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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动力(580002)

东吴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东 吴 价值 成 长双 动 力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七、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6 八、基 金的 投资 ....................................................... 51 九、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基 金财 产 ......................................................... 63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6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0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8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4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6 年8 月24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吴价 值成 长双动 力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监 基金字[2006]173 号)的 核准 ,进行 募集,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 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 于 2015 年8 月7 日 起更 名 为东吴 价值 成 长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价值 成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 12 月 1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 一、绪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东 吴价值 成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金 合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东吴 价值成 长 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和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用 以记 录各 自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销 售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获 得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N日 : 指自T 日起 第N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的 10%时 ,为 该基 金的 巨额 赎回。 单个 开放 日的 净赎 回申请 ,是 指该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该基 金的 转出申 请, 再扣除 当日 发生 的 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 及 基金 转换 中该基 金的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 转入申 请之 和后 得到 的 余 额;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表 示持 有人 对基 金享 有资产 所有 权、收 益分 配权 和其 他相 关权利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 的凭证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它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收益 的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海澜集 团有 限公 司 30% 合计 100% 2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公司 总经 理 下设 权 益投 资决 策、 固收 投 资决策 、 专户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个 专门 委员会 ; 公 司设 有权 益投 资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部 、 专户 投资 总部、 研究策 划部、 集中 交易 室 、 营销管 理总 部、 产 品策 略部、 信 息技 术 部、基 金事 务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规 风控 部十 一个 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马震亚先 生,董事长,硕士,高级 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 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 科 员、 副 主任 科员 ; 苏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东 吴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纪委 书记、 董事、 副总 裁、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 财务负 责人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汤勇先 生, 董事 ,工 商管 理 EMBA ,注 册会 计师 ,中 共党员 。任 江苏 悦达 时装 有限公 司 财务会 计、 新能 (张 家港) 能源有 限公 司计 财处 主任 , 现任 海澜 集团 有限 公司 海澜资 本投 资 部投资 总监 。 王炯先生 ,董事,硕士研究生、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 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处 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士 ,董事,博士研究生,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 吴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国 联证券 研究 所所 长、 总裁 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 副 总 裁, 东 吴证 券总 规划 师兼 研 究所所 长、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 规划师 ,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建国先 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 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 二 证券部 副经 理 , 东 吴证 券昆 山前进 中路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福州 湖东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昆山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东 吴证券 经纪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现 任东 吴证券 人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女 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 博士。历任担任斯洛文尼 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 公 司苏州 代表 处法 律顾 问、 南京大 学法 学院 助教 、讲 师,现 任南 京大 学法 学院 副教授 。 袁勇志先 生,独立董事,教授,博 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 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 学 人文社 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委 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任 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方志刚先 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 ,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 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澳 洲注册 会计 师 。 历任 上海 上审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员 、 部 门经 理, 上海 长信 会 计师事 务所 部门 经理, 上海 锦江 国旅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 上 海实业 联合 集团 长城 药业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上 海众 华沪 银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经理 , 现 任瑞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瑞合伙 ) 上 海分 所工作 ,权 益合 伙人 ,兼 任长方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2、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先 生,监事会主席,硕士。 历任苏州物资集团公司公 司政策研究室科长、财 务 公司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办公室 副主 任、 主任 ; 东 吴证券 三香 路营 业部 (原 苏物贸 证券 营业 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风 险管理 部、 合规 法务 部总 经理、 合规 总监 兼首席 风险 官,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席风 险官。 王菁女士 ,监事,本科学士学位, 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 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 务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 经理、 东吴 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 经 理 。 沈清韵女 士,员工监事,硕士研究 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现 任合 规风 控 副总监 兼合 规风 控部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 3、高 管人 员 马震亚先 生,董事长,硕士,高级 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 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 科 员、 副 主任 科员 ; 苏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东 吴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纪委 书记、 董事、 副总 裁、 财务负 责人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炯先生 ,董事,硕士研究生、经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 州市统计局综合平衡处 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东吴 证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徐明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中共 党员。历任中国银行苏州 分行营业部会计;苏州 华 纺经济 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科会计 ; 中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苏州 十全 街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东吴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胥 江路 证券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石 路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太仓分 公司 总经理 , 常熟 分公司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销 总监 兼 营 销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理 。 吕晖先生 ,督察长,大专,历任苏 州商业大厦业务员,苏州 证券公司交易员,苏州 证 券登记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东 吴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东 吴证 券吴 江盛 泽西 环路营 业部 、 吴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运营 总监 、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基 金经 理 戴斌先 生,1982 年生 , 博 士, 中 国人 民大 学金 融学 专业毕 业。 自 2007 年 1 月 起加入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直 从事证 券投 资研 究工 作, 曾任研 究部 宏观 经济 、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 产品策 划部 产品 设计 研 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权 益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经理 , 其 中, 自2014 年12 月12 日起 担 任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24 日 至2018 年12 月 5 日担任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27 日至2017 年5 月 6 日担任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8 月 19 日至2017 年 7 月29 日担 任东 吴配 置优 化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担任 东吴 新趋 势价 值 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炯,2006 年 12 月15 日至 2011 年05 月 14 日 王少成 ,2011 年 0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唐祝益 ,2012 年 12 月 01 日至 2014 年 01 月 24 日 程涛,2013 年8 月 13 日至 2015 年2 月6 日 张楷浠 ,2014 年 1 月9 日至 2015 年2 月6 日 薛和斌 ,2014 年 6 月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王 炯 、 彭敢 、 程涛 、 杨庆 定、 杜毅 、 付 琦 、 刘 元海 、 戴斌、 王立立 。王 炯任 权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彭 敢、 程涛为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席。 (2) 固 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王炯、 杨庆 定、 付 琦、 周明。 王炯 任固 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杨庆 定、 周明 为固 收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本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人 严格 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以下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规禁 止的行 为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 券;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 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利 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被 代 理 人、 被代 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他 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3) 不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合规 风控 部, 各风 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 互制 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基 金投资 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资 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 (6)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 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理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 层对风 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各 个业 务 部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评 估和监 控,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监察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定 公司 的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 督察 长: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 季向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 业务 部门 :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 控 和降 低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内 控结 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 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 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 (4) 建 立风 险分 类、 识 别 、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评估 风险 的委 员 会, 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和 评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 决 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 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 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 起中 国农 业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 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5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 在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 中 成绩突 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 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 务 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41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6 账户资 料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 源 深路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联系人 :贾 云鹏 客服电 话 :400-821-0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 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 ://bank.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www.wzbank.cn (1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热 线: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公司网 址:http ://www.txsec.com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1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1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热 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 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2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热 线: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3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热 线:010-58170761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32)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4) 成都 华羿 恒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蜀锦 路 88 号新 中泰 国际 大 厦 1 号楼 32F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客服热 线:028-87326832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35) 北京 加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热 线:400-803-1188 公司网 址:http ://www.bzfunds.com/ (36)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服热 线:0571-86915761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37)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热 线:400-16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39)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客服热 线:400-821-3999 公司网 址:www.hotjijin.com (40)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服热 线: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热 线: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2) 上海 攀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客服热 线: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4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45)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1201-1203 室 ( 邮编 :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ww.yingmi.cn/ (46)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张伟 豪)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7)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热 线: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4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7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5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5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8 (5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热 线: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021-23219000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黄 莹 (5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5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6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6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 祥 客服电 话:95351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0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63)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6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6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6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1 公司网 址:www.zxzqsd.com.cn (6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71)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7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客服电 话:95525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2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7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74)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7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shzq.com (7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7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热 线:95511-8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3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9)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8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8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4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84)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8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8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客服电 话:95372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8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中 航资 本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8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 -95547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90)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91)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9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9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4)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热 线:95305 公司网 址:http://www.jzsec.com (9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9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97)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客服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9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99)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A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100 )阳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 南省 三亚 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唐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 12 号院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科 客服热 线:4006-802-123 公司网 址:https://www.zhixin-inv.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50509666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8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39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进 行 。 投资者 可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交易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 销 售代 理人 或销 售代理 人的 代 销网点 如有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将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 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 合 同生 效以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2、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3、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于开 始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0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0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如 投资 者是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 可 能需 要申 请开 立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或 销售 机构交 易账 户 。 投资 者 申 购本基 金时 ,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 投资 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T 日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 办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 在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7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赎回 人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1 可选择 在申 购本 基金 或赎 回本基 金时 交纳 申购 费 。 投 资者选 择在 申购 时交 纳的 称为前 端申 购 费,投 资者 选择 在赎 回时 交纳的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 端申 购费时, 费率 按申购 金额 递减。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0%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0%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0%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元/笔 3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 购费时 ,费 率按 持有 时间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80% 1 年-3 年( 含) 1.50% 3 年-5 年( 含) 0.80% 5 年以 上 0 4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天以 内( 不含7 天) 1.50% 7 天到1 年 (含1 年 ) 0.50% 1 年-2 年( 含 2 年 ) 0.25% 2 年以上 0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其 中, 须依 法 扣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入基金 资产,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结算费、 销售 手续费 等各 项费用。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或 =固 定费 用金额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2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前端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 在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下,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 在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下,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基金 份额 面值 ×后 端认 购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 在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下,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T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二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3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资产中列支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 情 形;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 时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其 他情 形。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4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兑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兑付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已 被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延期 支付 最迟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20个 工作 日。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如发 生单个 开放 日内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的基金 份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比 例超 过20%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该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前述 约定比 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上 述“(1) 全 额赎 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方式 处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 旧超出 前述 比例 约定 的, 继续按 前述 规则 处理 , 直 至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前 述 比 例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5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指 定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本基金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个 工作 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1 、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 日在至 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6 七、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业务 的适 用范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580001 ) 、 东 吴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 码:580003 ) 、 东吴 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代码 :580005 )、 东吴 新经济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580006 ) 、 东 吴 安 享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 580007 )、东 吴新 产业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代码:580008 ) 、东吴 中证新兴 产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585001 )、 东吴 优信 稳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A(基金 代码 : 582001 )、东 吴优信 稳健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C(基 金代码:582201 )、 东吴 增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A( 基金 代码:582002 )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582202)、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A(基 金代 码:583001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B( 基金 代 码:583101 ) 、东 吴配置 优化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582003 )、东 吴多 策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580009 )、东 吴阿 尔法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0531 )、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A(基金 代码 : 001323 )、东 吴新趋 势价 值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001322) 、 东吴国 企改革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代码 :002159 )、 东吴 安盈量 化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002270 )、 东吴 鼎元 双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A(基金 代码 : 000958 )、东 吴鼎 元 双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C(基 金代码:000959 )、 东吴 安鑫量化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002561 )、东 吴智慧医 疗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002919 ) 、 东 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3588 ) 、 东 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B( 基 金代码 :003589 )、 东吴 优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基金 代码 : 005144 )、东 吴优益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C(基 金代 码:005145 ) 、东吴 双三 角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5209 ) 、 东吴 双三 角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005210)、 东吴悦 秀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 基金 代码 :005573 ) 、 东 吴悦 秀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C( 基金 代码:005574 )、东 吴鼎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006026 )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 将 另行公 告。 (二)适用销售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7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苏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蚂 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浙 江金观 诚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晟视 天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一 路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成都 华羿 恒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北京 加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杭州科 地瑞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得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汇付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微动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攀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 金石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 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 奕 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中 民财 富管 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 万宏源 (西 部) 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世纪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九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爱建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惠家 保险 代 理 有限公 司 、 阳 光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 根据 业务 需要 , 本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会选择 其他 销 售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8 机构开 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三)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 本公 司公告 暂 停转换 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间 。 (四)基金转换业务 规则 1 、基金 转换是 指开放 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某只基金 的部 分或全 部份 额转换 为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 额; 2 、基金 转换只 能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同 一注 册登记人 登记 存管的 、同 一基金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 并 只能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且 该销售 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基 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3 、拟 转出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拟 转入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4 、目前 只开通 前端收 费模 式下进行 基金 转换, 而不 能将前端 收费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后 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或将 后端 收费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前端 收费基 金份 额。 如今 后开 通后端 收费 模式 基金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转 换 业务 规则 以相 关公 告内 容为准 ; 5 、基 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 换”的 原则 ,转 换申 请份 额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单笔转 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和转 出基金 最低 赎 回数额 限制 。 6 、对于 基金分 红时, 权益 登记日申 请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额享 有该 次分红 权益 ,权益 登 记日申 请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不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7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8 、转换 业务遵 循“先 进先 出”的业 务规 则,先 确认 的认购或 者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转 换 时先转 换; 9 、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 份额及净 转换 转出申 请份 额之和超 出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 , 为 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出 与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10 、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时间 将重新 计算 ,与 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无关 ; 11 、 投 资者 在T 日办 理的 基金转 换申 请, 基金 注册 登机构 在T +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49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或以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成 交情 况; 12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人 承担 ; 13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今后 发行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 具体情 况对 本业 务规 则进 行补充 和 调整。 (五)基金转换费及 份额 计算方法 1 、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换公 式如 下: (1)转 出金额 =转出 基金 份额×转 出基 金T日 基金 份额净值 (此 处的T 日指 基金转 换 申请日 ,下 同) (2) 转出 赎回 费= 转出 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注 : 转 出赎 回费 的 25% 将 归入 转出方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 (3) 转入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赎回 费 (4) 如果 ,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 转入 份额 =转 入净 额 ÷转入 基金 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 、转出 金额、 转出基 金转 换费的计 算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第 三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转 出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 额、 申购 补 差费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第 三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入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3 、对于 实行级 差申购 费率(不同申 购金额 对应不 同申 购费率) 的基金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 0 。 4 、计算 基金转 换费用 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 、更 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0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于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公 告的 相关费 率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1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通 过对投 资对 象价 值和 成长 动力的 把握 , 风格动 态配 置, 以资 本 增值和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获 取较高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 投资 理念 是: 把握 价值成 长动 力、 风格 动态 配置、 追求 超额 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股票 、 债券、 权证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 融工具 。 其 中,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 券 投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0-35% ,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债 券等 短期金 融工 具资 产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权证投 资比 例不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金融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策 略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衍 生 产 品 、 债 券 和 现 金 上 的 配 置 比 例 。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策 略 , 以 价 值 、 成 长 动 力 为主 线 , 根 据 东 吴 价 值 动 力 评 价 体 系 精 选 估 值 处 在 相对 安 全 边 际 之 内 , 并 且 具 备 良 好 现 金 分 红 能 力 的 价 值 型 股 票 , 和 根 据 东 吴 成 长 动 力 评 价 体 系 精 选 成 长 性 高 、 公 司 素 质 优 秀 和 良 好 成 长 型 股 票 作 为 投 资 对 象 。 在 价 值 和 成 长 风 格 配 置 上 , 根 据 未 来 市 场 环 境 判 断 结 果 , 动 态 调 节 投 资 组 合中价值股和成长股的相对比例,降低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风 险 , 追 求 主 动 投 资 的 超 额 收 益 。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采取 自下而上的策略并根 据东 吴双动力评价体系精 选股 票构建组 合, 东 吴双 动力 评价 体系 具体由 以下 两个 动力 评价 体系组 成: 东吴 价值 动力 评价体 系和 东吴 成长动 力评 价体 系。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具体 构建 程序如 下: 1)根据东吴价值动力评 价 体系构建价值型股票 池 本 基 金 价 值 型 股 票 池 是 从 股 票 估 值 安 全 边 际 和 分 红 能 力 安 全 边 际 两 个 层 面 进 行 构 建 的。 我 们认 为, 当一 只股 票被市 场低 估, 并且 还具 有良好 现金 分红 能力 时, 该类型 股票 就存 在价值 动力 。 这 种价 值动 力不仅 体现 在估 值优 势和 获取稳 定收 益上 , 还 表现 在全流 通环 境下 的并购 价值 。 本 基 金 价值 型 股票 池 具体构 建 流 程是 : 首先 , 严格执 行 估 值相 对 安全 边 际(以 市 场 平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2 均市盈率 的 0.75 倍作为 股票估值 安全 边际) , 选出 正常化市 盈率 NPE (NPE= 最新股价/(5 年平 均ROE* 最 新净 资产) ) 指标值 低于 估值 安全 边际 的股票 。 其 次, 在 估值 相 对安全 的股 票 里, 根据 分红 能力安 全边 际选择 分红 能力 强的 股票 作为本 基金 价值 型股 票池 。 其 中, 本基 金 选择 正 常化 市盈 率指 标衡 量股票 估值 是否 处于 安全 边际之 内 , 该 指标 首先 根据 上市公 司历 史 数年盈 利能 力计 算得 到正 常化每 股收 益 (Normalized Earnings ) , 其 次将 最新 股价除 以正 常 化每股 收益 据此 得 到NPE ,该指 标可 以很 好捕 捉市 场对公 司股 票过 度反 应带 来的投 资机 会 。 对于分 红能 力的 衡量 , 本 基金选 取 上 市公 司股 利、 股息率 (每 股股 利/股 价) 、 以及 分红 稳定 性指标 衡量 上市 公司 分红 能 力。 本基 金东 吴价 值动 力评价 体系 和标 准见 表1 。 表1


东吴 价值 动力 评价 体系 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 系 估值安 全边 际 1、正 常化 市盈 率NPE<=0.75 倍 市场 市盈 率 分红能 力安 全边 际 2、5 年平 均每 股收 益EPS>=0.20 元和5 年 平均 每股 股利 Div>=0.10 元 3、5 年平 均税 后股 息率D/P>= 一 年期 税后 存款 利率 ( 现为 2.025% ) 4、分 红稳 定性 系数DE>=0.60 注:分红稳定性系数= 分红年数/ 上市年数,其中,分红年数取得是最近 5 年分红年数;对于“上市年数” 取值标准如下:上市 5 年以上 的公司, “上 市年数”取值为 5 年;上市 5 年以内的公司, “上 市年数”取值 为实际上市年数取整加 1 。 2)根据成长动力评价体 系 构建成长型股票池 本基金 成长 型股 票池 是基 于上市 公司 未来 净利 润增 长率和 公司 素质 评价 基础 上构建 的 。 DCF 价 值模 型指 出, 企 业内 在价值 取决 于企 业未 来自 由现金 流和 折现 率。 成长 所带来 的未 来 现金流 的增 加无 疑将 提升 企业的 内在 价值 ,而 企业 内在价 值的 提高 将会 表现 在股价 上升 上 。 投资于 成长 性高 、有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是 投资获 取高 收益 的有 效手 段。 本基金 成长 型股 票池 具体 构建流 程是 : 首先 本基 金充 分利用 本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的盈利 预 测 数据 , 并 结合 至少 有 3 家国内 研究 机构 做过 盈利 预测数 据的 上市 公司 , 初 步筛选 出未 来两 年每年 净利 润增 长率 超过 1.5 倍 GDP 增速 ,但 不低 于 5%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作 为“未 来增 长 潜力股 票池” 。 其次 ,本基 金在“ 未来增 长潜力 股票 池”基 础上, 根据公 司素 质评级 ,精选 公司素 质评 级为 优秀 和良 好的股 票作 为具 有成 长动 力的股 票, 组成 本基 金成 长型股 票池 。 本 基金东 吴成 长动 力评 价标 准见 表 2。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3 表2


东吴 成长 动力 评价 标准 类别 评价标准 成长性 未来两 年每 年净 利润 增长 率>=1.5 倍GDP 增速 (但 不低 于 5% ) 公司素 质 公司素 质评 级处 于优 秀 和 良好。 注: 公司素质评级内容具体包括:1 ) 核心竞争力 ;2 ) 产品 线;3 ) 资产质量 ;4 ) 风险水 平;5 ) 与投资者 关系,及透明程度。 3)本基金股票池的构建 将由东吴价值动力评 价体 系构建的价值型股票 池和 由东吴成长动力评价 体系 构建的成 长型股 票池 合并 ,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池 。 本基金 股票 池具 体构 建过 程见 图 1。 图1


东吴 双动 力基 金股 票池构 建过 程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管理 策略 。 制 定具 体投 资策略 自上 而下 考虑 的因 素是: 基础 利率、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市场波 动、 个券 的相 对 价 值和套 利可 能性 。 与 之相 对应, 本基 金分 别采取 利率 预期 策略 、 骑 乘收益 率策 略、 相机 抉择 策略、 相对 价值 策略 和套 利交易 策略 。 结 合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构 造债 券组合 , 分别 在子 弹式 组合 、 梯 式组 合和 杠铃 式组 合当 中进行 选择 。 在债券 品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遵循 相对 价值 原则 和流 动性原 则。 现券 的相 对价 值原则 指选 择到 期收益 率处 于收 益率 曲线 上方的 个券 , 在到期 收益 率接近 的券 种之 间, 选择 久期较 短者 , 在 久期接 近的 券种 之间 ,选 择凸性 较大 者; 本基 金在 品种选 择上 优先 考虑 流动 性高的 个券 。 3、操作策略 在操作 策略 上, 首先 , 本 基金采 取自 上而 下策 略, 确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成长型股票池 : 成长性 高 、 有 持续 成长 能 力 公司素 质优 秀和 良好 价值型股票池: 估值相 对安 全 分红能 力强 东吴价值动力 评价体 系 基 金 股 票 池 东吴成长动力 评价体系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4 员会 参 考投 资研 究团 队的 研究成 果 , 结 合宏观 经济 、 政 策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综合分 析 , 对 未 来市场 运行 趋势 给出 判断 , 从而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衍生产 品、 债券 和现 金上 的 配置比 例。 其次, 采取 自下 而上 策略 , 以价 值、 成长 动力 为主 线, 根 据东 吴价 值动 力评 价体系 精选 估值处 在相对 安 全边 际之 内, 并 且具 备良 好现 金分 红能力 的价 值型 股票 , 和 根据东 吴成 长动 力评价 体系 精选 成长 性高 、 公司 素质 优秀 和良 好上 市公司 股票 作为 投资 对象 。 在价 值和 成长 风格配 置上 , 根据 未来 市场 环境判 断结 果 , 动 态调 节投 资组合 中价 值股 和成 长股 的相对 比例 , 降低 基 金组 合投 资风 险, 追求主 动投 资的 超额 收益 。 基金经 理及 操作 小组 根据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意见 , 并结 合未 来市 场结 构性变 化 趋势的 判断 , 来 相机 动态 调整价 值型 股票 和成 长型 股票配 置比 例。 如果 判断 未来市 场环 境处 于平衡 状态 ,则 成长 型股 票和价 值型 股票 均衡 配置 ;如果 判断 未来 市场 环境 属于强 势环 境 , 则增加 成长 型股 票配 置比 例; 如 果判 断未 来市 场环 境属于 弱势 环境 , 则 增加 价值型 股票 配置 比例。 具体 价值 型股 票和 成长型 股票 配置 关系 见 表3。 表3


价值 型和 成长 型股 票资产 配置 比例 市场环境 强市 平衡市 弱势 比例配 置 成长型>价 值型 价值、 成长 均衡 配置 价值型> 成 长型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比较基准 比较基 准=75%* 新华 富时A600 指数+25%* 中证 全债 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相 关的程 序后 , 可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风险 较高 、预 期收益 也较 高的 基金 产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如下 :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策 基金总体 战略 、资产 配置 、审议股 票池 、对基 金经 理提出 的 仓位与 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策 ,就 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沟 通; 2 、基金 经理: 参与构 建股 票池、提 出资 产配置 方案 、实施具 体投 资计划 。基 金经理 必 须严格 按照 《 投资 管理 流 程》 进行 操作 , 资产 配置 方 案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通过后 , 以 《资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5 产配置 方案 决议 》的 形式 形成书 面结 果, 作为 基金 经理投 资操 作的 依据 ,同 时给分 管领 导 、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及 风险 控制部 门备 案, 以便 监控 。 3 、集中 交易室 :执行 基金 经理的交 易指 令、反 馈交 易指令的 执行 情况、 监督 交易指 令 的合规 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 构建股 票池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供 投资决策 咨询 支持、 为基 金经理 投 资提供 支持 ; 5 、金融 工程小 组:通 过对 投资组合 的跟 踪与评 估, 为投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 投资实 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优 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险 控制部 门:由 风险 管理委员 会、 合规风 控部 部等构成 。合 规风控 部对 投资决 策 及实际 投资 进行 稽查 并定 期和不 定期 向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提 供相 关报 告 , 定 期评 估投资 组合 风 险与收 益水 平并 向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提 供投 资组 合风 险评估 报告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就风 险事项 和风险 评估 报告 进行 审议 并与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沟通 , 以监控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各 级决策 权限 的 行使是 否合 法合 规及 科学 合理。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并 按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权分 置改革中 的权 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之 五;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三 ;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分 之十 ; (5)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6)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6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8)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9)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0)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1) 除上述 第(6 ) 、 (8) 、 (9)项 之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比 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并使 之比 例符合 上述 规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2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抵 押;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从事 房地 产等 实业 投 资; (5) 买卖 其它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行 规定 的除 外; (6)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 券; (7)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作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禁止 行为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和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7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45,957,370.53 93.96 其中: 股票


245,957,370.53 93.9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588,532.89 5.96 8 其他资 产


213,286.30 0.08 9 合计





261,759,189.7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5,342,790.81 74.9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712,894.05 14.47 J 金融业 6,354,989.75 2.4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967,440.52 1.1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579,255.40 1.3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5,957,370.53 94.3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371 北方华 创 350,900 16,513,354.00 6.34 2 000977 浪潮信 息 611,621 14,727,833.68 5.65 3 603986 兆易创 新 164,704 14,614,185.92 5.61 4 300073 当升科 技 549,687 13,901,584.23 5.33 5 300059 东方财 富 1,211,17 3 13,625,696.25 5.23 6 603601 再升科 技 1,931,27 2 12,958,835.12 4.97 7 603799 华友钴 业 232,672 12,399,090.88 4.76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59 8 300037 新宙邦 519,164 12,267,845.32 4.71 9 002008 大族激 光 289,365 12,260,395.05 4.70 10 300377 赢时胜 898,690 11,188,690.50 4.2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5,255.27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63.60 5 应收申 购款 34,967.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286.3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1 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投 资者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东吴价值成长 双动 力基金历史时间段净 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比较 时间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01.01-2007.12.31 120.03% 2.11% 117.05% 1.73% 2.98% 0.38% 2008.01.01-2008.12.31 -43.48% 1.78% -46.49% 2.28% 3.01% -0.50% 2009.01.01-2009.12.31 33.20% 1.71% 72.09% 1.53% -38.89% 0.18% 2010.01.01-2010.12.31 23.00% 1.39% -4.90% 1.17% 27.90% 0.22% 2011.01.01-2011.12.31 -25.63% 1.05% -19.65% 0.99% -5.98% 0.06% 2012.01.01-2012.12.31 7.24% 1.13% 5.45% 0.98% 1.79% 0.15% 2013.01.01-2013.12.31 14.25% 1.50% -2.52% 1.02% 16.77% 0.48% 2014.01.01-2014.12.31 7.37% 1.37% 35.75% 0.88% -28.38% 0.49% 2015.01.01-2015.12.31 34.89% 3.20% 9.52% 1.85% 25.37% 1.35% 2016.01.01-2016.12.31 -36.16% 2.12% -10.86% 1.10% -25.30% 1.02% 2017.01.01-2017.12.31 1.32%


1.27% 12.42% 0.48% -11.10%


0.79% 2018.01.01-2018.09.30 -27.58% 1.76% -11.14% 0.92% -16.44% 0.84% 2006.12.15-2018.09.30 28.52% 1.79% 69.63% 1.35% -41.11% 0.44% 注:比较基准=75%* 新华富时 A6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2 (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12 月15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注: 比较基准=75%* 新华富时A6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3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它 财 产等 。 (二)基金财产的帐 户 基 金 开 立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的 资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它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承 担基 金财 产本 身债 务之外 ,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强制 执行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5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6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7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8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 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69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家 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 金分 红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分红 方式, 以投 资者 在分 红权 益 登记日 前 的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方 式为 准,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 默 认方式 为 现 金分 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现 亏损,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前期亏 损后,才 可进 行当 期 收益分 配; 6、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 金收益 每年 至多分配 八次, 至少分 配一 次, 但 若成立 不 满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7、全 年合 计的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本基 金年 度已实 现净 收益 的50% ; 8、法律 、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承 担。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 费用 1 、管 理费 ; 基金管 理费 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 支 付 。 2 、托 管费 ;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托 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3 、投 资交 易费 用; 4 、银 行汇 划费 用; 5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 计提办 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具体规 定执 行;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的 其 他费用 。 上述 第3 项至第 9 项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 基金 托管人 按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基金销售相关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 的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与 “ ( 七 )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3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本基金 托管 人与本 基金 管理人就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报表等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 事先征 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包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3、基 金募 集情 况;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 10、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定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 2、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3、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定期 报告、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 公布后, 投资者 可以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 证文本 定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3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际 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 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 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份 额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场 所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 因此会 面临 一 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所 谓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 基 金资产 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的 风险 。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 从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 而导致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引 发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管理 人加 强申 赎环 节的管 理 , 合 理控制 持有 人集中 度 , 审 慎确认 大额 申购 , 避 免 出现单 一持 有人 申购 后份 额超过 50% 以上 的情 形, 在单一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份 额超过 50% 时, 拒绝其 后续 申购 。 当 出现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或接 受申 赎可 能会 对基金 流动 性产 生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本基 金 申 购、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 详情请 见本 招募 书第 八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行 业 及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沪深 交易 所股票 、 银行 间和交 易所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投 资品种 。 上 述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运作 时间 长, 市场 透明度 较高 , 运 作方 式规 范, 历 史流 动性 状况良 好 , 正 常情况 下能 够及时 满足 基金 变现 需求 , 确 保基 金按 时应对 赎回 要求 。 极 端市 场 情况下 , 上述 资产可 能出 现流动 性不 足 , 导致 基金 资产无 法变 现 , 从而 影响 投资者 按时 收 到 赎回款 项。 根据 过往 经验 统计, 绝大 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可 控, 当遇 到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会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 启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股票投 资方 面 , 本基 金将 在考虑 行业 生命 周期 、 景 气程度 、 估值 水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 业 轮动规 律的 基础 上决 定行 业的配 置,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宏 观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 及 时对行 业配 置进 行动 态调 整。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数据 、 货 币政 策 和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不同 类属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 久期控 制和 结构 分布策 略为 主 , 以收 益率 曲线策 略 、 利 差策略 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稳 定收 益的债 券和 货 币 市场工 具组 合。 因此 本基 金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的行 业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 综合 考虑宏 观因 素及 行业基 本面 的前 提下 进行 配置 , 不 以投 资于某 单一 行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 到 单一行 业流 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小 。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3 、巨 额赎 回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等风 险管 理措 施 若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以 应对巨 额 赎回,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部 分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方 式” 。因 此在 巨 额赎 回情形 发生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存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份 额的风 险。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能 及时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人, 收 取 1.5% 的 赎 回费,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5 、基 金报 告及 临时 报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信息 及风 险。 本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的重 大事 项时 ,及 时发 布公告 。 (四)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精 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 精 选 出 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股 票 。 (五)其它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通讯 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 障系统 或信 息网络支 持出 现异常 情况, 可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本基金 合同 于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后终 止。 (二) 基金清算 1 、 基金 清 算 小组 成立 : 自 基金终 止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律 师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2 (五) 基金剩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清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七) 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1)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销售 机构的 过错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求偿 权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10)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 得基金 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等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担任 或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5)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4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 理。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和 调高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基金 所投资 的证 券项 下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 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 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符合 条件的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资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5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的 计算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据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合 同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结 束后30 天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6 (26)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法 定收入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 结 算业 务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负 责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2) 设立 专门 的资 产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7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赎 回和 分红款 项划 往指定 账户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合同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开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因无 法满 足《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而终 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8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8)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 金合 同》 ( 《 基金合 同》 中规 定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变 更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基金 合同 》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变更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它 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10% ( 含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89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5) 如 在上 述第 (4 ) 条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至少一 种 全国性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 告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第一,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第二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0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第一,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第二,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第三,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 第四,上述第三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五,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变 更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现场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20 天 提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场 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15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15天的 间隔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 以 通讯 方式开 会 的 通知 后,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增 加、 减少 或修 改 需由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1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1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第一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第二 ,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行 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开会 :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含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2 三分之 二 )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终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 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 程 全程予 以公 证, 并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公告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姓 名。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由 会议 召集 人 自 通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除非 《基 金合 同》 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 1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自 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组,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组 成。 基金 资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以自 己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资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 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基金资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资产 清算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3 个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4 作日内 公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 印 制件 或复 印件;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基 金合 同》 条款 及 内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准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源 深 路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00 万元 设立时 间:2004 年9 月2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6 询、 见 证 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 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 投 资范围 、 对 象以及 证券 选择 标准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 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权证 等新 的金融 工具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进行 投资,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同 意。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60%-95% , 债券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以 及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债券 等短期金 融工 具资产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 投资于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的 权证 , 遵 循下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 本基 金 权证投资 比例 限制自 动按 相关法律 法规 进行修 订, 不受下述 条款 限制:(a)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千 分之 五。 (b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c)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百分 之十 ; (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7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应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6) 、 (8 ) 、 (9 ) 项之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以 书面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承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 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8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7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应 安全 保管 所收 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 资产应 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 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 管 库;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3、和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签 署 ,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 签署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份 以上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份 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99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2 、复 核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制定 。 基金 过户与 注册 登 记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保 管义 务。 管理人应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托 管人 的要 求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供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必 要的 核准 或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配 备 安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管 理、 托管与 转托 管, 股 东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务部 门 将 向 所 有 选 择此 项 服 务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送 达 该 持有 人 最 近 一 季度 或 最 近 一年 度 电 子 对账 单, 记录 该持 有人最 近一 季度或 最近 一年 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 等交易 发生 的时 间、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 及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 年度结 束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客户 服务 部 门 将 向 本 年 度有 交 易 的 且选 择 此 项 服 务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送 达 该持 有 人 最 近一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及网络查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拨打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588 ) 或登 陆 公司网 站 (www.scfund.com.cn ) 查 询基 金账 户状 况 、 余额 、 交 易记 录、 盈 亏 统计和 其他 相 关基金 知识 以及 进行 投诉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8 年06 月 2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公 司网 站 、 深 交 所 ( 巨 潮资讯 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2)2018 年 06 月2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中民 财富 基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3)2018 年 06 月2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 民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4)2018 年 06 月3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5)2018 年 07 月0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2018 年 半年 度 资产净 值公 告》 ; (6 )2018 年07 月 0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上海攀 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 并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7 )2018 年07 月 2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8 )2018 年07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以 及摘 要》 ; (9)2018 年 07 月27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0)2018 年 08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副总经 理变 更 的公告 》 ; (11)2018 年 08 月 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2 公告了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 ; (12)2018 年 08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长 变更 的 公告》 ; (13)2018 年 09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通 在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定 额业 务的 公告 》 ; (14)2018 年 09 月 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继 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15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 (16)2018 年 10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17)2018 年 11 月 0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告 了 《 东 吴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参加 华 福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 (18)2018 年 11 月 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九州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9)2018 年 11 月 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阳 光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2018 年 11 月 1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按支付 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募 集的 文件 (二) 《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九年 一 月 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