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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原油C(006476)

南方原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12 月15 日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风 险揭 示 ................................................................................................................................... 10 §4 基 金的 投资 ............................................................................................................................... 16 §5 基 金管 理人 ............................................................................................................................... 29 §6 境 外投 资顾 问 ........................................................................................................................... 38 §7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9 §8 基 金的 募集 ............................................................................................................................... 40 §9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10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2 §11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 43 §12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4 §13 基 金的 财产 ............................................................................................................................. 57 §14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8 §15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3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5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19 基 金托 管人 ............................................................................................................................. 73 §20 境 外托 管人 ............................................................................................................................. 78 §21 相 关服 务机 构 ......................................................................................................................... 79 §22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0 §23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4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35 §25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7 §26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38 §27 备 查文 件 ............................................................................................................................... 139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3 月22 日证 监许 可[2016]581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 金合同 于 2016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不 对 基金 的 投 资 价值 及 市 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投 资 者 应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申 购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获得 基 金 投 资收 益 , 亦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作 为 境 外投 资 产 品 ,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 境外 投 资 风 险 包 括投 资 标 的 风险 、 汇 率 风 险和 政 治 风 险等 ; 作 为 上 市基 金 特 有 的运 作 风 险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包 括 折 溢 价风 险 等 ; 作 为开 放 式 基 金风 险 , 可 能 遇到 的 风 险 包括 利 率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 会计 核 算 风 险、 税 务 风 险 、交 易 结 算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衍 生 品 风 险等 。 本 基 金主 要 投 资 于 全球 范 围 内 跟踪 原 油 价 格 的公 募 基 金 以及 公 司 股 票,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石 油 、 天然 气 等 能 源 价格 波 动 、 行业 及 公 司 的 经营 风 险 和 财务 风 险 等 因素 产 生 波 动 , 上述 因 素 的 波动 和 变 化 可 能会 使 基 金 资产 面 临 潜 在 风险 。 本 基 金风 险 揭 示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等 。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 自 主 判 断基 金 的 投 资价 值 , 自 主 做出 投 资 决 策,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 慎做 出 投 资 决策 。 基 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作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 状 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 化 及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价 格波 动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 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 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南方原 油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 §2 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 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境外 投资顾 问:指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与其签 订的 合同, 为 本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等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6 、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原 油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原油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8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0 、法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 《 试行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 、自 同 年 7 月5 日 起实施 的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6 、 《通 知》 :指 中国 证 监会 于 2007 年6 月18 日 公布、 自同 年 7 月5 日起 实施的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 17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8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2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4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5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中 国境 内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6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8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29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3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31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 售 服 务 协议 ,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 以 及 可通 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会 员 单 位。 其 中 , 可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办 理 本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机 构 必 须是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32 、场外:指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 构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 赎回等业 务 的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也 称为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 场外赎 回 33 、场内:指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通过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基 金 销 售 系统 进 行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以 及上 市 交 易 的场 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 回 也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 3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3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36 、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 算系 统或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 理登 记 业 务 使 用的 系 统 。 投资 人 通 过 场 外基 金 销 售 机构 认 购 、 申购 所得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下 37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投资人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买入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下 38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 通 过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 册的 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 用 于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40 、上海证券账户: 指投 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开立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4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4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0 、 《 业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及销 售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及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1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 52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3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54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6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 证券 登记系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7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8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9 、元 :指 人民 币元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 等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61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6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67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客 观事 件。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 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为基 金 中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全 球 范 围 内 跟踪 原 油 价 格的 公 募 基 金以 及 公 司 股 票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石 油 、 天然 气 等 能 源价 格 波 动 、 行业 及 公 司 的经 营 风 险 和财 务风险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 以下风 险,其中部分或全 部风险 因素可能对基金份 额净值 、收益率、 和/或 实现 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成 影响 。 一、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境外证券 市场 整体表 现受 到经济运 行情 况、货 币/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 税法 、汇率 、 交 易 规 则 、 结算 、 托 管 以及 其 他 运 作 风险 等 多 种 因素 的 影 响 , 上述 因 素 的 波动 和 变 化 可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面 临 潜 在 风险 。 此 外 , 投资 境 外 市 场的 成 本 、 波 动性 也 可 能 高于 国 内 市 场,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2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 球范 围内跟踪原油价格的 公募 基金以及公司股票, 以分 享原油行 业 长 期 增 值 的收 益 。 原 油行 业 属 于 周 期性 行 业 , 与国 内 国 际 经 济波 动 相 关 性较 强 , 因 此行 业 周 期 性 波 动风 险 是 本 基金 的 主 要 风 险之 一 。 另 外, 原 油 价 格 走势 是 影 响 本基 金 投 资 标的 的另一 主要 风险 因素 。由 于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指数 化投资 工具 (包 括 ETF ) 以 及主动 管理 基 金和上 市公 司股 票, 因此 ,本基 金将 面临 被动 型和 主动型 投资 工具 的特 有风 险。 3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 和计 价,当汇率发生变动 时, 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 价的 净资产价 值 , 从 而 导 致基 金 资 产 面临 潜 在 风 险 。汇 率 的 波 动也 可 能 加 大 基金 净 值 的 波动 , 从 而 对基 金 业 绩 产 生 影响 。 此 外 ,由 于 基 金 运 作中 的 汇 率 取自 汇 率 发 布 机构 , 如 果 汇率 发 布 机 构出 现 汇 率 发 布 时间 延 迟 或 是汇 率 数 据 错 误等 情 况 ,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运作 或 者 投 资者 的 决 策 产生 不利影 响。 4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 市 场 波 动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 也 会 产生 风 险 , 称之 为 政 治 风 险。 例 如 , 境外 市 场 的 政府 可 能 会 鉴 于 政治 上 的 优 先考 虑 , 改 变 支付 政 策 。 本基 金 以 境 外 市场 为 主 要 投资 地 区 , 因此 境 外 市 场 的政 治 、 社会 或经 济 情 势 的变 动( 包 括天 然灾 害 、 战 争、 暴 动 或罢 工等) , 都 可能 对 本 基 金 造 成直 接 或 者 是间 接 的 负 面 冲击 。 本 基 金将 在 内 部 及 外部 研 究 机 构的 支 持 下 ,密 切关注 各国 政治 、经 济和 产业政 策的 变化 ,适 时调 整投资 策略 以应 对政 治风 险的变 化。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5 、法 律及 政治 管制 风险 由于各个 国家/ 地区适 用不 同法律法 规的 原因, 可能 导致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行 为在部 分 国家/ 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 不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6 、税 务风 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 市场时 ,因各国、地区税 务法律 法规的不同,可能 会就股 息、利息、 资 本 利 得 等 收益 向 各 国 、地 区 税 务 机 构缴 纳 税 金 ,包 括 预 扣 税 ,该 行 为 可 能会 使 得 资 产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响 。 各 国 、地 区 的 税 收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可 能 变 化 ,或 者 加 以 具有 追 溯 力 的修 订 , 所 以 可 能须 向 该 等 国家 或 地 区 缴 纳本 基 金 销 售、 估 值 或 者 出售 投 资 当 日并 未 预 计 的额 外税项 。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 场时 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 区的 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 境外托管 人的协 助下 ,完 成投 资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7 、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于各个 国家/ 地区对 上市 公司日常 经营 活动的 会计 处理、财 务报 表披露 等会 计核算 标 准 的 规 定 存 在一 定 差 异 ,可 能 导 致 基 金经 理 对 公 司盈 利 能 力 、 投资 价 值 的 判断 产 生 偏 差, 从而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8 、证 券借 贷/正 回购/逆 回 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 回购/ 逆 回 购风 险 的 主 要 风险 在 于 交 易对 手 风 险 , 具体 讲 , 对 于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期 满 时 借方 未 如 约 偿还 所 借 证 券 ,或 在 交 易 期间 未 如 约 支 付已 借 出 证 券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 利 息 和 分红 ; 对 于 正回 购 , 交 易 期满 时 买 方 未如 约 卖 回 已 买入 证 券 , 或在 交 易 期 间未 如 约 支 付 售 出证 券 产 生 的所 有 股 息 、 利息 和 分 红 ;对 于 逆 回 购 ,交 易 期 满 时卖 方 未 如 约买 回已售 出证 券。 二、本 基金 运作 特有 风险 1 、停 牌或 终止 上市 的风 险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且 本基 金符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市 期 间 可 能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投 资 者 在 停牌 期 间 不 能买 卖 基 金 ,产 生风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2 、基 金份 额折 溢价 的风 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 其基 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 发生 偏离并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风 险 。 基 金份 额 的 交 易 价格 将 受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市 场 供 求 情况 、 投 资 人心 理 预 期 等 多 种因 素 的 影 响, 造 成 交 易 价格 出 现 折 价或 溢 价 的 情 况, 存 在 投 资人 不 能 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买入 或卖 出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三、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 率变 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 和证 券利息的损失。利率 风险 是债券投 资所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 , 息票 利 率 、 期 限和 到 期 收 益率 水 平 都 将 影响 债 券 的 利率 风 险 水 平。 国家或 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响 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 行人 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 的承 诺,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 风险。一 般 认 为 : 国 债的 信 用 风 险可 以 视 为 零 ,而 其 它 债 券的 信 用 风 险 可按 专 业 机 构的 信 用 评 级确 定 , 信 用 等 级的 变 化 或 市场 对 某 一 信 用等 级 水 平 下债 券 率 的 变 化都 会 迅 速 的改 变 债 券 的价 格,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投资标 的可能 因财务 结构 恶化或 整体产 业衰退 ,致 使专业 评等机 构 调 降 该 投 资标 的 债 信 ,进 而 使 得 该 投资 标 的 产 生潜 在 资 本 损 失的 风 险 。 衍生 品 有 一 定的 交易对 手信 用风 险, 可通 过严格 筛选 交易 对手 来控 制。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 资产 不能迅速变现,而可 能遭 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将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 变成 现 金 , 或 变现 成 本 很 高; 不 能 应 付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人 大 额 赎 回的 风 险 ; 证 券投 资 中 个 券和 个 股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等 。这 些 风 险 的主 要 形 成 原 因 是市 场 整 体 流动 性 相 对 不 足或 者 证 券 市场 中 流 动 性 不均 匀 , 存 在个 股 流 动 性风 险。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 运作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境 外 主 要投 资 市 场 的 共同 交 易 日 的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公 告 暂 停 申购 、 赎 回 时除 外。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于 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 地区证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注 册 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等 , 投资 标 的 均 在 证监 会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合 法 范 围 之内 , 且 一 般具 备 良 好 的 市场 流 动 性 和可 投 资 性 。 本基 金 投 资 范围 的 设 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 作性较 强。 本基金为 基金 中的基 金(FOF ),通 过宏 观及商 品分 析进行资 产配 置,并 通过 全球 范围 内精 选基金 构建 组合 ,以 达到 预期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根 据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的 相关 要求 ,本基 金会 审慎 评估 所投 资资产 的流 动 性,并 针对 性制 定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 因此 本基 金流动 性风 险也 可以 得到 有效控 制。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 回。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金管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理 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 金管理人对于其超 过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 部 分 的 赎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只 接 受其 基金总 份 额50% 部分 作为 当日有 效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 (1) 全 额赎回 ”或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的 约 定 方式 对 该 部 分 有效 赎 回 申 请与 其 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一并 办 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延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如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本 基金 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 赎回 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 无法 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 果出现流 动 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 在 确保 投 资 者 得 到公 平 对 待 的前 提 下 , 可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工 具 , 作 为 特定 情 形 下 基金 管 理 人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的 辅 助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延 期 办 理 巨额 赎 回 申 请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收 取 短期 赎 回 费 、 暂 停基 金 估 值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措 施 。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时 刻 防 范 可能 产 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对 流动 性 风 险 进 行日 常 监 控 ,保 护 持 有 人 的利 益 。 当 实施 备 用 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有可 能无法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限支 付赎 回款 项。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 串 户 , 帐 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 付 款 , 资金 汇 划 系 统款 项 错 划 , 日终 轧 帐 假 平, 会 计 备 份数 据 丢 失 , 利 息计 算 错 误 等。 通 过 双 会 计制 以 及 基 金会 计 核 算 、 托管 方 会 计 复核 的 方 法 可以 有效控 制会 计核 算风 险。 6 、税 务风 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境 外税 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 得等收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构 缴 纳 税 金, 包 括 预 扣 税, 该 行 为 可能 会 使 得 资 产回 报 受 到 一定 影 响 。 境外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市 场 的 税 收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可 能 变 化 ,或 者 加 以 具有 追 溯 力 的 修订 , 所 以 可能 须 向 投 资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缴 纳本 基金 销售、 估值 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 形式 的信用风险。当双方 在同 一天进行交换时,就 会产 生结算风 险 。 在 一 方 已经 进 行 了 支付 后 , 如 果 另一 方 发 生 违约 , 就 会 产 生结 算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国际性 的专 业清 算公 司统 一进行 交易 结算 ,规 避结 算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 上无 效、合约内容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或者由于税 制、 破产制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 在OTC (也 称为柜 台市场 ) 的交 易中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 性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 非 法 性 , 对 手缺 乏 进 行 该项 交 易 的 合 法资 格 , 以 及现 行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更而 使 该 合 约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二 是 交 易对 手 因 经 营 不善 等 原 因 失去 清 偿 能 力 或不 能 依 照 法律 规 定 对 其为 清 偿 合 约 进 行平 仓 交 易 。对 于 法 律 风 险, 本 基 金 将本 着 审 慎 的 原则 按 照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求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并 借 助 于本 基 金 聘 请 的海 外 律 师 严格 合 约 的 各 项条 款 与 内 容, 同 时 , 关注 相应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环境 的变化 ,有 效规 避法 律风 险。 9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 目的 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 理和 避险,而不是投机,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控 制规 模、 计算 合约 理论价 值、 风险 敞口 、 及 时移仓 等手 段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法 律 文件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中 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表 述 可能 存 在 不 同 ,投 资 人 在 购买 本 基 金 时 需按 照 销 售 机构 的 要 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获得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相似 的回 报。 4.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 金融 产品或工具:在已与 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公募基 金” , 包含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 ETF ) ;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房 地产 信 托 凭 证 ; 政 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 换债 券 、 住 房按 揭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国 际 金 融组 织 发 行 的 证券 ; 银 行 存款 、 可 转 让 存单 、 银 行 承兑 汇 票 、 银行 票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 议、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金融 衍生 产品 ( 远期合 约、 互 换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产品 ) 、结 构 性投资产品(与 固 定 收益 、股 权 、 信 用、 商 品 指数 、基 金 等 标 的物 挂 钩 的结 构性 产 品)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相应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为 基金 中的基 金(FOF ),投 资于 公募基 金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本基 金以原油主题投资 为主, 投资于原油基金的 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就 基 金 合同 而 言 , 原油 基 金 是 指 全球 范 围 内 跟踪 原 油 价 格的 公募基 金( 包 含 ETF )。 4.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及 商品 分析进行资产配置, 并通 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 金构 建组合, 以达到 预期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 性相 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 经济 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 估市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各 类 资 产 的预 期 收 益 与 风险 , 据 此 合理 制 定 和 调 整各 类 资 产 的比 例 , 在 保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相 对 稳 定 的基 础 上 , 力 争投 资 组 合 的稳 定 增 值 。 此外 , 本 基 金将 持 续 地 进行 定期与 不 定 期的 资产 配置 风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 应的调 整。 2 、ETF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风险 为主 要考量 ,通 过以 下流 程筛 选 ETF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1)ETF 流动 性筛 选 ETF 的 流动 性是 最重 要的 筛选准 则之 一, 本基 金将 考察以 下方 面 对 ETF 进 行 筛选: a)ETF 规 模 , 规 模 过小 可能 存 在 提 前 清 算 或 变 现 成本 过 大 的 问 题 ; 辅 以 观 察日 均 成 交 量及换 手率 等指 标; b)ETF 的做 市活 跃程 度, 主要观 察买 卖价 差(bid-ask spread )是 否合 理; c)ETF 的折 溢价 水平 ,折 溢价水 平直 接决 定了 ETF 的交易 风险 ,而 ETF 标的 资产的 波 动 率则 决定 了折 溢价 水平 的合理 区间 。 本基金 亦会 根据 不同 资金 规模假 设对 标的 ETF 进行 市场冲 击检 验, 把握 ETF 买卖的 显 性成本 和隐 性成 本。 (2) 积极 风险 最小 化 投资 ETF 的 目标 一般 以获 取其该 ETF 所追 踪资 产的 收益, 因此 ,ETF 净 值与 其标的 资 产价格之 间的 差异愈 小愈 好,即追 求积 极风险 最小 化。本基 金主 要考 察 ETF 的跟踪误 差及 跟踪偏 离度 来考 核其 积极 风险。 (3) 总费 用率 控制 本基金 还将 比较 并尽 量选 择总费 用率 (Total Expense Ratio ) 较 具竞 争力 的 ETF 品种 , 包括其 购买 及持 有成 本, 例如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前 端收费 等。 (4) 对手 方风 险控 制 对于合成 ETF , 本 基 金不仅 将 重 点 评 估 单 个 发 行 人的 违 约 风 险 , 并 引 鉴 国 际评 级 等 其 他第三 方评 估报 告, 还将 通过分 散投 资的 方式 降低 集中化 的对 手方 风险 。 3 、非 上市 基金 投资 策略 非上市基 金的 投资主 要有 两类目的 :一 是在 ETF 投 资品种缺 失或 流动性 不足 的情况下 , 投 资 于 跟 踪 原油 价 格 或 原油 指 数 的 指 数基 金 ; 二 是意 在 间 接 获 取管 理 业 绩 优良 的 主 动 型公 募基金 的超 额收 益。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仅 在确 定性较高的情况下进 行增 强性投资,通过投资 原油 行业的大 市值股 票来 获取 行业 的整 体平均 表现 。 5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 品投 资将综合考虑收益、 风险 和流动性等指标,在 深入 分析宏观 经济发 展、 货币 政策 以及 市场结 构的 基础 上, 灵活 运用积 极和 消极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 略的 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 理需 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 产提 供稳定的 收 益 。 本 基 金主 要 通 过 利率 免 疫 策 略 来进 行 消 极 债券 投 资 。 积 极固 定 收 益 投资 策 略 的 目标 是 利 用 市 场 定价 的 短 暂 无效 率 来 获 得 低风 险 甚 至 是无 风 险 的 超 额收 益 ; 本 基金 的 积 极 债券 投 资 主 要 基 于对 利 率 期 限结 构 的 研 究 。本 基 金 也 将从 债 券 市 场 的结 构 变 化 中寻 求 积 极 投资 的机会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6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避 险和 有效 管理两 项策 略和 原则 : (1)避 险。主 要用于 市场 风险大幅 累计 时的避 险操 作,减小 基金 投资组 合因 市场下 跌 而遭受 的市 场风 险; (2)有 效管理 。利用 金融 衍生品流 动性 好,交 易成 本低等特 点, 通过金 融衍 生品对 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本基金还 将进 行证券借 贷交易 、回 购交 易等 投资 ,以增 加收 益,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 市场 投资工具的丰富,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4.4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 公募基 金; 投资于原 油基 金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2)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述 限 制 。 本款 所 称 银 行 应当 是 中 资 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 (3)基 金持 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4)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 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6)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每 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投 资境外 伞型 基金的 ,该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8)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9 )、(10 )项外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投 资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用 合 理 的 商业 措 施 减 仓 以符 合 投 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殊 情 形 除 外 。 中国 证 监 会 根据 证 券 市 场 发展 情 况 或 基金 具 体 个 案 ,可 以 调 整 上述 投 资 比 例限 制。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 当仅 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 有效 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 大交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 支付已 借出 证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 因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正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保 物、 现 金 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5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伞 型基 金子 基金 。 6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 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承销 证券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5 )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7 、若法 律、行 政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变 更, 致使现 行法 律法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 制 被 修改 或 取 消 ,本 基 金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限 制规 定。 8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4.5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2)宏观 经济发 展 态 势、微 观经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势。 这是 本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 础。 (3)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决定 主要投 资原 则: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提出 投资建 议: 投资研 究团队依 据对 宏观经 济、 股票市场 运行 趋势的 判断 ,结合 基 金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提 出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建议。 (3)制定 投资决 策: 基金经 理 在遵守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进行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门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5)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4.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WTI 原油 价格 收益 率 + 40%BRENT 原油 价格 收益 率 。 其中 WTI 原油 是指 美国 西 德州中 级原 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 ),BRENT 原 油是 指北大西 洋 北海 布 伦 特 原油 。 上 述 两 种原 油 价 格 均能 较 好 的 代 表国 际 基 准 原油 价 格 , 因此 本基金 采用 上述 两种 原油 价格的 收益 率的 加权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标 的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并 按 监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 , 无 需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如 果 本 基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所 参 照 的 标的 在 未 来 不 再发 布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相 关 手 续 后 ,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选 取 相似 的 或 可 替代 的 标 的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参照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 的原 油基金 (包 括 ETF ) 及 公司 股票,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品种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需 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 境外市 场的 风险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4.8 未来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的基 金模式 转换 若未来上海国际能源 交易 中心推出原油期货, 且基 金管理人对应推出投 资该 原油期货 的原油ETF ,本 基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相 应调 整 为 对应原 油ETF 的联 接基 金 模式并 对投 资 运作等 相关 内容 进行 调整 。 4.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所投 资基 金的份 额 持有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10 代 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证 券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公司将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的 原则 提出 代理 投票 的建议 。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进 行代理投 票。 基金投 资于 注册地 在 中 国 以 外 的 公司 发 行 的 和没 有 在 中 国 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投 票 权的 证 券 , 境外 公 司 治 理标 准 、 法 律 或 监管 要 求 和 披露 实 务 操 作 与中 国 的 相 关规 定 存 在 差 异。 当 委 托 投票 权 与 非 中国 证 券 相 关 时 ,受 托 机 构 将考 虑 在 相 关 外国 市 场 上 适用 的 不 同 的 法律 法 规 , 提出 决 定 如 何行 使表决 权的 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开 日 期 前 后的 一 段 时 间 内对 股 票 进 行交 易 。 由 于 此类 交 易 限 制会 妨 碍 组 合管 理 且 可 能 导 致基 金 的 流 动性 受 损 , 如 果存 在 此 类 限制 , 管 理 人 在一 般 情 况 下将 不 行 使 代理 投 票 权 。 此 外, 某 些 中 国以 外 的 法 域 要求 投 票 的 股东 就 不 同 的 基金 披 露 当 前的 持 股 情 况,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 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 专 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 提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协助 进行 代理 投票 的决 定。第 三方 代 理 投 票 服 务 机构 将 提 供 代理 投 票 的 分 析、 提 出 投 票建 议 , 并 将 管理 人 提 出 的投 票 决 定 形成 指令通 知发 给统 计投 票机 构,按 月出 具持 有股 票的 报告、 投票 的季 度和 年度 总结。 4.11 证 券交易 1 、券商 的交易 执行能 力、 研究实力 和提 供的研 究服 务等,这 是选 择券商 以及 分配交 易 量最主 要的 原则 和标 准,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 指券 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 行了 有效的执行、能否取 得较 高质量的 成 交 结 果 以及 成 交 以后 的清 算 完 成 情况 。 衡 量交 易执 行 能 力 的指 标 主 要有 :是 否 完 成 交易 、 成交的 及时 性、 成交 价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清 算系 统的能 力与 清算 时效 性等 ;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 平。 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 供高 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 业研究及 市场走 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题 研究 报告 , 报 告内 容是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确 ;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 。主 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 题的 态度、协助安排上市 公司 调研、以 及就有 关专 题提 供研 究报 告和讲 座。 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进行 调 整,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4.12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331,594,672.40 86.4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386,115.30 6.88 8 其他资 产 25,703,844.20 6.70 9 合计 383,684,631.90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在 各个国 家( 地区) 证券 市场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 三)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 四)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及存 托 凭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 五) 报告期 末按 债券信 用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金融 衍生 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 九)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基金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 作方 式 管理人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币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LLC 57,450,345.51 16.31 2 Invesco DB Oil Fund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Invesco Capital Management LLC 56,195,359.30 15.96 3 ETFS WTI Crude Oil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ETF Securities Management Co Ltd 54,521,980.14 15.48 4 ETFS Brent 1mth Oil Securities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ETFS Management Co Jersey Ltd 37,539,794.40 10.66 5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LP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LLC 35,774,316.51 10.16 6 United States 12 Month Oil Fund LP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LLC 29,481,327.54 8.37 7 UBS ETF CH-CMCI Oil SF USD A-dis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BS Fund Management Switzerland AG 27,562,477.89 7.83 8 ETFS Brent Crude ETF 交易型 ETF Securities 22,198,215.31 6.30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开放式 Management Co Ltd 9 iPath S&P GSCI Crude Oil Total Return Index ETN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Barclays Capital Inc 10,870,855.80 3.09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2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79.70 5 应收申 购款 25,701,864.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703,844.20 4 、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 4.13 基 金业绩 (一)本 基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用 全球 投资表 现标 准(GIPS )。GIPS 是一套 确保公 司 表现得 到公 平报 告和 充分 披露的 投资 表现 报告 道德 标准。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3 、如果 GIPS 的标 准与国 内现行要 求不 符时, 同时 公布不同 标准 下的计 算结 果,并 说 明其差 异;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 GIPS 要求的 。 (二)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6.15 -2016.12. 31 6.72% 1.78% 19.36% 2.61% -12.64% -0.83% 2017.1.1- 2017.12.3 1 -2.40% 1.14% 10.52% 1.52% -12.92% -0.38% 2018.1.1- 2018.9.30 31.65% 1.23% 25.11% 1.52% 6.54% -0.29%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37.13% 1.34% 65.04% 1.82% -27.91% -0.48%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注 册资 本金3 亿元人 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5.2 主要 人员情 况 5.2.1 董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 工部 至助理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 心、华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营 职干 事,驻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 长(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 。 曾任 职深 圳 市 城 建 集 团 办 公室 文秘 、 董 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 系团 总支副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 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5.2.2 监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南方 股 权 投 资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监 事会 主 席 、 南 方股 权 投 资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监事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财务 处处长,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 术员 ,厦门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 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 籍。曾任职北京邮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计 算机硕士研究生,中 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 圳证 券营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 监 、 市 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 籍。 曾 任 职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深 圳分 行 资 产保 全部 职 员 , 银华 基 金 监察 稽核 部 法 务 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职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董事。 5.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曾任职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EMBA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银 行副 处级秘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资 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公 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券 董 事 会 秘 书 、合 规 总 监 等职 务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 长,经 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师, 南 方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投 行 部及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督察 长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5.2.4 基金经 理 黄亮先生,北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天 华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2005 年加入 南方基 金国际业 务部 ,现任 国际 业务部总 经理 、 国际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2007 年9 月至2009 年5 月,担 任南 方全 球基 金经 理助理;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 任 南方中 国中 小盘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至 2017 年11 月 ,任 南方 香港优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6 月至 今, 担任南 方全 球基金 经理 ;2010 年12 月 至今, 任南 方 金砖基 金经 理;2016 年 6 月至今 ,任 南方 原油 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至 今, 任国企 精明 基 金经理 ;2017 年 10 月至 今,任 美 国REIT 基 金经 理 。 5.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权 益) 史 博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刘秀 焰女士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丁晨 女士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黄亮 先生。 5.2.6 上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5.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5.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5.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5.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反 馈 制度 、 保 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 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6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 投资 顾问。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 择、聘任、更换或撤 销境 外投资顾 问,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公 告。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7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 类别。其 中 A 类 基金份 额类 别为在 投资人申 购时 收取前 端申 购费用, 且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净值 中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 的 基 金 份额 ;C 类 基 金份 额 为 从 本类 别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中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 且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A 类 基 金份额 可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销 售,并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场内 份额 上市 交易 ,场 外份额 不上 市交 易, 下同 ) ,A 类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进 行 跨 系统 转托 管 ;C 类基 金 份 额只 通过 场 外 方 式销 售 , 不在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进 行跨系 统转 托管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将 分 别 计 算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公 告 , 计算 公 式 为 计 算日 各 类 别 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情 况 下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增 加 或 调 整 基金 份 额 类 别设 置 或 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行 调整 并在 调整 实施 之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8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3 月22 日 证监 许可[2016]581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6 年6 月6 日, 共募 集348,430,148.90 份 基金 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 3551 户。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9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 下,本基 金申请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A 类 基金 份额 可上市 交易 ;C 类基 金份 额不上 市交 易。 二、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6 月28 日开 始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上市交 易。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及其 不时 修订和 补充 。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按 照 《 基金 法》 相 关规定 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具 体情 况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相关 公告 。 七、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 此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 新功能,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可以办 理场 内及 场外 的申 购与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 仅 能办理 场 外申购 与赎 回。 11.1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 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 点及 其 他 基 金 场 外 销售 机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场 内 申购 和 赎 回 场所 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内 具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认可 的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的 销售 机 构 将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指 定 的 销 售 机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11.2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市场 的共 同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境外 主 要 投 资市 场 包 括 香 港、 伦 敦 和 纽约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开放 日 的 具 体 办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调 整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6 月28 日开 放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C 类基 金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时间 具体 在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11.3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场外销 售机 构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场外 认购 、申 购确 认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执 行。 若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他币 种 的 申 购、 赎 回 , 并 对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信 息 披 露等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相 应 调整 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11.4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在 T+10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理 。 如 遇 基金 投 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 场 或外 汇 市 场正 常或 非 正 常 停市 、 外管局 相关规 定或本 基金 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清 算规 则变更 ,或证 券/期 货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他 非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及 时 查 询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权 利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投 资 人 任 何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 整, 并在调整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11.5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以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且须 为1 元的 整数倍 ; 本基金场 外单 笔赎回 申请 不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 赎回时不 受上 述限制 。各 销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情 况调 高 单 笔 最低 赎 回 份 额 要求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的 相关 规定。 场内 单笔赎回 申请 不低 于 1 份 ,同时赎 回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份 额 , 按 照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业 务规 则 执 行 , 各 销售 机 构 在 符合 上 述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可根 据 情 况 调 高单 笔 最 低 赎回 份 额 要 求,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及 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当日 申购金额 限制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11.6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场外 和场 内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高于1.2% , 且 随申 购金 额 的增加 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算。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场外与 场内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5%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时 间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180 天 0.5% 180 天 ≤N <365 天 0.25% N ≥365 天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计 算方 法/ 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11.7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1 )A 类基 金份 额场 外申 购 举例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 元 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为1.2% ,假 设申 购当 日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若 投 资人选 择场 外申 购,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2 )A 类基 金份 额场 内申 购 举例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 元 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为1.2% ,假 设申 购当 日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若 投 资人选 择场 内申 购,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返 还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97,258 份 退还投 资人 的金 额=0.10*1.0160=0.10 元 因场内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位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故投资 人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97,258 份,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若投资 者选 择 C 类基 金份 额,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C 类基 金 份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1)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举 例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179 天 赎回10 万 份, 赎回 费率为0.5% , 假设赎 回当 日 的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举 例 例:若 该投 资者 赎 回 100,05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 30 天 以上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36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0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0=103,651.8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净值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T+1 日 计算 ,并在T+2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计算 。 场 外 申 购涉 及 金 额 、份 额 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场 内 申购 涉 及 金 额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的 部 分 四 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入 基 金 财 产 ; 场内 申 购 涉 及份 额 的 计 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入 的 原 则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再 按截 位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对 应的 剩余 金额 由场 内证券 经营 机构 退还 投资 人。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 计算 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11.8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场 外申 购基金 成 功 后,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场 外赎 回基金 成功 后,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可 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11.9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本基金投资所处 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6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或 使 本 基 金当 日 申 购 金 额超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 的 当日 申 购 金 额上 限 时 ; 或该 投 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 份 额 超过 单 个 投 资 者累 计 持 有 的份 额 上 限 时 ;或 该 投 资 者当 日 申 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上 限时 。 7 、基金 投资的 主要证 券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本 基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8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9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除第 8、10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第 10 项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例 确 认 等 方式 对 该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进 行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拒 绝 该 等全 部 或 者 部 分申 购 申 请。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11.10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本基金投资所处 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无 法办 理赎 回。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基金 投资的 证券市 场或 外汇市场 休市 时或本 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出 现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场 内 赎回 申 请 按 照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有 关 业 务 规 则办 理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11.11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 管理人对于其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 期办 理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 金总份额 50%部 分 作 为 当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前述“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方 式对 该部 分有 效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延 期 部 分 如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4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本基 金 的 赎 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11.12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11.13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份 额 之 间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 11.14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和解冻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 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 和解 冻等相关业务规则按 照上 海证券交 易 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业 务规 则 执 行 。 若相 关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或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对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 解冻 业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11.15 定投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 投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 6 月 23 日 发布 的《 南方 原油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和 其他 有 关本基 金定 投业 务公 告。 11.16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其他 交 易 方 式 进行 基 金 份 额转 让 的 申 请 并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拟 受 理 基 金 份额 转 让 业 务的 , 将 提 前 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11.17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的条 件下,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 份额质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费 用 及年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金的证券/ 期 货交 易费 用 、 所 投 资 基 金的 交 易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及在 境 外市 场 的 开 户、交 易、 清算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1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12 、基金依照有关法 律法 规应当缴纳的,购买 或处 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 征费、关 税、印 花税 及预 扣提 税( 以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息 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13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 境 外托 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由 原 基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境 外 托 管人 转 移 新 托管 人 、 更 换 境外 托 管 人 所引 起 的 费 用 ,但 因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自 身原因 导致 被更 换的 情形 除外; 14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H =E×0.2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费 按前 一 日C 类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各销售机 构, 或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付 给各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 体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如 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基 金的管理 费 可 以 部 分 作为 境 外 投 资顾 问 的 费 用 ,具 体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境 外 投 资 顾问 在 有 关 协议 中进行 约定 。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 体使 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 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 人, 其中可以 部 分 作 境 外 资产 托 管 人 的费 用 , 具 体 支付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境 外 资产 托 管 人 在有 关 协 议 中进 行约定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4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 致的 原则,结合产品特点 和投 资人的需 求设置 基金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的结 构和 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和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 务费率 等,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除 根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提 高 该 等 报酬 标 准 以 外 ,提 高 上 述 费率 需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13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财产,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和/或 其委托 的境外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 因基 金 财 产 本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强 制执 行。 外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产 所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交 易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及其 与基 金 托 管 签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的要求 谨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择 、 委 任 和监 督 境 外 托 管人 , 且 境 外托 管 人 已 按 照当 地 法 律 法规 、 本 合 同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求 保 管 托 管资 产 的 前 提 下, 资 产 托 管人 对 境 外 托 管人 破 产 产 生的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但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资 产 管 理 人 的指 令 采 取 措施 进 行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追 偿 。除 非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存 在过 失 、 疏 忽、 欺 诈 或 故意 不 当 行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对 境 外托 管人 依 据 当 地法 律 法 规、 证券 交 易 所 规则 、 市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责 任。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14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基金 、股指期货、债券、 衍生 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 续以 公允价值 计量的 金融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有 价证 券估 值方 法 (1) 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3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证 券 交 易所 市 场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 价减 去 所 含 的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应 收 利 息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4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2)非 上市衍 生品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在两 个或者 两个以 上的 交易场所 交易 的同一 证券 ,一般采 用该 证券主 要交 易市场 的 收 盘 价 或 报 价; 根 据 不 同交 易 市 场 的 发行 量 之 比 确定 该 证 券 的 主要 交 易 市 场。 个 别 市 场有 特殊交 易结 算规 则的 ,根 据该市 场规 则处 理。 6 、汇 率 (1)本 基金外 币资产 价值 计算中, 涉及 港币、 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 等主 要货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应 当 以 基金 估 值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 权 机 构 公布 的 人 民 币汇 率 中 间 价为 准。 (2)涉 及到其 它币种 与人 民币之间 的汇 率 ,参 照数 据服务商 提供 的当日 各种 货币兑 美 元折算 率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 率不 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 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 更适合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汇率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可 根 据实 际 情 况 调整 本 基 金 的估 值汇率 ,并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 价格 信息时,以基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 公开外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 、税 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 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制 原 则 进 行估 值 ; 对 于 因税 收 规 定 调整 或 其 他 原 因导 致 基 金 实际 交 纳 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整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 门及自律 规则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四、估 值程 序 1 、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估 值日闭 市后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 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估 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或相 关交 易所、外 汇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应 当 暂停 估值;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5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估 值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 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登 记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人 不 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 登 记 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上 海 证 券账 户 下 的 基金 份 额 , 只 能选 择 现 金 分红 的 方 式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序 等 有 关 事项 遵 循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及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关 规定;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按照 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进 行 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 方 式等 内容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现金 分红及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 方 法 等 有关 事 项 遵 循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及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 理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日 的 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内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人 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 投 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销 售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某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或 者XBRL 电 子方 式 复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不 可抗 力; 2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故意 或过失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监 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19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社 会保 障基金 、基 本养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五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环 球金 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评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得 国 内 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 利通过 评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 保 留意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充分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负 责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 导 、 监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 察工 作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 使 稽 核 监察 职 权 。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 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 控防 线”、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 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 神 和 核 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20 境外托管人 北美信 托银 行: (一) 基本 情况 北美信托集团是一家 在美 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 市的 金融控股公司, 北 美信 托银 行 是 北 美 信 托 集 团 的主 要 子 公 司。 北 美 信 托 在全 球 范 围 为公 司 、 机 构 及个 人 客 户 提供 全 球 托 管和 资产管 理服 务, 北美 信托 的主要 业务 均通 过北 美信 托银行 开展 。 北美信 托由 拜伦 史密 斯先 生于 1889 年 创立 ,拥 有 127 年的 历史 。北 美信 托自 创立起 就 开始提 供信 托和 托管 服务 。当美 国职 工退 休收 入安 全法案 在 1974 年 推出 后, 北美信 托将 托 管业务 确立 为主 营业 务。 从1981 年开 始, 北美 信托 开始提 供全 球托 管业 务, 并于1985 年在 伦敦建 立了 全球 托管 运营 中心以 支持 全球 业务 的发 展。 北美信托是全球具有 领先 地位的,为企业、机 构和 富有个人提供投资服 务 、资 产 和 基 金管理 ,以 及信 托和 银行 服务方 案的 金融 机构 。随 着不断 增长 ,北 美信 托已 在全球 24 国家 和地区 拥有 服务 机构 。 截至2016 年 9 月30 日 , 北美信 托托 管资 产达 到6.7 万亿, 管理 资产 达到 9460 亿。托 管资产和 管理 资产水 平逐 年提高, 标普 长期信 用评 级为 AA -。我 行具 有雄厚 的财务实 力, 资本充 足率 达14.5 %, 核心资 本充 足率 达 13.1 %。 (二) 托管 业务 介绍 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 部和 财富管理部,北美信 托重 点服务两类客户:公 司与 机构服务 部 负 责 为 公 司和 机 构 客 户提 供 全 球 托 管和 资 产 管 理服 务 ; 财 富 管理 部 负 责 为个 人 客 户 提供 个 人 信 托 、 托管 和 理 财 服务 。 这 些 业 务均 由 运 营 与信 息 技 术 部 和北 美 信 托 环球 投 资 管 理部 提 供 支 持 。 运营 与 信 息 技术 部 提 供 让 北美 信 托 保 持全 球 领 先 地 位所 必 备 的 持续 可 靠 的 全球 基础设 施。 北美 信托 环球 投资管 理部 提供 各种 资产 类型的 投资 管理 。 北美信 托在 美国 拥有 众多 分行网 络, 并在 北美 、欧 洲和亚 太地 区的 24 个 国家 和地区 设 有分支 机构 。北 美信 托银 行的客 户遍 及全 球 47 个国 家,并 在全 球 104 个 市场 拥有一 个完 整 的 托 管 网 络 。北 美 信 托 在阿 布 扎 比 、 阿姆 斯 特 丹 、班 加 罗 尔 、 北京 、 芝 加 哥、 都 柏 林 、格 恩 西 岛 、 香港 、 泽 西岛 、利 默 里 克 、伦 敦 、 卢森 堡、 纽 约 、 墨尔 本 、 新加 坡、 东 京 、 韩国 、 马 来 西 亚 、 菲律 宾 、 斯 德哥 尔 摩 和 多 伦多 等 地 都 设有 服 务 和 产 品中 心 , 为 世界 各 地 的 客户 提供资 产服 务和 资产 管理 。 北美信 托于2005 年在 北京 设立代 表处 ,并 于2010 年 将代表 处升 格为 分行 。北 京分行 目 前 主 要 为 境 内机 构 投 资 者赴 海 外 投 资 提供 全 球 托 管服 务 , 包 括 会计 核 算 、 绩效 评 估 、 投资 指引合 规监 察和 证券 借贷 等。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21 相关服务机构 21.1 销 售机构 21.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1.1.2 代销 机构 南方原 油 A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 话:021-38576830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宁波 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联系人 :李 冰洁 联系电 话:025-86775317 客服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1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2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4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5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6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 州省 贵阳 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宗 权 联系人 : 陈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27 南洋商 业银 行 (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 六层 至九 层 ( 不含 六层 A 座)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 六层 至九 层 ( 不含 六层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孝周 联系人 :宋 雯 电话:021-38566409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南方原 油 A 代销 券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黄埔 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5、7、8、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1 号招 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龚俊 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 刚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市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商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 市香坊 区赣 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 黑 龙江 省哈 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无锡 滨湖 区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3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5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杭 州市 江干 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展 大 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 京银 行南 昌分 行营业 大楼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占文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朝晖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1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2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3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刘 萍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4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 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7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9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0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网址:www.wkzq.com.cn 61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 39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 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3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和志 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5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6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 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7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8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9 网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办公地 址 : 沈 阳市 沈河 区 热闹 路 49 号恒 信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媖 联系人 :周 嵩 电话:024-22955531 传真:024-22955531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客服电 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70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1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2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南 侧金 地 中心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金砖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吕春 卫 联系人 : 丁倩 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3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四川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 都市高 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四川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74 中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渝中 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 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 址: 渝 中区 中山 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 表人 : 彭文 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5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6 弘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联系人 : 孙朝 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7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南方原 油 C 代 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 话:021-38576830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4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晶 联系电 话:0472-5189165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7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8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晋中 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榆 次 区 迎 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海 滨 联系人 : 贺莎 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原 油 C 代 销券 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黄埔 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5、7、8、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8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龚俊 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网址:www.hysec.com 1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 号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 刚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4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2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9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0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刘 萍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2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36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南 侧 金 地 中心大 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吕春 卫 联系人 : 丁倩 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8 华泰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越秀 区 东风东 路 761 号 丽丰 大厦 20 层、29 层 04 单元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越秀 区 东风东 路 761 号 丽丰 大厦 20 层、29 层 04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吴 祖芳


联系人 : 张慧 敏 电话:0755-23887931 传真:0755-82777490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客服电 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39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21.2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21.3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21.4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领展 企业 广场2 座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曹 阳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若委托 其 他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应对委 托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通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基 金 转 换 、 定 投 和非 交 易 过 户等 业 务 规 则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7 ) 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规 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 支 付 本基 金 应 付 的 赎回 、 交 易 清算 等 款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必要 限度 内以 基金资 产作 为质 押进 行融 资;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18) 选择 、增 加、 更换 或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6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1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3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及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等交易 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 露 前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 审 计 、法 律 等 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受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依据 基 金 财 产投 资 地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要求 、 证 券 交 易所 规 则 、 市场 惯 例 以 及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之 间 的 主 次托 管 协 议 持 有、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并 履 行资 金 清 算 等职 责 。 境 外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疏 忽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 金 财产 受 损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在 决 定境 外 托 管 人 是否 存 在 过 错、 疏 忽 等 不 当行 为 , 应 根据 基 金 托 管人 与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 适用法 律及 当地 的法 律法 规、证 券市 场规 则与 惯例 决定; (23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将 境外 公司 行为 信息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当地 市 场规则 和市 场惯 例收 取应 得收入 ; (25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情 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办 理基 金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有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7 )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 20 年;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准 和销 售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终 止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除 外;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增 加 、减 少 或 调 整 基金 份 额 类 别设 置 或 基 金 销售 币 种 及 对基 金 份 额 分类 办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 (6)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 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在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发 生 时 各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确 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 基 金 份额 可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 按各份 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中国 (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法 律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 融 债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 金 账 户管 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 务; 组 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币 兑 换 ; 出口 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 据 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 汇金 融 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 办 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 金融 产品或工具:在已与 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公募基 金” , 包含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 ETF ) ;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房 地产 信 托 凭 证 ; 政 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 换债 券 、 住 房按 揭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 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国 际 金 融组 织 发 行 的 证券 ; 银 行 存款 、 可 转 让 存单 、 银 行 承兑 汇 票 、 银行 票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 议、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金融 衍生 产品 ( 远期合 约、 互 换及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产品 ) 、结 构 性投资 产品( 与固定 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 指数 、基金 等标的 物挂钩 的结 构性产 品)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相应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基 金中的基 金(FOF ) ,投资 于公募基 金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以原油主 题投 资为主,投资于原 油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 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言 ,原 油基 金是 指全 球范围 内跟 踪原 油价 格的 公募基 金 (包 含 ETF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供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体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名 单进 行监督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组合限 制: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1)本 基金 80% 以 上的基 金资产投 资于 公募基 金; 投资于原 油基 金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2)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述 限 制 。 本款 所 称 银 行 应当 是 中 资 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 (3)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4)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 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6)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每 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 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投 资境外 伞型 基金的 ,该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8)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9 )、(10 )项外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投 资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用 合 理 的 商业 措 施 减 仓 以符 合 投 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但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殊 情 形 除 外 。 中国 证 监 会 根据 证 券 市 场 发展 情 况 或 基金 具 体 个 案 ,可 以 调 整 上述 投 资 比 例限 制。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严 格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信用 评级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伞 型基 金子 基金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对于承 诺监督 的事 项,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或 其授 权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 资运作 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方 认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进 行核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对 确 认 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 予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 重大 违法违规 行 为 , 应 立 即报 告 有 关 监管 机 构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 人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管 理人认 可, 合规投资 责任 方为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 的 合 规 监 管 系统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受 限于 基 金 管 理人 、 经 纪 人 及其 他 中 介 机构 提 供 用 于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对这 些 机 构 的 信息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 保 、 暗示 或 表 示 ,并 对 这 些 机 构的 信 息 的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 负 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 解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 的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加 工应 用 信 息 的服务, 而非 投资服 务。 除下列 第 4.6 项及 法律法 规明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将 不会 因 为 提 供交 易 监 督 服 务而 承 担 任 何因 基 金 管 理 人违 规 投 资 所产 生 的 责 任, 也 没 有 义 务 采取 任 何 手 段回 应 任 何 与 合规 分 析 服 务有 关 的 信 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 到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其 授 权 境外 投 资 顾 问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针 对 某个 信 息 和 报道 作 回 应 的书 面指示 。 4.6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 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 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 施 工 具 , 来 提高 交 易 监 督服 务 的 质 量 ,除 非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因 疏忽 、 过 失 或故 意 而 未 能 尽职 尽 责 ,造 成交 易 监 督 结果 不 准 确, 并进 而 给 基 金资 产 或 基金 管理 人 造 成 损失 , 否则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不应 就交 易监 督服 务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的接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与 检 查 与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 监 管要 求 相 冲 突 的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本 协 议的 情 况 进 行 必要 的 监 督 与检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和 期 货 账 户 等投 资 所 需 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9 值 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提 示 后 , 应及 时 对 提 示 内容 予 以 确 认, 如 无 异 议 ,应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给 定 的合 理期限 内 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 基 金管 理人 须尽 其最 大努力 保证 其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不 影响 基金 托管人 的 正常营 业活 动。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账 户 。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财 产 所 在地 法 律 法 规、 证 券 交 易所 规 则 、 市 场 惯例 以 及 其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签订 的 主 次 托管 协 议 为 本 基金 在 境 外 开立 资 金 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 法规、 证券 交易所规 则、 市场惯 例及 其与基 金 托管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的要 求谨 慎 、 尽 职 的 原则 选 择 、 委任 和 监 督 境 外托 管 人 , 且境 外 托 管 人 已按 照 当 地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保管 托 管 资 产 的前 提 下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境外 托 管 人 破产 产 生 的 损失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采 取 措 施 进行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配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行 追 偿 。 除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存 在 过失 、 疏 忽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行 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据 当 地 法 律法 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承担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在 任 何 基 金资 产 上 设 立 任何 担 保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抵 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 保权利 除外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0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因 基 金 持有 的 资 产所 产生 的 应 收 资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作 为 资 产持 有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 账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到账 日 没 有 到达 托 管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并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与 划转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自 基 金 财 产划 入 资 产 托 管专 户 之 日 起履 行 本 协 议项 下托管 职责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 金账 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 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 身份 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 令程 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 定, 否则,基金托管人和 其境 外托管人 应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后,按 下述 方式收 付现 金、或收 付证 券:(a) 按照 交易发生 的司 法管辖 区或市 场的有 关 惯 常和既 定惯例 和程序 作出 ;或(b) 就通过 证券 系统进 行的买 卖而言 , 按 照 管 辖 该 系统 运 营 的 规则 、 条 例 和 条件 作 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境 外 托 管 人应 不 时 将 该等 有关惯 例、 程序 、规 则、 条例和 条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 行终止清 算 时 ,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自 身 , 并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建 立 安 全 的数 据 管 理 机 制, 安 全 完 整地 保 存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财 产 相 关 的业 务数据 和信 息。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以基 金或 者基金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形式在 其营 业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的 资 金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基 金 资 金账 户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 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1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 法律法规 要求 或行业 惯例 需要 ,在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记 结 算 机 构为 基 金 开 立 以本 基 金 名 义或 基 金 托 管 人名 义 或 境 外托 管 人 名 义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代 理 人 名 义, 或 以 上 任 何一 方 与 本 基金 联 名 名 义 的证 券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立 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 续,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外 托 管 人 均不 得 出 借 或 未经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双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根 据 投 资 所 在市 场 以 及 国家 或 地 区 的 相关 规 定 , 开立 进 行 基 金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要 的 各 类 证券 和 结 算 账 户, 并 协 助 办理 与 各 类 证 券和 结 算 账 户相 关 的 投 资资 格。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外 托 管 人 负责 开 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供 所 有 必 要协 助。 2 、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 区法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账 目和 记 录 中 单 独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托 管 人 , 不 论证 券 以 何 人的 名 义 登 记 。而 且 , 若 证券 由 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以 无 记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要 求 和 尽商 业 上 的 合 理努 力 确 保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将这 些 证 券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其境外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分 别独立 存放 。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 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指 示存 放在证 券系 统的证券 为基 金的实 益所 有人持有 , 但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2 6 、由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为基金的利 益而持 有的证券( 无 记 名 证券 和 在证 券 系 统持有 的证券 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 定登记 ,投资 当地 市场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市场惯 例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 改变 本 协 议 约 定的 证 券 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 管库 或其他机 构。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 的 实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的 副本 或 相 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 文 件保 管 部 门 ,保 存 时 间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净值 计算 (1)某 一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某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该 类 别份 额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该 类 别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总 数,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日为每一 基金 开放日 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集 净 值 计 算 日估 值 价 格 截止 时 点 所 估值 证 券 的 最 近 市场 价 格 后 ,按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 协 商 确定 的 估 值 方法 和 处 理 原则 对 各 类 估 值 对象 进 行 估 值, 如 监 管 有 相关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计算 出 基 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二) 会计 核算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3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 主体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计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本 基 金的 净 值 计 算复 核 和 本 基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依据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协 商确 定的会 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会 计处 理。 (2)基 金托管 人应按 国家 规定和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对 托管资产 中的 证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 进行帐 实核 对。 (3)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 第三方独 立机 构进行 会计 核算,并 认可 其委托 的第 三方独 立 机构 所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可 的 第三 方 独 立 机构 所 计 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核 算 方 法 和处 理 原 则 进 行会 计 核 算 ,并 对 基 金 单 独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并 应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责 会 计 核 算与 会 计 资 料 保管 。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 收 益应 全 额 计 入会 计 账 簿 ,不 得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买卖 业务的核 算、 持有资 产的 付息、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务 的 核 算 、证 券 发 行 认 购业 务 的 核 算、 货 币 市 场 产品 买 卖 业 务的 核 算 、 银行 存款计 息、 存款 账户 间的 资金划 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用 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算 等。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至少应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用 电 子 或 文 档的 形 式 。 保管 期 限 为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除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方 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及其中 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能 妥 善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或 向 第 三方 泄 露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信 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应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赔 偿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遭 受的 全 部 直 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 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 因本协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均 应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在 北 京 仲裁 , 按 照 申 请仲 裁 时 该 会现 行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 何争 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 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 使本协议 项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 本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5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发送 服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 信或微 信形 式向 定制 的个 人投资 者 (本 基 金是否 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定期发 送, 电 子邮件 地址 及手 机号 码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2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 电 子对账 单服 务。 投资 人可 到交易 网点 打 印或通 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查 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个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微信 公 众 号 或客户 端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规 则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相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6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根据提示操作输 入要 咨询的问 题,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信 息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热 线、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书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7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12 月 5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12-05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11 月 22 日暂 停 申购、 赎 回和 定投 业务 的 公告 2018-11-1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国 光大 银行 为销 售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11-14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资 基 金 C 类份 额增 加 部分销 售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8-11-0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挖财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10-29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8-10-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平安 证券 为销 售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10-19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10 月 17 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10-12 南方基 金开 展直 销柜 台部 分 QDII 基金手续 费优 惠的 公告 2018-10-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9-29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 C 类份 额并 修改 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2018-09-27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C 类份额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09-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民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9-26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9 月 25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09-19 关于南 方原 油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9 月 3 日 暂停 申 购、赎 回和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08-29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8-08-27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8-08-27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8 月 27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08-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南商 (中 国)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8-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民商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7-23 南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 告 2018-07-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民生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7-1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恒宇 天泽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8-07-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29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7 月 4 日 暂停 申 购、赎 回和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06-29 关于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7 月 2 日 暂停 申 购、赎 回和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06-27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8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 金销售机构住所,投 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9 §27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免 费查阅 。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南方 原 油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4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登 记结 算协 议。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