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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宝A(519808)

嘉实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9 月 17 日证 监许 可[2013] 1196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2013 年12 月 11 日正
式生效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保证 金理 财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定期
更 新 , 原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不一 致 的 , 以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 但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 场,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会因 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 者 购 买 本货 币 市 场 基金 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款 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 金融 机 构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享 受 基金
收 益 , 同 时 承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 本 基金 投 资 中 的风 险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券 市 场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连 续大 量 赎 回 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极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本基金为场内实时申 购货 币市场基金,与现有 货币 市场基金不同:本基 金采 用净额结
算 原 则 , 赎 回申 请 实 时 确认 、 赎 回 资 金实 时 可 用 ;当 日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自 确认 之 日 起 享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益 ; 当 日 赎回 的 基 金 份 额自 赎 回 确 认之 日 起 不 享 有基 金 的 分 配权 益 ; 通 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场 内 实时 申 购 、 赎 回, 无 二 级 市场 交 易 。 投 资者 须 使 用 在中 国 结 算 上海
分公司 开立 的合 格A 股账 户或基 金账 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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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T 日 申购份 额T+1 日 可赎 回,T 日赎回 资金T 日 可用 于证 券交易 ,
T+1 日 可 提 取。 但 是 根 据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及 本 基 金 相关 业 务规 则 , 本 基 金
每 日 将 设 定 可接 受 的 净 申购 、 累 计 申 购、 净 赎 回 及累 计 赎 回 申 请上 限 , 以 及单 一 账 户 每日
净 申 购 、 累 计申 购 、 净 赎回 及 累 计 赎 回申 请 上 限 ,也 可 对 单 笔 申购 、 单 笔 赎回 设 定 额 度上
限,对 于超 出设 定额 度上 限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予 以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导 致 流 动 性 管 理 不 善 而 引 起 交 收 违
约 , 导 致 申 购赎 回 业 务 被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停 止 的, 造 成 的 投资 者 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多项 服务委 托第 三方机构 办理 ,存在 以下 风险(1 )销售 机构因 多种 原因导 致
代 理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受 到限 制 、 暂 停 或终 止 , 由 此将 影 响 对 投 资者 提 供 申 购赎 回 服 务 的风
险。 (2 ) 销 售机 构因 交收 违约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获得 所申购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3)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可 能 调 整基 金 份 额 变更 登 记 方 式 、资 金 交 收 方式 及 收 益 结 转基 金 份 额 涉及 的 变 更 登记
方 式 , 从 而 给投 资 者 带 来理 解 偏 差 的 风险 。 同 样 的风 险 还 可 能 来自 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其 他代
理机构 。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销售 机构的委托,按照约 定代 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 增值 服务费,
并 支 付 给 基 金销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或申 购 本 基 金的 行 为 即 表 明其 认 可 已 与销 售 机 构 签署
相关增 值服 务协 议, 并接 受相关 费率 安排 及由 基金 管理人 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的方 式。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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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39 
七、基 金的 募集 ............................................................................................................................. 40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3 
十、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六、 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7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九、 风险 揭示 ............................................................................................................................. 7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1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6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7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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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 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管 理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金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嘉实 保证 金理 财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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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保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保证金 理财 场内实 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保证金理 财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保 证金 理财场 内实 时申赎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2 月17 日 修订通 过、 同 年6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13 、《 管理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2015 年 12 月 17 日 颁布 ,2016 年 2
月1 日 实施 的《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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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认 可的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会员
单位 
25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 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 金份额登
记 ( 包 括 初 始登 记 , 申 购赎 回 变 更 登 记、 收 益 结 转基 金 份 额 变 更登 记 、 非 交易 过 户 变 更登
记) 、基 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据 的确 认、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清算 和交 收、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6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 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27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 人民币普
通股票 账户(简 称“A 股 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简称 “基 金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指自 然数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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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规 则
及其不 时更 新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1 、场内:指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 所交易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和 上市 交 易 等 业务 的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42 、指令: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 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 资金划拨
及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43 、转指定: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 或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 其持 有人的本
基 金 份 额 在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场 内 有 本 基金 销 售 代 理资 格 的 不 同 会员 营 业 部 之间 进 行 转 指定
的行为 
44 、指 定交 易: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指 定交 易实 施细 则》中 定义 的“ 指定 交易 ”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票 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47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和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8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9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 指以 日 结 转 份 额 方 式将 最 近七 个 自 然 日( 含 节 假日) 的每 百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1 、增值服务费:指 本基 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 金产 品的过程中,因向投 资人 提供增值
服务而 收取 的费 用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款 项以 及以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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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6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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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程混 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稳 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源 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华 定 期 混 合、 嘉实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 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添康定 期混 合。其 中嘉 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 混 合和嘉实 债券 3 只 开放式 基金属于 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 户 资 产 投资 组合。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 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 研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曾任 保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处 主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金灿先 生,硕 士研 究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CFA 、具有基 金从 业资格 。曾 任 Futex Trading Ltd 期货 交易 员、 北京首 创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债 券 交易员 。2012 年 8 月 加入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债 券交 易员 ,现 任职 于固定 收益 业 务体系 短 端 alpha 策略 组 。2015 年 6 月 9 日 至今 任 嘉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6 月9 日 至今 任嘉 实超 短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 5 日 至今 任嘉 实快 线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7 月23 日至 今任 嘉实 理财宝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7 月23 日 至今 任嘉 实安 心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27 日 至今 任嘉实 增益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5 月24 日至 今任 嘉 实1 个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 至今任 嘉 实 3 个月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25 日 至今 任嘉 实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今任 嘉 实现金 添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5 月25 日至 今任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25 日 至今 任嘉 实 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至今 任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任 嘉 实6 个月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文玥女 士, 硕士,10 年 证券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 。曾 任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市 场部 货币市 场交 易员 及债 券投 资经理 。2014 年 4 月 加入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职于 固定 收益业 务体 系短端alpha 策略组 。2014 年8 月 13 日至今 任嘉 实 1 个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8 月13 日至 今任 嘉 实3 个 月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8 月13 日至今 任嘉 实 安心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8 月 13 日至 今任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14 日 至今 任嘉 实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 今任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 月28 日 至今 任嘉 实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22 日至今 任嘉 实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3 月23 日至 今任 嘉实 定 期宝6 个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万晓西先 生, 经济学 硕士 ,18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中 国国 籍。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农 业银 行 黑 龙 江省 分 行 及 深 圳发 展 银 行 的国 际 业 务 部 ,南 方 基 金 固定 收 益 部 总监 助 理 、 首 席 宏观 研 究 员 、南 方 现 金 增 利基 金 经 理 ,第 一 创 业 证 券资 产 管 理 总部 固 定 收 益总 监、执 行总 经理 ,民 生证 券资产 管理 事业 部总 裁助 理兼投 资研 究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 6 日至2009 年10 月20 日任 南方现 金增 利货 币基 金经 理。2013 年2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固定 收益 业务 体系短 端 alpha 策略 组组 长,中 国国 籍。2013 年7 月5 日至 2014 年7 月16 日 任嘉 实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7 月 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任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9 月4 日至2014 年9 月 19 日 任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 11 日 至今 任嘉 实保证 金理 财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18 日 至今 任嘉实 活期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3 月17 日至 今任 嘉 实活钱 包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 27 日至 今任 嘉实 3 个 月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25 日 至今任 嘉实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3 月29 日至 今任 嘉实 现金 添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24 日至 今任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今 任嘉实 薪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19 日至 今任 嘉实6 个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曈先生,硕士研究 生,9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曾任 中国 建设银行 金融市 场部 、机 构业 务部 业务经 理。2014 年12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职于 固 定收益 业务 体系 短端alpha 策略 组。2015 年 5 月14 日至2018 年11 月 2 日任 嘉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 月28 日 至今任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 14 日至今 任嘉 实安 心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 28 日至 今 任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今任 嘉实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21 日 至今 任嘉实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22 日至 今任 嘉 实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4 月13 日 至今任 嘉实 现金 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5 月24 日 至今任 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 25 日至 今 任嘉实 增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25 日至 今任 嘉实 定期宝6 个月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25 日至 今任 嘉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 官经 雷先生、 固 定 收 益 体 系策 略 组 组 长王 茜 女 士 、 万晓 西 先 生 、胡 永 青 先 生 、以 及 养 老 金固 收 投 资 组长 王怀震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 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投 资 经 理 组 成 ,负 责 指 导 固定 收 益 类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 组 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 上 量 化 风 险” ,积 极 吸 收 或 采 用 先 进的 风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 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成立时 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赵 姝 联系电 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结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提供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业 务 ; 办 理地方 财政 信用周 转使 用 资 金的委 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币 兑换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国际 结算 ; 结汇、 售汇; 外汇 票据 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 汇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 务;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和 代客外 汇买 卖; 证券 结算 业务 ;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 ; 债 券结算 代理 业务 ; 短 期融 资 券主 承销 业务 ;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 准 的其它 业务 。 发展概 况: 北京银 行成 立 于1996 年 , 是一家 中外 资本 融合 的新 型股份 制银 行。 成立 以来 ,北京 银 行依托 中国 经济 腾飞 崛起 的大好 形势 ,先 后实 现引 资、上 市、 跨区 域等 战略 突破。 目前 , 已在北 京、 天津 、上 海、 西安、 深圳 、杭 州、 长沙 、南京 、济 南、 南昌 、石 家庄、 乌鲁 木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齐等十 余个 中心 城市 以及 香港、 荷兰 拥 有600 多家 分支机 构, 开辟 和探 索了 中小银 行创 新 发展的 经典 模式 。 截至2018 年9 月末 ,北 京 银行资 产达 到 2.53 万亿 元 ,前三 季度 实现 净利 润 166.91 亿 元。成 本收 入比23.34% , 不良贷 款率1.23% , 拨备 覆 盖率为278.08% ,资 本充 足 率12.03% , 各项经 营指 标均 达到 国际 银行业 先进 水平 ,公 司价 值排名 中国 区域 性发 展银 行首位 ,品 牌 价值 达449 亿元 ,一 级资 本排名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 63 位,连 续五 年跻 身全 球银 行业百 强, 被 誉为中 国最 具创 新能 力和 发展潜 力的 中型 银行 。 22 年 来, 北京 银行 积极 履 行社会 责任 ,在 医疗 、教 育、慈 善、 赈灾 等方 面向 社会捐 助 超过3.5 亿 元。 凭借 优异 的经营 业绩 和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北京 银行 赢得 了社 会各界 的高 度 赞誉, 先后 荣获 “全 国文 明单位 ”、 “亚 洲十 大最 佳上市 银行 ”、 “中国 最 佳城市 商业 零 售银行 ”、 “最 佳区 域性 银行 ” 、“ 最佳 支持 中小 企业贡 献奖 ”、 “最 佳便 民服务 银 行 ”、 “中 国上 市公 司百 强企业 ”、 “中 国社 会责 任优秀 企业 ”、 “最 具持 续投资 价值 上 市公司 ”、 “中 国最 受尊 敬企业 ”、 “最 受尊 敬银 行 ”、 “最 值得 百姓 信赖 的银行 机构 ” 及 “中 国优 秀企 业公 民 ” 、“最 具创 新银 行 ” 、“ 最佳互 联网 金融 银行 奖 ” 等称号 。 2、资 产托 管部 主要 人员 情 况 刘晔女 士, 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1994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大 学财政金 融系 ,1997 年毕 业于中国 人民 银行总 行研 究生部, 具有 十多年 银行 和证券行 业从 业经验 。 曾就 职于证 券公 司从事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研 究工作 。 在北 京银行 工作 期间 , 先 后从 事 贷款审 查、 短期 融资 券承 销、 基 金销 售及 资产 托管 等工作 。2008 年7 月至 2012 年9 月 任北 京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 理,2014 年12 月起 至今 任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北京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充分发 挥作 为新 兴托 管银 行的高 起点 优势 , 搭建 了由 高素质 人 才组成 的专 业团 队, 内设 核算估 值岗 、 资 金清 算岗 、 投资 运作 监督 岗、 系统 运 行保 障岗 及风 险内控 岗, 各岗 位人 员均 分别具 有相 应的 会计 核算 、 资产 估值 、 资 金清 算、 投资监 督、 风险 控制等 方面 的专 业知 识和 丰富的 业务 经验 ,70% 的 员 工拥有 研究 生及 以上 学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北京银 行资产托管部 秉持“严谨 、专业、高效 ”的经营理 念,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 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为 基金 提供 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北京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 专户理 财、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银 行理财 、 保 险资 金、 股权 投资基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北 京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赢得 了客 户的 广泛 高度 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管人,北 京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 和 本行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管 理,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披 露,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北京银 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 员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部设 有内 控监查 岗,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北京银 行资产托管部 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 管理制度、 内 部控制 制度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均具 备 从 业资格 ; 业 务操 作严 格实 行经办 、 复 核、 审批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印 章按 规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 未经 授权 不 得查看; 业务 操 作区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系统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操 作风险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 时向 证券监 督管 理 机 构报告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 .com 客服电 话 95595 (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m (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5)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网址 http://www.cs.ecit 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7)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 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9)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10)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1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97 (12)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 m.cn 客服电 话 95548 (13)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 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4)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网址 http://www.cgws.co 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5)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 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6)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 .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17)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18)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7 (19)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index.jsp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20)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 .cn/ 客服电 话 95538 (21)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 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22)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楼中 航资 本大 厦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 际金融 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avicsec .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23)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 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2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 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25)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26)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78 (2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2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 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29)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 盛大 厦)6 、10 、12 、15、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 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 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30)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30 (31)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 .com 客服电 话 95321 (32)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 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33)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 n 客服电 话 95399 (34)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 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35)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 客服电 话 95377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om (36)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 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37)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38)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39)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 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40)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21 楼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 m 客服电 话 95368 (41)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 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42)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 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 8918888;4001099918 (43)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 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44)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网址 http://www.zs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9 (45)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 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46)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10 (47)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 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48)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 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49)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陈文祥 电话 400-805-8058、021-68419095 传真 021-68870311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85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六、基 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单 个账 户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分别设 置A 类、 B 类两 类基 金份额 , 每类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代理销 售机 构收 取不 同的 增值服 务费 , 并 分别公 布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投 资者 进行 两类基 金份 额 申赎时 只使用 一 个申 赎代 码。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划 分 1 、本 基金 根据 投资 者单 个 账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确定 该账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所 适 用的份 额类 别以 及其 销售 服务费 和增 值服 务费 : 项目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01% 增值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35% 0 2 、 A 类、 B 类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代码 相同 , 认 购代 码为521808, 申购、 赎回 代码 为519808。 投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赎 回时应 正确 填写 基金 交易 代码。 投资 者认/ 申购 申请 确认成 交后 , 实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以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为 准 。 3 、若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达到 或超 过300,000,000 份 时,该 账户 持有 的A 类基 金 份额将 自动 升级 为B 类基 金 份额。 4、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低于300,000,000 份 时, 该 账 户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将 自 动降级 为A 类基 金份 额。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或者 调整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各 类别 的金额 限制 、 费率水 平 、 基金份 额升 降级 数额 限制 及 规则 , 或者 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七、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9 月 17 日 证 监 许 可[2013 ] 1196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货 币市 场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内销 售机 构认购 本基 金 ( 简称 “场 内认购 ”)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认 购本 基 金 。 场 内 认购 是 指 通 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开 放 式 基金 销 售 系 统 进行 的 认 购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的认 购是 指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进 行的 认购 。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 人及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 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管 理 人 、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 的 认 购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认 购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和 联 系 方 法, 请 参 见 本 基金 发 售 公 告以 及 当 地 销 售机 构 的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其 他代 销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四) 募集 期限 募集期 限:2013 年 12 月4 日至2013 年 12 月6 日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认 购价 格 为 1.00 元。 (七) 募集 规 模 上限 :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 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 到备 案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管 理人可视 募集情 况提 前结 束募 集。 (八)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九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 利息的 具体 金额 及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十)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 法保留 至整 数位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资 产。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这1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 利息为 4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4 )/1.00=10,004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后 一共 可以 得到10,004 份基 金 份额。 (十一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 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 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将向登记结算机 构申 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 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为 100,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为折 算前的基金份额乘 以折算 比例,折算后 的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为 0.01 元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数 额将 发 生 调 整 ,但 调 整 后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占 基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例 不 发 生 变化 。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 益 无 实 质性 影 响 。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 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提 交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国 结算 ” )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赎 的份 额变 更登 记及 场内申 赎的 清算 交收 。对 于通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申 购 和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基 金 合 同有 明 确 约 定 的事 项 外 , 其申 购 、 赎 回以 及清算 交收 所涉 及的 规则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结算的 相关 规定 为准 。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 回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 购赎回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 金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申购 赎 回 的 具 体销 售 机 构 将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2 日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 0.01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同一 交易日 交易时 间内 投资者可 进行 多次申 购或 赎回申报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 日不能 赎回 ,且 申报 指令 不可以 更改 或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需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结 算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及 规定 。 5 、投资 者应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开立 的上 海证券 账户 (人民 币 普通股 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销售机 构申 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且每 笔 申购金 额需 为100 元 的整 数倍。 2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单 个证券 账户 持有 金额 不超 过 100 亿 元( 不含 ), 单 笔申购 金 额不超 过 10 亿 元( 不含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 1 份。 5 、本基 金可根 据运作 和资 产 配置情 况, 对基金 的净 申购、累 计申 购、净 赎回 及累计 赎 回 设 定 上 限 ,或 对 单 一 账户 的 净 申 购 、累 计 申 购 、净 赎 回 及 累 计赎 回 设 定 上限 , 或 对 单笔 申购、 赎回 设定 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将 每一 交易 日设 定并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6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第 1 、3、4 项规 定的 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T 日申购基金份额, 申购 资金实时 冻结。 投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T 日申 购份 额T+1 日可 赎回 ,T 日赎回 资 金T 日 可用 于证 券交易 ,T+1 日 可提 取。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并由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交 赎 回 申 请 并 由登 记 机 构 确认 赎 回 时 , 赎回 生 效 。 开放 日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收 市后 , 中 国 结算 根 据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发 送的 有 效 申 购 、赎 回 数 据 进行 清 算 和 交 收, 并 根 据 交收 结 果 办 理申 购 、 赎 回 的 相应 变 更 登 记。 中 国 结 算 将申 购 、 赎 回变 更 登 记 结 果发 送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经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确 认 的有 效 申 购 、 赎回 数 据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确认 的场内 有效 申购 、赎 回数 据。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应在申请当日 向其 办理申购、赎回的销 售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及 时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七) 强制 赎回 处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因基 金销售机构对中国结 算出 现资金交收违约的, 中国 结算有权 以 交 收 透 支 金额 为 限 , 对基 金 销 售 机 构名 下 相 应 的待 处 置 基 金 份额 作 强 制 赎回 处 理 , 即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结 算 支 付相 应 赎 回 款 ,中 国 结 算 对该 部 分 待 处 置货 币 基 金 份额 进 行 注 销, 以赎回 款抵 补违 约基 金销 售机构 透支 。 (八) 登记 结算 服务 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 ,登记结算机构保留 收取 登记结算 服务费 用的 权利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对于在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 日开始 计算 并享 有基 金的 分配权 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T+1 日 (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对于在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本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基金 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日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但 发生 以下 任一情 形时 除外 : (1)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 前提下 ,当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且偏 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运 作, 避免诱发 系统 性风险 ,本 基金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的强 制赎 回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费 用 , 并 将 上述 赎 回 费 用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上 述 做法 无益于 本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2 ) 如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50% ,当 投资组 合中 现金、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 离度 为 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当 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 制赎回 费用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十一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0.01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0.01 例二:假 定某投 资者 T 日 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 则投资者 可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0.01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5,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 =5 ,000 ×0. 01=5 0 元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5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或 净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6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或净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设定 的额 度上 限。 7 、单 笔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9 、因交 易所假 期休市 等原 因,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为 了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特定 市 场 条 件下 暂 停 或 者拒 绝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购 ; 11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1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1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登 记结 算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4、8、9、12、13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对于上 述第 5、6 项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交易 日设定 申购 上限 并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布 ;对 于上述 第 7 项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可设 定申购上 限, 若设定 上限 ,则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布 。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并 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十三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5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或 净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 额度 上限 。 6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或净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设定 的额 度上 限。 7 、单 笔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登记 结算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 、3 、4 、8 项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赎回公 告。 对于 上述第 5 、6 项 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赎回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 7 项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设 定赎 回上限 ,若 设定 上限 ,则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 发生上述 第 5 、6、7 项暂 停或拒绝 赎回 的情形 ,若 投资者申 请于 次一交 易日 通过场 外 方 式 继 续 赎 回的 , 经 基 金销 售 机 构 核 实投 资 者 前 一交 易 日 确 已 通过 场 内 申 报赎 回 , 但 赎回 申 请 因 超 出 赎回 限 额 导 致申 报 失 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共 同向 中 国 结 算申 请 办 理 投 资 者基 金 份 额 场外 赎 回 的 变 更登 记 , 中 国结 算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确 定的 有 效 赎 回数 据 对 场 外 赎 回部 份 基 金 份额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赎 回 款的 划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自 行协商 解决 。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十四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备案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消 除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 放日的 基 金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 情形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 登 记结 算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 非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 基 金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登 记 结 算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以及登记 结算机 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十七 )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 式, 或开通其 他服务 功能 (如 触发 式自 动申购 赎回 等) ,并 提前 公告。 (十八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上 市交易规 则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事 宜。具 体上 市交 易安 排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提前 发布 公告。 (十九 )基 金的 转指 定交 易 本基金 转指 定交 易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等相关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稳 定 回 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 金;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存款、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的, 在不改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基 金 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 条件 下 , 本 基金 可 参 与 投 资,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按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 资策 略 1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主要 包括:市场资金供求 、利 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通货 膨胀率、 GDP 增 长率 、货 币供 应量 、就业 率水 平、 国际 市场 利率水 平、 汇率 等 ) , 决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长/中/ 短) 和比 例分布 。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特 征 ( 主要 包括 :平 均日 交易 量、交 易场 所、 机构 投资 者持有 情 况、回 购抵 押数 量等 ), 决定组 合中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信用 等级 及担保 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风险级 别。 2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整 体策 略要 求, 决定 组合中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内 容和各 类别 投资 的比 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 流动 性指标(二级市场存 量、 二级市场流量、分类 资产 日均成交 量、近 期成 交量 、近 期变 动量、 交易 场所 等) ,决 定类别 资产 的当 期配 置比 率。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 持有 期收 益率 、到 期收益 率、 票面 利率 、利 息支付 方 式、利 息税 务处 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类 别资 产收 益差异 等 ) 、 市场 偏好 、法 律法规 对基 金 投 资 的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等 决 定 不同 类 别 资 产的 目 标 配 置比 率。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3 、明 细资 产配 置策 略 第一步 筛选 ,根 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流动 性指 标 (流 通总 量、 日均交 易 量), 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 第二步 筛选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收 益率 ( 到期 收益 率、 票面利 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利息 税 务处理 )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对 照基 金的 收益 要求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第三步 筛选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流 动性 指标 (发 行总 量、流 通量 、上 市时 间) ,决定 投资 总量。 4 、投 资程 序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2 )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参考 研究 部门提出 的报 告,并 依据 基金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况控 制 投 资 组合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制 定 具体 资 产 配 置 和调 整 计 划 ,进 行 投 资 组合 的构建 和日 常管 理。 4 )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控基 金的运作 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关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风 险 管 理部 门 运 用 风 险监 测 模 型 以及 各 种 风 险 监控 指 标 , 对市 场 预 期 风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对 基 金 组合 的 风 险 进 行评 估 , 提 交风 险 监 控 报 告;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根 据市 场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四) 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 超过240 天 。 (2)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3)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集中 度情况 ,对 上述第 (1) 、 (2 )项 投资 组合实 施 如下调 整: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5)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存 放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一 商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及 其 发 行 的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 不 得 超过 该 商 业 银 行最 近 一 个 季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9)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 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1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投资 将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则 执行 。 除上述 第 (7) 、( 11)、 (13)、 (14) 条及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因 基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 导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将 按照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 行 。 4、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A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B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天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B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 及剩 余存 续期 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银 行定期 存款 、 同 业存 单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 存款,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率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 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定、 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税 后利 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 流动 性的存款,本基金期 望通 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 类 似 活 期 存 款的 流 动 性 以及 更 高 的 收 益。 对 于 交 易所 投 资 者 而 言, 赎 回 本 基金 后 可 立 即进 行 交 易 所 投 资, 卖 出 交 易所 股 票 或 其 它投 资 品 后 可立 即 享 受 本 基金 投 资 收 益。 本 基 金 对于 投资者 而言 ,可 以部 分达 到活期 存款 的作 用, 因此 选择活 期存 款利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 金、债券 型基金 。 (七)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9,995,495.09 39.45 其中: 债券


49,995,495.09 39.45 资产支 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9,955,284.93 31.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35,589,003.98 28.08 4


其他资 产


1,202,847.96 0.95 5


合计


126,742,631.96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1.92 其中: 买断式回购 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融资


- - 注: (1)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的融 资余 额的 合计 数,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 均值。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每日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均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4 注: 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均 未超 过 120 天。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36.61 0.0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23.7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39.5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99.87 0.00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均未 超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935,427.60 15.7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40,315.68 15.85 6


中期票 据


10,019,751.81 7.92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49,995,495.09 39.5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 注: 上表 中, 附息 债券 的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的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在 应收 利息 。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9940 18 贴 现国 债40 200,000 19,935,427.60 15.77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2 011800912 18 三峡 SCP002 100,000 10,033,889.96 7.94 3 101653023 16 光明 MTN001 100,000 10,019,751.81 7.92 4 011801459 18 浙 能源SCP006 100,000 10,006,425.72 7.91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4 支债 券。 7. “ 影子 定价”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06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3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53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负偏 离度的 绝对 值均 未达 到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正偏 离度的 绝对 值均 未达 到0.5%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基金 计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0.01 人 民币 元。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收 益或 损失 。 (2) 声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如是 ,还应 对相 关 证 券的 投资决 策程 序做出 说明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42,141.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60,706.04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6


其他


- 7


合计


1,202,847.96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 宝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2 月 1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0.2930% 0.0034% 0.0201% 0.0000% 0.2729% 0.0034% 2014 年度 4.4403% 0.0162% 0.3500% 0.0000% 4.0903% 0.0162% 2015 年 3.2675% 0.0065% 0.3500% 0.0000% 2.9175% 0.0065% 2016 年 2.0652% 0.0029% 0.3510% 0.0000% 1.7142% 0.0029% 2017 年 3.0970 %


0.0030%


0.3500%


0.0000%


2.7470%


0.003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7436 % 0.0060% 0.1734% 0.0000% 1.5702% 0.006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3501 % 0.0070% 0.2617% 0.0000% 2.0884% 0.0070% 嘉实 宝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2 月 1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0.3255% 0.0037% 0.0201% 0.0000% 0.3054% 0.0037% 2014 年度 5.0694% 0.0163% 0.3500% 0.0000% 4.7194% 0.0163% 2015 年 3.8869% 0.0066% 0.3500% 0.0000% 3.5369% 0.0066% 2016 年 2.6711% 0.0029% 0.3510% 0.0000% 2.3201% 0.0029% 2017 年 3.7086 %


0.0030%


0.3500%


0.0000%


3.3586 %


0.003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422 % 0.0060% 0.1734% 0.0000% 1.8688 % 0.006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8035 0.0070% 0.2617% 0.0000% 2.5418 0.0070%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2018 年 9 月 30 日 % %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图1: 嘉实 宝A 基金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1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图2: 嘉实 宝B 基金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11 日至 2018 年9 月 30 日)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十 二 (二) 投资 范围和 (四 ) 投资限 制) 的 有关约 定。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持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结 算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本 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0.01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 内按 照 实 际 利 率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 。 本 基 金 不采 用 市 场 利率 和 上 市 交 易的 债 券 和 票据 的 市 价 计 算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在 有 关法 律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负偏 离度绝 对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 离的绝 对值 调 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用公 允价值估 值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组 合 的 账 面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或 者 采 取暂 停 接 受 所 有赎 回 申 请 并终 止 基 金 合同 进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前 述情形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定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 按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百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折 算出的年 收益 率,精 确到 百分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估 值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价 导致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时 ,视 为 基金 估值错 误。当 七日年 化收 益率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包 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者自 身 的 行 为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管 理 人协调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更正。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合同所述估值 方法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入 。 因 运 用基 金 资 产 带 来的 成 本 或 费用 的 节 约 计 入收 益 。 基 金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益扣 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2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 日分配 、每日 支付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计 算 当 日 收益 并 全 部 分 配, 当 日 所 得收 益 结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参 与下 一 日 收 益分 配 ; 若 当 日 净收 益 大 于 零时 , 则 增 加 投资 者 基 金 份额 ; 若 当 日 净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则 保 持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不 变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采 取必 要 措 施 尽量 避 免 基 金 净收 益 小 于 零, 若 当 日 净收 益 小 于 零 时 ,暂 不 缩 减 投资 者 基 金 份 额, 当 累 计 基金 收 益 为 正 的工 作 日 , 方为 投 资 者 增加 基 金 份 额 , 投资 者 有 义 务按 其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为 限承 担 基 金 资 产清 算 后 的 实际 亏 损 。 基金 公 司 根 据 以 上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确 定 投资 者 的 收 益份 额 , 并 委 托中 国 结 算 办理 相 应 的 基金 份额收 益结 转的 变更 登记 。 4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申购确认 之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赎回 确认 之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顺序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 万份基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 日 结 束 后第 二 个 自 然日 , 披 露 节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百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和 节假 日 最 后 一 日的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以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百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 七日 年 化 收 益率 。 经 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 、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1 、基 金授 信的 费用 (如 有)。 12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如有 )。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 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在 通常 情况下,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25% ,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01%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 适用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后 支 付 给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专 门 用 于本 基 金 的 销 售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十六、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 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 为投 资者提供的高效申赎 系统 、结算及投资者教育 等增 值服务, 根据 《 销售 办法》 的规 定,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向 基金 投资者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据此, 基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委 托 , 按 照 约定 代 其 向 基金 投 资 者 收 取增 值 服 务 费, 并 支 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 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 已与 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 值服 务协议, 并 接受 相关 费率 安排 及由 基金管 理人 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费 的方 式。 对于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每日 应收 取的 增值 服务 费以0.35% 的年 费率 ,按 其 持有的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进 行计 算。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和网站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和/或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及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 ]× 1 00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按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 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i=1 ,2… …7 )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位 , 如 不足7 日, 则采 取上述 公 式类似 计算 。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登 载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 5 、基 金申 购、 赎回 限额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基金管理 人可 对每开 放日 当日基金 及/或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购/累计 赎回数 额、 净申购/ 净赎回 数额 , 以 及/或 单笔 申购/ 赎回 数额 进行 限制, 并于当 日开 放时 间之 前在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 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 增 值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6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到 或超过 0.50% 的情 形; (17) 基金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资产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及 变更登 记。 (25)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金融 工 具;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上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 金;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存款、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认 可 的 其 他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上 述资 产 均 存 在规 范 的 交 易场 所 , 运 作 时 间长 , 市 场 透明 度 较 高 , 运作 方 式 规 范, 历 史 流 动 性状 况 良 好 ,正 常 情 况 下能 够 及 时 满 足 基金 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 按时 应 对 赎 回要 求 。 极 端 市场 情 况 下 ,上 述 资 产 可能 出 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无 法 变现 , 从 而 影响 投 资 者 按 时收 到 赎 回 款项 。 根 据 过往 经 验 统 计 ,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遇 到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会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求 , 及 时 启 动流 动 性 风 险应 对 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 业为 投资目标,受到单一 行业 流动性风 险的影 响较 小。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银行 间市 场正常 交 易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同 业 存 单 ,7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 取 的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7 个 工 作 日 内 能 够 确 认 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等 ,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情 况 良 好。 3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 前提下 ,当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5%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或当 基金 持有 如本 基金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 基金总 份额50% ,当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 10% 且偏 离 度 为 负时 , 本 基 金 对 当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因 此在 上述 情形发 生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存 在被 征收 强制 赎回 费用的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 错而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 利 益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 管 理 人 、登 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等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1)本 基金将 每日设 定并 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可接受的 净申 购、累 计申 购申请 上 限 ; 单 一 账 户每 日 净 申 购、 累 计 申 购 申请 上 限 ; 本基 金 可 设 定 单笔 申 购 申 请上 限 , 若 设定 上 限 , 则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公 告 。 投资 者 在 进 行本 基 金 申 购 时, 可 能 因 超过 申 请 申 购上 限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2)当 出现当 日净收 益或 累计未分 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时 ,本 基金将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导 致投 资者 申购 失败或 无法 申购 的风 险。 (3) 其 他申 购失 败风 险详 见 《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2 、投 资者 场内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1)本 基金将 每日设 定并 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可接受的 净赎 回、累 计赎 回申请 上 限 ; 单 一 账 户每 日 净 赎 回、 累 计 赎 回 申请 上 限 ; 本基 金 可 设 定 单笔 赎 回 申 请上 限 , 若 设定 上 限 , 则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公 布 。 投资 者 在 进 行本 基 金 赎 回 时, 可 能 因 超过 申 请 赎 回上 限导致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2)当 出现当 日净收 益或 累计未分 配净 收益小 于零 的情形时 ,本 基金将 暂停 赎回, 导 致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3) 其 他赎 回失 败风 险详 见 《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投 资者 场外 赎回 的风 险 因投资者通过场外方 式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需 满足 “当日已通过场内申 报赎 回但因超 限 而 申 报 失 败” 的 条 件 ,且 由 于 场 外 赎回 变 更 登 记需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共 同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场 外 赎 回 的 资 金 划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自 行 协 商 解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决 , 故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外 赎回 存 在 赎 回 变更 登 记 申 请失 败 或 投 资 者基 金 份 额 虽已 被 注 销 但未 收到相 应赎 回款 的风 险。 4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销 售机构 因多种 原因 导致代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受到限制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将 影 响对投 资者 提供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2) 销售 机构 因交 收违 约 导致投 资者 无法 获得 所申 购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3)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基金份 额变 更登记 方式 、资金交 收方 式及收 益结 转基金 份 额 涉 及 的 变 更登 记 方 式 ,从 而 给 投 资 者带 来 理 解 偏差 的 风 险 。 同样 的 风 险 还可 能 来 自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 5 、流 动性 管理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导 致 流 动 性 管 理 不 善 而 引 起 交 收 违 约,导 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由 此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6 、基 金合 同终 止风 险 若本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连 续达 90 个 工作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进入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程序 。 7 、证 券账 户基 金份 额余 额 无法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 再投资方式,即红利 结转 基金份额。根据本基 金收 益结转基 金 份 额 变 更 登记 的 规 则 ,投 资 人 选 择 赎回 全 部 基 金份 额 时 , 赎 回申 报 当 日 记增 的 红 利 结转 基金份 额无 法同 时全 部赎 回,投 资人 存在 需后 续多 次赎回 基金 份额 余额 的可 能。 (八)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风险 1 、如销 售机构 对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出 现资金交 收违 约,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可 提 请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终 止 该 销 售机 构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委 托 业 务 ,由 此将影 响对 投资 者提 供申 购赎回 服务 的风 险。 2 、销售 机构对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出现 资金交收 违约 时,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以 交 收 透 支 金 额 为 限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 以 赎 回 款 用 于 抵 补 透 支。 投资者一旦场内申购 、赎 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 关份 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 金交 收方式的 安排已 经认 可。 (九) 其它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 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 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为 新 的 基 金等 方 式 。 本基 金 吸 收 合 并其 他 基 金 时, 其 他 基 金终 止 , 本 基 金 存续 ; 本 基 金被 其 他 基 金 吸收 合 并 时 ,其 他 基 金 存 续, 本 基 金 终止 ; 本 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 基金 时,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 合 并 后 基 金的 法 律 文 件, 明 确 实 施 安排 , 说 明 对现 有 持 有 人 的影 响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或更 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2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 基 金份 额; b.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可 接 受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 行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4 )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 选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免 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或 转 换时 应 支 付 的赎 回 费 或 转换 费(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下同 )等 交易 费用 。 5 )在指 定期限 内,本 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 及/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 入 的 份 额 ,如 其 在 指 定期 限 内 再 赎 回或 转 换 转 出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不 予免 除 相 应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6 )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 基金 的,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将 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 持不 变。本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吸 收 合 并 的,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管 理 将 按照 其 他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执 行 。 本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为 新 基金 的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管 理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 投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 资管理 程序 等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 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业 务规 则》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9)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 求提供 的信 息,以及 不时 的更新 和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A. 召开事 由 (I)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II)尽 管有 上述第 (I ) 款所列情 形, 但存在 以下 情况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影响 现有投 资者 利益的前 提下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证券 交易 所、代 销机 构在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收 益分 配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7) 将本 基金 变更 为上 市 交易的 基金 。 (8) 基金 累计 未分 配净 收 益小于 零连 续 达90 个工 作 日而导 致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1)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情况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B.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通知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开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分别 或共 同地 称为“ 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会 议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 理 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统 计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5) 上述 第 (4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 2 款第 (4)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 )条“ 召开 事由 ”所 述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 员及 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计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4)计 票过程 可以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H.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计 票 完成 且 计 票 结果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决 议通 过 条 件 之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 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报 监管 机 关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金合 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 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 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为 新 的 基 金等 方 式 。 本基 金 吸 收 合 并其 他 基 金 时, 其 他 基 金终 止 , 本 基 金 存续 ; 本 基 金被 其 他 基 金 吸收 合 并 时 ,其 他 基 金 存 续, 本 基 金 终止 ; 本 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 基金 时,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1) 基金管 理人应 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 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 资 人 披 露 合 并 后基 金 的 法 律文 件 , 明 确 实施 安 排 , 说明 对 现 有 持 有人 的 影 响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或更 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2)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 提前二 十个 工作日就 基金 合并相 关事 宜进行 提 示性公 告。


3) 为了保 障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人可 在合 并实施 前的 合理时 间 内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 公告中 ,说 明对现有 基金 份额的 处理 方式及 基 金合并 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并 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限 内 (该 期 限不少 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期 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简 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择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指定期 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括 :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


b. 将 其 持 有 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 可 接 受 转 换 转入 的其 他 基 金 份额;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份 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其 他选 择权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就 其持有 的本 基金全 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选择行 使上 述任一 一 项选择 权。


4) 除以 下 5)所 述情 形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指定期限 内因 行使选 择权 而赎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本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免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或转 换 时 应 支付 的 赎 回 费或 转换费 (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补 差, 下同 )等 交易 费用。


5) 在指定 期限内 ,本 基金可以 开放 申购及/ 或转 换转入业 务, 但对该 等申 购及/或 转 换 转 入 的 份额 , 如 其 在指 定 期 限 内 再赎 回 或 转 换转 出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不 予 免 除 相应 的赎回 费或 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6) 指定期 限届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没有作 出选 择的,视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选择 继 续持有 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额 。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为 新基金的,本基金的 投资 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略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执 行。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B.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C.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D.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E. 清算费 用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F.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G.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H.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2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许可 的其他 业 务。 B.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成立时 间:1996 年1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 行1995 年12 月 28 日 《关 于北 京城 市 合作银 行 开业的 批复 》( 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77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20667.5685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项 ; 提 供 保 管箱 服 务 ; 代理 资 金 清 算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 外 汇 借 款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 或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查 、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企业 、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交 易 结 算 资金 存 管 业 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产 业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托 管 业 务; 代 理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业 务; 金 融 衍 生 产 品交 易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 其他 业 务 ;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现金;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的, 在不改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基 金 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 条件 下 , 本 基金 可 参 与 投 资,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按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率 债 券,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利 率 调整 期 的 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 具。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B.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 超过240 天。 (2)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3)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集中 度情况 ,对 上述第(1)、 (2) 项投 资组合 实 施如下 调整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5)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 , 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行 存 款 及 其发 行 的 同 业 存单 与 债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商业 银 行 最 近一 个 季 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7)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9)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 的情 形 外 , 本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特 殊 品 种 除 外;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12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13)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本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 10%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的 金 融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 融工 具包括 债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相 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批准 , 相 关 交 易应 当 事 先 征得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同 意 , 并作 为 重 大 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1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7)、(11)、(13) 、(14) 条及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因 基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 导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本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C.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D.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书 面回函确 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 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E.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 式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 险控制措 施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说 明 理由 , 在 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 决。基 金管 理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交 易 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 造 成的 损 失 。 如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F.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下 述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核查, 严格 审查账 户资 料、投 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上述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与七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赔 偿 因 其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 金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义 务 在合 理 且 必 要的 范 围 内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追 偿 ,但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B.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 基 金托 管 资 金 账户 ,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C.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 账 户 的 开 设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均 需通 过 基 金 托管 人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监 管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 理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 银行存款账户、及时 核查 基金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D.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书 面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 理;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E.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时 代 表基 金 签 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F.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前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就 货 币 市 场基 金 银 行 存款 业 务 签 订 书面 协 议 , 具体 明 确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在 相 关协 议 签 署 、 账户 开 设 与 管理 、 投 资 指 令传 达 与 执 行、 资 金 划 拨、 账 目 核 对 、 到期 兑 付 、 文件 保 管 以 及 存款 证 实 书 的开 立 、 传 递 、保 管 等 流 程中 的 权 利 、义 务和职 责。 G.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H.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 物证 券 及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存单 等 有 价 凭 证 在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 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I.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A.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各 类基 金 份 额 每百 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每 百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并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百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计 算 结 果 复核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后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百 万 份 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予 以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B.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 内按 照 实 际 利 率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 。 本 基 金 不采 用 市 场 利率 和 上 市 交 易的 债 券 和 票据 的 市 价 计 算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在 有 关法 律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负偏 离度绝 对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 离的绝 对值 调 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估 值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组 合 的 账 面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或 者 采 取暂 停 接 受 所 有赎 回 申 请 并终 止 基 金 合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等 措 施 。 前述 情 形 及 处 理方 法 应 当 事先 在 基 金 合 同中 约 定 并 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如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C.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 当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包括 4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 值错误 。当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包括 3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 值 错 误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人 造 成损 失 的 应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责任人 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 七日年化 收 益 率 已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的 , 由 此 造成 的 投 资 人 或基 金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各自 的实际 过错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赔偿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百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及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人或 基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 七日年化 收 益 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为 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D.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录 和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 双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 期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纠 正 , 保 证 双 方平 行 登 录 的账 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E.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表 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F.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 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分 别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1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 监会申请 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交的本 基金 托管协 议草 案,该 等 草 案 系 经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双 方 盖 章 以 及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 签 字 , 协议 当 事 人 双方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可 能 不 时 根 据中 国 证 监 会的 意 见 修 改 托管 协 议 草 案。 托 管 协 议 以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备 案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2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成 立之 日起成 立,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3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金 托管协 议正本 一式 6 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2 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 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 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份额 登记 (包 括初 始登 记, 申购 赎回变 更登 记、 收益 结转 基金份 额变 更登 记、 非交 易过户 变更 登 记) 、基 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据 的确 认、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清算 和交 收、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基金 委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提 供以 下登记 结算 服务 :基 金份 额登记 ( 包 括初始 登记 ,申 购赎 回变 更登记 、收 益结 转基 金份 额变更 登记 、非 交易 过户 变更登 记 ) 、 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清 算交收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提供 。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 (一) 产品 讯息 咨询 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 金净 值、相关公告、基金 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可通 过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 (010 )85712266 ,或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 网站(www.jsfund.cn ) 进 行咨询 、查 询。 (二) 客户 投诉 与建 议受 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 见和 建议,可通过客服热 线、 留言信箱、电子邮件 或信 函等方式 向我们提出,对于 普通投 诉我们会在两天内 予以回 复,对于重大投诉 的回复 不超过 72 小 时。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嘉实 保 证金理 财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嘉实 保证 金理 财场 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3 、《 嘉实 保证 金理 财场 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 备 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0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