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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基金(164824)

印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信印 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境外 托管人: 布朗兄弟哈里曼 银行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2018 年3 月12 日证 监 许可【2018 】430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8 年6 月15 日正式 生效,自 该日 起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批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认购 (或 申购) 基金份 额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应充分 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基金为境 外证券投 资的基金 , 本基金 投资过程 中面 临的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险 、 管理 风险、合规 性风险、 操作风险 、信用风 险、衍生 品风 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等。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主 要投资于 境外跟 踪印度市 场 的相关基金 (包 括 ETF ) , 力争实 现对印度股 票市场走 势的有效 跟踪。本 基 金长期 平均 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高 于混合型 、债券 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 。本基 金为全球 证券投资 基金 ,除了需要 承担与国 内证券投 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 之外, 本基 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 等 海外市场投 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 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针对境外 市场,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包括法律 法规允许 的、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的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 ;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 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 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 ;政府债券 、公司债 券、可转 换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 银行存款 、可转让 存单、银 行承 兑汇票、银 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 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工具; 与固定收 益、 股权、信用 、商品指 数、基金 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 产品; 为 对冲汇率 风险,可 以投 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 外汇互换 协议、 利率期权、 期货等经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金 融衍生工 具; 针对境内市 场,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境内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 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 开发行的次 级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现金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投 资于基金 (含 ETF )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跟 踪印度市 场的相关 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应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持有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跟踪印度市 场的相关 基金包括 跟踪印度 市场股票 指数 的基金 (包 括 ETF ) , 或业绩比较 基准 80% 以上 基于印 度市场股 票指数的 基金(包 括 ETF)。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于 商品期货 或其 它品种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如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 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它 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 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 回 、 基金 上市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 许 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 致 被动达 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8年12 月14日 ,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 止日 为2018年9月30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招募 说明 书已经 托管 人复核。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1 五、基金的业绩 ............................................................................................................................. 21 六、基金管理人 ............................................................................................................................. 22 七、基金的募集 .............................................................................................................................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69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1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 7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 1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附件二............................................................................................................................................... 1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 绪言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或 “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证 券 投资管 理 试行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试行 办 法》 ”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工银瑞 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工 银瑞 信印度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LOF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风 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 ,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本 招募说明书 由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解 释。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 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工 银瑞信印 度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境 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根据基 金托管 人与其 签订 的 合同 ,为 本基金提供 境外资产 托管服务 的境外金 融机构; 境外 托管人由基 金托管人 选择、更 换和撤 销 5 、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托 管协 议: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工银瑞 信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工银瑞 信印度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8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9 、法 律法 规:指 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4 、 《试行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 施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5 、 《通知》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关于实 施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 、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9 、外管局:指国 家外汇管 理局或 其分支机 构 20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1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2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 的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4 、投资人、投 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 务: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 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8 、场外:指 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而通 过 自身的柜台 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 办 理本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机 构和场所 29 、场内: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 系 统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上市 交易和赎 回的 机构和场所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30 、场外份额:指 登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31 、场内份额:指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32 、登记结算系 统:指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结 算系统 33 、证券登记系 统:指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 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 、申购及 通过二级 市场买入 的本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3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 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 金销售业 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3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 机构为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受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 36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时 需持有开 放式基金 账户,记 录在 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机构 的登记结算 系统 37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投 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 、认购、 申购、赎 回、上市 交易等业 务时 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 记系统 38 、基金交 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 务而引起基 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 :指基 金合同生 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43 、工作日: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44 、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5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6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本基金的 开 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本基 金境 外主要投资 场所的共 同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47 、开放时间:指 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8 、 《业务规则》 :指 《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实施细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申购赎 回业 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9 、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0 、申购: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5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 系统内转 托管及 跨系统转 托管的总 称 54 、系统内转托 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托 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7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8 、基金中基金 :指百分 之八十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 于其他基金 份额的, 为基金中 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金 59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 产估值的 记账本位 币。本基 金的基准货 币为人民 币 60 、人民币:指中 国法定货 币 61 、美元:指美国 法定 货币 及法定货 币单位 62 、元:指人 民币元 63 、汇率:如无特 指,指 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 间价 6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 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 值 日基金份额 总数。本 基金人民 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估值 日基金份额 总数;本 基金美元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以人民 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 按照估值日 的估值汇 率进行折 算 68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9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70 、不可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71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 72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赎 回计 价币种的不同 ,分为人 民币份额 和美元份额 。以人民 币计价并 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 民币份额 ;以美 元计价并进 行认购、 申购、赎 回的份额 类别,称 为美 元份额 73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7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 购赎 回时,通过 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 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 者,从而 减少对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三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 要是境外 跟踪 印度市场 的相 关 基金 (包括 ETF ),证券价格可能会 因为政治环 境、宏观 与微观经 济因素、 经济政策 、投 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 市场流动 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 变化而波 动,从而 影响被投 资基金及 本基 金的价值并 产生风险 。本基面 临的主 要风险包括 : (一)境外 投资风险 1 、 印度市场相 关的投资 标的 风险 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发达国家市场上市的跟踪印度市场表现的产品来投资于印度市 场,因此基 金的投资 绩效将受 到印度金 融市场和 总体 经济趋势的 影响,而 且 印度证 券市场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可能 会与国内 证券市场 有诸多不 同。 此外,相对 于国内市 场的规则 来说, 由于印度及 挂钩印度 的指数型 产品上市 国家及地 区对 每日证券交 易价格并 无涨跌幅 上下限 的规定,因 此这些国 家或地区 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 空间 相对较大。 印度市场 投资标的 的波动 情况在极端 行情下可 能大于国 内市场, 从而带来 投资 风险的增加 。 2 、 政治风险 本基金可能 面临印度 及挂钩印 度的指数 型产品上 市国 家及地区的 政治风险 ,如政府 更 迭 、政策调 整、制度 变革国内 出现动乱 对外治关 系发 生危机等, 这些事件 甚至会造 成限制 资金自由流 动等结果 。当以上 这些与当 地政治环 境有 关的事件在 印度及挂 钩印度的 指数型 产品上市国 家及地区 发生时, 基金可能 会受到影 响。 3 、 汇率风险 投资者使用 人民币申 购本基金 ,本基金 将人民币 换为 外币后投入 境外市场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时 获得的为 人民币。 由于人民 币汇率在 未来 存在不确定 性,因此 ,投资本 基金存 在一定的汇 率风险。 4 、衍生品市场 风险 本基金管理 中为规避 系统性风 险和汇率 风险将使 用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衍生 工具。因 此 ,各种 金融衍生 品的 价格波动将 直接影响 本基金资 产的价 值。 (二)投资 组合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 包括但不 限于: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 波 动而影响基 金收益所 产生的风 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或地 区经济、 各个 行业及公司 的盈利水 平也呈周 期 性变化,从 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 走势。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 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 导致的证 券价格和 证券 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 险是债券 投 资所面临的 主要风险 ,息票利 率、期限 和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将影 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 水平。 (4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 券 价格下降的 风险,信 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 约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 风险。 (5 )流动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不能 以适当价 格进行证 券交 易的风险。 流动性风 险还包括 当 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大 额赎回时 ,致使本 基金没有 足够 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 支付的要 求所引 致的风险。 (6 )大宗交易 风险 大宗交易的 成交价格 并非完全 由市场供 需关系形 成, 可能与市场 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 , 从而导致大 宗交易参 与者的非 正常损益 。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投 资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 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断 不准 确、获取的 信息不全 、投资操 作出现 失误,都会 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 平。 3 、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不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会 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 风险。 (三)本基 金特有风 险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本基金特有 风险包括 : 1 、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境外 跟踪印度 市场 的 相关基 金(包 括 ETF ),因此 印度市场 走势是 影响本基金 投资标的 的主要风 险因素。 2 、所投资 ETF 的对手方风 险 境外市场中 ,部分 ETF 存在对手方风险 。此类 ETF 通过持有衍生 品合约或 结构化产 品 等各种柜台 式工具获 取收益, 对手方出 现违约导 致该 ETF 无法全额获得收益甚至 损失部分 或全部本金 的风险。 3 、投资标的资 产数量有 限引致的 风险 由于跟踪印度市场 的 基金数量和资 产规模有限, 本基 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 分 散投资, 影 响了投资 的灵活性 。 当流 动性最强 某只基 金投资比例 已达到合 规性上限 时 , 本基 金必须寻找 次优的投 资目标, 从而影响 本基金的 投资 表现 。 4 、金融模型风 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 券内在价值的 评估,通常是 以一 定的假设、规则和逻 辑推理为基 础 的。 这些假 设、 规 则和推理 过程即所 谓的金融 模型。 本基金所运 用的都是 经国内外 实践验证 的、 成熟的金融 模型。 但是, 在基金实 际运作中, 可 能因市场结 构、 投资者行 为模式 等条件 发生变动, 导致有关 模型出现 重大偏离 的问题, 从而 引起基金资 产损失的 风险。 (四)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的损 失。金融 市场危机 、代理商 违 约、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受 损。 (五)本基 金主要的 流动性风 险及风险 管理方法 说明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 式基金申购环 节的管理,合 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 中度,审慎 确 认大额申购 申请,在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内容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章。 2 、拟投资市场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 踪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考 虑到 可交易性和资金运作 效率,本基 金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首选在印度 市场以外 交易所挂 牌的跟踪 印度市场 走势 的ETF 。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 标ETF 主要在 美国、 法国、 瑞士、 德 国、 新加坡、 香 港、 日本等 发 达市场上挂 牌交易。 这些 发达市场 的交 易所本身有成熟的机制,能够保障上 市ETF 的正常运作和交易。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多个发 达 市场交易所 挂牌的基 金, 能 够起到一 定的风险 分散作 用。且 印度 市场以外 交易所 挂牌的跟 踪 印度市场走 势的ETF 无论从规模 , 还是 成交额上 来看, 近5 年以来一直 呈现向上 的趋势 , 流动 性不断增加 。 3 、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 赎 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 同时 ,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 例以 上的,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 办 理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具体内容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第 十 章。 4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情形 、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 更好 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在确保 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 待的前 提下, 可依 照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1 )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2 )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4 )收取短 期赎 回费,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5 )暂停 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 ;6 )摆动定价 。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可能 对投 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 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 基金、赎回申 请不能确认或 者赎回 款项延迟到账、如 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 赎回费造 成收益损 失等。 提 示投资者 了解 自身的流动 性偏好、 合理做好 投资安排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主要投 资于境外 跟踪 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 (包括ETF), 力争实现对 印度股票 市场走势 的有效跟 踪。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境内境 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 场,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包 括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在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 记注 册的公募基 金 (包括ETF ) ; 已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 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 股、 优 先股、 全 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 政 府债券、 公司债券 、 可转 换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 银 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票 据、 商业票 据、 回购协议、 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 市场工 具; 与固定 收益、 股 权、 信 用、 商品 指数、 基 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 结构性投 资产品; 为对冲汇 率风险, 可以投 资于外汇 远期合约、 外汇互换 协议、 利率期 权、 期货 等经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境外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金融衍 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 场,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 境内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债券 (包 括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公开 发行的次级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现金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投 资于基 金(含ETF )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其 中 投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相关基 金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应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跟踪印度市 场的相关 基金包括 跟踪印度 市场股票 指数 的基金 (包括ETF ) , 或业绩 比较基 准80% 以上基于印度市 场股票指 数的基金 (包括ETF)。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于 商品期货 或其 它品种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如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 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具 体投资策 略包括基 金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 策略以及衍 生品投资 策略三部 分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成: 1 、基金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的股 票类 基金投 资将 主要 参照 业绩 基准指 数的基 金配 置进 行投 资,具 体方 法 如 下: 1) 根据业绩基准指 数中样本 基金的成 分和权重 ,考虑 每只成分基 金的规模 、跟踪误 差、 费用、流动 性等因素 ,在样本 基金中全 复制或者 抽样 选择基金品 种,组成 初选基金 池。 2) 通过量化模型进 行最优化 分析, 从 初选基金 池中选 取基金构建 组合。 最 优化目标 为组 合与业绩基 准指数的 日收益率 序列的相 关系数最 大化 ,并据此求 解组合中 各基金的 权重。 3) 当基准配置比例 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 调整时, 通过量 化模型重新 计算, 对 组合进行 相应 调整。 此外, 本基 金可择机 适当投资 其他基金 , 作为 辅助性 的投资策略 , 在风险 可控的前 提下 力争提高投 资收益。 本基金在 投资其他 基金时 , 将综 合考虑定性 及定量两 方面因素 , 定性指 标包括基金 管理人该 类基金的 管理经验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基金 管理团队 的结构和 稳定性 、 风险控制能 力等,定 量指标包 括产品规 模、历史 业绩 、费率水平 和流动性 等。在此 基础上 , 结合本基金 资产整体 在全球不 同市场投 资的头寸 、 组 合整体的风 险收益特 征等因素 , 选择 运 作成熟、流 动性良好 、规模合 理且具有 长 期投资 价值 的基金进行 投资。 2 、债券投资策 略 由于流动性 管理及策 略性投资 的需要 , 本基金 将投资 政府债券、 回购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债券 投资策略 总体上服 务于基金 资产配 置, 其 目的是管理 基金的现 金资产。 债券投资 主要着眼于 中短期投 资, 以 便预期印 度市场表 现良好 时能够迅速 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 置,债券组 合的久期 不超过2 年 。为了控 制债券的 信 用风险,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政 府债券, 以及其它信 用评级将 不低于投 资级的债 券。 3 、衍生品投资 策略 出于回避汇 率风险的 需要, 本基金在 有效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可 以使用外 汇互换 等衍生 金融工具。 本 基金投 资衍生品 仅限于投 资组合 避险或 有效管理, 不用于投 机或放大 交易, 同 时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的其他 要求。 本基金投 资衍生 品的主要目 的为规避 外汇风险 规避, 不 进行外汇汇 率的投机 交易, 但 在必要时 , 可以 利用外汇 互换等衍生 金融工具 来管理汇 率风险, 以规避外币 对人民币 的汇率风 险。 (四)组合 投资限制 1 、 投资于基金 (含ETF )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于 跟踪印度 市场的相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关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跟踪印 度市场的相 关基金包 括跟踪印 度市场股 票指数的基金(包 括ETF ) , 或 业 绩 比 较 基 准80% 以 上基 于 印 度 市 场 股 票指 数 的 基 金 (包 括 ETF)。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应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 股票的30% ; 完全 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 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 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4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针对境 内投资,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5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140% ; 6 、本基金的境 外投资应 遵循以下 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 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 的20 %。本基金投资境 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 基金应当 视为一只 基金。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基金 : 1 ) 其他基金中 基金; 2 )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 投资于前述 两项基 金的伞型 基金子基 金。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 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 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 存放于境 内外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除 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 国 家或 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6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具有 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 同一 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 应当合并 计算, 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 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 证所代表 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 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7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该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 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 份 额的20 %。 (9 ) 为应付 赎回 、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 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金 支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 ③ 商业票据 ; ④ 政府债券 ;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 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1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金投资 于远期合 约、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估 值 ,并且本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值终止交 易; ③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5 )本基金不得 直接投资 与实物商 品相关的 衍生品。 (12 ) 基金可 以根据正 常市场惯 例参与正 回购交易 、 逆回购交易 , 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 当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出 收益 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 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 当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 的102 %。一旦卖方 违约,本基 金 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 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 应 责任。 (13 ) 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 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50 %。 本项 比例限制 计算 , 基金因 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14 )中国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限制。 7 、本基金的境 内投资应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2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 金品 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 (3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5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0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上 述第6 (除第(2 ) 项外) 项 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3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 第1 、5 、7 (除第(7)、( 9 ) 项外)项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 内,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五、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购买不动 产;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12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不公平对待 不同客户 或不同 投资组合 ; (14 )除法律法规 规定以外 ,向任 何第三方 泄露客户 资料; (15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理层; (16 )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品 相关的 衍生品; (17 )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可以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 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露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的数据不 准确、 不及时 , 导致监 管报告数 据 不准确,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相应 责任。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上述禁止行 为的设定 依据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关 的要求, 如果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进行调 整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将按 照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政 策等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本基 金可根据 法律法 规及监管政 策要求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信证券印 度ETP 指数收益 率×90%+ 人民币活 期存款 收益率(税 后)×10% 中信证券印度ETP 指数是中信证 券发布的国家基 金指 数,指数成分为可在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产品(Exchange Tradable Products ,简称ETP ) , 涵盖在全球 各国交易 所挂牌的 ,跟踪印 度股票指数的基金( 或业绩比较基 准主要基于上 述市 场股票指数的基金) ,以反映跟踪 印度 市 场基 金的整 体走 势。 指数编 制方 案为选 取在 全球主要 交易 所挂牌 的跟 踪印 度指数 的基 金 (或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基于印度 市 场股票指数的 基金 ) ,规模满足一定条 件,根据资产 规模 加权。投资 者可以通 过中信证 券系列指 数的发布 渠道 查询指数信 息。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在履行适 当必要程 序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 主要 投资于境 外跟踪印 度市场 的相关基金 (包括ETF ) , 力 争实现 对印度股票 市场走势 的有效跟 踪。 本 基金长期 平均风 险和预期 收 益率高于 混合型 、 债券型 基 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八)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 资产的安 全与增值 ; 2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4 、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当利益 。 (九)基金 的投资组 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8年7月1 日起至9 月30日止 (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34,303,496.51 74.28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6,258,385.06 25.58 8 其他资产 246,731.74 0.14 9 合计 180,808,613.31 100.00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比 例(%) 1 LYXOR MSCI INDIA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Lyxor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SAS 24,606,109.67 13.95 2 ISHARES MSCI INDIA ETF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4,503,428.35 13.89 3 WISDOMTREE INDIA EARNINGS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WisdomTree Asset Management Inc 24,231,782.50 13.73 4 ISHARES INDIA 50 ETF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6,068,848.11 9.11 5 INVESCO INDIA EXCHANGE-TRADE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Invesco Capital Management LLC 5,354,597.30 3.03 6 ISHARES MSCI INDIA INDEX ETF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Rock Singapore Ltd 5,209,260.44 2.95 7 ISHARES MSCI INDIA SMALL-CAP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4,819,484.97 2.73 8 BMO INDIA EQUITY INDEX ETF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BMO Asset Management Inc 4,339,752.16 2.46 9 AMUNDI MSCI INDIA UCITS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Amundi Investment Solutions SA 3,858,962.89 2.19 10 VANECK VECTORS INDIA SMALL-C ETF 契约型开放 式 Van Eck Associates 3,829,616.24 2.17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Corp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5.67 5 应收申购款 230,683.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5,032.60 8 其他 - 9 合计 246,731.74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投资,因 此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 分 无。


五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 守、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 1、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8 年6月15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 (截至2018 年9月30 日) 的 投资业绩及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6.15-2018.9.30 -6.88% 0.63% 0.67% 1.05% -7.55% -0.42%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至今 -6.88% 0.63% 0.67% 1.05% -7.55% -0.42% 注: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以人民 币计价, 已包含人 民币 汇率波动等 因素产生 的效应。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 1 、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生效。 截至 报告期末, 本基 金尚处于 建仓期 。 2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建 仓期满,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 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围及 投资限制的规 定:投 资于基金(含 ETF )的资产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 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相关基 金 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应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六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 理人概 况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6层甲5 号601 、甲5 号7 层甲5 号701 、甲5 号8 层 甲5 号801 、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联系人:朱 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占公司 注册资 本的80% ; 瑞士信贷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占公司 注册资本 的2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 长,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 管理与投资 者 关系部资深专家 、专职派出董 事。复旦大 学工商管 理(国际 )硕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河 南郑州分 行团委 书记、国际 部副总经 理,河南 分行国际 部副总经 理、 储蓄处处长 、国际业 务处处长 ,河南 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 员,陕西 分行党委 书记、行 长等 职务。 Michael Levin 先生,董 事,瑞士信贷董事 总经理、 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 定和指导 亚太区资 产管理战 略,包括 销售 、产品和合 作伙伴关 系。他还 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 密切合作 , 以 提供资产 管理投资 解决方案 。 在 2011 年 8 月加 入瑞士 信贷之前, Levin 先 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 香港的对 冲基 金 FoF 。 再之前, 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 曼集团担 任投资组合 经理。Levin 先 生也是 Me 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 合创始人 。 他在 流动 和非流动性 另类投资 行业拥有 超过 2 0 年的经验。 Levin 先 生毕业于 美国宾夕 法尼亚大 学沃 顿商学院, 并获 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 位。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郭特华女士,董 事,博士, 现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长。历 任中国工 商银 行总行商业 信贷部、 资金计划 部副处 长,中国工 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 管部处长 、副总经 理。 王一心女士 , 董事, 高级经济 师, 中国 工商银行 战略 管理与投资 者关系部 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 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 专项融资 部(公司 业务 二部、营业 部)副总 经理;中 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副处长、 处长;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技 术改 造信贷部经 理。 王莹女士,董事 ,高级会计 师,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 管 理与投资者关系 部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 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 审协会注 册内部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 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 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 心外汇清算 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 商银行稽 核监 督局外汇业 务稽核处 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 计局境外 机构审计 处处长, 工行 悉尼分行内 部审计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 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 上海财经大 学 经济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 高等研究院 院长, 美 国德州 A&M 大学经 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 首 批中组 部 “ 千人 计划 ”入选 者及其国 家特聘专 家,首批 人文社会 科学 长江学者讲 座教授, 曾任上海 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 策咨询专 家,中国 留美经济 学会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 陆十大最 具影响力 的经济学 家之一。 主要 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 论、激励 机制设 计、中国经 济等。


葛蓉蓉女士, 独 立董事, 管理 学博士, 高 级经济师。2017 年 12 月起担任北 京创新伙 伴教育科技 公司监事。 200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央汇 金投资有 限公司, 曾任 汇 金公司股权 监事、 银行一 部副主任 (董 事总经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职于 中国 证监会发行 监管部。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大 鹏证券公司 (北 京) 研究部副 研究员。 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在北京工业 大学经济 管理 学院担任讲 师。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 香港太平 绅士,香港律师公 会律师。历 任云顶香港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怡富控 股有限公 司董 事长,香港 大学法律 专业讲师 ,恒生 指数顾问委 员会委员 ,香港医 院管理局 公积金计 划受 托人,香港 证监会程 序复检委 员会委 员, 香港政 府经济顾 问委员会 发展局成 员,香港 联合 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 作小组主 席,曾 被《亚洲金 融》杂志 评为 “ 年度银 行家 ” 。 2 、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 监 事, 金融学 科学双硕 士。2005 年 12 月起, 郑剑锋先 生任职于 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 会办公室 ,先后担 任综合管 理处处长 、监 督专员和监 事会办公 室副主任 ,主要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负责风险、 内控及董 事高管履 职的监督 检查工作 。2014 年 6 月起, 郑剑 锋先生被 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 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 关系部集 团派驻子 公司 董监事办公 室高级专 家、专职 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 监事,金 融学学士 。黄敏女 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 , 先后担任 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 部助理副 总裁 、 亚太区 投资银行 战略部副 总裁 、 中 国区执行首 席运营官 ,资产管 理大中国 区首席运 营官, 现任资产管 理中国区 负责人。 洪波女士, 监 事, 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 察稽核总 部业务主 管;20 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 信法律 合规部, 现任内控 稽核部 总监。 倪莹女士, 监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 国 人民大学, 历任副科 长、 科 长, 校团委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 北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部 处副调 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 战略发展 部,现任 人力资源 部总监。 章琼女士, 监事,硕 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 友证券财务 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 河基金, 担 任注册 登记专员。2005 年 加入 工银瑞信运 作部, 现任 中央交 易室 总 监。 3 、高级管理人 员 郭特华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 上。 朱碧艳女士 , 硕士, 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 师, 现任 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兼任 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 托投资公 司证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银 行部 、证券业务 部高级副 经理。 杜海涛先生,硕 士,现任工 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兼任 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限公 司董事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 任职于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历任职员、 债券 ( 金融工程) 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于宝 盈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 员、基金 经理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 究员、基 金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 士,现任工 银瑞信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兼任 工银瑞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 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海 淀支行, 从事国 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 工 商银行北京 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 ,历任 综合科科长 、国际业 务部副总 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牡 丹卡中心, 历 任市场营 销部副 总经理、 清 算部副总 经 理。2005 年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 ,现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兼任工 银瑞信资产管 理 (国际 ) 有限 公司董事 , 工 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2005 年加入工 银瑞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4 、本基金基金 经理


刘伟琳女士 ,9 年证券从业 经验;中 国人民 大学金融 工程博士;2010 年加入 工银瑞 信,历任金 融工程分 析师、投 资经理助 理、投资 经理 ,现任指数 投资中心 研究负责 人、基 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 任工银深 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 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 起变更为工 银瑞信中 证京津冀 协同发展 主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 担任工银 沪深 300 指数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 , 担任 工 银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中证传 媒指数 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今,担任 工 银中证高铁 产业指数 分级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担任工 银瑞信深证 成份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 OF ) 基金经理 ; 2018 年 6 月 15 日, 担 任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 ,简历同 上。 杜海涛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任,简 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 ,14 年证券 从业经验 ; 曾任 中信建投 证券 有 限公司研 究员;2007 年加入 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 投资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 今,担任工 银瑞信添 颐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 银 双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 担任工 银瑞信 60 天理财 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8 月28 日 ,担任工 银瑞信红 利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 2 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担任 工银瑞信 核心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研究 精选股票 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28 日 , 担任工 银医疗保 健行业股 票型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 16 日至2017 年 1 2 月 22 日, 担任工银 战略转型 主题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中国制 造 2025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欧阳凯先生 ,16年证 券从业经 验; 曾 任中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2010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2010 年8月16 日至今 , 担任工银 双利债券 型基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2月27 日至2017 年4月21 日担任工 银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2月7 日至2017 年2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月6日 担任工 银保 本2 号混合 型发 起式基 金( 自2016 年2月19 日 起变更 为工 银瑞信 优质 精选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 日 , 担任工 银瑞信保 本3 号混 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月4日至2018年2 月23 日, 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 年定期开放基 金基 金经理,2014 年9月19 日起至 今担任工 银新财富 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5月26 日起至2018 年6 月5 日 ,担任工 银丰盈回 报灵活配 置混 合型基金基 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 ,15年证 券从业经 验; 先 后在天相 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 员, 国信 证券 经济研究所 担任资深 分析师, 国信证券 资产管 理总部 担任投资经 理、 研究 员;2010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益投 资总监 。2011 年11 月23 日 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主题策 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月23 日至 今,担任工银 瑞信 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10 月22 日至2017 年10月9日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至2018 年3月2日,担任工银 新材料新能源 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 金经理;2016年1 月29日至2018 年11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 国家 战略主题 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 理;2017年4月21 日 至今,担任工 银瑞 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3 月28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中小盘 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6月5 日 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高端制 造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 ,15年证 券从业经 验; 曾 任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业 务经理、 高级 副经理;2008 年加入 工银瑞信 , 曾任 固定收益 研究员 , 现任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兼养 老金投资 中心总经理 。 郝康先生,20年证券 从业经验 ; 先后 在澳大利 亚首源 投资管理公 司担任基 金经理, 在联 和 运通投资 顾问管理 公司担任 执行董事 , 在工 银瑞信 担任国际业 务总监, 在工银 瑞信资产 管 理 (国际) 有限公司 担任副 总经理;2016 年加入工 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权益 投资 总监, 兼任工银 瑞信 (国际) 投资总监,2016 年12 月30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 沪港深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11月9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 任工 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基金经 理。 石正同先生 ,硕士, 现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投资总监,1990 年至1995 年, 任职于荷兰 银行台北 分行,担 任协理;1995 年至 2002 年,任 职于日本 大和投资 信托(香 港)有限公 司,担任 资深投资 经理;2003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 台湾英国 保诚投资 信托公 司,担任投 资总监;2004 年至 2006 年, 任职于台 湾 汇丰中华投 资信托公 司,担任 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 ;2006 年至 2008 年 ,任职于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 副总经理 兼投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总监;2008 年至 2013 年, 任职于台 湾景顺投 资信托 公司, 担任副总 经理兼 投资总监;201 4 年至 2016 年, 任 职于台湾 中国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 担任全球权 益市场负 责 人;2017 年至 2018 年6 月 ,任职于 尤梅投资 公司,担 任公司董 事总 经理。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7 )确保发送 的交易数 据符合《 基金法》 、《试 行 办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并保证 该数据真 实、准确 、完整; (28 ) 确保基 金投资于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金融产品 或 工具;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 关投资范 围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确 定清 晰、 可执行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并在 规定时间 内,对超 范围 、超比例的 投资进行 调整; (29 ) 确保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的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 数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30 )委托境外 证券服务 机构代理 买卖证券 的,应 当 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照有 关 规定对投资 交易的流 程、信息 披露、记 录保存进 行管 理; (31 )与境外证 券服务机 构之间的 证券交易 和研究服 务安排,应 当严格按 照《试 行办 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 原则进行 ; (32 )进行境外证 券投资, 应当遵 守当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33 )如需在基 金托管人 选择的机 构之外保 管、登 记 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 查,尽 力督 促相关机构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以及 相关资产 收益 准确、按时 归入基金 财产; (34 )及时复核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 公司行为 信息; (35 )按规定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3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外 管局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等全权 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3 、 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保 证基金财 产不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购买不动 产;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10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12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不公平对待 不同客户 或不同 投资组合 ; (14 )除法律法规 规定以外 ,向任 何第三方 泄露客户 资料; (15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4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便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 用基金财 产; (6 ) 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 规定履行 职责; (8 )其它法律 法规以及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禁 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利益。 (2 )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 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以 及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除 基金管理 人以外的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 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度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基 金管 理人基金资 产、自有 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应当权 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 效益原则 。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2 、内部控制的 主要内容 (1)控制环 境 董事会下设 公司 治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公 司 治理结构进行定 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 公司治理 结构的修 改和完善 方案 ,对 公司 经营管理 和 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规性 控制,对 公司内部 稽核审计 工作结果 进行 审查和监督 并向董事 会报告; 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 查 与薪酬 委员会, 负责对股 东推荐的 董事 人选资格、 高级管理 人员资格 、独立 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 拟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薪酬和激励 政策,报 股东会或 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 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 董事会确定 的 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 营方针及 发展战略 ,总经理 下设 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 营管理 活动中的重 要决策, 执行委员 会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 就基金投 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 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高投 资决策机 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 负责对公司 内 部控制的合法合 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 行审查, 发现重大 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 董事 会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2)风险评 估 a)董事会下 属的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和 督察 长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评估 ; b) 执行委员 会下属的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 司经营 管理中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 进行评估 ,制定危 机处理方 案并监督 实施 ;负责对基 金投资和 运作中的 重大问 题和重大事 项进行风 险评估; c)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 责范围内 的业务所 面临的 风险 进 行识别和 评估。 (3)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 我控制、职 责分离、监 察稽核、实 物 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 政策、程 序或措施 。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 以各岗位的 目标责任制 为 基础,是内部控 制的第一道防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线。在公司 内部建立 科学、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授 权制度、资 产分离制 度等,在 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 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 信息 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 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责 任,使相 互监督制 衡的机制 成为 内部控制的 第二道防 线。充分 发挥督 察长和 内控 稽核 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 业务全面监 察稽核作 用,建立 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 防线。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 信息交流途 径,形成了 自上而下的 信 息传播渠道和自 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保证 了公 司员工及各 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 分了解 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 ,并及时 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 行处 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 构和授权 制度, 建立了清晰 的业务报 告系统。 (5)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 公司 治理 与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督察长 、风 险管理委员 会和 内控 稽核 部等 部 门在各自的 职权范围 内开展。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 于各 业务部门的 内控稽核 部,其中 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 职能,检 查、评价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监督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 司内部管 理及 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 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3 、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七 、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集申 请 已经中国证 监会 2018 年 3 月 12 日证 监 许可 【2018 】430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基金 的 类别 基金中基金 (FOF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 (四)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的人 民币份额 发售面值 为 1.00 元人民币, 美 元份额发售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除以募集期 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 银行当日 公布的人 民 币 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四 位 。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 正式生效 。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九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本基 金符合 法律法规 和深圳 证 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 本基金人 民币份额 上市交易 。 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相关程序 后也 可申请本基 金美元份 额等其他 份 额类别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需要修 改基金合 同相关内容, 并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工银 印度基金 人民币份 额于 2018 年 8 月1 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上市 前 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 值。 2、 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规则 》 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等相 关规定。 (三)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四)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五)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 生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 的因 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 上 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转型为 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 金, 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将 变更为“ 工银瑞 信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 除此之外 , 本基 金的基金 费率, 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均不变,届 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转 型并终止上 市后,对 于本基金 场内份 额的处理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 公告。 (六)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 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按照 新规定执行 。 (七)若深 圳 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 新 功能,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 应功能。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投资 人可 以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 户,通过 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及场外其 他销售机 构办理人 民币 份额和美元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业 务。投资人 也可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通 过场内销 售机 构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人民币份额 的场内申 购和赎回 业务。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实际情 况开通美 元份额的 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 务的,具 体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告 。 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为 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 经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办理基 金份额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的机构为 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和 场外销售机 构。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基 金投 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本 基金 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和本基 金境外主 要投资场 所的共同 交易 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 除外 ,本 基金境外 主要投 资场所包括 纽约证券 交易所 、 法兰克 福证券交 易所、 多伦多证券 交易所 、 东京证 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 易所等。 本基金境 外主要投 资场所变 更的 ,将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更 新。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 布时间为 准。 如本基金境 外主要投 资场所遇 节假日、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休市或暂停 交易,基 金管理人 将自主决 定本基金 是否 暂停申购 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 法律法规 规定 调整申购、 赎回的开 放日;若 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对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人民币申 购、赎回 价格以受 理 申请当日对 应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美元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 当日对应份 额的美元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本基 金美元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 人民 币基金份额 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 行当日 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 美元金额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 “分币种申 赎” 原则 ,即以人 民币申购 获得人民 币 计价的份额 ,赎回人 民币份额 获 得人民币赎 回款,以 美元申购 获得美元 计价的份 额, 赎回美元份 额获得美 元赎回款 ,依此 类推; 5 、投 资人 在场外 销售机 构赎回 基金份 额时,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6 、场 内申 购、赎 回需遵 守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深圳 证券 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 规定,将 按照 新规定执行 ; 7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时,应当 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8 、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手续、办理 时间、处 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基金 份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国家 外 汇管理相关 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交 易清 算规则有变 更时,赎 回款支付 时间将 相应调整; 当基金投 资的主要 境外市场 休市、外 汇市 场休市 或暂 停交易时 赎回款项 支付日 期顺延。遇 证券、期 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 输延 迟、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 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 程时,赎 回款项 顺延至前述 因素消失 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划出。在 发生 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2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或 无效 ,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本 基金登记 机构可根 据相 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有关 规定予以公 告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 投 资者 通 过场 内或场 外 对于 人民币 份额的 申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每笔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实 际操 作中,对最 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 级差以各 销售机构 网点 的具体规定 为准。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电子自助交 易系统申 购,每笔 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含申购 费) ,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 销 中心 申购 ,单个基 金账户的 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 直 销 中心 有认/ 申购本公 司旗下基 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 受上述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申购/ 追 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 资者通 过销售 机构网 点对 于美元 份额的 申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2 美 元(含 申购费 ) ,追加 申购每 笔最低 金额为2 美元 (含 申购费 ) ,实 际操作中 ,对最 低申 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以 各销售机 构网点的 具体规定 为准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和 电子自 助交易系统 不支持美 元份额的 申购。 对于已申购 其中一个 份额类别 , 首次 申购另外 一个份 额类别的投 资者, 其 申购适 用于另 一份额类别 申购的首 次单笔最 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 、同类基金 份额的赎 回,每 次 赎回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0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 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 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为准。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 易系统赎 回本基金 人民 币份额的, 每次赎回 份额不得 低 于 10 份,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基金 管 理人电子自 助交易系 统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 部赎回。 本 基金管理人 电子自助 交易系统 不支持 美元份额的 赎回。 如遇巨额赎 回等情况 发生而导 致延期赎 回时,赎 回办 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 金 合同有关巨 额赎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的条 款处理。 3 、基 金管 理人不 设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 ,但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 在基 金运 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基 金上市 交易、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 许等 基金管理人 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 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 的除外) 。 4 、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申 购、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5 、对 于场 内申购 、赎回 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数 量限制等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 6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 购设置级 差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 如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 计算。 (1)人民币 份额申购 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人民 币) 费率 场外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费 率 比照场外的 申购费率 执行 注:M为申购 金额。 (2)美元份 额申购费 率 费用种类 金额M(美元 ) 费率 场外申购费 率 M<20 万 1.20% 20 万≤M<60 万 1.00% 60 万≤M<100 万 0.80% M ≥100 万 按笔收取,200 美元/ 笔 注:M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登 记等各项 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收取。 对于 持有期限 少于 7 天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 于持有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期限不少 于 7 天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率 Y <7 天 1.50% 7 天 ≤Y <1 年 0.70% 1 年 ≤Y <2 年 0.35%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率 比照场外的 赎回 费率 执行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365 天。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 。 5 、本 基金 人民币 份额的 申购、 赎回的 币种为 人民币, 美元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币 种为 美元。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 下,设立以 其它币种 计价的基 金份额 以及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赎 回,其他 外币基金 份额 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 届时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 前公告。 6 、在 未来 条件成 熟时, 本基金 可以开 通不同 基金份额 类别之 间的转 换,具 体规 则详 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 告。 7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照新 规定执行 。 (七)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方式 :以人 民币申 购的基 金份额确 认为人 民币份 额,以 美元 申购 的基金份额 确认为美 元份额。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单位 为份,场 外申购份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收益和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场内申购份 额的计算 结果采用 截位法 保留到整数 位,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 户。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1 )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2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申 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1 :某投资人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 币 份额,其对 应费率为 1.20%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 /1.1280=8,760 份 退款金额=0.12 ×1.1280 =0.14 元 即投资人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8,760 份基金份额, 退款金额 0.14 元。 例 2 :某投资人场外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 币 份额,其对 应费率为 1.20%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 /1.1280=8,760.12 份 即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8,760.12 份基金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人民 币份额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美 元份额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美元。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 日该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例 3 :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场 外申购的 本基金人 民币 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35% ,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0 元,则可 得到 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5% =40.1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40.18 =11,439.82 元 即: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场外申 购 的本基金 人民币 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480 元, 则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1,439.82 元。 3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 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登记在 册的基金 份 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 价值。美 元基金份 额净 值为计算日 人民币基 金份额净 值按中 国人民银行 当日 公布 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 率中间价 折算 的美元金额 。 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保留 在小数点后 四位,小 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单 位为美 元,计算结 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四位,小 数点后第 五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对某一类 份额或多 类份额的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外汇市 场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或其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形 。 6 、本 基金 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统或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8 、基 金资 产规模 或者份 额数量 达到了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上限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外 管局的审批 及市场情 况进行调 整) 。 9 、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10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单 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11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12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11 、12 项暂停 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 停接受投资 人对某一 类份额或 多类份额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对某 一类份额或 多类份额 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外汇市 场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接受某笔或 某些赎回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除第 4 项外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投 资人对某 一类份额 或 多类份额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在计算 单个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量所代表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赎回 申请总量所 代表的基 金资产净 值时, 美元份额所 代表的部 分依据当 日适用的 汇率折算 为人 民币。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出 现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时,场内赎 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 规则 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对于 场外赎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部 分延期赎 回不 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制。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3 ) 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先行对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超 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具体见相关 公告。 (4 ) 暂停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 1 个 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 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 构。除非基 金管理人 在未来条 件成熟后 另行公告 开通 相 关业务,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 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十三)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 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 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基金登 记机构可 以按照其 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该类基金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 1 、人民币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交易单 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2 ) 基金 份额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份额 赎回 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需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 统内转托管 。 (3 )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份额 场内 赎回 的会员单位 ( 交易 单元) 、 或变更 办理基金 份额上市 交 易的会员单 位 (交 易单元 ) 时 , 需办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登 记机构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则。 2 、人民币份额 的跨系统 转托管 (1 )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 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3 、美元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本基金美元 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 场外 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 金份额的 冻结、解 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 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 十 一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含境外 托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账 户开立费 用、账户 维护费用 、证券、期 货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 ; 8 、基金进行外 汇兑换交 易的相关 费用; 9 、为 应付 赎回和 交易清 算而进 行临时 借款所 发生的费 用(托 管行及 境外托 管行 垫付 资金所产生 的合理费 用); 10 、基金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应当缴 纳的,购 买或处 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征费 、关 税、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以及 与前 述各项有关 的任何利 息及费用 及有关 手续费、汇 款费等) ; 11 、与基金缴纳税 收有关的 手续费 、汇款费 等; 12 、代表基金投票 或其他与 基金投 资活动有 关的费用 ; 13 、因基金运作 需要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决定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 转 移新基 金托管人 所引起的 费用 ; 14 、基金的上市费 用; 15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 支付。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含境外 托管人收 取的费用 )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 管费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E 为前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15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 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或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 的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除因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疏忽、故 意行为导 致基金在 税收方 面的损失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 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 给 予意见和建 议。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示具 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 返还 等相 关工作。 基金管理 人或聘请 的税 收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 处理的真 实准确 负责。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十 二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人民币 和外币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境 外托管人 根据 基金财产所 在地法律 法规、证 券交易 所规则、市 场惯例以 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 签订的次 托管 协议为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 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在符合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 》有关资 产保管的 要求 下,对境外 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 生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进 行追偿,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基 金托管人 进行追 偿。基金托 管人在已 根据《试 行办法》 的要求谨 慎、 尽职的原则 选择、委 任和监督 境外托 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 已按照当 地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要求保 管托管资 产的前 提下,基金 托管人对 境外托管 人破产产 生的损失 不承 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 失、 疏忽 、 欺诈或 故意不 当行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将不 保证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 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 券的所 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 性(包括 是否以良 好形式转 让) 及其他效力 瑕疵。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对 境外托管 人依据当 地法律法 规、证券 、期 货交易所规 则、市场 惯例的作 为或不 作为承担责 任。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 责任。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财产汇入、 汇出、兑 换、收汇 、 现金往来及 证券交易 的记录、 凭证等相 关资料, 并按 规定的期限 保管,但 境外托管 人持有 的 与境外托 管人账户 相关的资 料的保管 应按照境 外托 管人的业务 惯例保管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十 三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值, 估值时间 为 T+1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基金、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期货合约 、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 、已上市流通 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 值 上市流通的 权益类证 券(股票 等),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权 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增 发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基金估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的 基金按 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以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其他 基金按 最近交 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未 公布估 值日的 净值的 ,以 估值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日前最新的 净值进行 估值。 4 、债券估值方 法 境内债券 (1 )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选 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 估值 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 (2 )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全 价交易 的债券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全 价减 去估 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3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 对于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5 )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 债券,按成 本估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境外债券 (1 )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 ) 对于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债 券按成 本价估 值;对于 非上市 债券, 参照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 值。 5 、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6 、衍生工具估 值方法 (1 ) 上市 流通衍 生工具 按估值 日当日 其 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 未上 市衍生 工具按 成本价 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若衍 生品价格 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经纪 商处取 得,并及时 告知基金 托管人。 7 、存托凭证估 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8 、配 股权 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配股 价, 则估值为零 。 9 、非流动性资 产或暂停 交易的证 券估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或 流通受限 、或暂停 交易的证 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 如果上述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0 、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上 述方法对 基 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如 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1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确 保 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 的规定。 12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国家 法律法规 对此有新 的 规定的,按 其新的规 定进行估 值。 13 、估值中的汇 率选取原 则:估 值计算中 涉及中国 人 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人民 币 汇率中间价 的货币, 其对人民 币汇率以 估值日中 国人 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 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 准; 涉及其他 货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 采用 彭博信息(Bloomberg) 提 供的估值 日伦 敦时间 16:00 各种货 币与美元 折算 率并 采用套算 的方 法进行折算 。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以基 金托管人 或境 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 汇 市场交易价 格为准。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14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 律 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 估值;对 于因税收 规定 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 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 整。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基金 管理人可 以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 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 给 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示具 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 、缴 纳 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 关工作。 基金管理 人或其聘 请的 税务顾问对 最终税务 的处理的 真实准 确负责。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 程序 1 、每 个估 值日计 算上一 估值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人民 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是按 照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算, 美元份额 净值为当 日人民 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除以中 国人民银 行当日公 布的 人民币对美 元汇率中 间价,人 民币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美元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精确 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 日计算上 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估值日 对上一 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金 日常 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一同 进行。基金 管理人将 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 认可 的其他方式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可以各自委 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 基 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 变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各自应承 担的责任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五)估值 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人民币份 额和美元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 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 错误,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 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偏 差小于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不 做追溯处 理;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偏 差达到或 超过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3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由 此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4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 有通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期 货交易 市场、 外汇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本基金分别 计算并披 露各类基 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净值。人民 币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美元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精确 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美元基 金份额净 值为估值 日人民 币基金份额 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 行当日公 布的人民 币对 美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 的美元金 额。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 个估值日计 算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 值按规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对 于因 税收规 定调整 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 制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3 、 全球投资涉及 不同市场 及时区, 由于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 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 间点前无 法确 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4 、由 于时 差、通 讯或其 他非可 控的客 观原因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时间点前 无法确认 的交易, 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5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外 汇市场 及登记 机构及 存款 银行 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汇兑损益 、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1 、由 于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分 别以其 认购或 申购时的 币种计 价,基 金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对应份 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 相同。本 基金同类 别的 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基金 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对某一 基金份额 类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 择的,默 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 金红利。 如果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 择现金 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 种的份额 相应的以 该币种进 行现 金分红;如 果选择红 利再投资 形式, 则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 的分红资 金将按除 息日(具 体以 届时的基金 分红公告 为准)该 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 应的同一 类 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 购费; 3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能 选择 现金 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 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4 、基 金收 益分配 后的每 一基金 份额净 值分别 不能低于 其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 面值;对 于外币认 购、申 购的份额, 由于汇率 因素影响 ,存在收 益分配后 外币 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对 应的基金 份额面 值的可能; 5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对 于场外基 金 份额,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不 足 以支 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同 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对于 场内基金 份额 ,则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 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 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 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的方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 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的 指定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 本基金的人 民币份额 以人民币 计算并披 露净值及 相关 信息;美元 份额以美 元计算并 披 露净值及相 关信息。 本基金除 特别说明 外,人民 币份 额的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美 元份额 的货币单位 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 可以人民 币和 美元以外的 币种计算 并披 露净 值 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 种之间转 换的,应 当披露汇 率数 据来源,并 保持一致 性。如果 出现改 变,应当予 以披露并 说明改变 的理由。 人民币对 主要 外汇的汇率 应当以报 告期末最 后一个 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 汇率 中间价为准 。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1 )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 文件。 (2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或者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或者基 金份额上 市 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T+2 日内,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 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 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6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 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7 、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 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若投 资境外衍 生品,基 金管理人 应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 向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如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达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 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25 )本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6 )更换或撤 销境 外投资顾 问、境 外托管人 ; 27 )本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28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 29 )开通多币种申 购、赎回 业务; 30 )基金份额停复 牌、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31 )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2 )当基金管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 33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或者 以 XBRL 电 子 方式复核审 查并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 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当出 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 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期 货交易 市场、 外汇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时; 3 、基金暂停估 值;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情况 。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自表 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 议生效后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 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 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行设 在深圳。自成 立以来,招商 银行先后进行 了三 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 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股。 截至2018 年9 月30日 , 本集团 总资产65,086.81 亿元人 民币,高 级法下资 本充足率15.46%,权重 法下资本 充足率12.80%。


2002 年8 月 , 招 商银行成 立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 月 , 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 , 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 下设业 务管理室 、产品管 理室、业 务营 运室、稽核 监察室、 基金外包 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80 人。2002 年11 月,经 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 成为国 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4 月, 正 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 。招商银 行作为托 管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业银 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保险 资金托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因势 而变、先 您所想” 的托管理 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 诺”的托 管 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务、 保护 您的财富” 为 历史使 命, 不断 创新托管 系统、 服务和 产品: 在业内率 先推 出 “网上 托管银行 系统”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统和“6 心”托管 服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 金 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 国内首个 托管银 行网站, 成功托 管国内第 一只券商 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 、 第一只 FOF 、 第一 只信托资 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 第 一家实现 货币市 场基金赎 回 资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1+N ”基金 专 户理财、第 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一 单 TOT 保管,实 现从单 一托管服 务商向全 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 到了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 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奖” ,成为 国内唯一获 得该奖项 的托管银 行; “托管 通”获 得国 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 新“十 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资 产管理 【 金贝奖】 “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 》 “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奖”, “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 2.0 ”荣 获《银 行家》 2017 中国金融 创新 “十 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 ; 8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 媒体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年 度托管银 行奖” ,2018 年 1 月 获得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 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 ” 奖项 , 同 月招商银 行 “ 托管大数 据平台风险 管理系统 ” 荣 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 系统“金 点子”方 案一等奖 ,以及中 央金 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 青联第五 届“双 提升”金点 子方案二 等奖;3 月招商 银行荣获 公募基 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 奖,5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 媒体《亚 洲 银行家》 “中国 年度 托管银行奖”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 董事 长、 非执行董 事,2014 年 7 月 起担 任董事、 董事长 。 英国 东伦敦大 学工商管理 硕士、 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 专业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 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席、 招商局能 源运 输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中国 国际海 运集装箱(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 华建 公路投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和招 商局资 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 远洋运输 (集 团) 总公司 总裁助理 、总经济 师、副 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田惠宇先生 , 行长 、 执 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行 长、 执行 董事 。 美国哥 伦比亚大 学公共管理 硕士学位 ,高级经 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 长、中国建 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 副行长、 深圳市分 行行 长、中国建 设银行零 售业务总 监兼北 京市分行行 长。 王良先生, 副行长, 货币银行 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工 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 支行、 东三环支行 行长助理、 副 行长、 行长、 北 京分行风 险 控制部总经 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 北京分行 行长助理 、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 北京分 行党委 书记、 副行长 (主 持工作) ;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 助理 兼北京分行 行长、党 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 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副行 长;2016 年 11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月起兼任董 事会秘书 。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大学本 科毕 业,具有基 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 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 职于 中国 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 华 商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信贷管 理、 托管工 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商 银行至今, 历任 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 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等职 。是国内 首家 推出的网上 托管银行 的主要设 计、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 年银行信 贷及托管 专业从 业经 验。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累计 托管 401 只 开放式基 金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招商银行确 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 行业监管制 度,自觉 形成守法 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 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托 管资产的安 全; 建立有 利于查错 防弊、 堵塞漏洞 、 消除隐 患, 保证业务 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 制 制度, 确 保托管业 务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及时 ;确保内 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 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风险管 控层面对 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级风险防 范是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 稽核监 察室 , 负责部门内部 风险预防 和控制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招商 银行资 产 托管部在 设置专业 岗位 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视业 务 的风险程度 制定相应 监督制衡 机制。 3、 内部控制原 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覆 盖所有 室 和岗位。 (2 ) 审慎 性原则 。托管 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 立均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为出发 点,以有 效防范各 种风险作 为内部控 制的 核心,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 ) 独立 性原则 。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各 室 、各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 产之间相 互分离。 内部 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 门独立于 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4 ) 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内部 控制 约束 的权利,内 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 能够得到 及时的反 馈和 纠正。 (5 ) 适应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适 应招商 银行托 管业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 够随 着托 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 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 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配 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 包括网络 系统、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系统 、数据备份系 统。 (7 ) 重要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在 实现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 和高 风险领域。 (8 ) 制衡 性原则 。内部 控制能 够实现 在托管 组织体系 、机构 设置及 权责分 配、 业务 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 制约、相 互监督, 同时兼顾 运营 效率。 4、 内部控制措 施 (1) 完 善的制度 建设 。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从资 产托 管业务内控 管理、 产品受理 、 会 计核算、资 金 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 理和信息 管理 等方面制定 一系列规 章制度, 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 (2) 经营 风险控制 。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制 定托管项 目审批、 资金清算 与会计核 算双 人双岗、 大 额资金 专 人跟踪、 凭证管理 等一系列 完整 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 控制业务 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 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在数 据 传输和保存 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 和 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方 式传输数 据,数据 执行 异地实时 备 份, 所有 的业务信 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 权方能进 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程中 形成的客 户资料 , 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客 户资料不 得泄露, 有关人员 如需 调用,须经 总经理室 成员审批 ,并做 好调用登记 。 (5) 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制 。 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 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 禁管理、 电脑 密码设 置及权限 管 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 托管业 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 火墙 保护,对信 息技术系 统采取两 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 施等,保 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控制 。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业文 化和员工 培训、 激励 机制、 加强人 力资源管 理及建立 人才梯级 队伍及人 才 储备机制, 有 效的进行 人力资源 管理。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 资比例、 投资组 合等情况 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在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 环节 中,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发 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 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 与支 付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对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 改,整 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允 许的调整 期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 九 、基金 境外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兄弟 哈里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 式:合伙 制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 的布朗兄 弟哈里曼 银行( “B BH ” )是全球 领先的托 管银行之 一。BBH 自 1928 年起 已经开始 在美国提 供托管服 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 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 服务, 是首批开展 全球托管 业务的美 国银行之 一。 目前全 球 员工 约5,900 千人, 在 全球 18 个国家 和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 。


BBH 的惠誉长 期评级为 A+ ,短期评 级为 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的全球托 管业务隶 属于本行 的投 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 范围内, 该 部门由本行 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 生领导。 在亚洲, 该 部门由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 导。 作为一家全 球化公司 ,BBH 拥有 服务全球 跨境投资 的 专长 ,其全 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 一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百个市场。 截至 2018 年 3 月 底, BBH 的全球 托管服务 所涉托管资 产规模超 过 5.4 万亿美元, 主要集中于 金融机构 和基金管 理机构。 亚洲 是 BBH 业 务增长最快 的地区之 一。 投身于亚 洲 市场,迄今 已 近 30 年,亚 洲区 服务 的资产 超 6000 亿 美元。


投资者服务 部(Investor Services) 是公司最 大的业 务, 拥有 超过 4800 名员工 。 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 优质的服 务, 并根 据客户具 体需求提 供定 制化的全面 解决方案 , 真正做 到 “ 以客 户为中心 ” 。 由于坚持长 期提供优 质稳定的 客户服务 ,BBH 多年 来 在行业评比 中屡获 殊 荣,包括 ∶ 《全球托管人》 2017 年 行业领袖杰出 奖 获奖者– 编辑 选择奖 :次托管 服务 –北美 获奖者 – 共 同基金 管理 过户 代理 – 北美 2016 年 行业领袖杰出 奖 获奖者 – 共 同基金 管理 托管 服务 – 北美 2015 年 共同基金行政 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 球卓越者 ” 2015 年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 – 共 同基金 管理 客户 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代 理银行提 供的资产 服务 《全球投资人》 2016 年 全球托管银行 调查 #1 – 共同基 金/ UCITS – 美洲地区( 原 始分数) #2 – 使用多 个托管人 的客户 – 欧洲、 中东和非 洲地 区 ( 加权分数) 2015 年 全球托管银行 调查 #1 – 使用多 个托管人 的客户 – 亚太地 区 ( 加权分数) #2 – 共同基 金管理者 ( 全 球和仅美 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托管银行 调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1 – 资产管 理规模超 过 30 亿美元的 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 理规模超 过 30 亿美元的 客户 – 欧洲、中 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 同基金管 理人 《ETF Express 》 2018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 ETF 基金行政 管理人 2017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 ETF 基金行政 管理人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 ETF 基金行政 管理人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 ETF 基金行政 管理人 《R&M 调查》 2014 年 Global Custody.net 全球 托管银 行调查 #1 – 美洲 三、境外托 管人的职 责 1 、安全保管受 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 托资产的 资产净值 ; 3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 ,及时办 理受托资 产的清算 、交割事宜 ; 4 、按 照相 关合同 的约定 和所适 用国家 、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开设 受托资 产的 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 ,提供与 受托资产 业务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 产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 、其他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其履行 的职责。 二十、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名


称: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 、010-81042599 联系人:王 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可 以办理本 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认购业务。 投 资者还可通 过本公司 电子自助 交 易系统认购 本基金的 人民币份 额。本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机构和电 子自助交 易系统不 支持美 元份额的认 购。 2 、场内销售机 构 场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销售 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认可 的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会 员单位。 3 、场外销售机 构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销 售机构包 括: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电话:0755 -83198888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陆 志俊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6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联系 人:侯 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8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朔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9)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网址:http://www.95579.com/ (10)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平安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平安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赵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1)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19 、36、38 、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2)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3)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4)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5)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 023-6761631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5 、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6)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 新市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830011 )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楼( 830011 )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王 怀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8)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9)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20)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1)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22)大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 -4130322 传真: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3)民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4)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5)平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联系人:周 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邮编 :200031 )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陈 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网址:www.swhysc.com (27)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8)万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电话 :020-38286026


传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9)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30)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1)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 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电话:0571 -87822359 传真: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http://www.ctsec.com (32)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本基金美元 份额销售 机构包括 :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法》和 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 的 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 履行公告义 务。 (二)基金 登记 机构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 威 本基金美元 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 构: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 辉毅 (三)律师 事务所及 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 颖华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安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 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毛 鞍宁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 艳,贺耀 联系电话: (010 )58154079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 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二十 二 、 基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见附 件二。 二十 三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 本 基金 的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改 ) 。具体 内容 如下: (一)关于 基金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 账户的客户寄 送《基金账户 确认 书》 (公司获得投资人 准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户确 认书》将 在客户开 户后15 个工作 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同生 效后的15 个工作日 内寄送 《基金 账 户确认书》 。 (二)关于 对账单服 务 1 、公司的网站 、热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自助 下载服务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 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网上交 易 ” 栏目, 输入开户证 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 ,自助查 询或下载 任意 时段的对账 单。 (2 ) 金份额持有 人用带有 传真机的 电话, 拨打 公司 热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择自 助服务,按 “3 ”后,输 入需要下 载的对账 单日期, 进行对账单 自助传真 。 2 、 公司将按 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邮件、 短信对账 单。 上述对账 单需份额持 有人通过 电 话、邮 件、短信 等向公司 主动 定制。其中 : (1 ) 电子邮 件对账单 : 公司 为定制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 份额持有人 提供月度 、 季度 和年 度电子对账 单。 电 子对账单 在每月 、 季 、 年度结 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指 定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电子信箱发 送。 (2 ) 手机短信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手机短信 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送 交易发生 时 间段的季度 手机短信 账单 。 手机短 信对账单 在每季度 、 年度结 束后1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指定 的手机号 码发送。 (3 ) 纸质对账 单: 公司为 定制纸制 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 交易发生 期间的季 度 纸质对账单 。 季度内 无交易发 生, 公 司将 不邮 寄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年 度对账单 。 纸质对 账单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度 结 束后的15 个工 作日 内 。 3 、 提示 : 由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供的邮寄 地址 、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箱 不 详或因 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 障、 延误等 原因 , 造成对 账单无法 按 时准确送达 , 请 及时到原 基金销售 网点 或致电本公 司客服中 心 办理 相 关信息变更 。如需 补发 对账单,敬 请拨打客 服热线电 话。 (三)关于 收益分配 方式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 选择现金 分红 或红利再投 资 ,并通 过 本公司 网站、客 户服务中 心或 销售机构查 询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 。 (四)关于 定期定额 投资 定期定额投 资是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 约定每期 扣款日 、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 以相 关公告为准 。 (五)关于 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本 基金信息 、 基金 投资报 告、 宏观形 势分析 、 基金净 值等多 种资讯(电子版) 。 如需通过手机 或电子邮件获 得上 述资讯,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公司网 站或 热线电话定 制。 (六)关于 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 种联络方 式,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与公 司及 时沟通,主 要包括: 1 、热线电话:4008119999 (免长途费) , 客户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 : 我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其中 周一至周 五的人工 服务时 间为8 :30--21 :00 ,周六 至周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假日除外。 人工 服务 内容包 括:账户 信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询、 业务 规则解答及 网上交易 咨询等服 务。 (2 )自助电话服务: 公司提供每 天24 小时自动语音 服务,客户可通过 热线电话进 行账 户信息、 基金份 额、 基金净 值、 基金对 账单、 最新 公 告的自 助查 询, 以及 传真 对账单 及业务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单据等操作 。 2 、在线客户服 务 公司网站 、手机APP 客户端 和微信 设 置了 “在线客 服 ”栏目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登 录公司网站 首页 、 手机APP 客户端或 微信 ,点击 “在 线客服” 图标通过 网络在线 开展相关 咨 询。 在线 客服的人 工服务时 间为每周7 天的人工 服务, 其中周一至 周五工作 时间为8 : 30--21 : 00 ,周 六至周日工 作时间8 :30--17 :00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人工 服务 内容 包括:基 金产品 咨询、业务 规则解答 及网上交 易咨询等 服务。 3 、电子邮件和 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 可向公司 客户服务 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话 ( 按 “6 ” )发送邮件 或留言 ,您的各 种服务需 求将在一 个 工作日内得 到回复。 (七)关于 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 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 产 品信息查 询、 公告 信息查询、 基金 资讯、 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状 态查询、 微博/ 微信/ 网站活 动参与和 交流 等内容的服 务。 (八)客户 意见、建 议或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热线电 话、 电 子邮箱 、 传真、 在线客服 等渠道对 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 机构提出 意见、建 议或投诉 。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 话。请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 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7-03 ; 2、 工银瑞信印 度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人 民币份额 上 市交易公告 书,2018-07-27 ; 3、 工银瑞信印 度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开 放日常申 购 、 赎回 、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的公告,2018-07-30 ; 4、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人民币份 额上市交易 提示性公 告,2018-08-01; 5、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人民币份 额开通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的公 告,2018-08-01;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 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0-09 。 二十五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 准 予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三) 《 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注册 登记协议 以上第 (一) 至 ( 五) 、 (七)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办公 场所、 营业 场所, 第 ( 六)项文 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 场所。基 金投 资者在营业 时间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一月二十 五 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依 法申请赎 回或转 让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 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或转 换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转托管 和收益分 配等的业 务规则; (17)选择 、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18)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确保 发送的交 易数据符 合《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 据真实、 准确、完 整; (28)确保 基金投资 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金融产 品或 工具;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 关投资范 围和比 例限制的规 定, 确 定清晰 、 可执行 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 ,并在规 定时间内 ,对超范 围、 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 整; (29) 确保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数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30)委托 境外证券 服务机构 代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 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照有 关 规定对投资 交易的流 程、信息 披露、记 录保存进 行管 理; (31)与境 外证券服 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 交易和研 究服 务安排,应 当严格按 照《试行 办 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 原则进行 ; (32)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33)如需 在基金托 管人选择 的机构之 外保管、 登记 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 查,尽力 督 促相关机构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以及 相关资产 收益 准确、按时 归入基金 财产; (34)及时 复核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公司 行为信息 ; (35)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36)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市 场规则 , 为基 金开设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理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托 管人并与 之签署 有关 协议;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投 资所需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向 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 供的除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外;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除第 (26)项 所述资料 外,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 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选择 符合《试 行办法》 第十九条 规定的境 外托 管人。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基 金 托管人可授 权境外托 管人代为 履行其承 担的职责 。境 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身 过错、疏忽 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 的,基金 托管 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在决定 境外托 管人是否存 在过错、 疏忽等不 当行为时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 议适用 法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 规、 证 券市场 惯 例决定 ; 但基金 托管人已按 照谨慎 、 尽职的 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 人,且境 外托托管 人已按照 当地 法律法规的 要求托管 资产的前 提下, 对境外托管 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 损失,托 管人不承 担责 任; (23)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施监督, 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 资金汇 出入违法 、 违规 ,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 外 管局报 告; (24)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5)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 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办理 基金的有 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汇 和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并 保存基金 的 资金汇出、 汇入、兑 换、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 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的 时间应当不 少于 20 年;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 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以外,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 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 基金上市 , 但因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13)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在不 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增加 、 取消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 (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 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收 益分配、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在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六 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以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 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地址 。 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 或 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 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接 出具书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行使 表决权; 在 会议召开 方式上 , 本基金 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日公 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 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 的,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自表 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 议生效后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本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6、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 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 人 具有约束 力,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 (不 含港澳台 地区法律 ) 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附件 二 基 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9 层甲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办理结 算;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 发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同 业拆借; 提供信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用证服务及 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箱服 务。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 算;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资信 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限制 、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 督。 《 基金合同 》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1.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本基金可投 资于 境内 境外市场 : 针对境外市 场,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 法律法规 允许 的、在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 注册的公募 基金 ( 包括 ETF ) ; 已 与中 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 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普通股、 优 先股、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政府债 券、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银 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 业票据、回 购协议、 短期政府 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 具; 与固 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 指数 、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 的结构性 投资产 品; 为对冲 汇率风险 ,可以投 资于外汇 远期合约 、外 汇互换协议 、利率期 权、期货 等经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金融衍生 工具 ; 针对境内市 场,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 境内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 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公 开发行的次级 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现金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资于 基金 ( 含 ETF ) 的资 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其中 投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相关基 金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扣除应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跟踪印度市 场的相关 基金包括 跟踪印度 市场股票 指数 的基金 ( 包括 ETF ) , 或 业绩比较 基准 80%以上 基于印 度市场股 票指数的 基金(包 括 ETF)。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于 商品期货 或其 它品种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如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 规定。 2.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A、投资于基 金(含 ETF )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 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 相关基金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跟踪 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 包括跟踪 印度 市 场股票指数 的基金 (包括ETF) , 或业绩 比较基 准 80%以 上基于印度 市场股票 指数的基 金 (包 括 ETF)。 B、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应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 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等 。 C、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 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 例进 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 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D、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针 对境 内投资,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E、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F、本基金的 境外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每只境 外基金投 资比例不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20%。本 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 当视为一 只基金。 (2)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基 金: 1) 其他基 金中基金 ;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3) 投资于 前述两项 基金的伞 型基金子 基金。 (3) 本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其中 银行应当 是中 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 立的分行 或在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 达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 存放于境 内外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4) 本 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 府、 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 ) 发行的 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6) 基金不 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管 理层。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同一机构 境内外 上市的总股 本应当合 并计算, 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 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 础证券,并 假设对持 有的股本 权证行使 转换。 (7) 本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该非 流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 20%。 (9) 为应 付赎回 、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0)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 当 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 ③ 商业票据 ; ④ 政府债券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⑤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 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 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1)金融 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 , 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 列规定: 1)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 、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②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本基金 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 允 价值终止交 易; ③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5)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12)基金 可以根据 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 正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 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 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 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一旦 买方违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售出 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 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 违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回 购交易、 逆 回 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 应 责任。 (13)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 已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 产的50%。 本 项比例限 制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易 而持有的 担保物、 现金 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14)中国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限 制。 G、本基金的 境内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 金品 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 (3)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9)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 F (除第 (2)项外 )项规定 投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3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 A 、E、G ( 除第(7) 、 (9)项 外) 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 内,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 于以下投 资或者活 动: (1)为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购买不动 产; 2)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 付赎回 、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 借入现金 。 该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6)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7)参与未 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10)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11)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12)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3)不公平 对待不同 客户或不 同投资组 合; 14)除法律 法规规定 以外,向 任何第三 方泄露客 户资 料; 15)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16)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7)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 可以运用 基金财产 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原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则,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露 。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的数据不 准确、 不及 时, 导致监 管报告数 据 不准确,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相应 责任。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上述禁止行 为的设定 依据为 基 金合同生 效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关 的要求, 如果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进行调 整的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将按 照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 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本基金 可根据法 律法 规及监管政 策要求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不 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选 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 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 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 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对于不 符合规 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 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 行,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 资 境内银 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应符合如 下规 定: 本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资 于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 上 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0%,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制定 或修改新 的定期存 款投 资政策,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 制的规定 。 2.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的 评估与研 究, 建立健全银 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 、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 措施和监 察稽核制 度,切实 防范 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 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审查 、复核相 关协 议、账户资 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1) 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信 用风险 。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因 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2) 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流 动性风险 ,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造成 的损失 。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基 金管理人 要 求全部 提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 及时兑 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 结算 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 提前支取 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 息损失影 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 金流 动性方面的 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建设。 如 因基金管理 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 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 , 应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三)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协 议 的签订、 账户开设 与管 理、投资指 令与资金 划付、账 目 核对、到期 兑付、提 前支取 1.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 订


(1) 基金管 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银 行总行或 其授 权分行签订 《 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确定《 存 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 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存 款协议书 》的格式 范本由基 金托管人 与基 金管理人共 同商定。 (2) 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关 法规 和本 协议 对 《总体合 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书 》 的内 容 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 银行资格 等。 (3)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存 款协议书 》 中明 确存款证 实 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 证的 办理 方 式、 邮寄 地址、 联 系人和 联系电话 , 以及 存款证实 书 或其他有效 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 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 付办法等 。 (4) 由 存款银行 指定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机构 (以 下简 称 “存款 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 的,基金 托管 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 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 函,存款 分支机构 及其上级 行应予配 合。 (5)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 基金 存 放到期或提 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 部 划转到指定 的基金托 管账户, 并在《存 款协议书 》写 明账户名称 和账号, 未划入指 定账户 的,由存款 银行承担 一切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 规定, 在存期 内, 如本基金银 行账户、 预 留印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鉴发生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书面通 知存款行 ,书 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 印鉴。 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 就变更事 项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 确认书。 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 手续。在 存期内, 存款分支 机构 和基金托管 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 更,应 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 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 因定 期 存款产生的 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 以 任何方式被 抵押,不 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 2.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时的账户 开设与管 理 (1) 基金 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的 《总 体合作协议》 、 《存款 协议书》 等,以基 金的名义 在存 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 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 账户。 (2)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的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3.存款凭证 传递、账 目核对及 到期兑付 (1)存款证 实书等存 款凭证传 递 存款资金只 能存放于 存款银行 总行或者 其授权分 行指 定的分支机 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存款协议 书》中规 定,存款 银行分支 机构应为 基金 开具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 (下称“存 款凭证” ) ,该存款 凭证为基 金存款确 认或 到期提款的 有效凭证 ,且对应 每笔存 款仅 能开具 唯一存款 凭证。资 金到账当 日,由存 款银 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 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 ,将 存款凭证原 件通过快 递寄送或 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 联系人; 若存款银 行分支机 构代 为保管存款 凭证的, 由存款银 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 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 基金 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 。 (2)存款凭 证的遗失 补办 存款凭证在 邮寄过程 中遗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存款 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应督促存款 银行尽快 补办存款 凭证 , 并按以 上 (1 ) 的 方式快递或 上门交付 至托管人 , 原 存 款凭证自动 作废。 (3)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 项银 行存款投资 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 期超 过 3 个月的定 期存款, 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指定人员 寄 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 行未寄送 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 被挪用、 盗取的责 任由存款 银行承担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存款银行应 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 存款凭证 的询证, 并在 询证函上加 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 送 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 系人。 (4)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通过快 递将存款 凭证 原件寄给存 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 定 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 行未收到 存款凭证 原件的,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到 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确认存款 凭证收到 并于到期 日兑 付存款本息 事宜。 基金托管人 在存款到 期日未收 到存款本 息或存款 本息 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与 存款银行接 洽存款到 账时间及 利息补付 事宜。基 金管 理人应将接 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 收妥存款 本息的当 日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 证在 邮寄过程中 遗失的, 存款银行 应 立即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原存 款凭证复 印 件上加盖公 章并出具 相关证明 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 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 确认后, 存款银行 应在 到期日将存 款本息划 至指 定的 基金资 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 期日为法 定节假日 ,存款银 行顺 延至到期后 第一个工 作日支付 ,存款 银行需按原 协议约定 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 数支付延 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 期限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生缩 减的原因 或 者出于流动 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 支取全部 或部分资 金。 提前支取的 具体事项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 的《存款协 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 进行存款 投资时有 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 结算,若 因基 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相关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有责 任确保及时 将更新后 的交易对 手名单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在 基金存续期 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 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 日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新名单确 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但不得 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 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 任。 (五)本基 金投资境内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有 关监 管规定。 1. 本部分的 流通受限 证券 , 与上文提 及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 ,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且限于由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银行 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负 责登记 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 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证券 。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 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上 述资料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基 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 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本基 金因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以及账 户中无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支付 结算造成 的风险和 损失 ,由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锁定 期,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价 格、总成 本、 应划付的认 购款、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效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提供有 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 要的 信息,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无法审 核 认购指令而 影响认购 款项划拨 的,基金 托管人免 于承 担责任。 4.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 审核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 他相关法 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呈报中 国证 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对基金 管 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的投资 指令不予 执行,并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 正,基金管 理人不予 纠正或已 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 行时,基 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 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七)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 及时以电 话 、 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 人,对于 收到 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应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九)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其 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 责。 (十)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 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 。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 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对 基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面提 示,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就 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4、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所有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境 外托管人根 据基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 、证券交 易所 规则、市场 惯例以及 其与基金 托管人 签订的次托 管协议为 本基金在 境外开立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账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不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资产及 实物证券 等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资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自行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产生的存放 或 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 商业银 行、 期 货公司或 证券公司 负责清 算交收的基 金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 、 期货合 约等) 及其收益 , 由于 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 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 给 基 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不承担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 可将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金 财 产过户有关 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 给 第三方机构 履行。 8、 除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和本协议 约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或第 三方谋取 利益,违 反此义务 所得 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 由此造成 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该等 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恢复 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 担因此所 引起的 直接损失的 赔偿责任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9、 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 人书面同 意,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在 任何托管资 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抵 押、质押 、留置等 ,基金托 管人 将尽商业 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 何托管资 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等, 但根据 有关适用法 律的规定 而产生的 担保权利 除外; 10、基金托 管人自身 ,并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 分配托管证 券; 11、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登 记机构的 备付 金账户; 该账 户由登记 机构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等 事宜。 (三)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也可称 为 “ 托管账户 ” ) , 保管 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 收付。 托管 账户名称 应为“ 工 银瑞信 印度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预留印 鉴为基 金托 管人印章 。 2、 本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监管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交 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 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以 及各自委 托代理人 均不得擅 自出借转 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 券 账户相关 证明文件 的保 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客户 结算保 证金、 交收 价差保 证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基 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定 ,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 行。 (五)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 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 债券托管 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 户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 资需要按照规 定开立期货保 证 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 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完 成上述账户 开立后, 基金管 理人应以 书 面 形式 将期货 公司 提供 的期货 保证 金账户 的初 始资金密 码和 保证金 监控 中心 的登录 用户 名 及密码告知 基金托管 人。 资 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 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重 置 后务必及时 通知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开户过 程中相互 配合 ,并提供所 需资料。 基金管理 人 保证所提供 的账户开 户材料的 真实性和 有效性, 且在 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 将变更的 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2、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投 资 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人负 责开 立,基金管 理人应提 供必要的 协助。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3 、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 管 库。实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 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 实物 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如该 等实物证 券发生毁 损、灭失 等任 何损失的,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七)证券 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 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 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 有基金财 产中 的所有证券 。 3、 基金托 管 人应该 :(a) 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 单独列记 属于本基金 的证券 , 并且(b) 要求 和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在其账 目和 记录中单独 清楚列记 证券不属 于境外 托管人,不 论证券以 何人的名 义登记。 而且,若 证券 由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以 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 有,要求 和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 证券 和基金托管 人、其境 外托管人 自有的 资产、任何 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 独立存放 。 4、 除非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 疏 忽、 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 , 基金 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 或真实性 (包括 是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 及其他 效力瑕疵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对境 外托管人 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 、证券、 期货交易 所规则、 市场惯例 的作 为或不作为 承担责任 。 5、 存放在证券 系统的证 券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 托管人的指 示为基金 的 实际所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6、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为基金 的利益而 持 有的证券(无 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 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应 按本协议 约定登记 。 7、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而 持 有证券的市 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 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应基金 管理人要 求将 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 件 或惯例变 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 管理人要 求改变本 协议约定 的证 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 予以充分 配合。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原件 。 除本协 议另有 约定外, 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人 , 并在 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 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因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 合 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 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终 止后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件, 未经双 方协商一 致, 合 同原件不 得转移。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 留存原件 不一致的 ,以传真 件为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按照相 关的法律 法规 进行,基金 管理人可 以委托第 三 方机构完成 。基金托 管人可委 托境外托 管人完成 。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人 民币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美元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如有)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估值日对 上一估值 日的基金 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 时除外。 基 金日常估 值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一 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 其他 方式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行 。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 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估值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处理 份额 净值错误 。 (四)基金 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应 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 处理 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 置、登记 和保管 本 基金的账 册, 对 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六)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 计 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 核对。如 发现存在 不符,双 方应 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 (七)基金 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在 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 核;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 复核;在 每 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规定为 准。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八) 在有 需要时 ,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季度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数 据和编制结 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 法律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 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 管理人和 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 能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 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 不含港澳 台地区法 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修 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4、发生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