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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全球精 选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广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广发 亚太 (除日 本)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名 而来。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9 日,广 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现场 方式召 开, 大会 讨论通 过了关 于修 改基 金名称 、投资 范围 及相 关事项 的议案 。在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履 行相应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确 认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依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 中国 证监会 确认之 日起 ,原 《广发 亚太( 除日 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 广发全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基金更名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本 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与 《基金 合同》 等,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应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于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意 愿、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1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 年 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6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3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41 第 八部 分


境 外托 管人 ................................................... 46 第 九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 10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存续 ................................................ 10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11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12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12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13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13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3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3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4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4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60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80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8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83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 行办法》 ” ) 、 《关于 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 发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通知》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广发全球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6 《业务规则》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7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 投 资 对 象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 其 投 资 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8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9 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10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11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 资,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 于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 境 外投 资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因 为国 际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人风 险收益 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变 化而 波动 ,将对 本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证券市 场, 不同国 家 或 地区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和 产业景 气循 环周期 不同, 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各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 香港、 新加坡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 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 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出现大 的政 治变化 ,例 如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外 政治关 系发生 危机 等, 以及财 政、货 币、 产业 和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宏观 政策发 生变化 等, 这些 事件甚 至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从 而带 来投 资风险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3、经济周期风险 各个国 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影 响,而 经济 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随着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不同 国家或 地区 经济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地 区适 用不同 法律 法规的 原因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某 些投资 行为 在部分 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各国对 市场 的管制 程度 不同, 有些 可能会 通 过 该国或 该地 区的财 政、 货币、 产业 、地区 发展等 方面的 政策 进行 管制, 例如, 新兴 市场 国家一 般对外 汇的 管制 较严格 ,存在 一定 的外 12 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因此,上述政府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新兴市场风险 海外新 兴市 场相对 欠缺 成熟稳 定的 市场环 境及 严格规 范的 法律法 规, 其市场 准入 制度、 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汇率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是 以人 民币销 售与 结算, 投资 于以港 币、 新元或 美元 等外币 报价 的金融 工具, 因此投 资者 面临 汇率风 险。也 就是 说, 投资者 使用人 民币 申购 本基金 ,本基 金将 人民 币换为 外币后 投入 境外 市场,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时获 得的为 人民 币, 由于人 民币汇 率在 未来 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8、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9、税务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地 区税 务法律 法规 的不同 ,本 基金可 能会 就股息 、利 息、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各 国家或 地区 税务 机构缴 纳税金 ,包 括预 扣税, 该行为 可能 会使 得投资 收益受 到一 定影 响。各 国、地 区的 税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可 能变 化,或 者加以 具有 追溯 力的修 订,所 以可 能须 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基金 投 资的一 般风 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者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


13 本基金 拟投 资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性 良好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全 球主要 证券 市场, 其中投 资股 票及 其它权 益类证 券市 值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投 资标 的为流 动性 良好 的的金 融工具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各 种有效 管理 措施 ,保障 基金运 作安 排,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满足 流动性的需求。一 般情况下,本基金流动性较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当本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部 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为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同时管理人还将在特定情形下暂停 基金估值,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由于 境 外市 场的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结算 规则 等与国 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本 基金 有关申 购、赎 回的开 放与 交易 确认的 安排不 同于 国内 一般开 放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到 达投 资者 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和债 券回 购,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利 率变化 和货 币市 场供求 状况的 影响 。各 个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将 影响该 地区 的经 济与汇率等。 3、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14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 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出 投资决 策。但 在使 用金 融模型 时,可 能会 因为 模型使 用不恰 当、 模型 参数的 估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6、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 生品 的价值 是从 一些基 础资 产价格 、参 考利率 或指 数中派 生出 来的, 其保 证金交 易制度 产生了 杠杆 作用 ,可以 放大收 益或 损失 :一方 面,由 于交 易成 本非常 低,杠 杆作 用可 使金融 衍生品 成为 一种 对冲风 险和投 机的 有效 工具; 另一方 面, 杠杆 作用使 得潜在 的风 险和 收益同 时放大 ,在 基础 资产的 价格剧 烈变 动时 ,由于 杠杆作 用和 投资 者的非 理性预 期, 金融 衍生品 可能会 给投 资组 合带来 难以估 算和 控制 的风险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衍生 品的目 的是 为了 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7、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 具体讲, 对于证券借贷, 作为证 券借出 方, 如果 交易对 手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贷 收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法 归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对 于正回 购, 交易 期满时 买方未 如约 卖回 已买入 证券, 或在 交易 期间未 如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8、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9、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15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通过在 全球 市场进 行积 极的资 产配 置和组 合管 理,有 效分 散基金 的投 资组合 风险 ,实现 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及其它 权益 类证 券市 值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现金 、债 券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具体投资范围包括: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 证、公 募股 票基 金等; 现金、 债券 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包 括银 行存 款、可 转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具 ;政 府债 券、公 司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基 金、 货币 基金等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证 券;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将投 资于全 球主 要证券 市场 ,其中 投资 于与中 国证 监会签 订了 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产 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与中 国证 监会签 订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增加 、减 少或变 更, 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以自 上而下 的宏 观经济 研究 和自下 而上 的个券 研究 为基础 ,精 选全球 市场 具有高 成长性 及投资 价值 的证 券,实 现基金 资产 在资 产类别 以及区 域方 面的 有效配 置,努 力为 投资 者带来长期而稳健的回报。 四、 投 资策 略


17 本基金 将通 过自上 而下 的资产 配置 策略和 自下 而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进 行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构 建,注 重国 际宏 观经济 环境、 政治 形势 、区域 市场和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综合分 析, 并强 调公司 品质与 成长 性的 结合, 由此确 定基 金资 产在国 家与地 区间 的区 域配置 以及在 股票 、债 券和现 金等各 类资 产类 别上的 投资比 例, 并通 过自下 而上的 个股 精选 ,挖掘 定价合 理、 具备 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及国家和地区间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及 其 它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 现金、 债券 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的比例 5%-40%。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分析全 球经 济发展 趋势 下全球 各主 要市场 的投 资特点 ,进 行自上 而下 的国家 和地区 配置, 在此 基础 上对公 司及行 业所 处的 基本面 进行深 入分 析和 把握,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个股精选策略实现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 力图 对公司 及行 业所处 的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和把 握,采 取自 下而上 的个 股精选 策略实现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定量分 析的 选择标 准包 括成长 性和 盈利质 量分 析相结 合。 本基金 特别 注重盈 利质 量的分 析。 本基金 在定 量分析 选取 出的股 票基 础上, 通过 进一步 定性 分析, 包括 对公司 治理 、核心 业务竞 争优势 、行 业外 部环境 以及潜 在机 会的 分析, 重点考 察行 业龙 头、国 际知名 品牌 和具 有资源或技术优势的企业。 本基金 重点 投资的 股票 是通过 深入 研究论 证后 的优秀 公司 ,并且 每只 重点投 资的 股票都 应有清晰的投资主题和详 尽的估值分析。 2、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境 外基金 的投 资,主 要是 作为股 票投 资的一 种替 代性投 资工 具。一 般情 况下, 本基金 对各个 国家 和地 区的资 产配置 主要 通过 直接投 资当地 市场 的股 票来实 现,如 果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某些 原因 出现 无法或 不能及 时的 直接 投资当 地市场 的股 票、 或者直 接投资 的成 本过 高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投资以 ETF 为主的公募股票基金来快速实现对该市场的资产配置。


18 本基金在 ETF 的选择上主要考虑标的指数的市场代表性、基金的跟踪误差、交易成本和 流动性 等,其 它主 动型 股票基 金的投 资则 重点 考察基 金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风 格、过 往历 史业 绩、基金经理的长期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等。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类 投资 以分散 投资 风险和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为主要 目标 ,一般 不做 主动性 投资。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与中国 证监会 签订 了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区 信用 等级 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资产组合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配置原则。 本基金 主要 根据基 金申 购赎回 对资 金的流 动性 需求、 基金 在不同 国家 和地区 的资 产配置 需求、 各国家 和地 区的 宏观经 济环境 、货 币和 财政政 策、金 融市 场环 境及利 率走势 等决 定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和投 资区 域 ,并 选择 信用等 级为投 资级 以上 的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等来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为目 标, 在基金 风险 承受能 力许 可的范 围内 ,本着 谨慎原 则,适 度参 与金 融衍生 品投资 ,包 括远 期合约 、掉期 、期 权、 期货等 ,以实 现投 资组 合风险管理。 此外,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下 ,本 基金还 可进 行证券 借贷 交易、 回购 交易等 投资, 以增加 收益 。未 来,随 着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经 监管部门允许,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五)币种配置和外汇管理 本基金 人民 币与其 他外 币的转 换目 的是为 了满 足股票 投资 清算和 应对 赎回的 需要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对汇 率前 景的预 测、股 票资 产的 地区配 置要求 ,以 及应 对申购 赎回的 需要 ,对 货币资 产在港 币、 美元 、日元 、韩币 、澳 元、 欧元、 英镑、 新币 、人 民币等 币种之 间进 行配 置。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比较在 境内由 人民 币直 接转换 为外币 与在 境外 通过美 元或港 币转 换为 其他外币的成本,及考虑清算交割风险成本,决定币种转换方式,以节约货币交易成本。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全球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 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各国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币市场和证券 19 市场运行状况。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 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基本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进行基金资产的组合投 资。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国际业务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 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2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其 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 流动 性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资产。 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单只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 若基金超过上述1-7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 仓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0 项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2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 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六)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交 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3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MSCI 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 )+40%×恒生指数。 MSCI 全球指数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开发的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 是全球投资 组合经 理作为 投资 基准 最为广 泛应用 的指 数。 该指数 覆盖了 包含 发达 国家以 及新兴 国家 证券 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的总体状况。 恒生指 数是 由恒生 银行 附属的 恒指 服务公 司编 制,它 是香 港蓝筹 股价 变化的 指标 。恒生 指数成份股分别纳入工商业、金融、地产和公用事业四个分类指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指数编 制单 位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 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和 收益 高于货 币基 金、债 券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代 理投 票 1、基 金管 理人作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将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参加 上市 公司股 24 东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 金管 理人将 本着 维护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按照 增加 股东利 益、 提高股 东发 言权的 原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操作需 要, 委托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或 其他专 业机 构提供 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 常情 况,在 不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不参与 有锁 定期要 求和 支付较 高费用 的投票 事项 。此 外,某 些中国 以外 的法 域要求 投票的 股东 就不 同的基 金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如果 存在 此类 披露要 求,管 理人 在一 般情况 下将不 行使 委托 投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息。 十 一、 证 券交 易 1、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 交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 否提供 高质 量的宏 观经 济研究 、行 业研究 及市 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 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 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 二、 基 金的 融资政 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三、 基 金的 融券政 策


25 本基金 可以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的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券。在 进行 交易清 算时 ,以不 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四 、 境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不设境外投资顾问。 在未来,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 则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从维 护基 金持有 人利益 角度 出发 ,选择 合适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此事项 无须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 五、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1 月21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90,536,646.30 75.05 其中: 普通股 799,973,354.14 67.42 存托凭证 90,563,292.16 7.63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26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3,355,261.82 24.72 8 其他各项资产 2,704,273.54 0.23 9 合计 1,186,596,181.66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地 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77,378,704.71 41.43 美国 413,157,941.59 35.86 合计 890,536,646.30 77.29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上述美国比重包括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在美国上市的ADR。 ( 三)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日常消费品 - - 公用事业 - - 信息技术 360,922,238.67 31.32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43,566,918.88 12.46 通信服务 108,073,206.40 9.38 原材料 73,705,469.96 6.40 医疗保健 63,130,992.02 5.48


27 工业 57,729,014.16 5.01 能源 49,649,207.67 4.31 金融 26,276,433.34 2.28 房地产 7,483,165.20 0.65 合计 890,536,646.30 77.28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四)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MAZON.COM INC 亚马 逊公 司 AMZN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5,000.00 68,895,188.00 5.98 2 BYD ELECTRONIC INTL CO LTD 比亚 迪电 子 285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6,785,500.00 68,784,776.35 5.97


28 3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200,000.00 56,879,968.00 4.94 4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70,000.00 55,074,187.28 4.78 5 ANHUI CONCH CEMENT CO LTD-H 海螺 水泥 914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902,000.00 37,503,029.03 3.25 6 CNOOC LTD 中国 海洋 石油 883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2,661,000.00 36,293,977.73 3.15 7 NXP SEMICONDUCTORS NV 恩智 浦半 导体 公司 NXPI US


纳 斯 达 克 证 美国 60,000.00 35,290,296.00 3.06


29 券 交 易 所 8 ALIBABA GROUP HOLDING-SP ADR 阿里 巴巴 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BABA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30,000.00 34,002,509.76 2.95 9 SINOTRUK HONG KONG LTD 中国 重汽 3808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1,997,500.00 29,951,210.13 2.60 10 HUAMI CORP - ADR 华米 科技 HMI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400,000.00 29,442,976.00 2.56 注:1、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2、其中678.55 万股的285 HK 、20万股的700 HK、56.6 万股的914 HK、266.1万股的883 HK、 199.75 万股的3808 HK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持有。 ( 五)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0 ( 六)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股指期货 H-SHARE IDX FUT 201810 0.00 0.00 2 股指期货 USD/CNY FUTURES 201812 0.00 0.00 注:股指期货投资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相关价值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 九)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 十)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60,208.39 4 应收利息 16,676.28


31 5 应收申购款 2,427,388.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4,273.54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32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8.18-2 010.12.31 3.10% 0.85% 13.63% 0.90% -10.53 % -0.05% 2011.1.1-20 11.12.31 -22.50% 1.15% -21.59% 1.47% -0.91% -0.32% 2012.1.1-20 12.12.31 19.02% 0.64% 17.43% 0.92% 1.59% -0.28% 2013.1.1-20 13.12.31 43.43% 0.86% -2.48% 0.84% 45.91% 0.02% 2014.1.1-20 14.12.31 11.59% 0.73% 7.55% 0.57% 4.04% 0.16% 2015.1.01-2 015.12.31 5.83% 1.54% -0.18% 0.93% 6.01% 0.61% 2016.01.01- 2016.12.31 3.86% 0.81% 10.53% 0.81% -6.67% 0.00% 2017.01.01- 2017.12.31 29.39% 0.92% 18.19% 0.46% 11.20% 0.46% 2018.01.01- 2018.06.30 0.95% 1.32% -0.09% 0.74% 1.04% 0.58% 2010.8.18-2 018.06.30 118.53% 1.01% 42.63% 0.90% 75.90% 0.11%


33 注: 本基金自2014 年 6 月 10 日起, 将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由 “摩根士 丹利综合亚太 (除 日 本)总收益指数”变更为“60%×MSCI 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40%×恒生指数” 。 (2)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比 较图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8 月18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10 日起,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摩根士丹利综合亚太(除日 本)总收益指数”变更为“60%×MSCI 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 )+40%×恒生指数” 。


34 第 六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 35 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 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 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36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 ,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37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38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余昊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研究员、国际业务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 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2 月28 日至2018 年 4 月18 日) 。 现 任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6 月 7 日起任职) 、广发全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0 月27 日起任职) 、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3 月21 日起任职) 、 广发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8 年5 月4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 潘永华, 任职时间为 2010 年10 月 29 日至2013 年7 月26 日; 王德捷, 任 职时间为 2010 年8 月18 日至 2010 年11 月26 日; 丁靓, 任职时间为 2012 年4 月6 日至2016 年 12 月10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策略 投 资部 总经理 李巍 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 理傅 友兴先 生、成 长投 资部 总经理 刘格菘 先生 和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 迪先 生等成 员组成 ,朱 平先 生担任 投委会 主席 。基 金管理 人固定 收益 投委 会由副 总经理 张芊 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谢 军先生 、现金 投资 部总 经理温 秀娟女 士、 债券 投资部 副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韩晟先 生等 成员 组成, 张芊女 士担 任投 委会主席。 (启用时间 20190110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39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40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41 第 七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01-01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8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2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告 。充 分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 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43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44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 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 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 45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46 第 八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秀梅女士( Ms. May Tan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于2004 年 7 月1 日完成在香港本地注册的手续。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官塘道 388 号渣打中心十五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 A 渣打银行大厦三十二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HKD20,256,000,000.00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渣打银行在1853 年获得英国皇家特许状注册成立, 至今已有超过 150 年的历史。 渣打集 团的业务遍及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 拥有超过 1700 个经营网点 (包括子公司、 关联公司和合 资公司) ,涉及亚太地区、南亚、中东、非洲、英国和美国等 70 多个国家。渣打银行现有超 过 88,000 名雇员,来自115 个国家,遍布70 个市场。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的证券资产托管规模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维持在 2,817 亿 美元以上。


二 、托 管业务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业务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主要提供托管和投资组合会计服务, 机构客 户群广 泛分 布在 北美, 欧洲及 亚洲 。渣 打银行 在香港 有超 过五 十年的 证券托 管经 验, 是亚洲区具备较强实力的托管银行之一,也是全球笫一家拿到 ISO 国际认证的托管银行。证 券托管服务业务不仅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该部门也是债打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部门。 渣打银 行集团 董事 会对 证券托 管业务 提供 了巨 大支持 ,为证 券托 管业 务发展 提供相 应的 财务 支持。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作为渣打银行的地区托管运作中心, 支持该行在美洲、 欧洲、 澳洲、 非洲、 中东和亚 洲的托管业务。 渣打银 行也在亚洲, 非洲和中 东 40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 本地分行提供托管服务。


47 三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计算境外基金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基金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48 第 九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在广 州、北 京、 上海设 立的 分公司 及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办 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址公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50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51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 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2)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52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 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53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6)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7)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54 (19)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0)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1)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2)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55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3)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4)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5)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56 网址:www.hebbank.com (26)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7)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8)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29)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0)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1)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58 网址:www.hzbank.com.cn (32)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3)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4)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5)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36)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7)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38)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60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3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0)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6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2)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4)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6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7)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63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8)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9)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0)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1)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6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2)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65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5)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6)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7)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8)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66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9)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0)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67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2)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4)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68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5)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6)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7)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68)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69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9)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0)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70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72)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3)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4)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5)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6)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7)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72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79)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1)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73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82)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3)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4)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4 (85)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6)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87)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8)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7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89)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0)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1)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76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2)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3)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4)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77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5)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96)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97)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98)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78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99)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0)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1)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79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02)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3)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04)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0 (105)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06)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07)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08)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81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0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11)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 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82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12)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13)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1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83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5)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6)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7)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18)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19)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20)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21)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85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22)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 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23)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24)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86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25)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26)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7)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87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28)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9)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30)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88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31)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32)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 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3)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89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34)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35)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 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6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137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90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38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39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40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91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41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42)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43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92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44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 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45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46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9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47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48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49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94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50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51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52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53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53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5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55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96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56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57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58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97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59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60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61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8 (162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63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64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5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9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66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167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68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100 业务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69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0)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71 )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01 (172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73)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74)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7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76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177 )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78)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103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79)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80)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 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81)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104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82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8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8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105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18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86)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电话: 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cn (18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业务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热线: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om (18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1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南塔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 转80618 业务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6) 公司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189)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 路157 号 法定代表人:道月泓 联系人:蒋阳 联系电话:0951-5165256 业务传真:0951-5165256 公司网址:www.bankofnx.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107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杨琳 联系人: 刘智 四、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 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10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广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广发 亚太 (除日 本)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名 而来。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9 日,广 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现场 方式召 开, 大会 讨论通 过了关 于修 改基 金名称 、投资 范围 及相 关事项 的议案 。在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履 行相应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确 认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依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 中国 证监会 确认之 日起 ,原 《广发 亚太( 除日 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基 金更名 为“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 等投 资细节相应调整。


10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 基 金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广发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生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进 行基 金份额 更名以 及必 要的 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1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境外 主要 投资场 所同 时正常 交易的 工作日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台湾证券交易所、 印 度 证券交 易所、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和 美国 纳斯 达克证 券交易 所有 一个 或一个 以上的 市场 休市 或为公 众节假 日, 可能 影响本 基金正 常估 值时 ,根据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本 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并在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与销 售机 构约定 ,在 开放日 的其 他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但 是对于 投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提 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人 民币 、美元 现汇 的多币 种销 售,投 资者 在申购 时可 自行选 择申 购币种, 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增 加新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或调整 现有 币种 的设置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1 2、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3、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由于 美元 资金的 划款时 间较 长, 投资者 美元申 购时 ,其 申购申 请的提 交日 和申 购申请 受理日 可能 有所 不同。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者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申购 或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除外; 如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休 市时 ,赎 回款项 支付的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112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最低美元现汇份额申购 金额为 10 美元(含申 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 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 册登记机 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人民 币基 金份额 需缴 纳申购 费, 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6% 。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 金额越 大,所 适用 的申 购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 〈100 万元 1.6%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5%


11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起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将享受申购 费率 零折优惠。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6% 。本 基金 美元现 汇 基金份 额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金 额递 减,即 申购 金额越 大, 所适用 的申 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1.6% 20 万 ≤M<100 万 1.0% 100 万≤M<200 万 0.5% M≥200 万 每笔200 美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人承 担,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3. 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 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114 (2)本公司对本基金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 认日算起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时间超过 7 日 (含 7 日) 但少于30 日 (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 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 业、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6、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以净 申购金 额为 基数采 用比 例费率 计算 申购费 用。 基金申 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本基金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全球精选股 票(QDII ) 270023 0.6%/年 0 持有时间不足7 日, 费率为 1.5%; 持 有时间超过7 日(含7 日)但不足 30 日 (含30 日) , 费率为0.5%; 持有时间 大于30 日,费率为 0


115 本基金美元现汇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美元现汇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 例1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2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42.52/1.050=9,373.83 份 例2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 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现汇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60%)=9,842.52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 美元 申购份额=9,842.52/0.1655=59,471.42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美元现汇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例3 :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人民币


116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人民币 例4 :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是 0.1912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 =19,120.00 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0.50%=95.60 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 -95.60=19,024.40 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美元现 汇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 估值日 人民 币基金 份额 净值除 以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美 元现 汇基 金份额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117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以下三个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休市, 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香 港联合 交易所 、澳 大利 亚证券 交易所 和韩 国证 券交易 所;以 下四 个市 场有一 个或一 个以 上休 市,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正 常估值 ,并且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台湾 证券 交易所 、印度 证券 交易 所、美 国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和美 国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所; (3) 以下三个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澳大 利亚证 券交 易所 和韩国 证券交 易所 ;以 下四个 市场有 一个 或一 个以上 为公众 节假 日, 可能影 响本基 金正 常估 值,并 且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台湾 证券 交易 所、印 度证券 交易 所、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 所和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18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的, 申购 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7 ) 项、 第 (9) 项、 第 (10) 项和第 (12) 项暂停申 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并依 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 基金进 行交 易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或遇 公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 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 119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可 能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依 照上 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 媒介 或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120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 二、 其他暂 停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可以经 届时 有效 的合法 程序宣 布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十 三、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上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含两周) ,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基 金转换 。基 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五、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121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七、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八、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12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开立 基金 资金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123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应 采取 措施 进行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追 偿。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并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本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过 失、 疏忽、 欺诈 或故意 不当 行为,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不 保证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外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存基金 管理 人基金 财产 汇入、 汇出 、兑换 、收 汇、现 金往来 及证券 交易 的记 录、凭 证等相 关资 料, 并按规 定的期 限保 管, 但境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2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存 托凭 证、ETF 基 金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 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若配股权证不能在交易所交易,则按可获配 股股票 的估值 日收 盘价 和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如 果收盘 价低 于或 等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 的报价进行估值。


125 5、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 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欧 元、英 镑等 五种主 要货 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汇 率为 基准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间价。 (2)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 16 :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以托管 银行 中国工 商银 行或境 外托 管人所 提供 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 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6 在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各自 委托 第三 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 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在基 金管 理人可 承担 的范围 内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没有发 现, 且造 成投 资 人损失 的, 由双 方根据 过错程 度按 比例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 人采用 规定 估值 方法外 的方法 确定 一个 价格进 行估值 的情 形并 已告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 有发 现或未 提出异 议, 且造 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7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结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将 有关 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因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对 外公布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结 果或 公告 的计算 结果与 基金 托管 人(最 终)复 核结 果不 一致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 交易对 家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法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8 (10 )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但该第 三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129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如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 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1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3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税 务 顾 问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置 证券 有关的 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 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 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 (简 称 “税收” )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133 如将来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 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已包含在基金的管理费中。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 法进行 计提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托管费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除非 基金 合同、 相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4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在公 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35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 通知》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13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138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达 到或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13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140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141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2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4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4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 销 售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46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 和 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47 (1) 依 法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48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149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 保基金 份额 净 值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算 ,复 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 金的 资 金汇出 、汇 入、兑 换、 收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150 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应不少于 15 年; (12 )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 托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因 本身过 错、 疏忽 原因而 导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应 责任。 在决 定境 外托管 人是否 有过 错、 疏忽等 不当行 为, 应根 据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 )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和外 管局根 据审 慎监管 151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52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153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154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155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156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157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管 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58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59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 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6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邱春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161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股 票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包 括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普通 股、优 先股、 存托 凭证 、公募 股票基 金等 ;现 金、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包括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单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府 债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债券基金、 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将投 资于全 球主 要证券 市场 ,其中 投资 于与中 国证 监会签 订了 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产 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与中 国证 监会签 订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增加 、减 少或变 更, 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162 在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及其它 权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现金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在境 外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 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券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上述投 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合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市 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 流动 性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资产。 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5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30 个工作日延长到3 个月 。


163 6)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及其 它权 益类证 券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现 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 7)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 得用 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 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投 资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 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 应当 在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 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 商业 银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 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交 易并 在正常 市场 惯例的 合理 期限内 要求 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64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所有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对 卖出收 益进 行调整 以确 保现金 不低 于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 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已购 入证 券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已 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物 、现 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165 (8)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基金托管人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前述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除 提供的 存款银 行名 单以 外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166 管理人 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 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 法律法 规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投资 及其 调整情 况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并配 合基 金托管 人以及 其境 外托 管人进 行投资 合规 性检 查,核 对资产 状况 ,提 供相关 信息, 并确 保信 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投 资机构 的投 资运作 和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或电 话或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授 权投资 机构 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有关监 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合规 投资 责任方 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的 合规 监 管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经纪人 及其 他中 介机构 提供用 于该 系统 的数据 和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 资服务 。除 下列 第(六 )项及 法律 法规 明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167 将不会 因为提 供交 易监 督服务 而承担 任何 因基 金管理 人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有 关责任 ,也 没有 义务去 采取任 何手 段回 应 任何 与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的 信息和 报道 ,除 非接到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应本着 诚实 尽责的 原则 ,采取 合理 的手段 、方 法和实 施工具 ,来提 高交 易监 督服务 的质量 ,除 非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因疏 忽、过 失或 故意 而未能 尽职尽 责, 造成 交易监 督结果 不准 确, 并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 金管理 人造成 损失 ,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导致基金 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 理人监 督与检 查与 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监督 与检 查。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须 向基金 托管人 作出 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到提示后, 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 人的正常 营业活动。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168 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违反 此义 务 所 得利益 归于基 金财 产, 由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该等 责任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因此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 托管人 不得在 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但根 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因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现金 账户中 的现 金将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 授权 人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有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境外 托管 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 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 169 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 该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作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有 关惯 例、 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清 盘或破 产等 原因进 行终 止清算 时,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应 自身, 并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理 机制, 安全 完整 地保存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产 相关的 业务 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 处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 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适用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基 金名 义或 基金托 管人名 义或 境外 托管人 名义或 境外 托管 人的代 理人名 义, 或以 上任何 一方与 基金 联名 名义的 证券账 户。 由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 及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双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资 所在市 场以 及国 家或地 区的相 关规 定, 开立进 行基金 的投 资活 动所需 要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并 协助 办理 与各类 证券和 结算 账户 相关的投资资格。


170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 人在 其账 目和记 录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券 不属于 境外 托管 人,不 论证券 以何 人的 名义登 记。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有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其境 外托 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 将不 保 证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性( 包括 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指示存 放在 证券系 统的 证券为 基金 的实益 所有 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为基金 的利 益而持 有的 证券( 无记 名证券 和在 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 变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若 基金 管 理人 要求 改变本 协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的 境外投 资顾问 )的 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171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投 资运 作的书 面协 议的副 本或 相关证 明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披 露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协商 确定 的会 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基金提供会计核 算服务。


(3)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净 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 会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行 会计 核算 ,并对 基金单 独建 账、 独立核 算,并 应指 定专 门人员 负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管 。属 于基 金财产 的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172 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管资产核算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 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 资产的付息、 兑付 、 分红等 业务的 核算 、证 券发行 认购业 务的 核算 、货币 市场产 品买 卖业 务的核 算、银 行存 款计 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 每一基金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 算日估 值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值 证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后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 协商 确定的 估值方 法和 处理 原则对 各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值 ,如监 管有 相关 规定的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避 免并 不能 克服的 ,则按 照下 述不 可抗力 处理。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173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在基 金管 理人可 承担 的范围 内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 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没有发 现, 且造 成投资 人损失 的, 由双 方根据 过错程 度按 比例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 人采用 规定 估值 方法外 的方法 确定 一个 价格进 行估值 的情 形并 已告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 有发 现或未 提出异 议, 且造 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结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将 有关 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因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对 外公布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结 果或 公告 的计算 结果与 基金 托管 人(最 终)复 核结 果不 一致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 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 交易对 家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法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174 (7)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 )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但该第 三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75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基 金托管 人对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进 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管理 人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本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核 和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露 所需要 的相 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176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监管 机构报 告相 关信息 ,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 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 违规的,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 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177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 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中 的任 何信 息以任 何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了 解该 等信 息的人 员范围 之内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灭失, 或向第 三方 泄露 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信息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对此 承担 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 解决 方式


178 (一) 本托 管协议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依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 当任 何争议 发生 或任何 争议 正在进 行仲 裁时, 除争 议事项 外, 双方仍 有权 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面 形式 对本协 议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7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80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帐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181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 自动查 询系 统) 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82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交易市场 休市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2018-12-27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0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2-17 关于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8-12-04 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22 关于增加宁夏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8-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邮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7-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6-27


18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