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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转型创新(002810)

金信转型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 信 转 型 创新 成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重 要提 示 金 信转型 创新成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2016 年 5 月 10 日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证监 许 可[2016]1007 号 文注 册 募 集 。 本基金 合同已于 2016 年6 月8 日正式生效。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收益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 资 决 策。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市 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投资 对象 或对手 方违 约引发 的信 用风 险,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发 行的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 限,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风险与 收益高于 债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型基 金,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 高风 险、较高收益的品 种。 本 基金为 发起式 基金,本 基金发 起资金 来源于基 金管理 人的股 东资 金、 基金管 理 人 固 有资金 、基 金管理 人的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等人 员的 资金。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认购 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 持 有认购份 额的期限 自基 金公开发 售之 日或 基金合同生效日孰 晚日 不少于 3 年 。 期 间 份 额不 能 赎 回 。 认 购 份额 的高 级 管理人员或基 金 经理等 人员 在上述 期限 内离职 的, 其持有 期限 的承诺 不受 影响。 但本 基金 发起资 金提 供 方对本 基金 的发起 认购 ,并不 代表 对本基 金的 风险或 收益 的任何 判断 、预 测和保 证, 发 起资金 也并 不用于 对投 资人投 资亏 损的补 偿, 投资人 及发 起资金 认购 人均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本基金发 起资 金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持 有期限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满 3 年后,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将根 据自 身情况 决定 是否继 续持 有,届 时发 起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赎 回认 购 的本基 金份 额。另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满三 年之 的对应 日 ,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两 亿元 的,基金合同 应 当自 动终 止 。 因 此 , 投 资人 将面 临 基 金 合 同 可 能终 止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 露文件。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绩及净值高 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的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 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7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 表 现 ( 未 经审 计) 截 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1 目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7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2 一、绪 言 《 金信转 型创新 成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金信 转 型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金信 转型创 新成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 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设计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的任 何文件 或表 述,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 义: ( 一 ) 基 金 或 本 基金 :指 金 信 转 型 创 新 成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指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3 ( 四)基 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指《 金 信转型创 新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 ( 五)托 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金 信转 型创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 六)招 募说明 书:指《 金信转 型创新 成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 更新 ; ( 七)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金信转 型创 新成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 ( 八)法 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行 政 规章 以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议 、 通 知 等 ; ( 九 ) 《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议 《关 于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正 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 订 ; ( 十 ) 《 销 售 办 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十一)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 十二)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 十 三 ) 《 流 动 性风 险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 ( 十 四 ) 中 国 证 监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 十 五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 十六)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 务4 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十 七 ) 个 人 投 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自 然 人 ; ( 十八)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 十九)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 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投资者 ; ( 二十) 发起式 基金:指 符合《 运作办 法》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募集 、 运 作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指基 金管 理 人员工 中依 法具有 基金 经理资 格者 ,包括 但可 能不限 于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同时 也可 以 包括基 金经 理之外 公司 投研人 员, 下同) 等人 员承诺 认购 一定金 额并 持有 一定期 限的 证券投资基金; ( 二十一 )发起 资金:指 用于认 购发起 式基金且 来源于 基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资金 、 基 金 管理人 固有 资金、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的 资金 。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金 认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不 低 于 三 年 ; ( 二十二 )发起 资金提供 方:指 以发起 资金认购 本基金 且承诺 以发 起资 金认购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少 于三 年的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 ( 二十三 )投资 人:指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 ( 二十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指 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 人 ; ( 二十 五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 ( 二十六 )销售 机构:指 金信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 ( 二十七 )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 记、存 管、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5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 二十八 )登记 机构:指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 金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 ( 二十九 )基金 账户:指 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 及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 三十)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 ( 三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 ( 三十二 )基金 合同终止 日: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的日期 ; ( 三十三 )基金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 三十四 ) 存 续 期: 指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 三十五 )工作 日: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及相 关金 融期 货交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 ( 三十六 )T 日:指 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 请 的 开放日 ; ( 三十七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 三十八 ) 开 放 日: 指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的 工 作 日 ; ( 三十九 ) 开 放 时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的 时间 段 ; ( 四十) 《业务 规则》: 指《金 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 ( 四十一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6 ( 四十二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 四十三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 ( 四十四 )基金 转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 ( 四十五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 四十六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 申 购 日、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式 ; ( 四十七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 ( 四十八 ) 元 : 指人 民币 元 ; ( 四十九 )基金 收益: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股 息、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约 ; ( 五十)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五十一 ) 基 金 资产 净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 五十二 ) 基 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 数 ; ( 五十三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 程 ; ( 五十四 )流动 性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 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 ( 五十五 )摆动 定价机制 :指开 放式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 额7 净 值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 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 到 公 平对待 ; ( 五十六 )指定 媒 介: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 五十七 )不可 抗力:指 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 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 怖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证券、期货交 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情 况 1 、 名称:金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前 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3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殷 克胜 5 、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 司 6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壹亿元 7 、 设立日期:2015 年7 月3 日 8 、 电话:0755-82510235 9 、 传真:0755-82530305 10 、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66-2866 11 、 联系人:陈瑾 12 、管理基 金情况 : 目 前公司旗 下管理 多只公 募基金: 包括金 信新能 源汽车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金信 转型创 新成 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金信智 能中国 2025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金 信量 化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金信 深圳 成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信价 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信多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8 基 金、金 信民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金信 民兴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金 信民 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13 、 股权结构: 股 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深圳市 卓越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34% 安徽国 元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31% 深圳市 巨财 汇投 资有 限公 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曾任安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经理、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监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产品经理、上海浦发发展银行 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现任卓越 金融控股集团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 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 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 商部总监、金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1993 年7 月加入厦门大学工作, 先后曾在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等职务,并从 1999 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现 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9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厂副科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 理学院统计金融学副教授 。 王苏生先生,独 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 主党派成员,10 余年 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 经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 长。 (2)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 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 理。 朱斌先生,监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 10 年信息技术从业经 验,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总监助 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 司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邵若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 任长江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经纪业务总 部业务主 管、闽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国债部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 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部总监助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 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段 卓 立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北 汽 福 田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文 秘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员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务 合 规 专 员、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 10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周谧先生, 中国人民 大 学应用数 学 硕士。2008 年 9 月起 历任中再 资产管理股 份有 限 公司金 融工 程研 究 员、 平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高级策 略 分 析师、 国金 创新 投资有 限公 司 量化投 资经 理、深 圳铸 成投资 有限 公司投 资部 副总监 、财 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金信基金管理 公司 投资人员。2018 年3 月至 今 任 本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刘 榕俊 先生,2016 年6 月至2018 年3 月 任 本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3 、 本 公 司 公 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的 姓名 和 职 务 如 下 : 殷克胜先生,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 公 司 总 经理 。 刘榕俊先生,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 。 周余先生,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理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 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 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 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告 ; 11 10 、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格按照《基 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履 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 务 ;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12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购 人; 25 、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26 、 建 立 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 行为 发 生 。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基 金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 ) 不 公 平 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者 承担 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 用于 以 下投资或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监督 管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 活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13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受 雇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 投 资 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他 活动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 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概 述 为 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 防范和 化解管理 风险、 经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险 , 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指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内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 体说明。 2 、 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各 个运 作 环 节 。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行。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职能 上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并通过 切 实14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门 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3 、 主 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 会 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 度等。 (2 ) 风 险 管 理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由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 部门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机 构 设置 、风 险控 制的程 序、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执行 情况 的监 督等部 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要 包括投 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务风 险 控 制 制度、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岗 位分 离制度 、防 火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 制度。 (3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基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 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 督 察长负 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 的 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 督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 需要, 有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 公司业 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 案。督 察长 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并在董 事会 及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专 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公 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规 定 了监 察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15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员 遵 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4 、 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根据 基金管 理的业务 特点设 置内部 机构,并 在此基 础上建 立层 层递 进、严 密 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 体系 : (1 ) 一 级 风 险 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 在公 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 风险进行的预防和 控制 。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 与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 责公司内 部控制 的监督 、审 查和 公司的 审 计 工 作。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对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的 合法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检查 ,协 助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 司 内部 控制系 统, 对公 司经营 中的 风 险进行 研究 、分析 和评 估,并 提出 风险防 范 措 施和建 议, 保证公 司的 规范 健康发 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基本职能为: 1 ) 协助董事会建立科 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和制度体 系。 2 ) 审查、评价公司基 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 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 理制度等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 法合 规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 。 3 ) 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 并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或 改 正 方 案。 4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听 取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 理人 员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 作的 汇报 。 5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司 各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 意见 。 6 ) 评估公司管理和基 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 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 各项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并 提出改进意见。 7 ) 检 查 公 司 会 计政 策、 财 务 状 况 和 财 务报 告程 序 , 与 外 部 审 计机 构进 行 交 流 。 8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和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 行考 核。 9 ) 董 事 会 安 排 的其 他事 项。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作 为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 的执 行机构 ,对 董事 会负责 ,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授权进行工作。 16 (2 ) 二 级 风 险 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是 指 在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监察 稽核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行 的 预 防 和控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并 制定 公司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 资策略 ,对 基金的 总体 投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 要职 责为: 1 ) 研 究 并 确 立 公司 的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 投资 方向 ; 2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在 现金 、 债 券 和 股 票 中 的 分配 比 例 ; 3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提 出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对 其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进 行评 估 和 控 制 ; 4 ) 批 准 基 金 经 理拟 订的 投 资 原 则 , 对 基金 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 ) 对 超 出 投 资 决策 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 金 经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 目作 出决 定 。 监 察稽核 部在 督 察长 的领 导下, 独立于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和各分 支机 构, 对各岗 位 、 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 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 实施监督。其在风 险控 制中主要职责是: 1 )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 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 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 风险的事前防 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 2 )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及 建 议 职 能; 3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的 违规 案 件 , 协 助 监 管机 构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 对 基 金 运 作 和公 司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 常监 督与 稽 核 , 并 向 总 经理 汇报 。 (3 ) 三 级 风 险 防范 三 级风险 防范是 公司各部 门对自 身业务 工作中的 风险进 行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公 司 各 部门根 据经 营计划 、业 务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 程及 风险控 制措 施,达到: 1 )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 双责,互相监督;直接 与交易、资金、电脑系 统、重要空白 支 票、业 务用 章接触 的岗 位,实 行双 人负责 ;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后 续的 监督机制; 2 ) 相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关 键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渠 道, 各部门 和岗 位分别 在自 己的授 权范 围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将风 险控制在 最 小 范 围内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声明书 17 (1 ) 本 公 司 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2 ) 本 公 司 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展 不断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 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65,086.8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 15.46%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80%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 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18 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 )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 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 信 托资金 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 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1+N ”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 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稳 健 发 展 , 社 会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升,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 行”。2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得 该 奖 项 的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 内 《 银 行 家》2016 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 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7 年 度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 奖 项 , 同 月 招 商 银 行 “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方案一等 奖,以及中央金融团 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 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 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 银 行”奖,5 月荣膺国 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 事 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 董事、董事长。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局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19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输(集 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 国科技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展览路 支 行 、 东 三 环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 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 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 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金。 (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错防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20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的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制;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设 置 专 业 岗 位 时 ,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视 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 )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以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作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要 求。 (3 )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相 互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独 立 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 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 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8 )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21 (1 )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 理 、 会 计 核 算 、 资 金 清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制 定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保证资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 密 和 备 份 措 施 , 采 用 加 密 、 直 连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实 时 备 份 , 所 有 的 业务 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室成 员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 业 务 网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源管 理。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支 付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对 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22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融大厦 1502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2 、 其他代销机构 (1 ) 广 发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 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方式: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2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方式:021-20665952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 凌 联系方式:010-60838995 客服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24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方式: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方式: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 司网址:www.jfzinv.com (1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7 栋25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2)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 中西路1207 号306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 网址:www.pytz.cn (13)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孙新阁 联系方式:010-8918834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26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 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7)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联系方式:1851129087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 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奕竹 联系方式:0411-88891212 (1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 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27 联系方式:0755-83255199 公司网址:www.chinalin.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方式:021-65370077-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联系方式: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方式: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方式:021-20613999 2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联系方式: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联系方式: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方式:021-8035874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方式:010-61840688 (2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29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际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 李跃 联系电话:025-56663409、17612154686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29)上海大智 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0-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祝红艳 联系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30 联系人: 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 谦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 瑞真 联系电话:010-56282139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34)北京植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31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13811935936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 三亚市迎宾路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 王超 联系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life.sinosig.com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 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 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32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7 月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张兰、 梁丽金 联系人: 张兰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6714 传真:021-2323 8800 经 办会计师:薛竞、 陈熹 联系人: 陈薇瑶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6 年 5 月10 日证监许可 [2016]1007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募集期自2016 年5 月20 日至 2016 年6 月3 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80,035,996.02 份,利息结转份额 58,815.34 份,合计180,094,811.36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3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6 月8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 二)基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数量 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 满 三年 之日 的对应日 , 若 基金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本 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定 即可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程序 进行清 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 合同期限。 基 金合同 生效三 年后继续 存续的 ,连续 二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 案,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 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 及 相关 金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3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8 月1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 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销 ; 4 、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决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 额和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高限额。 6 、 本 基 金 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 机 制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 项, 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认 赎回 时,赎回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 项 。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 合同载明的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理。遇证 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 能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35 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划出。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 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 请,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生效,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 对 上 述 内容 另有 规 定 , 从 其 规 定。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 申 请 申 购 基 金的 金额 自2018 年12 月7 日 起,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 构或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下 同)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 元;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 为10,000 元 , 追 加申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 元。已在 直 销 中心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录 的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投 资 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 投资或采用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时, 不 受 最低 申购 金 额 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 申 请 赎 回 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帐户在该 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 额不 足 10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 回 将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 基 金 余 额 不 足1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该 销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剩 余基 金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 在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36 介上刊 登 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相关公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的 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 购本基 金 , 申购 费率 按 每 笔申 购 申 请单 独 计 算 。 本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直 销柜 台申购 的 养 老 金客 户与 除 此之外 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 购费 率 。 具 体 如下: (1 ) 申 购 费率 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元) 申 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 ( 含 ) -250 万 1.00% 250 万 ( 含 ) -500 万元 0.60% 500 万(含) 以上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注 : 上述 申购 费 率 适用于除 通过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及 代销机构 申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 的 其他 投资者 。部分代 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2)特定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元) 元 ) 申 购费率 100 万 以下 0.375% 100 万 (含) -250 万 0.25% 250 万 (含) -500 万 0.15% 500 万 (含) 以上 按 笔收取 ,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及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7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赎 回费率 持 有限期 (N ) 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730 ≤N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90 天的投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和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可 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 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 率、赎回费率。 ( 七)申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注:对于 500 万 元 ( 含) 以 上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若 申 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份 额计 算 如 下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 )=98,522.17 元 38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 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 赎回总金额=赎回 份数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 手 续 费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 本 基 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5% , 若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1.150 元, 则 其 得 到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 下 : 赎回总金额=50,0 00×1.150=57,500 元 赎回手续费= 5 7, 5 0 0 ×0 . 5 % =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 =57,500-287.50=57,212.50 元 赎 回金额 为 按实 际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从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39 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 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 过本基金总 份额的 50% ,或者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 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 3 、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第 4 项 除外 )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40 1 、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的,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 申 请的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过上 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应当全 部自动 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根 据 前 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 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 本 数)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41 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媒 介上 进 行 公 告。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 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是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按 法律法 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 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机 构要 求 提 供的相关资42 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 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 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 十六) 基 金 的 冻结 和解 冻 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分 份额 仍 然 参 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 规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质 押或 转 让 业 务 ,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 规则 。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十七)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 反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产 生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根 据 具 体 情况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的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 金的投资管理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挖掘受益于中国经 济转型与创新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业 板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固定 收益类 资产43 (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央 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及 现 金 等 )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经济转型与 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0% –3%;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三)投资 策略 1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包 括 GDP 增 长 率 、PMI 、CPI 、PPI 走 势 、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 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 税 收、汇 率政 策等) 来判 断经济 周期 目前的 位置 以及未 来将 发展的 方向 ,在 此 基础 上对 各 大类资 产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 行 分析评 估, 制定股 票、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 资产 之间 的配置比例、调整 原则 和调整范围。 2 、 股票投资策略 (1 ) 投资范畴 经过多年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所面临的资源条件、环境条件、人口结构条件等 关键因素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未来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产生着深远影 响。中国要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改变对低成本资源和高强度要素投 入的过度依 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从当前政策导向以及客观条件看,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是 经济实现动力转换的关键,“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将是未来 较长 时间内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 转型升 级是指是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提升,包括经济发 展模式、发44 展要素 、发展路径等 转变,创新发展是指包括制度、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创新对经 济带来的新的增长动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快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益于经济转型的 机会,主要包括 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中的优势企业。新兴产业在 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广阔的机遇,同 时也对未来新经济增长动力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化产业、节能 环保、信 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并且在经济转型创新过 程中,总需求放缓 导致传统行业竞争趋于激烈,这对传统企业竞争 力提出了更高要 求,传统产业如钢铁、煤炭、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将持续受 益。二是受益于创新发展的机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的出现而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如互联网和医疗、金融、消费娱乐 等行业的融合带来需 求的增加和行业的重构,如新的业态和服务模式的出现对传统消费行业痛点、难点的 解决带来的机会,如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对企业运营成本的降低或效率 的提高等等, 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创新发展会 带来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投资 机会。 (2 ) 行 业 配 置 策略 本 基金的 行业配 置,首先 是基于 以上受 益于经济 转型 及 创新 的 行业 ,同 时会随 着 经 济 社会的 不断 发展, 动态 调整转 型创新 受益 行业 的范围 。在 操作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根据 宏 观经济 中期 趋势、 政策 环境变 化、 各行业 景气 度情况 以及 估值区 间水 平等 因素, 对行 业配置不断进行调 整和 优化。 (3 ) 个股选择 本基 金通 过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 方法进 行自下而 上的个 股选择 ,对 企业 基本面 和 估 值水平进行综合的 研判 ,精选优质个股。 定 性 分 析 是 从 竞 争 优 势 、 市 场 前 景 以 及 治 理 结 构 等 方 面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基 本 面 评 估 。竞争 优势 分析包 括上 市公司 的市 场优 势 、资 源优势 、产 品 优势 等。 市场 前景分 析包 括 市 场 的 广 度 、 深 度 、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自 身 进 行 技 术 创 新 并 拓 展 市 场 的 潜 力 。治理 结构 分析包 括对 公司管 理层 、战略 定位 、管理 制度 、内部 控制 等方 面的评 价。 定 量分析 是利 用公司 的财 务和运 营数 据进行 企业 估值评 估, 主要包 括对 成长 能力( 收入 增 长率、 营业 利润增 长率 和净利 润增 长 率等 )、 盈利能 力( 毛利率 、营 业利 润率、 净利 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以及估值水平(市净率(PB )、市45 盈率(PE ) 、 市 盈 率 相 对 盈 利 增 长比率(PEG )、市销率(PS ) 、 自 由 现金流贴现、企 业价值/EBITDA 等 ) 指标 的 考 察 。 3 、 债券投资策略 在 大类资 产配置 的基础上 ,本基 金将 依 托基金管 理人固 定收益 团队 的研 究成果 , 综 合 分析市 场利 率和信 用利 差的变 动趋 势,采 取久 期调整 、收 益率曲 线配 置和 券种配 置等 积 极投资 策略 ,把握 债券 市场投 资机 会,实 施积 极主动 的组 合管理 ,以 获取 稳健的 投资 收益。 (1 ) 久期管理 本基 金将 在对国 内宏观经 济要素 变化趋 势进行分 析和判 断的基 础上 ,通 过有效 控 制 风 险,基 于对 利率水 平的 预测和 混合 型基金 中债 券投资 相对 被动的 特点 ,进 行以“ 目标 久期”为 中 心 的 资产 配置 , 以 收 益 性 和 安全 性为 导 向 配 置 债 券 组合 。 (2 ) 期 限 结 构 配置 由 于期限 不同, 债券对市 场利率 的敏感 程度也不 同,本 基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曲 线 变 化 的预测 ,采 取下面 的几 种策略 进行 期限结 构配 置:首 先采 取主动 型策 略, 直接进 行期 限 结构配 置, 通过分 析和 情景测 试, 确定长 期、 中期、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然后 与 数量化 方法 相结合 ,结 合对利 率走 势、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情况的 判断 , 适 时采用 不同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期限 结构配置。 (3 ) 确 定 类 属 配置 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是债券资 产在类 属间的 主要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同 类 型 债券流动性、税 收以 及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基础 上, 进 行 类 属 的 配 置, 优化 组 合 收 益 。 (4 ) 个债选择 本 基金在 综合考 虑上述配 置原则 基础上 ,通过对 个体券 种的价 值分 析, 重点考 察 各 券 种的收 益率 、流动 性、 信用等 级, 选择相 应的 最优投 资对 象。本 基金 还将 采取积 极主 动 的策略 ,针 对市场 定价 失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确 定存 在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积极 把握市场机会。 本 基金在 已有组 合基础上 ,根据 对未来 市场预期 的变化 , 持续 运用 上述 策略对 债 券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5 )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 策 略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本质上 为公司 债,只 是发行主 体扩展 到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业 , 扩46 大 了基金 进行 债券投 资的 范围。 由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发行 主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企 业 管理体 制和 治理结 构弱 于普通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情 况相 对滞后 ,对 企业 偿债能 力 的 评 估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且 定向 发行方 式限 制了合 格投 资者的 数量 ,会 导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因此本 基金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将重 点关 注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金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建立 适合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级 体系 , 对 个券进 行信 用 分析, 在信 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追求合 理回 报。本 基金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 重 点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采用 数量 化方法 对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行 打分 和投资 价值 评估, 选择 发行 主体资 质优 良,估值合理且流 通相 对充分的品种进行 适度 投资。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管 理人通 过考量宏 观经济 形势、 提前偿还 率、违 约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率 曲线 的影响 ,同 时密 切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在 严格控 制信 用风险 暴露 程度的 前提 下, 通过 信 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 理 ,选 择风 险 调 整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投资。 5 、 衍 生 品 投 资 策略 (1 ) 股 指 期 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 的 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有 选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值将主要采用 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 合约。 本 基金在 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时, 将通过 对证券市 场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并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值 水平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 益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通 过资 产配置 、品 种选择 ,谨 慎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 。 (2 ) 权 证 投 资 策略 权证 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资 工具。 在进行 权证投资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证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杆 性、 有 限损 失 性、 灵活性 等特 性,通 过限 量投资 、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 投资策 略进 行权证投资。 47 基 金管理 人将充 分考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 性、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 进行投资,追求较 稳定 的当期收益。 6 、 投 资决策程 序 本 基金严 格的投 资管理程 序可以 保证投 资理念的 正确执 行,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 投资程序包括以下 几个 部分: (1 ) 研究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研究依托 公司整 体的研 究平台, 同 时整 合了外 部信 息 以 及券商 等 外 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成 果 。 公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责 对各 行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进 行跟 踪 研究。 在财 务指标 分析 、 实地 调研 和价值 评估 的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票 、行 业提交投资建议报 告, 供投资决策参考。 固定 收益相关人员负责 债券 投资研究。 (2 ) 资 产 配 置 决策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判断一段 时间内 证券市 场的基本 走势, 决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 等资 产 类 别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范 围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内,决 定 基 金 的 具体 资产 配 置 。 (3 ) 组合构建 基 金经理 在研究 员的研究 基础 上 ,结合 自身的研 究判断 ,决 定 具体 的投 资 品种 并 决 定买卖时机。 (4 ) 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 交易 执行,同时履行一 线监 控的职责。 (5 ) 风 险 与 绩 效评 估 公 司金融 工程部 定期和不 定期对 基金进 行风险和 绩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绩 效 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投 资预 期、组 合收 益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以据以检讨投 资策 略,进而调整投资 组合 。 (6 ) 组 合 监 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踪 经济状况 、证券 市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展 变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 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使之 不断得到优化。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环境 变化和 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 资管 理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公告 。 48 ( 四)投资 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 循以 下 限 制 : (1 ) 股 票 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其中投资于经济转型与创新主题的 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 的,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8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9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0)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11)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13)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49 (15 ) 本 基 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16)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总 量; (17)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 金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 (18)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 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 ) 本 基 金 总资 产 不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0)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如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 金管理 人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托 管协 议中明确 本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根据 比 例 进行投资; (22 ) 本基金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3 ) 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 、 (7 ) 、 (15 ) 、 (18 ) 项之外,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50 同的有关约定 。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本基 金增 加投 资品种 ,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 准。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 活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是: 中证8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为 0-95%, 因 此在 业 绩比 较 基 准 中 股 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其余为债券投资 部分 。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 如下考虑: 1 、中证8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 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51 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300 指数成 份股一起构成。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在当前市场中能够反映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2 、中证综合债指数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 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票及 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3 、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 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 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 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 七)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下文的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5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872,608.75 72.68 其中: 股票 14,872,608.75 72.6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06,000.00 4.92 其中: 债券 1,006,000.00 4.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 融资 产 2,000,000.00 9.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46,659.17 12.44 8 其他资 产 38,423.24 0.19 9 合计 20,463,691.16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98,705.00 0.98 B 采矿业 589,989.00 2.90 C 制造业 8,581,676.45 42.2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2,106.00 1.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1,635.00 0.9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673,320.30 8.23 J 金融业 1,244,519.00 6.1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46,902.00 1.7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823,756.00 8.9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14,872,608.75 73.15 3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 持有 港 股 通股票。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投 资 明 细


53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44 美年健 康 37,300 642,679.00 3.16 2 300347 泰格医 药 11,600 623,152.00 3.06 3 300324 旋极信 息 80,855 619,349.30 3.05 4 002422 科伦药 业 22,100 589,407.00 2.90 5 600372 中航电 子 38,600 558,156.00 2.75 6 300015 爱尔眼 科 17,300 557,925.00 2.74 7 600887 伊利股 份 21,300 546,984.00 2.69 8 600196 复星医 药 14,000 441,700.00 2.17 9 002262 恩华药 业 30,000 418,500.00 2.06 10 600276 恒瑞医 药 6,200 393,700.00 1.94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6,000.00 4.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6,000.00 4.9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6,000.00 4.95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10,000 1,006,000.00 4.9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仅持 有 1 只债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贵金属。 9 、 报告期末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权证。 54 10 、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未投 资股指期货。 11 、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未投 资国债期货。 12 、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 ,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罚 的情 形 。 (2 )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3 )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473.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58.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790.3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423.24 (4 )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 换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324 旋极信 息 619,349.30 3.05 重大事 项 (6 )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分 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 九 )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说 明 书。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份额净 值收益 业绩比 较基 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1) -(3) (2)-(4) 55 益率(1) 率标准 差 (2) 收益率 (3 ) 收益率 标准 差 (4 ) 2016.6.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2016.12.31 5.90% 0.23% 3.00% 0.55% 2.90% -0.32% 2017.1.1-2017.12.31 -0.47% 0.39% 9.95% 0.42% -10.42% -0.03% 2018.1.1-2018.6.30 -13.45%





1.07% -3.23% 0.62% -10.22% 0.45% 2018.1.1-2018.9.31 -20.40% 1.39% -9.09% 0.79% -11.31% 0.60% 2016.6.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2018.9.31 -16.10% 0.84% 2.11% 0.60% -18.21% 0.24% 注: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是 : 中证 800 指数 收益率×65%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 率×35%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款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6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7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8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59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60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七)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61 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62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十三、 基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仲裁 费;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63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 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 四、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64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65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66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 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合同生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67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 止基金 合同; (3)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4)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名 称、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 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 生 变更; (7)基 金募 集 期 延长; (8)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部 门 负责 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 超 过百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11)涉 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 金 财 产 、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者 仲裁; (12)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受 到 监 管部 门 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董事 、 总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 交 易事项; (15)基 金收 益 分 配事项; 68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等费 用计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价错 误达基 金 份 额净 值 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基 金改 聘 会 计师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 销 售机构; (20)更 换基 金 登 记机构; (21)本 基金 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 购 、赎回费 率及其 收 费 方式 发 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 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 支 付 ; (24)本 基金 连 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 暂 停 接受 赎 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 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重 新 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8 、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69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12 、 投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13 、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 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 媒 介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 相 关 档 案 至少 保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后15 年。 (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1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70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 金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的任何情况; 5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情 况 。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 查 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其 面临 的投资风险主要包 括以 下几个: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 因 受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产 产生 潜 在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 基金收益而产生风 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 致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于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水 平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 、 购买力风险 71 本基金投资 的 目 的是 使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如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影 响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值 。 5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争、管 理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 收益 变化。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 易对 手或债务人无法按 照约 定交割资产而导致 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 险,主要指违约风 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分析 主要针对 债 券 资 产, 具体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 债 券 发 行 人 出现 违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本 息引 起 的 损 失 ; 2 、 交 易 对 手 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 投 资 操 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 资产 变现的难易程度。 一 些情 况 下 , 市 场 无 法有 效执 行 交 易 头 寸 需要,将使得金融 资产 无法在价格平稳变 动的 基础上被购入或者 卖出 。本基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 险 来 自 两 个方 面: 1 、 大 额 赎 回 : 本基 金属 于 发 起 式 混 合 型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有 发生 集 中 大 额 赎 回的可能性。集中 大额 赎回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 变现难度加剧,从 而产 生流动性风险;甚 至可能由于大额出 售个 券引致个券 价 格 出现 大幅 波 动 , 从 而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产 生 影 响 。 2 、 特 殊 的 市 场 情形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形 下, 如市 场 资 金 紧 张 时 ,市 场整 体 流 动 性降 低,将可能导致个 券 的变 现 能 力 减 弱 , 从而 产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指相 关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节 操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控 制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 值 模型 的 参 数 错 误 或 模 型 运用 不 当 带 来 的 基 金资 产损 失 风 险 。 在72 利用定价模型对金 融资 产,尤其 是 金 融 衍生 产品 进 行 定 价 的 过 程中 ,容 易 出 现 模 型 风 险。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过程中,违 反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 规定的风险。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 货膨胀 风险指 物价水平 上升导 致本基 金的名义 收益率 在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影 响 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通货膨 胀风 险也表 现为 物价水 平上 升导 致中、 短期 固定收益证券或者 回购 交易的实际收益率 远低 于名义收益率的情 况 。 ( 八 ) 本 基 金 特 有的 风险 1 、 本 基 金 是 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投 资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市 场, 因 此 股 市 、 债市的变化 将 影 响到 基金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 照 风 险 收 益 配比 原则 , 实 行 动 态 的 资 产配置,但并不能 完全 抵御市场整体下跌 风险 ,基金 净 值 表 现 因此 会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 研究优势,加强对 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类产品的深 入研究,持续优化 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 风险 2 、 本 基 金 为 发 起式 基金 , 本 基 金 发 起 资金 提供 方 对 本 基 金 的 发起 认购 , 并 不 代 表 对本基金的风险或 收益 的任何判断、预测 、推 荐和保证,发起资 金也 并不用于对 投资人 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 人及发起资金认购 人均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 基金发起资金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自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起 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 供 方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 有可 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 额。 另外,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 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同 自 动 终 止 。 因 此,投资人将面临 基金 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 性风险。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 ,潜在 较 大 流 动 性风 险。 外 部 评 级 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 券进 行外部评级,可能 也会 降低市场对该类债 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响 该类债券 的 市 场 流动 性。 同 时 由 于 债 券 发行 主体 的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经营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 债 主 体 信 用基 本面 的 难 度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73 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4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作 为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主 要存 在 以 下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变 动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风 险。 (2 )流动性风险 : 是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的 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是 指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和 标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价 格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的风险。 (4 ) 保 证 金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措 资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持 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 而带 来的风险。





(5 ) 杠 杆 风 险: 因 股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交 易而 存 在 杠 杆 , 基 金财 产可 能 因 此 产 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6 ) 信 用 风 险 :是 指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而 产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 或者 疏 漏 , 或 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 成损失的风险。 5 、 本基金可 投 资资 产支 持 类 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包括 信用 风 险 、 利 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 信用 风险 是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 用质 量 降 低 导 致 证 券 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利率风险 是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 言,如果市场利率 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 券将面临价格下 降、本金损失的风 险, 而如果市场 利 率 下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利 息的 再投 资 收 益 将 面 临 下 降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 是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 易 活 跃 程度 的影 响 , 资 产 支 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 格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量 的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一 定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偿付 风 险 是 债 务人 可能 会 由 于 利 率 变 化等 原因 进 行 提 前 偿 付 ,从 而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再 投资风险。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自 然 灾害 等不可抗 力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 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金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托管行 违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74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序后,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 金 管 理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 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 认; (3 )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75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 对基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期 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 券的 流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 变 现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向 证监 会 报 备 解 决 方 案。 (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 七)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6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赎回 、转 换和非 交 易 过 户 的业 务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 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 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77 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 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 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告 ; 10)编制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 基 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78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 集 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79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 务 的专 职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产 托管 事 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 基金 财 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管 业 务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运 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8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80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 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 转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81 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履 行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 议 事 及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外, 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但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人 ; 4 ) 转 换基金运作 方 式; 5 )调整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82 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且 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基金交 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开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配 合 。 (4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求召开8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3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方 式;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 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行 的手续;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 项 。 (2 ) 采取通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 方式 。 84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以 及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可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 理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参 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三 分 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 面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85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 非现 场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讯 方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5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提 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 同、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事 项。 2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86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释 和 说 明 。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 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 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87 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 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讯 方 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可以88 在 宣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人 应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 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若 监督员 和基金 托管人或 管理人 授权代 表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 集人可 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召 集 人 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 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89 一致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 算 程序 : 1 ) 基金合 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 向90 证监会报备解决方 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 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 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华 南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 裁裁 决另 有 决 定 , 仲 裁 费用 败诉 方 承 担 。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基金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名称 :金信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91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 层02 单元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7 月3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 监 基金 字[2015]1315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 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其他 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李建 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 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92 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 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固定收益类资 产(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 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合同界定的经济转型与创新 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1)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 界定的经济转型与创新主题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9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4 19 )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2)、7)、15)、18)项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5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 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根据协议可 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银 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96 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 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 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 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 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 基金管理人 员工职务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 金存款业务总 体合作协 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 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 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 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 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 或其 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 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 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97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 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 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 人预留印 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 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更, 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 议书》中 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存款 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 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 加密传真方式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 等。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 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 接收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 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98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 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 金管理人的划拨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 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 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 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 妥后,用 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 3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 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 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 款银行公章 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计主 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 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 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99 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 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 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 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 到期日 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 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 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 件保管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 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 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 管;若存款行 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 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 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 基金存续100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101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由于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 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 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 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对中期票据业务的监督 102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 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103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 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104 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 管账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105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按有关 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 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 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 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控 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 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 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 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 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106 的保管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 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合同复 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复印件为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107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及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108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 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 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二 )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客服专 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 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 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 外,基金管理人 还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 )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 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诉建议受理 109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发送电子邮 件、客服热线 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 的原则,及时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诉建议。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6-2866;0755-82510235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jx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jxfunds.com.cn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投资者 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 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2 、《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 三)查阅方式 110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 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