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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绩优混合(005903)

泰达宏利绩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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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于2018年4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663号文注册 。 本基金 合同于2018 年6月13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 时, 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 基差风险。 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 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 有可能导 致持有 本基金 在特殊情 况下比 持有普 通偏股型 基金蒙 受更大 损失) 、杠 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 收益波动 ) 、平 仓风险 (在某些 市场情 况下, 基金财产 可能会 难以或 无法将持有3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 , 但因其他投资者 赎回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8年12 月13日, 有关 财务数 据 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3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37 九、基金 的投资 ..................................................................................................................... 47 十、 基 金 的 业 绩 ................................................................................................................ 59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60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1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7 十四、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68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0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1 十七、风 险揭示 ..................................................................................................................... 77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82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84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3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 114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5 5 一 、绪言 《泰达宏 利 绩优 增长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 泰达宏 利 绩优 增长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 绩优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 、释义 在 《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 绩优增 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 指《 泰 达宏利 绩 优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 绩优 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泰 达宏利 绩优增 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基金 合同之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2013 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 同年10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 布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8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9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10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513 信息披露联系人: 袁静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目前, 公司管理 着包括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系列基 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11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 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转型 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 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京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港股通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 利 全能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FOF ) 、泰 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宏利 金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 记者12 及编辑;2003 年至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 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 董事。 拥有 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信托经理, 渤海财产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 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 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 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 开发工作。 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 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 年的 资本市场经验。 张凯女士, 董事, 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 零售金融业务总裁。 加入花旗前, 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 张凯女士在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陈展宇先生, 董事, 拥有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 兼任北亚区财 富及资产管理部主管 (日本除外) 。 加入宏利前, 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 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 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处 长;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13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2014年10月加盟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任公司副总 经理, 2015年8月起任公司总经 理。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 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 1975 年至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1985年, 于宁夏自治区党校从 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 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 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 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法官。 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万达、 招商、 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 主要业务领域: 金融、 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 西索瓦 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 艾戴克 高等商学 院(北 部)工 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 洲联合 银行 (巴黎) 组合经 理助理 、组合经 理,富 达管理 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 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 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 独立董事。 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 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 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 司 (波士顿) 董事,Commerz 国际 资本管理 (CICM ) (德国) 联合首席执行官/ 副执行董事, 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 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 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14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 年任职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廖仁勇先生, 职工监事。 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 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 国检 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从事 人力资 源管理 工作;2007 年6月 加入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 2014 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 士, 职工监 事 。文学学 士, 金融学 在 职研究生 。2006 年7月至2015 年12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渠道经理、 机构主管、 销售部门 总经理助 理;2016 年1 月加入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 销售管 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部门工作。 3、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 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 。 1993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 部经理、 信托业 务总部 总经理、 董事会 秘书、 以及公司 副总经 理。2006 年9月起 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2007 年1月起 任公司 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 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 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 先后在 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 2001年5月至2008 年2月, 任保德信投信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2 月至2008年8月, 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 2008 年8月至2015 年10 月, 就职于宏 利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台 湾地区 投资主管; 2015 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2015年12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刘晓玲女 士,副总 经理 ,毕业于 河北大学 ,获 经济学学 士学位。2002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 务部渠道总监;201115 年 7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2013 年 9 月 至 2015 年 4 月任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 2015 年 4 月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8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起任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志刚先生, 督察长。 毕业于复旦大学, 获经济学学士、 法律硕士学位。 2004 年12 月至 2007 年5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07 年5 月至 2010 年5 月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总经理; 2010 年5 月至2011 年5 月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2011 年5 月至2013 年5 月任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2013 年 5 月至2015 年9 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师; 2015 年9 月至2017 年10 月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7 年10 月至 2018 年8 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8 年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8 年11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华先生 , 北京 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就职于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宏观策略分析员; 2006年4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先后就职于研究部、 资产管理部, 担任经理、 副总经理等职位; 2011 年5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基金经理; 2014年3月25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 效率优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年4月21 日至 今担任泰达 宏利复兴 伟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6 月13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 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14年证券从业经 验,14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 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 金融工程部 总监戴洁、 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 策略分析师庄腾飞。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 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 权益类事项、 其 它事项: 16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17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18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 互制约 原 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19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 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20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21 金642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 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 行卡、 汇付 天下 支付 和快钱支付等 。 (2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 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3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崔瑛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菲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4)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 湘财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 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 申万 宏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王 叔胤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新 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 市 区)北 京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 址:新 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 市 区)北 京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韩 志谦





联系人:王怀 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12) 财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13)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 广州天河 北路 大都会 广 场5、18 、19 、36 、38 、39、 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 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 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 安信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万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 栋12 层 27





法定代表人:张建 军





联系人:甘蕾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16)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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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gws.com 17) 上海 陆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 坚 客服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8) 深圳 众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9) 诺亚 正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28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20)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 峨山路613号6 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1) 北京 肯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18号院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fund.jd.com 22)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 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23)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29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文 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5) 珠海 盈米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6)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 街22号泛 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0 27) 北京 蛋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T2B 座2507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公司网站:www.ncfjj.com 28) 北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服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9) 北京 君德汇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kstreasure.com 30) 北京 君德汇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money.jrj.com.cn 31) 阳光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2) 上海 万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 、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六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8年4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663号文募 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 时间: 本基金 于募集期 内向社 会公开 发售。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33 售之日 起 不超过3个月 。具体时 间由基 金管理 人与销售 机构约 定(详 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相 关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根据认购 的具体 情况可 适当延长募 集期,但 最长不 超过3 个月,同 时基金 管理人 也可根据 基金认 购和市 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2、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构 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直销 系统,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认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首次认 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 (含认购费) , 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 请 参 照 网 上 直 销 相 关 说 明 。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销售机构有权在 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 。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34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认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2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8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35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 纳认购费,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万元, 所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1.20%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 购申请被 全部确 认, 且 该笔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利 息100元 ,在 基金合同生 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8,914.23 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36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 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 )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 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 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 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37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 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自行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20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 年7月1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38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 、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 先 ” 原则 , 即若 发生 申 购 、赎 回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 问题解 决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9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 基金登记 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申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 费) , 如有认购 记录的 ,则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 不受10 万元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进行申 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含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 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销 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 点)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足1份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一次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在该交易 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40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 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 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75%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25%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本 基金其 他投资 者(非养 老金客 户)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申购 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1.0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天的赎回费用 , 扣除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41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0%


75% 90 天-179 天 0.50% 50% 180 天-365 天 0.10% 25% 366 天(含)以上 0%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 )基金份额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 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4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 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9,261.08 /1.0160 = 48,485.31 份 即 :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该 笔 申 购 申请被全部确认, 且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可得到48,485.31 份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 持有时间为200日,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0=11,200.00元 赎回 费用=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 持有期限为200日, 假定该笔赎回申请被全43 部确认,且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3、本基 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4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45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 基金总份额2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6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公 告增加次数。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8 年7月13日起开通日常转换业务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47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 于2018 年7月13 日起开 始接 受定期 定 额投资业 务。 具体实 施 方案详 见相关公告。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系统化评估方法紧跟新时代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符合绩优增长 特征的上市公司投资机遇, 基于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48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债券回 购、资 产支持证 券、货 币市场 工具、同 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0%-95% ; 本 基金界 定的 “ 绩优增长” 相关 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界定的“绩优增长”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上市公司具有产业核心性, 属于国民经济的重点行业; 所属行业 具有改善明确性, 即该行业出现了技术进步、 政策变化等积极的变化; 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对整个行 业 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股票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率由低到高排序, 处于行业排 名前30% ;股票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 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 基 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PMI 水平、 GDP 增长率、 M2 增 长 率及 变 化趋 势、PPI 、CPI 、 利 率 水 平与 变 化 趋势 、 宏观 经 济政 策 等 , 来 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 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 本基 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 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 在经济 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 超配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 分超额收益。 2、投资理念 49 本基金综合GARP 投资 策略和可持续发展 投资 (ESG )形成本基金 的 投资理 念, 认为基金超额收益来源于优质企业, 优质企业需要价值和成长并重 (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 简称GARP 投资策略) ,并且将环境(Environment ) 、公司 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 、 企业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 的因素纳入 企业的企业经营中,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力求发掘 “业绩加速成长且有潜力成为或已经成为行业优质 龙头公司” 。 流程上是 “量化+ 主动” 的个股投资策略。 将采用量化初筛、 基本面 核实、 深化比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 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 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 本基金针 对沪深两市符合 绩优增长 主题的全部上市公司, 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 的股票等) ,筛选得到相关行业的股票池。 首先, 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进行量化初筛。 具体的考察指 标包括成长性 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 、 盈利指标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 率、企 业净利 润率) 、 现金流 (货币 现金、销 售商品 和劳务 取得的现金 流比销售收入、 企业自由现金流、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 财务稳健性 (资 本负债率、 偿债能力、 总资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等指标。 结合相关财务模型 的分析,形成初选股票池。 其次, 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初 选股票的基本面进行核实。重点关注初选股票的盈利持续性和盈利质量等指标, 形成二选股票。 再次, 对二选股票进行深化比较, 形成企业 盈利预测、 公司估值预测和未来 目标收益预测。 在此基础上, 叠加公司在环境、 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 实施情况,并且控制个股集中度,对行业适度分散。 当公司的基本面不达标, 或者股价达到目标价, 通过投资研究又找到新的优 质的投资标的,会对投资组合主动进行调整。 (1 )本基金界定的绩优增长主题型公司包括以下定性特征: 1)产业 核心性 ,指属 于国民经 济的重 点行业 能够带动 经济和 产业链 上的相50 关板块发展, 有助于国内传统经济行业复苏和改造, 推动国内经济结构逐步转型。 2)改善 明确性 ,指行 业出现了 积极的 变化, 包括技术 进步、 政策变 化 、行 业集中度改善、外来进入者引入竞争、出现了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改造等。 3)强带 动力, 高端制 造行业企 业拥有 先进的 技术设备 和较强 的创新 能力, 可以对上下游企业进行辐射和技术溢出, 从而对整个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力 提升都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2 )本基金界定的绩优增长主题型公司包括以下定量特征: 1)对各 行业上 市公司 按 市盈率 相对盈 利增长 率 由低到 高进行 排序, 本基金 选取各行业排名前30% 的股票。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率 指标把当前的股价水平及 该公司成长性联系起来,能有效反映上市公司 未来业绩的成长性。 2) 本基金界定股票净资产 收益率不低于6% 。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是衡量上市 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体现了 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本基金认为, 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 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 并 给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4、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采用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用久期调整、 凸度挖掘、 信用分析、 波动性交 易、 品种互换、 回购套利等策略, 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 精选个券, 构 造债券投资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约数量, 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 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 等因素, 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 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51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 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包括 资产抵 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 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 券 (MBS ) 等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本基金界定的 “ 绩优 增长”相 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2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53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项、第(12) 项、 第 (18) 项、 第 (19)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4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 不受上述 限制或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为 : 中 证 全指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 证 综 合债券 指 数 收益率×50% 。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 行业分类标准和指数编制方法较为科学的中证 全指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指指数由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 并于2011 年8月2日发布, 指数由剔除ST 、*ST 股票, 以及上市时间不 足3个月 等股票 后的剩 余股票构 成样本 股,采 用市值加 权的方 式编制 而成。指数 涵盖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可以 综合反映沪深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 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 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旨在全面地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 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 场 总 体 走势 。 本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以 中证 全 指指 数 收 益率 ×50%+ 中证 综 合 债 券 指数收益率×5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持有人理性判断本55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更改指数名 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12月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止2018 年9 月30日, 报告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8,507,810.91 57.22 其中: 股票


108,507,810.91 57.2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038,240.13 42.74 8 其他资 产


73,863.03 0.04 9 合计





189,619,914.07





100.00 5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377,305.83 49.6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8,354,985.08 4.7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745,975.00 4.9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029,545.00 2.29 S 综合 - - 合计 108,507,810.91 61.68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276 恒瑞医 药 166,626 10,580,751.00 6.01 2 603288 海天味 业 121,540 9,625,968.00 5.47 3 600519 贵州茅 台 13,083 9,550,590.00 5.43 4 600887 伊利股 份 357,900 9,190,872.00 5.22 5 002032 苏 泊 尔 165,907 8,955,659.86 5.09 6 603899 晨光文 具 283,100 8,790,255.00 5.00 7 603259 药明康 德 94,500 8,745,975.00 4.97 8 603833 欧派家 居 91,552 8,674,552.00 4.93 57 9 002410 广联达 311,986 8,354,985.08 4.75 10 002841 视源股 份 135,640 8,165,528.00 4.64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8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 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7,979.3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883.7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863.03 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9 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成立 于2018 年6月13日。基 金合 同生效 以 来的投资 业绩 及与同 期 业绩比 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18 年9月30 日)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 阶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6 月13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3.76% 0.63% -6.07% 0.69% 2.31% -0.06% (二)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历史走势对比图(2018年6月13日-2018年9月30日) 60 注: 本基金成立于2018年6月13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在建仓期。


十一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6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62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估值 日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63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 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64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65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66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期货交易 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67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 金进行 基金分 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8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69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基金 管理人 须最迟 于新费率 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70 行。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 十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7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74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5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76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7 十七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 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主要投资于 股票等金融工具,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 率风险 :当金 融市场利 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 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 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线没有 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再 投资风 险:该 风险与利 率风险 互为消 长。当市 场利率 下降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估 值风险 :本基 金采用的 估值方 法有可 能不能充 分地反 映和揭 示利率 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 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 营风险 :它与 基金所投 资债券 的发行 人的经营 活动所 引起的 收入现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 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78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 ,在 行业和 个股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此外,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 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本 基金主要投资 “ 绩优增长 ” 相关股票, 投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2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 或赎回申请, 但在极端的、 特殊 的市场情况下, 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的详细 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给基金仓位调整带来困难, 产生流动性风险,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大幅 波动。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79 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或延缓获得赎回款项的可能。 部分延期赎回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第十条。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 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 有可能无法如期获得赎回款,或增加赎回成本。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 金法律 文件风 险收益特 征表述 与销售 机构基金 风险评 价可能 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 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80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将同时投资于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市场。 如果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1 )在 股票市 场投资 中 ,本基 金特有 的风险 来自于以 下几个 方面: 一是对 国家颁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 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 关产业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 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 是否恰当, 基金经理、 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 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 净值情况。 (2 )在 债券投 资中,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主要 来自以下 几个方 面:一 是对宏 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业类债券 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 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 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 承载的信 用风险 要高于 高信用等 级的债 券(如 国债) , 若债券 发行人 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发生信用风险。 四是本 基金对 债券 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 无法使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3 )在 衍生品 市场中 ,本基金 将投资 于股指 期货。由 于股指 期货存 在一定 的作用机制, 其将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 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 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 因包括:1)需 要对冲 的风险资 产与股 指期货 标的指数 风险收 益特征 存在明显差 异;2) 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3) 因存在 基差风险, 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 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 面对卖空风险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 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 有普通偏 股型基 金蒙受 更大损失 ) 、杠 杆风险 (因 股指 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而存81 在杠杆, 基金财 产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的 收益波 动) 、平 仓风险 (在某 些市场情况 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2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8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4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5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86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7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结算 账户等 投资所88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9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90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范围内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除管理费、91 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 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92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93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94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 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95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97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 决通过的 事项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5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98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99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100 成立时间:2002 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圆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01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债券回 购、资 产支持证 券、货 币市场 工具、同 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0%-95% ; 本 基金界 定的 “ 绩优增长” 相关 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本基金界定的 “ 绩优 增长”相 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在本 托管人 处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2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在本 托管人 处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103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 ④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项、 第 (12) 项、 第 (18) 项、 第 (19)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104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105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106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 基金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 期货结算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期货结 算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107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财 产估值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108 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4位 内(含 第4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109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110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5个 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11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12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 账单。


2.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 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 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 行卡、 汇付 天下 支付 和快钱支付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 支持民 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汇付 天下 支付 和快钱支付 。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 人客服 中心为 投资者提 供7×24 小时 的电话语 音服务 ,投资 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www.mfcteda.com ,查询基 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 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400-698-8888 或 客 服 信 箱 : irm@mfcteda.com 向客 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113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1.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6 月 21 日、6 月 22 日、6 月 26 日 及 6 月 29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本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 年 7 月 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浙江 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 4.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5.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6.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及 7 月 21 日分别发布 《泰达 宏利关于 旗下基金持有的 “ 长生生物 ”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 。 7.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康泰生物”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 公告》。 8.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S T 长生”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9.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4 日、8 月 7 日及 8 月 21 日分别发 布《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0.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S T 长生”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1. 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万得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114 活动 的公告》 。 12.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浦 发 银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告》 。 13.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4.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告》。 15.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 、10 月 17 日及 10 月 19 日 分别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 告》 。 16.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 发布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 17.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告》。 18.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9.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阳光人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北京君德 汇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115 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 地点: 以上备 查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处,供 公众查 阅。 2、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