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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恒益纯债A(005951)

民生恒益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5-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重要提示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2018 年4
月17 日 中 国证 监 会 证监许 可 【2018 】736 号 文注 册 , 基 金合 同 于2018年6 月14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本 招募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募 集 的注 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长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 券 所 带来 的 个别 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 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提供 固定 收 益预 期 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 既可 能 按其 持 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运 作 过 程中可 能 面 临 各种 风 险 ,既包 括 市 场 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 、 合 规风 险 以及 本 基金 特 有 风险 等 。巨 额 赎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所 特 有的 一 种风 险 , 即当 单 个开 放 日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是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本基 金 的 预期风 险 和 预 期收 益 低 于股票 型 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高 于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信 息 披露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 根据 自 身的 投 资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 判断 基 金是 否 和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相适 应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 出投 资 决策 , 自行 承 担 投资 风 险, 并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包括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是 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 企业 采 用 非公 开 方式 发 行的 债 券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最 大 的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是 由于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交 投
不 活 跃 导致 的 投资 者 被迫 持 有 到期 的 风险 。 市场 风 险 是未 来 市场 价 格(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5-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①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所投资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之债务 人 出 现 违约 , 或 在交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收 违 约, 或 由于 资 产 支持 证 券信 用 质量 降 低 导致 证 券价 格 下降 ,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 
② 利 率 风 险: 市 场 利率波 动 会 导 致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收 益 率和 价 格 的变动 ,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市场 利 率上 升 , 本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将 面 临价 格 下降 、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而 如果 市 场利 率 下 降, 资 产支 持 证券 利 息 的再 投 资收 益 将面 临 下 降 的
风险。 
③ 流 动 性 风险 : 受 资产支 持 证 券 市场 规 模 及交易 活 跃 程 度的 影 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无 法 在同 一 价格 水 平 上进 行 较大 数 量的 买 入 或卖 出 ,存 在 一定 的 流 动 性
风险。 
④ 提 前 偿 付风 险 : 债务人 可 能 会 由于 利 率 变化等 原 因 进 行提 前 偿 付,从 而 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相关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 节操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制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为 因 素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引 致 的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律法 规 方 面 的原 因 , 某些市 场 行 为 受到 限 制 或合同 不 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依 照恪尽 职 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的 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变 化 引 致的 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50% 的 除 外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 内 容截 止 日为2018 年12 月14日 , 有关 财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6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6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7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7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7 
 5-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 募集。本招 募说明书 由 基金管 理
人解释。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 和接受,并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 同 : 指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5-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2013 年6月1 日起实施 ,并 经2015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 颁布、同年8 月8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指 中国证监 会2017 年8月31 日颁布、 同 年10月1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 资者:指 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5-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 资管理 办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 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 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 构:指民 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 务:指基 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 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 构:指办 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 金 的登记机构 为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 户:指登 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 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的日期 
30、基金募 集期:指 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 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 指在基金 募 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 指基金合 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 换: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 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 益:指基 金 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5-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 介: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 联 网网站 及
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 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 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各 类份额遭 遇 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 过 调整基 金
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销售服 务费:指 从 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 用 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 销 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5-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持股63.33 %) 、 加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30 %)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设有股 东会、董 事 会、监事会 ;董事会 下 设专门 委
员会:审计委 员会、合 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经 营管理层下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产 品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投资决策 委员会下 设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 和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 ;常设部门包
括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专 户 理 财 三
部 、 专 户 理 财 四 部 、 资 产 配 置 部 、 战 略 发 展 与 产 品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渠 道 管 理
部、机构一部 、机构二 部、机构三部 、机构四 部、电子商务 部、客户 服务部、交易
部、监察稽核 部、风 险 管理部、运营 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 深圳管理 总部、综合管
理部。 
基金管理情 况:截至2018 年12 月14 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管 理43只开
放式基金:民 生加银品 牌蓝筹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稳 健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景 气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中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信用双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红 利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民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民生加 银转债优 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策 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岁岁增利定5-1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 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现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 银城镇化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 战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和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量化中
国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鑫 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鑫安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养老服务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 银鑫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前沿科 技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腾 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民 生加银鑫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 银鑫升纯 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汇 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 银中证港 股通 高股息精 选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
元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 银家盈季 度定期宝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智 造2025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民生加 银家盈半 年 定期宝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鹏程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恒 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 :董事长 , 硕士。历任 宜兴市实 验 小学校长, 无锡市委 办 公室副 主
任 , 市 委 副 秘 书 长 ,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财 贸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监 会 江 苏 监 管 局 调 研
员,中国银监 会 银行监 管一部副主任 ,海南省 政府副秘书长 、研究室 主任,民生银
行董事会战投 办主任。 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 事长并代行总
经理,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并代行总经理。 
宋永明先生 :董事、 副 总经理、博 士。历任 中 国建设银行 山西省分 行 计划财 务
部科员,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管理司监 管制度处 主任科员,中 国银监会 银行监管一部
国有银行改革 办公室秘 书处主任科员 ,中国银 监会人事部( 党委组织 部)综合处、
机关人事处副 处长,中 国银监会办公 厅处长, 中国银监会城 市银行部 综合处兼城商
行监管处处长 ,中国银 监会国有重点 金融 机构 监事会副巡视 员(副局 级) 。2017年7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5-1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现任加 拿大皇家 银 行环球资产 管理(英 国 )有限公司 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 :董事, 学 士。历任外 汇管理局 储 备管理司副 司长及首 席 投资官 、
汇丰集团伦敦 总部及香 港 分行全球市 场部董事 总经理、加拿 大皇家银 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加拿大皇家银 行北京分 行行长。现任 加拿大皇 家银行董事总
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张星燎先生 :董事, 硕 士。历任葛 洲坝电厂 会 计、中国长 江电力股 份 有限公 司
财务主任、财 务部副经 理、湖北大冶 有色金属 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财 务总监、监事
会副主席、湖 北清能地 产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 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
国长江三峡集 团公司资 产财务部主任 。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
书记。 
任淮秀先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 士。历任 中 国人民大学 工业经济 系 讲师, 基
本建设经济教 研室主任 、党支部书记 ,投资经 济系副系主任 ,投资经 济系副教授,
财金学院投资 经济系系 主任,人民大 学财金学 院副院长。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钟伟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后。历 任江南大 学 商学院讲师 、北京师 范 大学经 济
学院副教授 ,教授, 曾 在同济大学 管理科学 与 工程学院从 事博士后 研 究,2005年至
今兼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 院教授、博导 ,北京市 跨世纪哲学社 会科学人 才入选者,教
育部新世纪 哲学社会 科 学人才入选 者。2008年 共同创立金 融智库中 国 金融四十人。
现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从 事过10年 企 业经营管理 工作。历 任 北京市 汉
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 京市必浩得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 京市众天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 :监事会 主 席,硕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中国 银行北京 分 行财会 部
副科长,中国 民生银行 总行财会部会 计处处长 ,中国民生银 行福州分 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中 小企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 监,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
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 :监事, 香 港专业文凭 ,香港会 计 师公会会士 、香 港特 许 公认会 计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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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工会资深会 员。曾在 普华永道国际 会计事务 所、黛丽斯国 际有限公 司、怡富集团
从事财务工作 ,曾任摩 根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 兼北亚区主管 、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
富管理董事总 经理兼全 球客户亚太区 (日本除 外)主管。现 任加拿大 皇家银行环球
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刘 大 明 先 生 : 监 事 , 博 士 。 历 任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 职 员 , 北 京 光 磊 ( 博 诚
慧)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 业务主管,三 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研 究发展部 研究员及投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部 门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董文艳女士 :监事, 学 士。曾就职 于河南叶 县 教育局办公 室从事统 计 工作, 中
国人民银行 外管局从 事 稽核检查工 作。2008年 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静女士: 监事,博 士 。曾就职于 中国证监 会 稽查总队、 稽查局。2015 年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杨女士: 监事,硕 士 。曾就职于 广发银行 北 京分行。2012 年加入民 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并代行总经理 ,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历 任天相投 资 顾问有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理 。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资产配置 部总监、 专户投资总监 、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 颖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学 院 法 律 教 研 室 副 教
授、北京观韬 律师事务 所律师、湘财 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部经 理及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经理、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2012 年4 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
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国栋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历 任金融时 报 社证券新闻 部、总编 室 编辑、 记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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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品 牌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 高 级
业 务 主 管 ,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中 国 出 口
信用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 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 理,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 公司党委办公
室/ 办公室副 主任。2016 年6月加入 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党委委员、董
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 振 仓 先 生: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金 融 学 硕 士 ,1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自2003 年7 月至
2005 年4 月 在 乌 鲁 木 齐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债 券 交 易 与 研 究 ,2006 年3 月至6月在国联证券
公司投资银 行部(北 京 )从事债券 交易,2006 年7月至2008 年3月, 在 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 任基金经 理 ,2008年4月至2015年6 月,在泰达 宏利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担
任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 理 、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至2017年5 月,在泰 康资产管理 有限
公 司 第 三 方 投 资 部 担 任 执 行 总 监 。2017 年6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基金经理一职。曾任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11 月至2018
年07 月)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基 金(2017 年08 月至
今) 、 民 生 加 银 鑫 升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08 月 至 今)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8年06月至 今)、民 生加银平稳 增利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09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设 公 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专 户投资决策 委员会, 由10名成 员
组成。由于善 辉先生担 任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席、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现 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专户 理财二部总监 、专户投 资总监、资产
配置部总监; 杨林耘女 士,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
公司首席研究 员;刘旭 明先生,担任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 现任投资 部总监; 牛洪振先生,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专户投资 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 交易部总 监;陈廷国先 生,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 研究部首 席分析师;蔡 晓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 研究部副总监 ;孙伟先 生,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 投资部副总监 ;李宁宁 女士,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专户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赵 景 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任专户 理财一部 总监;尹涛先 生,专户 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现任专户理财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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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法》 ,并建立 健 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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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 除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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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即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为 保证本 公
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 营,防范、化 解经营风 险和所管理的 资产运作 风险,充分保
护资产委托人 、公司和 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依据《基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文 件,以及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 方 法、实施操
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而形 成的系统。内 部控制制 度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 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 度由公司 章 程、内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 理 制度、 各
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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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 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和内部 监
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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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 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按 “ 利 益 公 平 、 信 息 透 明 、 信 誉 可 靠 、 责 任 到 位 ” 的 基 本 原 则 制 定
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 职能,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根 据 健 全 性 、 高 效 性 、 独 立 性 、 制 约 性 、 前 瞻 性 及 防 火 墙 等 原 则 设
计内部组织架 构,建立 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 、 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 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 是公司内 部 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 。 各部门在公 司基本管 理 制度的 基
础上,根据具 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 及内部控 制规定,加强
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 门管理层应定 期对部门 内风险进行评 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
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评 估 包 括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风 险 评 估 、 开 展 新 业 务 之 前 的 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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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 )建立 科学、严 格 的岗位分离 制度,业 务 授权、业务 执行、业 务 记录和 业
务监督严格分 离,投资 和交易、交易 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采用 适当、有 效 的信息系统 ,识别、 采 集、加工并 相互交流 经 营活动 所
需的一切信息 。信息系 统须保证业务 经营信息 和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 )根据 组织架构 和 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 的 业务报告系 统,凡是 属 于超越 权
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 )内部 控制的监 督 完善由公司 合规与风 险 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 和 监察稽 核
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 范围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 )根据 市场环境 、 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 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 规 等情况 ,
公司须组织专 门部门对 原有的内部控 制进行全 面的检讨,审 查其合法 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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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决策。 
3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施。 
3 ) 投 资 指 令 应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 
4 ) 公 司 应 当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应 当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制 定 相 应 的 流 程
和规则。 
8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投资涉及关 联交易的 ,应在相关投 资研究报 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 司相关部门批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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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每 只 基 金 分 别 设 立 不 同 的 独 立
账户,进行单 独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 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 转、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 产 品 开 发 前 应 进 行 充 分 的 市 场 调 研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提 出
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 竭 诚 服 务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为 宗 旨 , 开 展 市 场 营 销 、 基 金 销 售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 重 对 市 场 的 开 发 和 培 育 , 统 一 部 署 基 金 的 营 销 战 略 计 划 , 建 立 客 户 服 务
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 司 设 立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布。 
3 ) 公 司 对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进 行 持 续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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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应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完整的技 术 资料;在 实现业务电子 化时,应 设置保密系统 和相应控 制机制,并保
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 信 息 系 统 的 项 目 立 项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的责任管理 ,信息技 术系统投入运 行前,必 须经过业务、 运营、监 察稽核等部门
的联合验收。 
4 )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应 当 分
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11)建立电 子信息数 据 的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 ,重要数据 应当异地 备 份并且 长
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 术系统应 当 定期稽核检 查,完善 业 务数据保管 等安全措 施 ,进行 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通 则 ,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财 务 和 基 金 财 务
相互独立的原 则制定公 司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严 禁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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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7 )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
经纪律。 
8 )制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应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用章、支票 等重要凭 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 计资料的调阅 手续,防 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权,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 面 推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责,配备充 足的监察 稽核人员,严 格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 任职条件 ,严格监察稽
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 司 应 当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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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 ‐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 管业务条 线 现有员工 61 名,来自 于基金、券 商、托管 行 等不同的
行 业 , 具 有 会 计 、 金 融 、 法 律 、IT 等 不 同 的 专 业 知 识 背 景 , 团 队 成 员 具 有 较 高 的
专业知识水 平、良好 的 服务意识、 科学严谨 的 态度;部门 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 江 苏 银 行 先 后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及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江 苏银行依靠严 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以及先进的 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职责,为 境内外广 大投资者、金 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 务。目前 江苏银行的托 管业务产 品线已涵盖公 募基金、信托 计划、基 金专户、基金 子公司专 项资管计划、 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 金、私募投资 基金等。 江苏银行将在 现有的基 础上开拓创新 继续完善 各类托管产品5-2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线。江苏银行 同时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 供提供现 金管理、绩效 评估、风 险管理等个性 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 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江 苏 银 行 内 审 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的 监 察 稽 核 人员构成。资 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 实 行 全 员 、 全 程 风 险 控 制 方 法 ”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 风险发生的源 头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患 于 未 然 , 尽 量 避 免 业 务 操 作 中 各 种 问 题 的 产 生。 3. 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 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 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 监督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5-2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发 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5-2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8 年4 月17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8 】 736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设 立募集 期间募 集的有效 基金份 额为300,018,800.00 ,利息 结 转的基金 份额为0.00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300,018,800.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045-2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 年6 月14 日正式生 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披露;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直 接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并 根 据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6月2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2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 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 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 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全 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 资 人交付 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赎 回时, 赎 回生效。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T+7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 为 申购或 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 行 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 回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 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5-3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 内,本基金 登记机构 可 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业 务 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份 额 时,通过销 售机构每 笔 申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直 销机构每 笔申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 元(含申购 费) ,超 过 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比例 配售和红利再 投资不受 此最低申购金 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有 的 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 回,但 每 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进行 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50%(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 形 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 的除外)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 但 不 得 低 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市5-3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账户 ,包括养 老基金与依法 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 依据规定将其 纳入养老 金账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 后 , 即 可 享 受 申 购 费 率1 折 优 惠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申 购 费 率 为 固 定 金 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05%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投 资 人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次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 须 按 每 次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费。当需 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 有效申购 金额进行部分 确认时, 投资人申购费 率按照申购申 请确认金 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 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不受 申购最低限额 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 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具 体见下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5-3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产的比例 T<7 日 1.50% 1.50% 100% 7 日≤T<30 日 0.30% 0.10% 25% 30 日≤T 0.00% 0.00% - 注:上表中,1个月按30天计算。 投 资 人 通 过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 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 份 额和C类基 金份额, 各 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 代 码,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 和C 类基 金 份额将单独计 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3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 非养老金 客 户投资者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A类基 金 份额,适用 的申购费率为0.80% ,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2.0000 元 , 则 该 投 资 人 申 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非养老 金客户投 资 者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2.0000 元 , 则 可 以 得 到49,603.18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例:假设某 投资人投 资100,000元 申购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 申 购费率为 0.00% ,T 日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0000 元,则该 投资人申 购可得到的C类 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5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 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 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A类基 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20天,适用的5-3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赎回费率为0.30% ,假 设T日A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2.0000 元,则其获得 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30%=6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60.00=19,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20 天 , 假 定 赎 回 当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940.00 元。 例:假设某 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 基金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 为20天,适 用的赎回费 率为0.10% ,假设T日C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0000 元,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2.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10%=20.00(元) 赎回金额=20,000-20.00=19,9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20 天 , 假 定 赎 回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980.00 元。 (2)上述 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 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3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1 、2 、3 、5 、6 、8 、9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 绝的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6、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 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5-3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 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1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未超 过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份 额10% (含10% )的赎回 申请与其 他 投资者的赎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对于上述 因延期办 理而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5-3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 真 或者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 为1日,基 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 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露 办法》自 行 确定公 告 的 增 加 次 数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 基 金与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通 过 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5-3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 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性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5-3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本基金不参 与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 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 “自上而 下 ”和“自下 而上 ”相 结 合的主动式 投资管理 理 念,采 用 价值分析方法 ,在分析 和判断财政、 货币、利 率、通货膨胀 等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的 基础上,自上 而下确定 和动态调整大 类资产比 例和债券的组 合目标久 期、期限结构 配置及类属配 置;同时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 投资理念,在 研究分析 信用风险、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基 础 上 , 自 下 而 上 的 精 选 个 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 合国内外 宏 观经济环境 、货币财 政 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 走 势的综 合 分析,主动判 断市场时 机,着重分析 进行积极 的资产配置, 确定 在不 同时期和阶段 基金在各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 例,以最 大限度地降低 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 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分 析 , 从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方 面,判断未来 的利率走 势,从而确定 债券资产 的配置策略; 同时,在 日常的操作中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 宏观经济 及 政策形势分 析,对未 来 利率走势进 行判断, 在 充分保 证 流动性的前提 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收益情况。本 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货 币政策面 等综合因素, 对收益率 曲线变化进行5-4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 上,本基 金 重点考虑个 券的流动 性 ,包括是否 可以进行 质 押融资 回 购等要素,还 将根据对 未来利率走势 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 率曲线估 值、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基 金管理人 将 根据审慎原 则,制定 严 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等各种风 险。本基 金将适时跟踪 和分析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发债主体的 财务状况 以及营业模式 对偿债能 力的影响,做 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 益率和流动性 等要素, 根据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 数据,对单个 债券进行估值 分析,选 择具有良好投 资价值的 私募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尽量选择有 担保或其他内 外部增信 措施来提高偿 债能力控 制风险的私募 债券,从 而降低本基金 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 提 下,本基金 对资产支 持 证券从以下 方面综合 定 价,选 择 低估的品种进 行投资。 主要包括信用 因素、流 动性因素、利 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 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4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 除 (2 ) 、 (9 ) 、 (12 ) 、 (13 ) 外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5-4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 于 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 合指数是 由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编 制的中国 全 市场债 券 指数,是目前 市场上专 业、权威和稳 定的,且 能够较好地反 映债券市 场整体状况的 债 券 指 数 。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指 数 所 覆 盖 的 市 场 范 围 基 本 一5-4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致,因此该指 数能够真 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同时 也能较恰 当衡量本基金 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 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 受 的业绩 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 益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合 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投 资 组合报 告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 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 投 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截 至 时 间 为2018 年09 月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5-4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55,720,773.30 66.90 其中:债券 3,155,720,773.30 66.9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10,588,195.90 21.42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89,070,459.10 10.37 8 其他资产 61,918,403.04 1.31 9 合计 4,717,297,831.3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23,630,385.30 4.8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07,492,388.00 58.28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2,707,492,388.00 58.28 4 企业债券 - 1.0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175,458,000.00 3.78 9 其他 49,140,000.00 - 10 合计 3,155,720,773.30 67.9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5-4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0206 17 国开 06 5,200,000 522,236,000 .00 11.24 2 170209 17 国开 09 3,500,000 353,815,000 .00 7.62 3 180208 18 国开 08 3,300,000 333,399,000 .00 7.18 4 180204 18 国开 04 3,100,000 319,021,000 .00 6.87 5 180209 18 国开 09 3,000,000 300,510,000 .00 6.47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 支 持证券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 在基金合 同 中明确国债 期货的投 资 策略、比例 限制、信 息 披露等 ,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5-4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 存出保证金 393,515.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65,866.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059,021.0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918,403.04 11.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2018 年 6 月14 日至 9 月30 日) 1.39% 0.04% 1.09% 0.06% 0.30% -0.02%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18 年 6 月14 日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1.39% 0.04% 1.09% 0.06% 0.30% -0.02% 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5-4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2018 年 6 月14 日至 9 月30 日) 7.40% 0.69% 1.09% 0.06% 6.31% 0.6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18 年 6 月14 日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7.40% 0.69% 1.09% 0.06% 6.31% 0.63%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 应收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4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4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5-5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 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5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 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 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处理; 5-5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 润中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告 为 准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5-5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将专门用 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 下,销售 服 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 金 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4-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5-5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投 资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规 、 税 收 政 策 的 要 求 而 成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就 归 属 于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投 资 回 报 和/ 或 本 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负,仍由本基 金财产承 担,届时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可 能通过本 基金财产账户 直接缴付,或 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税 务部门要 求完成税款申 报缴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5-5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5-5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5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 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 等重大 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5-6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5-6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5-6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券发 行 人未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 债 能 力 降 低 , 由 此 造 成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 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商 品价格 等)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 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5-6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 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 资 人 具 体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详细 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5-6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 与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 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标的流 动性属性 是 重要的投资 依据,通 过 对各类金融 工具进行 流 动性分 类 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 人在保障 投 资者合法利 益的前提 下 ,在难以应 对巨额赎 回 时,将 在 特定情形下运 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 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针对实施上 述备用的 流 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 基 金管理人制 定了相关 业 务程序 ,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5-6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同时,基金 管理人将 密 切关注市场 资金动向 , 提前调整投 资和头寸 安 排,尽 可 能的避免出现 不得不实 施上述备用风 险管理工 具的流动性风 险,确保 公平对待投资 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七、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投 资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规 、 税 收 政 策 的 要 求 而 成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就 归 属 于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投 资 回 报 和/ 或 本 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5-6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连续6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6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或者委托 基 金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 基金登 记 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 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 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 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 、派发,基金 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 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网上交易 平 台。通过先 进的网络 通 讯技术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三、主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通过 电 子邮件、短 信、主动 致 电等方式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 供 各项主动通知 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 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 式为主的 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如5-6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要 提供纸质的确 认单、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四、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随时了解基 金管理人 相 关信息及投 资资讯, 基 金管理 人 开通24小时自 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 可进行基 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五、在线客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 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详细的专 业 基金投资资 料,便于 办 理各种 交 易手续,同时 为方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基 金管理人提供 了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 布文件及 各 种相关历史 文件均可 向 客户服务人 员索取, 客 户服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传 真 、Email 提 供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业 务 表 单 及 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 高基金运 作 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 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及时了 解 基金投资资讯 ,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传 真 、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 拥有一支 训 练有素、专 业知识全 面 的投资顾问 队伍,基 金 管理人 的 专业客户服务 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 客户提出的问 题,提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理建议 是 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 力 与方 向。 如果对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各种服务感 到不满意 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 手 机 短 信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员联系,基 金管理人 将采用限期处 理、分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与5-6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举办 各种互动 活 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见面会 、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 管理人有 权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需要、市场 状况以及 基 金管理 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 三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8年06月15日至2018 年12月14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8 年06 月 15 日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6 月 20 日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7 月 0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09 月 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0 月 17 日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0 月 26 日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1 月 1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1 月 1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5-7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018 年11 月 27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存量非居 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2 月 0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人 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募 说明书与 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容 若 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基 金的招募 说 明书,或通 过基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站 查 询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其他基 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二)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5-7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8日 5-7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5-7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5-7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5-7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资 金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5-7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7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7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 (含10%)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销售服务费费 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分 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5-7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5-8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5-8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 在2个工 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8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 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 止 日期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5-8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 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5-8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 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告 为 准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5-8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5-8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将专门用 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 下,销售 服 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 金 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4-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5-8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投 资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规 、 税 收 政 策 的 要 求 而 成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就 归 属 于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投 资 回 报 和/ 或 本 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 金财产承 担,届时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可 能通过本 基金财产账户 直接缴付,或 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税 务部门要 求完成税款申 报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性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 与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 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分 离5-8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 产净值 的5-8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 ; (12 )本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 除 (2 ) 、 (9 ) 、 (12 ) 、 (13 ) 外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5-9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5-9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去债券收 盘价 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定 公5-9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 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5-9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 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 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5-9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连续6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5-9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5-9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9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566528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 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 025‐5858811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5-98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 与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 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5-99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除2)、 9)、 12)、 13)外)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100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 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当日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 应当负责向相 关责任人 追偿,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 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5-101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 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 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利 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 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或实 际 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电话或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5-102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 定,或 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的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 需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 期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 管 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 。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 行 分账管理 、 擅自挪用 基 金资产 、 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5-103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如 基金托管人无 法从公开 信息或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 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6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 易结算交易资 金存管的 商业银行等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7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 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8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 息。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5-104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存款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 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通过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进行证券 交易资金 的 结算。 基 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 的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基 金管理人给予 必 要 的 配 合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由基金托 管人向人 民银行进行报 备。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 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 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 的,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5-105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 存放于托 管 银行的保 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 除外。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 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尽可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加 盖授权 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 值,以约 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 登记机构登 记和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基金募 集期结束 并 确认认购申 请后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5-106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 金 托管人的要 求定期和 不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 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个工作 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后5 个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 管理人于 每 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 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管 理人商 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存期限 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 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 双 方当事 人5-107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 途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本协议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