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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行业精选混合(240010)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 宝 行业 精 选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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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行 业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7 ]156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6 月 14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行 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数 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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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8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40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9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2 十二、 基金 财产 ..................................................................................................................... 64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72 十六、 基金 税收 ..................................................................................................................... 7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九、 风险 揭示 ..................................................................................................................... 8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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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 定》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行 业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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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华 宝行业 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每6 个月 更新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2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 宝 行业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3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指 《 华 宝行 业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行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 时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指《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4、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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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指 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规定 的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9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30 、 基 金账 户 : 指登记 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华宝 行业精 选混合 型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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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7 年6 月 14 日 33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34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日 期 38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40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业务 规则 :指《 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算 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 同遵 守 42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7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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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所得 的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 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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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董事 长, 硕 士, 曾 任宝钢 计财 部资 金 处主办、 主管 、 副处 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宝武 钢铁 集团 有限公 司产 业金 融党工 委副 书记 、 纪 委书 记, 法 兴华 宝汽 车租 赁 (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 上海) 融资租 赁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 行 (香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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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 监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司 工作 , 现 任华 宝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 监兼互 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欧江洪先 生, 副总经 理, 本科。 曾 任宝 钢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 理处主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宝 钢金 融系统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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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研 究执行 委员 会副主 任/首席 分析 师的职 务。现 任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闫旭女士,硕士。 曾 在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证 券 研 究 、 交 易 和 投 资 工作 ,2004 年10 月至2010 年7 月任 职于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经 理等 职 务。 2010 年7 月至2014 年2 月任纽 银梅 隆西 部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兼基 金经 理。 2014 年 3 月 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投资 总监兼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4 年 7 月 起任华 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 任华 宝收 益 增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宝 稳健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5 月至2018 年8 月 任华 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 如 下: 范红兵 先生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09 年2 月至 2010 年9 月; 栾杰先生 , 其任 职时 间 为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9 月; 闫旭女 士, 其任 职时 间 为2006 年6 月至 2008 年9 月; 吴丰树 先生 ,其 任职 时间 为 2008 年9 月至 2009 年12 月。 李靖先 生, 其任 职时 间为2010 年9 月至 2012 年 1 月。 任志强 先生, 其 任职 时间 为 2007 年9 月至 2013 年2 月。 蒋宁女 士, 其任 职期 间 为2010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沈梦圆 女士, 其 任职 期间 为 2013 年8 月至 2014 年8 月。 李卓先 生, 其 任 职期 间 为2013 年8 月至 2015 年5 月。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 资总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高端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未来 主 导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宝 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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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理、华 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 理投资 总 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核心优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价 值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绿色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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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 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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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 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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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 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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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 增 幅 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 幅 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 佳转型 银行 ” 、新加 坡《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 “2017 年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 融创新 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 多项重 要奖 项 。 本 集团 在 英国 《银 行家》 “2017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列 第 2 位 ;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 排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 核算处、跨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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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 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荣 获《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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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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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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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直销 e 网金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 编:100140








法 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 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邮 编:100818








法 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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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陈 洪源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 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 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曹 榕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 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邮 编:51804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 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邮 编:350003








法 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 司网 址: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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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西 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 国际办 公楼








邮 编:1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 系人 :王 志刚








传 真: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 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邮 编:300012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 系人 :王 星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 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邮 编:510080








法 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公 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 夏银行 大厦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 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 26 号








邮 编: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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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 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 编:518001








法 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 系人 :戴 青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 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传 真:021-6116216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95528








(16)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南 山区 沙河 西 路 1819 号深圳 湾科 技生 态 园 7 栋 A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公 司网 址:www.webank.com








(1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邮 编:1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 系人 :王 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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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 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821-0203








(19)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客 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99








公 司网 址:www.yingmi.cn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邮 编:518026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4008-001-00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 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北 侧)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 系人 :王 星








传 真:022-2845195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www.ewww.com.cn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邮 编:518034








法 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 系人 :金 夏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 司网 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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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邮 编:430015








法 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 系人 :奚 博宇








联 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 真: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 司网 址:www.95579.com








(2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 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 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5)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 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 系人 :刘 熠








联 系电 话:95353








传 真:86216876798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 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 编:130118








法 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 系人 :安 岩岩








联 系电 话:400-60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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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431-8509679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 司网 址:www.nesc.cn








(2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邮 编:2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 系人 :王 欣








联 系电 话:95503








传 真: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 司网 址:www.dfzq.com.cn








(28)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联 系电 话:95531








传 真:021-504988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 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星 阳 街 5 号











邮 编:215021








法 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 系人 :陆 晓








传 真:0512-629385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 司网 址:www.dwzq.com.cn








(3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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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夏 锐








传 真:010-6655524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公 司网 址:www.dxzq.net.cn








(3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1








公 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 系人 :李 晓皙








传 真: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 司网 址:www.ebscn.com








(3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 系人 :马 梦洁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 司网 址:www.gf.com.cn








(3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邮 编:100007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 系人 :李 弢








传 真:010-8418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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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3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钟 伟镇








联 系电 话:400-888-6628








传 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 司网 址:www.gtja.com








(3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周 杨








联 系电 话:95536








传 真: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 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或 95578











公 司网 址:www.gyzq.com.cn








(3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楠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 司网 址:www.htsec.com








(3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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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400-700-96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 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联 系电 话:400-920-00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 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1)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城 区海 拉尔 东街 满世 书香苑 办公 楼 7 楼








邮 编:010010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熊 丽








联 系电 话:400-196-6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4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法 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 系人 :陈 飙








传 真:0991-230192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 司网 址:www.hysec.com








(4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 编:230081








法 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 系人 :范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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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551-6516167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18








公 司网 址:www.hazq.com








(4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电 话:400-820-9898








传 真:021-687778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 招商银 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王 虹








传 真:021-2065519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 司网 址:www.hfzq.com.cn











(4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 编:210019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马 艺卿








联 系电 话:95597








传 真:021-8338725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 司网 址:www.htsc.com.cn








(47)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4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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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 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 司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邮 编:150028








法 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 系人 :姜 志伟








传 真:0451-8233727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 司网 址:www.jhzq.com.cn








(5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 司网 址:http://8.jrj.com.cn








(51)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 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52)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 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 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4)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 龙时代 广 场 B 座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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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公 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5)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 系人 :韩 秀萍








联 系电 话:400-619-8888








传 真:010-8512791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76








公 司网 址:www.mszq.com








(56)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公 司网 址:www.e5618.com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联 系电 话:400-820-002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21-5399








公 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5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 系人 :周 驰








联 系电 话:95511








传 真:0755-8243536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 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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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 系人 :韩 笑








传 真:0351 -868661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 司网 址:www.i618.com.cn








(6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传 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公 司网 址:www.962518.com








(6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邮 编:2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陈 飙








联 系电 话:95523








传 真: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 司网 址:www.swhysc.com








(62)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 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 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杨 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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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公 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联 系电 话:400-1818-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 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 系人 :张 丽琼








联 系电 话:4008-773-77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址:www.5ifund.com








(66)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 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7)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8)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www.xincai.com








(6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张 晓辰








传 真:010-6308134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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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 址:www.cindasc.com








(7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 系人 : ( 公邮 )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2








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71) 宜信 普泽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 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 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 系人 :辛 国政








联 系电 话:95551








传 真:010-8357480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1 号招 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邮 编:518033








法 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 系人 :黄 婵君








传 真:0755-82943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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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 航资本 大 厦 35 层








邮 编:100102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 系人 :王 紫雯








传 真:010-5956263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 系人 :吕 卓








传 真:010-650580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 司网 址:www.cicc.com








(77)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联 系电 话:400-600-003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 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 亚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 :秦 雨晴








传 真: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www.zts.com.cn








(7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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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 系人 :胡 芷境








联 系电 话:95532








传 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 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8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内 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 系人 :许 梦园








联 系电 话:400-888-810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 司网 址:www.csc108.com








(8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刘 宏莹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 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100026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通








联 系电 话:400-889-5548








传 真:010-608337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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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83)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东 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 场东 座 5 层











邮 编:266000











法 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 系人 :刘 晓明














传 真: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www.zxwt.com.cn








(84)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许 慧琳








联 系电 话:400-620-8888








传 真:021-50372474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 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 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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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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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7】156 号 《关 于同意 华宝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核准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 集期 从2007 年6 月11 日起 , 至2007 年6 月 12 日止, 共 募集 9,998,540,080.34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66,63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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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6 月 14 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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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90 天开 始 办理。 本基 金于2007 年 7 月 16 日 开始办 理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90 天开 始 办理。 本基 金于2007 年 8 月 10 日 开始办 理赎 回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 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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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 到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 日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若申 购不 成立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通 过 直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费)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 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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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 本 基金 总规 模限 额和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投 资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 算。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 两年 (含 两年 )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的 赎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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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期 长于 等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的 赎回 费 , 其中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2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一: 假定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那么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适用费 率(B ) 1.5% 净申购 金额 (C=A/[1+B] 985.22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申购份 额(=C/1.2000) 821.02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定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0 元,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投 资人 持有 不 到 1 年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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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赎回份 额(A ) 10,000 赎回总 额(B =A× 1.2000 ) 12 ,000 适用费 率(C ) 0.5% 赎回费 用(D=B× C ) 60 赎回金 额( =B -D ) 11 ,940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公 告。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 投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 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介 予 以公 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 但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4)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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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 金总 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 巨额赎 回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 但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 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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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 1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介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申请 : 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存在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的 赎回 申请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保护 其他赎回 申请 人( “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 ” ) 利益 的原 则, 优先 确认 普通赎 回 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 当日 可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内 对 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予 以全 部 确 认 或 按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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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通赎回 申请 人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认 ; 在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 通 过 指定 媒介 、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 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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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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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办理 时间、 流程 以销 售机 构及 其网点 的安 排和规 定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间 的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部 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登记 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 出 基金份 额净值 ×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 × 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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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 大 盘精 选基 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 模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 新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 药生 物基 金 、 资 源优选 基金 、 服务优 选基金 、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 量 化对冲 基金 、 高 端制 造基 金、 品 质生 活基 金 、 稳 健回报 基金、 事件 驱动基 金、 国 策导 向基 金 、 新价值 基金 、 万物 互联 基金 、 转 型升 级 基金、 核心 优势 基金 、 新 活力基 金、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新起 点基 金、 新飞 跃基 金 、 智 慧产 业 基金 、 第 三产 业基 金 、 红 利 基金 C 、 新优 享基 金 、 价 值 发现基 金、 中证500 增 强基 金 、 券商 ETF 联 接基 金、 绿色 主题 基金、 宝丰 高等 级债 券基 金 转出 ,单 笔 转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从 现金 宝A/B 转出 ,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因 为转换 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金 最低 保 留份额 数量 限制 的, 登记 机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登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转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 认 成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 登记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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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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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把握行 业发 展趋 势和 市场 运行趋 势, 精选 增长 前景 良好或 周期 复苏 的行 业和 企业,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追求 基 金 净值的 稳定 增长 和 基 金资 产的长 期增 值。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 究 , 结合 公 司自 行开 发的 数量化 辅助 模型 , 对 相关 资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 比 例范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值的 60% -95% ,权 证 占 0 %-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 0%-20% , 债券 占 5% -40%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 比 例在 5% 以 上)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行 业配 置策略 a. 行业 精选 依据 通过研 究 , 本 公司发 现 , 有些长 期增 长前 景良 好的 行业在 股票 市场 持续 表现 良好 , 还 有 部分行 业则 由于 周期 性复 苏等原 因在 某些 特定 阶段 表现良 好。 本公司 旨在 抓住 长期 向好 行业并 利用 行业 表现 阶段 性现象 , 精选 出增 长前 景良 好或周 期 复苏的 行业 ,进 行集 中投 资, 为 持有 人创 造长 期的 超额回 报。 b. 行业 精选 方法 本 基金 将采 用的 行业 精选 的 投资 思路 主要 是通 过 分 析宏观 经济 、 产业 政策 和行 业景气 程 度 , 精选 发展 前景良 好或 景气程 度向 好的 行业 , 通 过行业 估值 模型 与波 特五 力分析 , 加强 对 有吸引 力行 业的 配置 。 ? 行业精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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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 产业 政策 和行 业景 气程 度, 精 选增 长前 景持 续向 好或宏 观经 济周期 影响 下行 业景 气复 苏或上 升的 行业 。 增长前 景持 续向 好的 行业 包括: ? 处于生 命周 期的 快速 增长 阶段的 行业 ? 受外部 因素 影响 、前 景看 好的行 业


-- 国 家政 策鼓 励的 行业 -- 经 济发 展趋 势中 受益 的 行业 -- 符 合社 会发 展趋 势的 行 业 -- 得 益于 科技 发展 及技 术 进步的 行业 不同行 业在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段 表现 有明 显差 异 , 而 股票市 场通 常是 实体 经济 的提前 反 映。 通过 以上 对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 影 响行业 发展 的因素 及宏 观经 济周 期 进 行分析 , 可了 解 行业的 周期 性特 征和 未来 的 发展 潜力 , 本管 理人 将据 此精选 出经 济周 期影 响下 的景气 程度 恢 复或上 升的 行业 做为 本基 金的一 个行 业投 资方 向。 ? 辅助判 断 行业估 值模 型由 本公 司自 行开发 。 经 过历 史数 据的 验证, 该模 型具 备较 高的 预测准 确性 和稳定性 。而波 特五力 分 析(Porter ’s five forces) 是对行 业吸引 力、竞 争 力和企业 战略 分析的 经典模 型。波 特认 为,任 何产业 的竞争 规律 都将体 现在五 种竞争 作用 力当中: 新的 竞 争对手 入侵 、 替代品 的威 胁、 客户 的议 价能力 、 供 应商的 议价 能力 和现 有竞 争对手 之间 的竞 争。 这五 种竞 争作用 力影 响着价 格 、 成 本和企 业所 需的投 资 , 因 此综合 起来 决定着 某行 业 的 吸引力 和行 业中 企业 的盈 利能力 。 通过以 上的 行业 精选 和辅 助判断 , 本 基金 将选 择增 长前景 持续 向好 、 经 济 周 期影响 下的 行业景 气恢 复或 上升 的行 业, 并 加强 对有 吸引 力行 业的配 置, 最终 决定 本基 金的行 业配 置比 例。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在行业配 置比 例确定 后, 本 基金将在 公司 股票库 中使 用定量和 定性 相结合 的方 法精选 个 股并进 行定 期调 整。 本基金首先将对公司 股票 库相关精选行业的股 票运 用定量指标筛选排名 靠前 的股票作 为本基 金的 备选 库 。 定量 分析使 用的 指标 包括 成长 指标 、 价 值指 标和盈 利指 标, 并且 针对 不 同行业 采取 相应 的估 值方 法。 a. 成 长 指 标 : 过 去 三 年 平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过 去 三 年 平 均 息 税 折 旧 前 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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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BITA ) 增长 率、 未来 一年预 测每 股收 益(EPS )增长 率 b. 价 值指 标: 预测 动态 市 盈率 、 市净 率 c. 盈 利指 标: 过 去三 年平 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 过去三 年平 均 投 资回 报率 (ROIC ) 然后,本基金 将对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 进行进一步案头研究和实地 调研,运用 SWOT 分析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做定 性的分 析, 判断 企业 是否 具备以 下特 征: a. 行业地 位突 出、 有市 场定 价能力 b. 主营业 务鲜 明且 具备 核心 竞争力 c. 公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能力强 d. 具备长 远规 划


e. 注重股 东回 报和 投资 者关 系 f. 有自主 品牌 和创 新能 力 最后精 选个 股形 成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层 次自 上而 下进 行债 券投资 管 理,以 追求 稳定 收益 和充 分流动 性的 投资 目标 。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选 择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要 通过 利率 趋势分 析 、 投 资人 偏好 分析 、 对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的 预期、 信用评 估、市 场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分 析,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久期 灵活管 理:在 对宏 观经济趋 势、 金融货 币政 策和利率 趋势 的判断 基础 上,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可接 受范 围内 可以 按照 市场实 际变 化灵 活管 理久 期长短 , 以 获取 市场超 额收 益。 2 )曲线 合理定 价:按 照市 场各品种 实际 成交情 况, 得出合理 收益 率曲线 ,使 用该曲 线 对备选 品种 进行 合理 定价 , 确定其 公允 价格 , 在此 基础 上筛选 出价 格低 于其 合理 价值的 品 种 。 3 ) 曲线 下滑 策略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进行 分析 , 并 预测其 未来 形态 变化 , 选 择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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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曲线段 上斜 率最 高区 间进 行下滑 操作 , 买 入曲 线上 端品种 , 等 待其 剩余 年期 缩短而 自然 形成 收益率 下滑 ,从 而得 到超 额下滑 利润 。 (4) 其 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包 括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 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 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证 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 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度 估计 权证 价值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括 : 杠杆 策略、 价值 挖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 价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 护 的认购 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 是 第一 个覆 盖了沪 深两 市的 交易 所权 威指数 ,具 有市 值覆 盖率 高、行 业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好 等特 点 。 当市场出 现更 合适、 更权 威的比较 基准 时, 经 基金 托管人同 意, 本基金 管理 人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 选 用新 的比 较基准 ,并 将及 时公 告。 5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行业 估值 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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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 对 各行 业进 行深入 细致 的分 析, 精选 增长前 景良 好或 周期 复苏 的行业,并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 力和 公司 治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 的经营 情况 , 选择 重点 上市 公司进 行调 研 ,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业 研究 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研 报告 ,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和 行业配 置比 例建议, 同时 结合 数量 分析 模型 的股 票排 序和 研 究员 的 报告 , 形 成投 资计划 提交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 具体实 施投 资 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 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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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6)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 值的 60% -95% , 权证 占0 %-3% ,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 0%-20% , 债券 占5%-40%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在 5% 以上 )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必 须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 (12)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在 持有 期间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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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 30 日,本 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86,368,610.02 7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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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其中: 股票


1,486,368,610.02 79.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1,170,444.76 19.29 8 其他资 产


25,224,743.01 1.35 9 合计





1,872,763,797.79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8,672,912.00 1.00 C 制造业 777,760,988.96 41.8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33,497,413.56 1.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0,556,712.51 3.2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7,742,094.00 2.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7,856,890.40 9.03 J 金融业 37,661,300.00 2.03 K 房地产 业 28,946,497.50 1.5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4,625,376.09 13.6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9,048,425.00 3.71 S 综合 - - 合计 1,486,368,610.02 79.93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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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888 中国国 旅 1,817,935 123,655,938.70 6.65 2 002065 东华软 件 10,265,100 92,385,900.00 4.97 3 000333 美的集 团 2,177,001 91,586,432.07 4.93 4 601828 美凯龙 5,555,200 74,550,784.00 4.01 5 300144 宋城演 艺 3,103,300 69,048,425.00 3.71 6 600315 上海家 化 2,322,491 68,513,484.50 3.68 7 000858 五粮液 950,592 64,592,726.40 3.47 8 000860 顺鑫农 业 1,366,700 62,321,520.00 3.35 9 000538 云南白 药 886,411 62,252,644.53 3.35 10 002027 分众传 媒 6,629,689 56,418,653.39 3.0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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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 现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告 期内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也没有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 处 罚, 无 证券投 资决策 程序需 特别说明 。 (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62,702.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036,007.2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688.28 5 应收申 购款 47,345.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224,743.0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333 美的集 团 91,586,432.07 4.93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0538 云南白 药 62,252,644.53 3.35 重大事 项停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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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一、基 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06/14-2007/12/31 31.80% 1.49% 29.62% 2.13% 2.18% -0.64% 2008/01/01-2008/12/31 -54.20% 2.38% -65.95% 3.05% 11.75% -0.67% 2009/01/01-2009/12/31 81.48% 1.58% 96.71% 2.06% -15.23% -0.48% 2010/01/01-2010/12/31 -9.04% 1.37% -12.51% 1.58% 3.47% -0.21% 2011/01/01-2011/12/31 -21.00% 1.07% -25.01% 1.30% 4.01% -0.23% 2012/01/01-2012/12/31 12.67% 1.16% 7.55% 1.28% 5.12% -0.12% 2013/01/01-2013/12/31 18.64% 1.38% -7.65% 1.39% 26.29% -0.01% 2014/01/01-2014/12/31 17.35% 1.28% 51.66% 1.21% -34.31% 0.07% 2015/01/01-2015/12/31 35.49% 2.61% 5.58% 2.48% 29.91% 0.13% 2016/01/01-2016/12/31 -18.62% 1.74% -11.28% 1.40% -7.34% 0.34% 2017/01/01-2017/12/31 6.96% 0.82% 21.78% 0.64% -14.82% 0.18% 2018/01/01-2018/09/30 -20.58% 1.34% -14.69% 1.23% -5.89% 0.11% 2007/06/14-2018/09/30 15.65% 1.61% -16.50% 1.76% 32.15% -0.15% 2 、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比 较基准 收益 率走 势对 比 华宝行 业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7 年 6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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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金 成立 日 起 的 6 个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至 2007 年12 月14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合 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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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二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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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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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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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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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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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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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5%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 除息 日的 该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的方式 )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自 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基金分 红方 式的设 置和 变更进行 分红 方式的 选择 ,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份 额 有 效 。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 1 )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红 方式确 定 , 否 则不 再适 用 本条第 (1)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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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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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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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 到 (9)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九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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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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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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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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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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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7.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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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记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 所、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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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 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 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 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 对股票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不能 完全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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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证基金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同时,本 基金的重 点投资对象 是 增长前 景持续向好、 经 济周期影 响下的行业景气 恢复 或上升 的行 业内 的股 票 。 集中投 资于 几个 有限 的行 业, 风 险较 大。 另外, 除了 对发展 前景 良 好行业 的投 资 , 本基 金还 会关注 景气 恢复 、 具 有阶 段性表 现的 行业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对 行 业 景气程 度 、 经 济周期 把握 不当 , 或 不具 备明显 的行 业选择 能力 , 可能会 使其 对阶段 性表 现 的 行业做 出错 误的 判断 , 从 而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受到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对 行业的 选时 能力 同样也 可能 影响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 使 基金 表现 在特 定时期 落后 于大 市或 其它 混合 型 基金 。


另外,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权 证, 权 证是 金 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特征 ,风 险较 大。 4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息 不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6 、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 其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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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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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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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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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 认购和申 购费 用、基 金赎 回手续费 用和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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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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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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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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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2 、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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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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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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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下同) ;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c)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d)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以上 ; e)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 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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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6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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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8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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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 生效与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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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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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 六)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 投 资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和 登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但 其效 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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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基 金管理业 务 、发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伍 佰亿 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仟 肆佰 捌拾 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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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 值的60%-95% , 权 证占0%-3% , 资产 支 持证券占0%-20% , 债券 占5%-40% ( 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内的政 府债 券 比例在5%以 上)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 基 金股 票、 权证 、 债 券 、 现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 股票 占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60% -95% , 权证占0 %-3% ,资 产支 持证券占0%-20% , 债券及 现金 占5% -40% (其 中,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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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必须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 12)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在 持 有期 间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本 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均 有责 任 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对 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 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交易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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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损失 或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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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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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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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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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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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资料 :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 人 可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 内 容请 查询 相关 公 告。4、 扣款 金额


投 资者 可与 各代 销机 构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金额 , 最低扣 款金 额应 遵循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e 网 金办理 本业 务时 , 每期 扣 款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四) 电话 查询 及交 易服 务 华宝自 动电 话语 音查询 系统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电话查 询服 务。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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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份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 信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 —38924558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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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 指定媒介 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12/1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基煜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0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1/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0/26 华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8/08/24 华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08/24 华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8/07/26 华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 2018/07/26 华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018/07/18 华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2 季 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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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人可 免费查 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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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宝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华 宝行 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宝行 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处 。 投资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