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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分级(160629)

传媒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中 证 传 媒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9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传媒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4]968 号 文) 注册 ,进 行募 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市 场风 险、 管 理风 险、 操 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 风险 (包 括 作为 指数 基 金的 风险 、作 为上 市 基金 的风 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场内认购/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认 真阅 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与基 金托 管 人相 关信 息更 新部 分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 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七、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算 八、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十三、基金的投资 十四、基金的业绩 十五、基金的财产 十六、基金资产的 估值 十七、基金的收益 分配 十八、基金份额的 折算 十九、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二十、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十二、风险揭示 二十三、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二十四、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六、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七、其他应披 露事项 二十八、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规 定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以 及《 鹏华 中 证传 媒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鹏 华 中证 传媒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金”)的 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 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 境内 依法 募 集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20、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按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及鹏华传媒 B 份额持有人 22、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场 外: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 销售 机构 利用 其自 身 柜台 或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的 场 所。 通过 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 内: 通 过具 有相 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利 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 册登 记 系统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登 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标的指数:指中证传媒指数 33、基金份额:指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和/或鹏华传媒B 份额 34、鹏华传媒份额:指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5、鹏华传媒 A 份额:指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6、鹏华传媒 B 份额:指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7、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 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放 日, 鹏华 传 媒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 、鹏 华传 媒 B 份额) 的 10 % 51、配对转换:指鹏华传媒份额与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2、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传媒份额按照 2 份鹏华传媒份额对应 1 份鹏华传媒 A 份额与1 份鹏华传媒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按照 1 份 鹏华传媒 A 份额与1 份鹏华传媒B 份额对应2 份鹏华传媒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折 算: 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资 产 净值 不变 的前 提下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一定比例调 整鹏华传媒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传媒 B 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5、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6、不定期折算:指当鹏华传媒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传媒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7、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系 统内 转 托管 :指 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 系统 转 托管 :指 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鹏华 传 媒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 动定 价 机制 :指 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 金份 额 净值 :指 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按 基金 份额 的不 同, 可区分为鹏华传媒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净值 、鹏华传媒B 份额净值 69、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指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的 基础 上, 根据 《 基金 合同 》给 定的 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传媒 A 份额参考净 值、鹏华传媒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0、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1、定 期折 算 期间 :第 一 个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之 后最 近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 年度的 11 月 30 日 72、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 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 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 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 历任 中国 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经理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博 时价 值 增长 基金 基 金经 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 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8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规划部产品设计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 后从事产品设计、量化研究工作,现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 营 ETF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担 任鹏 华沪 深 300ETF 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资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传媒 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4 月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医药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崔俊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担任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资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医药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销售 办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 予以 充分 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 过程 中潜 在 和存 在的 风 险进 行通 报、 讨论 ,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和遵 循 国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 规定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 的理 念, 公 司每 个员 工均 负有 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 责把 公司 的风 险 控制 理念 和 措施 落实 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 中 ,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 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 人控 制现 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人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 文 化氛 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规 章制 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 序、 控制 措施 以及 控 制职 责,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体系 。通 过不 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本 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 位职 责、 操作 流 程手 册在 内 的业 务流 程 、规 章等 ,从 基本 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 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易 与 清算 、公 司 会计 与基 金 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 时 对风 险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从而 识别 、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明 晰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 统等 计算 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止 买 入股 票名 单” 、交 叉 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 资纪 律, 加强 集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 股授 权、 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公 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 库 制度 、禁 止 和限 制投 资 股票 制度 ,并 由研 究 小组 负责 维护 ,所 有股 票 投资 必须 完全 从股 票 库中 选择 。 公司 还建 立 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盈 利 平 稳 增 长 , 利 润 总 额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 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 佳 转型 银行 ” 、新 加 坡《 亚 洲银 行 家》 “2017 年 中国 最 佳数 字 银行 ”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 托管 业务 部, 下设 综 合与 合规 管理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 在总 行公 司业 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 职务 。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 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 级)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营 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 长 期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集 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资深 经理 (专 业技 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 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投 资 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略 客户 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国 际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海外 机构 及海 外 业务 管理 、境 内外 汇 业务 管理 、 国外 金融 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 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办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 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 职责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为资 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 经过 多年 稳 步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形 成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 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 本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建设 银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 务部 配备 了 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 ,可 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 进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业 务 操作 区 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在 日 常为 基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新 一 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 监控 ,如 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风险 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 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 座 3305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2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 层 11-A ,8- B4 ,9- 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2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要 求, 根据 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 )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崔卫群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根据对 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 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 金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基 金份 额发 售结 束 后, 场外 认购 的全 部 份额将确认为鹏华传媒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传媒 A 份 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鹏华 传媒 份额 接受 场外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但不 上市 交易 ;鹏 华 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传媒份额与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 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鹏华传媒份额按照 2 份场内鹏华传 媒份额对应 1 份鹏华传媒 A 份额与 1 份鹏华传媒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 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按照 1 份鹏 华传媒 A 份额与 1 份鹏华传媒 B 份额对应 2 份场内鹏华传媒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最 新业 务规 则。 场外 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 基金 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 媒 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鹏华传媒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传媒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传媒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 算日鹏华传媒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传媒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以当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年度,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3% ”。 年基 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鹏华传媒 A 的份额净值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 日或 自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定 期折 算 日或 不定 期折 算日 )至 净值 计算 日的 实 际天 数累加计算。 3、每 2 份鹏华传媒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华传媒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传媒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 在各 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日分别计算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 1、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 数为 T 日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 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传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传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传媒 A 份额 与鹏 华传 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传媒 A 份额和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传媒份额净值; 为 T 日 鹏华传媒 A 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传媒 B 份额净值; R 为鹏 华传 媒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传媒 A 份额净值与鹏华传媒 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 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 相应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 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传媒 A 份额 与鹏 华传 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传 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 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传媒份额净值; NVA 鹏华传媒 A 份额 为 T 日鹏华传媒 A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鹏华 传媒 B 份额参考净值; R 为鹏华传媒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传媒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传媒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鹏华传媒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传媒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基金 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9 月 17 日 证 监 许 可[968] 号 文 注 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57,738,461.74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94,673.3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 5,037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 式和类型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本基 金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传媒 A 份额 与鹏 华传 媒 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 规则 1、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 金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 上市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鹏 华传 媒份 额接 受投 资 者的 场外 、场 内申 购 与赎 回。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 鹏华 传 媒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下; 场内 认购或申购的鹏华传媒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 中, 如无 特别 说明 , 本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特 指鹏 华传 媒份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特 指鹏 华传媒份额净值。 自 2014 年 12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鹏华传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 基金 场外 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网点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 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跨系统转托管时基 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本基 金暂 不 受此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 可根 据 业务 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 于 本公 司设 定的 上述 单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 ,如 果 销售 机构 业务 规则 规 定的 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0.0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生 效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随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减少 。 投资 者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1 年 0.50 % 1 年≤Y <2 年 0.25 % Y ≥2 年 0.0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 规则 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 范围 、特 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 购” 方式 ,申 购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 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由 按实 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场 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0 %)=49,407.12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2 =592.88 元; 申购份额=49,407.12 /1.386 =35647.27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647.27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为实 际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场外 赎回 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 ×0.25 %=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 147,929.25 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1 )、(2) 、(3)、 (4)、 (5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 绝的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传媒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 额、鹏华传媒 B 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 华传媒 B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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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 回申 请人 ”)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延期 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额 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 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过 10%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 确 认。 对当 日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进行 延期 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 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 购业 务的 场所 为具 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风 险控 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办 理本 基 金场 内赎 回业 务的 场 所为 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投 资者 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50,000 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 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 赎回 的份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费率如下表。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 <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 元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 有期 限 Y 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50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 规则 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 范围 、特 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 的 投 资者 以及 以 特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 购” 方式 ,申 购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由 按实 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场 内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整 数 位, 小数 部 分舍 弃, 对应 的资 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返还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舍 弃,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 -50,000 =0 元; 申购份额(保留两位)=50,000 /1.386 =36,075.04 份; 申购份额(实际)=36,075 份; 返还金额=0.4 ×1.386 =0.5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6,075 份,申购资金返还 0.55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 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为实 际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场内 赎回 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 ×0.50 %=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3 元,则可得到 137,608.50 元。 8、其他 有关 场内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法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基 金的 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等 内容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中关 于“ 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部 分 的相 关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然人、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 构的 规 定办 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内 不同 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传媒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传媒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传媒份额场 内赎回或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传媒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 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鹏华传媒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 、基 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为 场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基金 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 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传媒份额与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 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鹏华 传媒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可以 直接 申请 分拆 与 合并 ,场 外份 额通 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 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配对 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办 理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本 基金 的份 额 配对 转换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基 金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起开通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 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30 和下午 1 ∶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 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传媒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传媒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传媒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 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 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 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 停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公告。 在暂 停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该业 务的 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 用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 可对 该业 务的 办理 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基 金 登记 机构 有权 调整 上 述规 则,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在本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十三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 差最 小化 ,力 争将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控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股票 及其 他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股 指期 货 、权 证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及其 备 选成 份股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该 比例 要 求有 变更 的, 以变 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会做 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中证传媒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属于传媒产业的 公司 股票 的整 体 走势 ,或 随着 中国 证 券市 场 的进 一步 发展 和 完善 ,未 来出 现了 更 合理 、更 具代 表性 的反 映 该类 股票 走势 的指 数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依 法 变更 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 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 慎 原则 ,在 充分 考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 提下 ,更 换本 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 绩 比较 基准 和 投资 对象 ,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动 性、 与原 标的 指数 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 择确 定新 的 标的 指数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 指数 更换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需 要替 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 原标 的指 数相 关的 商号或字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 投资 方法 ,按 照成 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基 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或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等对 本基 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 可能 带来 影 响时 ,或 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 动性 不足 时, 或其 他原 因 导致 无法 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 数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 合管 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 金力 争鹏 华传 媒份 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不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 应采 取合 理 措施 避免 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 进一 步扩 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 金在 建仓 期内 ,将 按 照标 的指 数各 成份 股 的基 准权 重对 其逐 步 买入 ,在 力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采 取 适当 方法 , 以降 低买 入 成本 。当 遇 到成 份股 停牌 、流 动性 不足 等其 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 指 数权 重购 买 某成 份股 及 预期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 股即 将调 整或 其他 影响 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 基金 可以 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 合研 究分 析,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股 票投 资 组合 将根 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权重 的变 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 情况 ,对 其进 行适 时 调整 ,以 保证 鹏华 传媒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标 的 指数 收益 率 间的 高度 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 化。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 份 股的 流动 性进 行分 析 ,如 发现 流 动性 欠佳 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 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由 于受 到 各项 持股 比例 限制 , 基金 可能 不 能按 照成 份 股权 重持 有成 份股 , 基金 将会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 指数 编制 规则 ,当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因增 发 、送 配等 股权 变动 而 需进 行成 份股 权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 权重 因其 它特 殊原 因 发生 相应 变化 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流 动性 管 理需 要, 选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投 资策 略, 根 据宏 观经 济 分析 、资 金面 动向 分 析等 判断 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将 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目 的, 主 要选 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本 基金 力 争利 用股 指 期货 的杠 杆 作用 ,降 低申 购赎 回 时现 金资 产对 投资 组合 的 影响 及投 资 组合 仓位 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 到 稳定 投资 组 合资 产净 值 的目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建立 股指 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 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 人员 负责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审 批事 项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 货 交易 制定 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风 险控 制等 制度 并 报董 事会 批准。 本基 金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 券基 本面 的研 究, 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 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 准 中证传媒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传媒 指数 从中 证全 指 样本 空间 内, 按照 过 去一 年日 均成 交金 额 由高 到低 排名 ,剔 除流 动性 排名 后 20%的股 票 ;其 次, 将 广播 与有 线电 视、 出 版、 广告 、 电影 与娱 乐、 互联 网与 售货 目录 零 售、 互联 网软 件与 服 务、 家庭 娱 乐软 件、 数 据处 理与 外包 服务 等 行业 的股票纳 入中 证传 媒 主题 ,以 综合 反映 沪 深两 市属 于 传媒 产业 的 公司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同 时为 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指数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不 需 要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需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 其预 期的 风险 与收 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风 险 、较 高预 期 收益 的品 种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 基金 ,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传媒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传媒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17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1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0 )、(20 )、(21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7 月 01 日起至 09 月 30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77,866,372.43 91.70


其中:股票


277,866,372.43 91.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 - 资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24,839,325.07 8.20 8


其他资产


320,387.76 0.11 9


合计


303,026,085.26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42,007.04 0.94 D


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270,407.00 2.08 G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67,591,223.11 55.4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32,635,814.06 10.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


68,436,683.12 22.65 S


综合


- -


合计


277,776,134.33 91.95 (2)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 - - 业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238.10 0.03 D


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238.10 0.03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股 票投 资明 细 (1)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027


分众传媒 3,382,536 28,785,381.36 9.53 2 300059


东方财富 2,263,499 25,464,363.75 8.43 3 002739


万达电影 582,757 12,960,515.68 4.29 4 600637


东方明珠 1,074,223 10,828,167.84 3.58 5 300383


光环新网 633,548 9,110,420.24 3.02 6 000503


国新健康 449,984 9,035,678.72 2.99 7 300017


网宿科技 913,374 8,485,244.46 2.81 8 002558


巨人网络 396,500 7,525,570.00 2.49 9 300315


掌趣科技 1,725,625 7,351,162.50 2.43 10 002195


二三四五 1,666,936 7,167,824.80 2.37 (2)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2937


兴瑞科技 2,114 36,593.34 0.01 2 300749


顶固集创 1,316 30,833.88 0.01 3 300748


金力永磁 2,008 22,810.88 0.01 4、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无。 5、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6、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7、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8、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无。 9、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无。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主 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力 争 利用 股指 期 货的 杠杆 作 用, 降低 申 购赎 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 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3)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 中本 期没 有发 行主 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的、 或在 报 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 备选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0,126.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59.19 5


应收申购款


275,401.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387.76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无。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739 万达电影 12,960,515.68 4.29 重大事项 2 300383 光环新网 9,110,420.24 3.02 重大事项 3 002558 巨人网络 7,525,570.00 2.49 重大事项 2)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无。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 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 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20% 1.25% -7.72% 1.74% 3.52% -0.49%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6.32% 3.40% 65.83% 2.82% -9.51% 0.58%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89% 2.14% -30.80% 1.91% -0.09% 0.23%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9.24% 1.03% -16.85% 0.91% -2.39% 0.12%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09 月 30 日 -28.18% 1.57% -28.37% 1.50% 0.19% 0.07%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至 2018 年 09 月 30 日 -39.97% 2.24% -36.93% 1.94% -3.04% 0.30%


十五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受 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 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受 损 方”),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的 当 事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 、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 、鹏 华传 媒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基 金 份额 的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 算 在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进 行基 金的 定期 份 额折 算。 第 一个 定期 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 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为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但定期折算日 前 15 日(含)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 情况 下决 定不 进 行定 期折 算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介 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传媒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对于鹏华传媒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传媒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 30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传媒份额分配给鹏华传 媒 A 份 额持有人。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鹏华传媒份额将按 1 份鹏华传媒 A 份额获得 新增 鹏华 传媒 份 额的 分配 。持 有场 外 鹏华 传媒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鹏 华 传媒 份额 的分 配; 持 有场 内鹏 华 传媒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传媒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本基金将对鹏华传媒 A 份额和鹏华传媒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鹏华传媒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传媒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鹏华传媒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3 )鹏华传媒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份 额的份额数等于定 期折算前鹏华传媒 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 的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传媒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5、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年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传媒份额当 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当天场外鹏华传媒份额、场内鹏华传媒份额、鹏 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5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前 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传媒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5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传媒 A 份额和鹏 华传媒份额,即 20 亿份 和 65 亿份。 (1)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传媒 A 份额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因持有鹏华传媒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为 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 鹏华 传 媒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新增持有 100,000,000 份鹏华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2)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 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传媒份额数为 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传媒份额为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 上定 期份 额折 算外 , 本基 金还 将在 以下 两 种情 况进 行份 额折 算 ,即 当鹏 华传 媒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或当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 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 媒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 与鹏 华传 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 )当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 鹏华传媒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传媒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传媒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传媒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鹏华传媒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 折算前鹏华传媒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传媒 B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传媒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传媒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份额折 算前后所持有的鹏 华传媒份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场外鹏华 传媒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 场外 鹏华 传 媒份 额, 场 内鹏 华传 媒份 额持 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 (2 )当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鹏华传媒份额、鹏华 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传媒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传媒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 2)鹏华传媒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传媒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传媒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传媒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 A 份额的份额数。 3)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份额折 算前后所持有的鹏 华传媒份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场外鹏华 传媒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 场外 鹏华 传 媒份 额, 场 内鹏 华传 媒份 额持 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份额数。 5、不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1)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传媒A 份额与 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有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鹏华传媒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传媒 A 份额 +280 份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 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传媒 B 份额 +10,440 份鹏华传媒份额 (2)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传媒A 份额与 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有鹏华 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鹏华传媒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传媒 A 份额 +8,220 份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传媒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 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 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 本基 金的 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传 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传媒份额与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介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 处理 若在某定期折算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 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基 金 登记 机构 有权 调整 上 述规 则,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十九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 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二十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 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 (三)信息披露禁 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 式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传 媒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鹏华 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传媒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传媒A 份额与 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鹏华传媒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鹏华传媒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传媒份额、 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 )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不进行定期折算(如若在定期折算日前 15 日(含)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30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鹏华传媒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二十 二、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 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 品种 。同 时 本基 金为 指 数基 金, 通过 跟踪 标的 指 数表 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 表的 公司 相 似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传 媒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传媒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包 括作 为 指数 基金 的 风险 、作 为上 市基 金 的风 险和 作 为分 级基 金 的风 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 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 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传媒指 数,该指数是从中证全指样本空间内,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流动性排名后 20% 的股票;其次,将广播与有线电视、出版、广告、电影与娱乐、 互联网与 售货目录零售、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家庭娱乐软件、数据处理与外包服务等行业的股票纳 入中证传媒主题,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于传媒产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 停基 金 估值 、摆 动定 价机 制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 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 管理 人已 建立 内部 巨 额赎 回应 对 机制 ,对 基金 巨额 赎 回情 况进 行 严格 的事 前监 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 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 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 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鹏华传 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 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 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 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 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 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鹏华传媒 A 份额和鹏华传媒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 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 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鹏华传媒 A 份额和鹏华传媒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 鹏华传媒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 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传媒 A 份额和鹏华传媒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份额折溢 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作为分 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分级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鹏华传 媒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传媒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鹏华传媒份额与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可能改变鹏华传媒 A 份额和 鹏华传媒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 风险。


二十 三、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A 份额、鹏华 传媒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传媒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传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传媒份额、鹏华 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传媒份 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 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鹏华 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 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传媒 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A 份额、鹏华 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A 份额、 鹏华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 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鹏 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传媒 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三 分 之一 (含 三 分之 一) 以上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 由召 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下 形 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0 )、(20 )、(21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传 媒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鹏华 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传媒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传媒A 份额与 鹏华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鹏 华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传媒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A 份额、鹏华 传媒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A 份额、鹏华传媒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0、20、21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相关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 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受 限证 券 比例 如违 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 合 理期 限内 未 能进 行及 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一份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计算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传媒 A 份额、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传媒 A 份额与鹏华传媒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相 应基 金份 额 价值 的一 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获 得的 实 际价 值。 鹏华传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鹏华传媒 A 份额参考净值、鹏华传媒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鹏华传媒A 份额净值、鹏华传媒B 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 半年 报和 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 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 际业 务情 况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 基金 管理 人大 力发 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 已 开通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 基 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同 时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账 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快 速 实现 净值 查 询功 能, 绑定 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 可实 现 账户 查询 功能 和 交易 功能 。基 金管 理 人也 将不 断 努力 完善 现 有技 术系 统和 销售 渠 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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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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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 售机 构网 点柜 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 诉 专线 、呼 叫中 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络 在线 是主 要投 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 理 人设 专人 负责 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 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5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16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8 年 6 月 20 日 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 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0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1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 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1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 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2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5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包括定投、转换、转 入)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6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7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8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证券时报》、《中国 2018 年 6 月 29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 定投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6 月 30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3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4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5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7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9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0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1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2 日 关于调整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B 类份额折算基准日证券简称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2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 额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2 日 关于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 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传媒 A 份额、传 媒 B 份额停复牌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3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6 日 关于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6 日 2018 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18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1 日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8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9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8 年 10 月 17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个人投资者 开立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 额折算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1 月 28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 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传媒 A 份额停复牌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4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 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5 日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 额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2 月 5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8 年6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止。


二十 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九、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 括: 1、《关于核准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2、《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