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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视野混合A(001389)

中融鑫视野混合: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 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或 “本
公 司” )已 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在《 证券 时 报》及本 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 )发布了《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中
融 鑫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公告 》 , 并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 在上 述报纸和 网站上 发
布 了 《 中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以通讯 方式召开 中融鑫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 。 为 了 使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顺 利 召
开 , 现 发布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开 中 融鑫视 野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第 二 次提示性 公告。 
一 、 召 开 会 议 基本 情 况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 中 融鑫视 野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
规 定, 中 融鑫视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本 公 司 ” ) 经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南 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协 商一致, 决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审议终 止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相
关 事项的 议案,会 议的具 体安排如 下: 
1 、会 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 式。 
2 、会 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 自 2019 年 1 月 23 日起 ,
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 17:00 止( 送达 时间以 本基金管 理人收
到 表决票 时间为准 ) 。 
3 、会 议计票 日:2019 年 2 月 22 日 
4 、会 议表决 票的送 交或寄 达地点: 
收 件人: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风 南路 3 号 院中融 信托北京 园区
C 座 4 层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 400-160-6000 、010-56517299 
邮 政编码 :10001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 
 
二 、 会 议 审 议 事项 
《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鑫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 见附件 一)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权 益登 记 日 本 次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 即在 2019年 1 月 22 日 下午交 易时间 结束后, 在本基 金登记机 构登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表 决。


四 、 表 决 票 的 填写 和 寄 交 方 式 1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 于 书面纸质表决。 本 次会议 表决票见 附件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 剪 裁、 复印 或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zrfunds.com.cn ) 在 “客户 服务”- “ 下载专 区”中下 载并打 印表决票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 ,其中 :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 提 供本人 身份证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 份 的有效 证件或证 明)正 反面复印 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 经 授 权 的 业 务 公 章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印 章 ( 以下合 称 “公章” ) , 并提供 加盖公章 的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 业 单位 、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有 权部门 的 批 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的, 需 在表决 票上加盖 本单位 公章 (如 有) 或 由 授 权 代 表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 如 无 公 章 ) , 并 提 供 该 授 权 代 表 的 身份证 件 ( 包括 使 用的 身份证 或 者护照 或其他能 够表明 其 身 份的有 效证件或 证明 ) 正反面 复 印件, 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签署 表决票的 其他证 明文件, 以及 该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 册 登记证 明复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资格的 证 明 文件的 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供 个人投资 者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 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 面复 印 件 , 以 及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参 照 附 件 三 ) 。 如 代 理 人 为个人 ,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 包括使用 的身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盖 公章的营 业执照 复 印 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有 权 部门的 批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资 者加盖 公章的营 业执照 复 印 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以 及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参 照 附 件 三 ) 。 如 代 理 人 为 个 人 , 还 需 提 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 明 其 身份的 有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 人为机 构, 还 需 提 供 代 理 人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投票的 ,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上 签字或 盖章, 并 提供该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 册 登记证 明复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资格的 证 明 文件的 复印件, 以 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参 照附件 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 证 件 (包 括使用 的 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 面复 印 件;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加盖公 章的营 业 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 章 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5 )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 书 等文件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认可为 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在前 述 会议 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送 达时间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 间为准) 通过 专人送 交或 邮寄的 方 式 送 达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请 在 信 封 表 面 注 明 : “ 中 融 鑫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专 用 ” 。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 南京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 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于会 议计票 日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证。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一票表决 权。 3 、表 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 (1 ) 表 决票填 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 合本公告 规定 , 且在 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基 金管理人 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 效 表 决票按 表决意见 计入相 应的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计 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2 )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或 无法辨认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但其 他各项 符合 本公 告 规定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计 入有效 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 表 决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表 决的基金 份额总 数。 (3 )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 完整、 不 清晰 的 ,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证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 有 效 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 能 在规 定时间 之前送达 基金管 理 人 的, 均 为无效表 决票; 无效表决 票不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 份额总数 。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表决 票表 决 意见相 同, 则视 为同一 表决票; 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 相 同 ,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① 送达时 间不是同 一天的 , 以 最后 送达的 有效的表 决票 为 准,先 送达的表 决票视 为被撤回 ; ② 送达时 间为同一 天的 , 视为 在同 一表决 票上做出 了不 同 表决意 见,计入 弃权表 决票; ③ 送达时 间按如下 原则确 定: 专人 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 间 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的时间 为准。


六 、 决 议 通 过 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2 、 《关 于终止 中融 鑫视野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应 当由 提交有 效表决票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3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公告 的 规定,并 与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


4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自 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七 、 二 次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及 二 次 授 权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含二分之一) 方 可举行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重 新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时, 除非 授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 出 的 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 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或 者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重新做出 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授权 为准, 详 细 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


八 、 本 次 大 会 相关 机 构


1. 召 集 人:中 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 400-160-6000 、010-56517299 传 真:010-56517001 网 址:www.zrfunds.com.cn 电 子邮件 :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 金 托管人 :南 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 公 证 机构: 北京 市方圆 公证处 联 系人: 赵蓉 联 系方式 :010-85197506


4. 见 证 律师: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 在 途时间 ,确保表 决票于 表决截止 时间前 送达。


2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阅, 投 资者如 有任何疑 问, 请 拨打中融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 400-160-6000 、010-56517299 或登 录 本 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 ) 获取相 关信息。 3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发布本 公告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 就持 有人 大会相 关情况做 必要说 明, 请 予以留 意。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中 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 1 月 24 日


附 件一 : 《 关于终 止 中 融鑫视 野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有关事 项的议 案 》 附 件二 : 《 中融鑫 视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 : 《授 权委托 书》 附 件四 : 《 关于终 止 中 融鑫视 野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有关事 项的说 明 》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融 鑫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议 案


中融 鑫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中 融 鑫视 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协商一 致, 提 议终止 《 中融 鑫视 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具 体方案 可参见 《 关于 终止中 融 鑫 视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 , 详 见本议 案附件。 以 上议 案,请 予审 议。


基 金管 理人: 中融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22 日


附件二: 中 融 鑫 视 野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表 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营 业执照 号) 基金账 户号


代理人 姓名/名 称: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终止 中 融鑫 视 野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理人 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式 在审 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 种表 决 意见。 表决 意见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的 表决 意见 。 如 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 选 或无法 辨认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 但 其 他各项 符合 本公 告 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 效 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 其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如表 决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 部分 填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 的, 或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基金 管理 人的 , 均为 无 效 表决票 ;无 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账户 号” 仅指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需 要 按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分别 行使 表决 权的, 应 当填写 基金 账户 号; 其 他 情况可 不必 填写。 此处 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 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户服务” —— “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加 投票 截止 日为 2019 年2 月21 日的 以通讯 方式 召开的 中融 鑫视 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并 代为 全权行 使对 议案 的表决 权。 授权 有效 期自 签署日 起至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 止。 若 中融 鑫视 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重 新召 开审 议相 同议 案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本授 权继 续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 身 份证 号/营 业执 照号 )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代理人 签字/盖 章: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委托 日期 :








日 附注: 1、此授权 委托 书可剪 报、 复印、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 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 户 服务” —— “下 载专 区” 中 下载并 打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后 均为 有 效。 2、 “基金 账户 号”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授权 的 ,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户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 空白 、 多 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3、 代 理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 关于终止中融 鑫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说 明


一、重要提示





1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和 《中融 鑫视野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有 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协 商一致 , 提 议以 通讯方 式召开中 融鑫视 野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大 会 ” 或 “ 持 有 人 大 会 ” ) , 审 议 《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鑫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 2 、本次终止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中融鑫视野混合 ” 或 “ 本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方 案 需 经 参 加 本 次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 因 此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方 案 存 在 无 法 获 得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可 能。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且 自决议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二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方案要点 1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并 公告前的 基金运 作 在 审议 《关于 终止 中融 鑫 视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的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前 , 本 基金仍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运作方 式进行运 作,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招募 说明书 》 “ 第 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的规 定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理 申购或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 可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具 体规定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2 、基 金财产 清算 (1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自 决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 (2 ) 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 日 起进入 清算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不 再接受 持有人提 出的份 额 申 购、 赎 回申请。 本基金 进入清算 程序后 , 停止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 (3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4 )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 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6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本 基 金 所持证 券的流动 性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时 变现的, 清算 期限 相 应顺延 。 (7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8 )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进行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 , 《 基金合 同》终 止。 三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可 行 性 1 、法 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成 , 行 使下 列 职权: …… (二 ) 决定 修改基金 合同的 重要内容 或者提 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就审 议 事 项作出 决定 , 应 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通过; 但是 , 转 换基金 的运作方 式、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 , 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二以 上通过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第四 十八 条规 定 ,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 根 据上述 法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有效表 决票所代 表的基 金 份 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时 , 表 明该有 效表 决票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参 加了此 次 通 讯会议 , 会议有 效召开 ;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属 于 特别决 议, 在会 议有效 召开前提 下, 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后,决议 即可生 效。 因 此,终 止《基金 合同》 不存在法 律方面 的障碍。 2 、技 术运作 方面 本 基 金 将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公 告 之 日 起 进 入清算 程序。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 中有关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规 定,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 托 管人已 就财产清 算的有 关事项进 行了充 分准备, 技术 可行 。 清 算报告 将由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外 部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因 此,终 止《基金 合同》 不存在技 术方面 的障碍。 四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主 要 风险 及 预 备 措 施 1 、议 案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否决 的风险 在 提议终 止 《 基金 合同》 并设计具 体方案 之前, 基 金管 理 人已对 部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进行 了走访 , 认 真听 取了相 关 意 见, 拟 定议案综 合考虑 了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要求 。 议案 公 告 后, 基 金管理人 还将再 次征询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意见。 如 有 必要,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意见, 对 《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方案 和程序 进行适当 的修订 , 并重新 公告。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必要 情况下 , 预留出 足够的 时间, 以 做二次 召 集 或推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的充 分准备。 如 果议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计 划在规 定时间内 , 按 照有关 规定 重新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提交终 止《基金 合 同》 的议案。 2 、持 有人集 中赎回 基金份 额的流动 性风险 在 本 基 金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公告 后,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选 择提前赎 回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并 公告前,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仍需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方 式进行。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也会提 前做好 流动性安 排, 对资产 进行 变现以 应 对 可能的 赎回。 在 全部基 金份额均 被赎回 的情形下 , 本 基金仍 将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公告之日 起进入 清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