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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互联(501002)

能源互联: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信 价值 优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国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5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3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4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20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3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30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31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 33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35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6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7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 40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41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 43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45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46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 4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48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 于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按 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资 格和能 力, 拟 对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为长信价值优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系 一家依 照中 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拟 担任 长信 价 值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长信 价值 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长信 价值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长信 价值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中 定义的 相应术 语具有 相 同的含 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设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71,393.3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证券 基金 经营机 构参与 内地 与香 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指 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长信 价 值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约 定, 本协议 所使 用的词 语或 简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 标的股 票、债 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公 开发 行的次 级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股票 期权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50%-95%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例不高 于股票资产的 50%;本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及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股票 期权 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当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变更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的 A+H 股 合计 计算)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与 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 票的总 量;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流通受限证券相关规定执行; 10)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的交 易, 除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外,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②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 同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 有关规 定;


③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 金因 未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 的权 利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 金开 仓卖出 认购 期权的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券 ;开 仓卖出 认沽 期权 的,应 持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全 额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 金未 平仓 的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其中 ,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 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 的第 5)、8)、12)、13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 话或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每 半年) 和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应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有责 任控制 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 起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责 任人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但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名单范 围选择 投资 对象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 的对 手名 单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超越 名单范 围进 行投 资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但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议 ,明 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 管理 、投 资指令传 达与执 行、资 金划拨 、 账目核 对、到 期兑付 、 文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 书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 复核相 关协议 、账 户资 料、投 资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 利率管 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 定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对 基金 管理人 产品 禁投池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基金 禁投 池清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禁投池 清单 进行 更新。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清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函 确认, 新清 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清 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超 越名 单范 围进行 投资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正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银行结 算账户 、证 券账 户、债券 托管账 户 、期 货结 算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是 否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每半 年)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 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 的资产 托管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 收 付并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规定 计息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 “网 银”) 办理托 管资 产的 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5 、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三) 基金的 证券 交收账 户和 资金交 收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算。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四)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及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金托 管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进 行交易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中国 外汇交 易 中心开 设同业 拆借市 场 交易 账户 。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主协议。 ( 五)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他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协议一 致的第 三方 机构 的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七)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署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与 原件 核对一 致后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 管理 人未按 本协 议约定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送达 重大 合同原 件或 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预 留印鉴 和授 权人签 字样 本,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 明相应的 交易权 限,并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时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有权发 送人员 身份的 方法 。 基 金管理 人应通 过传 真加 盖公章 的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 授权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通 知当 日回 函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确认 回函 时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此 后三个工 作日内 将授权 通知 的正 本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传 真件如 与正本 不一 致, 基金托管 人以传 真件为 准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文件 负有保 密义务 ,其 内容 不得向 授权人 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法 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收付的 指令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基金管 理人 同意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收到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深、 沪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数 据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交收。 基金财 产投资 发生 的所 有场内 交易的 清算 交收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相 关登 记结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 登上 海预交 收制 度、中 登深 圳结算 互保 金制度 、中 登上海 深圳 备付 金管理 办法等 有关 规定 所做的 结算备 付金 、保 证金及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的调整也 视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有效 指令 ,无须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银行 账户发 生的 银行结 算费 用等银 行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直接 从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 发送付 款指令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保 证划 账成 功。如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基 金银行 账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对基 金管 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 并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成 损失 的责 任。基金 管理人 应将银 行间 市场 成交单 加盖印 章后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对 于被 授权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 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 认指令 的有 效后 ,方可 执行指 令。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仅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授 权文件 对指 令进行 表面 相符性 的形 式审 查,对 其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对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暂 缓 、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或有关 基金 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应当 视情况 暂缓或 不予 执行 ,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措 施 予以补 救,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基金 管理人 造 成损失 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公 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 包括姓 名、 权限、 预留印 鉴和 签字 样本等 ),注 明启 用日 期,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自基 金托管 人收到 传真 并电 话确认 后,方 视为 通知 送达。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在送 达 后 , 自 其 上 面 注 明 的 启 用 日 期 起 开 始 生 效 。 被 授 权 人 变 更通知 生效前 ,基 金托 管人仍 应按原 约定 执行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在 此后 七个工 作日内 将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与正本不一致时,以传真件为准。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代理证 券、 期货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和期 货经 纪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定 选 择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 并 负 责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度对 有关证 券经 营机 构进行 考察后 确定 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证 券经 营机构, 并承担 相应责 任。基 金 管理人 和被选 择的证 券 经营机 构签订 交易单 元 租用协 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负 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交易的 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其 签订期 货经 纪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 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机 构选择 的 规则执 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关 业务 规则, 签订 《证 券交易 资金结 算协 议》 ,用以 具体明 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在证 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 管理 人的资 金划 拨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资金 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在清算 和交 收中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偿 基金 的损 失;如 果因为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证券 投资或 违反双 方签 订的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协 议》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难和 风险的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解决, 基金托 管人应 给予合 理 必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 监督 职能时 ,如 果发现 基金 投资证 券过 程中出 现超 买或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超卖现 象,应 立即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由 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备足头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确保 基金 托管人 在执 行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指 令时, 有足 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但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指 令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 款处理 时间 。如 由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 导致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 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 资金 头寸充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券 清算款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 程 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界 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由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和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登记,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并 确认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以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 购、 赎回等 款项 采用轧 差交 收的结 算方 式,净 额在 最晚不 迟于 交收 当日 15 :00 前 在基 金 管理人 总清算 账户 和资 产托管 专户之 间交 收。 申购资金 交割时 间最晚 不迟 于 T+2 日(T 日为 申请 日 ,下同 ) ,赎 回资 金交 割时间 最晚 不迟于 T+3 日。基金转 换资金交割时间最晚不迟于 T+2 日。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 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在 15:00 之前从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划往资产托管专 户。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资 金是否 到账 ,对 于未准 时到账 的资 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划付 。对 于未准 时划付 的资 金,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划付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后果 严重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 日基 金为净 应付 款,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将净 应付 额在12 :00前 划往 基金 管理人 总清算 账户 。对 于未准 时划付 的资 金,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后果严 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及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 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及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 发售股 份、 通过 大宗交 易取得 的带 限售 期的股 票等( 不包 括停 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债 券应收 利息后 得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税 后)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 市场而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值 。如 成本 能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按成本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持 续评估 上述做 法的 适当 性,并 在情况 发生 改变 时做出适 当调整;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回 售登 记期截 止日( 含当 日) 后未行 使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发行利 率与二 级市 场利 率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期 间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9 、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如 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10、估 值计 算中涉 及港 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供 机构 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2、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本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二) 估值错 误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经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季 度终 了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以 约定 方式 将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管理人 在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中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的 规 定 , 具 体 规 定 如下 :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红 方 案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届 时 不 定 期 发 布 的 相 关 分 红 公 告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分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须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信 息披 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宗 旨,诚 实信 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负 有积极 配合 、互 相督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履 行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 并 公 布 。 对 于 不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或 外汇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 度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 基 金 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从基金资产中 列 支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费 用, 应当 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 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前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诉讼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等不得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基 金托管 人对不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费 用有权 拒绝 执行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约 定, 从基金财 产中列 支费用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认为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复 核程 序、支 付方 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结 束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支付。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 于《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 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 于每 年最后一 个交 易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自《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20 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 报告 、交 易记录 和重要 合同 等, 保存期 限自《 基金 合同 》终止之 日起不少于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 内对被 提名的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续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 内对被 提名的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及 时办 理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人或 者临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 按照 上述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收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原基金 托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害 的行为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基 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条件 和程 序的约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基金法》禁止 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托管协 议当 事人用 基 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三 ) 除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员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运作 过 程中任何 尚未 按有关 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 资 金头寸不 足的情 况下,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 足 且为基金 托管 人执行 指 令留出足 够时 间的情 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 指令拖 延或 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规定 的, 基金托 管 人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为同 一 机构 , 相互出资 或者 持有股 份 。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行政 上、财 务上 互相 不独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或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 九) 《基金合同》投 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 十)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上述 限制的 ,本 基金 投资按 照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违 反《基 金法》 规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一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 权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 向另一 方追偿 。但 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1、基 金管理 人和/或基 金托管 人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差 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一方 当 事人违反 托管 协议, 给 另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 五) 本协议所指损失 均为直接损失。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为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 会申 请发售 基 金份额时 提交 的基金 托 管协 议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 自 生效之日 起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 约束 力; (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一 式 3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 1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 协议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地 、签订 日, 见签 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