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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瑞(005436)

圆信永丰兴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圆 信 永丰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圆 信 永 丰 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圆 信 永丰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 一九 年 一月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7〕215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6 月 11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 审计) 。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 一节 绪言 ...........................................................................................................1 第 二节 释义 ...........................................................................................................2 第 三节 基金管 理人 ................................................................................................7 第 四节 基金托 管人 .............................................................................................. 18 第 五节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 六节 基金的 募集 .............................................................................................. 24 第 七节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第 八节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7 第 九节 基金的 投资 .............................................................................................. 37 第 十节 基金的 财产 .............................................................................................. 49 第 十一 节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50 第 十二 节基金 的收 益分配 ................................................................................... 55 第 十三 节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 56 第 十四 节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58 第 十五 节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59 第 十六 节风险 揭示 .............................................................................................. 65 第 十七 节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第 十八 节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3 第 十九 节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9 第 二十 节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3 第 二十 一节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05 第 二十 二节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第 二十 三节备 查文 件 ........................................................................................ 106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 节 绪言 《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 明书” ) 由圆信 永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 圆信永丰兴瑞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圆 信永丰兴 瑞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 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 节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圆信永 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起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 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封闭期: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6 个月的期间。 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 类推。如 该日历 月不存 在对应日 期或为 非工作 日,则对 应日顺 延至下 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 开放期 : 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 二 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7、 开放日: 指 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53、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节 基 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 厦 门国际 信 托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厦门国 际信托 ” )持有 51% 的股权; 永丰证券 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永丰投 信” ) 持有 49%的 股权。 电话: (021 )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 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 公司董事长,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 年11 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朱孟楠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金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戴亦一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学位。 历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 副教授 ,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 中心副 主任、教 授/EMBA 中 心 主任、教 授/博导/副 院 长、教授/博导 ,福建 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 副教授 , 兼任七匹狼、 科华恒盛、 游族网络、 蒙发利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股东 董事: 董晓亮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 市代表负责人、 研发部研究员, 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 国贸期货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海通期货副总经理, 金圆集团 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荣炜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员、 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科副科长、 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科长, 柯达 (中国) 股份有 限公司 亚太影像 材料制 造乐凯 并购项目 财务经 理,柯 达(厦门)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 控总监, 厦门磐基大酒店有 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 公司董事, 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 建弘证券经理, 建弘投信基金经理、 营销企划部门主管, 永丰金 资产管理 (亚洲 ) 董事总经理, 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 永 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长办公室 主任。 林弘立, 公司董事, 台湾交通大学海洋运输学系。 历任统一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湾地区证券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二、 三、 五、 六届理事长; 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隆裕先生, 公司董事, 国立台湾大学电机所硕士。 历任永丰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永丰 金资本 (亚洲) 有限公 司董事, SPS Asset Management Ltd.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董事, 永丰金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永丰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电子金融事业处 副总经理 。 (二)监事会成员 薛经武先生, 公司监事 会主席, 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 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环球经济社研究员, 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 欧洲 品质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 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 永丰金 控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 永丰金证券 (亚洲) 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 现任 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明雅女士, 公司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中共党员, 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证。 历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财务部总经理。 吴烨女士, 公司职工监事、 综合管理 部总监,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施大洋先生, 公司职工监事、 总经理助理,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 上海恒银集团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行业研究员, 华宝信托有限公司 高级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经理、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三)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晓亮先生, 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 吕富强先生, 公司督察长, 厦门大学 法学博士。 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 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部业务主办、 市场开发部副经理、 风险控制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江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 ,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 , 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 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文龙先 生 ,上 海财经 大学金融 数学与 金融工 程博士, 现任圆 信永丰 基金管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历任广州中大凯思投资集团投 资部分析师,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债券高级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余文龙先生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 起担任圆信永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起担 任圆信永丰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7 年3 月15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 丰润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8 年6 月11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8 月 3 日 起担任圆信 永丰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许燕女士,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信用分析师,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许燕女士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担 任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1 月22 日起担任圆 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 2 月23 日起担任圆信永 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7 月 27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于2018 年8 月 16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兴 瑞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董晓亮 先生, 简历见上。 成员: 洪流 先生 ,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 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 副总经理, 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 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 王琳 女士 ,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下设权益 投资部总监。 历任兴业证券研究中心助理策略分析师、 安信证券研究 中心高级策略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策略研究员、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下设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李明阳先生,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 (金融管理方向) 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副总 监 (主持工作) 。 余文龙 先生 ,简历见上。 林铮 先生 ,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 国贸期货宏观金 融期货研究员, 海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副总监。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 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的交易活动 ; 8、除按 基金管 理人制 度进行基 金 、特 定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 运 作投资 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 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 “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放在首位, 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坚 持 “积极参与、 事前防 范、 合规经营、 稳健发 展” 的风控 理念, 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 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 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基金 管理人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 管理人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 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建立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内控防线 。员工 积极发 挥主观 能动性, 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 相互监督制衡。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 衡的第二 道内控 防线。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3、建立 以公司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 以董事 会下属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 经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中 的合法 合规性 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严格的 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 制度: 包括公 司章程、 股东会 议事规 则、董事 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二级 制度: 包括内 部控制大 纲、内 部机构 设置及职 能划分 、风险 控制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 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 适用的 全局性 专项管理 制度与 各业务 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 制度: 包括各 业务条线 单个部 门内部 或跨部门 层面的 业务规 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 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 评估。 基金管 理人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体 系,对 内外部 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 措施。 基金管 理人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多 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 沟通。 基金管 理人维护 内部控 制信息 沟通渠道 的畅通 ,建立 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 监控。 基金管 理人建立 有效的 内部监 控制度, 设置督 察长和 独立的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节 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 多年来 ,兴业 银行始终 坚持“ 真诚服 务,相伴 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 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 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 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单 ,兴业银行 以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 机构组织 的各项评比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 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管理 处、 产 品管理 处、稽核 监察处 、 运行 管理 处、 期货业 务管理 处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为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 放式基金 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 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 业务处 室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门 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节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 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 号金融中心大厦21 楼2102 室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 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021-6036600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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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阳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六 节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 2017 年11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2155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募集期自2018 年5 月21 日至 2018 年6 月6 日, 共募 集1,009,999,000.0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 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 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如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 期或为非工作日, 则对应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七 节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8 年6 月 1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节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 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 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提交 申购基金份额申请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 购无效或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 投资人已交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 售机构 每次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 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 本基金 对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投 资者赎 回基金 份 额,单 笔赎回 不得少 于 100.00 份 ;账户 最 低余额为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若某笔赎 回业 务将导 致 投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 的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 3、各销 售机构 对上述 最低申购 限额、 交易级 差、最低 赎回份 额有其 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元≤M<300 万 0.40%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0 万元≤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Y≥30 日 0% 注:Y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3、本基 金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但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或基金 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320=96,32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320 元,则其得到996,321.3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10 日,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11,200.00×0.75%=84.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84.00=11,116.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 日,假 设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16.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时 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5、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对符 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赎回申请 应全部 予以接 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下,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 开放期 内,若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 回 ”或“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 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九 节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 括 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等 因 素 ,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 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 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 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 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 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动态调 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 属 资 产 相 对 估 值 分 析 ,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 构和类属配置。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 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3) 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 性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于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主要受两方 面的影 响: 一是债券所对应的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 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信用利差方面,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 趋势。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方面,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 部 评 级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获取数据不仅 限 于 经 营 和 财 务 数 据 , 同时看重外部支持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本基金对进入债券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 内部信用评 级,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建立相应的 债券库。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分制,对债券发行 人 进 行 综 合 打 分 评 级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 建立相应预警指标, 及时对信用债券库进行更新 维护。 同时, 本基金 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降低信用债 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 收益级差。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 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考虑到本基金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情形, 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 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封闭期 内,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0%; (12)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则本基金投 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 制 ,但须提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设立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 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 体建议。 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 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监察稽核部行使风险管理职能, 监控投资风险, 并出具风险分析和业绩评估 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交易部负 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投 资相关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股投资分 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 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10 月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58,537,580.60 97.25 其中:债券 1,358,537,580.60 97.2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607,030.02 0.90 8 其他资产 25,839,945.17 1.85 9 合计 1,396,984,555.7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5,212,580.60 22.09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5,212,580.60 22.09 4 企业债券 601,147,000.00 58.9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62,000.00 1.98 6 中期票据 512,016,000.00 50.2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58,537,580.60 133.24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205 18 国开05 700,000 73,213,000.00 7.18 2 101659026 16 嘉兴城投 MTN001 500,000 49,335,000.00 4.84 3 180204 18 国开04 400,000 41,164,000.00 4.04 4 101764018 17 大横琴 MTN001 400,000 40,560,000.00 3.98 5 101800782 18 北控水务 MTN002A 400,000 40,292,000.00 3.95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通 过查阅 中国 证监 会网 站公开 目录"行政 处罚 决定" 及查 阅相关 发行 主 体的 公司公 告, 在基金 管理 人知悉 的范 围 内, 报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 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情形,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 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根 据合同 约定 ,本 基金 不参与 股票 投资。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183.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5,335.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781,425.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合计 25,839,945.17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兴瑞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8 年6 月 11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2018 年9 月30 日 1.95% 0.08% 1.04% 0.06% 0.91% 0.02%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节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 节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选取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 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9、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差错导致估值错误的 ,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等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 节 基 金 的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 节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 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 执行。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 节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 节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 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 节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中的金融 工具, 系统性 风险是指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 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对本基金产品而言, 主要是指信用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 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信用违约风险; 如 果 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 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如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 期或为非工作日, 则对应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人 若错过某一个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至下 一个开放期方可赎回。 3、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 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 出现 巨额赎回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5、 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故存在着基金 无 法 继 续 存 续 的 风 险 。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 存续的风险。 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的风险 (1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 大额赎 回时,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本基金卖出证券以 应对赎回, 因市场流动性 原因 可能无法全部变现, 或因市场冲击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证券 , 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产生波动。 (3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 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存在 投资者无法一次性全额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 害等有 可能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均较好。 1、债券 在债券投资方面, 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家债券、 中央银 行票据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如企业 债、公司 债等) 之间的 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互换策略等, 合理管 理并控制组合风险。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资产 支持证 券,本 基金通过 分析资 产支持 证券对应 资产池 的资产 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 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 估值。 2、债券回购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本基金将加强开放式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 管理, 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 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 对手的财务状况、 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3、其他金融工具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 如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 该类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本基金 按照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进行投资, 并保持该类金融工具 的高流动性 七、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 回本基金。 本基金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 至二十个 工作日 ,具体 期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封 闭期结束 前公告 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为应对可能存在的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届满前, 将灵活配置 债券等大类资产, 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和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在 开放期内 ,本基 金将根 据每个开 放日申 购、赎 回的变化 情况, 动态调 整 7 个工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日可变现资产在基金资产中的占 比,以保持投资组合的高度流动性。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八、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情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评 估,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 严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 节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 八 节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依 据法律 法规要 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 式等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除外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 (为 《基金合同》 之 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 九 节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 175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 〕15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开放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本 基金 债券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但 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个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 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 放期内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在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 制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 12) 、 (13)项 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则本基金投 资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 制 ,但须提前公告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 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 。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本 基金银行 间债券 交易的 交易对手 及其结 算方式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以 下或称 “中登公 司” ) 结算数 据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 申购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基金 托管专 户,也 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实际情况 需要, 为本基 金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 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专 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 协议 作为 划款 指 令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 有如下 明确 条款 : “ 存 款证实 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基金银行 账户( 明确户 名、开户 行、账 号等) ,不得划入 其他任 何账 户 ” 。 如定 期存款 协议 中未 体现 前 述条款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定期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基金 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 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五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上海 市,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除外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节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2、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定制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 三、资料寄送 1、基金对账单 基金 对账单 包括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 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向所有 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 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 对于未定制对账单服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不 主动提供对账单。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陆基金管 理人 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 热线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在从销 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为定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网站留言、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 )60366818 2、客服传真: (021)60366001 3、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 节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日期 标


题 20180607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期的公告 20180612 圆信永丰兴瑞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2018062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开放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 加其申购、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2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8 年上半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80728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公告 20180816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结束产假恢复履行职务的公 告 20180922 圆信永丰兴瑞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1024 圆信永丰兴瑞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1207 圆信永丰兴瑞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开放申 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第二十 二 节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和 下 载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三 节 备 查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的文件 2、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圆信永丰兴瑞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 营业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