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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泰安回报混合A(003603)

景顺泰安回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泰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9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6 】2311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9 日正式 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信 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 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 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 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八)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责。 (九)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其 他登 记 业务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6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3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5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107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08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9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 城泰安回 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景顺 长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 策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 策 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 投 资者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景 顺 长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景顺长 城泰安 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景顺长城 泰安回 报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景顺长 城泰安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 景顺长 城泰安回 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的 、 自2013 年6 月1 日实 施 ,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在其 后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批准 的投 资额 度, 可以 投资 于 中国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景顺 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 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2、 基金 份额 类 别 : 指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的不 同 , 将 基金 份 额类别 分为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其 中 A 类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在 投资 人认购/申 购时 收取前端 认购/申 购费用, 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净值 中不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为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且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53、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5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 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丁益女 士 , 董 事长 , 经 济 学博士 。 曾担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财 政金 融学 院讲 师 ; 华能国 际电 力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融资 部干部 , 证券 融资 部投 资 关系处 副处 长 、 处 长, 证 券融资 部副 经理 兼投资 关系 处处 长 ; 中 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员 、 董事 、 总 裁助 理 ; 华 能资 本常 务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党组 副书 记; 华能 资本 总 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 华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组书 记,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康乐先 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先 后担 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研究员 、 组合 管理 部投 资 经理 、 国 际业 务部 投资 经 理,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销售 部经 理、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 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 并 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 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李翔先 生 , 董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 人 事监 察部 总经 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 公 司营 销总监 、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文 学学 士 。 香 港会 计师 公 会会员 (HKICPA ) 、 英 国 特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 会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 认管理 会计 师 (CMA )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 核、 管 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 识,1972-1977 受训 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 毕 马威会 计师 行”[KPMG] 。 现为“ 伍同 明会 计师 行” 所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 师行C1yde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 担任 执行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闵路浩 先 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中 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公 司科 员、 主任 科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 金融机 构监 管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非 银行 金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副 巡视员 、 巡视 员; 中国 小额 贷款公 司协 会会 长 ; 重 庆 富民银 行行 长。 现担任 北京 中泰 创汇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阮惠仙 女士 ,监 事, 会计 学硕士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杨波先 生 , 监 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任 职于 长城 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 现 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丁益女 士,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CHEN WENYU (陈 文宇 ) , 副 总经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担任 中国 海口 电视 台每 日新闻 记 者及每 周金 融新 闻节 目制 作人, 安盛 罗森 堡投 资管 理 公司 ( 美国 加州 ) 美 洲区 副 首席投 资官 、 以及研 究 、 投 资组 合管 理 和策略 等其 他多 个职 位 , 安盛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 ( 新加 坡) 泛 亚地区 首席 投资 官, 主要 负责投 资组 合管 理、 研究 、交易 等相 关业 务。2018 年 9 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交 通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担 任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黎海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研 究员 , 美 国贝莱 德集 团 ( 原巴 克莱 国际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 经理 、 主动股 票部 副总 裁 , 香 港 海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海 通国 际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 总监 。2012 年 8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赵代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理 学硕士 。 曾 担任 深圳 发展 银 行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 部投 资经理 、 宁夏嘉 川集 团项 目部 项目 负责人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境 外投 资部 全球 股票处 处长 、 浙 江大钧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兼副 总经 理 。2016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吴建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曾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曾 担 任武汉 大学 教师 工作 处副 科长 、 武 汉 大学成 人教 育学 院讲 师 , 《证 券时 报 》 社 编辑 记者 , 长 城证 券研 发中 心研 究 员、 总裁 办副 主 任、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曾 担任 黑龙 江省 大庆市 红岗 区人 民法 院助 理审判 员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 经理、 监察稽核 高级经理 、总监 助理。2008 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督察 长。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万梦女 士, 工学 硕士 。曾 任职于 壳牌 (中 国) 有限 公司。2011 年 9 月 加入 本 公司, 历 任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固 定收益 部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助理 , 自 2015 年 7 月 起 担任固 定收 益 部基金 经理 。具 有8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万梦 女士曾 于2016 年2 月至2017 年2 月管 理景 顺长 城中 国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 金 经理 万梦 女士兼 任景 顺长 城稳 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城 领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 长城安 享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泰 和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公 司治 理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 瑞睿 利 回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泰 恒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景顺 长城顺 益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无。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 究 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CHEN WENYU (陈 文宇 ) , 副 总经理 ;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黎海威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量化及 指数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陈文鹏先 生,固 定收益 部投 资总监。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相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行 为发 生。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 牟取利 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董事 会审计与 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和 基金投资 业务进 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 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公司日 常经营中 整体风 险控制的 决策机构 ,该委 员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投 资决策 委员会 : 是公司投资 领域的 最高决 策机构,以 定期或 不定期 会议的形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式 讨论 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问 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 、分 管投 资的副 总经 理 、 各投资 总监 、 研究 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包 括 : 依 照基 金 合同 、 资 产管 理 合同的 规定 , 确立 各基 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 审 定 基金资 产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的 配置 方案 , 包 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在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之 间的 配 置比例 ; 制定 基金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投 资授 权方 案; 对超 出投 资负 责人 权 限的投 资项 目做 出决定 ; 考核 包括 基金 经 理、 投资 经理 在内 的投 资 团队的 工作 绩效 ; 需要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其 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iv)督 察长 : 督 察长 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 特有 的制 度。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司的 监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法律 、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独 立性原 则:公 司 设立独立的 法律、 监察稽 核部,法律 、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iv)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i)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 司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或 漏洞; (iii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 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 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 -68857221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成立 于 2007 年 3 月 6 日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以及 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 稳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乡 居 民及企 业 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产 品 管理处 、 风 险管理 处、 运营 管理 处等 处室。 现有 员工 22 人, 全 部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及 基金 从 业资格 ,90% 员 工具 有三 年以上 基金 从业 经历 ,具 备丰富 的托 管服 务经 验。 3、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 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 团队 、 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 管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 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80 只。 至 今,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 银 行 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 基金 、证 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保 险资金、 保险资 产管理计 划 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 40579.12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 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 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 婷 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 司深圳 直销中心 及直销网 上交易 系统/电子 交易直销 前置式 自助前 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 为准)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银行网 址:www.psbc.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东方 财富 大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 北 楼)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4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翟 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减或变 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 竞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高鹤 联系人 : 吴 翠蓉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10 月 9 日 证监 许可[2016]2311 号 文准 予 募集注 册。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 二、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同时 通过 直销 机构 和其他 销售 机构 两种 方式 公开募 集。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增 减或 变更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提 前发 售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 售 面值发 售, 采用 全额 缴款 的认购 方 式。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四、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且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净 值中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C 类 基金 份额 为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且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 码,A 类为 003603 、 C 类为 003604 。 由于 基金 费 用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 算公 式为 : 计 算日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计算 日该 类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调 整现 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 调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 投 资者认购时 收取认 购费,C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 时不收 取认购 费。投资 者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的 认购费 费率按认 购金额递 减。投 资者认购 需全 额缴纳 认购 费用 。 认购 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投资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认购 申请 分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 机构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 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也拟 将 其纳入 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表 : 认购金 额(M)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费 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万 0.06% 200 万≤M <500 万 0.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M) 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费 率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M<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6%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六、认 购的 具体 规定 1、认 购的 程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2)认购 款项支付 :基金 投资者认 购时,采 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资金 未全额 到账则 认 购不成 功,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2、认 购的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3、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最低 限额 为 1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本公司 直 销及各 销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 于前 述的交 易限 额, 具体 以本 公 司及各 销售 机 构公告 为准 , 投资 者在 提 交基金 认购 申请 时 , 应 遵 循本公 司及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不设 置投 资者单 个账 户最 高认 购金 额限制 。 4、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5、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①认 购A 类 基金 份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利 息)/基 金份 额 发售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②认 购C 类 基金 份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10,000 元 通过 某销售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对 应费 率 为0.8% , 假 设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 / (1+0.8% ) = 9,920.63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 额 = (9,920.63 + 10 )/ 1.00 = 9,930.6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非 养老 金客户 )10,000 元通 过某 销售网 点认 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该笔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 息 10 元,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 资者可 得到 9,930.63 份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通过 某销 售网 点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笔认 购 产生利 息 1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10,000+10 ) /1.00=10,01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通过某 销售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 笔认购 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 10 元,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可 得到10,010.00 份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 七、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2 月9 日 正式 生效 。 四、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果 存 在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情形, 但未出 现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 如 果 存在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 无论 是否出 现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终止 基 金合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 、转换及其 他登 记业务 一、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办 理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时除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开 始 日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 根据 《 景 顺长 城泰 安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本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1 月11 日起 开 始办理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 务以 及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直销 机构 和部 分代销 机构 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与转换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赎 回 与转 换 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赎回、转换 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或转 换;





5 、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售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登 记机构 处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基金 ;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 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 回 与转 换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1、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限 额为 1 元, 追加 申购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本公 司 直销及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 业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 前述的 交易 限额 , 具 体以 本 公司及 各销 售 机构公告为准,投资 者在 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 ,应 遵循本公司及各 销 售机 构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1 份 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部 赎回 。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份 额与转 换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两种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 、 并对持 有期 限少 于6 个月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并对 持 有 期限 少 于7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 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费率 按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 机构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A 类份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1% 100 万≤M <200 万 0.08%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200 万≤M <500 万 0.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A 类份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 则申 购费 为 0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其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 月的投 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赎回 费率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30 日 0.75% 30 日 (含 )-6 个月 0.5% 6 个月 (含 )以 上 0 注:就 赎回 费 和 归基 金 资 产比例 而言 ,1 个月 指 30 日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7 日( 含)-30 日 0.5% 30 日 (含 )以 上 0 3. 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赎回 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转 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时 收取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日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或 转 换 费率 。 6.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组 织规 则的 规定 。 七、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由 基 金财产 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5,000 元 通过 某银行 网点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1.0% ,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128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5,000/ (1+1.0% )=4,950.50 元 申购费 用=5,000-4,950.50=49.50 元 申购份 额=4,950.50/1.1280=4,388.74 份 即: 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 5,000 元通 过某 银行网 点申 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的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80 元, 可 得到 4,388.74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10 万 元, 假 定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60 元 。则 申购 份 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10 万 元, 假 设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可 得 到98,425.2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采用 “份额 赎回” 的方式,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额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金额 扣除 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A/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由 基 金财产 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5 个月,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0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00 ×0.5% = 57.40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00 -57.40= 11,422.60 元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即:投 资者 赎回 持有 期 为5 个月 的 1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1480 元, 则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 金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MAX 【 转出净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申购费 用-转 出净额 在转出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景 顺 长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1.148 元, 投资者持 有该基金 3 个 月,对应赎 回费为 0.5%, 申购费为 1.0 %, 内 需增长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63 元 , 申 购费 为 1.5% , 则 投资 者转 换后 可 得到的 内需 增 长基金 份额 为: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57.4=11,422.60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22.60/1.015=11,253.7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22.60-11,253.79=168.81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22.60/1.010=11,309.50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22.60-11,309.50=113.10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22.60 -MAX 【168.81 -113.10 ,0 】=11,366.89 元


转入份 额=11,366.89/1.163 =9,773.76 份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公式 为:T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T 日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各 类 基 金份 额余 额总 数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或登 记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 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基金管 理人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某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如果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20% 以 上的部 分延 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 若进 行该 种 超比例 延期 赎回 , 对于 当 日非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非 延期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延期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4)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公 告 最近1 个工作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 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 的资产 配置 , 寻求 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值 ,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以 及 经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依据 定期 公 布 的宏 观和金 融数 据以 及投 资部 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市 政 策、 市场 趋 势的综 合分 析 , 重 点关 注 包括 、GDP 增 速 、 固 定资 产 投资增 速 、 净 出口 增速 、 通胀率 、 货币 供应 、 利 率等 宏观 指标 的 变化趋 势 , 同 时强 调金 融 市场投 资者 行为 分析 , 关 注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变 化等 因素 , 在 深 入分析 和充 分论 证的 基础 上评估 宏观 经济 运行 及政 策对资 本市 场 的影响方 向和力度 ,运用 宏观经济 模型(MEM )做 出 对于宏观 经济的评 价,结 合投资制 度的 要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后 形成资 产配 置方 案。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取 利率 预 期策略 、 信用 策略 和时 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极 性投 资方 法, 力求 在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的 收益 。 1、自 上而 下确 定组 合久 期 及类属 资产 配置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货币 和 财政政 策 、 市 场结 构变 化 、 资 金流 动情 况的 研究 , 结合宏 观经 济模型(MEM )判 断收益 率 曲线变动 的趋势及 幅度, 确定组合 久期。进 而根据 各类属资 产的 预期收 益率 ,结 合类 属配 置模型 确定 类别 资产 配置 。 2、自 下而 上个 券选 择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幅度 和形 状 , 对 比不 同 信用等 级 、 在 不同 市场 交 易债券 的到 期收益 率 , 结 合考 虑流 动 性、 票息 、 税收 、 可 否回 购等其 它决 定债 券价 值的 因素 , 发 现市 场 中个券 的相 对失 衡状 况。 重点选 择的 债券 品种 包括 :a.在 类似 信用 质量 和期 限的债 券中 到期 收益 率较 高的债 券 ; b.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c. 存在 信用 溢价 的债 券;d. 较高债 性或 期权 价值 的可 转换债 券 ;e. 收益率 水平 合理 的新 券或 者市场 尚未 正确 定价 的创 新品种 。 ①利率 预期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 融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 合的久 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下降 时 , 提 高组 合的 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弹 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 或者阶 梯型 组 合等。 ②信用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结 合 各类券 种税 收状 况 、 流 动 性状况 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 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个券选 择层 面, 基金 管理 人对所 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分 析 。 财务分 析方 面 , 以 企业 财 务报表 为依 据 , 对 企业 规 模、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 债 能力和 盈利 能力 四方面 进行 评分 , 非财 务 分析方 面 (包 括管 理能 力 、 市 场地 位和 发展 前景 等 指标 ) 则 主要 采 取实地 调研 和电 话会 议的 形式实 施 。 通 过打 分来 评 判该企 业是 低风 险 、 高 风 险还是 绝对 风险 的企业 , 重点 投资 于低 风 险的企 业债 券 ; 对 于高 风 险企业 , 有相 应的 投资 限 制; 不投 资于 绝 对风险 的债 券。 ③时机 策略 A.骑乘 策略 。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以 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 对高位 的债 券 , 随 着持 有 期限的 延长 , 债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 从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 的 收益率 的下 滑, 进而 获得 资本利 得收 益。 B.息差 策略 。 利用 回购 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 金投资 于债 券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C.利差 策略 。 对两 个期 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 来走势 做出 判断 , 从 而进 行相 应的 债 券置换 。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 缩小时 , 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高的债 券同 时卖 出收益 率低 的债 券 , 通 过 两债券 利差 的缩 小获 得投 资收益 ;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 扩大时 , 可以 买 入收益 率低 的债 券同 时卖 出收益 率高 的债 券, 通过 两债券 利差 的扩 大获 得投 资收益 。 ④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 济、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构以 及资 产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因 素的 研究 , 预测 资 产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并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密切关 注流 动性 对标 的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综合 运 用久期 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 、 个 券选 择以 及 把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情况下 , 结合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定 收益 。 ⑤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A) 相对 价值 分析 : 基 金 管理 人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 观和 金融数 据 以及对 宏观 经济 、 股市 政 策、 市场 趋势 的综 合分 析 , 判 断下 一阶 段的 市场 走 势, 分析 可转 换 债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通过 对可 转换 债券 转 股溢价 率 和 Delta 系 数的 度量 , 筛 选出 股 性或债 性较 强的 品种 作为 下一阶 段的 投资 重点 。B) 基本面 研究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内 、 外部 研 究成果, 运用景顺 长城股 票研究数 据库(SRD )对 可 转换债券 标的公司 进行多 方位、多 角度 的分析 , 重点 选择 行业 景 气度较 高 、 公 司基 本面 素 质优良 的标 的公 司 。C) 估 值分析 : 在基 本 面分析 的基 础上 ,运 用 PE 、PB、PCF 、EV/EBITDA 、PEG 等 相对 估值 指标 以 及 DCF 、DDM 等绝 对估值 方法 对标 的公 司的 股票价 值进 行评 估 , 并 根 据标的 股票 的当 前价 格和 目标价 格 , 运 用 期权定 价模 型分 别计 算可 转换债 券当 前的 理论 价格 和未来 目标 价格 ,进 行投 资决策 。 ⑥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对 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 与其它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的方 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 本基金 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 部 评级相 结合 , 着 重通过 发行 方的 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 景、 经营 能力 、 行 业前景 、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 面判断 其在 期 限内的 偿付 能力 ,尽 可能 对发行 人进 行充 分详 尽地 调研和 分析 。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经理 的战 略性选 股思 路以 及投 研部 门的支 持, 筛选 出价 值优 势 明显的 优 质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在 股票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利用 基金 管理 人股 票研 究数据 库 (SRD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对企业 内在 价值 进行 深入 细致的 分析 , 并 进一 步挖 掘 出受益 于中 国经 济发 展趋 势和投 资主 题 的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景顺 长城 “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 中的标 准分 析模 板对 上市 公司的 基 本面和 估值 水平 进行 鉴别 ,制定 股票 买入 名单 。其 中重点 考察 : 1、业 务价 值(Franchise Value ) 寻找拥 有高 进入 壁垒 的上 市公司 , 其一 般具 有 以 下 一种或 多种 特征 : 产品 定 价能力 、 创 新技术 、 资金 密集 、 优势 品牌 、 健 全的 销售 网络 及 售后服 务 、 规 模经 济等 。 在经济 增长 时它 们能创 造持 续性 的成 长 , 经济衰 退时 亦能 度过 难关 , 享 有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的盈利 能力 , 进 而创造 高业 务价 值, 达致 长期资 本增 值。 2、估 值水 平(Valuation ) 对成长 、价 值、 收益 三类 股票设 定不 同的 估值 指标 。 成长型 股票 (G) : 用 来衡 量成长 型上 市公 司估 值水 平的主 要指 标 为 PEG , 即 市 盈率除 以 盈利增 长率 。 为了 使投 资 人能够 达到 长期 获利 目标 , 我 们在 选股 时将 会谨 慎 地买进 价格 与其 预期增 长速 度相 匹配 的股 票。 价值型 股票 (V) : 分 析股 票 内在价 值的 基础 是将 公司 的净资 产收 益率 与其 资本 成本进 行 比较 。 我 们在 挑选 价值 型 股票时 , 会根 据公 司的 净 资产收 益率 与资 本成 本的 相对水 平判 断公 司的合 理价 值, 然后 选出 股价相 对于 合理 价值 存在 折扣的 股票 。 收益型 股票 (I ) : 是依 靠 分红取 得较 好收 益的 股票 。 我 们挑 选收 益型 股票 , 要求其 保持 持续派 息的 政策 ,以 及较 高的股 息率 水平 。 3、管 理能 力(Management )


注重公 司治 理 、 管 理层 的 稳定性 以及 管理 班子 的构 成、 学历 、 经 验等 , 了 解其 管理能 力 以及是 否诚 信。 4、自 由现 金流 量与 分红 政 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 业创 造现 金流 量的 能力以 及稳 定透 明的 分红 派息政 策。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1、时点选 择:基金 管理人 在交易股 指期货时 ,重点 关注当前 经济状况 、政策 倾向、 资 金流向 、和 技术 指标 等因 素。


2、套保比 例:基金 管理人 根据对指 数点位区 间判断 ,在符合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决 定 套保比 例。 再根 据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的贝 塔值 ,具 体得出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买卖 张数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合约选 择:基金 管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时 的成交 金额、持 仓量和基 差等数 据,选 择 和基金 组合 相关 性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为交 易标 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该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5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8.1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18.2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3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 18.4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 除 上述 第 (2) 、 (13) 、 (14 ) 、 (15 ) 项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70%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30%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的选 样债 券的信 用类 别覆 盖全 面 , 期限构 成宽 泛 , 适 于做 基 金债券 资产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数 选样 科学 客观 , 行业 代表性 好 , 流 动性 高 , 抗 操纵性 强 , 是 目前市 场上 较有 影响 力的 股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 金管理 人协 商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的投 资品 种 , 其 预期 收 益和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2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3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经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59,715,400.00 98.29 其中: 债券


459,715,400.00 98.2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8,472.72 0.16 8 其他资 产


7,270,122.15 1.55 9 合计





467,733,994.87





100.00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1,296,000.00 17.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1,296,000.00 17.08 4 企业债 券 28,628,000.00 6.8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487,000.00 19.29 6 中期票 据 270,768,000.00 64.88 7 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 8,536,400.00 2.0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9,715,400.00 110.1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204 18 国开 04 400,000 41,164,000.00 9.86 2 180201 18 国开 01 300,000 30,132,000.00 7.22 3 101667001 16 扬 州交 通MTN001 300,000 29,679,000.00 7.11 4 101464024 14 南 昌城 投MTN001 200,000 20,398,000.00 4.89 5 101575012 15 济 南高 新MTN001 200,000 20,246,000.00 4.8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1 . 1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 1 . 2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1、时 点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 在交易 股指 期货 时, 重点 关注当 前经 济状 况、 政策 倾向、 资金 流 向、和 技术 指标 等因 素。


2、套 保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对 指数 点位 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决 定套 保 比例。 再根 据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的贝 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买 卖张数 。


3、合 约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股 指期 货当 时的 成交 金额、 持仓 量和 基差 等数 据,选 择和 基 金组合 相关 性高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为交 易标 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1 . 3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266.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72,686.67 5 应收申 购款 54,169.10 6 其他应 收款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70,122.15 1. 1 . 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 1 . 5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 1 . 6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2018 年9 月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表 景顺长 城泰 安回 报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0.09% 0.08% -1.84% 0.33% 1.75% -0.25% 2017 年 7.57% 0.10% 6.41% 0.20% 1.16% -0.10%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2.53% 0.13% -1.19% 0.35% 3.72% -0.22%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 4.21% 0.11% -0.77% 0.36% 4.98% -0.25% 2016 年 12 月 9 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 12.00% 0.10% 3.64% 0.28% 8.36% -0.18% 景顺长 城泰 安回 报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0.10% 0.08% -1.84% 0.33% 1.74% -0.25% 2017 年 7.37% 0.10% 6.41% 0.20% 0.96% -0.10%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2.43% 0.13% -1.19% 0.35% 3.62% -0.22% 2018 年 1 月 1 日 4.04% 0.11% -0.77% 0.36% 4.81% -0.25%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9 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 11.59% 0.10% 3.64% 0.28% 7.95% -0.18%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注: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 的建仓 期为 自 2016 年12 月 9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起6 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要求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 本部 分另 有约 定的 品种外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流通 受限的 股 票,包 括非公开 发行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交 易取 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不 包括停 牌 、 新 发行 未上 市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6、如有充 足理由认 为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存在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相关规 范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某一类 别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 该类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舍去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 分别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 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红利 再投 资 的份额 免收 申购 费。同 一投 资人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持有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只 能选 择一 种分 红方式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某 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 该 类份 额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由于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在收 益 分配数 额方 面可 能有 所不 同,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制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在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基金 管理 费 划款 指令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在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于次 月 前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2%。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在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款 指令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若 相关 法律 法 规修订 或变 更后 对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信息 类型 、 披 露内容 、 披露 方 式等规 定与 本部 分的 内容 不同 , 若 适用 于本 基金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修订 或变更 后的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 文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本基金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和 信 用 风 险,并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 及 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 计 提方 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充分 揭示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 (十一 )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 值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的信息 。 (十二 )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 以 其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五、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六、合 规性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的策 略配 置, 充分 降低 组合 的投 资 风险 。 但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的规定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范 围在0%-95% 之间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 市场的 投资 风险 ,尤 其是 系统性 风险 。 1、策略风 险。 本基 金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 选取相 应的投资 策略。此 分析过 程主要 是 建立在 一系 列的 理论 假设 基础和 定性 及定 量指 标之 上的, 评估 的 结 果可 能与 市 场变化 的实 际 发展情 况、 市场 对股 票的 认知和 理解 存在 差异 。 2、模型风 险。本基 金采用 “自下而 上”的投 资策略 ,运用景 顺长城“ 股票研 究数据 库 (SRD) ”等 分析 系统 及 FVMC 等选 股模 型作 为股 票选 择的依 据, 可能 因为 模型 计算的 误差 或 模型中 变量 因子 不完 善而 导致判 断结 论的 失误 ,从 而导致 投资 损失 。 3、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该券 种具有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用 风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 风险是 指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行 人可 能由 于规 模小 、 经营历 史短 、 业绩不 稳定 、 内部 治理 规 范性不 够 、 信 息透 明度 低 等因素 导致 其不 能 履 行还 本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期 收益 与实 际收 益发 生偏离 的可 能性 , 从而 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基 金 可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流动 性 风险是 指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于 其转 让 方式及 其投 资持 有人 数的 限制, 存在 变现 困难 或无 法在适 当或 期望 时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 能 性。 4、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定 义为 由 于投资 标的 物价 格变 动而 产生的 衍生 品的 价格 波动 ; (2)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当 基金交 易量 大于 市场 可报 价的交 易量 产生 的风 险; (3)结算 流动性风 险:定 义为当基 金之保证 金部位 不足而无 法交易衍 生品, 或因指 数 波动导 致 保 证金 低于 维持 保证金 而必 须追 缴保 证金 的风险 ; (4) 基差 风险 :定 义为 期 货市场 价格 与连 动之 标的 价格不 一致 所产 生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定 义为 交 易对手 不愿 或无 法履 行契 约之风 险; (6)作业 风险:定 义为因 交易过程 、交易系 统、人 员疏失、 或其他不 可预期 时间所 导 致的损 失。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对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 资中将资 产支持证券纳入 到投资范 围当中,可能带 来以 下风险 : ①信 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失 。


②利 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资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和价格 的变动,一般而 言,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③流 动性风险 :受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 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④提 前偿付风 险:债务人可能 会由于利 率变化等原因进 行提前偿 付,从而使基金 资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⑤操 作风险: 基金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⑥法律 风险 :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八、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 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八 部分、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 果存在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无论是 否出 现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终 止基金 合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 类基 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并在 各类 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相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 阅读并遵 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 件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且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调低 销售服务 费,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调 整 基金份 额类 别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 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以 上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且 除书 面授 权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之 间的 授权 亦可根 据召 集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人在大 会通 知中 规定 的方 式,通 过电 话、 网络 等方 式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 果存在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无论是 否出 现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终 止本基 金合 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 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 类基 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并在 各类 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基 金 合同各 方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各 方当 事 人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 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成立时 间:2003 年6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以 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该 项所 规 定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8、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18.1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18.2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3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 18.4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0、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非 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托管 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约 定的 监督 程 序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 关联交 易名 单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 管真实 、 完整 、 全 面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前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托管 协议 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责 , 基金 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 易前 2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基 金托管 人 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 新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基 金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撤 销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因 交易 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流通 受限 证券 与上 文流 动性受 限资 产不 同 , 包 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及时改 正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拒绝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法、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及时 、 准 确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且 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是否对 非公 开信 息保 密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 坏 、 灭 失 的, 应由 该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保 证金存 管账户 和 债券托 管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相关证 明文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验 资报 告中 需对 基金 募 集的资 金进 行确 认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 也 可存 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 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双 方同 意的方 式将 重 大合同 传递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方 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不 得 转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分 别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 后,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 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我公 司于2017 年 12 年21 日 发布 《景 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 , 本 公 司按照 投资 者成 功定 制的 服务形 式提 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对 于未 定制账 单服 务的 投资 者不 再主动 提供 对账 单。 (1) 月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每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司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给 截至上 月 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 持有本 公司基金 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 但 当期有 交易发 生 的定制投 资者 发送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2)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短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3) 月度 微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微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 户余 额 为0 但 当期有 交易 发生 、 且已 在 “ 景顺长 城基 金 ” 微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 户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 微信 对账单 。 (4)季度 及年度纸 质对账 单:每年 一、二、 三季度 结束后, 本公司向 定制纸 质对账 单 且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度结 束后 , 本公 司向 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第 四 季 度 内 有 基 金交 易或 者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纸质 对账 单。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 误、变 更或 邮局 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 线客 服”咨 询。 二、网 络在 线服 务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热 点问答 等服 务 。 投 资者 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投 资者 ,基 金管理 人同时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四、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的 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五、如本 招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您/贵 机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请 通过上述 联系方 式联系 本 基金管 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 应披 露事项 2018 年 11 月 26 日 发布 《 关于景 顺长 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限制 壹 佰万元 以上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告 》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发布 《 关于景 顺长 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停 壹 佰万元 以上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蛋 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2018 年 9 月 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转 换 转入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8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 度报告 》及 《摘 要》 2018 年 7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及《 摘要》 2018 年 7 月 1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泰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景 顺长城 泰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景顺 长城 泰安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法律 意见 书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景顺 长城 泰安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 一 月 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