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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安泰双核混合(005458)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 【17 】 年 【11 】月 【19 】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7】)【 2174】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 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基金管 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9

























































































5-1 第一部分 前言 《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邮 安泰双 核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中 邮安泰双核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邮 安泰 双核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 邮安泰双核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邮 安泰双核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 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 日本大和证券北

























































































5-7 京代表处代表、 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 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 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经济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 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 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 汉族,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 中国党员, 本科毕业, 会计师。 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 员、 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 部、中国邮政 集团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 助理(三级 正) ,现任 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 曾就职于樱花银行 (现三井住友银行) 入行神户营业第一部 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会社 投资银行营业部 (香港) 任亚洲营业部 (香港) 副总裁、 亚洲营业部 (上海) 副 总裁, 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 银座法人营业

























































































5-8 第二部副总裁、 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 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 亚洲课课 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 , 中共党员, 法律硕士。 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 (现为中央 财经大学) ,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 长。 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 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 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 现任哥伦比亚 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 监事 会成 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 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 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 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 (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党 委书记、河 北省邮政局 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 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有二十多年证券 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 1979 年9 月出生,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 CCTV 《12 演播室》编导 、北京远景 东方影视传 播有限公司 任编导、主 编。现 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5-9 李莹女士,1982 年 5 月 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 金 融学院教师、 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 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 北京利 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 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孔军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经济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 本科, 经 济学学士。 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深 圳赛格财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宗树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 书记 ,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 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 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5-10 纪云飞先生: 工学博士, 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新三板做市负责人、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 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 现任中邮乐享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 金融硕士,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 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 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汇利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5-11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核心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 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 现任中邮乐享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 文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趋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 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 工学博士, 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新三板做市负责人、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5-12 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5-13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5-14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5-15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5-16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 和 公司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5-17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5-18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5-19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5-21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 行通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 无保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 官》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 银行业协会 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2 只。 三、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22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 核职 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 过参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托管 协 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23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 号院1 号楼2 单元15 层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5-24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5-25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募 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20 【17】年【11 】月 【19 】 日证 监许可( 【2017】)【 2174】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四、认购安排

























































































5-26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 、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认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本基 金直销网点 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4 、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5-27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 份额面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多笔认购时, 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5-2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

























































































5-30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 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5-31 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 制) ;代销 网点的投资 者欲转入直 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 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 申 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 适 用的申 购 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5-32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8%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93 日(含 93 日) 但少于 186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含 186 日) 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

























































































5-33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 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 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 则执行原固定费用, 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6 、当本基金 各类份额发 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用 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申购金额 10000 元, 计 算如下:

























































































5-34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 00= 8210.1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730 日 0.25% 10000*1.20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5-35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5-36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 可以对 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5-37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 回 申 请实施 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5-3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精选个股, 充分挖掘和利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 资产潜在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 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超短期融 资券、 短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3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个券投 资 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 其中股票 资产的投资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主要通过数量化模型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债券资产的投资遵循稳健投资的原则, 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进行基金主动的资产管理, 股票资产和债券资

























































































5-40 产将为基金业绩贡献双核动力。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 的分析, 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策略以及 “自下而上” 的 数量化选股策略, 在纪律化模型约束下, 紧密跟踪策略, 严格控制运作风险, 并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 定期对模型进行调整, 以改进模型的有效性, 从而取得较高 的收益。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 Black-Litterman 资产 配置模型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多因子模型进行 行业配置。 本基金在市场均衡的行业配置比例基础上, 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 风险收益的预期,测算出最优行业配置比例。 a )基本面数据预测方法:对每个行业分别建立量化模型,使用宏观经济数 据、 行业基本面信息数据、 上下游行业数据、 净利润增长一致预期数据加总行业 盈利增长数据等信息建模,估计行业未来走势。 b )市场 数据 预测方法: 根据代理变 量计算资金 参与度的变 化、增量信 息 变 化等,横向选择参与度变化较大及增量信息较多的行业作为重点配置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多因子选股模型结合量化事件策略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 最低化的基础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a )多因子选股策略: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以及大量历 史数据的实证检验, 选取成长性、 估值、 盈利能力、 市场情绪及分析师情绪等 五 大类对股票超额收益具有较强解释度的指标, 建立多因素模型, 并根据该模型进 行股票选择。 成长性主要考虑每股收益增长率、 营业收入的增长趋势以及现金流 的变动情况等; 估值主要考虑市盈率、 市净率、 市现率、 股息率等指标; 盈利能 力主要考虑净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 毛利率及净利率等指标; 市场情绪主

























































































5-41 要考虑股价趋势及换手率等指标; 分析师情绪主要考虑股票评级的变动情况以及 盈利预测的变动情况等指标。 多因素选股模型利用个股历史数据分析考察上述五 类因素的有效性, 对各只股票进行分步筛选, 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当股票投资组 合构建完成后, 本基金会进一步根据组合内股价格波动、 风险收益变化的实际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优化个股权重,以确保整个股票组合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多因素模型所纳入考察的选股因子以上述五类为主, 并根据跟踪观察的因子有效 性对因子进行适时调整。 b )事件驱动 策略:通过 分析重大政 策事件的发 布、上市公 司定向增发 及 破 发、 产业资本的变化、 公司股东和高管的增减持、 公司股票的高送转、 指数样 本 股调整、 研报超预测、 高送转、 盈余公告后漂移异象等事件因素, 利用量化研 究 方法分析这些因素对未来股价变化和时间周期的影响, 以获得由事件引发带来的 个股稳定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本基金通 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利率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 点分析, 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 在基 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不同信用特征的券种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a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 通过 “自上而下” 对 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 主动判断 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并据此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 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益 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 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b)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 公开市场操作、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

























































































5-42 率、 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 可能发生平行移动、 非平行移 动 (平坦化、 陡峭化、 扭曲) 等变动。 收益率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变动预期, 追求获得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率曲线投资策略, 即子弹策略、 梯形策略和哑铃策略, 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 确定债券资产 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c )杠杆策略 杠杆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 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是否 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风险。 d)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 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 本利得收入。 e )债券互换 债券互换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在 卖出某债券的同 时, 买入另一种相似特征债券以提高收益率的一种策略。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 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 平缩小时,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 券, 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 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 析、 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5-43 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c )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d )在剩余期 限和信用等 级等因素基 本一致的前 提下,运用 收益率曲线 模 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 和行业配置两方面。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 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 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 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构 造和优化组合。 第一, 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 内 容主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 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 外 部增信质量、 自由现金流量动态、 债务压力、 再融资能力等, 并从以上角度对 发 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 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 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 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 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 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 信用收益率曲线、 市场交易活跃度、 机构需 求 进行偏好分析, 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 判断其合理估值 水平。 第四, 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 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 对个券进行 深入的跟踪分析, 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对 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精选发行人基本面优秀、 标的股票上涨 潜力较高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积极参与其中发行条款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的 可转换债券的一级申购; 同时综合运用多种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在有效控制

























































































5-44 风险的前提下博取相对更高的回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标的股票的研究, 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 将选取盈利能力较好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并结合市场大环境择时, 以获得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关注纯债价值和转股溢价的平衡, 一方面选择有债券价值支撑的、 转 股溢价率适中的标的, 一方面当市场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 时积极参与。 条款博弈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充分研究债券条款, 对修正、 回售、 赎 回等情 形做出情景分析, 发掘内涵期权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价值,最终对综合价值高的债券做出重点配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 资 产抵押贷 款 支持证券 (ABS ) 、住 房抵押贷 款 支持证券 (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综合 考虑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 所 在行业景气变 化等 因素, 对个券进行 风险 分析 和价值评估 后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 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 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 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投资限制

























































































5-45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 本基金 在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在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3.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5-46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3.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47 除上述第 (2)、( 11)、( 15)、( 16)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5-48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债总 全价指 数收益率*7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债总全价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 ,成份股为市场中 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 所以沪深 300 指数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 的整体收益情况。 随着市场 环境 的变化,如 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 适用本基金 或 市场推 出 代 表性更强、 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管部门 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8 年7 月1 日起至9 月30 日止。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72,500.00 6.35 其中:股票


1,472,500.00 6.3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056,000.00 90.77 其中:债券


21,056,000.00 90.7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49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93,534.05 1.70 8 其他资产


276,307.62 1.19 9 合计





23,198,341.6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74,500.00 3.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8,000.00 3.6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72,500.00 6.6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5-5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422 博世科 70,000 798,000.00 3.62 2 002456 欧菲科技 50,000 674,500.00 3.06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925,200.00 85.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925,200.00 85.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130,800.00 9.6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056,000.00 95.4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210 18 国开 10 100,000 9,873,000.00 44.74 2 018005 国开 1701 70,000 7,042,000.00 31.91 3 018006 国开 1702 20,000 2,010,200.00 9.11 4 113018 常熟转 债 10,000 1,129,200.00 5.12 5 132015 18 中油 EB 10,000 1,001,600.00 4.54

























































































5-5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42.94

























































































5-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3,066.18 5 应收申购款 998.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6,307.6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18 常熟转债 1,129,200.00 5.12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受限的情况。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18% 0.21% -0.38% 0.40% 0.56% -0.19%

























































































5-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4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 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 债 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 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5-55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 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5-56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5-57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 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5-58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60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1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3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4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5-65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66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5-67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5-68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5-6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5-70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使 用股指期货 作为风险对 冲工具,股 指期货交易 采用保证金 交 易 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2 、 本基金可 参与国债期 货的投资, 因此,可能 面临市场风 险、基差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 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5-71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 性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 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次级 债、企业债 、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 债券) 、 可交换债券、 超短期融资 券、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 、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同时本 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5-72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 (十) 条的相关 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 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 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 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5-73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 (九) 条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 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 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基金资产估值第 (六) 条的相 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 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 以保 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 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 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等。

























































































5-74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75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 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7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77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5-78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5-7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包 括

























































































5-80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5-81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82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 的 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8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 修

























































































5-84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85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5-86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 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8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5-88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怀

























































































5-89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5-90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9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5-92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93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5-94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 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 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超短期融 资券、 短期 融资券、中 期票据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9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 本基金 在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在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5-96 (13.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3.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1)、( 15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5-97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5-98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5-99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5-100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5-101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 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5-102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5-103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5-104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105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银行 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当发生 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5-106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5-107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 正常复核程 序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 变 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 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5-108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5-109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5-110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 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111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5-112 第 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 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投资 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 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 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 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 咨询或交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 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 最新活动公告、 基金产品介绍、 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 金 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

























































































5-113 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 动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 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 讯,公司会通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 或通过语音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5-114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他 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台、官 方微信平台认购起点金额并参加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5-1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参加代 销机 构基金 认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代 销机 构基金 认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8-05-10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5-10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05-10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5-10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5-10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5-1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参加代 销机 构基金 认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1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5-26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06-1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代销机 构调 整基金 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8-07-13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7-1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代 销机 构及直 销机 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7-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 银 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1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微 动利基 金销 2018-07-13

























































































5-115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安泰 双核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8-07-1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国联 证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基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8-0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唐 鼎耀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 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3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深 圳信 诚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东海 证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07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北京 汇成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关 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大 连网 金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2018-09-27

























































































5-116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喜 鹊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武 汉市 伯嘉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10-24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2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攀 赢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成 都华羿 恒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10-25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代销 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代销 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西 藏东 方财富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3

























































































5-117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沈 阳麟 龙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5-118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19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