85% 0.08%


84 12 月 31 日


8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


8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87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确认 和 估值 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88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89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 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十五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两年,封闭期满后开放运作一段时间(每一开放 期在 5(含)至 20 (含)个工作日之间,具体时间以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开放期结束后再封闭运作两年,再进入开放期,依此循环。 前述运作方式的变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运作方式的变更如下图所示: 图:本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2、转换运作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3、封闭期到期前的相关公告 距每一封闭期到期一个月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封闭期 到期的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下一开放期的期限 (开放期在 5 (含 ) 至 20 (含 ) 个工 作日 之间 ) 以及 该开 放期内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每一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9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 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 配 原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个月 后, 若基 金在 每季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收 盘后 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 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 (含 ) , 则基 金须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 方案 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 作相 关 的费 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其他各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93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 基金 销 售相 关 的费 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 、 转换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第九 章 “ (七 )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 “ (八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和 “ (十 三)基金转换” 的相 关规定。 2、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进 行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 优惠活动。 ( 三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4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 息披 露 的形 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和格 式准 则》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进行 。本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料。 (二 )信 息披 露 的种 类 、披 露 时间 和 披露 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96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97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但依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七 部分 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 )信 息披 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99 二十 、风险揭示 (一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 、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 金再 投资 的收 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 不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 更新 、 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 )管 理风 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00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 风 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一般 情况 下, 这些 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 的情 况。 因此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可能 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 仓 或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具体 情形 、 程序 见招 募说 明书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换”之“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的相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赎回 申请 , 投资 者在 暂停 赎回 期间 将无 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若本 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 。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 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一方 面投 资者 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另一 方面 基金 将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将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 )特 有风 险 1、按照如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 101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赎回 申 请金 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金 额后 的 余额 低于两亿 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将 终止 , 且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2、投资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只能够在交易所交易基 金份 额。 而由 于受 二级 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 ;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 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5、本 基金的运作期包含 封闭期 和开放 期 , 封闭期 期限为两年, 开放 期在 5(含 )至 20 ( 含 ) 个 工作日之间 , 基金管理人将在封闭期到期前公告下一开放 期的期 限。 由于 市场 环境 等因 素的 影响 ,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的长 度可 能不 完全 一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关注 相关 公告 并及时履行相关权利。 6、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该类 型债 券除 了面 临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 流动性风险以外, 还面临债务人可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的风险。 ( 五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 运作 的风险 ; 3、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02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依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七 部分 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金 额扣 除赎 回申 请金 额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 两 亿元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103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104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相 关业 务规 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106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7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108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109 (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情 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0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3、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111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6、会议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7、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112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 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 c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13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 114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 决 议 。 9、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依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 分的约定直接变更运作方式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10、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15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五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但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 约定 直接 变更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16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 调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金额 扣除 赎回 申请 金 额 及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金 额后 的 余额 低于 两亿 元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1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争 议的 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 金合 同 的效 力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118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9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 人” )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 (010)66105799 传真 :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2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分离转债存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 不受此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d、 开放 运作 期内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g、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至投资级别以下,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其中, 此处所指 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在BBB级以 上 (含 ) (若 为短 期 121 融资券,则评级应在A-3级以 上( 含) )的 信用 债券 ; h、一只基金持有单个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一只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 格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 述比 例被 动超 标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i、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d 、g、i以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 不在 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122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 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123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 124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125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126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127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128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6月30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15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9 (七 )适 用法 律 与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0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场 外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投资 交 易确 认服 务 登记结算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 的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基金 非直销销售 机构应根据在 销售 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 供 成交确认单。 (二) 场 外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交易 记 录查 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场 外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对 账 单服 务形 式: 1、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 对账 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 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 )资 讯服 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话费) 。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 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31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8-06-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奕丰金融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销售 机构、参加挖财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万得基金为销售 机构、参加万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6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07-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场外份额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7-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银国际证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1 关于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及场外 份额转换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18-08-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北证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销售 机构、参加嘉实财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07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8-09-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民商基金为销售 机构、参加民商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众升财富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销售 机构、参加首创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0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10-17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132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3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