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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医药健康(003284)

中邮医药健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8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邮医药 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908 号)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 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 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6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9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10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5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68

























































































5-1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中邮 医药健康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 中邮医 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中邮医 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邮医药健康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 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 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 日本大和证券北

























































































5-7 京代表处代表、 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 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 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经济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 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 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 汉族,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 中国党员, 本科毕业, 会计师。 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 员、 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 部、中国邮政 集团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 助理(三级 正) ,现任 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 曾就职于樱花银行 (现三井住友银行) 入行神户营业第一部 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会社 投资银行营业部 (香港) 任亚洲营业部 (香港) 副总裁、 亚洲营业部 (上海) 副 总裁, 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 银座法人营业

























































































5-8 第二部副总裁、 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 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 亚洲课课 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 , 中共党员, 法律硕士。 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 (现为中央 财经大学) ,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 长。 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 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 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 现任哥伦比亚 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 监事 会成 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 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 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 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 (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党 委书记、河 北省邮政局 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 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有二十多年证券 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 1979 年9 月出生,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 CCTV 《12 演播室》编导 、北京远景 东方影视传 播有限公司 任编导、主 编。现 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5-9 李莹女士,1982 年 5 月 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 日本大和证券北 京代表处代表、 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 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 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经济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 本科, 经 济学学士。 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深 圳赛格财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宗树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 书记 ,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 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 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5-10 王曼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曾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 金融硕士,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 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 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汇利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核心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11 刘凡先生,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 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 现任中邮乐享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 文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趋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 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 工学博士, 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新三板做市负责人、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核心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5-12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5-13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5-14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15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5-16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 和 公司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5-17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5-18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 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 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5-20 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三)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五)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六)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七)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九)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一)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十二)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21 (十三)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十四)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十五)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七)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十八)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九)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二十一)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2015、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 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5-22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5-23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务 实行严格分 离,建立了 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 为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和 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 部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 计划、编制 预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业 务 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内 部 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独 立、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的 灾难恢复中 心,制定了 基 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5-24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配 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 结构,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善的 风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上 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 控制度的建 设,一贯坚 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地 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5-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26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医药健康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4)京东金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95118 (二)其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5-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5-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2 号凯恒大厦B 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 东省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 会广场 5、18 、19 、36 、38 、39 、 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30 (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5-31








网址:www.xyzq.com.cn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95335(0791-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5-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 8888 999 网址:www.95579.com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驰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5-34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3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351-2252792 传真:0351-41107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5-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36 (3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众升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027-8710753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联系人:李荣

























































































5-37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联系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38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4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厦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厦C 座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 88312877-8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曹金宝 电话:010-59158135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5-40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8 层和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5-41 客服:95345 (5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8)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5-42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联系人:李玲伊





电话:0755-33066982


网址:www.wxzq.com (5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0)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彭雪琳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6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43 (6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任敏、陈曦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技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技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5)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5-44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6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 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54677888-6717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臧静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5-4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 号1 号楼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7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5-46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1325365736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 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5-4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0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皓 联系电话:021-8035823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5-48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8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5-49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8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4)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刘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85)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50 网址:www.gscaifu.com (8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51 (8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1)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56203275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9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2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 号明天广场18-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信息:www.shhxzq.com (9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深南 大道南侧金 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7 层联储 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9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5-53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9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010-89188345

























































































5-54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8000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9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杭州数米)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1)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 号B 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 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李小鹏 联系电话:134 8865 9469 传真:010-85264540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0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5-55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明 电话:17503038505 传真:0755-82912445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103)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 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 号南山1910 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传真:0411-66889827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0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56 (10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0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华夏财富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0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57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5-58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 号皇庭中心8 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1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5-59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021-20324176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5)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3906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1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院1 号泰康金融大厦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13426165936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 公楼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5-60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1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 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凯 旋大厦) A 座4016 法定代表人:陈皓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11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电话:0411-39027817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2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层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层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5-61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7006010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22)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联系人:徐海峥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2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电话:15601793871 传真:021-68889283

























































































5-62 联系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24)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 号1 号楼 32 楼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 号1 号楼 32 楼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电话:028-87326832 传真:028-87326832 联系人:刘启 客服电话:4008-010-009 网址:www.huayihengxin.com (125)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26)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62833818 传真:024-62833813

























































































5-63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27)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传真:0755-26640652 联系人:胡闻智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住所:济南市文化东路 16 号中建文化广场 A 座 12 层 负责人:姜文钢 电话:0531-55686979 传真:0531-55686969

























































































5-64 经办律师:董勤美、张双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5-65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6]1908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00 元/ 份。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5-66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 、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认购本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本基 金直销网点 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8%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

























































































5-67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 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多笔认购时, 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5-6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6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

























































































5-70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 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5-71 金暂不受此限 制) ;代销 网点的投资 者欲转入直 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 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 适 用的申 购 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1.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5-72 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 日 (不含 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93 日(含 93 日) 但少于 186 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含 186 日) 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 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5-73 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 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 则执行原固定费用, 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 结 果 按四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

























































































5-74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5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5-75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5-76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 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5-77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5-78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7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 力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 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 持 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 的股票投 资 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投资。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处

























































































5-80 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及资 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医药健康行业的定义 医药健康行业是指从事医药卫生或从事促进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健康的相 关产品或服务的研发、 生产或销售的行业, 包括化学制药行业、 中药行业、 生 物 制药行业、 医药商业行业、 医疗器械行业、 医疗服务行业、 医疗信息化、 健康 食 品、健康家居、体育、健身、文化、养老、养生、环保等行业。 本基金所投资的医药健康行业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 主营业务从事医药健康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制药、 中药、 生 物制品、 医药商业、 医疗器械、 医疗服务、 医疗信息化、 健康食品、 健康家居、 体育、 健 身、文化、养老、养生、环保)的公司;


2 )当前非主 营业务提供 的产品或服 务隶属于医 药健康行业 ,且未来这 些 产 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产业结构的升级, 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 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医药健康行业的识别及 认定。 (2)医药健康行业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对医药健康行业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中具 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 上市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 分析, 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选择具有良好治理结构、 管理 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5-81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 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 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 EV/EBITDA 等) ;就估值 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 较、历史比 较和增长性 分析,确 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 上, 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 息 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 行投资。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 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 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受经济环境、 政策监管等外 部重要因素影响时相应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通过 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 采用估值 合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效地 调 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本基 金 投 资于医 药 健

























































































5-82 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5-83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7)、( 15)、( 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5-84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中证医药 100 指数收益率*60%+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40%

























































































5-85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 100 指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证医药 100 指数是从沪深 A 股中挑选日均总市值前 100 位的医药卫生相 关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 该指数由中 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 编制方法的透 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 表 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 性更强、 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管部门的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8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1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418,510.00 8.12 其中:股票


4,418,510.00 8.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5-86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9,905,021.17 91.74 8 其他资产


72,814.32 0.13 9 合计





54,396,345.49





100.00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11,010.00 6.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107,500.00 2.0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5-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18,510.00 8.26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61 长春高新 5,000 1,185,000.00 2.22 2 002007 华兰生物 30,000 1,137,000.00 2.13 3 300036 超图软件 50,000 1,107,500.00 2.07 4 002832 比音勒芬 29,970 989,010.00 1.85


1.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8 1.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目前衍生品投资策略主 要是股指期货套利, 即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的对冲策略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 货之间、 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等的价差关系, 进行套利, 以获取绝对收益。 股指 期 货套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变 动,套利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2)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 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 套利交易通过捕捉合 约间价差进而获利。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1.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5-89 1.10.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297.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77.85 5 应收申购款 4,439.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814.32


1.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2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5-90 本报告期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43% 0.30% -8.79% 0.97% 7.36% -0.67%

























































































5-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92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估 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可在情况发生改 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5-93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对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 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94 8 、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 价 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5-95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5-96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5-97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9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99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100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10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102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103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5-10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105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5-106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5-107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 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5-108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5-109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作为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行业投资的集中度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不仅需承受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而且需承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 业周期、公司经营状况等影响医药健康行业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可能带来的风 险, 当医药健康行业整体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主要市场指数。 同时, 由于医药健康的创新空间大, 医药健康行业的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投资失误,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回报低 于业绩比较基准。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 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4、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5-110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 性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 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5-111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 券或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 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 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 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 、由于投资 者的申购赎 回行为可能 导致本基金 的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份 额 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较高, 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低于 50% ,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发生(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 被动超标的 除外)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或确认 失败。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5-112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 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 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 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 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第六条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 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的相 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 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 以保 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 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 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113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114 九、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115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11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17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5-118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5-11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包 括

























































































5-120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5-121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122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 定 的 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12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 修

























































































5-124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6 )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125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5-126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 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12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5-128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怀

























































































5-129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5-130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13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132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5-133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注册资本:3.041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82295160 传真: 010-82294086 联系人:李晓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5-134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 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 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 债券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 债券)、债 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5-135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医药健康行业 证券”清单,基金托管人据此清单进行该项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本基 金投资于医 药健 康 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5-136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 ,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5-137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18.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7)、 15)、 20) 项另 有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5-138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5-139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 内 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5-140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5-141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5-142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5-143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5-144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5-145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5-146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 种(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 的 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对银行 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

























































































5-147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本基 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 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5-148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49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5-150 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5-151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5-152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5-153 第 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 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投资 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 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 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 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 咨询或交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 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 最新活动公告、 基金产品介绍、 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 金 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

























































































5-154 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 动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 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 讯,公司会通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 或通过语音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5-155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他 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11-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07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认购 及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 医药 健康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7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8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2016-12-14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在京东 金融 基金直 销平 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4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5-15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 行、兴业 银行 、邮储 银行 、平安 银行 、农业 银行 网上交 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参加 代销机 构网 上申购 基金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参加 代销机 构及 直销机 构网 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增 加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01-14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及定投业务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8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北京 微动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浙江 金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微 动利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上海 2017-02-15

























































































5-157 华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金惠 家保险代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金 惠家 保险代 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北京 格上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及 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21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格 上富信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济安 财富(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济 安财 富(北 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济安 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04-08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上海 2017-04-13

























































































5-158 凯石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及 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泰诚 财富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泰 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天 津万 家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8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7-04-21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联储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官 方微 信平台 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代销机 构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的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6-08

























































































5-15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6-22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北京 肯特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认、 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1 号) 2017-07-25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7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基金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申购 起点金 额并 参加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深圳 前海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大泰 金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深 圳前 海凯恩 斯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大 泰金 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8-17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7-08-29

























































































5-16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代 销机 构基金 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8-3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9-08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2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代销机 构调 整基金 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凤凰 金信(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申购 起点金 额、 开通基 金定 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凤 凰金 信(银 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上海 联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通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基金申 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北京 创金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基金申 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申 购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代销机 构调 整基金 申购 2017-10-26

























































































5-161 金额下限的公告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加 基金 申购及 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6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通 华财 富(上 海)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南京 苏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调整 通华 财富(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南 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代销机 构调 整基金 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16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代销机 构调 整基金 申购 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南京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基金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3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南 京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3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上海 华夏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7

























































































5-162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07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深 圳盈 信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华 瑞保险 销售 有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8-01-20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018-01-24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北京 展恒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加基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6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深 圳市 前海排 排网 2018-02-06

























































































5-163 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一路 财富(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申购起 点金 额、开 通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1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厦门市 鑫鼎盛 控股 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8 关于修改 中邮 医药健 康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03-29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9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03-29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9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018-03-2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 2018-03-30 中邮创业 基 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4-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购 起点 金额并 参加 基金申 购费 2018-04-21

























































































5-164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8-04-2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银河 证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基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5-18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7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8-07-19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018-07-24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国联 证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基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8-0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 点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北 京唐 鼎耀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医药 健康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8-08-28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30

























































































5-16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深 圳信 诚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东海 证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07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北京 汇成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0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大 连网 金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0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7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喜 鹊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武 汉市 伯嘉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8-10-24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2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攀 赢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成 都华羿 恒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10-25

























































































5-166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代销 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代销 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9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西 藏东 方财富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调整 代销 机构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3 中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沈 阳麟 龙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5-167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68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