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货币B(005230)

长盛货币B: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6 号文 批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 2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 63 七、基金的募集 .................................................................................................. 6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6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 冻结与解冻 .......................... 7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十九、风险揭示 ................................................................................................ 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1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规以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基 金合 同:指 《长 盛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3、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盛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根据法 律法 规定期 所作的更新 4、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长 盛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8、 《运作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9、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 《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1、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15、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 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1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个人投资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0、 机构投资者: 指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1、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料情况的账户 22、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指 本基 金依《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募集 ,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3、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指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由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4、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计 算,最 长不 超过 3 个 月的期 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25、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基金合同》 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8、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2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30、元:指人民币元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 赎回: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34、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35、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收益 36、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 额净收益累计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7、基金七日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3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将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0、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1、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42、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它收益 4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 ;安徽省信用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五 十七 只开放式基金和 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北京 证券 营业 部托管 组负责 人) 、北 京朝阳 门大街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 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 亚洲) 有 限责任 公 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 员、秘 书一 室主 任科员 、副调 研员 、副 主任( 副处、 正处 级) ;安徽 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 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 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 行独立董 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 通大学兼任教授。 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太平洋经济 合作香 港委 员会主 席、 香港浸 会大 学工商 管理 学院院 长。2009 年获 香港特 区政 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 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 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 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 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 联马 洪资产 管理 公司、 星展 银行有 限公 司(新 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 。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 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历任宝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张利宁女士, 大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 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 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 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1982 年 12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在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从事人 民币 货币市 场交 易、债 券投 资及流 动性 管理等 工作 。2013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24 日起兼任长 盛年年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兼任 长盛盛和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起兼任长盛盛 景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4 日起兼任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茜女士:自 200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08 年 11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刘静女士:自 2006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1 年 2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梁婷 女士: 自 2011 年 2 月 1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志敏先生: 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 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 究员,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 资深股票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长盛 国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 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和岗 位的设 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 控制与 业务 发展并 重原 则。公 司 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风 险控 制制度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 (董事会 —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 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 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基 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 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 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 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 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 及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对 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 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 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 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 《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 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 在国内外权威 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 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248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 亿元, 基金份额合计 亿 8923.86 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 风险 管理部、 审计部、 法律与合规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 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 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 评价; 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 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符合法 律、 行政法 规的 规定和 监管 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贯穿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操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突 出重点 ,针 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 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 独立 性原则 。内 部处室 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对独 立、 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体系 应同所 处的 环境相 适应 ,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 审慎 性原则 。内 控与风 险管 理必须 以防 范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 ,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 管业务;


(7) 责任 追究原 则。 各业务 环节 都应有 明确 的责任 人, 并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治理 结构 、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 指导业 务处 室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 对独 立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 员管 理: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 (010)86497908、( 010)86497909、( 010)86497910 传真: (010)86497997、( 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640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61612165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春涛 电话:010-84183226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1)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 号通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5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5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6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6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7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7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3)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7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79)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园 8 号楼(东半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8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8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2)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50866170 传真: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83)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朱艳平 电话:15701002573 传真:010-65174172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8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85)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8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 、18801226859 传真: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9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9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 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9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5) 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6)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 11 层 1102 内 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法定代表人:冯万春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址:www.hx-sales.com (9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8) 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9)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fund.com (100) 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1)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2) 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103)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04) 上海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105)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06)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7) 上海汇付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 幢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08) 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9)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0)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1)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12) 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13)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4) 上海挖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5) 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6) 上海云湾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7) 深圳富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18) 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9)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20)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21)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22) 泰信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张逸伦 电话:1381019095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23) 扬州国信嘉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传真:021-68811007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124)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 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5) 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6) 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7)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8)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9)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30) 珠海盈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31) 奕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9 号中服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9 号中服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夏善胜 电话: (010)65813529 传真: (010)6581653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六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 对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为 080011, B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5230。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 基金转换 等交易及每月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适 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表 1。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管理费 0.15% 0.15% 托管费 0.05% 0.05%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首次单笔认 (申) 购 最低金额 1 元 500 万元 在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最低份额余额 500 万份 (表 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 余额为 500 万份 (含 500 万 份 ) , 若 最 低 余 额 小 于 500 万 份 , 则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暂 行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5 年 10 月 25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67 号文批准募 集。 募集期为 2005 年 11 月 16 日到 2005 年 12 月 6 日。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601,835,236.63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12,676 户。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 申购开始日:2005 年 12 月 19 日 赎回开始日:2005 年 12 月 19 日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 投资 人通过 本基 金的直 销机 构(包 括直 销中心 和直 销电子 自助 交易系 统) 与 其他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 (包 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与 其他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 币 100.00 元。 (2) 投资 人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在特 定市场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根据 市场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之 日的 3 个工 作 日之前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本基金无赎回最低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无基金份额最低持有 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 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投 资者 在全部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 理人自 动将 投资者 账户 内待结 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部分赎回, 且赎回 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 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投资者部分 赎回, 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 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 4、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时 间结束 以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 3 个工作 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规 定 , 在 开 放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 点) 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并在 T 日晚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 +2 工作 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 日 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 +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 T +1 日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 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每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均为零; 3、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满 足相关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要求的 前提 下,当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 接受申购 ; (2 )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扩大 基金 规 模 会影响基 金投资 业 绩,从 而 损害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某笔申购; (5) 当影 子定价 法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8)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公告 。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因 而出现 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 停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时 ,将按 正 常赎回 程序处理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 2) 部分延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没 有能力 全 部兑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全部 兑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可 能对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 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不低于 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 的赎回份 额; 未 受理部 分 可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 办 理, 直至 将申请 赎回份 额 全部赎回 为 止。投资 人在申 请赎回 时 有权对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 份额选择 延迟赎 回或放 弃 延迟赎回 。 3)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且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日的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支 付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指 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的公 司网站 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 在 3 个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 内刊登 公 告, 并说 明 有关处理 方法。 2、连续巨 额赎回 成立的 条件及处 理方式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连续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本基金连 续三个 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 回,为 连续巨 额 赎回。 (2)连续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发生连续 巨额赎 回时,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但延 迟支付 时 间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冻 结与 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捐赠等原因, 基金登记注册人将 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或 受遗赠人继承。


2、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 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到基金登 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 (认购) 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 (认购) 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 转托管指令, 缴纳转托管手续费, 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 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 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手续。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 费用。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可以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基 金转换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 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 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1、确保基金投资的低风险特点,力争为投资者保证本金安全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投资范围限定在短期债券投资品种 上, 以持有到期作为主要基金增值手段, 将力争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同时 通过滚动期限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平均到期期限,实现利率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在投资品种选择上, 严格控制在高信用等级品种上, 力争将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 水 平。 2、保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本基金由于定位于一种现金管理工具, 将切实保证本基金资产在任何时点上 资产都具有较高流动性。 在资产管理中, 将采用动态期限结构管理的技术, 实现 基金资产流动性在时间上的均衡,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优化配置。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实现收益最大化 为了给投资人带来最大化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在资产管 理中将采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与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实时计算机化分析系统, 一方面实现资产的动态最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及时准确把握市场机会, 实现无风 险套利。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四)投资策略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 经济、 微观 经济运 行状 况,货 币政 策和财 政政 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每月月末拟定下月资产配置计划,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 资组合计划制定的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短期市场资金供求 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 以及据此作出的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 不同品种的 市场利率的积极判断,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 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组合计划是未来一段时 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各期限、 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 还 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计划规定限制下, 根据市场的实 际情况, 按照投资策略实施步骤, 采用积极投资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 合, 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 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小组将全面考虑收益 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合调整过程中, 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 合理管 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 在交易指令执行前, 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 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4)组合监控与调整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经理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 结合基金 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 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 确保基 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 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 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 时, 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 基金管 理小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3、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 理中将采用主动投资策略, 在投资中将充分发挥现代金 融工程与数量化分析技术方法的决策辅助作用, 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及时 性,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 成: 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期限机构的滚动配置策略、 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无 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 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 对未来 短期内不同市场、 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 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未来 一 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 期限结构与品种配置计划是未来 一段投资的基础。 (2)期限结构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 组合资产在到期期限配置上采用滚动配置的策 略, 即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 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 上, 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 最大限度地提高 到期期限约束条件下的流动性。 (3)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投资组合优化管理策略是指在期限结构与品种比例约束下, 在滚动配置策略 的基础上采用优化技术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策略体系。 其优化目标是组合资产收益 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期限结构比例约束、品种类属比例约束、信用风险约束等。 (4)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 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会。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 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 减少, 但是相信在较长一段时间中市场中仍然会存在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基金管 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 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 为投资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 随着市场的发展、 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 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 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为了保证上述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 开发了货币资产组合优化管理系统,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与实时化。 4、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 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 的对象: (1) 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 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运作管理本基金。 为 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 本基 金投资 于有 固定期 限银 行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3)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4)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6)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8)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 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5)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持一致; (16) 因市场波动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第 (3) 、 (6) 、 (7) 、 (10) 、( 11 ) 、 (15 ) 条除外)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 ? ? ? ?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存续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存续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 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②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④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与 管理 人的股 东进 行交易 ,通 过交易 上的 安排人 为降 低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报 告截止日:2018 年 9 月 30 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655,475,139.09 20.87 其中:债券 2,655,475,139.09 20.8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3,897,877,446.81 30.64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6,116,951,774.45 48.08 4 其他资产 51,984,748.39 0.41 5 合计 12,722,289,108.7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0.5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资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120 天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45.0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30 天(含)-60 天 7.0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3 60 天(含)-90 天 4.1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9.0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4.3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62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99,462,551.76 2.3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30,399,374.30 3.38 其中: 政策性金融 债 430,399,374.30 3.38 4 企业债券 -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50,062,460.19 4.3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375,550,752.84 10.82 8 其他 - - 9 合计 2,655,475,139.09 20.88 1 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债券数 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11180922 3 18 浦 发银行 CD223 3,000, 000 299,388,69 9.64 2.35 2 170211 17 国 开11 2,400, 000 240,194,41 1.90 1.89 3 11188185 2 18 贵 阳银行 CD127 2,000, 000 197,675,27 1.08 1.55 4 189934 18 贴 现国债34 1,500, 000 149,804,01 4.14 1.18 5 11189262 7 18 江 西银行 CD026 1,500, 000 147,787,81 2.54 1.16 6 01180116 8 18 陕 延油 SCP006 1,300, 000 130,060,28 9.10 1.02 7 11188140 18 台 1,000, 99,775,276 0.7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7 州银行 CD035 000 .11 8 11188130 3 18 汉 口银行 CD101 1,000, 000 98,760,974 .60 0.78 9 11188198 5 18 郑 州银行 CD105 1,000, 000 97,967,371 .16 0.77 1 0 11188134 8 18 中 原银行 CD166 1,000, 000 97,758,855 .03 0.77 7、“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3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 单平均值 0.034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 明 注: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 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 (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1,274,367.17 4 应收申购款 710,381.2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984,748.3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二 、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货币A 基金净值 收益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超额收 益率 2005 年 12 月 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1058% 0.0986% 0.0072 % 2006 年度 1.9641% 1.8799% 0.0842 % 2007 年度 3.4923% 2.7850% 0.7073 % 2008 年度 3.4322% 3.7621% -0.329 9% 2009 年度 1.6506% 2.2500% -0.599 4% 2010 年度 2.0201% 2.3041% -0.284 0% 2011 年度 3.0091% 3.2801% -0.271 0% 2012 年度 3.9768% 3.2452% 0.7316 % 2013 年度 3.6150% 3.0000% 0.6150 % 2014 年度 5.0830% 2.9726% 2.1104 % 2015 年度 4.1892% 2.1164% 2.0728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016 年度 2.6832% 1.5041% 1.1791 % 2017 年度 3.7401% 1.5000% 2.2401 %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8226% 1.1219% 1.7007 % 2005 年 12 月 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50.7963% 31.8305% 18.965 8% 长盛货币 B 基金净值 收益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超额收 益率 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233% 0.3411% 0.6822 %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3.0086% 1.1219% 1.8867 % 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4.0627% 1.4630% 2.5997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除依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 。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 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或 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协议( 封闭 式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按实际 利率 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基金 持有的 附息 债券、 贴现 券购买 时采 用实际 支付 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 持有的 买断 式回购 以协 议成本 列示 ,所产 生的 利息在 实际 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 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 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 实际持有 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视 同债券 ,购 买时采 用实 际支付 价款 (包含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 述(1 )- (5 ) 规 定 的方 法 为 基 金 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 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值 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用公允价 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 用本 估值方 法可 能对基 金资 产净值 波动 带来的 影响 :适用 影子 定价法 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 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产生相应的 波动。 6、上 述估 值方法 如有 变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第五位采用 去尾的 方式。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7 日年 化 收益率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后三位。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或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 当事 人 ( “ 受损方 ”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每日将 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 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2、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 公告 ,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 每月累计收益采 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 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时, 收益为负值, 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3、基 金收 益分配 采用 复利分 配的 方式, 即投 资者当 日分 配的收 益, 在下一 工作日享受收益分配。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本 基金 开放后 每工 作日公 布前 一工作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 作日 (含节假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各类基金份额的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收益/ 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 纳入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第五位舍去。 期 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 n w w w S r 1 ) / ( × 10000; 其中,r1 为期间各类基 金份额的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各类基金 份 额的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2)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变动 以上 计算方 式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上述(一)项 1 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 不另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 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 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升级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两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满 足相关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要求的 前提 下,当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处理: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基金会 计账 目、凭 证( 原始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普华永 道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时 ,须 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制 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 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披 露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审计。 (2)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3)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4)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5)基金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 “ 影子定价 ”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2 个 交 易 日 出 现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超 过 0.5% 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 本基 金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业 存 单;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当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时, 上述 基金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将 按届时 合法 有效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 基金净 值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 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十九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 产品类型, 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 同时也提醒投 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 从而引起 基金净值的降低。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 并且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180 天 ,所 以市场 利率上 升导 致基金 本金 损失的 风险很 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 导致基 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 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 时, 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由 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 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 小。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 从而造成当 期收益的下降。 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尽可能避 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 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 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六)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在 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 基金 终止后 ,须 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基 金进 行清算 。清 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I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 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 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 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 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对基 金销 售代理 人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 售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管理办 法》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2)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8)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0)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资产分别设账、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法 律法 规允许 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收入;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运作 , 如认 为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了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0)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理人追偿; (13)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6) 采取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8) 参加基金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本 《基 金合同 》以 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 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 持有基 金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II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不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8) 对基 金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基金 合同 修改, 但基 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 包括 证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下 同) 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它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不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前 三十 日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2)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在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不含 50%);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它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容 仅 限 于基 金 合 同 “ 八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 ) 召开 事 由 ”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 会 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份额 50% 以上(不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 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不含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 特别 决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 对于 通讯开 会方 式的表 决,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4)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 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III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在 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况。 2、本 基金 终止后 ,须 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基 金进 行清算 。清 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 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IV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由 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 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 如 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 除争议事项外, 基金合同的其他 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V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管理 办法 》 、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 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 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等是否符合 《基金法》 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中关 于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平均剩余期限等规定内容;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 止从事的投资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 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的 计算、 各类 费用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 《基金法》 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 券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管理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执行,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严 重损 害基金 投资 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此情 形 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管理 办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 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挪用基 金财 产、延 迟支 付赎回 款项 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 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责任,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应 遵守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 定,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最大 利益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购置并 保持 对于基 金财 产的托 管所 必要的 设备 和设施 (包括 硬件和 软件 ) , 并对设 备和设 施进 行维 修、维 护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 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 对于 基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 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募集期间的款项划入 登 记注册机构指定的募 集 资金专户。 基金募集期 满, 基金 管理人将净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的认购利息划至基金托管账户。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名有效。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开始履 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 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进行划拨。 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申请办 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 所托管基金全部存 款的安全。 (2)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托管 人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专户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并对 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2)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根据 基金 运作管 理的 需要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 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 (含有效授权 内容) ,合同 原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但 基金 托管人 应将该 合同 原件 的复印 件加 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骑缝章) 后, 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 因基 金管理 人将 自己保 管的 本基金 重大 合同在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同意的 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 于抵质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五)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 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0 } 1 )] 10000 1 ( {[ 7 365 7 1 ? ? ? ? ? i Ri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 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 并应在对 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 构备案。 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登记注册人担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 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或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或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864978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 讯服 务。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管 理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 、 网站 信 箱 、 手 机短 信 等 方式 随 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 也 可 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 任何处罚 3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投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7-9 4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7-20 5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7-26 6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7-26 7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定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1 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8 号) 2018-8-1 9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唐 鼎 耀 华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7 10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国 元 证 券 销 售 代 理 旗 下 部 分 开放式基金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8-9 1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8-8-29 12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8-29 13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 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8-31 14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9 号) 2018-9-3 15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东 海 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10 16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8 年第 10 号) 2018-10-8 17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广 发 银 行 渠 道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 2018-10-9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19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11 号) 2018-11-1 20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平 安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11-29 2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12 号) 2018-12-3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七)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八)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