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富中小板(410010)

华富中小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 要提 示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352 号文 核准 ,核准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25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不同于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适合有稳定收入来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并希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长期 发展成果的投资者 。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但股市投资始终伴随风 险,股价波动更是无法避免,本基金至少 85% 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 额净值必然会随股市行情变化上下波动,持有人购买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存在 下跌甚至亏损的可能性。对希望通过短期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养老资金进行投 机快速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 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 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3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和华富基金的互联 网网站www.hffund.com 进行了公开披露。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 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选择优秀的基金产品长期持有,是基金持有人规避市场短期波动风险、获取 投资收益的有效方法。华富基金鼓励投资者避免短期频繁操作,坚持长期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30 日。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69 十、基金的投资............................................................................................................................. 70 十一、基金的业绩......................................................................................................................... 83 十二、基金的财产......................................................................................................................... 8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8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9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 9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7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10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11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30


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华 富 中 小 板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小板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 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 公会议 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7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8 28.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华富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记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9 44.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9.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 55.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10 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 价机 制:指 当本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 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 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 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 省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 书、副科级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 12 主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 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 徽证券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电 讯 工 程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华 安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 长,省地税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 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 郑 晓 静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预 外 局 ( 非 税 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 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现 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 营业部业务员、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池州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 营 业 部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3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 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 问,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 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 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 助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 所副所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 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14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 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学 历 ,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 级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理学硕 士,CPA 。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 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 总监。 陈大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 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上海华富 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 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 金经理。


15 曹华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 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高靖瑜女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本科学历。十 八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 任金鼎综合证券(维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上海天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 7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 2013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4 日任华 富价值增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 任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 华富 中小板指 数增强 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健康文娱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郜哲先生, 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四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2017 年 4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 经理、华 富永鑫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基 金经理 、华富中 证 100 指 数 基金基金经 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郭晨先生,2011 年12 月9 日至2012 年 12 月19 日担任华富中小板指数增 强型基金基金经理。 朱蓓女士,2012 年12 月19 日至2017 年9 月22 日担任华富中小板指数增 强型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 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 16 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 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 理、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 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7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 18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9 (1)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 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 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 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 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 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 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 审核公 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 别、监控与管理;


20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 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 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 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 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 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 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 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 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 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 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 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21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 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 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 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 基金管理能够符 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 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 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 同期增加 93.27 亿元 至 1,814.20 亿元,增 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荣 获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2017 最 佳 转 型 银 行 ” 、 新 加 坡 《 亚 洲 银 行 家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数 字 银 行 ”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 《 银 行 家 》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 23 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与 合 规 管 理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安 徽 合 肥 设 有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 在 上 海 设 有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上 海 分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24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 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 续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 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5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电话:95559


27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于菲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8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29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李晨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翔 联系电话:010-8523882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30 联系电话:(010)57092615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 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5)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汪岛


31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1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1 幢 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3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33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34 网址:www.glsc.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35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36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 期货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38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39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41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2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5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5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44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9)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45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6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6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47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6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4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a.leadfund.com.cn (7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49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7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4)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0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10 层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51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 业园2 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 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52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53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8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90)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55 (92)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 号华润大厦B 座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56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5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1 年8 月25 日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1 】1352 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11 月 15 日到 2011 年12 月6 日止,共募集了 674,571,640.2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594 户。本基金的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5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12 月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 出解决 方案。


5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届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 2011 年12 月23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6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1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 赎回时需1 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62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50 ≤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200 ≤申购金额<500 万元 0.3%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20=8,234.52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7 日-1 年(含7 日) 0.50% 1-2 年(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10,000 份,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2 元,持有期限小于 1 年,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3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4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 、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65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66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2 月23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 记费:


67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 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 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 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 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 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 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 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 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 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 份,基金持 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8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 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2 月23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9 九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一)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记 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 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 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 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 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0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主,力争控制本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在分享中小板市场平均收益的基础之上,力争通过 增强手段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其中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之上,采 用适度的主动投资辅助提高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指数化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按照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主动投资部分本基金将 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适度调整资产配置及精选个股, 在一定的跟踪误差范 围内追求超越指数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比较 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 71 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适当的主动调整,确定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 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为主、主动增强为辅”的投资策略来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指数化投资部分运用被动投资策略,采用全复制的方法,对成分 股及备选成分股进行配置。增强投资部分依托本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构建 增强股票组合,争取获得超额收益。 (1 )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被动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 整。 1)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及其权重对其逐步买入。本 基金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买入,以降低建仓成本。 2)股票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 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情况、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股票组合进行 适时调整。 a.定期调整


标的指数每年在固定时间对成分股及权重进行定期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 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①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 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 定及其需调整 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72 ② 当标的指数成分股及权重因新股上市快速计入指数需进行调整时,本基 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进行相应调整。 ③ 如果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权重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可对投资组合进 行前瞻性调整。 ④ 本基金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现金头寸管理,调整投资股票资产配 置比例。 3)成份股替代股票的选择 如果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使得 本基金无法购买标的指数某成份股或者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某成份股的权重购买 足够数量的该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买入该成份股的替代股 票,以维持该成份股在本基金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2 ) 主动增强投资策略 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将在指数化被动投资的基础之上,适当进行 部分主动投资,一方面弥补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管理费用等 因素造成的与比较基准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力争在一定的跟踪误差下,取得 部分超额收益。本基金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主动增强投资策略: 1) 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增强策略 本基金跟踪标的为中小板指数,中小板公司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大多 属于新兴行业,相比大盘蓝筹股,非系统性机会和非系统性风险都较大,因此 对 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进行适度增强十分必要。 本基金将依托公司投研平台、通过案头研究,实地调研,结合外部专业研 究力量等方式,综合考查行业发展前景、公司成长性、估值、非系统性风险等 因素,适当超配行业发展前景好、估值低、成长性好、投资风险小的成分股或 备选成分股,低配基本面和估值存在瑕疵的成分股。 2) 非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的投资于非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来获取超额收益。依托于 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深入研究,筛选出非成分股增强股票,择机进行配 置。 3) 一级市场股票投资增强策略


73 本基金可以适当参与一级市场股 票的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增发等方式, 在严格控制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强收益的需要,可 以进行适当的债券投资。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 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 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 动、积极 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充分利用来达到控制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等目的。 5. 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7.75%以内。本基金定期对跟踪误差和跟踪 偏离度进行跟踪,如跟踪指标达到或接近控制标准,则金融工程研究团队会对 跟踪偏差进行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偏差的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 的调整,以使跟踪指标回归到合理范围。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 )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 素。 (3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 )投资研究


74 研究部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金融工程研究员根据对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分析、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情况分析 、跟踪误差及其归因 分析等提供量化研究支持。策略、行业研究员从宏观经济、行业、个股基本面 和市场走势等方面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供的建议,组织研究员进行讨论,形 成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 )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 )交易执行 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通过集中交易 部集中统一完成。基金经理在授权 权限内可直接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严格根据指令进行操作。 (5 )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研究员基于数量化的风险控制系统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风 险,找出跟踪误差来源,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以确认投资策略成 功与否。基金经理根据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 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证券代码:399005,简称为“中小板指 数”) 业绩比较基准:中小板指数收益率*90%+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10% 如果中小板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发布,或中小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小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75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投资品种。一般情况 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被动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6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9)、(12)、(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77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78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期间为 2018 年7 月 1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270,030.45 81.72 其中:股票 7,270,030.45 81.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593,852.46 17.92 8 其他资产 32,344.43 0.36 9 合计 8,896,227.34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8,724.00 0.8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627,890.51 54.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79,162.65 2.10 F 批发和零售业 309,809.72 3.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71,631.18 0.8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843,416.32 9.90 J 金融业 488,872.80 5.74 K 房地产业 97,205.68 1.1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3,454.66 4.27


7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2,185.95 0.3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7,611.98 1.3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6,630.00 0.78 S 综合 - - 合计 7,266,595.45 85.32


2.2 报告期 末积 极 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3,435.00 0.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35.00 0.04


80 2.3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3.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视 16,695 479,814.30 5.63 2 002304 洋河股份 2,643 338,304.00 3.97 3 002027 分众传媒 36,167 307,781.17 3.61 4 002024 苏宁易购 16,464 221,934.72 2.61 5 002142 宁波银行 11,951 212,249.76 2.49 6 002230 科大讯飞 7,389 211,103.73 2.48 7 002594 比亚迪 3,980 195,418.00 2.29 8 002008 大族激光 4,231 179,267.47 2.10 9 002475 立讯精密 11,278 173,906.76 2.04 10 002450 康得新 10,107 141,599.07 1.66


3.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1 002415 海康威视 16,695 479,814.30 5.63 2 002304 洋河股份 2,643 338,304.00 3.97 3 002027 分众传媒 36,167 307,781.17 3.61 4 002024 苏宁易购 16,464 221,934.72 2.61 5 002142 宁波银行 11,951 212,249.76 2.49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连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7.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4.33 5 应收申购款 31,752.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344.4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450 康得新 141,599.07 1.66 重大事 项停 牌 11.5.2 报 告 期 末积 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2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83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2.09 -2011.12.31 1.00% 0.22% -9.04% 1.29% 10.04% -1.07% 2012.01.01 -2012.12.31 -8.71% 1.07% -0.68% 1.32% -8.03% -0.25% 2013.01.01 -2013.12.31 16.27% 1.39% 16.31% 1.38% -0.04% 0.01% 2014.01.01 -2014.12.31 15.49% 1.18% 9.18% 1.14% 6.31% 0.04% 2015.01.01 -2015.12.31 40.23% 2.76% 48.78% 2.45% -8.55% 0.31% 2016.01.01 -2016.12.31 -25.58% 1.61% -20.45% 1.61% -5.13% 0.00% 2017.01.01 -2017.12.31 8.67% 0.80% 15.22% 0.82% -6.55% -0.02% 2018.01.01 -2018.09.30 -23.92% 1.34% -21.54% 1.31% -2.38% 0.03% 2011.12.09 -2018.09.30 6.82% 1.56% 22.73% 1.51% -15.91% 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84


85 十二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6 十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87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88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89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90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91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2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93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94 十五 、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95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指数使用许 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 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 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6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97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98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99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6.如报 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00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1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02 十八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本基金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和指数增强 型基金面临的特定风险 等。 (一) 市场风险 1. 因市场价格波动 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可包括 利率、汇率及期货等价格; 2. 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 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 的基金有着极大的 影响; 3.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 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 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对资金净值产生 不 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 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 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以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跟踪指数的被动 投资风险


103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 公司因素、市场因素、 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 等 将导致本基金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发生偏离 ;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 不足 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 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 差; (6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所运用的指 数跟踪技术会对本基金 回报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所带来的偏差。 (8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 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 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 的现金变动 等。 4.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的风险


104 如果中小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小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中小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 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 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于原 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 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 的 业绩比较基准 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主动增强操 作带来的投资风险 基金经理可以采用一定的主动增强操作来获取超额收益,主动增强操作增 加了投资组合相对于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主动增强操作的效果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七)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 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105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106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07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8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109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110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 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 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111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 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 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112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8 年06 月 30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07 月 18 日,《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 年07 月 24 日,《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及摘要(2018 年第1 号)》 2018 年08 月 25 日,《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及摘要》 2018 年09 月 29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10 月 26 日,《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 年11 月 26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11 月 26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3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4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华富中小板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15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116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7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8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9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120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122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2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24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5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126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127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 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28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29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0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131 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范 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其中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被动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2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7%;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7)、(10)、(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3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134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135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36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137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138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39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4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 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41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42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143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144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145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46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