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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发展(290008)

泰信发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泰信发展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送出日期 :二〇一 九年一 月二十六日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0 年 9 月 1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于 核准 泰信 发展 主题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0]1280 号) 和 2010 年 11 月 2 日 《关 于 泰信
发展主题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集时 间安排 的确认 函》(基金 部函[2010]648 号)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证 监会 令第 104
号)第 三十 条第 一项 的规 定“股 票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比 例下 限由 60% 上调至 80%”。我 公
司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决定 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将泰 信 发展
主题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中 的相 关条 款亦做相 应修订。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于 2010 年12 月1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及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充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资要 承担 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特 定风 险、 操作或 技术风险 、 合规 风
险等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后 , 基金 投资 运作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
自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日期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其 余内 容截 止日 期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 。原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以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目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6 
七、基金的转换、非 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52 
八、基金的投资 ............................................................. 64 
九、基金的业绩 ............................................................. 80 
十、基金的财产 ............................................................. 8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8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8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1 
十六、风险揭示 ............................................................. 9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9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21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 用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
称 《销 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泰信 发展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根据 原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资料 申请 募集 ,基 金合同 已 于2010 年12 月15 日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 止日期为2018 年 9 月 30 日,其 余内 容截 止日 期为2018 年 12 月 15 日。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 合同 》 指《 泰信 发展 主题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指《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 易、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赎 回、基 金的 投资 、 基金的 业绩 、 基金的 财产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金收益 与分 配、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揭 示、 基金的终止 与清 算、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备查 文件 等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 申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泰信 发展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月 指公历 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基 金的 日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 据基 金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件 , 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 何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厦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是原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现更 名为 山东 省国际信 托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合江苏 省投 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青岛国 信实 业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 设立 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于2002 年 9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委 员会 批准 正 式筹建 ,2003 年5 月8 日获准开 业, 是第一 家以 信托投资 公司 为主 发起 人而 发起设 立的 基金 管理 公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司。 公司目 前下 设上海 锐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市场部 、 产品 部、 营销 部 (分华 东、 华北、 华南 三 大营销中 心) 、理 财顾问 部、 深圳分 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 客服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研 究部 、专 户投 资部 、清 算会计部 、集中 交易 部、 计划财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综合 管理 部。截 止至2018 年11 月 底,公司 有正式员 工100 人 ,多 数具 有硕士以 上学历 。所 有人 员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单 位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共 有泰 信天 天收 益货 币、泰 信先 行策 略 混合 、泰 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泰信优势 增长 混合 、泰信 蓝 筹精选 混合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泰 信 发展主 题混合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泰 信行业 精选 混合 、泰 信中 证基本 面 400 指数 分级 、泰信 现代服 务业 混合 、泰 信鑫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 泰信国策 驱动 混合 、泰 信鑫 选 混合 、泰 信互 联网+ 混合 、泰信 智选 成长 混合 、泰 信鑫利 混合 、泰 信 竞争优 选混 合 共21 只开放式 基金 及8 个特定客 户 资产管理 计划 。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 其中,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出 资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的 25%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三 )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的 基本情 况 (1)董事 会成 员 万众先生 ,董事 长,高 级 经济师, 硕士; 曾任山 东 省国际信 托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山 东省鲁 信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山东 省鲁 信实 业集 团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山 东省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锐 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曾任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租赁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 司自营 业务 部经 理。 校登楼先 生,董 事,高 级 会计师, 注册会 计师, 本 科。曾任 江苏省 国际信 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 副 科长 ,江 苏省 国信 集团 审计部部 长、项 目经 理、 高级经理 ,现任 江苏 省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 总经理 。 王静玉先 生,董 事,国 际 金融硕士 ,曾任 青岛国 信 融资担保 有限公 司副总 经 理,青岛 国信金 融 控股有 限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副经理 ,青岛 国信 资本 投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青岛国信 创新 股权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现 任青 岛国 信金 融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青岛久 时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执 行董 事兼 法人 ,青岛国信 资本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董 事,青 岛海 洋创新产 业投 资基 金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兼董 事。 王川先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管理学 大专, 高级经 济 师;曾任 山西省 委政策 研 究室干部 、省委 办 公厅秘 书,中 国农 业银 行办公室 秘书 、综合 处副 处长、 人事 教育 部副 主任 、研究室 副主 任、信 贷业 务部主任 、吉 林分 行行 长兼 党组书 记、 党组 成员 兼纪 检组组 长、 副行 长兼 党组 成员( 党委 委员 ) 、 副行长兼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 光大( 集团 )总 公司 副董 事长、 党委 副书 记兼 中国 光大银 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中国 中信 集团 公司 副董事 长、 党委 委员 、中 信(金 融) 控股 总裁 。 郝亮先生 ,独立 董事, 本 科。曾任 中国建 设银行 青 岛市支行 副行长 、分行 办 公室副主 任,青 岛 市住房 公积 金管 理中 心副 主任 ,深 圳大 通实 业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深圳大通 实业 股份有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兼 董事 会秘 书。 李华强先 生,独 立董事 , 经济学硕 士,曾 任中国 有 色金属工 业总公 司株洲 冶 炼厂总经 理,深 圳 科技工 业园 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浙 江(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党委 书记 兼总 裁,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裁 ,华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中 央汇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金融学 学士 , 高级 经济 师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 行资金 调度 员、 信贷员 ,青岛 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 科长 、副处 长, 青岛国信 实业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经理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现任 青岛国 信胶 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张牧农先 生,监 事,工 学 硕士,高 级经济 师;曾 任 山东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 司 投资部副 经理、 项 目评审 部副 经理 ,青岛 华和国际 租赁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 国巴 黎鲁 新公 司副 总经理 ,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现任山 东鲁 信投 资控 股公 司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 李小明女士 ,监 事,助 理 经济师, 本科。 曾任江 苏 省投资贸 易公司 办公室 副 主任、主 任,江 苏 省投资 贸易 公司 业务 二部 经理 ,江 苏省 投资 贸易 公司综合 投资 部经 理、高 级经理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综 合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 加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副经 理、北 京办 事处 主任、 行政 副总 监兼 理财 顾问部业 务副 总监 ,现任 董监事工 作部 主任 、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工会 主席 。 张萍历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硕士。2007 年 7 月加 入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司 集中 交易 部 总监。 胡囡女 士, 职工 监事, 经济 学硕士 。 2006 年加入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先生 ,董事 长,高 级 经济师, 硕士; 曾任山 东 省国际信 托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山 东省鲁 信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山东 省鲁 信实 业集 团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山 东省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锐 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 曾 任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任租 赁部 高级 业务 经理 、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 吴胜光先 生,督 察长, 硕 士,高级 经济师 ;曾任 南 京大学城 市与资 源系副 主 任、江苏 省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投资银行 部业 务二部 经理 、信泰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经历 了泰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并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至今。 桑维英 女士 ,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上 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硕 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 了公 司的 筹建 及成立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 负责人兼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 人、行 政总 监、 第一 届及 第二届 监事 会职 工监 事、 总经理 助理 。 韩波先生 ,副总 经理, 大 学本科; 曾先后 任山东 国 投上海证 券部财 务经理 , 鲁信投资 有限公 司 财务、 投资 管理 部门 经理 。2002 年 10 月 加入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 了公司的筹 建及 成立 , 历任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钱鑫先生, 硕士 ,证 券从 业经 历 9 年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曾 任华 为海 思半 导体任 产品 市场 经 理、 上海彤 源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TMT 行业 研究 员。2012 年3 月 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在研 究 部担任 高级 研究 员岗 位, 自 2013 年 7 月起 任先 行策 略基金 经理 助理 。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起担 任 泰信先 行策 略基 金经 理;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担 任本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起担 任泰 信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互联网+混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附: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车广路 2014 年 6 月 21 日至2016 年 1 月 27 日 刘毅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4 年 6 月 21 日 侯燕琳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2 年 8 月 7 日 3、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 采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由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韩 波先生 担任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任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如 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 先生 ,基金投 资部 总监兼 投资 总监 ,泰 信优 势增长 混合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金投 资部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泰信双 息双利债 券基 金、 泰信 债券 增强收益 基金 、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基 金、 泰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泰 信鑫 利混 合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及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有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 有 关规 定,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遵守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选定规范、恪宁 诚 信、审 慎勤 勉、 忠实 负责 ; (2) 维护 所管 理基 金的 合 法权益 ,在 发生 利益 冲突 时,坚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3)认真履行基金 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 营 管理效 率; (4)在基金投资等 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 联 交易 、利益输 送等 活动 。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活 动,不从事《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第五 十九条 规定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 务、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 ,并渗透 到决策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重 要性 原则。 公司 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 部风险 控制 与公 司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监 事会重 视 建立完善 的公司 治理结 构 与内部控 制体系 。本公 司 在董事会 下设立 有 独立董 事参 加的 审计 、合规 与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负责评价 与完 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公 司监 事会 负责审 阅外 部独 立审 计机 构的审 计报 告,确 保公 司财务报 告的 真实 性、可 靠性, 督促 实施 有关 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 经理领 导 下,认真 执行董 事会确 定 的内部控 制战略 ,为了 有 效贯彻公 司董事 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 了总 经理 办公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等 , 负 责 公司经 营 、 基 金投 资、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 履行职 责 的范围涵 盖基金 及公司 运 作的所有 业务环 节,对 公 司和基金 运作的 合 法性 、合 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参 与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发 生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 括所 有能对 经营 目标 、 投资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对 公司 总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可能性 及影 响程 度。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 方面,体 现部门 之间职 责 有分工, 但部门 之间又 相 互合作与 制衡的 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运作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部 门的操作 相互 独立 ,并且 有独立 的报 告系 统。各 业务部门 之间 相互 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 门内 部工作岗 位分 工合 理、职 责明确 , 形成 相互 检查 、 相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在 明确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 置科 学、 合理 、标 准化的业 务操 作流 程,每 项业务 操作 有清 晰、书 面化的操 作手 册,同 时, 规定完备 的处 理手 续,保 存完整的 业务 记录 ,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 务汇报 体 系,通过 建立有 效的信 息 交流渠道 ,保证 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理。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 立于各 业 务部门的 监察稽 核部, 履 行内部稽 核职能 ,检查 、 评价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 中的风 险,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 执行 。内部 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 性,内 部稽 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4,932,123.46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员 工 212 人,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 拥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高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严 格履 行资 产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大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社 会保 障基 金、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 务,可 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 务的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育内 控文 化,完 善风 险控制机 制,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2005 、2007 、2009、2010 、2011、2012 、2013、2014 、2015、2016、2017 共十 一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充分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系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 部 、 内部审 计局 ) 、 资产托 管 部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 贯穿于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 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 照“ 内控优 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 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门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必 须相 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制 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详 细的 操作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2 )高 层检 查。主 管行 领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资 产托 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自 控防 线”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 竞争 力。并 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资 产托 管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 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理 。资 产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监 控, 指导 业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传 输线路 的冗 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工定 期演 练。为 使演 练更加接 近实 战,资 产托 管部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到 现在 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共 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控 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 商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核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 个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广成 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邮政编 码:100032 电话: (010 )66215978 传真: (010 )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邮政编 码: 518000


电 话: ( 0755)33988759 传真: (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2、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 在北京 、天津 、 上海、西 安、深 圳、杭 州 、长沙、 南京、 济南、 南 昌的各营 业网点 接 受办理 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9)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11)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 申银万 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和宏 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的合 并事宜 , 业务整合 将会持 续 一定的 时期 ,申购 、赎 回、转 换、 定投 等业 务暂 时沿用各 代销 网点 原有 规则 ;后 续若 有更 新, 请以 公示信 息为 准。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3)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4)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5)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网址: www.htsc.com.cn (27)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9)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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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38)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4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1)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3)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联系人 :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44)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刘 阳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网址:www.ydsc.com.cn (5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5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2)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3)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4)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56)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 洁茹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7)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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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wkzq.com.cn (58)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0)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路1687 号2 号楼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3C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2)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3)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国金 中心 二期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4)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5)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网址:www.66zichan.com (6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网址:www.chtfund.com (71)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72)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73)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张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75)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杨 联系人 :何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6)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8)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79)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0)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联系电 话:0592-3122673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1)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82)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83)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4) 北京 晟视 天下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5)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7)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88)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锋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9)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0)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91) 万家 财富 基金 销售 (天津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2)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3)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4)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95)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6)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7)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98)沈阳 麟龙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东陵区 白塔 二南 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青云路266 号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荣晖 客服电 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二 )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 )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四 )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233号汇亚 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周祎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和公司 网站 及代销机 构 的代销网 点 (具体 名 单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进行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为 投资者 办理申 购 与赎回等 基金业 务的时 间 即开放日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日 。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即开 放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见 本基 金的 份额发 售公 告及 后续 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与 销售机 构 约定在开 放日增 加其他 开 放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不 得在基金 合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的 ,视为 在下 一开 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所提 出的 申请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 况,基 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购 、赎 回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不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体日 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公 告 。 本基金 于2011年3月4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业务。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 者须按 基金销 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向基 金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价 格 以受理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 内 撤销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 整 上述原 则。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 T日规定时 间受理 的申请 , 正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T+1日 内为投 资者 对该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资者 应在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4、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T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通过代 销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 单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 通过直 销 中心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单个基金 账户 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进行 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单笔 交易上 限及 单日 累计 交易 上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投资者将 当期分 配的基 金 收益转购 基金份 额或采 用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2. 赎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人可 将全部 或部分 基 金份额赎 回。本 基金按 照 份额进行 赎回, 申请赎 回 份额精确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单笔 赎回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见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限 。 3、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采取 前端 收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 50 万(含 )- 200 万 1.2% 200 万(含 )- 500 万 0.3% 500 万(含 )以 上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4、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照《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收 取,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 含7 日)-1 年以下 0.50% 1 年( 含1 年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其他投 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中不 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 相关约 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六)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余额。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5、赎 回金 额 的处理 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并扣除 相 应的费用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基金投 资者 对本 基金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即不 得撤 销。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1、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予以公 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有损 于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或当 接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 或者超 过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6)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 请。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3、发生上 述(1) 、( 2)、( 3)、(6) 、 (7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 受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 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 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付 。 3、同时,在出 现上 述第 (3)款 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项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4、 基金 暂停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分顺 延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其 赎回 申请 份额 占当日申 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办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日 的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并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存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20% 以上的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前 述约 定比 例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根 据上述 (1)或(2 )处理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如 该持 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销。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4)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5)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告。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 周,暂 停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基 金的转换 、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一)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 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截至2018年12月15日 ,可办理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名单 如下 : 泰信直销(柜 台、 网上) 、中 信银行 、 交通银 行 、中国 银行、 宁波 银行 、农 业银 行、华 夏银 行、 北京银 行 、民 生银 行、 浦 发银行 、金华 银行 、 工商银行 、平安银 行 、 长城 证券、 国信 证券 、 中泰证 券、 海通 证券 、渤 海证 券、华 安证 券、 国都 证券 、华宝证 券、信 达证 券 、中信证券 、中信 证券 (山 东) 、 中航证 券 、江海 证券、 爱建 证券 、国 泰君 安证券 、银 河证 券、 安信 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上 海证券 、 中信 建投 证券 、中山证 券、中 金公 司 、兴业证券 、平安 证券 、华 福证券 、华泰证 券 、 财富 证券 、德邦证 券 、 广州 证券 、 东海 证券 、广 发证 券、 上海华 信证 券、 世纪 证券、 国联 证券 、诺亚正 行、 和讯 信息 、富 济 基金、金 石基 金 、虹点 基金 、钱景 基金、鑫 鼎盛 、新 兰德、 泰诚 财富 、晟 视天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下、 伯嘉 基金 、万 得 基金、苏 宁基 金、 嘉实 财富 、蚂蚁基 金、 天天基 金、 联泰 基金 、长量 基金 、好 买基金 、 众禄 基金 、恒 天明泽 、 增财基 金 、 肯特 瑞基金 、万 家财 富 、 盈米 基金 、利得 基金 、基 煜基 金、济 安财 富、 国美 基金 、麟龙 投顾 、中信期 货 。 ( 二)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截至2018年12月15日 ,可 办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销售 机构 如下 :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中国银 行 100 2 工商银 行 200 3 交通银 行 100 4 农业银 行 200 5 浦发银 行 300 6 中信银 行 300 7 华夏银 行 200 8 北京银 行 200 9 民生银 行 300 10 宁波银 行 200 11 金华银 行 100 12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3 国泰君 安证券 100 14 国信证 券 100 15 中信建 投证券 100 16 银河证 券 100 17 中信证 券 500 18 安信证 券 300 19 海通证 券 100 20 华泰证 券 100 21 平安证 券 100 22 华安证 券 100 23 中泰证券 100 24 爱建证 券 200 25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26 华福证 券 100 27 江海证 券 100 28 信达证 券 100 29 长城证 券 100 30 华宝证 券 100 31 长量基 金 100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32 蚂蚁基金 100 33 诺亚正 行 100 34 天天基 金 100 35 和讯信 息 100 36 中山证 券 100 37 利得基 金 100 38 中信期 货 500 39 好买基 金 200 40 众禄基 金 100 41 恒天明 泽 100 42 富济基金 100 43 虹点基 金 100 44 兴业证 券 100 45 增财基 金 200 46 广州证 券 200 47 德邦证 券 300 48 钱景基金 100 49 鑫鼎盛 100 50 新兰德 100 51 陆基金 100 52 泰诚财 富 100 53 晟视天 下 100 54 伯嘉基 金 200 55 万得基金 100 56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57 中银国 际证券 100 58 肯特瑞 基金 100 59 金石基 金 100 60 平安银 行 100 61 盈米基金 100 62 世纪证 券 100 63 基煜基 金 100 64 济安财 富 100 65 国联证 券 100 66 苏宁基 金 100 67 麟龙投 顾 100 68 中金公 司 100 69 东海证 券 1000 (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他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 织。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五)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 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 投资目 标 充分把 握中 国经 济可 持续 发展过 程中 的主 题投 资机 会, 通过 主题 配置 和精 选 个股 ,分 享中 国经 济社会 在科 学发 展、和 谐发展和 可持 续发 展过 程中 的投资 机遇 。在严 格控 制投资风 险的 条件 下,力 争基金 资产 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健 收益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若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投资 比例 及投 资工 具 有新的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60%-95%投 资于 股票, 基金 资产 的5%-40% 投资 于债 券、 现 金类资 产及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中,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证 不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高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其 中 投资于 发展 主题 相关 上市 公司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资产 的80% 。 ( 三)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75%×沪 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 债指 数 我们认为 选择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能够 真实 反映 本基 金长 期动态 的资 产配 置目 标和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采用 该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基 于 以 下考 虑: 1、沪 深 300 指数, 编制 合理 和透明, 运用广 泛, 对中国 A 股市 场具 有较 强的 代表性 和权 威性 。 2 、中证全 债指 数以 银行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市 场的国 债、金 融债 券及企 业债券 为样本 ,是综 合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具 有良 好 的债券 市场 代表 性 ,运 用较为 广泛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 比较 基准的指 数时 ,本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四)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作为 发展 主题 混合 型基金 , 主 要通 过发 掘中 国经济 和产 业发 展过 程带 来的主 题投 资机 会 , 实现基 金资 产增 值,属 于中高风 险、中 高收 益的 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益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 金。本 基金 适合 于能够承 担一 定股 市风 险,追求资 本长 期增 值的 个 人和机 构投 资者 。 ( 五)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采 用以 “核 心主 题投 资为 主, 卫 星主题 投资 和非 主题 类投 资为辅 ” 的投 资策 略, 并考 虑组 合品 种的 估值风险 和大 类资 产的 系统 风险 ,通 过品 种和 仓位 的动态调 整降 低资 产的 波 动风险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图 泰信发 展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策 略示 意图 资料来源: 泰信 基金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 人通过自 己开 发的分析工 具和模型 来综 合分析和动 态跟踪影 响各 大类资产风 险收 益的因 素,制 定股 票、 债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大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和调 整范 围。主 要的 分析工 具和 模型 包括 中国 经济周 期资 产配 置模 型 、 危机指 数 (周 期) 模型 、 均值反 转模 型和大小 盘 风格轮 动模 型等。 (1 ) 中国 经济 周期 资产配置 模型。 我们 参照国 外的投 资时钟 模型 ,运用 经济周 期理论 ,对 中 国近十 多年 的经 济周 期进 行了更 为细 致的 划分 和研 究, 根 据对 各个 周期 中不 同阶段 的各 种资 产的 收 益表现 进行 了实 证研 究, 建立该 模型 。在 对经 济周 期的划 分中 我们 通过 经济 增长类 指标 (包 括 GDP 增速和 工业 增加 值增 速等 指标) 、物 价类 指标 (包 括 CPI 和 PPI 等指 标) 和流动性 指标 (包 括 M1 、 M2 和 流动 性缺 口等 指标 ) 来划分 经济 周期 。 根据 对 我国经 济周 期的 经验 研究 结果我 们将 经济 周期 划 分为四 个大 阶段 和六 个子 阶段( 具体 划分 标准 见下 表)。这些经 济指 标的 频率 包括年度 指标 和 月度指 标。在 划分 大的 经济 周期 时采用 年度 数据 ,在 划分 小的经 济周 期时 采用 月度 数据。 表:经 济周 期和 资产 配置 周期 状态 经济增长状态 物价状态 流动性 最优资产 衰退 衰退初 期 下降 下降/ 震荡 下降 债券 泰信 发展主 题 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策略 宏 观策略分 析 证 券市场分 析 债券 资产 现金资产 股票资产 主 题配置分 析系统 股 票风格库 股 票组合 利 率 预 测 模 型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预 测 类 别 配 置 策 略 其 他 策 略 债 券组合 大类资产配置 股 票初选库 尽 职调研评 估 股 票价值评 估 股 票核心库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衰退后 期 上升 下降 下降/ 上升 股票 复苏 复苏前 期 上升 震荡 上升/ 下降 股票/ 商品 繁荣 经济繁 荣 上升 上升 上升 股票/ 商品 滞胀 滞涨前 期 下降 震荡/ 上升 上升 债券/ 现金/ 商品 滞涨后 期 下降 上升 下降 债券 资料来 源: 泰信 基金 (2 )危机 指数 模型 。历史上 历次危 机都 对人民 的生活 和国家 的发 展产生 巨大的 负面影 响, 通 过研究 发现 具体 表现 在以 下五个 方面 : 股 市崩 盘 ( 股指下 跌) , 产出 和物 价 急剧下 降 (CPI 、GDP), 失业严 重(失 业率 ), 投资大幅 下降 (净投 资增 长率) ,名 义利 率极 低( 商业票据 短期 利率 )。我 们首先 研究 历次 危机 中上 述各指 标与 股票 指数 走势 之间的 关系 ,然 后利 用 Logistic 模型 构建 危机 中证券 市场 的预 警指 标 。 通过分 析历 次危 机中 预警 指标与 实际 股指 走势 之间 的关系 , 构建 了危 机指 数模型 , 该模 型可 以指 导我们判 断危 机中 股票 指数 可能的 走势 。我们 在实 际操作中 ,对模 型进 行检 验和改 进,取 得了 初步 成效。 我们 正在 将危 机指 数模型扩 展到 经济 周期 的各 个阶段 ,逐渐 编制 复苏 指数 、 繁 荣指 数、 衰退 指数 和滞胀 指数 等指 数模 型 , 同时将 该模 型的 使用 扩展 到美国 之外 的国 家 (包 括中国 ), 以此 来细 化我 们对周 期各 阶段 的认 识和 判断, 来指 导我 们进 行资 产配置 和投 资管 理。 (3 )均值 反转 模型 。实证研 究发现 我国 证券市 场存在 显著的 均值 反转的 现象, 基于此 我们 开 发了A 股市 市场 的均 值反 转模型 ,根 据A 股市 场的 估值指 标(PE 和 PB )的 周期特 征来 判断 市场 的 机会和 风险 。 另外 , 利用 “均值反 转” 的基本 思想 , 对 A 股 市场 各行 业的 相对 估值指 标 (如 行业PB/ 市场 PB ,行业 PE/ 市场 PE,或称 为行 业估 值溢/折 价 )进行 统计 ,并 以此 作为 寻找相 对收 益机 会的 依据。 当某 些行 业的 相对 估值水 平较 过往 历史 已接 近或达 到极 值状 态 ( 最高 或最低 ) , 往 往存 在 “价 值回归 ”型的 投资 机会 ;对于那 些估 值水 平处 于相 对高位 ,而基 本面 或政 策预期又 可能 出现 不利 变 化的行 业, 则应 及时 回避 风险。 (4 )大小盘 股风 格轮动 模型 。我们 通过 研究 后发 现我 国证券 市场 上大 小盘 股存 在显著 的风 格轮 动 效应 。实 证研 究后 发现 大小盘股 的相 对估 值指 标、相对超 额收 益和 相对 强弱 动量等 指标 能够 辅助 捕 捉大小 盘股 风格 轮动 效应 ,我们 以此 构建 了大 小 盘股风格 轮动 模型 来辅 助我 们进行 风格 轮动 的研 判。 当模型 提示 市场 风格 转向 大盘股 时,我 们将 会相 应增加大 盘股 的配 置权 重,当市场 风格 转向 小盘 股 时,我 们将 会相 应增 加小 盘股的 配置 权重 。 通过运 用上 述的 工具 和模 型, 研究 部的 策略 小组 将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建议 ,提交公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讨 论通 过后 交由 基金 经理执 行。 2、主 题投 资策 略 主题投 资策 略,是 国际 新兴的投 资策 略,依赖于 某些事件 或某 种预 期引 发 的 投资热 点 。主题投 资源自 经济 主题 ,作为 微观经济 群落 的中 观经 济,不仅体 现在 行业 分类 上,一项产 业政 策、一 次技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术浪潮都 可能 引起 中观 经济 的剧烈 变化 。 主题投 资策 略并不 按照 一般 的行 业划 分方法 来选 择股 票, 而是将 驱动 经济 体长 期发 展趋势 的某 个因 素作 为“ 主题”, 来选择 地域 、行 业、板 块或 个股 。 (1)主题 挖掘 发展是人 类社 会永恒 的主题 ,在其 不同 的经济 社会发 展阶段 ,会 呈现和 采取不 同的发 展方 式, 人们的 生活 方式 会呈 现相 应的变 化, 这种 发展 方式 和生活 方式 的变 迁和 变革 蕴含着 大量 的投 资 机 会 。 经过改 革开 放以 来 30 多 年的持 续、 快速 、健 康发 展,我国 综合国 力明 显增 强,人 民物 质生 活 水平和 生活 质量 有了 较大 幅度的 提高 。 目前 , 经济 快 速增长 与资 源大 量消 耗 、 生 态破坏 之间 的矛 盾, 经济发 展水 平的 提高 与社会发展 相对 滞后 之间 的矛 盾, 区域 之间 经济 社会 发展不平 衡的 矛盾 ,人口 众多与 资源 相对 短缺 的矛 盾等问 题非 常突 出 。这 就 需要变 革原 来的 经济 发展 方式 ,采 取新 的经 济发 展方式 ( 以下简 称 “新 经 济” )—— 科学的 、 和谐 的 、 资源节 约型 的 、 环保 的、 可持续 的发 展方 式。 另外 ,随 着我 国人 均收 入的快速 增长 ,新的 电子 产品和通 讯网 络服 务深 入人 民生活 ,交通 更加 便捷 化, 汽车 和部 分奢 侈品 逐渐进入 人们 生活 。同时 人口综合 素质 不高 ,人口 老龄化加 快,社 会保 障体 系不健 全,劳 动力 未来 将出现相 对短 缺等 问题 日益 突出 。这 些使 得人 们的 生活方式 发生 了重 大的 变 革, 逐渐 过渡到 新的 生活 方式 (以 下简称 “ 新生 活” )— 健康 、 舒适、 便捷 、 更有尊严 的生 活方 式。 本基金 的主 题挖 掘将 紧紧 抓住经 济社 会发 展这 个“主轴 ”, 充分 展开 “环 境”与 “人 ”这 两个 大的扇 面,根 据泰 信基 金对宏观 经济 、国家 政策 走向以及 其他 领域 的研 究成 果, 采用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从宏 观经济 、政 策制 度、 技术 进步和社 会文 化等 多个 角度 出发 ,在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分 析影 响经 济发 展和企业 盈利 的关 键性 、趋势性因 素, 发掘在 中国 经济社会 科学 发展 进程 中 不断涌 现出 来的 主题 性投 资机会 。


(2)主题 配置 根据我 国经 济社 会发 展未 来趋势 ,我们按 照时 间维 度 和对 上市 公司 和证 券市 场影响 程度 将发 展 主题划 分为 四类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图:发 展主 题层 次图 资料来 源: 泰信 基金 长期发 展主 题:本 基金 将以“ 新经 济” 和“ 新生 活”两 大主 题作 为核 心主 题。“ 新经 济” 主题 是指在 原来 粗放 的经 济发 展方式 转变 成为 科学 的可 持续的 发展 方式 过程 中所 蕴含的 投资 机会 , 包 括 在此过 程中 受益 的行 业和 公司 、诞 生的 新兴 行业 和公司 。随 着经 济社 会多 年的积累 和发 展,我 国人 民生活 水平 得到 了极 大的 提高 ,生 活方 式发 生了 重大变迁 。人们 生活 将更 加有保障 、更加 舒适 、更 加健康 、更加 环保 和更 加便捷 。“ 新生 活”主 题是 指在人 们生 活水 平提 高和 生活方 式变 迁中 所蕴 藏 的投资 机会 。 阶段性 发展 主题 : 一国 经 济在不 同的 发展 阶段 会呈 现出不 同的 特征 , 而政 府 会采取 不同 的阶 段 性的发 展政 策。 比如 2009 年以来 我国 大面 积实 施 “区域 振兴 规划 ”, 包括 东北、 新疆 、西 藏、 中 部、 北部 湾在 内的 区域 振兴政策 ;其次 ,我 国经 济发展到 现在 这种 体量 和规 模, 东部 产业 呈现 出逐 步升级 ,并且 传统 产业 向内陆省 份转 移;另 外, 我国城市 化的 进程 还在 不断 深化 。这 些都 将带 来大 量阶段 性的 投资 机会 。 短期性 主题 : 在 我国 经济 的小周 期过 程中 会呈 现不 同的波 动特 征和 周期 特征 以及宏 观调 控政 策 。 比如 ,当 通胀 来临 时, 资产型和 资源 型的 行业 和公 司将会 受益 。当采 取宏 观扩张性 的政 策时 ,周期 性行业 敏感 度更 高, 当采 取紧缩 性的 宏观 政策 时, 稳定增 长类 行业 的投 资机 会更多 。 事件性 主题 :是指 具体 事件发生 时会 导致 一些 投资 机会 ,或 具体 上市 公司 的独特事 件和 策略 导 致的投 资机 会。比 如兼 并重组 、分 拆上 市和 整体 上市等事 件中 蕴藏 着投 资机 会; 大型 的文 化、 体育 活动对 某些 地区 和产 业会 带来发 展机 遇等 。 其中“ 新经 济” 和“ 新生 活”这 两大 长期 发展 主题 是我们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 股票资 产 的 80% 以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上将投 资于 这两 大核 心主 题, 阶段 性发 展主 题 、短 期性主 题和 事件 性主 题将 是本基 金投 资的 卫星 类 的主题—围绕着 两大 核心 主题来 配置 。 我们根 据对 宏观 趋势 和主 题配置 的研 究, 构建 了泰 信“主 题矩 阵” 。 泰信 “主 题 矩阵”由研 究团队在 基本 面研 究的 基础 上进行 构建 ,并通 过公 司内部的 研究 与风 控 程序定 期进 行更 新。“ 主题矩阵 ”随宏 观经 济和 政策的变 化而 变化 ,具体 主题机会 将随 经济 发展 和 市场变 化随 时进 行增 减。 表:泰信“ 主题 矩阵 ”示 意图 驱动因素 主题 投资机会 长期 发展 主 题 新经济 战略性新兴行 业 新材料, 新能 源,信 息网 络,生命 科学 ,海洋 工 程,生 物育 种等 新生活 生命健康,消 费升级 医疗保健 ,体 育,教 育, 旅游休闲 ,数 字电视 , 3G 消费, 奢侈 品, 酒店 ,交通工 具等 阶段 性发 展主 题 区域振 兴 区域主题 新疆,西 藏, 中部崛 起, 皖江,北 部湾 ,成渝 经 济区等 产业转 移 中部崛 起 生产性 服务 业, 旅游 ,商 业,交 运, 基建 等 城市化 城市化 主题 金融, 地产 ,汽 车, 消费 ,建材 等 中短 期主 题 汇率利 率政 策及机 制的 变化 升值主题,加 息主题 等 金融, 地产 ,有 色, 资源 性行业 等 经济小 周期 通胀主 题 黄金、 有色 、煤 炭、 农产 品等资 源性 行业 等 事件 性主 题 兼并重 组


行业性 龙头 政策 ,行 业整 合等 整体上 市


央企整 合, 地方 国资 整合 等 分拆上 市


“创投 型” 企业 等 大型体育文 化活动 奥运主题、世 博 主题、迪斯 尼主题 等 相关区 域以 及产 业 资料来源: 泰信 基金 3、股 票精 选策 略 主题投 资方 法的 成功 , 一 方面取 决于 投研 团队 对主 题投资 机会 的发 掘 ,另一方面取 决于 对公 司 投资价 值的 发现 过程 。中国经济 和证 券市 场都 正处 于快速 发展 阶段 ,呈现 日益多样 化和 多层 次发 展 的特点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成 份股的 股票 精选 流程 见下 图: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 80%及以 上部 分来 自 于发展 主题 基金 股票 风格 库和公 司股 票核 心库 的交 集,其 余 的 20% 及以 下的 部分来 自于 公司 股票 核 心库中 的其 他品 种。 这两 部分股 票将 构成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图:发 展主 题基 金股 票选 择流程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资料来 源: 泰信 基金 (1)发展 主题 基金 股票 风格库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契 约, 对不同 类型 主题 的投 资品 种进入 或剔 除出 风格 库采 取不同 的程 序: ①与新 经济 和新 生活 相关 的行业 和板 块是 否纳 入或 剔除出 长期 发展 (核心 )主题的 ,应由 研究 部策略 小组 提出 建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通 过后 ,再 由风 险管 理部 更新发展 主题 基金 股票 风 格库中 的行 业和 成份 股。 ②阶段 性发 展主 题 、中 短 期主题 和事 件性 主题 由策 略小组 和行 业研 究员 共同 形成建 议 ,经 风险 管理部 进行 合规 性审 查后 ,加 入或 剔除 发展 主题 基金股票 风格 库,不 能达 成一致意 见的 ,应由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后决 定 。 (2)股票 核心 库 股票核 心库 的建 立首 先由 风险管 理部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对所 有品 种进 行合 规性剔 除, 得到 股 票初选 库,然 后由 行业 研究员通 过价 值评 估、评 级和尽职 调研 对股 票初 选库 中的品 种进 行筛 选,形 成公司 的股 票核 心库 。 (3)股票 价值 评估 和评 级 通过进行 股票 价值评 估,在 传统定 价分 析的基 础上, 寻找具 有核 心竞争 优势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同时结 合对 股价 走势 的纵 向跟踪 和横 向对 比分 析, 挑选出 被市 场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股票价 值评 估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①确定 主要 影响 因素 。根据对上 市公 司外 部发 展环 境和内 部治 理机 制、管 理层、 主营 业务 增 长 及产品 创新 等方 面的 客观 分析, 确定 影响 企业 投资 价值的 主要 因素 。 ②评估 上市 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主要 指标 包括 市场 占 有率 、 发 展战 略、 销售 收入 增长 、 盈利增 长、 资产回 报率 、核 心优 势等 。 ③ 对个股 进行 合理 估值。基 于历史 客观 的和科 学预测 的财务 报表 ,结合 行业定 价水平 ,对 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市公司 的股 票进 行合 理估 值。估 值模 型主 要包 括DCF 、PE 、PB 、RI 等模 型和 方法。 ④ 判断公 司的 竞争 性溢价。 按照成 熟市 场上行 业领先 公司的 合理 溢价水 平,对 确定有 行业 领 先优势 的公 司股 票赋 予合 理的溢 价。 ⑤ 分析股 价走 势, 精选潜力 股。着 重考 察股票 价格表 现对各 基本 面指标 的敏感 度、以 及价 格 走势本 身蕴 含的 风险 、收益特征 。通过 对历 史数 据的模拟 分析 ,在统 计有 效性的基 础上 ,选择 出市 场价格 具备 上升 潜力 的股 票。 在对股 票进 行价 值评 估后 分别给出相 应的 评级 。公司的股 票评 级包 括买 入、增持 、持 有、 减持 和卖出 五个 级别 。 (4)尽职 调研 本公司 的尽 职调 研评 估主 要通过 实地 调研 和第 三方 信息的佐证 来评 估上 市公 司在公 司治 理、 信 息披露 、运营 管理 、竞 争力、 诚信 守法 、意 外风 险管理等 方面 的能 力和 可信 性。 虽然 上述 因素 都是 难以量 化的 定性 指标 ,但本基金 将运 用本 公司 开发 的“ 上市 公司 调查 四十 问”方 法, 对股 票组 合的 候选公司在 资信 、诚信 、竞争力 、意外 风险 等四 大方面进 行综 合打 分,以 选出优质 的、令 人放 心的 成长型 公司 ,尽 最大 努力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增 加财 富。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宏 观研 究的 基础 上对未 来利 率变 化趋 势进 行预测 , 形成 债券 投资 决 策的依 据 ,同 时结 合我国 债券 市场 发展 现状 及前景 ,灵 活地 采取 各种 债券操 作策 略建 立债 券组 合。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将运用利 率预 测模 型、久 期配置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类别配 置等 积极 投 资策略 追求 低风 险下 的稳 定收益 ,同时 把握 无风 险套利机 会,灵 活运 用融 资杠杆和 衍生 工具 提高 收 益、控 制风 险。 其主 要投 资策略 有以 下几 种: (1)利率 预测 模型 本基金 的利 率预 测模 型在 研究国 家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宏 观经 济形 势的 基础上 ,采 用数 量化 工具对 影响 利率 变化 的各 项指标 进行 分析 。 由 于利 率期限 结构 对未 来利率的 变动具 有重 要参 考和 预 测功能 , 本基 金将 把实 时 的期限 结构 变化 和其 他指 标的分 析结 果进 行综 合考 察, 从而 科学 地预 测利 率的未 来走 势。 (2)久期 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利率 预测 的研 究结果 , 配置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以控 制利 率风 险 。 如 果 预期利 率下 降, 本基金 将增 加债 券组 合的 久期以 获取 较大 的债 券价 格增值 , 采 用的 方式 包括 增加固 息券 和中 长期 债 券的持 有量 ;如果 预期 利率上升 ,则减 少组 合的 久期以降 低债 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其 手段 包括 增加 浮动息 券、减 少中 长期 债券的持 有量 。此外 ,本 基金在充 分考 虑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 险等 其他 风险 指标的 基础 上,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的 不同 类型债 券给 予不 同的 久期 进行资 产配 置。 (3) 收益率曲 线配 置 本基金 在研 究利 率走 势的 同时 ,将 积极 预测 收益 率曲线的 变化 ,以此 为 基础进行债 券组 合的 结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构调整 ,灵 活运 用子 弹、 杠铃和 阶梯 等策 略, 以适 应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化 。 (4)类别 配置 策略 不同类 别的 债券 之间 存在 着相对 收益 率差 额 , 其 主 要来源 是流 动性、 信用 度和税率 差别 等因 素。 本基金 将对 这些 因素 进行 深入分 析 ,发 现并 充分 利 用市场 的相 对不 均衡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 结合 基金 自身的 要求 在不 同类 别债 券之间 进行 合理 配置 ,以 寻求低 风险 下的 最大 收益 。 (5)无风 险套 利策 略 由于市场 的不 完全有 效性和 有关政 策对 投资者 的限制 ,我国 债券 市场上 存在较 多的套 利机 会。 作为多 个市 场的 参与 者 , 在遵守 投资 规则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将积 极捕 捉无 风险套利 机会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创 造最 大的 收益 。 (6)融资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适 度运 用杠 杆提 高资金 和债 券的 使用 效率 ,增 加收 益 。目 前主 要的 杠杆手 段是 回购 和 买断式 回购 。可以 回购 的债券包 括国 债和 企业 债。运用回 购手 段的 前提 是存 在较大 的获 利机 会而 资 金缺乏 ; 相反 , 如果 资金 过 多闲置 而暂 时没 有投 资机 会, 则采 用逆 回购 以充 分利 用资金 的时 间价 值 。 (7)债券 备选 库的 标准 本基金 选券 的基 本标 准为 本金安 全、 收益 较高 、流 动性良 好。 各券 种具 体选 择标准 如下 : ① 国债 ·符合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配 置方案 ·流动 性较 好 ·相对 价值 被低 估 ② 金融债 ·符合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配 置方案 ·流动 性较 好 ·相对 价值 被低 估 ·发行 人资 信程 度良 好, 信用等 级 为BBB 级及 以上 ③ 企业( 公司 )债 ·符合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配 置方案 ·流动 性较 好 ·收益 率较 高 ·发行 人财 务状 况良 好, 偿债能 力较 高 ·发行 人资 信程 度良 好, 信用等 级 为BBB 级及以上 ④ 可转换 债券 ·符合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配 置方案 ·流动 性较 好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发行 人财 务状 况良 好, 偿债能 力较 高 ·发行 人及 其投 资项 目具 有投资 价值 ·发行 条款 有利 于投 资者 ·发行人资 信程 度良 好, 信用等 级为 BBB 级及以上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的原 则主要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以对 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为 基础 ,结合 权证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素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主要运 用的 投资 策略 为:杠杆交 易策 略、对 冲保 底组合投 资策 略、保 底套 利组合 投资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资 策略 、Delta 对冲 策略等 。 ( 六) 投资决 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宏观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3) 国家 财政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规 划与 发展政 策; (4)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水 平和走势 及基 金业 发展 状况 ; (5)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发 展状况、 景气 指数 及竞 争优 势; (6)上市 公司 的持 续盈 利能力以 及综 合价 值的 评估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基金 投资 部 、研 究部 以及 风险 管理部 。投 资操 作包 括投 资准备 、投 资决 策、 投资 执行和 投资 评估 等四 个程 序。 1、投 资准 备程 序 (1 )风格 库 的 建立 与 维护: 策略 研究员 根据基 金合同 中的规 定, 初选出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策 略 的证券 备选 库。 (2 )核心 库的 建立 与维护: 研究部 与基 金投资 部对各 类主题 机会 进行排 序,确 定具有 良好 投 资回报 预期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并 对个 股、 债券 深入 调研, 精选 股票 、债券。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2 )风险 管理 部对 投资组合 计划进 行风 险收益 分析, 提出修 正意 见;研 究部策 略研究 员通 过 宏观、 中观 分析 ,对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提出 意见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过月 度、季 度、 年度会 议和不 定期会 议对 基金配 置的组 合方案 进行 审 议和确 定。 3、投 资执 行程 序 基金经 理通 过交 易室 对投 资组合 方案 进行 实施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4、投 资评 估程 序 (1 )风险 管理 部对 投资组合 进行跟 踪评 估,提 出风险 控制意 见, 按照风 险大小 ,定期 或随 时 向基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 (2 ) 评估和调 整决 策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环境的变 化和 实际 需要 可以 调整决 策的 程序 , 基金经 理调 整投 资组 合应 按授权 权限 和批 准程 序进 行。 ( 七)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2、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40%;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9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除上述 第(5)、(8)、(12 )、 (13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券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复核了 本报 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中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1 、截至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357,779.35 77.64 其中: 股票


42,357,779.35 77.6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71,370.22 21.58 8 其他资 产


427,624.09 0.78 9 合计





54,556,773.66





100.00 2 、截至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928,800.00 1.72 B 采矿业 766,500.00 1.42 C 制造业 24,117,667.55 44.59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33,440.00 4.6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577,320.80 2.92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2,237,700.00 4.14 J 金融业 7,075,775.00 13.0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60,400.00 2.5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760,176.00 3.25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357,779.35 78.31 3 、截至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1 000703 恒逸石 化 110,000 1,864,500.00 3.45 2 300012 华测检 测 301,400 1,760,176.00 3.25 3 600803 新奥股 份 110,000 1,656,600.00 3.06 4 601939 建设银 行 220,000 1,592,800.00 2.94 5 000768 中航飞 机 100,000 1,588,000.00 2.94 6 600754 锦江股 份 59,747 1,577,320.80 2.92 7 601318 中国平 安 23,000 1,575,500.00 2.91 8 300078 思创医 惠 160,000 1,552,000.00 2.87 9 300003 乐普医 疗 50,000 1,517,500.00 2.81 10 000977 浪潮信 息 63,000 1,517,040.00 2.80 4 、截至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截至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截至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截至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 8.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925.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9,345.7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53.37 5 应收申 购款 99.85 6 其他应 收款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624.09 8.4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8.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 关比例的,均以合计 数除 以相关数据计算,而 不是 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2010 年 12 月 15 日。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101-20180930 -13.80% 1.37% -9.73% 0.92% -4.07% 0.45% 20180101-20180630 -8.31% 1.41% -8.73% 0.86% 0.42% 0.55% 20170101-20171231 7.31% 0.99% 15.93% 0.48% -8.62% 0.51% 20160101-20161231 -18.41% 1.74% -7.71% 1.05% -10.70% 0.69% 20150101-20151231 24.85% 3.08% 7.91% 1.86% 16.94% 1.22% 20140101-20141231 52.25% 1.33% 40.69% 0.91% 11.56% 0.42% 20130101-20131231 15.60% 1.38% -5.64% 1.05% 21.24% 0.33% 20120101-20121231 9.16% 1.08% 6.94% 0.96% 2.22% 0.12% 20110101-20111231 -21.48% 1.04% -17.93% 0.98% -3.55% 0.06% 20101215-20101231 -1.30% 0.42% -3.15% 1.00% 1.85% -0.58% 20101215-20180930 40.31% 1.63% 17.60% 1.09% 22.71% 0.54%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 动情 况, 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 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 (2010 年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注:1、 泰信发 展主 题股 票 基金基金 合同 于2010年12月15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自2015年8 月7 日起 变 更为混 合型 基金 。 2、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六 个月 。 建仓 期 结束 , 本基 金将基金 资产 的60%-95% 投资于股票 ,基金 资产 的 5%-40%投资于 债券、 现金类 资产及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其中, 现金或 到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权证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其中 投资 于发 展主 题相关上 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投资 资产 的80% 。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 求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销 。 十 一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否保 值、增 值,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务公 章以 书面 形 式加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 值结 果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 ,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当 估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二 、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以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利 润为基 准计 算, 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可供 分 配利润 指基金 未 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两种 。投资 人可 选择获 取现金 红利, 或将 分 红资金 按权 益登 记日 该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红利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为12 次。 5、每次 基 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该次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 日。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 原则、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三、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的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E×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调 低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2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公 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并 入下 一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民币 元 为 记账单位;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审 计的 有关事 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 五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3、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二)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摘要 、 定 期报 告、 临 时 报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如有必 要, 投资 者可 直接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 下载上述 文件 。 十六、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下 降。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5、信 用风 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 的违 约风 险, 若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资不抵 债,债 权人 可能 会损失掉 大部 分的 投 资,这 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 主要通 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二) 流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如果 基金 财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财产变 现能 力差 ,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基 金份 额收 益。 (1)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具体 安排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章节 。 (2)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的 投资 市场主 要为证 券交易 所、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型交 易场 所, 主要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等 ) ,同时 本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 情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4)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谨慎选 取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申 请、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暂 停基金估 值等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对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慎 决策的 原则 ,及时 有效 地对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使用前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赎 回款 项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 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的信 息不 全、投 资操 作出现失 误,都 会影 响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 四)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运作 对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 作过 程中所 产生 的风 险 ,比 如 :内 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违 规风 险、基 金管 理人系统 及软 件错 误或 失灵 、人 为疏 忽及 错误 、控 制中断 、操 作方 法本 身的 错误或 不精 确、 灾难 性事 故等。 ( 五)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主题 投资 方法进 行投 资管 理,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1、模型风 险。本基金使用 中国经济周期资产配置模 型、危机指数(周期)模 型、均值反转模 型和大 小盘 风格 轮动 模型 进行分 析和 决策 ,模型 中的指标 、权重 、计算方 法的选取 不当 会影 响组 合 中股票 构成 与投 资业 绩。 本基金 会持 续地 进行 模型 的研究 与改 进。 2、股票研 究不 深入 与 主题矩阵 不准确 可能 带来 的风 险。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 七) 其它风 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2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金终 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 》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基金财 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6、基金财 产 清算的 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 账算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或 不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深圳 分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取 得依据 《基金 合同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 并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提供 的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 通讯 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 召集 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上述第 (3)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 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 议。大 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以上 (含 50%)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 阅;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 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李其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5 年1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0000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 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各类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 工具有 新的规定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券现金等固定 收益金 融工具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 产支持 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 投资于发展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比 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 80% 。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若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按照定量策略筛 选出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名单,并有责任确保该名单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名单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型股票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 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h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 分之十;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l、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n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o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的 第 e 、h 、n 、o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允许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5)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性 、 全面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 回购交 易 时,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 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于 由于 存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7、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 基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解决 。 如果基 金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托管人已 切实履行 监督职 责,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 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书面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书 面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 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本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三)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 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本基 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 本基金 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本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 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本基 金 签署的与 本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应由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本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 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 签名、 盖章并 以加 密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 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各自 责任 程度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双方应 本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报 完成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双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 列日期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 议处理 和适 用法律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 他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公司 的投 资者 服务 理念 是 “专业 、 效率 、 真诚 、 超越” 。 为保 证 旗下 基金的 正常运营 , 为投资 者提 供安 全、 高效、 方便的 服务 , 本公司 建立了完 善的 投资 者服 务系 统, 主要 通过 柜 台直销 、电 话、 传真 、网 络等方 式为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一 )为 投资者 服务 的种 类 1、柜 台服 务 代销机 构和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将为 投资 者提 供柜 台服 务。 为方 便直 销投 资者 , 本 公司 在 上海建 立了 直销 柜台 。具 体内容 包括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的呼 叫中心和 各代 销机构的Call Center 共同 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者 服务。本 公司的呼 叫中心设 备完善 ,目前拥 有6名坐 席、60条 中继线, 提供5*12小时 的 人工座席 服务 及7*24小 时的自 动语音 服 务,能够 确保投资 者的要 求在3个工 作日内 得到答复 。呼叫中 心提 供的服 务如 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交易确 认短 信 提供手 机号 码的 投资 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 金的Call Center 包 括电话 中心 和人 工坐 席, 功能如 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 息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 息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政策法 规 每日NAV 公告 直销投 资者 帐务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投资者 对帐 单查 询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修 改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诉 以人工 座席 服务 为主 : 接入方 式: 普通 电话 接入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短信息 、信 函、 电话 通 过坐 席与 投资 者的互 动交 流, 受理 、处 理、回 复投 资 者的投 诉与 建议 3、公 司网 站 本公司 的网 站经 过版 本更 新之后 , 包括 泰信 之窗 、 旗下基 金、 网上交 易、 净值公告 、 基 金学院 及客 户服 务等 多个 栏目, 能够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功能 内容 公共信 息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每日NAV 公告 公司重 要公 告 政策法 规 宏观经 济 热点分 析 上市公 司研 究 投资者 帐户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账户查 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查 询 网上交 易 基金认 购 基金申 购 基金定 投 基金转 换 基金赎 回 修改分 红方 式 个人资 料修 改 信息定 制 短信服 务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诉 实现方 式: 邮件 、网 站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信函、 电话 4、资 料寄 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 认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 认书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交易对 帐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 纸质 对账单 对有 需求 的客 户进 行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泰信通讯季 刊》及其他投资 理财咨 询材 料 部分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定期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5、一 对一 服务 公司 除提供一 般的投资者服务 内容(包 括电话查询、信 息查询、 资料寄送、基金 经理 报告会 、 咨讯 服务 等) 之外, 还将 以公 司的 整体 资源为支 撑, 度身定 制一 对一的 、 个性化 的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增值服 务, 包括指 定 机构理财 经理、 上门服 务、 充分的信 息交 流等 。 公司 制定了规 范的 机构 投资者 访问 制度 、服 务流 程和行 为准 则, 并对 机构 投资者 服务 人员 进行 专业 知识的 培训 。 ( 二) 投诉人 处理 方式 本公司 客服 中心 及时 处理 投资者 的投 诉, 并在规 定的时间 内及 时反 馈。 由于呼叫中 心 将成为 投资 者投 诉的 主要 诉求对 象, 为了保 证能 及时处理 投诉 事宜 , 我们 设置了完 善的 投 诉处理 流程 , 这是 一个 闭 环流程 , 任何 进入 系统 内 的投诉 必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回复 。 同时 我们将 代销 机构 也纳 入了 这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 投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 务。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 三) 联络信 息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东营 销中 心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实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厦银 行大 厦36 、37 层 电话: (021 )20899167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樊建华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北营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 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邮政编 码:518000 电话: (0755)33981702 传真: (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明伟


4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网 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fund.com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5、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该电话 为 24 小时 语音 服务 电话, 在工作 时间 内可 转人 工服 务。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旗下基金终止懒猫金服销 售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6-20 2 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益丰 药房)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6-22 3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6-30 4 18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7-20 6 国联证券、南京苏宁基金 开通转 换定 投及 费率 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8-1 6 新增麟龙投资顾问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费 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8-15 7 在中金公司开通定投业务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8-21 8 在东海证券开通转换及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9-6 9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 购定投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9-26 10 18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0-26 11 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转 换费 用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0-30 12 华福证 券费 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2018-11-1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第 1 号) 报》 、 《证 券时报》及 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文本 存放在本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办公 场所,投 资者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 也可 直接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明 书 或 其他法 律文 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投 资者如 果需要了 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或 代销机构 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泰 信 发展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泰 信发展主 题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泰 信发展主 题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 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也可直 接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 下载 相关法律 文件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