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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纯债A(070037)

嘉实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2 年 11 月5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核 准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2012]1455 号) 和 2012 年 11 月13 日 《关 于嘉 实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 金部函[2012]1039 号 )的 核准公 开发 售。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12 月11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更 新,
原 招 募 说 明 书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又 包 括 基金 自 身 的 管理 风 险 、 技 术风 险 和 合 规风 险 等 , 还 包括 一 些 特 有风 险 。 首 先,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发 债主体 的信 用
质量变 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如果 持有 的债 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出 现信 用违约 风险 ,将
给 基 金 净 值 带来 较 大 的 负面 影 响 和 波 动。 另 外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由
非 上 市 的 中 小企 业 以 非 公开 方 式 发 行 的债 券 , 不 能公 开 交 易 , 可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固定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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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证 券 综 合电 子 平 台 或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综 合 协 议交 易 平 台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 交 易 不活
跃,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 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 基金 “基金合同”、“招 募说 明书”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 自 身 的 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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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5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7 
九、基 金转 换 ................................................................................................................................. 66 
十、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71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 72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 73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80 
十四、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84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85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6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8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0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2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3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97 
二十二 、差 错处 理 ....................................................................................................................... 10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2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9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1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2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33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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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
容与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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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发起式 基金 :指 按照 《运 作办法 》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条 件募 集、 且募 集资 金中发
起资金 不少 于规 定金 额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开 放式基 金 
3 、 基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4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 招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8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公 布, 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 订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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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1 、发起资金:指用 于认 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 于基 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
固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的 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 : 以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23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 提供方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7 、直 销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8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9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0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 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 册 登记 、 清 算 及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32 、基金账户:指注 册登 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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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0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 自然 数)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申 购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1 、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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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 金对不同
基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56.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8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素 
60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据认 购/申 购费用 、赎 回费用、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
同 , 将 基 金份 额 分 为两 不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前 端 认 购/申 购费 , 在 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 但对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收取赎回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C 类。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每一 类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不 同,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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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程混 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稳 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源 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华 定 期 混 合、 嘉实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 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添康定 期混 合。其 中嘉 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 混 合和嘉实 债券 3 只 开放式 基金属于 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 户 资 产 投资 组合。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 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 研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曾任 保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处 主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师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华 夏证 券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 士 学位 ,特 许 金 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曲扬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4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中国 国籍 。曾任 中 信基金 任债 券研 究员 和债 券交易 员、 光大 银行 债券 自营投 资业 务副 主管 ,2010 年 6 月 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职于 固定收益业务体系 全回报 策略组。2011 年11 月18 日至2012 年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 任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5 月17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任 嘉实 稳丰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2 月28 日至2018 年10 月8 日任嘉 实新 添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 任 嘉实 稳悦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1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2 月11 日至 今任 嘉实 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5 月21 日至 今任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4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4 月18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2015 年4 月18 日 至今 任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18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财 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起航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26 日至今 任嘉 实 新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4 月26 日 至今任 嘉实 新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 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任 嘉实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13 日至 今任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1 日 至今 任嘉实 策略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主 题 增 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今 任 嘉实 价值增 强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添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 9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 元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16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熙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6 月21 日至今 任嘉 实稳 怡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9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辉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9 年1 月8 日 至 今任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 官经 雷先生、 固 定 收 益 体 系策 略 组 组 长王 茜 女 士 、 万晓 西 先 生 、胡 永 青 先 生 、以 及 养 老 金固 收 投 资 组长 王怀震 先生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 管 理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分 组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 经 理 组 成 ,负 责 指 导 固定 收 益 类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 组 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相 关部门 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估 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各 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解 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 司确立 “制度 上控 制风险、 技术 上量化 风险 ”,积极 吸收 或采用 先进 的风险 控 制技术 和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和 风险管 理。(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会 的 监 督 职能 , 严 禁 不 正当 关 联 交 易、 利 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 制现 象 的 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 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 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 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 元, 增 幅6.08%。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 行”、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融 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协 会“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中 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 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 境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肥 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在上 海设 有 托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 315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部 并 担 任 副行 长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和 集 团 客 户 业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部 , 长 期 从事 客 户 服 务 、信 贷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 汇 业务 管 理 、 国外 金 融 机 构 客户 营 销 拓 展等 工 作 ,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 断 增加 , 已 形 成包 括 证 券 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 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先后 9 次获 得 《 全球 托管 人》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4 次获 得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连 续 5 年 获得 中债 登“优 秀资 产 托管机 构” 等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 《 环球 金融 》 评 为 中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 托管银 行” 、 在2017 年 荣获 《亚 洲银 行 家》“ 最佳 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 资产 托 管 业 务部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 规 人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 行 复核 、 审 核 、 检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程 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门 设 置 , 封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 资异 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江 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81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 k.com/ 客服电 话 96008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 客服电 话 95588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m.cn,http://www.ic bc-ltd.com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 .com 客服电 话 95599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5)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6)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 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 客服电 话 95528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m.cn (8)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8 (9)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 om 客服电 话 96198 (10)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 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国) (11)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12)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13)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14)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15)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 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6)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17)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 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深圳) (18)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注册地 址 洛阳市 洛阳 新区 开元 大道 与通济 街交 叉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 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19)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 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20)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160 号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 m.cn 客服电 话 95537 (21)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 .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22)天 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 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23)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24)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475 网址 http://www.xacbank 客服电 话 40086-96779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com (25)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26)江 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 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27)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黄埔 区映 日 路9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黄埔 区映 日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 .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28)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注册地 址 经济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 com.cn/publish/por tal0/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29)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 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30)杭 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 建国 中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 m 客服电 话 96592 (31)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32)福 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33)浙 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34)浙 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555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c 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35)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36)锦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北大 街5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 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37)华 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芙 蓉南 路一 段828 号杰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 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38)浙 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com/ (39)青 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40)桂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注册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 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41)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28 号院 C 座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42)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 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43)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网址 http://www.noa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44)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 om;https://www.zlf 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4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 .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4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 .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4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48)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49)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50)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51)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 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52)北 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网址 http://www.5irich. 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53)宜 信普 泽(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54)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 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 1 网址 http://www.snjijin .com/ 客服电 话 95177 (55)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56)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 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57)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19 号嘉 盛中 心30 层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58)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 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59)北 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浦项 中心B 座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28 号 C 座六 层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 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60)北 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 .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61)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 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62)上 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63)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518 号北 美广 场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64)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 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65)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 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66)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网址 http://www.lufunds .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67)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 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68)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 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69)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 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70)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 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71)万 家财 富基 金销 售( 天津)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5 层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 务区) 迎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 大厦公 寓2-2413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 010-59013842/18519 215322 传真 010-59013828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7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7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7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7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77)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78)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79)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97 (80)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 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8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2 (82)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03 (8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 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8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 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8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 .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8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87)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8 (88)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7 (89)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90)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 .cn/ 客服电 话 95538 (91)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楼中 航资 本大 厦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 际金融 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avicsec .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92)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 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93)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 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94)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64 (95)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 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96)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25 、27、29 号、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 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9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 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98)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E 座12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网址 http://www.wl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2 (99)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ms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0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0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0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 .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0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 n 客服电 话 95399 (104)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网址 http://www.stocke. 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0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06)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 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0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0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0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 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10)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1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 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12)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圳)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海 天二 路 33 号腾讯 滨海 大 厦 15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电话 0755-86013388-8061 8 传真 - 网址 http://www.tenganx 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 com 客服电 话 95017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注:本 机构 只代 销 A 份额 。 (11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 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14)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信 息路 甲9 号奎科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 010-61952702 传真 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 95055 (115) 蚂蚁( 杭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 .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1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 .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1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 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1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19) 凤凰 金信( 银川)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20)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6 号楼 6 楼602、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21)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22)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 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2年11 月5日 《关于核 准嘉 实纯债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12]1455 号) 核准募 集。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 募 集期 限: 具 体发 售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 并在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根据 《 运作 办法 》 的 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 3、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发 起 资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4、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 五) 基金 的认 购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不 超过5% ,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 所适 用 的认购 费 率越低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 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具 体认 购 费率如 下: 投资者 在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 时需交 纳前端 认 购费 ,费 率按认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300 万元 0.4%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费 率为0 。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净认购 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 额=(9,940.35 + 10)/1.00= 9,950.3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可 得到9,950.35 份A类 基金 份 额。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例二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 份额 , 假 设这10,000.00 元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为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 10,005.00份C 类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000 万 元, 或者 基金 合同 生效满 3 年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3 年之日( 指 自 然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 动终止 ,同 时不 得通 过召 开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或 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代销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其指 定 的 代 销机 构 开 通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 投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述 方 式 进 行申 购 与 赎 回 ,具 体 办 法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3 月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的 至少 一种 媒体 上公告 。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 资人 已 缴 付 的申 购 款 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但已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 以适 用首 次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 1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1 元。 但若 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 定首 次申 购单笔 及追 加 单笔最 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单笔 赎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一次 性全 部 赎 回 。 但 若有 代 销 机 构特 别 约 定 单 笔赎 回 最 低 份额 并 已 经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 公告 为准。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前端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 费率不按申 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 申购金额的0.6 % ,但中国银 行长城借记 卡 、中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0.6 % , 则按0.6 % 执行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相 关 公 告规 定 的相 应 申购 费率 低 于0.6% 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 取申 购 费。 个 人投 资者 于 本公 司 网 上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优 惠 按 相关 公告 费率 优惠执 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为0 。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开通 旗下 部分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优 惠后的 费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T <1 年 0.10% 1 年≤T <3 年 0.05% T ≥3 年 0.00%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和代 销机构 暂不 开通 后端 收费 模式 。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刊 载 的公告 。 2、 本基 金 对A 、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赎 回费 , 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对A 类基 金份 额,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大于 等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对于持 有期 限少 于30 日的C 类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H ) 赎回费率 H<7 天 1.50% 7 天≤H<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7 天 1.50% 7 天≤H<30 天 0.75% H≥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 金份数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 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下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 假 定两 笔赎 回申 请 的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均 为10,000 份 ,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7天 ≤H <365 天 365天≤H<730 天 H≥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 0.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1 6 0 赎回金 额(f=d-e) 10,989 11,994 13,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全部 确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当 日大 额赎 回申 请 总量 ) 确 认,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按 照 单 个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 认其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请 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按 照本 条 规 定 的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 理;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对 延 期 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无法 受理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证 券交易 所依法 决定 临时停市 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9)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 ,除上述 第(4) 、 (7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2)证 券交易 所依法 决定 临时停市 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投 资人 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提 前 一个 工 作 日 , 在至 少 一 种 指定 媒 体 ,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 两 个月 时 , 可 对重 复 刊 登 暂 停公 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提 前 三 个 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 种 指 定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上 市交 易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根据 相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 安排本基 金上市 交易 事宜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提前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九、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 人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一 种服务,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将 其持 有 的 某 一 只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13 年3 月8 日。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投资 者可在 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T+2 工 作日 及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 转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时 , 最低 转出 份 额 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定 最 低 转 出份 额 并 已 经 发布 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五) 转换 业务 适用 的基 金明细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C、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沪深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A 、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对 冲套 利 定 期 混 合 、 嘉实 泰 和 混 合、 嘉 实 医 疗 保健 股 票 、 嘉实 新 兴 产 业 股票 、 嘉 实 新收 益 混 合 、嘉 实快线货币 A、 嘉 实 逆 向策 略 股 票 、 嘉实 企 业 变 革股 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 融 地产ETF 联接A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环保 低 碳 股 票 、 嘉 实腾 讯 自 选 股大 数 据 策 略 股票 、 嘉 实 研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成 长 增强 混 合 、 嘉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 实新 趋 势 混 合、 嘉 实 稳 祥纯 债债 券 A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A、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 C 、嘉 实优 势成长 混合 、嘉实 物流 产 业 股票A、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 票C、嘉 实稳 祥纯 债债券C 、嘉实 稳宏 债券A 、嘉 实 稳宏债 券C、嘉 实农业 产业 股票 、嘉 实新 能源新 材料 股票 A、 嘉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C 、嘉 实增益 宝货 币、 嘉 实 新 添 华 定期 混 合 、 嘉实 丰 和 灵 活 配置 混 合 、 嘉实 前 沿 科 技 沪港 深 股 票 、嘉 实 沪 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A、 嘉实 中小 企 业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嘉实 稳华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新 添辉 定 期 混合 A 、嘉实新添 辉定期 混 合 C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A、 嘉实 医药健 康股 票 C 、嘉 实核 心 优势股 票、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A 、嘉 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C、 嘉实 致盈 债券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A、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增 值行业 混合、 嘉实 货币 A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嘉 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 研究精 选混 合 A 、嘉 实多 元债券 A、 嘉实 多元债券 B 、嘉 实 量 化 阿尔 法 混 合 、 嘉实 回 报 混 合、 嘉 实 价 值 优势 混 合 、 嘉实 稳 固 收 益债 券、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嘉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A 、嘉 实信 用 债券A 、嘉 实信 用债 券C 、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安心货 币A 、嘉 实安 心货 币B、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A、 嘉实 优化 红利混 合、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债 券 A 、嘉 实货 币 B、 嘉实优 质企 业 混合、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A 、 嘉实 基本 面50 指数(LOF)A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 )A、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C 、嘉 实惠泽 混合 (LOF)。 (六) 基金 转换 费及 计算 方式 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 承担 ,用于支付有关手续 费和 注册登记费。本基金 转换 费用由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差 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 模式 )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时,每次 按照 非 0 申购费用 基金 申购费 用收 取申购补 差费 ;非 0 申购 费用基 金 互转 时,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及 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A 、 嘉 实稳 祥 纯 债 债券 C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 嘉实 稳 华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债 券、嘉 实货 币A 、嘉 实超 短 债债券 、嘉 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多 元债 券B 、嘉 实信 用 债券A 、嘉 实信用 债券C、 嘉实 周期 优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A 、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货 币B、 嘉实 中 证中期企 业债 指数(LOF )A、嘉实 中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C 有 单日 单个基 金账户账 户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的累计 申购 (转 入) 限 制,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暂 停申 购和 转入业 务, 具 体请见 考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相 关公 告。 定期 开放 类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无 法转 换。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 基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 或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 某 些转 入;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2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出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2)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时停 市或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如发 生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公告 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要 暂 停 接 受基 金 转 换 申 请的 , 应 当 报经 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后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十、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3 年 3 月 8 日 起基金 管理人开 始为 投资人 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请 参 见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发布 的 相 关 公告 。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额 必 须 不 低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相 关 公 告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注:2013 年 10 月 2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了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降低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网上 直销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单 笔最 低要 求的 公告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 起, 投资 者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办理 嘉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投资基 金 C 类 基金份额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时, 固定 扣款金 额起 点为人民 币 100 元 。具体 请参见嘉 实基 金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 解冻 (一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转 托管 。 基 金 份 额转 托 管 可 分一 步 或 两 步 完成 , 具 体 按各 销 售 机 构要 求 办 理 。 对 于有 效 的 基 金转 托 管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将在 转 托 管 业 务确 认 成 功 后转 入 其 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三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四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及/ 或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 、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超 级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地 方 政府 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 款 ) 等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以 及 现 金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票、权证、可 转债 等,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 新股、可 转债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如 果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以 后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或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三) 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 势研 究、货币及财政政策 趋势 研究的基础上,以中 长期 利率趋势 分 析 和 债 券 市场 供 求 关 系研 究 为 核 心 ,自 上 而 下 地决 定 债 券 组 合久 期 、 动 态调 整 各 类 金融 资 产 比 例 , 结合 收 益 率 水平 曲 线 形 态 分析 和 类 属 资产 相 对 估 值 分析 , 优 化 债券 组 合 的 期限 结构和 类属 配置 。 (1)久 期配 置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 动地 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 趋势 ,相应 调 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配 置 , 以 达 到 提 高 债 券 组 合 收 益 、 降 低 债 券 组 合 利 率 风 险 的 目 的 。 在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在 判 断 市 场利 率 波 动 趋 势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债 券 市 场收 益 率 曲 线的 当 前 形 态, 通过合 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压 力测 试, 最后 确定 最优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 率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适 当调 整组合久期,预期市 场利 率水平将 上升时 ,适 当降 低组 合久 期;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 时,适 当提 高组 合久 期。 (2)期 限结 构配 置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 益率 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 变动 进行分析,在给定组 合久 期以及其 他 组 合 约 束 条件 的 情 形 下, 通 过 嘉 实 债券 组 合 优 化数 量 模 型 , 确定 最 优 的 期限 结 构 。 本基 金期限 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括 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梯 形策 略。 (3)类 属配 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 定收 益品种的利率风险、 信用 风险、流动性等因素 进行 分析,研 究 各 类 型 投 资品 种 的 利 差和 变 化 趋 势 ,制 定 债 券 类属 配 置 策 略 ,以 获 取 不 同债 券 类 属 之间 利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2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 司债 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 品种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 相结合的 投 资 策 略 。 影响 信 用 债 信用 风 险 的 因 素分 为 行 业 风险 、 公 司 风 险、 现 金 流 风险 、 资 产 负债 风 险 和 其 他 风险 等 五 个 方面 。 本 基 金 主要 依 靠 内 部评 级 系 统 分 析信 用 债 的 相对 信 用 水 平、 违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差 。 为控制信用风险,本 基金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 准或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的信 用评级, 依 靠 嘉 实 信 用分 析 团 队 、及 嘉 实 中 央 研究 平 台 的 其他 资 源 , 深 入分 析 挖 掘 发债 主 体 的 经营 状况、 现金 流、 发展 趋势 等情况 ,严 格遵 守嘉 实信 用分析 流程 、执 行嘉 实信 用投资 纪律 。 3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利用回 购 等 方式 融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购 买较 高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取 超额 收 益 的 操作方 式。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 气变化等 因 素 的 研 究 ,预 测 资 产 池未 来 现 金 流 变化 ; 研 究 标的 证 券 发 行 条款 , 预 测 提前 偿 还 率 变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久 期 与 收 益率 的 影 响 , 同时 密 切 关 注流 动 性 对 标 的证 券 收 益 率的 影 响 。 综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线 、 个 券 选 择和 把 握 市 场交 易 机 会 等 积极 策 略 , 在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 况 下 , 通过 信 用 研 究和 流 动 性 管 理, 选 择 风 险调 整 后 的 收 益高 的 品 种 进行 投 资 ,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 级控 制,通过对投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制 , 严 格 控制 风 险 , 对 投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而 引 起 组 合整 体 的 利 率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风 险 敞 口 变化 进 行 风 险 评估 , 并 充 分考 虑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资产 流动性 造成 的影 响,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后 ,决定 投资 品种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四)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债券 总指 数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基 准 的 债 券指 数 时 ,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且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基 金,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 规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3)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4)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1)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 可 转 债 等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可 转债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本 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七)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除 (六 )的 2 中 第(9 )、 (10 )、 (12 )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23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 务 指标 、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91,646,052.10 96.29 其中: 债券


2,391,646,052.10 96.29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1,270,010.48 0.86 8


其他资 产


70,925,948.95 2.86 9


合计


2,483,842,011.5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21,768.00 0.02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47,105,500.00 25.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2,963,000.00 18.33 4


企业债 券


736,170,284.10 34.3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30,732,000.00 6.10 6


中期票 据


977,116,500.00 45.5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91,646,052.10 111.53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9


17 国开 09


1,900,000 192,071,000.00 8.96 2


143309


18 苏通 01


1,100,000 111,661,000.00 5.21 3


180209


18 国开 09


1,100,000 110,187,000.00 5.14 4


112546


17 万科 01


1,000,000 100,690,000.00 4.70 5


101754060


17 丰 台国 资 MTN001


600,000 60,864,000.00 2.84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6,538.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223,293.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729,212.73 5


应收申 购款


20,886,904.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925,948.95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纯 债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12 月11 日 ( 合 同生效 日 ) 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4% 0.26% 0.03% -0.06% 0.01% 2013 年度 -0.60% 0.10% -2.10% 0.11% 1.50% -0.01% 2014 年度 7.03% 0.11% 11.23% 0.15% -4.20% -0.04% 2015 年度 8.35% 0.08% 8.03% 0.11% 0.32% -0.03% 2016 年度 1.95% 0.07% 1.30% 0.12% 0.65% -0.05% 2017 年度 2.31% 0.04% -1.19% 0.09% 3.50% -0.05%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2.98% 0.07% 4.95% 0.12% -1.97% -0.05%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4.80% 0.07% 5.99% 0.11% -1.19% -0.04% 嘉实纯 债债 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 净值增 长 比较基 准 业绩比 较 ①-③ ②-④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率① 率标准 差 ② 收益率 ③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2012 年12 月11 日 ( 合 同生效 日 ) 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3% 0.26% 0.03% -0.16% 0.00% 2013 年度 -0.70% 0.10% -2.10% 0.11% 1.40% -0.01% 2014 年度 6.54% 0.11% 11.23% 0.15% -4.69% -0.04% 2015 年度 8.97% 0.08% 8.03% 0.11% 0.94% -0.03% 2016 年度 1.66% 0.07% 1.30% 0.12% 0.36% -0.05% 2017 年度 2.14% 0.05% -1.19% 0.09% 3.33% -0.04%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2.82% 0.06% 4.95% 0.12% -2.13% -0.06%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9 月30 日 4.46% 0.07% 5.99% 0.11% -1.53% -0.04%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图1: 嘉实 纯债 债券A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2 年 12 月1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图2: 嘉实 纯债 债券C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2 年 12 月1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二部 分 ( 二) 投资 范围 和 (六 ) 投 资限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制”的 有关 约定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十四、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净资 产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以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估 值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 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各 类 别 基 金份 额 分 别 制 定收 益 分 配 方案 。 本 基 金 同一 类 别 的 每份 基 金 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可 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本基 金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对 所持 有的本 基 金 不 同 类 别 基金 份 额 分 别自 行 选 择 收 益分 配 方 式 ;选 择 采 取 红 利再 投 资 形 式的 , 同 一 类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红 资 金 将 按除 息 日 该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转 成 相 应的 同 一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为 现金 红利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该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6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3 个工作 日内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 划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应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3 个工作 日内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 划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应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3 个工作 日内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 划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应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本条第 ( 一 ) 款 第4 至第10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 费率和销 售服务 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需要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的,可 以更 换,并 应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自 然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 刊(以 下 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 刊, 则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报 日 ) ,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 定报刊 休刊 ,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 日 )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人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 将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7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增 加或 减少 基金 份额 类别;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别 披 露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等 投资 管 理 人 员以 及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情 况。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 本 文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 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债券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 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 对债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 生影响,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债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等 。 上 述 资产 均 存 在 规 范的 交 易 场 所, 运 作 时 间 长, 市 场 透 明度 较 高 , 运作 方 式 规 范 , 历史 流 动 性 状况 良 好 , 正 常情 况 下 能 够及 时 满 足 基 金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 按时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下 , 上 述 资 产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不 足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无 法 变 现 , 从 而 影 响投 资 者 按 时收 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经 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 充 裕 , 流 动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及 时启 动流 动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 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 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 基本面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置 , 不 以 投资 于 某 单 一 行业 为 投 资 目标 , 行 业 分 散度 较 高 , 受到 单 一 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银行 间市 场正常 交 易 的 债 券 、 非金 融 企 业 债务 融 资 工 具 及同 业 存 单 ,7 个 工 作 日 内到 期 或 可 支取 的 逆 回 购、 银行存 款,7 个 工作 日内 能够确 认收 到的 各类 应收 款项等 ,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情况良 好。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 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 过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首先,由于本基金所 持有 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 要投 资于债券市场(包括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发债 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持有的 债券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 , 出现 信 用 违 约 风险 , 将 给 基金 净 值 带 来 较大 的 负 面 影响 和 波 动 。另 外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的 中 小 企 业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可 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固 定 收益 证 券 综 合 电子 平 台 或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综合协 议交 易平 台交 易 , 一般情 况下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二十二 、差错处理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行 为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差 错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受 损 方 ”) 的直 接 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行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行 为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6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要 求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四)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 1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五)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基金 合同 所述估 值方 法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涉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决 定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但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事 项 以 外 的 事 项 ,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修改 后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同 时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的方 式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少 3 年;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 收益 分 配 等 业 务的 规 则 , 在法 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并 决定 相关 的服 务费用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资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报、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程序 和规则 A.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 金合同 生效 满 3 年之 日,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 元,本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尽 管有 前述 1 中的 约定 ,如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增 加或减 少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类别 ,并在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最高费 率范 围内确 定 新增加 的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合 同约 定除明 确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形 以外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本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决 定 。届 时 , 本 基金 即 进 行 清 算,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B.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C. 通知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D. 开 会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委 托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络 、 电 话 或 其他 方 式 授 权他 人 代 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持 有的 注 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表 决截止日 前发 布至 少 2 次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到 场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和授权他人出具 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5) 直接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 决意 见的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以就程 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现场 开会 可由 召集 人决 定是否 聘请 公证 机关 现场 监督。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 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 份证号 码或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号 码(事 业的 单位法 人证书 编号)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数量 、委 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 称) 及 其身份 证号码 或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号码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编号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F.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 表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 人对 大 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 人在 监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如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计 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H. 生 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理 由、 程序 A.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同 时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的方 式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B.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 不愿 或 者 不 能通 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各 持 有两 份 。 每 份 均具 有 同 等 的法 律 效 力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代销 机 构 和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办公 场 所 查 阅, 但 其 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8 层 邮政编 码:


100005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亿 伍仟 万元 整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 提供 保 管 箱 服务 ; 经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 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便 基 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及/ 或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 、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超 级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地 方 政府 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 款 ) 等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以 及 现 金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票、权证、可 转债 等,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 新股、可 转债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如果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以 后允 许 基 金 投 资其 他 品 种 或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比 例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 融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2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3 、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9 、本基 金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股 票、 权证、 可转 债等,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的新股 、 可转债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本 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 第 7 、8、10 、11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C.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本基金托 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 后 监 督方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 禁 止 从事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 券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有 责 任 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对于 基 金 管 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联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基金 投 资 运 作之 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手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进 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 协 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 托 管 人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成 交单 对 合 同 履 行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 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E.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 异 常 情 况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乙 方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 金因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导 致 的 信 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如因 基 金 管 理人 原 因 导 致 基金 出 现 损 失致 使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连 带赔 偿 责 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F.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G.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 提 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H.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的 事 项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I.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和监 督 基 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金 托 管 人 未经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司 结算 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 会计 师 事 务 所提 交 的 验 资 报告 , 需 对 发起 资 金 提 供 方及 其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进行 专门说 明。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C.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D.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E.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 的有关规 定 , 在 银 行 间市 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 户, 持 有 人 账 户和 资 金 结 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的 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代 表 基 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共 同 办理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 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 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四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会 计核 算。 B.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按前述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C.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行 为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差 错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受 损 方 ”) 的直 接 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行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行 为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D.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E.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G.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B.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二十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 销 售渠 道 定 期 定 额申 购 基 金 份额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的有 关 规 则 另行 公告。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 话 费)、(010)85712266 , 传 真:(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6 月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11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2 嘉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含转 入及 定投 )业 务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中 民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9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紫 金农 商行 为嘉 实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展 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10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7 嘉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二次收 益分 配公 告 2018 年 10 月 22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 加西 安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1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二十八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其 所 提 供 的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二十九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嘉实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 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