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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遇(162414)

新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新机 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5】801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新机 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风险 。 本基金 是 混合型基金 , 其长期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03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一、基金的业绩..........................................................................................................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105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 华 宝 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二 、释 义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华宝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华宝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宝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宝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华宝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 金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 《运 作办 法》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 《流 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华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27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0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 、开放式基金 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买卖基金 等业务导致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系统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15 年 6 月 11 日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 《业 务规 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 细则 (修 订版 ) 》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以及 销售 机构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4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4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1 、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62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3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薏 )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 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 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 年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董事,博士。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师助理;第一 波士顿银行董事总经理;瑞银证券董事总经理;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任美国华平投资 集团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美国 Mariner Finance 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 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 女士 , 监事 , 本科 。 曾在 三九 集团 、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永亨 银行 (中 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 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 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 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 集团 办公 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高级 秘书 , 宝钢 集团 办公 厅秘 书室 主任 ,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 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李慧 勇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在 上海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总 经理/ 所长 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 基金经理 林昊 先生 , 本科 。2006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渠道经理、 交易员、 高 级交 易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务。2017 年3 月起任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华 宝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6 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任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 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收益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资 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 当 利 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1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面临的风险主 要包括 市场 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 平划分为若干 级别,每一种 风险按其发生 的可能性与后 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 制相对宽松一 点,但仍加以 定期监控,以 防其超过预定 标准 ;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 当的控制措施 ;对于一些后 果可能极其严 重的风险,则 除了严格控制 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 置科学清晰的 操作流程,结 合程序控制, 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 须在精简高效 的基础上设立 能充分满足公 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 在职能上保持 相对独立性; 公司固有财产 、各项委托基 金财产、其他 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2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必须权责 分明、相互制 约,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 金管理、交易 、清算登记、 信息技术、研 究、市场营销 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当充分发挥 各部门及每位 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尽量降 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各项 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 制制度必须涵 盖公司经营管 理的各个环节 ,并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 部控制的核心 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订要以审 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订 应当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 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 相容职务分离 、建立完善的 岗位责任制和 规范的岗位管 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 业务控制、市 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 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 长由公司总经 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并应 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督 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 董事报送工作 报告,并在董 事会及董事会 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 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 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 中存在问题时 ,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负 责人,提出处 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 督整改措施的 制定和落 实; 公司 总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3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 理部依据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 度,在所赋予 的权限内,按 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 理部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内控 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负 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况; 评价各项内控 制度执行的有 效性,对内控 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 ;进行日常风 险监控工作; 协助评价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 ;负责包括基 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28,051.82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 加6,807.99 亿元 , 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盈 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 , 增幅5.42%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 荣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 新加 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 零售银行奖 ”、 《银 行家 》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 机构 ” 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 国《 财富 》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 处、 核算 处、 跨境 托管 运营 处、 监督稽核处 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 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 心, 共有 员工 315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5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 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 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 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 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 级)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 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 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4 次获得 《财 资》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连续 5 年获得 中债 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 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17 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6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统、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7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直销 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 柜台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认/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华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www.fsfund.com 。 (2) 场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 栋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19-9059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8


(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21-0203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客户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 )安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南 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号楼9 层





邮编 :518026





法定 代表 人 :王 连 志





联系 人: 陈 剑虹





联系 电话 :4008-001-001





客户 电话 :95517





公司 网址 :www.essence.com.cn





(7 )财 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 继 宁





联系 人: 陶 志华





客户 电话 :95336 ,4008696336





公司 网址 :www.ctsec.com





(8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邮编 :518034





法定 代表 人 :丁 益





联系 人: 金 夏





客户 电话 :400-6666-888





公司 网址 :www.cgws.com





(9 )长 江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湖北 省 武汉 市 江汉 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编 :430015





法定 代表 人 :尤 习 贵





联系 人: 奚 博宇





联系 电话 :027-65799999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 电话 :95579





公司 网址 :www.95579.com





(10 )北 京 蛋卷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阜通 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 代表 人 :钟 斐 斐





联系 电话 :15910450297





传真 :010-61840699





客户 电话 :4000618518





公司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1 )德 邦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武 晓 春





联系 人: 刘 熠





联系 电话 :95353





传真 :862168767981





客户 电话 :400-8888-128





公司 网址 :www.tebon.com.cn





(12 )第 一 创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F





邮编 :518000





法定 代表 人 :刘 学 民





联系 人: 李 晓伟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 电话 :95358





公司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3 )东 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长春 市 生态 大 街6666 号





邮编 :130118





法定 代表 人 :李 福 春





联系 人: 安 岩岩





联系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 电话 :95360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0


公司 网址 :www.nesc.cn





(14 )东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东 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赵 俊





联系 人: 王 一彦





联系 电话 :95531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 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5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 业园 区 星阳 街5 号





邮编 :215021





法定 代表 人 :范 力





联系 人: 陆 晓





传真 :0512-62938527





客户 电话 :95330





公司 网址 :www.dwzq.com.cn





(16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安 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 健 男





联系 人: 李 晓皙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 电话 :95525





公司 网址 :www.ebscn.com





(17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 广州 市 天河 北 路183 号大 都 会广 场4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 树 明





联系 人: 马 梦洁





客户 电话 :95575





公司 网址 :www.gf.com.cn





(18 )国 都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直 门 内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邮编 :100007





法定 代表 人 :王 少 华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1


联系 人: 李 弢





传真 :010-84183311





客户 电话 :400-818-8118





公司 网址 :www.guodu.com





(19 )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无锡 市 太 湖新 城金 融 一街8 号国 联 金融 大厦





邮编 :214121





法定 代表 人 :姚 志 勇





联系 人: 祁 昊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 电话 :95570





公司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20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 德 红





联系 人: 钟 伟镇





联系 电话 :400-888-6628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 电话 :95521





公司 网址 :www.gtja.com





(21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 二十 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 如





联系 人: 周 杨





联系 电话 :95536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 电话 :95536





公司 网址 :www.guosen.com.cn





(22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广 东路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周 杰





联系 人: 李 楠





客户 电话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 点 咨询 电话





公司 网址 :www.htsec.com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2


(23 )上 海 好买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联系 电话 :400-700-9665





客户 电话 :400-700-9665





公司 网址 :www.ehowbuy.com





(24 )和 讯 信息 科 技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联系 电话 :400-920-0022





客户 电话 :400-920-0022





公司 网址 :www.licaike.com





(25 )华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 合肥 市 政务 文 化新 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邮编 :230081





法定 代表 人 :章 宏 韬





联系 人: 范 超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 电话 :95318





公司 网址 :www.hazq.com





(26 )华 宝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 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楼





邮编 :200120





法定 代表 人 :陈 林





联系 电话 :400-820-9898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 电话 :400-820-9898





公司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7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江东 中 路288 号





邮编 :210019





法定 代表 人 :周 易





联系 人: 马 艺卿





联系 电话 :95597





传真 :021-83387254





客户 电话 :95597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3


公司 网址 :www.htsc.com.cn





(28 )上 海 基煜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翔





客户 电话 :400-820-5369





公司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9 )江 海 证券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 市松 北 区创 新 三路833 号





邮编 :150028





法定 代表 人 :赵 宏 波





联系 人: 姜 志伟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 电话 :400-666-2288





公司 网址 :www.jhzq.com.cn





(30 )深 圳 市新 兰 德证 券 投资 咨 询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客户 电话 :400-166-1188





公司 网址 :http://8.jrj.com.cn





(31 )北 京 肯特 瑞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 海淀 东 三街2 号4 层 401-15





客户 电话 :4000988511





公司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32 )上 海 联泰 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长宁 区 福泉 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客户 电话 :4000-466-788





公司 网址 :www.66zichan.com





(33 )上 海 陆金 所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客户 电话 :4008219031





公司 网址 :www.lufunds.com





(34 )蚂 蚁 (杭 州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州 市 西湖 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6F





客户 电话 :4000-776-123





公司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4


(35 )诺 亚 正行 ( 上海 ) 基金 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杨 浦区 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系 电话 :400-820-0025





客 户 电话 :400 -821 -5399





公司 网址 :www.noah-fund.com





(36 )平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 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 之 江





联系 人: 周 驰





联系 电话 :95511





传真 :0755-82435367





客户 电话 :95511-8





公司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7 )申 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 贸广 场40 楼





邮编 :200031





法定 代表 人 :李 梅





联系 人: 陈 飙





联系 电话 :95523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 电话 :95523





公司 网址 :www.swhysc.com





(38 )申 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 贸广 场40 楼





邮编 :200031





法定 代表 人 :李 梅





联系 人: 陈 飙





联系 电话 :95523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 电话 :95523





公司 网址 :www.swhysc.com





(39 )南京 苏宁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客户 电话 :95177





公司 网址 :www.snjijin.com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5


(40 )上 海 天天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 电话 :400-1818-188





客户 电话 :400-1818-188





公司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1 )浙 江 同花 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州 市 文二 西 路一 号 元茂 大 厦 903 室





联系 人: 张 丽琼





联系 电话 :4008-773-772





客户 电话 :4008-773-772





公司 网址 :www.5ifund.com





(42 )上 海 挖财 金 融信 息 服务 有 限公 司


客户 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 网址 : www.wacaijijin.com





(43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 大厦





邮编 :400023





法定 代表 人 :廖 庆 轩





联系 人: 周 青





联系 电话 :400-809-6096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 电话 :4008-096-096





公司 网址 :www.swsc.com.cn





(44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 志 刚





联系 人: 张 晓辰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 电话 :95321





公司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长 柳 路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 华 辉





联系 人: (公 邮 )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6


客户 电话 :95562





公司 网址 :www.xyzq.com.cn





(46 )宜 信 普泽 (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客户 电话 :400-6099-200





公司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7 )中 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 京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邮编 :100033





法定 代表 人 :陈 共 炎





联系 人: 辛 国政





联系 电话 :95551





传真 :010-83574807





客户 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8 )中 航 证券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望京 东 园四 区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邮编 :100102





法定 代表 人 :王 晓 峰





联系 人: 王 紫雯





传真 :010-59562637





客户 电话 :400-8866-567





公司 网址 :www.avicsec.com





(49 )中 国 国际 金 融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毕 明 建





联系 人: 吕 卓





传真 :010-65058065





客 户 电话 :400-910-1166





公司 网址 :www.cicc.com





(50 )中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花 园 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金 融 大厦1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 玮





联系 人: 秦 雨晴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7


传真 :021-20315125





客户 电话 :95538





公司 网址 :www.zts.com.cn





(51 )中 国 中投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与福 中 路交 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高 涛





联系 人: 胡 芷境





联系 电话 :9553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 电话 :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 网址 :www.china-invs.cn





(52 )中 信 建投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东 城区 朝 内大 街2 号凯 恒中 心B 座1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 常 青





联系 人: 许 梦园





联系 电话 :400-888-8108





客户 电话 :95587





公司 网址 :www.csc108.com





(53 )中 信 期货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 皓





联系 人: 刘 宏莹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 电话 :400-990-8826





公司 网址 :www.citicsf.com





(54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亮马 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邮编 :100026





法定 代表 人 :张 佑 君





联系 人: 王 一通





联系 电话 :400-889-5548





传真 :010-60833739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8


客户 电话 :95548





公司 网址 :www.cs.ecitic.com





(55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亮马 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邮编 :100026





法定 代表 人 :张 佑 君





联系 人: 王 一通





联系 电话 :400-889-5548





传真 :010-60833739





客户 电话 :95548





公司 网址 :www.cs.ecitic.com





(56 )深 圳 众禄 基 金销 售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梨园 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客户 电话 :400-678-8887





公司 网址 :www.zlfund.cn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 2 、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 金场 内 将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份 额上 市后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二) 登记机构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9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 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0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801 号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5 日止,共募集 1,438,056,502.9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064 户。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1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 月 11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之一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并终止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2 八、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2414 )具备上市条 件,于 2015 年7 月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本基金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 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本基 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3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2、申购 、 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自 2015 年6 月 23 日 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4 5、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者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的 确认 及办 理的 时间 和程 序进 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申购 金额 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 e 网金 、 其他 场外 销 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投资者 , 不受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5 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 投资者 欲转入 基金管理人 直销 柜台 进行交易 , 要受直销 柜台 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单 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赎回时 必须 一次全部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赎回时 必须 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者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 及持有场内份额的 数量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 申购费率表如 下 ,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6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下 1.5% 申购 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费等各 项费用。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费 率 为 0.5%。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 赎回费 率表 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于 30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 的赎 回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者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 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 大于等于 7 日, 小于 30 日 0.5%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7 大于等于 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与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 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先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尾法 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 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 返还投资者。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6 元 , 某 投资者 当日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该 投资者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8 申购份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 元 , 可得 到 90,720.23 份基金份额。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6 元 , 某 投资者 当日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该 投资者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 =90,720 份 返还给投资者的剩余金额=0.25 元 即: 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 元 , 可得 到 90,720 份基金份额 ,剩余 0.25 元返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场外 、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 总 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一 年三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2=11,520 元 赎回费用=11,520×0.25%=28.80 元 赎回金额=11,520-28.80=11,491.2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一年 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5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91.20 元。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 元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9 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2.5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 调整 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0 8、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 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1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2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份额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内 赎回 或基 金份 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系 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3 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4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 本基金通过 大类 资产 间的灵活 配置 和多样的投资策略,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大额 存单 等) 、 股指 期货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 进行动态跟 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精 选策略相结合,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优化,实现基 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5 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行业表现 也并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周期、国家政策、社会经济结构、行业特性以及市场短 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主要以“自下而上” 的精选策略,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进行个股投资 时,主要通过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并以定量的指标为参考,精选优质公司。优质 公司需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 健全 规范 、 公司 具有 较强 的营 销能 力、 公司 具有 垄断 优势 或资 源的 稀缺 性、 有正 面事 件驱 动。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 选择财务健康、 成长性好、 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成长指标:预测未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盈利指标:毛利率 、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价值指标:PE、PB、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率投资工具,以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 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 ,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整 是一 个自 下而 上的 过程 , 需综 合评 价个 券收 益率 、 波动 性、 到期 期限 、 票息 、 赋税 条件 、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 以及 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 价值 的影 响因 素。 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 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 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 析,确定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 带来的超额回报。


(2)估值策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入债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6 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提 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和企 业债利差、国债 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 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来达 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4、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主要的投资策略有: (1)Alpha 套利 利用多因子模型和事件驱动模型等, 精选预期未来相对股指 期货标的指数有超额收益的个股, 结合行业配置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利用股指期货完全对冲,获取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2)期现套利 股指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基差会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而波动,当基差上升到一定程度以 后,可以做空股指期货,做多现货,待基差收窄后平仓。 (3)跨期套利 在正 向 市场 (Contango ) 里, 远 期升 水, 可以 买 入近 月合 约 ,卖 出远 月 合约 ;在 反 向市 场 (Backwardation ) 里, 远期 贴水 , 可以 卖出 近月 合约 , 买入 远月 合约 。 另外 股指 期货 不同 合约 之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7 间的价差因市场环境、 投资者预期、 成分股分红等的影响而波 动, 当价 差扩 大到 不合 理的 区间 时, 可以开仓买入低估的合约、卖出高估的合约,待价差收窄后平仓,获取价差收窄部分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 投资 管理 1、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依据下列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3)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策机 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 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每月不少于一 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双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究部提交 的全市场模拟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业策略,以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模拟组合、三级股票池、 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充分讨论。 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 化组合配置方案。 (2)投资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8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 、资产配置 做 出决策。 2) 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 证券公司 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通过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究 部门,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重大 技术服 务创新 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考察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 2 -3 年的 经营 情况 , 选择 重点 上市公司进行调研, 撰写行业和子行业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调 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 3) 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 , 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 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的投资组合方案后, 基金经理向交易 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 交易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 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 绩效评 估 人员 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 查执行情况。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追求资 产长期稳定增值。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而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9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合型基金 , 其长期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 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 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1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和债权人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 益。 ( 九) 经基金管理人公告有关规则及事项, 本基金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982,208.50 37.80 其中:股票 63,982,208.50 37.80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3,064,083.96 49.07 其中:债券 83,064,083.96 49.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290,144.74 10.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33,981.29 1.62 8 其他资产 1,206,828.54 0.71 9 合计 169,277,247.0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326,324.00 1.98 C 制造业 24,223,640.70 14.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23,724.00 1.26 E 建筑业 2,286,795.60 1.36 F 批发和零售业 2,101,095.00 1.2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85,715.00 1.1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3,579,235.20 14.00 K 房地产业 2,933,015.00 1.7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22,664.00 0.84 S 综合 - - 合计 63,982,208.50 38.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80,500 5,514,250.00 3.27 2 600519 贵州茅台 5,300 3,869,000.00 2.30 3 600690 青岛海尔 199,900 3,302,348.00 1.96 4 600703 三安光电 187,400 3,065,864.00 1.82 5 600036 招商银行 96,700 2,967,723.00 1.76 6 601398 工商银行 503,200 2,903,464.00 1.72 7 600016 民生银行 456,880 2,896,619.20 1.72 8 601166 兴业银行 180,800 2,883,760.00 1.71 9 601009 南京银行 353,100 2,701,215.00 1.60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48,800 1,810,896.00 1.0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503,000.00 12.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503,000.00 12.18 4 企业债券 1,008,000.00 0.6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123,000.00 11.9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148,083.96 7.21 8 同业存单 29,282,000.00 17.39 9 其他 - - 10 合计 83,064,083.96 49.3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808170 18 中信银行 CD170 200,000 19,632,000.00 11.66 2 180205 18 国开 05 100,000 10,459,000.00 6.21 3 101454014 14 中金集 MTN001 100,000 10,154,000.00 6.03 4 180407 18 农发 07 100,000 10,044,000.00 5.96 5 101660048 16 夏商 MTN001 100,000 9,969,000.00 5.92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新机 遇基 金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 18 中信银行 CD170 (111808170)发 行主 体中 信银 行 (601998)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收到各省市银监局、 银监会处罚通知。 由于公司 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以存单质押再投资的方式虚增存款、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 未对借款人关联企业重大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未对借款人务状况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等情况,严 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处以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 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 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5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44.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2,092.6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2,814.34 5 应收申购款 2,276.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6,828.5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006 东财转债 4,303,083.96 2.56 2 113011 光大转债 3,250,800.00 1.93 3 113013 国君转债 2,615,000.00 1.55 4 128016 雨虹转债 1,979,200.00 1.1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6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华宝新机遇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6/11-2015/12/31 2.89% 0.14% 2.67% 0.01% 0.22% 0.13% 2016/01/01-2016/12/31 3.99% 0.00% 4.39% 0.01% -0.40% -0.01% 2017/01/01-2017/12/31 8.83% 0.14% 4.50% 0.01% 4.33% 0.13% 2018/01/01-2018/09/30 -0.99% 0.45% 3.37% 0.01% -4.36% 0.44% 2015/06/11-2018/09/30 15.30% 0.24% 15.05% 0.01% 0.25% 0.23% 华宝新机遇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8/04-2016/12/31 1.09% 0.06% 1.85% 0.01% -0.76% 0.05% 2017/01/01-2017/12/31 8.72% 0.14% 4.50% 0.01% 4.22% 0.13% 2018/01/01-2018/09/30 -1.06% 0.45% 3.37% 0.01% -4.43% 0.44% 2016/08/04-2018/09/30 8.74% 0.28% 9.72% 0.01% -0.98% 0.27%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 比较: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7
































注: 1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2、华宝新机遇 C 成立于 2016 年8 月4 日,上图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势对比图的数据的计算起始日期为 2016 年8 月4 日。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8 十二 、 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9 十三 、 基金 资产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3) 交易 所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固定收益品种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0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 位以内(含第 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 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1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2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3 十四 、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 金 场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场外份额 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场外份额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场外份额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4 十五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上市 及年 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 于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5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 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或 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上述 “ (一 )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6 十六 、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7 十七 、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8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 个 工作日,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9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0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1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2 十 八 、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 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 期 ,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 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 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 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 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 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 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 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3 (1) 杠杆 风险 : 因股 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 因此 产生 更大 的收 益 波动。 (2) 基差 风险 : 在利 用股 指期 货对 冲市 场系 统风 险时 ,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 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 平仓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 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 期货 合约 到期 时, 本基 金的 账户 如仍 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交易 所将 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连带 风险 : 为基 金资 产进 行结 算的 结算 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 投资 者出 现保 证金 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 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 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 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4 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 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金 并 不是销 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 销售 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5 十九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6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7 二十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 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8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9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0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1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2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 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4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5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 、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 亦 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6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5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7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8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可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0 二 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58 楼上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成立 时间 :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 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固定 收益 品种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大额 存单 等) 、股 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其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2 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协商。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3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4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 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 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5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 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6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7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 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 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8 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 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 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9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 出 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0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1 二 十二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 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 华宝 基金账户的销售 机构 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 、 邮编 和电子邮箱地址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 作日 内, 向已 经定 制了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38924558 ,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 场外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 场外份额的 红利再投资于本 基金 ,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本公司直销e 网金 和部分代销机构 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2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 循代销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 e 网金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 币 1 元( 含申 购费 ) 。 ( 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 投资者 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 讯服务。 ( 六)资讯服务 1、 投资者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份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 柜台 电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 还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销 售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3 二 十三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8/10/26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08/24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4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8/07/24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07/24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7/18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4 二 十四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05 二 十五 、备 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 投资者 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 《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