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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债券A/B(090002)

大成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期 )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一月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44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6月12 日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核同 意,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已 经本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至日为2018 年 12 月12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息以 公告 日为 准)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1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62 七 、 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 回 .............................................................................................................................. 62 八 、 基 金转 换 ............................................................................................................................................. 70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73 十 、 基 金业 绩 ............................................................................................................................................. 80 十 一 、 基金 财 产.......................................................................................................................................... 82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83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86 十 四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87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92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92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95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和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97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99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09 二 十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113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114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116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16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11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及 其实施 准则 等有 关法 规以 及《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 释或者 说明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销售办 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具 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其任 何修 改和 补 充 大成债A 指 本 基 金前 端 收费 模 式(A 类 收费 模 式) 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债B 指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B 类收费模式)所对应 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大成 债 C 指本基 金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即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 C 类 收费 模式 )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简称 基金代 码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090002 ;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部分代 销渠 道沿 用A类的基 金代码090002 , 部分 代销 渠道则 使用 另外 一个 基金 代 码:091002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092002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保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本基 金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者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者 指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官证 、士 兵证 、警 官证 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相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 投资 者 可 以办 理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交 易业 务 营业时 间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的 对外 营业 起止 时 间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申 购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赎 回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满 1 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转 换 指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 的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 售机 构 交易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 基金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的 有 关 基 金 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 和 其他按 法律 规定 应披 露事 项的说 明书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 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 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 网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网站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 学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长 ;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 总经 理, 耶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 购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庆斌 先生 , 董 事, 清华 大学法 学及 工学 双学 士。 先后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飞虎 网、 北 京国 际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 联(南 宁)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机构 。2012 年 7 月 至今, 任广 联 (南宁 )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2 年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13 年 6 月至 今,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具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讲 师,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北 财经 大学 开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要 从事 金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级 创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撰 写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 金融 系联 合系 主任 , 院 长助理 , 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国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并兼 任哈 佛大 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 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 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风险 管理 部副总 监、 风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工 监事 , 文 学学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 政府 )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能 源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处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务 副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任 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疆 精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疆 精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户 农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理 、 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 上海 分公 司 副 总经 理、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 任财 政部 世界 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处 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 总经 理,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 职于 原国 家经 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江 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江 省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货币 政策 二 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曾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 投瑞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 商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16 年 11 月加 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督 察 长, 清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司 会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销售专 业委 员 会 委员。 曾参 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曾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立: 经济 学硕 士。 证券 从业年 限 16 年。 曾任 职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南 京 市商业 银行 资金 营运 中心 。200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大 成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2007 年 1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担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09 年 5 月 23 日起兼 任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任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 任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3 日 起任 大成 景兴 信用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任 大成 景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 日任 大成 慧成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监。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陈尚前 2003 年 6 月 12 日—2009 年 5 月 23 日 3 、公 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 司副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立 , 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总 部总监 , 固 定 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谢民 ,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陈会 荣, 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方 孝成,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管理 人制 度 等 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 票交易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 实 际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 .公 司内 部 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 全公司 法人治 理结 构,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作相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 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对 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 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 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 保公 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 董事 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 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权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括 已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公 司资 产与基 金财 产、不同 基金 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 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 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有 决策 记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 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 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 正当 关联交 易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 司在审 慎经营 和合 法规范的 基础 上 力求 金融 创新。在 充分 论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 经 济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种 、 新 业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 立和完 善客户 服务 标准、销 售渠 道管理 、广 告宣传行 为规 范,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 定详细 的登记 过户 工作流程 ,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 据定期 核对 、备份 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 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 访问 控制、 故障 恢复、 安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开 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使 用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计 、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保 正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经 纪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责。 督察 长应 当经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告进行 审议 。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 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 起中国 农业 银 行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 内控标 准(ISAE3402 ) 认 证,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在2010 年首 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中 成 绩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 志颁 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2012 年 荣获 第十 届 中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2017年连 续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授 予的 “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 养老 金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20 年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2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 职称 的专 家30 余名 ,服务 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 服务 能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2018 年9 月30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金共419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 过 参数 设置 将《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一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 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王 晓琳 联系电 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citicbank.com 8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丽华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3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人代 表: 金煜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服电 话:95594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5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6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17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 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8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0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1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3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4 、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注册 地址 :武 汉市江 岸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人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 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5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6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7 、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 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8 、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9 、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李 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1、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32 、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 话: 全 国 400-86-96779 ; 陕西 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33 、长 沙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 蓉中 路 1 段 43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朱玉 国 电话:0731-84305627 传真:0731-89736273 联系人 :吴 波 客服电 话:0731-96511 网址:www.cscb.cn


34 、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服电 话:967585( 河 南地 区) 、4000-967585 ( 全国 ) 网址:www.zzbank.cn 35 、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6 、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敏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客服热 线: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tf.cn 37、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蒋 悦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12-20501978 客服电 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38、 晋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晋 城市 文昌西 街 1669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高新区 高新 街联 合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贾 沁林 联系人 :朱 丹 联系电 话:1873483570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95105757 网址:www.jccbank.com.cn 39 、江 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8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小 军 客服电 话:96008 传真:025-88866660 网站:http://www.zjrcbank.com/ 40 、九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 6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长虹大 道 619 号


客服热 线:95316 公司网 址:www.jjccb.com 41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信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信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 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 、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43 、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44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6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47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9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50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52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3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4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5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 服电 话:95517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6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57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 话: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8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9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60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ewww.com.cn 61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2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6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4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6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7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68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95360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69、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70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71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73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74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7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76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7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78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79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80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1、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82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83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84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6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8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9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90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91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92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93、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94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95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9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9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9、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100、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0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102、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10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4、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5、 华宝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6、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107、 英大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108、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110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 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11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112 、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联系电 话:010-56203275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113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14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15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6 、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7 、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信息路 甲 9 号奎 科大 厦 法人代 表: 张旭 阳 公告联 系人 :杨 琳 公告电 话:010-61952702 公告传 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8 、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19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22、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www.5ifund.com 12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6、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 : 李雯 联系人 邮箱 : 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27、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12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3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3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32、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盛 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18701358525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33、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34、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 www.66zichan.com


13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3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137、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8、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139、 北京 虹 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40、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141、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42、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43、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44、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5、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146、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147、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8 层


客服热 线: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 俞伟 敏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的代销 网点 或互 联网 、 传 真等方 式进 行 。 待条 件成 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指定 其他具 有相 应 条 件的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此 外,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公告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销 售代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 起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 办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 况对 营业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 申购与 赎回 以受理 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 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 额份数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现 定为 15 :00 ) 或 者代销 机 构规定 的时 间 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更 改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的前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对已 在本 公司直 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老 金账 户申 购费 率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请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的 营业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网 点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账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可于 T+2 个工 作 日 以后( 含 T+2 工作 日 )到 直销或 代销 网点 取得 T 日 交易申 请 成交确 认单 , 或 凭基 金账 户号和 查询 密码 通过 大成 客户服 务中 心、 电子 商务 中心查 询交 易确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认结果 , 若 交易 未成 功或 数据不 符, 投资 者 可 与为 其办理 手续 的投 资顾 问或 网点人 员联 系并 进行核 实。 如基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一投 资者的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 造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3 .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 自 受 理投资 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 元; 本基金 开展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持 续 收费模 式等 另有 规定 、 公 告的除 外 。 对 于采用 持续 性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的 申购 , 每 笔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 申购 份额计 量单 位为 份基 金份 额, 按四 舍五 入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 赎回。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按 四 舍 五入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以 其他 方式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 至 少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申购 金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人 于开 放期 投 资 4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38,156.29 份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 成 债 C : 大成 债 C 不收 取申 购费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26.25 =10473.75 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大成 债 B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后端申 购费 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 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后 端 申购 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5 年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0,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申 购申 请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0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26.25-0=10473.75 元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 成 债 C : 根据 2009 年 8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的公 告》 , 自 2009 年 8 月 28 日起, 增加 大成 债 C 赎回 费, 即 持有 人在 赎回 其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日) 之 前交易 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 日) 之前 提交 的交易 申请 , 并得到 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时无需 缴纳 赎回 费; 持有 人在 2009 年 8 月 28 日 ( 含该日 ) 之 后交 易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8 日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交 易申请 ,并 得 到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 将按 下述 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的 25% 计入 大成 债 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 债 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00-26.25 =10473.75 元 3 .申 请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出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内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4)因 技术故 障或人 员伤 亡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可能 会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8 )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9)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 (1 ) 至 (4) 项或 (7) 、 (9 ) 项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的 公告 。





发 生上 述(5) 项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申购 款项全 额退 还申 购申 请人 。 发生上 述第 (6) 、 (8)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 求调整 导致上 述第(6 )项 内容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修 改上述 内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暂 停赎 回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5)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定的其他 情形 或其他 在《 基金合同 》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已载明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将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兑付 。 同 时, 在 出现上 述(3) 项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与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出份 额总数 之和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 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数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现金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顺延 赎回或 者暂 停赎 回; (1) 全额 赎回 :按 正常 的 赎回程 序办 理; (2)顺 延赎回 :巨额 赎回 申请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 并 以该 开放日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但 投资 者 可 在申 请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 《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知基金 投资 者,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其他相 关媒 体上 公告; 通知 和公 告的 时间 最长不 得超 过两 日。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 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1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 前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并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暂 停赎回 :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可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 说 明书》 载明 的规 定,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将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提示 性公 告 一次 ; 暂 停期 间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 强制执 行等 , 及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等。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其 他 具有 社 会 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具 体条 件、 程序 及收 费标准 以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请,约 定每 期扣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由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八 、基 金转换 (一) 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 换为 同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的 行为 。 (二) 适用 范围 1 .基金 转换业 务 目前 限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本 基金管理 人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公告 ) 。 2 .基金 转换业 务适用 于 已 开通转换 业务 基金的 所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包 括个 人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 者。 3 . 本 基金 转换 的适 用范 围 同时还 须遵 守其 他基 金的 转换公 告及 其业 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情况下可 以更 改上述 适用 范围, 但 最迟应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业务 规则 1 、基金 转换是 指开放 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某 只基金的 部分 或全部 份额 转换为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同 一只基 金的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能 转 换 ; 2 、基金 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构已 开通 代销和 转换 业务的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管 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之 间进 行; 3 、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 单位进 行申 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4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5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持 有时间 将重 新计 算;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成另一只 基金 ,转出 基金 最低转 出 份额 为 100 份; 7 、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 份额及净 转换 转出申 请份 额之和超 出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转出 申请 决定 全额 确认转 出或 部 分确认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在转 出申请 得到 部 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8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9 、投 资者 只能 在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


(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 费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 费组成 , 转 出时 收取 赎回 费, 转 入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据各 笔 明细对 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费 用计 入基 金财产 比例 遵循 转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 申 购补 差费=MAX 【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 出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资 者 申 请将 持有 的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3,822.59 份 转换 为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01 元 ,投 资者持 有该 基 金 9 个 月, 对应 赎回 费为 0.25% ,申 购费 为 0.8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760 元 , 申购费 为 1.5%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 增值混 合型 基 金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 五)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 登记 投资 者 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 六)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转 出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本公 司无法计 算当 日转出 或转 入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它原因 而出 现连续 巨额 赎回,本 公司 认为有 必要 暂停接受 该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 他情 形或其 他在 《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 七) 声明 本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或 调整 上述 转换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 在调整 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八) 重要 提示 1 、 投资 者欲了 解其 他情 况 , 请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 或拨 打 本公司 热 线电话 咨询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400-888-5558(免 长途通 话费 ) 。





2 、代 销机 构受 理本 公 司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各 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的说明 。 3、 上 述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自 2014 年 7 月 2 日起 实 行, 投 资者 于 2014 年 7 月 2 日之 后 (含 2014 年 7 月 2 日) 的 提交的 上述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请适 用上 述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 4、上 述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司 所有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保 本金 安全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基 础上 追求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债券 类资 产部 分 ( 包 括流动 性良 好的 、 国 内市 场 依法发 行及 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可转 换债 券、 正 逆回 购等,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不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80 % ,本基金 还可 择机进 行新 股申购, 但新 股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 产总 值 20 %。 (三) 投资 理念 以量化 分析 为基 础, 运用 多种金 融手 段进 行积 极投 资和组 合管 理: 1 .目 前中 国债 券市 场特 征 :市场 分割 ,内 部结 构不 完善, 市场 正在 不断 发展 之中。 这 为积极 投资 创造 了条 件。 2 .通 过专 业研 究和 量化 分 析,可 以把 握市 场利 率的 变化趋 势, 发现 债券 价格 和价值 的 偏差。 3 .采 用积 极的 组合 投资 策 略可以 实现 资产 保值 、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整体 资产 配置 、 类属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以实 现投 资目标 。具 体按 照如 下步 骤执行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1 . 在整 体资 产配 置层 次上 ,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债 券供 求、 情 景分 析、 申购 、 赎回现 金流 情况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决定 债券 、逆 回购、 现金 三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2 .在 类属 资产 配置 层次 , 根据市 场和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 市场 细分 为交易 所 国债、 交 易 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国 债、 银行 间金 融债 四个子 市场 。 在 此基 础上 运用修 正的 均值 -方差 等模 型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和 调整 ,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优 权 重 。 3 .在 债券 选择 上, 采取 积 极策略 ,包 括利 率预 期策 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 益率利 差 策略等 。 4 .本 基金 在满 足基 金日 常 申购、 赎回 流动 性基 础上 根据新 股基 本面 研究 择机 进行新 股 申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债 券市 场的变 化对 市场 细分 与模 型运用 等进 行适 当调 整。 (五)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 资流 程 (1) 研究 部提 出市 场策 略 研究报 告和 宏观 经济 、行 业、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研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 尤其 是研究 实力 雄厚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提 供的研 究报 告 , 并经 常走 访上市 公司 , 拜访国 家有 关部委 , 了解 国家宏 观经 济政策 及行 业 发 展状况 的基 础上 , 经 过筛 选、 归纳 和整 理,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撰 写市 场策 略研 究报告 和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行 业分 析报 告、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研究部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报告 ,作为 其投 资决 策依 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确定本 基金 资产 分配 比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研究 部提供 的策 略分 析报 告和 研究报 告 , 决 议确 定本 基金 资产的 股 票、债 券、 现金 分配 比例 和总体 投资 计划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参考 金融 工程 师、 研 究员的 宏 观、 企 业及 市场 分析 报告 , 制定 债券 和非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同 时确 定银 行间国 债、 交易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所国债 、交 易所 企业 债、 银行间 金融 债的 配置 计划 ,构造 投资 组合 方案 。 (4) 基金 投资 组合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核 后, 由基 金经理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 指令。 (5)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出 风险控 制建 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日 常监 督, 投资 计划执 行完 毕,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 总结 报告。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3 .个 券选 择方 法 (1) 流动 性较 好、 交投 活 跃的债 券; (2)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债 券; (3) 预期 有增 长、 价格 被 低估的 债券 ; (4) 收益 率高 于相 应信 用 等级的 债券 ; (5) 预期 信用 等级 将得 到 改善、 到期 收益 率预 期要 下降的 债券 。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5 .初 始建 仓期 在基金 发行 完毕 并宣 告成 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六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80% 以上 投资 于债 券, 为债 券基 金, 预期 收 益和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基金 。 (七)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 下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投 资工具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总 值的80%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过 该 证券的10% ; 4 、本 基金 新股 投资 比例 不 超过资 产总 值20% 。 5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新 股上 市流通 后持 有期 不超 过1 年 , 所投 资可 转债 转为 股票 后持有 期 不超过1年。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30% ; 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由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合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比 例标 准。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6 .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9 .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 .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8 年12月24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85,158,450.24 96.64 其中: 债券


785,158,450.24 96.6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 计


1,988,563.89 0.24 8 其他资 产


25,347,738.98 3.12 9 合计





812,494,753.11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0,431,282.00 20.3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0,431,282.00 20.30 4 企业债 券 333,532,856.20 45.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0,549,000.00 18.96 6 中期票 据 80,770,000.00 10.9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0,597,312.04 8.18 8 同业存 单 19,278,000.00 2.60 9 其他 - - 10 合计 785,158,450.24 105.9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60215 16 国开15 600,000 59,634,000.00 8.05 2 180209 18 国开09 400,000 40,068,000.00 5.41 3 04180028 2 18 汇金CP004 300,000 29,982,000.00 4.05 4 1480407 14 台基投债 400,000 24,924,000.00 3.36 5 122649 PR 长建投 1,150,0 00 23,345,000.00 3.1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无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24.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42,277.3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946,545.03 5 应收申 购款 6,549,992.4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347,738.98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8,889,854.40 1.20 2 128024 宁行转债 8,761,925.50 1.18 3 132005 15 国资EB 7,098,380.00 0.96 4 128027 崇达转债 4,451,753.25 0.60 5 110043 无锡转债 3,927,600.00 0.53 6 110041 蒙电转债 2,878,296.70 0.39 7 110032 三一转债 2,792,460.00 0.38 8 123006 东财转债 2,310,988.05 0.31 9 113018 常熟转债 1,935,448.80 0.26 10 128035 大族转债 1,604,314.80 0.22 11 128016 雨虹转债 1,187,520.00 0.16 12 110038 济川转债 1,170,100.00 0.16 13 113504 艾华转债 1,133,800.00 0.15 14 128034 江银转债 1,010,500.00 0.14 15 123002 国祯转债 959,150.80 0.13 16 113013 国君转债 836,800.00 0.11 17 128015 久其转债 564,748.80 0.08 18 113019 玲珑转债 515,600.00 0.07 19 110040 生益转债 375,936.00 0.05 20 128010 顺昌转债 368,306.64 0.05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21 110034 九州转债 210,740.00 0.03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日(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以 来完 整会 计 年度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比较 : A 、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6.12 -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 -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 -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 -2006.12.31 6.29% 0.14% 2.62% 0.10% 3.67% 0.04% 2007.1.1 -2007.12.31 8.79% 0.17% -1.81% 0.08% 10.60% 0.09% 2008.1.1 -2008.12.31 11.10% 0.15% 14.89% 0.20% -3.79% -0.05% 2009.1.1 -2009.12.31 2.72% 0.14% -1.24% 0.10% 3.96% 0.04% 2010.1.1 -2010.12.31 6.56% 0.18% 1.92% 0.10% 4.64% 0.08% 2011.1.1-2011.12.31 0.94% 0.14% 5.72% 0.11% -4.78% 0.03% 2012.1.1 -2012.12.31 4.85% 0.07% 2.51% 0.07% 2.34% 0.00% 2013.1.1 -2013.12.31 0.92% 0.18% -2.10% 0.11% 3.02% 0.07% 2014.1.1 -2014.12.31 31.91% 0.54% 11.23% 0.15% 20.68% 0.39% 2015.1. 1 -2015.12.31 11.65% 0.88% 8.03% 0.11% 3.62% 0.77% 2016.01.01-2016.12.31 0.62% 0.10%


1.30%


0.12% -0.68% -0.02% 2017.01.01-2017.12.31 1.83% 0.12% -1.19% 0.09% 3.02% 0.03% 2018.01.01-2018.09.30 8.50% 0.11% 5.99% 0.11% 2.51% 0.00% 2003.06.12 -2018.09.30 186.98% 0.31% 67.63% 0.16% 119.35% 0.15% C 类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6.12 -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 -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 -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 -2006.12.31 5.86% 0.14% 2.62% 0.10% 3.24% 0.04% 2007.1.1 -2007.12.31 8.17% 0.17% -1.81% 0.08% 9.98% 0.09% 2008.1.1 -2008.12.31 10.56% 0.15% 14.89% 0.20% -4.33% -0.05% 2009.1.1 -2009.12.31 2.24% 0.14% -1.24% 0.10% 3.48% 0.04% 2010.1.1 -2010.12.31 6.19% 0.18% 1.92% 0.10% 4.27% 0.08% 2011.1.1 —2011.12.31 0.62% 0.14% 5.72% 0.11% -5.10% 0.03% 2012.1.1 -2012.12.31 4.47% 0.07% 2.51% 0.07% 1.96% 0.00% 2013.1.1 -2013.12.31 0.59% 0.18% -2.10% 0.11% 2.69% 0.07% 2014.1.1 -2014.12.31 31.41 % 0.54% 11.23% 0.15% 20.18% 0.39% 2015.1. 1 -2015.12.31 11.26% 0.88% 8.03% 0.11% 3.23% 0.77% 2016.01.01-2016.12.31 0.31% 0.10% 1.30% 0.12% -0.99% -0.02% 2017.01.01-2017.12.31 1.54% 0.12% -1.19% 0.09% 2.73% 0.03% 2018.01.01-2018.09.30 8.24% 0.11% 5.99% 0.11% 2.25% 0.00% 2003.6.12 -2018.09.30 173.37% 0.31% 67.63% 0.16% 105.74% 0.15%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比较 大成债券 A/B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大成债券 C 基金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1 、 本 基金 于2006 年4 月24日 起推 出持 续性 收费 模式, 将前 端收 费模 式定 义为A类收 费模式 ,后 端收 费模 式定 义为B 类 收费 模式 ,二 者对 应的基 金份 额简 称“ 大成 债券A/B ”; 将持续 性收 费模 式定 义为C 类收费 模式 ,对 应的 基金 份额简 称“ 大成 债券C ”。 2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 章的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1 .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估 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0.25 %以上 的,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当 投资 品种 不再 存在 活 跃市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影响在0.25 %以 上的, 应采 用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 且 被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 验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 五)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签 字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 进 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 偿原 则如下 : 1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具体赔 偿方 法应 依照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其他 相关制 度的 规定执 行。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红利 、股 息;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2 .买 卖证 券的 差价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净收 益的9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可 选择 将现 金收 益按权 益 登记日 除息 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作 出选择 的,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3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益 不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8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 将 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自动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及 相关制 度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 内 公告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1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0%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3) 上述 第1款 基金 费用 中第 (3) - (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市场 和基 金发 展情 况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及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托管费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 比例 收取 。 (1) 投资 者既 可以 选择 申 购时交 纳申 购费 用, 也可 以选择 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用。投 资 者若选 择申 购时 交纳 称为 前端申 购费 , 投 资者 若选 择在赎 回时 交纳 则称 为后 端申购 费。 投资 者选择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不收取 申购 费。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按以下 申 购金 额收取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费率 M <50 万 0.8% 50万≤M <200 万 0.5% 200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元/ 笔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 按 照持有 时间 采用比 例费 率 , 并随 持有 时间递 减,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 有基 金时 间 费率 1年以 内 1.0% 1年以 上、3 年以 内( 含1 年) 0.6% 3年以 上、5 年以 内( 含3 年) 0.4% 5年以 上( 含5年) 0 (4)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1 )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A : 大成债A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C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养老金 : 在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证 手续 后, 即可 享受 申购费 率2 折优 惠。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申 购费 率为 固定 金额 的, 则按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费率 规定 执行 , 不 再享 有费率 优惠 。 未 在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证 手续 的养 老金 账户 ,不享 受上 述特 定费 率。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比例 收取 。 在前端 和后 端收 费形 式下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少 于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7日 (含7日)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 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T ≥7 日 0.25% (1)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 )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A : 大成债A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B : 大成债B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后 端申购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 后端申 购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C : 根据2009 年8月11 日 《 关于 增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C 类 份额赎 回费 的公 告 》 , 自2009 年8 月28日 起, 增加 大成 债C 赎 回费, 即持 有人 在赎 回其2009 年8 月27 日( 含该 日) 之前交 易申 请获得 的大 成债C 份额 (即2009年8月27 日 (含 该日 ) 之前提 交的 交易 申请 ,并 得到有 效确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认的份 额) 时无 需缴 纳赎 回费; 持有 人在2009 年8 月28日( 含该 日) 之 后 交易 申请获 得的 大 成债C 份 额 ( 即2009 年8 月28 日 (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 交易申 请, 并得 到有 效确 认的份 额) , 将按下 述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费 用的25% 计入 大成债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债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申请 日(T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证 券交 易所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3 .销 售服 务费 投资者 选择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按 照0.30%/ 年 的年 费率 从该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财产 中 按日计 提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日销 售服 务费 =该 收费 模式下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销 售服 务费 率/ 年 计提天 数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基金 的营销 费用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 基 金管 理人 须在招 募 说明书 或最 新的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予 以载 明, 并 需在 定期 的监察 稽核 报告 、 基 金的 半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里 , 依 法对 持续 性销售 服务 费的计 提 、 列 支 等情况 进行 专项 说明 。 对于采 用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的新 的申 购, 每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元。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费 率, 调整 结果 将至 少提前 两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5 .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请 见 “ 八、 基金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 个 人投 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 资者投 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应 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得 税。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 至12 月31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12 月31日之 间少于3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并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应在5个 工作 日 内公 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办 理。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 在 本基金 发售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前3天 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基 金净 值公告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进行编 制并 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1 .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4 .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于每6 个月 结束 后45 日内 公 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告 前15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审核 。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 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三) 临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须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并 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 项;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主 要是 债券 市场 变化给 投资 带来 的收 益不 确定性 ,主 要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企业 债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 而影 响金 融债、 企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上述 变化 将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4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收 益率 曲线 没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 并 将以 现金 形式 分给 投资者 。 但 该部分 收入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的 影响 而使 相对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 降。 (二) 个券 投资 风险 1 .发 债公 司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 来的期 权风 险 目前市 场上 的可 转债 、 可 提前赎 回类 债券 由于 隐含 期权, 导致 市场 波动 不但 会引起 期权 价值变 化, 还会 造成 债券 未来的 现金 流的 不确 定性 ,影响 基金 投资 收益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三)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 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 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章 节。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同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进 行合 理配 置,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 暂 停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 及时 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 用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 运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五) 产品 特有 风险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1 . 本基金 在类 属资 产配 置 层次采 用修 正的 均值- 方差 模型进 行优 化处 理 , 由 于 每次参 数 估计的 误差 导致 结果 可能 并非最 优。 2 .由 于新 股申 购受 国家 政 策影响 较大 ,在 目前 的市 值配售 机制 下, 本基 金只 能参与 网 下部分 的新 股申 购, 相对 市场来 说申 购频 率大 大降 低, 导 致投 资收 益率 可能 不及市 场总 体水 平。 另一 方面 , 基 金持 有 的新股 获准 上市 流通 后二 级市场 的价 格有 可能 跌破 发行价 , 从而 使 基金净 值受 到不 利 影 响。 3 .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 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 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 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在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认/ 申购 申请 或确 认失 败。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 终 止: 1 . 在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100 人, 或基金 资 产净值 连续60个 工作 日低 于人民 币5000 万 元,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2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提 前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事 由。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发 生导 致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其 他任 何人 不得 处理和 处 置;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 核查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全部 基金 财产扣 除基 金清 算费 用、 其他相 关费 用和 债务 后的 剩余资 产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应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依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 的 资料; (4)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错误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受损 的情 况下 索取 赔偿;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履 行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尽 的 义务;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10) 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享 有并 行使 权利 ,每 份基金 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销售 基金 单位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如 认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依照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 任何权 利 ; (6) 在事 先征 得基 金托 管 人书面 同意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授 权有 关人 员代表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基 金合 同项 下的任 何义 务或 责任 ; (7)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有关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 非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 定, 否 则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8)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2)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3)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 立 ; (6)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8)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严格 按照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开放 式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内, 其有 效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100 人 ,或 者连 续20 个工 作 日最低 基金 资产 净额 低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 解决 方案; (1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赔 偿; 该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因 估值 错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该过 错责 任不因 期 退 任而免 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除 非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4) 事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的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授权 有关 人员 代表 基金 托管人 履 行基金 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 务或责 任;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5)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托管 人的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银 行账 户等 基金 财产账 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负责 办理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9)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单位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 (13)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算 ; (14)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 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修改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外 ); ②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⑦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经基金 合同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②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⑤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召 集方 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 召 开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 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议 通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等 。 4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②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应出 具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授权 委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③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3) 不论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 方式开 会, 若该 次会 议不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开 会条件 , 则该次 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中 的各 项议 题 , 但 召集 人可以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式和 程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序, 对于 同一 议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30天 ,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发 生变化 ; 再次 召 开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 件方 为有效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报 酬以 及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联 性 : 提 案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 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召 集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的提 案,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提 案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后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7 款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处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代 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 同、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 效表 决。除 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 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于重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④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 刊上公 告。 (五)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应 经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的 同意; (2)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3)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基 金合同 的 修改事 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以终 止基金 合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同。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应 依据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六)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 .违 约责 任 (1) 由于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过 错, 造成 基金 合同 不能履 行或 不能 完全 履行 的,由 有 过错的 一方 承担 违约 责任 ; 如 属基 金合 同两方 或多 方当事 人 的 过错 , 根 据实 际情况 , 由双 方 或多方 承担 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① 因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规 章的作 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 ② 在没 有欺 诈或 过错 的情 况下 , 因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而 履 行或不 履行 其投 资义 务而 造成的 损失 。 (2)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 反本契 约的 ,应 向其 他各 方当事 人支 付违 约金 ,如 果由于 违 约已给 其他 方造 成的 直接 经济损 失超 过违 约金 的, 还应就 超过 部分 进行 赔偿 。 (3)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可以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协商 、调 解不成 的, 可向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有 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起 诉。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可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凭。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核 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根据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 否 及时 准确的 收妥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和支 付赎 回资金 、 是否 按 时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 是否 及时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支 付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手续 费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托管 人 的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 的, 应以 书面 方式要 求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受 的损失 。 (3) 基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保 管所 收到 的本 基金 的全部 基金 财产 ; (2) 本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设立 独 立的账 户, 本基 金财 产与 托管人 的其 他资 产及 其他 基金的 资产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 金 的任何 资产 ; (3) 对于 基金 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4) 在保 管基 金财 产中 知 悉的有 关基 金财 产运 作情 况的信 息应 严格 保密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披露 的出 外)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 上 (含2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得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资 金账户 中。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收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通 知及 时查 收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 未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要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催收 。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按时 划拨 。 基金托 管人 收发 完基 金申 购、 赎 回资 金后, 应立 即将 最新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和基 金资产 总 值和净 值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核 对。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的基 本银 行存 款 账户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 设。 基金托 管人 也可 以根 据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 以同 样的 方式在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资 金清算 银行 开 立一般 银行 存款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的资 金清 算) 。 (2) 除基 金合 同中 另有 规 定以外 ,双 方均 不得 以基 金名义 在其 他银 行或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开立 任何 基金 存款 账户 。 (3 )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要 符合 《 银行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 国人 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 银行 预留 的本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的 收支。 (5)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交易 和资 金划 转协 议书进 行 管理, 资金 汇划 由基 金管 理人发 出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具体 办理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证券账 户一 般按 要求 锁定 在经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双方共 同认 可的 证券 经营 机构专 用 交易席 位处 。基 金托 管人 要负责 管理 证券 账户 及对 账户业 务发 生情 况进 行如 实记录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原 则上 保管 在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并符 合保 管条件 的业 务库 中 , 也 可以 存入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交易 所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实物 证券出 入保 管库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在 签署 前应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原件全 部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保 管期 限至 少15 年。 (四)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 资产 中扣 除的费 用 后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计 算, 每 日公 告。 每 月月 末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应 在报 表中 反映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通过 加密 传真 传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签字、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予 以公 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发行 期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发行 后的 持有人 名 册,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登记并 负责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注册 登记 机构 取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节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在 本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地的法 院通 过诉 讼解 决。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本托 管协 议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 账户查 询、 基金 净值 、基 金产品 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 供每 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 务, 服 务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询 、 电 子邮 件账 单、 手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质 对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持有人 。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 财经 汇是 专为 大成 旗下持 有人 提供 的资 讯服 务平台 , 财 经汇提 供专 业、 独家、 一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 可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 人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和 电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 公 司公 告、 热点 问答 、 市 场点 评等 信息 资讯 服 务。 同时 ,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单 、 基 金定 投、 分 红方 式修 改、 账户 资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 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 客 服热 线、 网站 在线栏 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高 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罚 。 (三)2018 年6 月13 日至2018年12 月12 日 发 布的 公告 : 1.


2018 年6 月16 日《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上海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


2018 年6 月22 日《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请直 销非自然 人客户及 时 登记 受益 所有人 信息 的公 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3.


2018 年6 月30 日《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再次提 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4.


2018 年7 月12 日《关 于大成 债券投资 基金暂停 大额申 购(含定 期定额申 购)及 基金 转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5.


2018 年7 月20 日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二季 度报告》。 6.


2018 年7 月27 日《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1 期) 》 、 《大成债券 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8 年1 期) 》。 7.


2018 年7 月31日《 关于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A 类 份 额增加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8.


2018 年8 月4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九 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9.


2018 年8 月9 日《 关于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A 、C 类份 额增 加上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10.


2018 年8 月16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嘉实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11.


2018 年8 月29 日《 大 成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半年 度报 告》。 12.


2018 年9 月7日《 关于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A 类 份 额增加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13.


2018 年9 月8 日《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江苏紫 金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销》。 14.


2018 年9 月13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金惠家 保险 代 理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15.


2018 年9 月19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 为销售 机构 的 公 告》 。 16.


2018 年9 月20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17.


2018 年10 月25 日 《大成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 三季度报 告 》 、《 关于 大成 债券投 资基金 调整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申 购) 及基 金转 换转入 金额 限额 的公 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18.


2018 年11 月1日《 关 于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大 额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 及基 金 转换转 入金 额限 额的 公告》。 19.


2018 年11 月3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恒丰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


2018 年11 月8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沈 阳分 公司 的公 告》。 21.


2018 年12 月4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 。 22.


2018 年12 月10 日《 关于 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调整大 额申购( 含 定期定 额申购 ) 及基 金转换 转入 金额 限额 的公 告》。 (四 ) 《 招募 说明 书》 及在 此之前 公告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次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内 容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以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及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对2018 年7 月27 日 公布的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18年第1 期) 》 进行了 更新,并 根据 本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 容补 充和更 新,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分 。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 基金 业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 7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三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构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复印 件 。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裁或 诉讼 的, 应以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凭。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3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4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一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