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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A(006934)

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3-5 年期 政 策 性 金融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平安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徽商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1 
 
【重要 提示】 
 
1 、 本 基金 根据2019年1月1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 平安3-5 年期 政策 性 金融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9]55号 )
进行募 集。 
2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 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 购(或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5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 
6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主要 包括债 券 (国 债、 政 策性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 、 债 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包括 定期存 款、 协议存 款、通 知存款 等) 、 现金等 货币市 场工具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等 信用 债品 种 。 
7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 于
剩余期 限不 低于3年 且不 超 过5年 的政 策性 金融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8 、本基 金初始 募集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影 响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11 、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 不得达 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但在基 金
运作过程 中因 基金份 额赎 回等情形 导致 被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2 、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拟投资 市场 、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巨额 赎回情 形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实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六部分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目录 ...........................................................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85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86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平安 3-5 年 期政 策性 金 融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 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平安 3-5 年期 政策 性金 融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平安 3-5 年 期政策 性金融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平安 3-5 年期 政策 性金 融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基金 ”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平安 3-5 年期 政策 性金 融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徽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平安 3-5 年期 政策 性金 融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平安 3-5 年期 政 策性金 融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平安 3-5 年 期 政策性 金融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平安 3-5 年 期政 策性 金 融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取 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批 准的 投资 额度 ,运 用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 境 内证 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平 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平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 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指 根据认购/申购 费用与 销售 服务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45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净值 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6 、C 类基 金份 额: 指 投资 者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不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而 是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47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0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51 、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8、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9、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路5033 号平 安金融 中心34层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30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 小红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2 、股 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 持股比 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重 大行 政处罚 记录 。 3 、客 服电 话:400-800-4800 (免 长途 话费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成 员 罗春风 先生,董 事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曾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干部 , 平安保 险集 团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训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险 集团品 牌宣传 部总 经 理、 平安人 寿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平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深 圳平 安大华 汇 通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姚波先 生, 董事 , 硕 士,1971 年 生。 曾任R.J.Michalski Inc. ( 美国 ) 养 老金 咨 询分析 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 Swiss Re ( 美国 ) 精 算师 、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 算师、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精 算师、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务 , 现任中 国平 安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首席 财务官 兼总 精算 师。 陈敬达 先生 ,董 事, 硕士 ,1948 年生 ,新 加坡 。曾 任香港 罗兵 咸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师 ; 新鸿基证 券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执行 委员会 执行 顾问, 现 任集 团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副 主任 。 肖宇鹏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70 年生 。 曾 任职 于中 国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察 长。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玉萍 女士, 董事, 学士 ,1983 年生。 曾于平 安数 据科技 ( 深圳 ) 有限 公司 从事运 营 规 划,现 任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中心薪 酬规 划管 理部 高级 人力资 源 经 理 。 叶杨诗 明女 士, 董事, 硕 士,1961 年 生, 加 拿大 籍 。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行、 渣 打银行 、 汇 丰银行 并担 任高 级管 理职 务。2011 年 加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现任大 华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兼 香港 区总 裁兼 大华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同时于 香港 上市 公司 “数 码通电 讯集 团有 限公 司” 任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张文杰 先生 , 董 事, 学士 ,1964 年生 , 新 加坡。 现 任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及 首席执 行长 , 新加坡 投资 管理协 会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新 加坡 政府投 资公 司 “ 特别 投资 部 门”首 席投 资员 ,大 华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国际 股票 和全 球科 技团 队主管 。 李兆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生 。 曾 任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船务 公司 远洋三 副、 二副 、 后 加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 任 总公司 办公 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任助 理 、 高 级法律 顾问 、 兼 任中 国平 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 险业 务管 理委 员 会委员 、 总公 司投资 审查 委员 会委 员、 广东海 信现 代律 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 、 合 伙人 ; 现 任 广东华 瀚 律 师事 务所任 主任 律师 、合 伙人 。 李娟娟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生 。 曾 任安 徽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 兴粤 会计师 事务 所项 目经 理、 深圳职 业技 术学 院经 济系 教师 、 会 计专 业主任 、 深 圳职业 技术 学院 计财处 处长 ;现 任深 圳职 业技术 学院 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刘雪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生 。 曾 任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员 、 深 圳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 务经理 、 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部门 临时负 责人 、秘 书长 助理 ;现任 深圳 市注 册会 计师 协会副 秘书 长。 潘汉腾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生 。 曾 任新 加 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助 理经理 、 新 加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 加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现任 彩日 本料 理私 人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事 、 一合 环保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速 美建 筑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 业集 团有 限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 会成 员 巢傲文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1967 年 生。 曾任 江西 客车厂 科室 助理 工程 师; 深圳市 龙岗 区投资 管理 公司 经济 研究 部科员 ; 平 安银 行 ( 原深 圳发展 银行 ) 营 业部 柜员 、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部 副主 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划 室经 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部 综合 室经 理、 总行 稽核部 零售 稽 核 室主管 、总行 稽核部 总经 理助理 ;广东 南粤银 行总 行稽 核 监察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 行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惠 州分行 筹建 办主 任、 分行 行长、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总经 理室 ,兼任 重庆 金融 资产 交易 所监事 会 主 席 。 冯方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5 年 生, 新加 坡。 曾 任职 于淡马 锡控 股和 旗下 的富 敦资产 管 理公司 以及 新加 坡毕 盛资 产公司 、 鼎崴 资本管 理公 司。 于2013 年 加入大 华资 产管理 , 现任 区 域总办 公室 主管 。 郭晶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79 年 生。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 团研发 总监 助理 、 侨 鑫集 团人力 资 源管理 岗;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室 副经理 。 李峥女 士, 监事 , 硕 士,1985 年 生。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 计师 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市 宝 能投资 集团 财务 部会 计主 管,现 任平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岗。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罗春风先 生,博 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 生。曾 任中 华全国总 工会 国际部 干部 ,平安 保 险集团 办公室 主任助 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平安人 寿总公 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 、 平 安保险 集团 品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平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平 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深 圳平安 大华 汇通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肖宇鹏 先生 ,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平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付强先 生,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1969 年生 。 曾 任中 国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 银万 国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究 员、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高级 研究 经理 、安 信证 券首席 分析 师 、 嘉实 基 金管 理公 司产 品总 监、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平 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 毕业于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拥有学 士和 荣誉 学位 , 新 加坡籍 。 曾 任新加 坡国 防部 职员 , 大 华银行 集团 助理 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责 人 、 个人 金融 部投资 产品 销 售 主管、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 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华 区业 务开 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任 平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汪涛先 生,1976 年生 , 毕 业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学 位。 曾任 上海 赛宁 国际贸 易有 限公司 销售 经理 、 汇 丰银 行上海 分行 市场 代表 、 新 加坡华 侨银 行产 品经 理、 渣打银 行产 品 主 管、 宁 波银 行总 行个 人银 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总行 审计 部 副总经 理、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 副总经 理、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特正 先生 , 督 察长 , 学 士,1969 年 生。 曾任 深圳 发展银 行龙 岗支 行行 长助 理, 龙 华支 行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 吉支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信 贷风 控部 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深 圳分 行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 安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 批 部高级 审批 师、 平安 银行 沈阳分 行行 长助 理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2 、基 金经 理 张文平 先生 , 南 京大 学硕 士。 先 后担 任毕 马威( 中国)企业 咨询 有限 公司 南京 分 公司审 计 一部审计 师、 大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基 金经理。2018 年3 月 加入平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中 心 投 资 执 行 总 经 理 。 现 担 任 平 安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8-10至 今) 、 平 安 惠金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08-10 至 今) 、 平安 日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2018-08-10 至今) 、平安 鑫利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09-20 至今) 、平 安 惠 悦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09-20至 今) 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总 经理 肖宇 鹏先 生, 权 益投 资中 心投 资董 事总经 理李 化松先生 ,衍生 品投资 中 心投资执 行总经 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研究 中心研究 执行 总经理 张晓 泉先 生、 基金 经理黄 维先 生。 肖宇鹏 先生 ,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平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李化松 先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曾先 后担 任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济 研究所 分析 师、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分 析师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研究 员 、 基金经理 。2018 年3 月加入 平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平安 基金 权益投 资中 心投资董 事总 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北京大 学硕士 ,美国 哥 伦比亚大 学博士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 学博士 后 。 先 后担任 瑞士 再保险 自营 交易 部量 化分 析师 、 花 旗集 团投资 银行 高级副 总裁 、 瑞 士银行 投资 银行 交易 量化 总监、 德意 志银 行战 略科 技部量 化服 务负 责人 。2014 年10 月加 入平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衍生品投 资中 心投资 执行 总经理。 现任 平安深证3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平安沪深300 指数量化 增强 证券投 资基 金、平安 鑫荣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平 安 量 化 先 锋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股 息精 选 沪 港 深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张晓泉 先生 , 清 华大 学材 料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 士, 曾先后 担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国投瑞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助理 。2017 年10 月加入 平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研究 中心 研究 执行总 经理 。 黄维先 生, 北京 大学 微电 子学硕 士,2010 年7月 起先 后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广发证券 资产 管理( 广东 )有限公 司投 资经理 ,于2016 年5 月 加入 平安 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现任平 安睿 享文 娱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鼎 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以下简 称“ 《 证券 法》 ” ) 的 行为, 并承 诺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便利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 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它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它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它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敬业 、诚信和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 券交易 ,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 自己 、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 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8)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分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决 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和 管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 对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视 对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合 业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相 关派出 机构 认可 。 根 据公 司监察 稽 核 工作的 需要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 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 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 独立 性和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法律 合规 监察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责 , 严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条 件 、 操 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法律合 规监 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促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徽商 银行 ”)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79号 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学民 成立时 间:1997 年4 月4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104,981.9283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行 业拆 借;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办 理委托 存贷 款业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罗敏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郝大 伟 客服电 话:96588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徽商银 行 自2014 年 初取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部下设 市场 营销 团队 、托 管运作 团 队、 稽 核监 督团 队、 运 行 保障团 队。 通过 部门 单设 、 团队 分工、 岗位 职责 体 现前、 中、 后 三 位一体 全过 程的 监督 制衡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营 的完整 与独 立。 徽商银 行 基 金托 管部 拥有 一支高 素质 人才 队伍 ,具 有 5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历 的人员 占 80% 以 上。 人员100% 具有 本科及 以上 学历 ,其 中硕 士占80% 以 上。 人员 知识 构成中 ,涉 及证 券、 基 金、 银 行、 会 计、 计算机 、 法 律、 国 际金 融 等专业 , 能 够为 托管 业务 提供全 方位 的知 识支持,从 事清 算,核算, 投 资监督,信 息披 露等 核心 业 务人员 均拥 有 证 券投 资基 金从业 资格 。 通过系 统的 业务 培训 和从 业道德 操守 教育 , 徽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人 员能 够适 应银行 理财 资 产以及 其他 各类 证券 化资 金托管 业务 发展 和市 场的 需要。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8 年6 月 30 日, 徽商银 行已 托 管 2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 金2 只。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徽商银 行为 确保 所托 管资 产安全 , 切实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 有效 防范 和化 解托 管业 务风险 , 在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上 , 通过 制定和 实施 一系列 制度 、 程序和 办法 ,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进行 事前 防范 、 事 中控 制、 事后 监督 和纠正 的动 态 过程 和机 制 。 徽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 建 立三级 内部 控制 体系 ,包 括: (1)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各 业 务处理 团队 以及 各业 务经 营单位 ; (2)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履 行 稽核监 察职 责团 队; (3) 总行 合规 部、 风险 管 理部以 及审 计部 。 总行基 金托 管部 设置 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二级 团队 在部门 负责 人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于 部 门内其 他业 务团 队, 是托 管业务 第二 级内 部控 制, 负责对 第一 级内 部控 制的 内控建 设和 执行 情况实 施监 督 。 总行 合规 部、 风险 管理 部以及 审计 部组成 托管 业务 第三 级内 部控制 , 结合 全 行内部 控制 情况 ,对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进 行监督 检查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徽商银 行基 金托 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管 理制 度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独 立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3 、建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风险准 备金 制度 为弥补 操作 错误 或因 技术 故障 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的损 失, 徽商 银 行 拟将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风险 准备 金监 督管理 暂行 办法 》 , 建立 徽 商银行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风险 准备 金制 度,是 对风 险发 生后 的一 种补救 措施 ,切 实减 少当 事人损 失。 4 、异 常情 况下 的应 急处 理 预案 针对托 管业 务可 能遇 到的 由于系 统、 故障 及各 类突 发事件 导致 的危 机, 徽商 银行 制 定了 完善的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 制度, 明确 突发 事件 处理 的组织 和职 责及 危机 处理 程序, 并制 定了 应对各 类突 发事 件的 应急 处理预 案和 措施 ,切 实做 好事前 风险 的评 估和 防控 。 首先, 为有 效处 理突 发事 件, 防 止损 失扩 大, 及时 解决 问 题, 徽商 银行 根据 突发事 件的 性质 、 类 别和 等级 , 成 立 相应级 别 、 相 应构成 和相 应成员 的托 管业 务应 急处 置领导 小组 和工 作小组 。 其中 , 突 发事 件 处理领 导小 组负 责负 责决 定应急 处置 重大 事项 。 包 括负责 突发 事件 处置应 急指 挥和 组织 协调 ; 决定 突发 事件 通报 、 对 外报告 和公 告; 批准 启动 应急预 案; 督导 应急处 置实 施等 。 工 作小 组负责 开展 突发 事件 对业 务影响 评估 , 并 将评 估结 果及行 动建 议报 告领导 小组 以及 具体 负责 应急方 案的 实施 工作 并跟 踪处置 动态 。


其次 , 对 于结 算业务 过程 中的异 常情 况 , 制定 了托 管业务 运营 危机 处理 操作 细则 , 包 括 清算业 务系 统危 机处 理 、 人 民币 资 金结 算过 程危 机的 处理以 及资 金清 算业 务骤 增的应 急处 理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等。其 中, 清算 业务 系统 危机处 理是 针对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PROP 平台和 深圳 分公 司IST 平 台系统 危机 情况 的处 理和 “资金 清算 系统 ” 危机 情 况的处 理。 五、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 基 金 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心 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张 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 陈怡 联系人 :陈怡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9年1月10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9]55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一、基金名称 平安3-5 年 期政 策性 金融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进行 募集 。 投资者还 可登录 基金管 理 人公司网 站(www.fund.pingan.com ), 在与基 金管 理人达成 网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有 关服 务条 款、 了 解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户 、 认 购等业 务 (目 前基金 管理 人仅对 个人 投 资 者开通 网上 交易 服务 )。 具体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方式 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请投 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如果 本基 金后 续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会 刊登 关于本 基金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六、基金份额类别 1 、 基 金份 额分类 : 本 基金 根据认 购/ 申购 费用、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但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为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 净值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但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以及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下,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调整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的销 售等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须 提前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的 相互 转换 :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暂不进 行转 换、 自动 份额 类别调 整。 今后 开通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转 换、 自动 份额 类别 调整业 务时 ,本 公司 将另 行公告 。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间安 排、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投 资人认 购本 基金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参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基 金份 额认 购限 制 (1)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起 点为 人民 币 10 元(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 认购 费)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追加 认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20,000 元 (含 认购 费)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认 购业务 的不 受直 销网 点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首 次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 含 认购费 ),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含 认购 费) 。 (2)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本 基金目 前对单 个投 资人的认 购 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如 本 基金 单个投 资人 累计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 对该 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 避前 述50% 比例 要求 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 投 资人认 购的 基 金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4)基 金投资 人在基 金募 集期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认 购费 按每笔 认购 申请单 独 计算。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5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 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者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6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认 购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用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表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费 率 金额(M,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30% 50 万≤M <200 万 0.20% 200 万≤M <500 万 0.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以及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 金份 额 基 金投 资人 的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认 购金 额, 其中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对于500 万 元( 含) 以上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点 后 2 位; 认 购份 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资 产。 举例 如下 : 例 1: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30% )=9,970.09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70.09=29.91 元 认购份 额= (9,970.09 + 3 )/1.00 =9,973.09 份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应认 购费 率为 0.30%, 加上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可 得 到9,973.09 份A 类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例 2: 假 定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期 产 生的利 息 为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000,000-1000 =4,9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4,999,000.00 + 150 )/1.00 =4,999,15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对 应认 购费 率为 1,000 元,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可 得到4,999,15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含 利息折 份额 部 分)。 若投资 者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 则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3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5)/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人 民 币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 设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 元, 则其可 得 到10,005.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期届 满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合 同将 终止并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且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相 关的 监管报 告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前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申请 不成立 。 投 资人 在规 定时 间 前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申请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成 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如遇证 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时 间相 应 顺延, 顺延 至该 因素 消除 的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 者通过其 他销 售机构 申购 ,单个基 金 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起点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10 元 ( 含申购 费)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接受 首次申 购申 请的 最低 金额 为单笔 人民 币 50,0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民 币 2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首次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为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为 5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5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 人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但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数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份 额总数 的50%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到或 超 过50% 的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 具体规 定见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 份基金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 份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申请 赎回。 5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5 份 。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官 网交 易平 台转 换 的 ,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得 低 于5 份。 留存 份额 不足5 份的 ,只 能一 次性 赎回, 不能 进行 转换 。 6 、 投资 者投 资平 安 基 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1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7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规 定。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 。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表2: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 金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 0.30% 50 万≤M <200 万 0.20% 200 万≤M <500 万 0.10%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 未 计 入基 金 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 和 其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赎 回费 用, 该费 用随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递减 。 表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 (N 为日 历日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N<30 天 0.10%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 将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7 日 ( 含 ) 的 投资 人, 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关于 赎回 费的 要求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依照 新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执 行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法 律法 规和 自律 组织 的自律 规则 ,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且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若 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申购 费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若基 金投 资人 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申购 费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4:假定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人 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40 万元 ,对 应的 本次 申 购费率 为 0.30% ,该 投资 人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30% )=398,803.59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8,803.59=1,196.41 元 申购份 额=398,803.59/1.0560 =377,654.91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377,654.91 份。 例 5 :假 定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人 投 资 60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用 为 1000 元, 则其 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5,680,871.21 份。 若投资 人选 择申 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6 :某 投资 者投 资人 民币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人民 币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160 元 ,则 可得 到 49,212.6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7: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 万 份, 持有时 间为 三年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1 万 份, 持有 时间为 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当发 生上述 第 7、8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也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拒 绝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 第 4 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依 据 相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4)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2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采取 具体 措施 对其 进行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先 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2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内 (含 20%) 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前 段“(1 )全部 赎回” 或“ (2)部 分延 期赎回 ” 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依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 3 、 若 暂停 时间超 过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 最 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公 布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且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者其他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或 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申 购金 额 , 每 期申 购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在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如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 务规则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主 要包 括债券( 国债 、政策 性金 融债、央 行票 据) 、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 包括定 期存款 、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等 ) 、现 金等货 币市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等 信用 债品 种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剩余 期限不 低 于3 年 且不 超 过5 年的 政策 性金 融债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政策性 金融 债是 指由 我国 政策性 银行 ( 国家开 发银 行、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 、 中国进 出口 银行) 发行 的金 融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 行 业前 景预 测和 发债 主体公 司研 究的 综合 运用 , 主要 采取 利率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 利 率风 险的 基础上 , 以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构 建及 调整 固定 收益 投资组 合,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本基金 将灵 活应 用组 合久 期配置 策略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略 、个 券选 择策 略、 息差策 略 、 现金头 寸管 理策 略等 , 在 合理管 理并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债券 市场 的整体 回报 率及 超额收 益。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层 面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 绝对水 平和增 长率、 利率 水平与 走势等) 、债 券市场 整体收 益率曲 线变化 、申 购赎回 现金流 情况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和 判断 。 在 此基 础上 , 确 定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整 体组 合的久 期范 围以 及杠杆 率水 平。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的定 位情 况和 个券的 市场 收益 率情 况, 综合判 断个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券的投 资价 值 , 选择 风险 收益特 征最 匹配 的品 种, 构建具 体的 个券 组合 , 以 期增强 基金 资 产 的获利 能力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当收 益率曲 线走 势难以 判断 时 , 参考 基准 指数的 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期 , 确保 组合收 益超 过基准 收益 。 根 据操作 , 具 体包 括跟 踪收 益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 策略、 杠铃 策略 及梯式 策略 。 在目标 久期 的执 行过 程中 , 将特别 注意 对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及 类属 资产 配置 的管理 , 以使得 组合 的各 种风 险在 控制范 围之 内。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不 同债 券资 产类 品种 收益与 风险 的估 计和 判断 , 通过 分 析各 类属 资产 的相 对收益 和 风险因 素, 确定 不同 债券 种类的 配置 比例 。 主 要决 策依据 包括 未来 的宏 观经 济和利 率环 境研 究和预 测, 利差 变动 情况、 市场容 量、 信用 等级 情况 和流动 性情 况等 。 通 过情 景分析 的方 法, 判断各 个债 券类 属的 预期 持有期 回报 ,在 不同 债券 品种之 间进 行配 置。 在类属 资产 配置 层面 上, 本基金 根据 市场 和类 属资 产的信 用水 平, 在判 断各 类属的 利率 期限结 构与 国债 利率 期限 结构应 具有 的合 理利 差水 平基础 上, 将市 场细 分为 交易所 国债 、 交 易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金 融债 等子 市场 。 结合 各类 属资 产的 市场 容量、 信用 等级 和流动 性特点 ,在目 标久 期 管理 的基础 上,运 用修 正的均 值-方差 等模 型,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 和调整 ,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权 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 券市 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 宏观 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 的景 气度的情 况, 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和行 业预判 进行 , 具 体表 现为 :1) 分 散化 投资 : 发 行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组合 将保 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例 上的 分散 化结 构 , 避 免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 业链 高度相 关的 上 中下游 行业。2 )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 据对下 一阶 段各行 业景气 度特征 的研 判,确 定在下 一阶段 在各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卖出 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 提 前布 局景 气度 提升 行业的 债 券 。 (3)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适当 运用 杠杆 息差方 式来 获取主 动管 理回 报 , 选 取具 有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 杠杆买 入品 种 , 灵 活控 制杠 杆组合 仓位 , 降低组 合波 动率 。 (4)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 曲线 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 市场 收益率情 况,综 合判 断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配 的品 种, 构建 具体 的个券 组合 。 3 、现 金头 寸管 理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由于法 律法 规限 制和 开放 式基金 正常 运作 的需 要 ,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主 要用 途包 括: 支 付 潜在赎 回金 额、 计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等各 类费用 的需 求 、 支 付交 易费 用等行 为 。 为 有效 控制 现金 留存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用积 极的 现金头 寸管 理手 段。 具体 采用手 段包 括: (1)合 理控制 现金头 寸: 根据对申 购、 赎回、 转换 等业务和 相关 费用提 留的 预判, 结 合标的 指数 走势 和成 份股 流动性 进行 合理 的现 金留 存,最 大限 度降 低现 金的 持有比 例; (2)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 在法律法 规或 市场条 件允 许的前提 下, 通过现 金权 益化的 方 式降低 现金 拖累 的影 响。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剩余期 限不 低于 3 年且不 超 过5 年 的政 策性 金融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6)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 (7)、( 8 )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证政 策性 金融 债 3-5 年指数 收益 率×90%+1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10%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为本 基金 以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投 资 于剩余 期限 不低 于3 年且 不超 过5 年 的政 策性 金融 债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中 证 政策性 金融 债3-5 年 指数 收益率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制 , 该指 数旨 在反 映剩 余期限 不低 于 3 年且 不超 过5 年的 政策 性金融 债的 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资 回报 情况 ; 由于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采用 90% 作 为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债券 投资 所代表 的权 重,10% 作为 现 金资产 所对 应 的权重 可以 较好 的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票型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在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 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日C 类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关 于 信息披 露 的 规 定 发生 变 化 时,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 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30 、 连续 四十 个工作 日 、 五十个 工作 日 、 五十 五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二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决 定暂 停估值 的;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等信 用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 用评 级下 降甚 至到期 不 能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 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 投 资人 可在开 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以 债 券 ( 国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定 期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等) 、 现金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均 为 标准 化 金融工 具, 资产的 流动 性 较 好。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投 资市 场、行 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良好, 流动 性风 险相 对可 控。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情 形、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程序及 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经 内部 决策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将运用 多种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 度调整 , 以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延 期办 理部 分巨 额赎 回 申请;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 措施 。 具体措施 ,详 见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中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以 及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中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的 相关 内容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 措施。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 于剩 余期 限不低 于 3 年且 不超 过 5 年 的政 策 性金融 债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资 产的 80% ,该 类债 券的特 定风 险即 成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 面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 券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 经济、 政府 产业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政策、 货币 政策 、 市 场需 求变化 、 行 业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 可 能存 在所 选投 资标的 的成 长性 与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 成个券 价格 表现 低于 预期 的风险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合同 将终 止并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且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 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可能 面临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的 风险。 8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销售 机构 销售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该等证 券可 流通 后进 行二 次清算 。 本 基 金 的清 算期 限自动 顺延 至全 部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之日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投、 转托 管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 的 投资运 作 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但 不对处 于托 管人实 际 控制之 外的 财产 承担 保管 责任;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根据 需要 从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对 账需求 进行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内 , 根据 本基金 的运 作需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常 机构 ,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运 作应 当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进 行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前提 下,以 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 金交 易、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或 系统 。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 方式或 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 《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机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在 该等证 券可 流通 后进 行二 次清算 。 本 基金 的清 算期 限自动 顺延 至全 部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之日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深圳 国际 仲裁 院, 按照 深圳 国 际仲裁 院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设立日 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学民 成立时 间:1997 年4 月4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104,981.9283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主 要包 括债券( 国债 、政策 性金 融债、央 行票 据) 、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 包括定 期存款 、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等 ) 、现 金等货 币市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 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等 信用 债品 种。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剩余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期限不 低 于3 年 且不 超 过5 年的 政策 性金 融债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政策性 金融 债是 指由 我国 政策性 银行 ( 国家开 发银 行、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 、 中国进 出口 银行) 发行 的金 融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剩余期 限不 低于 3 年且不 超 过5 年的 政 策性 金融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6) 基金 资 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7)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 (7)、( 8 )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 的 规定执 行。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行 监督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有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中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 义并 不完 全一 致 , 须 为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 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3.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八)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其 他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 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不 对处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控 制之 外的 账户 或财产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 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余额 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无 法扣收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垫付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按 有关 规则进 行开 立和 使用。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 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 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 件, 并 在复 印件上 加盖 公章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 起不少 于 20 年 。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深圳 国际 仲裁 院, 按 照深 圳国 际仲 裁院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该 等证券 可流 通后 进行 二次 清算。 本基 金的 清算 期限 自动顺 延至 全部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之 日。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对以 下主 要 服 务内容 进行 增加 或变 更。 一、网 上开 户与 交易 服务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平安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平安基 金网 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 户关于需 要寄 送纸质 对账 单的明确 表示 下,将 发送 电子 对 账 单。 客 户可 根据 个人 需要, 通过平 安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平安 客服 邮箱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寄送 服 务。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纸 质或电 子对 账单 的服 务费 用 2 、如果 客户选 择纸质 对账 单,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邮寄方式 提供 资料。 但由 于非基 金 管理人 可控 的原 因邮 寄资 料可能 无法 送 达 , 对 此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做 任何 承诺 和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漏 、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由 于交 易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 于个 人隐私 , 请务 必预 留正 确的 通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及 时进行 更 新 。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 由 于互 联网是 开放 性的 公 众网 络 , 基金 管理 人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及 时性 。 因 此平安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邮 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不 完整 、泄 露等 而导 致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赔 偿 责 任 。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平安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交 易明 细查 询、 对账单 寄送 方式 或频 率设 置、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亦提 供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各 种信 息供投 资人 查询。 公司网 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 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易 日 9 :00-17:00 为 投资人 提供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该客服 中心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和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免长 途话 费)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六、投 诉受 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平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处 理。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益 田 路 5033 号 平 安金融 中 心34 层 七、如本 招募 说明 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本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除 第 ( 五) 项外,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办公 场所 , 在 办公 时间 可供免 费查 阅。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平安 3-5 年期 政策 性金 融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 二) 《平安 3-5 年 期政 策性金 融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平安 3-5 年 期政 策性金 融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 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平安 3-5 年期 政策 性金 融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平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