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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收益(240008)

华宝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收益 增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 收 益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6 ]86 号) 和 《关 于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时间 的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 [2006 ]99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收益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 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12 月15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 表 现截 止 日 为 2018年9月30日 ,数 据未 经 审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为准。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6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7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8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6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财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68 十六、 基金 税收 ..................................................................................................................... 7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九、 风险 揭示 .....................................................................................................................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5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规定》 ” ) 、其他 有关规 定及 《 华 宝收 益增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收 益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基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华宝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每6 个月 更新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2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宝收益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3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指 《华宝 收 益增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收益增 长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宝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 时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13 、 《流 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15、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3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0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办 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21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9、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开放 式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6 年6 月 15 日 33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4 34、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确 认的投 资 人 有效 申请 工作 日 38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日期 40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业务 规则 :指《 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运 作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 守 42、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申购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5、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在 本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7、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5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504996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 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宝钢 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宝 武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产 业金 融党 工委 副书 记、 纪 委书 记, 法兴 华宝 汽车租 赁 (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宝都 鼎 ( 上海 ) 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7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 区CEO 兼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事 会成 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司 工作 , 现 任华 宝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 监兼互 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公 司参 与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后 担任公司 清算 登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营 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 华 宝投资8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宝 钢金 融系统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研 究执行 委员 会副主 任/首席 分析 师的职 务。现 任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闫旭女士,硕士。 曾 在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证 券 研 究 、 交 易 和 投 资 工作 ,2004 年10 月至2010 年7 月任 职于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经 理等 职 务。 2010 年7 月至 2014 年2 月 任纽 银梅 隆西 部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兼基 金经 理。 2014 年 3 月 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投资 总监兼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4 年 7 月 起任华 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 任华 宝收 益 增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宝 稳健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5 月至2018 年8 月 任华 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毛 文博 先生 , 硕 士。 曾任 智库合 力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研究 部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加 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 理等职 务, 现任 国内 投资 部 副总经 理。 2015 年 4 月 起任 华宝 收益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5 月起 任华宝 国策 导 向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3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冯刚先 生, 硕士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7 月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栾杰先 生, 硕士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邵喆阳 先生 , 硕 士,2010 年6 月至 2015 年2 月但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4 、 权益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国策导 向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部 总经 理、 华宝 行业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 宝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核心优 势 灵9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价 值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绿色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10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 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 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11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12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 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 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 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 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 末增 加6,807.99 亿 元, 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 利平 稳增 长 ,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93.27 亿 元至 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荣 获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 佳转型 银行 ” 、新加 坡《 亚洲 银行 家》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 “2017 年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 融创新 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 等 多项重 要奖 项 。 本 集团 在 英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 富》 “2017 年世 界500 强 排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14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 管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业 技术一 级) ,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中 国 最 佳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5 年获 得 中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 2017 年荣 获《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15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 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6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编: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010-66106114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17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邮编: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1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8)中 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邮编: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邮编:300012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邮编:510080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邮编:210001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3)平 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戴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95528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胡 子豪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6)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 深 圳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1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邮编:100010 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公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821-0203 (19)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邮编: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4008-001-0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 北侧)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4)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联系人 :裘 爱萍 联系电 话:021-2021996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址: https://8.gw.com.cn/ (2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95353 传真:862168767981 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邮编:200010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王 欣 联系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95531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3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23 邮编:215021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3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3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程 博怡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李 晓皙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邮编:100007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400-888-6628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5 (3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4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海 拉尔 东街 满世 书香 苑办公 楼 7 楼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联系电 话:400-196-6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4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陈 飙 26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7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27 联系人 :马 艺卿 联系电 话:95597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4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5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52)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5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2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邮编: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400-619-8888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76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程 博怡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5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系电 话:400-820-002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29 (5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95511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6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6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6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联系电 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30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6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7)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8)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6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31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7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 ( 公邮 )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72)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95551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95551 32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1 号 招商 证券 大厦 23 楼 邮编:518033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7)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系人 :吕 卓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78)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联系电 话:400-600-00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秦 雨晴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8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胡 芷境 联系电 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或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8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400-888-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8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34 (8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400-889-554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8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邮编:266000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85)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35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 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3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6】86 号 《关 于同意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 核准,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6 年 5 月 16 日起 ,至 2006 年 6 月 9 日止, 共 募集 2,339,809,854.34 份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44653 户。 37























七、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3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3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 务。 本基金 自 2006 年 9 月 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 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 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39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通 过 直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费)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的 投资人 欲转 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40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投 资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 算。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以 上( 含 7 日)-两 年 以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对 于收 取的 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7 日 的投 资人 的赎回 费, 基金管理 人将 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对 于收取 的持 续持有期 大于 等于 7 日的 投资人的 赎回 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赎 回费 的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41 2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人 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2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 但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6)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 总 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单 一投 资者单 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 巨额赎 回 。 (4)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 但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3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 但不得 超过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 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 1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 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44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申请 : 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存在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保护 其他赎回 申请 人 ( “普 通赎 回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 , 优先 确认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内 对 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予 以全 部 确 认 或 按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普 通赎回 申请 人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认 ; 在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 通 过 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5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46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 出 基金份 额净值 ×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 × 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47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 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大 盘精 选基 金、现金宝 E 、增 强收 益 债券基 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新 兴产业 基金 、 可转债 基金 、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 医 药生 物基金 、 资 源优 选基 金 、 服务优 选基 金 、 创新优 选基 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 高 端制造 基金 、 品 质生 活基 金、 稳 健回 报基 金、 事 件驱动 基金、 新价 值基金 、 万物 互联 基金、 转型升 级基 金、 核 心优 势 基金 、 新 活力 基 金、 未 来主导 产业 基金 、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 新起点 基金、 新飞 跃 、 智 慧产业 基金、 第 三产业 基金 、 红 利基 金 C 、新优 享基金 、 价值 发现 基金、 中 证 500 增强 基金 、 券商 ETF 联 接基金 、 绿 色主 题基 金、 宝丰高 等级 债券 基金 转出 ,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 从现 金宝 A/B 转出 ,单 笔转 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投 资人 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该 基金 最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不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48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49























十、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 、理 念、 范围、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1 、投 资目 标 投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 红潜 力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 公司 , 以分享 该类 上市 公司 的长 期稳定 的 股息收 入及 资本 增值 。


2 、投 资理 念 上 市公 司经 营的 主要 目的是 为了 向投 资者 支付 红利, 红利 是股 票投 资总 回报的 重要 组 成部分 。 投 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可 以获 取长 期稳定 的红 利收 入及资 本增 值。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 债 券 以 及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公 司自 行开 发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 结 合宏观 策略 研究,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95% , 权证 占0%-3 %, 债券 占0%-70%,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内 的政 府债券 比 例在 5%以上 。其 中投资于 稳定 分红 股 票的 比例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80% 。 稳定 分 红 指过去 三年 内至 少两 次实 施现金 红利 分配 。 (1) 股票 投资 策略 1 ) 定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策 略 a. 定 量选 股标 准 根据华宝 股 票估 值系 统, 综合考 虑稳 定分 红和 有分 红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 公司的 价值 指标、 成长 指标 和盈 利指 标,重 点投 资综 合排 名靠 前的股 票。 b. 定 性选 股标 准 针对稳 定分 红类 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有 核心 竞争力 、 有 良好 发展 前景 、 管理 层注 重投资 者的 现金 回报 、具 有长期 战略 规划 、不 盲目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 50 针对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上 市公 司, 重 点关 注 处于行 业周 期底 部区 域而 被低估 的上 市公司 ; 重置 成本已 经提 高, 账面 资 产 未反映 而被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 被 市场 忽略而 被低 估 的 上市公 司 ; 具 有较大 并购 价值的 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 相 对成 熟市 场被低 估的 上市公 司 ; 市 场 前景被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 2 ) 行业配 置策 略 通 过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策 略 形 成 的 组 合 的 行 业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本 行 业 配 置 比例,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尤 其是 产业 政策 的深 入分析 , 加 大对 政策 扶持 、 发展 前景 良好 的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3)


定期 调整 策略 根据上 市公 司过 去三 年的 分红情 况和 研究 员的 分析 定期调 整基 准池; 根据 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策略 、行 业配置 策略 ,结 合公 司三 级股票 库定 期调 整投 资组 合。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 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分类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自上 而下 进行 债券投 资 管理, 以实 现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投 资目 标。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 选择 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 久期灵活管理:在 对宏观 经济趋势、金融货 币政策 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基础上 ,确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 可接受 范围 内可 以按 照市 场实际 变化 灵活 管理 久期 长短, 以获取 市场 超额 收益 。 2 ) 曲线合理定价:按 照市场 各品种实际成交情 况,得 出合理收益率曲线 ,使用 该曲线 对备选品种进行合 理定价 ,确定其公允价格 ,在此 基础上筛选出价格 低于其 合理价 值的品 种。 3 ) 曲线下滑策略:对 收益率 曲线形态进行分析 ,并预 测其未来形态变化 ,选择 收益率51 曲线段上斜率最高 区间进 行下滑操作,买入 曲线上 端品种 ,等待其剩 余年期 缩短而 自然形 成收 益率 下滑 ,从 而得到 超额 下滑 利润 。 (3) 其 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 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 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空有 保护 的 认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 上 证红 利指数 收益 率 ,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 本 基金 定位 为混 合型基 金 , 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范围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5% 上证 红利 指数 收益 率+35%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债券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中 等风险 品种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52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 稳 定分 红和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 预测 上市 公司 未来 2 -3 年的经 营情 况, 选择 重点 上市公 司进 行 调研, 撰写 行业 和子 行业 研究报 告及 上 市 公司 调研 报告, 对个 股买 卖提 出具 体建议 。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其 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股票、 权证、 债券、 现金 的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 股票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95% ,权 证占 0 %-3 %, 债券 占 0% -70%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 5% 以上 , 其 中投 资于 稳定 分 红 股票 的比 例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53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54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四)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9月30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66,055,046.92 91.64 其中: 股票


766,055,046.92 91.6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69,548,750.65 8.32 8 其他资 产


324,869.30 0.04 9 合计





835,928,666.8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5,574,399.41 9.14 C 制造业 400,176,749.38 48.3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 - 55 业 E 建筑业 21,397,560.03 2.5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727,757.70 1.9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770,587.03 2.1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61,824,427.59 19.56 K 房地产 业 57,672,038.88 6.9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556,294.40 1.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355,232.50 0.8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66,055,046.92 92.61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98 工商银 行 10,149,067 58,560,116.59 7.08 2 000581 威孚高 科 2,364,723 46,230,334.65 5.59 3 600266 北京城 建 4,913,738 40,587,475.88 4.91 4 601328 交通银 行 6,634,100 38,743,144.00 4.68 5 600388 龙净环 保 3,512,040 34,628,714.40 4.19 6 600060 海信电 器 2,995,093 30,400,193.95 3.68 7 000050 深天 马 A 2,445,400 29,711,610.00 3.59 8 002384 东山精 密 2,069,700 25,353,825.00 3.07 9 601666 平煤股 份 5,305,500 21,540,330.00 2.60 1 0 002396 星网锐 捷 1,181,300 20,956,262.00 2.53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5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9,292.97 2 应收证 券 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885.71 5 应收申 购款 110,690.62 6 其他应 收款 - 57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869.30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8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 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6/15-2006/12/31 46.17% 0.90% 38.78% 0.96% 7.39% -0.06% 2007/01/01-2007/12/31 167.63% 2.00% 89.90% 1.74% 77.73% 0.26% 2008/01/01-2008/12/31 -53.69% 2.62% -50.28% 2.08% -3.41% 0.54% 2009/01/01-2009/12/31 91.39% 1.70% 56.59% 1.40% 34.80% 0.30% 2010/01/01-2010/12/31 -6.40%


1.36% -13.74% 0.94% 7.34% 0.42% 2011/01/01-2011/12/31 -21.40% 0.98% -10.86% 0.76% -10.54% 0.22% 2012/01/01-2012/12/31 14.00% 1.07% 6.13% 0.74% 7.87% 0.33% 2013/01/01-2013/12/31 39.28% 1.68% -6.35% 1.00% 45.63% 0.68% 2014/01/01-2014/12/31 3.75% 1.58% 33.50% 0.75% -29.75% 0.83% 2015/01/01-2015/12/31 49.35% 2.48% 10.31% 1.71% 39.04% 0.77% 2016/01/01-2016/12/31 -8.71% 1.46% -3.37% 0.88% -5.34% 0.58% 2017/01/01-2017/12/31 -2.67% 0.81% 10.67% 0.36% -13.34% 0.45% 2018/01/01-2018/09/30 -17.87% 1.18% -5.04% 0.68% -12.83% 0.50% 2006/06/15-2018/09/30 357.91% 1.66% 134.54% 1.20% 223.37% 0.46%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华宝 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6 年6 月15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 59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6 年 12 月 15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60 十 二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61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62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63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64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65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5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6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六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本 基金收 益以现 金形 式分配,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基金分 红方 式的设 置和 变更进行 分 红 方 式 的 选 择 ,基 金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确 认 后对 该 销 售 机构 账 户 内 托 管的 该 基 金 品种 全 部 份 额有 效。 投资人未 作基 金分红 方式 选择的情 况下 ,分红 方式 根据本条 第(1 )项所 述的 默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67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 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69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70 十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 税义 务。


71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后 在2 日 内公 告。 72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规 定 将基 金 信 息 披 露事 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互 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披 露 。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5.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74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销 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 所、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75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76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了风险: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在对 分红 类股 票的 投资中 , 可 能会 产生 以下 的风险 : 过 去有 良好 分红 记录的 上市77 公司在 将来 可能 没有 分红 能力或 分红 意愿 ; 基金 管理 人对上 市公 司将 来分 红潜 力的预 测可 能 出现偏 差和 失误 。 另 外本 基 金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 权 证是金 融衍 生品 的一 种, 具 有高杠 杆、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特 征, 风险较 大。 4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 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对 经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判 断 不准 确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 、投 资 操 作 出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5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人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6 、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 、 其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销 机 构 的 存款 或 负 债 , 也没 有 经 代 销机 构 担 保 或 者背 书 , 代 销机 构 并 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78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注册 地址、法 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人分 立、 合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关 于终 止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79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基 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80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5 ) 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 记机构 ,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选择 、 更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 有关费 率; 12)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1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81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82 项业务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25)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6)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2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83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 享 基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84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2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5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86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方式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方式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方式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87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 c)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公 告。 88 3)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89 期第 2 天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90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 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 一 般决 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 人应 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 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关于 终止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生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 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91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92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六)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 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有 关 销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公 众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 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93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核查 94 1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以 及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在 正 常 的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股票 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95% , 权证占0%-3%, 债 券 占0% -70%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在5%以上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证、 债 券 、 现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 股票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30% - 95% , 权证 占0%-3 %, 债券 占0% -70%,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5%以上 ; 4)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 1) —3) 项规定 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 式 对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 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基 金 托 管 人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95 交 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名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因 交 易 对手 不 履 行 合同 对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7)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96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 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 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97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立 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下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 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98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照管理 人的 指令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定 负责 保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99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 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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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 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 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分 红 实施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司 直销 e 网金 和部分 代销机 构 已 开通本 基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其中 ,101 中国建 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者 的申 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最低 扣款金 额 应遵循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 少于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 不成 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 务 公 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 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 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2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 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叫 中心:021 —38924558 (未 开通4007 电 话地 区) 4007005588 ,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888 -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103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9/01/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12/1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基煜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0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11/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10/26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8/08/24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8/08/24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8/07/27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07/27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 2018/07/18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8/07/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104 二十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105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收 益增 长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宝 收 益增 长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 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文 件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处 。 投资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