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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收益债券(QDII)A人民币(005912)

广发全球收益债券(QDII):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美元现汇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广 发全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美元现汇份额并修 改基
金合 同 的公告 
 
 
广 发 全球 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经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2018]596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9月6日生效,由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 担任基金管理人 。 为了能够更好满足更多
投 资 者的 理 财需 求 、 更好 地 服务 投 资者 ,按 照《 广 发全 球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对本
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A 份额006950 ,C 份额006951 ) , 并 自 该 日
起 接 受投 资 者对 美元 现汇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对原 《 基金 合 同》 中的 相关 内 容进 行 相 应
修 订。 
一、 增设 美 元现汇 基金 份额的 情况 
本基金原有人民币基金份额, 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将同时拥有
人民币和美元现汇两类不同销售币种的基金份额, 其中人民币基金份额为现有的
基金份额类别。 两类份额将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仅在申购或者赎回时的币种、 单位面值、 申购赎
回费率、 基金代码上存在区别, 在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运作形式等其他方面与
相对应的基金份额类别完全一致。 
本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后,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但需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申购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则需缴纳申购费,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0.80% 。 本基金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2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0.80% 
20 万≤M<50 万 0.50% 
5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200 美元/笔 
同时新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后, 由于原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率上存在
差异,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相应分别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美元现汇、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同时对收取的赎回费按照相应比例计入该类份额的
基金财产中。具体费率和计入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T<7 天 1.50% 100% 
7 天≤T<30 天 0.75%


25%


30 天≤T<1 年


0.10%


25% 1 年≤T<2 年


0.05%


25%


T≥2 年 0 --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T<7 天 1.50% 100% 7 天≤T<30 天 0.75% 100% T≥30 天 0 -- 其中,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本基金 对持有期限少于 7 天(不含)的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有期限超过 7 天 (含) 但不满2 年 (不 含) 的A 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该类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有期限超过 2 年(含)的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 C 类美元现汇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该类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超过 30 天(含 )的 C 类美元现汇基金 份额不收取 赎回费。 3 二 、销 售渠道 与销 售网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 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三 、修 订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模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结 果 , 对 《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内 容进 行 了 修 订 , 《基 金合 同》 的具体 修 订内 容见 附件 。 本次 《 基 金合 同》 修订的 内 容 符 合基 金 合 同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 对原 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无实 质 性 影 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 订 后的 《 基 金合 同》 自本 公 告发 布之 日 起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 已相 应修 改本 基 金的 托 管协 议, 并将 在 更新 的 《 广 发全 球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作相应调整。 本 次 修改 内 容将 自 本公告 发 布之 日 起生 效 执行。 本 公告 仅 对本 次 基金合 同 修改 的 事 项 予以 说 明, 最终 解释 权 归本 公 司。 本公 司将 于 公告 当 日, 将修 改后 的 本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协 议》登 载 于公 司网 站 。 投 资者 欲 了解 本公 司 旗下 基金 的 详细 情况 ,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ffunds.com.cn ) 查 询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95105828 (免费长途话费)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6日


5 附件 : 《广发 全球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修订合 同对照 表》 原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订后 章节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说明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前言 …… 三 、 广 发 全 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QDII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 …… 三、 广 发全 球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QDII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注 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投资者 认购 、 申 购确 认人 民 币基金 份 额 和 赎 回 确 认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均 以 人 民 币元计 算, 申购 确认 美元 现 汇基金 份额 和 赎 回 确 认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均 以 美 元 现 汇计算 ;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汇率 变动 风险 。 ( 新 增) ……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及 新增份 额类别 第二部 分 第二部分、 释义 …… 50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 申 购 费用以及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 金份额 …… 5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第二部 分 第二部分、 释义 …… 50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购、 申购 费用以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基金时 收取 认 购、 申 购费 用, 不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 、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在每 一份额 类别 内,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所 使 用 货 币 的 不 同,再 分为 人民 币份 额和 美元现 汇份 额 …… 56 、 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C 类)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及 新增份 额类别 6 日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 日 A 类( C 类) 基 金份额 总额 后 得出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 A 类 (C 类 ) 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计 算日各 币 种 A 类(C 类 ) 基 金份 额余 额的 合计数 ; 美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相 应 的 人民币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按照计 算日 的估 值汇 率进 行折算


第三部 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购 、 申 购 费用以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 不同 的类 别。在 投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 称为 A 类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 购费用以及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 申 购 费用而 不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 称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每 一 份 额 类 别 内 ,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赎 回所 使用 货币 的不 同, 再 分为 人民 币份额 和美 元现 汇份 额。 本基 金 A 类、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将分 别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及 新增份 额类别 7 第六部分 第 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 转 托 管 时 基 金 份额登 记 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5 、 若将 来条 件许 可, 在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接 受 投 资 人 以人民 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 申购 、 赎 回,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3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本基 金采 用人 民币 、 美 元现汇 的 多币种 销售 , 投 资者 在申 购 时可自 行选 择 申购币 种, 赎回 币种 与其 对 应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 增加新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或调 整现 有币 种的设 置, 并对 业绩基 准、 信息 披露 等相 关 约定进 行相 应 调整并 公告 ,且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3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5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 购 、 转 托管时 基金 份 额登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赎 回币 种与其 对应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币 种相 同 。 6 、 若将 来条 件许 可 , 在 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接 受 投 资 人 以 人民币 、 美元 以 外的 其他 币种的 申购 、 赎 回,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 T+3 日后 (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生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 怠于 履行 该 项查询 等各 项 义务, 致使 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及 新增份 额类别 8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若 申 购 不 生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7 、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币 种为人 民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可 接 受 其 他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并 提 前 公 告 。 在 未 来 条 件 成 熟 时 , 本 基 金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增 减 外 币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上 述 事 项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 如 本 基 金 增 减 外 币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定 申 购 赎 回 原 则 、 程 序 、 费 用 等 业 务 规 则并提 前公 告。 ……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若 申 购 不 生 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由于 美元 资 金 的 划 款 时 间 较 长 , 投 资 者 美 元 申 购 时, 其 申购 申请 的提 交日 和 申购申 请受 理 日可能 有所 不同 。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7 、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币 种为人 民 币和美 元 ,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可接 受 其他币 种的 申 购、 赎 回, 并 提前 公告。 在 未来条 件成 熟 时, 本 基金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且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增减外 币基 金份 额类 别, 上 述事项 无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如 本基金 增减 外 币基金 份额 类别 , 基 金管 理 人应确 定申 购 赎回原 则、 程序 、 费 用等 业 务规则 并提 前 公告。 …… 第十 四 部 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前一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告。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第十四 部 分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美 元现汇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估 值 日 相 应 的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价 。 美 元现 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美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前一工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人 民币 , 小 数 点 后第 五 位 四 舍 五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及 新增份 额类别 9 入。 美 元现 汇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估 值 日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价。 美元 现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美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 六 部 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六 部 分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对 于美元 现汇 份 额, 由 于汇 率因 素影 响, 存 在收益 分配 后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额面 值的 可能 ; 4 、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 应的可 供分 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 同 一类别 的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 收 益分 配币 种与 其对 应 份额的 认 购/ 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 按 除 权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相 应 的 美 元 金 额; ( 新增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根据最 新法规 情况及 新增份 额类别 和基金 合同正 文修改 第二十 四 部 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第二十 四 部 分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按照前 文修订 进行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