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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300非周期(740101)

长安300非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重要 提示 
 
本 基金的 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2012年1月30 日证监许 可2012[130] 号文核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6 月25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 份额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 管理人建 议投资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8 年12月25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8年9月30 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8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做 出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查阅 《基 金合 同》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 指《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 章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 指《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 现金的 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 构的操 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3、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过程 50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 的 资产,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1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 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 公平 对待 52、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电话:021-20329896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曾 任南 昌保 险学 校教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部 处 长、 长沙 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和安 信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 现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长安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美林 国际 有限 公 司 全球 市场 部副 总监 ,中国 农业 银行 伦敦 子行 筹备组 顾问 ,花 旗银 行全 球市场 部副 总监 ,现 任长 安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 任投 资总 监、家 族信 托事 业部 总经 理、家 族信 托投 资配 置部 总 经理等 职务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 高 斌先 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部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处长 ,中 国证 监会 驻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督察 员,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党委 委员 、常 务副总 经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现 任上 海景 林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总裁 。 范欢欢 女士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品 经理 、投 资 研究部 研究 助理 、总 裁办 投后管 理等 岗位 ,现 任上 海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总裁办 高级 经理 。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 济学 硕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中国 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部 经理 、同 业 机构部 高级 经理 ,美 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 业股权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人 代表 ,通 联网 络支 付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袁丹旭 先生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 经 理 、深 圳发 展银 行( 平安银 行) 总监 、工 商银 行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交 通银 行总 行私 人银 行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田高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 学 院 会计 系讲 师, 西安 交通大 学会 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 西安交 通大 学会 计学 院财 务 管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终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 吾九 鼎金融 学讲 席教授 、 教育 部“长 江学 者” 特聘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保利 能源 控 股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傅蔚冈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 法 律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鸿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 副秘 书长。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 生, 监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中国 核工 业集 团原子 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目 经理 ,兵 器 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任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战 略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 海财经 大学 金融 学研 究生 ,理学 学士 。曾 任江 西电 力职大 助教 ,亚 龙 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上 海鼎 立实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长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等职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与人力 部( 筹) 总经 理、 行政总 监。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永波 先生 ,督 察长 。法 学学士 、民 商法 学硕 士, 十一年 以上 法律 及基 金从 业经历 。曾 任上 海 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基金业 务委 员会 委员 ,长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 长、党 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 商管理 博士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 公 司市 场开 发部 总监 ,金元 比联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渠 道销 售部 总监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 监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忠晶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八年 以上 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安信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高 级分 析 师 ,中 海石 油气 电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贸易 部研 究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产 品经 理、 战略 及产 品 部 副总 经理 、量 化投 资部( 筹) 总经 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二 十三 年以 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曾 就职 于建 设银行 总行 信托 投 资公司 、 中 国信 达信托 投 资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曾 任银河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华泰 证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部负 责人 等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理 。 吴土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十年 以上 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国 投瑞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经 理, 德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事 业部 总监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简 历同 上。 顾晓飞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十 年以 上金 融行 业从 业经历 。曾 任天 隼投 资咨 询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 员,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和 基 金 经理 助理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等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 总监 、 拟任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等 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 理,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露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定 , 遵循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最 大 化原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意识 和理 念;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确保 经 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立 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公 司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保持 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 有资 产、其 它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 离; (4)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提高 经济 效 益,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必须把 国家 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政 策体 现到内 控制 度中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的空 白或 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公司 内部 控 制的 核心 是风 险控 制,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以 审慎 经 营、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必须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0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三 个层次 的制 度系 列 构 成, 这三 个不 同层 次的内 部管 理制 度既 相互 独立又 互相 联系 ,在 公司 章程的 指引 和约 束下 构成 了 公司总 体的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同 时又 是对 公司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总 揽和原 则指 导。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涵盖公 司各 项业 务 及 管理 活动 的各 个方 面,为 部门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工作 手册 的制 定提 供了 依据。 基本 管理 制度 主要 包 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基 金运 营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 和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 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活 动中可 能发 生的 风险 , 根 据不同 的决 策层 和执 行层 的权利 与责 任进 行分 解, 并 对决 策和 执行 过程 中的风 险点 和风 险因 素, 通过相 应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予以防 范和 控制 ,实 现公 司 的合法 合规 运行 ,强 化公 司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从而 维护公 司股 东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 任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明确 各岗 位职 责, 并制定 详细 的岗 位 说明和 业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 悉并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岗 位责 任; (2) 建 立相 关部 门、相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 道监 控防 线。公司 建立 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 建立 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 部对 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实 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 长、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其 它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实 行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 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本公 司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关 于核 准广 东发 展银 行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卢 晓晨 联系电 话: (010 )65169644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1988 年, 是国 务院 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股 份制 商 业银行 之一 ,总 部设 于广 东省广 州市 ,注 册资 本 154 亿元。 二十 多年 来, 广 发银行 栉风 沐雨 ,艰 苦 创业, 以自 己不 断壮 大的 发展历 程, 见证 了中 国经 济腾飞 和金 融体 制改 革的 每一个 脚印 。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广 发 银行 总资产 20729.15 亿元、 总负 债 19590.69 亿元 、实现 营业 收 入505.31 亿元、 拨备 前利 润 291.61 亿元。 据英国《银 行 家》杂志 2017 年 全球 银行排 名, 本行 按一 级 资 本列第 93 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 从事资 产 托管 业务 的职 能部 门, 内设 客户 营销 处、 保 险与 期货 业务 处、 增值与 外包 业务 处、 业务 运行处 、内 控与 综合 管理 处,部 门全 体人 员均 具备 本 科以上 学历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部 门经 理以 上人 员均 具备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 部门负 责人 蒋柯 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从事托 管工 作十 九年 ,托 管经验 丰富 。曾 担 任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 中心副 处长 、全 球资 产托 管处副 处长 、全 球资 产托 管 处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等 职务。 曾被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聘任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工作 小组 组长 。2015 年 1 月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资 格, 任广 发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副 总经 理,2018 年 7 月 任广 发银 行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部门负 责人 梁冰 女士, 经济学 博 士, 研究 员, 曾任 中国 人 民银 行研 究局 产业 经济 研 究处 副处 长、 金 融法 律研 究处 副处 长、处长 、 广发 银行 总行 金融机 构部 副总 经理 等职务 ,曾在 遵义 市人 民政 府挂 职1 年。2018 年6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资格 ,任 广发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2 广 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于2009 年5 月 4 日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 号: 证 监许 可[2009]363号 。截 至 2017 年12 月 末, 托 管资产 规模23,188.47 亿 元。 建立 了一 只优 秀、专 业的 托管 业务 团队 ,保证 了托 管服 务水 准在 行业的 领先 地位 。建 立了 完 善 的产 品线 ,产 品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公 司客户 特定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 划、保 险资 金托 管、 股权 投资基 金、 产业 基金 、信 托计划 、银 行理 财产 品、QDII 托管 、交 易资 金托 管、专 项资 金托 管、 中介 资金托 管等 ,能 为托 管产 品提供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专设 内 控 与综 合管 理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具 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 职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制度 体系 包含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 合比例 、投 资限 制、 费用 的 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 金会计 核算 、基 金资 产估 值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 益分配 、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 有关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的事 项,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资产 托管 业务基 金监 督系 统 , 严 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 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监 督 子系 统,对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 监控 , 发 现投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3 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其 纠正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后,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 手等 内容 进行 合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 规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吴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http ://www.abchina.com/cn/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http ://www.bankcomm.com/ (3)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http ://www.spdb.com.cn/ (4)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5)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5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军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公司网 址:http ://www.xacbank.com/ (6)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 ://8.jrj.com.cn/ (7)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8)河 南和 信证 券投 资顾问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 层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 址:www.hexinsec.com (9)诺 亚正 行( 上海)基金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0)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6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2)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3)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4)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6)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17)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7 公司网 址:http ://leadfund.com.cn/ (18)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客服热 线:010-65807609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19)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拱 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0)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010-66250542 公司网 址:www.qiandaoholdings.com (21)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锐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22)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 ://www.hcjijin.com/ (23)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24)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8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25)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 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26)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实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27)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实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28)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29)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0)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31)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19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32)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33)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fujiwealth.cn (3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35)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厦 1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36)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大 厦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37)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0 网站:https ://www.ifastps.com.cn (38)上 海爱 建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明康 客服电 话:021-64396600 公司网 址:www.ajcf.com.cn (39)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 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40)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41)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公司网 址:http ://www.wanjiawealth.com/ (42)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43)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45)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7)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 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 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服务 电话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4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1)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5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5)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6)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3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5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5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6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https ://www.dfzq.com.cn (6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4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63)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64)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65)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66)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67)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 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68)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服电 话:95563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5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9)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公司网 址:http ://www.longone.com.cn/ (70)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客服电 话:400-660-9926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71)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72)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73)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客服热 线:400-820-5999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74)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75)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6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客服电 话:95385 公司网 址:http ://www.grzq.com/ (76)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77)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78)华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服电 话:4008-211-357 公司网 址:www.huajinsc.cn (79)和 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客服电 话:010-85256202 公司网 址:www.hx-sales.com (80)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81)北 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2 联系人 :欧鹏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 册 地址 :北 京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楠 、 黄小熠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8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 经 2012 年 1 月 30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2[130] 号文 件核准 募集 。 募集 期从 2012 年5 月14 日到2012 年6 月20 日 止, 共募 集了277,132,832.76 份, 有效认 购 户数为 4,825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股票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29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情 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0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3、 本 基金 已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业 务,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 回业务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1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 在直 销中 心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 万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不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单笔 10 元( 含申 购费)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 回时,每笔 赎回 申请不 得 少于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的, 需一 并全部 赎 回。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限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2、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 过 赎 回 金额的 5%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 金额 逐级 递减 , 即 申购 金 额越 大,所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越 低。实际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2 执行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率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3% Y≥730 天 0%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部 分或 全部 投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并最 迟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7、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基金 管理 人可 结合 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增加 摆动定 价机 制。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申 购的 实际 确认 金额 确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并分别 计算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下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一: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10,000 元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3 1.128 元 ,则 其申 购费 用和可 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28=8,734.24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计 算公 式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二: 某投 资人 赎回 持有 期未 满 365 天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其 赎回 费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57.40=11,422.6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份额 的登记 1、 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增加 权益 并 办 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投 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登 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4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的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或者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7、 本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 上限的 ;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 、2 、3 、6、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全 部或部 分被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5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4)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40% 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40% 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 赎回。对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超 过 40% 的 赎 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 上述(1)、( 2)方式处理。 对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6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起 开通 该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7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力求 通过 对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进 行完 全复 制,在 严格 控制 跟 踪误差 的基 础上 ,为 投资 者提供 一个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 有效 工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的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和 增 发 )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包 括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成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90%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 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权 证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1、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 。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是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的以沪 深 300 指数 成分 股中 的 非周 期行 业股 票作为 样本 ,能 够较 为全 面反映 沪深 两 市 A 股市 场 非周期 行业 运行 特点 。中 证系列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和 计算 。关 于指数 值和 成分 股名 单的 所有版 权归 属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 如果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纯 更名 除外 )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和 投资 对象 ,并 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 原指数 的相 关性 等因 素选 择 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但 应 及 时通 知本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 告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若本 基金 由于变 更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而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方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即按 照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成 分 股组 成及 权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被动指 数化 投资 。 在建仓 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 力争将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以内, 日跟 踪偏 离 度绝 对 值的 平均 值控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8 制在 0.35% 以 内。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优 势,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 整,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范围 之内 。 (1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将评估 指 数编 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 分股 及权 重的 影响, 在适 当时 机、 采用 适当方 法调 整投 资组 合。 (2)成分 股发 生新 增、剔除 等 定期 或临 时调 整。基金 管 理人 将预 测成 分股 调整 方 案,并判 断指 数成分 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制定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3)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成 分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 增发、 配股、 派发 现金 股息等 情形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的 影响 , 进而 进行 投 资组合 调整 分析 , 确定 相 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 (4) 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基金分 红、 参与 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 析 这些情 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并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 (5) 指数 成分 股的 股票 停 牌、 股 票流 动性 不足 等其 他市场 因素 的影 响, 或者 法律法 规限 制等 合 规 因素 的影 响, 使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据 指数 构成购 买某 成分 股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 情 况,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采用 样本 股替代 等方 式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为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本 着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合约。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因素 和资 本市 场 状况 , 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对其 估值水 平合 理性 的评 估, 并 通过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时机, 采用 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 操作。 运用股 指期 货的 情形 主要 包括: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对冲 因其 他原 因 导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风险; 本基 金力 争利用 股 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 降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 整而 导致的 交易 成本 和跟 踪误 差,从 而确 保投 资组 合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效果 。 3、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为投 资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为最 高准 则。 4、 投资 决策 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 公 司 各类投 资、 研究 业务 应都 当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 (2) 公平 交易 原则 。 公 司 应公平 对待 不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其他资 产委 托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金 财产 之间、 基金 财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之间 直接 或通 过第 三方交 易等 形式 进行 利益 输 送。公 司应 制定 公平 交易 制度和 公平 交易 规则 ,明 确公平 交易 的原 则和 实施 措施。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 其他 委托 资产 和 固有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离 ; 投 资、 研究 、 决策、 交易 和评 估等 部门 和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隔 离。 不同 的基 金要 独立运 作, 分别 管理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投资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 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5) 严 格授 权原 则。授权制 度 是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的 核 心,必须 贯穿 于公 司投 资 管理 活动 的全 过程;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39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5、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基 金投 资的 整 体 投资 机会 和投 资原 则;决 定有 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其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 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策,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 工作。 (1 ) 基金 投 资部 运用 数量 化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 控指 标,对指 数化 投资 的偏差 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进行 测算 ,并 提供 数量化 风险 分析 报告 ;研 究部对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的 基本面 和流 动性 出现 变化 的 企 业提 供及 时的 风险 分析报 告。 清算 登记 部每 日提供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析 ,供 基金 经理 投资 决 策参考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依据 上述 报告 对资产 配置 制定 整体 投资 战略; 如遇 重大 事 项,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3) 基 金经 理根 据数 量风险 分 析和 申购 赎回 分析 报告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 目标 下,控制 股票组 合与 指数 的偏 差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降 低交 易成本 。 (4) 中 央交 易室 依据 基金经 理 指令 , 制 定交 易策 略,通 过组 合交 易系 统执 行指 数 投资 组合 的交 易。 (5) 基金 投资 部根 据市 场 变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投 资业 绩进 行评 估, 并提供 相关 绩效 评 估报告 。 (6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 场变 化 对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 配置 和调 整提 出风 险防 范 建议。监察稽 核 部对 指数 化投 资的 执行过 程进 行合 规监 控。 基金经 理依 据申 购赎 回和 成份股 停牌 等情 况,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控 制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95%×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收益 率+5% ×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 后) 。 本基金 追求 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充分 投资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此 采用 该加 权复合 方 法构 建以 上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被其他 指数 替代 、指 数编 制方法 出现 重大 变 更 等原 因导 致此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有更 加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 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对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由 于上 述 原 因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 但应 及时 通知本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若 本基 金由 于变 更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而变更 标的 指数 的, 相应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品 种。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0 六、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4 )本 基金 对 于股 指期 货投资 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定。 (15)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0)、( 15)、( 16)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1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与 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 益。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 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认为 其真 实、 准确 和完整 ,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本 报告 期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止。 1、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0,802,918.69 92.23 其中: 股票 50,802,918.69 92.2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13,584.37 6.20 8 其他资 产 866,022.32 1.57 9 合计 55,082,525.3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231,914.58 0.4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561,778.16 65.7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76,020.70 5.13 E 建筑业 3,492,975.06 6.4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82,620.20 3.3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6,561.00 0.3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661,551.79 6.7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10,004.00 0.2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80,775.10 2.7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31,824.50 0.4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38,369.05 1.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48,524.55 1.38 S 综合 - - 合计 50,802,918.69 93.92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3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3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 台 4,996 3,647,080.00 6.74 2 000651 格力电 器 46,933 1,886,706.60 3.49 3 000333 美的集 团 45,612 1,838,163.60 3.40 4 600887 伊利股 份 60,430 1,551,842.40 2.87 5 600276 恒瑞医 药 21,230 1,348,105.00 2.49 6 000858 五粮液 18,805 1,277,799.75 2.36 7 600104 上汽集 团 37,047 1,232,924.16 2.28 8 601668 中国建 筑 200,564 1,101,096.36 2.04 9 600900 长江电 力 67,207 1,100,850.66 2.04 10 002415 海康威 视 36,732 1,055,677.68 1.95 (3)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交易 。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4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973.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1,623.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1,763.96 5 应收申 购款 65,661.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66,022.3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无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 团 1,838,163.60 3.40 公司重 大事 项 (6 )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7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2 年6 月25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7.31% 1.36% -7.11% 1.37% -0.20% -0.01% 过去六 个月 -13.70% 1.27% -13.68% 1.28% -0.02% -0.01%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今 48.01% 1.51% 39.50% 1.47% 8.51% 0.04% 注: 本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 准构成 为: 沪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 指数 收益 率×95% +活 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注: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符 合基 金合 同要求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后 ,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已符 合基 金合 同有 关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报告 期期 末, 本基金 运作 时间 超过 一年, 图示日 期为2012 年6 月25 日至2018 年09 月30 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债券 和权 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8 5、股 指期 货合 约按 照法 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 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但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 错误 已发 生,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 的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49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 误 的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进行 更正 , 并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 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即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的 计 费时 间从 本基 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计 算;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 的收取标准 为本基金 的资 产净值的 0.02%/年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收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 元收 取) 。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2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数 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 个工 作日 前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基金具 体核 算方 法遵 循监 管部门 有关 规定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整 ,本 基 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披露 基 金最新 适用 的方 法。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说明 基 金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5 《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基 金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 金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6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7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核 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 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8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响 证券 市 场的各 种因 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业 绩,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这种 风险 主要 包括 :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能 呈周 期 性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 市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投资 收益,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信 用风 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来 自于 发行人 和担 保人 。一 般认 为:国 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零 ,而 其他 债券 的信 用 风险可 根据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级 确定 。 当证 券的 信 用等级 发生 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策 略的 顺利 实 施。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买 力 下降。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 发、竞 争加 剧等 风 险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其股价 的下 跌, 或者 可分 配 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 预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来减少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 避。 2、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这 种风 险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59 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配 置、 类属 配置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 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投资 目标 等。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各 种国 外的 投资 工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这 些新 的投资 工具 在为 基 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能的 同时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的 风险 ,例 如利 率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 资风 险, 期 权 产品 带来 的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在 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 或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共同协 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 产价值 ,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实 质性 的损 害。 4、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还包 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致 使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赎 回支 付所 引致 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的 具体规 则请 参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和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等 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 。 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的 特征 , 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 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其 实施 延 期赎回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谨 慎选 取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等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及时 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使 用前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0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可能 导致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无 法得 到及时 确认 、赎 回 款 项无 法得 到及 时支 付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 面 保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5、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指 数下 跌风 险: 由于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成分 股 ,因此 当沪 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下跌 时, 本基金 净值 面临 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同 步下 跌的风 险; (2) 跟 踪偏 离风 险:本基金 在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可能 会 由于 各种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 异,主 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①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② 基金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 本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由于 投资 人申 购而 增加 的资金 可能 不能 及 时 地转 化为 标的 指数 的成分 股, 或者 面临 投资 人赎回 时无 法将 股票 及时 地转化 为现 金, 这些 情况 将 导致本 基金 在跟 踪标 的指 数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 ③ 在 指 数投 资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跟 踪技 术手 段、买 入卖 出时 机 的选择 等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跟踪 误差 ; ④基金 参与 新股 申购 、成 分股派 发现 金股 息、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其他 可能 导致 跟踪误 差的 情形 。 6、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导 致基 金 日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 正常时 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传 输等 风险 。 (2)大 额申 购/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若 是由 于 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 购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 期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 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 应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 到不利 影响 。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可 能会 遇到 部分 延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4)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 风险。 二、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1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投 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本 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资 人自 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是 ,基 金资 产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金安 全。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3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5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6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以基金 的名 义开 设基 金托 管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的 名义 开设 证 券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设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7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8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69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 席,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0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会议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 召开 事由 向会 议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会议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5 日提 交会 议召 集人 并 由会 议召 集人 公告, 会 议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进 行审 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 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1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 联系 方 式等 事项。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以 在宣 布表决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2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3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仲裁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4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5 第二十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 9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等 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事 银行卡 服务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服 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 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6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的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和 增 发 )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包 括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品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周 期 行业 指 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每 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其他 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规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 )同 一托管 银行 下的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同一 托管 银行 下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7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4 )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投资 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定; (15)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0)、( 15)、( 16)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 生 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 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等 规章 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 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 例控制 情况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 于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 间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关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信 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 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文件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划 款账号 、划 款金 额、 划款 时 间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协 议 的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银行 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 协议 。协 议应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型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等内 容。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7)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制 制 度、流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 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79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两 个 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 执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0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本基 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 基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2)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1 (3)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其他 有关规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 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或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 的规定 执行 。 5、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 人保存 协议 副本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2 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 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3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4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 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书 面或 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基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邮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 保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任何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赔 偿责 任。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人 工座 席每个 交易 日 9 :00-11 :30 ,13 :00-17:00 为投 资人 提 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和 寻 求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基金 公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 物、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及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网 上交易 、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易明 细查 询、 修改 查询 密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资 讯定 制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资讯 服务 ,包 括基 金净 值、交 易确 认、 公 司最 新公 告、 市 场资 讯,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定 制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短 信 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 制信 息。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 候、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六、客 户投 诉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 管 理人承 诺将 充分 与投 资人 做好沟 通, 协商 确定 回复 时间。 七、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利 用直 销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务 规则 另行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6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以 下信 息披 露事 项已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www.changanfunds.com)进 行公开 披 露,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 门备 案。 1、2012 年6 月6 日, 关于增 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2、2012 年6 月8 日, 关于 增 加 万联 证券、 天风 证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相 关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2012 年6 月12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延长 募集期 的公 告。 4、2012 年6 月26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5 、2012 年 6 月 2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公 告 (20120629)。 6、2012 年7 月2 日,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7 、2012 年 7 月 6 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 期内每周净值公 告 (20120706) 。 8 、2012 年 7 月 1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公 告 (20120713)。 9 、2012 年 7 月 20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 公告 (20120720)。 10、2012 年 7 月 2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 (20120727)。 11 、2012 年 8 月 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内每周净 值公 告 (20120803)。 12、2012 年 8 月 10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 (20120810)。 13、2012 年 8 月 1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 (20120817)。 14、2012 年8 月24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 告。 15、2012 年8 月24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推出 网上直 销申 购 、 网 上直销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6、2012 年8 月24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代 销机构 推出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7、2012 年 8 月 24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 每周 净值 公告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7 (20120824)。 18、2012 年10 月25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19、2012 年 11 月 23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2012 年 11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和 定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1、2013 年1 月19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22、2013 年2 月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第 一次更 新和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2012 年 第一 次更新 摘 要。 23、2013 年 3 月 27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和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2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24、2013 年3 月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5、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6、2013 年5 月1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多交 易账 户业 务的 公告。 27、2013 年6 月2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8、2013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29、2013 年7 月18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30、2013 年8 月9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一次更 新和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2013 年 第一 次更新 摘 要。 31、2013 年8 月1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家 银行 借 记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 32、2013 年 8 月 29 日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 告和 长安 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33、2013 年8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 更变 更公 告。 34、、 2013 年10 月19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银 财富 (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35、2013 年10 月25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36、2013 年 12 月 1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先 生代 为履 行公 司督察 长职 务的 公 告。 37、2013 年12 月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3 年底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38、2014 年1 月22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8 39、2014 年 1 月 24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二次 更新。 40、2014 年 1 月 24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二次 更新摘 要。 41、 2014 年3 月12 日 , 关于增 加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有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42、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 43、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44、2014 年 4 月 2 日, 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和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长 安 基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45、2014 年4 月3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王 健任 职公 告。 46、2014 年 4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 售(北 京) 有限 公司 和北 京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47、2014 年4 月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袁明 任职 公告 。 48、2014 年4 月21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49、2014 年4 月24 日, 关于增 加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50、2014 年6 月1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情 况的 公 告。 51、2014 年6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2、2014 年 6 月 3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53、2014 年 7 月 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和讯 信息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4、2014 年7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 机构并 参与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5、2014 年7 月18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56、2014 年8 月7 日 ,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 1 次更 新及《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2014 年第 1 次 更新摘 要。 57、2014 年8 月1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58、2014 年8 月2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变 更公 告。 59、2014 年 8 月 28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 年 度报 告及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 60、2014 年10 月10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61、2014 年10 月27 日 ,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62、2014 年11 月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89 63、2014 年12 月31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2014 年12 月 31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的公 告。 64、2015 年1 月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和 领薪情 况的 公告 。 65、2015 年1 月21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66、2015 年1 月27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67、2015 年2 月6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 2 次更 新及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2014 年第2 次更新 摘 要。 68、2015 年3 月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注 册资 本和 股权 的公 告。 69、2015 年3 月1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代 为履 行公 司督 察长职 务的 公告 。 70、2015 年3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参 与申购 和定 期定 额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1、2015 年3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的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72、2015 年3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旗下 基金 的代 销机构 并参 与申 购和 定期 定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3、2015 年 3 月 27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年 度 报告 及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4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74、2015 年3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75、2015 年3 月3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76、2015 年 4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申购 、赎回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的 公告 。 77、2015 年4 月11 日,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78、2015 年4 月1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提 示 性公告 。 79、2015 年4 月20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80、2015 年4 月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81、2015 年4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及 其子 公 司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2、2015 年 5 月 5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华鑫 证券 、展 恒基金 和基煜 基金 开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83、2015 年5 月1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0 84、2015 年5 月2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85、2015 年5 月27 日, 关于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开通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86、2015 年5 月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87、2015 年6 月16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 更公 告。 88、2015 年6 月24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89、2015 年6 月24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90、 2015 年6 月26 日, 关于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开 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91、2015 年6 月2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刘 玉生 任职 公告 。 92、2015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93、2015 年 7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及 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等 相关 事宜 的 公告。 94、2015 年 7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以 及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大同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95、2015 年7 月9 日, 长 安基金 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96、2015 年7 月21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97、2015 年7 月29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开通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98、2015 年8 月5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次更 新及摘 要。 99、2015 年8 月1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长安 基金 微信 服务 平台的 公告 。 100 、2015 年8 月2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01 、 2015 年8 月28 日, 长 安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半年 度 报告 及摘要。 102 、2015 年 8 月 29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申 购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03 、2015 年9 月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通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04 、2015 年 9 月 25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开 通 申购 、赎 回和 定投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以及 关于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在 北 京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并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1 105 、2015 年9 月2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积木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06 、2015 年9 月3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对账 单服 务形式 的公 告。 107 、2015 年10 月14 日 ,长安 基金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好 买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08 、2015 年10 月17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109 、2015 年10 月24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代 销机 构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110 、2015 年10 月27 日,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111 、2015 年10 月30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通申购 、赎 回、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12 、2015 年11 月6 日,长 安 基金 关于 参加 长量基 金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13 、2015 年11 月18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微 信端 推出 电子 对账 单的公 告。 114 、2015 年11 月26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115 、2015 年12 月12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诺 亚正行 网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116 、2015 年12 月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融 界开 通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117 、2015 年12 月3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与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公募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 优 惠的 公告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指数 熔断情 况下 所管 理基 金调 整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关于 旗 下 基金 2015 年12 月31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告 。 118 、2016 年 1 月 4 日,关 于 调整 我公 司受 指数 熔断 影 响的 相关 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 119 、 2016 年1 月7 日, 关于 2016 年1 月7 日指 数熔断 期 间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 时间 的公告。 120 、2016 年1 月1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21 、2016 年1 月20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22 、2016 年 1 月 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开通 定投 业务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23 、2016 年1 月30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2 次 更新及 摘要 。 124 、2016 年2 月24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25 、2016 年3 月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26 、2016 年3 月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大同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27 、2016 年3 月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平 安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28 、2016 年 3 月 23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 斧子 ”开通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129、2016 年3 月26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年 度 报告 及摘 要。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2 130 、2016 年 3 月 30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131、2016 年4 月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代 为履 行公 司督 察长职 务的 公告 。 132 、2016 年4 月6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并参 与 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133 、2016 年4 月22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34 、2016 年 5 月 18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和 定投 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35、2016 年5 月27 日 ,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36 、2016 年5 月31 日 ,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37 、2016 年6 月1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38、2016 年6 月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李 永波 任职 公告 。 139 、2016 年 6 月 24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 购 手续 费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基 金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40 、 2016 年6 月30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141 、2016 年7 月20 日,长 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142 、2016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赎 回、 基 金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43 、2016 年 7 月 28 日,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44 、2016 年7 月30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6 年第1 次 更新及 摘要 。 145 、2016 年8 月2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换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46 、 2016 年8 月25 日, 长 安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及摘要。 147 、2016 年9 月6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加中 信建 投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以 及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148 、2016 年10 月1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爱建 财富 开通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149 、2016 年10 月24 日,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150 、2016 年11 月1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中正 达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以及 关于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参 加钱景 财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3 公告。 151 、2016 年11 月2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开 展申购 费率 、 定 期 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公 告以 及关 于旗 下基 金在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和上 海华 信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申 购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52 、2016 年12 月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 及定 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53 、2016 年12 月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与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公募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关于 开展 长安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154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155 、2017 年1 月21 日,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56 、2017 年 2 月 7 日,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次 更新及 摘要 。 157 、2017 年3 月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58 、2017 年3 月2 日, 关于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浙 江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等 代销 机构 开通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等 业务 的公告 、关于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在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59 、2017 年3 月6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 160 、2017 年 3 月 1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观 诚、 一路财 富和 晟视 天下 开通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61 、2017 年 3 月 23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赎 回、 定 投和基 金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62 、2017 年3 月28 日,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及 摘要 。 163 、2017 年 3 月 29 日,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64 、2017 年 4 月 6 日, 关于调 整公 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 赎回 等业 务 规 则的公 告。 165 、2017 年 4 月 22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代销 机构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关 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开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66 、2017 年5 月4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67 、2017 年5 月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68 、2017 年 6 月 30 日,关于旗 下 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4 169 、2017 年7 月1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 购 费率、 定期定 额 投资 优惠 费率 活动 的公告 、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展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定 期 定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 公告。 170、2017 年7 月7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基 金 转换 业务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71 、2017 年7 月12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乐视 网股 票进 一步 调整 估值的 公告 。 172 、2017 年7 月19 日,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二 季度 报告 。 173 、2017 年7 月29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7 年第1 次 更新及 摘要 。 174 、2017 年7 月31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王 健代 为履 行公 司总 经理职 务的 公告 。 175 、2017 年 8 月 17 日,关于旗 下所 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76 、2017 年8 月24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 度普 通报 告及 摘要。 177 、2017 年 9 月 13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天津 万家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认购 、申 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78 、2017 年 10 月 2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三 季度 普通 报 告。 179、2017 年10 月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乐 视网 股票 进一 步调 整估值 的公 告。 180 、2017 年 11 月 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并参 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81、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购 、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82 、2017 年11 月11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183 、2017 年11 月17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对 乐视 网股 票进 一步 调整估 值的 公告 。 184 、2017 年 12 月 7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申 购、 赎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85 、 2017 年12 月13 日, 关 于长安 沪深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聘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186 、2017 年12 月28 日, 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网上 直销 基金 转换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187、2017 年12 月29 日,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所 投资 流通 受限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188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189 、2018 年1 月3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 购 费率、 定期定 额投资 优惠 费率 活动 的公 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5 190 、2018 年1 月20 日,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四 季度 报告 。 191 、2018 年1 月23 日,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192 、2018 年 1 月 26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华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93 、2018 年1 月27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7 年第2 次 更新及 摘要 。 194 、2018 年2 月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95、2018 年2 月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96 、2018 年 2 月 27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197 、2018 年 3 月 21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河南 和信 证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开通 申购 、赎 回 和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198 、2018 年 3 月 28 日, 关于长 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根 据《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 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招募 说明 书的公 告。 199 、2018 年3 月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0 、2018 年3 月31 日,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及 摘要 。 201 、2018 年4 月19 日,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中兴 通讯股 票估 值方 法调 整的 公告。 202 、2018 年4 月20 日,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一 季度 报告 。 203 、2018 年 4 月 24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浙商 证券 开通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并参 加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4 、2018 年 6 月 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行 申购 和 定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旗下 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告 。 205 、2018 年7 月20 日,长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二 季度 报告 。 206 、2018 年 7 月 24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以 及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7 、2018 年7 月28 日, 长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8 年第1 次 更新及 摘要 。 208 、2018 年8 月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9 、2018 年 8 月 21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唐鼎 耀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购 、申 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10 、 2018 年8 月29 日, 长 安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半年 度 报告 及摘要。 211 、2018 年9 月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6 212 、2018 年 10 月 9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以及 网上 银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13 、2018 年10 月16 日,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 214 、2018 年10 月25 日,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三 季度 报告 。 215 、2018 年11 月1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以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16 、2018 年11 月28 日, 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办 理旗 下基 金相关 销售 业务 的 公告。 217 、 本 基金 托管 人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在 《上 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禄 金山 先生不 再担 任广 发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任 命寻 卫国 先生担 任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7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投 资人 还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按上 述方 式所 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次更新) 98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沪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及 其余 备查 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