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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经 济(310358)

新 经 济: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二十四次)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申 万 菱 信 新 经 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二 十 四 次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一九年一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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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2006 年 10 月 20 日 证 监
基金字【2006】220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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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 3
二、释 义 ............................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 21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 26
六、基金 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56
七、基金 的投资 ............................ .............................................................................. 67
八、基金 财产 ................................ .............................................................................. 86
九、基金 资产估值 ........................ .............................................................................. 88
十、基金 收益分配 ........................ .............................................................................. 93
十一、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 95
十二、基 金的会计和审计 ............ .............................................................................. 99
十三、基 金的信息披露 ................ ............................................................................ 100
十四、风 险揭示 ............................ ............................................................................ 106
十五、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六、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14
十七、基 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29
十八、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十九、招 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其 它应披露事项 ................ ............................................................................ 144
二十一、 备查文件 ........................ ............................................................................ 146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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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管 理规 定 》 ) 和 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新经 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主 要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本 基金 及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是 投 资 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 定 是否 投 资 于 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律文
件。 投资者 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 份额 的款项时 , 《基金合同 》 成立, 其认购 (或申购)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投 资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 基 金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不得 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 份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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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合同》 指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 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 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份 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关服务机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金 资产的估值、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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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 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自然人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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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 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 历日
月 指公 历月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 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 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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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 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 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向 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式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 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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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
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 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 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
价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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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 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有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
的任 何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 战 争 、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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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3] 144 号
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 1 8 8
联系人:赵鹏
股 本 结 构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67% 的 股 权 , 三 菱 U F J 信 托 银 行 株 式 会
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 郎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教 授 。 曾 任湖 南 邵 阳 学 院 助 教 , 东 南 大 学 系 副
主任 、副教授 。 1994 年起 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 ,历任泰 阳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 书记、
总 裁 、 董 事 , 万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董事 , 广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商 学 部主 任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申 银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申 万 菱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申万 菱 信 ( 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 杰先生, 董事,硕 士研究 生 ,经济 师。 1988 年起 从事证券 相关工作 ,先后 任职
于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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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 均先生, 董事,硕 士研究 生 。 1990 年起 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 ,曾任 职于兴业 银行
厦门分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铃木晃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82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
会 社 ( 原 三 菱 信托 银 行 ) 任 职 , 历 任 投 资 商 品开 发 部 副 部 长 、 部 长 、 执 行 官, 管 理 受 托
财产部门常务执行官、副部门长,现 任受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部副事业长。
川上丰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90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 ( 原三菱信托银行) 任职, 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 、 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科长 、 次长 、
副部长等。现任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来 肖 贤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申 银 万 国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总 部 投
资分 析师、部 门副经理 等。 2004 年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曾任 监察稽核 总 部
副 总 监 、 公 司 督察 长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申 万 菱 信 ( 上海 )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白 虹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 韩 国 釜 山 分 行 、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 E X C O 国际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 C O I N )创始人 兼
C E O 。
阎小平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69 年开始工作, 1984 年进入
金融 行业,曾 先后任职 于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工商 银行北京 市分行等 。 2009 年 1 月起 退
休。
张 军 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研 究 生 , 教 授 。 曾在 四 川 外 国 语 大 学 、 日 本 长 崎 县 立
大学 、日本千 叶大学、 早稻田大 学任 教; 此后曾任 职于日本 菱南开发 株式会社 。 2001 年
至 今 在 中 南 大 学任 法 学 院 教 授 , 中 日 经 济 法 研究 所 所 长 , 中 南 大 学 信 托 与 信托 法 研 究 中
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 事;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2、监事会成员
徐 志 斌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高盛 集 团 环 球 控 制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项
目 经 理 、 团 队 经理 , 高 盛 集 团 运 营 风 险 管 理 部欧 洲 区 负 责 人 、 总 监 、 执 行 董事 , 高 盛 集
团 市 场 风 险 管 理部 执 行 董 事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业 务 总监 、 高 级 业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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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总 监 、 负 责 人,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首席风险官,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 代总经理 ) , 兼任投资交
易事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申银万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糠信英树先生, 监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 F 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 ( 原三菱信托银行 ) , 曾任职于人事部、 资产运用部、 权益运用部、 投资企划
部,现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兼资 产管理事业室长。
牛 锐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 中金公司、 国泰基金等公司。 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综合办 公室主任。
葛菲 斐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 本 科学历 , 2006 年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 职 于 行 政 管理 总 部 , 主 要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工 作 , 曾 任 人 力资 源 总 部 总
监助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 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 成员部分。
王伟 先生,博 士研究生 。曾任 职 于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03 年加 入申万巴
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筹 备 组 , 后 正 式 加 入 申 万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市 场 部 副 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张少 华先生, 硕士研究 生。曾 任 职于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2003 年 1 月加 入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筹备 组 , 后 正 式 加 入 申 万 菱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风 险 管理 总 部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总监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基 金 经理 、 副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总监 、 基 金 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 丽 红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2004 年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财
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 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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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菲 萍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任 法 律 顾 问 等 职
务。 2004 年 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卢扬 先生,硕 士研究生 。 2004 年起 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 ,曾任 中信建投 证券行业 分 析
师 , 中 金 公 司 行 业 分 析师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1 1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万 菱 信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智 能 驱动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爽女士,2010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立先生,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1 1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2006 年 12 月至 2 00 9 年 9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经理、 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权益研究部负责人、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人 、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指 数 与 创新 投 资 部 负
责人等。
公 司 总 经 理 为 本 委 员 会 主 席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理 为 本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 权 益 研 究 部
负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 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 公 司 董 事 长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人 、 风险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作 为 非 执 行 委 员 ,
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 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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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 资 料 ,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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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 因 第 三 方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 失 , 而 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 基金 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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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 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体 系 的 设 计 基 于 满 足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以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精 神 的 深 入 理 解 , 结 合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理解 和 规 划 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 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 、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 并贯穿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
序 , 同 时 各 业 务部 门 和 岗 位 均 设 立 并 遵 循 合 理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效 率 的 工 作 流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体 系 的 建 立 在 各 项 业 务 的 运 行过 程 中 将 发 挥 事 前 防 范 风 险 、事 中 监 控 和
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 各机构 、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公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当 分 离 。 设 立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和管 理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各部 门 、 岗 位 进 行 流 程 监 控 和 风险 管 理 。 此 外 , 更 具 独 立 性 的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各部 门 的 业 务 开 展 进 行 合 规 监 察, 并 代 表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的 运 营进 行 独 立 的
稽核。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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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 组织结构
为 满 足 业 务 发 展 中 风 险 控制 的 要 求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董 事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各 职能 部 门 的 四 级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并 明 确 了相 应 的 风 险
管理职能。
(1) 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 担最终责任 ,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负 责 监 督 和 核 实 公 司 作 出 的 与其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投资 决 策 是 否
符 合 该 基 金 的 一般 投 资 政 策 ; 检 查 和 监 督 公 司存 在 或 潜 在 的 各 种 风 险 以 及 公司 遵 守 法 律
的 情 况 。 督 察 长负 责 独 立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运 作 的 合 法 、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 事会报告。
(2) 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 理承担直接责任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 责 指 导 、 协 调和 监 督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业 务 单元 开 展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审 核 公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理 流 程 , 确 保 对 公 司 整 体 风 险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识 别 、 监 控 与管 理 , 对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隐患 或 出 现 的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解 决 方 法 , 组 织 实 施 风险 应 对 方 案
等。
(3)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 , 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声 誉 风 险 、 子 公 司 管 控 风 险等 的 风 险 管
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
(4) 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 具体制定、 组织实施并持续完
善 本 部 门 业 务 相关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相 关 应 对措 施 、 控 制 流 程 、 监 控 指 标 等, 将 风 险 管
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 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 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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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 度的要求 , 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
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
监 事 会 层 面 建 立专 业 化 、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序 和 管 理 、 议 事 规 则 , 防 止 不正 当 的 关 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 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 、 培训、 评估考核、 晋升、 淘汰等人力资源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了健 全 的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良 好 的 职业 操 守 和 专
业素养;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 监管明确的四
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 监督制度;
第 三 层 : 独 立 于 各 部 门 、 服 务 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的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实 施
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 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 有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 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 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
准确的估测;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 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 , 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 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 损失发生的情景下 , 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
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 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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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 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 , 主要的基本业务
流 程 包 括 : 销 售和 基 金 募 集 管 理 流 程 、 客 户 开户 和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流 程 、 客 户服 务 与 客 户
关系处理流程、 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投资交易管理流程、 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 品 开 发 流 程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流 程 、 信 息 技 术管 理 与 操 作 流 程 、 紧 急 应 变 程序 、 绩 效 评
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 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
职 责 进 一 步 制 定具 体 的 、 涵 盖 操 作 细 节 的 操 作流 程 ; 在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 投资 、 交 易 、
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 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 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
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 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 并对
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 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 体系 , 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
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 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
4、信息沟通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 保障信息的及时、 准确的传递 , 并且维护渠道
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 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体 系 , 设 置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 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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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 作;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 的监察稽核部 , 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
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 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 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 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 授
权 管 理 、 岗 位 间相 互 监 督 与 相 互 制 衡 以 及 业 务流 程 中 跨 部 门 之 间 的 相 互 校 验与 会 签 制 度
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
(5)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
监 控 ; 信 息 技 术部 在 信 息 技 术 方 面 对 这 项 实 时监 控 提 供 充 分 的 技 术 支 持 。 监控 者 根 据 其
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 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 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 , 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
行 处 理 。 对 各 项规 定 制 度 完 善 、 风 险 防 范 工 作积 极 主 动 并 卓 有 成 效 的 部 门 ,公 司 将 给 予
适 当 表 彰 与 鼓 励。 由 于 部 门 制 度 不 合 适 或 管 理不 完 善 而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并 给 公司 带 来 损 失
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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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 员情况
截 至 2 0 1 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 1 2 人 , 平 均 年 龄 3 3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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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 7 4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 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 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善 风 险 控 制
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 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 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 措 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益 ; 保 障 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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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的 业 务 与 职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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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 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 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 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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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理 放 在 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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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 86 21 23261 1 88
传真:+ 86 21 23261 1 99
联系人:陈继红
公司网址:w w w . s w s m u.c 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880 85 88 (免长途电话费)或 + 86 21 962299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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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bchina.com
(3)名称: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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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称: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 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名称: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名称: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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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名称: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名称: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名称: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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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 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 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名称: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名称: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 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5)名称: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场 5、18、 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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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 com.cn
(16)名称: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名称: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 m.cn
(18)名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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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名称: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 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0)名称: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 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名称: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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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 om.cn
(22)名称: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3)名称: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名称: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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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名称: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 名称: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 cn
(28)名称: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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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名称: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0) 名称: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 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 1-536862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1) 名称: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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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名称: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http://stock.pingan.c om
(33)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邮政编码:31000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4)名称: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或 400 8 88 8818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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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 cn
(35)名称: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名称: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7)名称: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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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ww.fcsc.com.cn
(38)名称: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名称: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 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40)名称: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85679203
网址:www.cicc.com.cn
(41)名称:上海华 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 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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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 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8951
网址:www.shhxzq.com
(42)名称: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3)名称: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 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 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4)名称: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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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4
传真:010-2119660
网址:www.lxsec.com
(45)名称: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 -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46)名称: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47)名称: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4 1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8)名称: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9)名称: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热线:4008005000
(50)名称: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 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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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pyzq.com
(51)名称: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1887060
网址:www.kysec.cn
(52)名称:申银万 国期货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 00 号宝安大厦 7、8 、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7868
传真:021-50586045
网址: www.sywgqh.com
(53)名称: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传真:010-57762999
联系人:韩钰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4 3
(5 4 )名称: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8.jrj.com.cn
(5 5 )名称: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 021-208358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021- 20835588
网址: licaike.hexun.com
( 5 6)名称:诺亚正 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5 7)名称: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4 4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 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5 8)名称: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660526
传真: 021-546605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5 9)名称: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 0 )名称: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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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6 1 )名称: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单丙烨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 2 )名称: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 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 www.5ifund.com
(6 3 )名称: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4 6
网址: www.myfund.com
(6 4 )名称: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6 5 )名称:宜信普 泽(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 6 6)名称:众升财 富(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 www.zscffund.com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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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名称: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 86-010-58845304
传真: 86-021-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 6 8) 名称:一路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 om/
( 6 9)名称:北京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 010-59158281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4 8
网址: www.qianjing.com
(7 0 )名称:上海联 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 m
(7 1 )名称:上海汇 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86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 www.chinapnr.com
(7 2 )名称:深圳 富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4 9
联系电话: 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fujifund.cn
(7 3 )名称: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7 4 )名称:大泰金 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 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7 5 )名称:珠海盈 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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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6)名称: 北京肯特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 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http://fund.jd.com/
( 7 7)名称:中民财 富基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78)名称: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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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名称:北京 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0)名称:上海 大智慧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 021-20219988
传真: 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81)名称: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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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2)名称: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3)名称:上海 挖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App:挖财宝
(84)名称: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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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85)名称:上海 有鱼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 021-60907379
传真: 021-60907397
联系人:徐海峥
客服电话: 021-60907378
网址: www.youyufund.com
(86)名称:济安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 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 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87)名称:北京 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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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 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88)名称:大连 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 om/
(89)名称:北京 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 86 21 23261 1 88
传真:+ 86 21 23261 1 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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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孙睿、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 86 - 21- 23238888
传真:+ 86 - 21- 23238800
联系人姓名: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赵 钰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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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 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各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开 办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本 公 司 同 时 考 虑 ,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进 行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形 式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或 在 不 对 投 资 者的 实 质 利 益 造 成 影 响 的 条 件 下减 少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或 代 销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 易 日 上 午 9: 30- 1 1 : 30 , 下 午
1: 00- 3: 00 。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应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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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采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足 额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必 须 有 足 够 可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2、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 规定 时间之前受理 的申请正常 情况下基金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内为 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
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3、 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条款处理。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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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 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每次 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但
交 易 账 户 内 剩 余 基 金 份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除 外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的
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 ;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并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和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 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 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0.6%
100 万(含)- 500 万 1.0% 0.2%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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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 2 年以下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注:年按 365 日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调 整 后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费 率 在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上 述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者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赎 回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其 中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 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期的投资者,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地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等 的 投 资 者
或 以 特 定 交 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等 开展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
1、 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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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 购本基金 ,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150 ÷ ( 1+ 1.5% )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 10,150- 10,000= 15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 ÷ 1.00= 10,00 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则可
得到 10,000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 元,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0 = 9 ,999,00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0 元 , 则
可得到 9,999,000 份基金份额。
申 购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果 保 留 2 位 小 数 , 第 3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 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 ,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且持 有时间超 过 7 日但 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00 × 0.5% = 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且持 有时间超 过 7 日但 不满 1 年,假 设 赎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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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0 元。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2 位 小 数 , 第 3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 基金 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 额 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 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 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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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 (1) 、 (2) 、 (3)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第 ( 5 ) 、 (6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申购 申 请 。 如
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而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 除下 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 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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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经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购、赎回申请。
4、 在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5、 暂停 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予 以 办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示 外 ,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赎 回 处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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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申 请 人( “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优先 确 认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具 体 为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 认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在仍 可 接 受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比 例 确 认 ,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对 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办 理 的 具 体 程 序 , 按 照 本 条 规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的 方式 办 理 ; 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 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公 司 网 站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网 点刊 登 公
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 宣 布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 基 金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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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 金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 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 司
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律 文 书 之 规 定 主 动 过 户 给 其 他人 , 或 法 院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将 有 履 行 义
务的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
捐 赠 原 因 的 非 交易 过 户 可 到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份 额托 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投 资 者 办理 因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 的 非交 易 过 户 须 到 基 金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处 办 理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
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五)基金的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其 他 基 金 之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转 换 的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定 并公告 。
(十六) 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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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在 转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 者 办 理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定 的 交 易 账 户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参 照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基 金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自 愿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该 等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九)其他
在 不 违 反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开 办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 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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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受 益 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合 理 价 值 性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有 效 分 享 中国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经 济 成 果 。通 过 采 用 积 极 主 动 的 分 散 化 投资 策 略 , 在
严 密 控 制 投 资 风险 的 前 提 下 ,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持 续 增 值 , 为 投 资 者 获 取 超 过业 绩 基 准 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各 类 股 票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 股票 ( 含权证 ) 投资比例为基 金净 资产的 45% 至 95% , 一般情况下为 80% 至 95% ,
当基金管理人通过详细论证 认为股市步入下跌阶段时 , 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调至
80% 以 下( 最小 可以 至 45% ) , 但其 前提 是需 由 投资 管理 部门 提 交详 细论 证报 告
并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 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 至 3% 。
? 债券 和现金类与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5% 以上,通常情况下为
5% 至 20% ,其中现金类及货币市场工具为基金净资产的 5% 以上。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 规
定。
(三)投资理念
通 过 系 统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结 合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和 经济 增 长 结 构 性 调 整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以
及 根 据 市 场 分 析, 投 资 受 益 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合 理 兼 顾 价 值性 的 上 市 公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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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股 票 , 分 享 中国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经 济 成 果 为投 资 者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增 值 以 获 得
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 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 , ‘自上而下’ 地进行证
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和和行业配置, ‘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本基金投资的投资流程分为三个 阶段 :
1、 一级资产配置: 基于基础性的宏观研究和判断, 并利用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结合
市场情况和历史数据分析进行一级资 产配置 , 即在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配置。
2、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的建立: 固定收益证券的类别、 市场和久期配置以及具体
个券的选择。
3、 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 从股票的基本面分析、 ‘社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
对 企 业 所 处 发 展外 部 环 境 因 素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评 价 , 并 根 据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量表 现 直 接 定
位 到 个 股 , 筛 选受 益 于 中 国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具 有高 成 长 性 并 且 具 备 合 理 价 值 性的 股 票 , 构
建股票组合。
1 、 一 级 资 产 配 置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 资产类别( 一级资产配置) 的可能配置比例见下表( 1 1 .1) 。
表 1 1 . 1 :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资 产 类 别 投 资 对 象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资 产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包 括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0 至 5 0 %
现 金 类 工 具 现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5 % 以 上
股 票 资 产 ( 含 权 证 ) 国 内 沪 深 A 股 等 4 5 % 至 9 5 %
其 中 : 权 证 国 内 市 场 发 行 的 权 证 0 % 至 3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基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础 性 宏观 研 究 , 根 据 掌 握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信息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首 先提 出 初 步 的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 同时 根 据 自 主
开发的 主动式资 产配置模型 - A A A M (A c t i ve A s s e t A l l oc a t i on M ode l ) 提示的 资产配置 建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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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方 案 在 进 行 比较 和 综 合 评 估 后 作 出 一 级 资 产配 置 方 案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准 。 本 基 金
的整个资产配置过程分三步进行:
[ 1] 投资总监、 宏观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基于政策影响分析和宏观基 础研究提出一级 资
产配置( 在股票资产、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 的初步方案;
[ 2] 约 束 股 票 比 例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为 80% 至 95% 之 间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比 例 不 高 于
15% , 现金 类资产至少 5% ; 或者当管理人在详细论证后判断市场进入下跌通道 或处于 熊
市 阶段 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 , 可以 将股 票 比例 限制 为 45% 至 80% 之 间, 此时 ,
固定收益证券比例为不高于 50% , 现 金类资产至少 5% 。 根据以上限制条件由主动式资产
配 置 模 型 分 配 基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证 券 和 现 金 的 比 例 , 定 量 化 地生 成 资 产 配
置结果;
[ 3] 将 第 [ 2] 步 主 动 式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得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结 果 与 第 [ 1] 步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初
步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估后决定当 期的资产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 固定收益证券 类资产组合的建立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收 益 主 要 来 源 于 两 个 方 面: 利 息 和 利 息 再 投 资 收 益 、 债 券 持
有 期 满 或 卖 出 时的 资 本 收 益 。 影 响 债 券 价 格 及其 收 益 率 水 平 的 因 素 包 括 : 市场 利 率 水 平
及 其 在 未 来 的 变 动 、 不 同 市 场环 境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动 态调 整 、 不 同 债 券 自 身 具 有 的
其 他 风 险 因 素 。 在 本 基 金 的 固 定收 益 证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时 ,针 对 本 基 金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在 不同 的 市 场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使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对 债 券进 行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 使 用利 率 免 疫 策 略 以 应 对 利 率 变 动风 险 ,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进行 个 券 的 选
择 ; 对 企 业 债 的投 资 注 重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信 用风 险 的 分 析 ; 在 有 升 息 预 期 的市 场 情 况 下
将严格控制组合的久期(比如平均久 期在一年以内 ) 。
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流程如 下:
?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资 总 监 基 于 投 资 研 究 部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的 长 期 策 略 分
析报 告而作的 投资建议 (资产 配置方案 ) ,决 策批准基 金固定收 益证券 部分总体
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 固定 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 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是研究力量
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 提供的研究报告 , 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和著名经济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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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 济分析报告;
? 由固 定收益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 采用利率预期策略
等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 后 , 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
证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 置;
? 固定 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 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或基金经理在战略配置基础
上, 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进行分析, 结合其他短期策略对固定收益
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 调整;
? 基金 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 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 ,
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 具体投资指令后由交易部门实施;
所 有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均 由 风 险 控 制 与 投 资 管 理 部 门进 行 同 步 监 控 , 并 对 投 资 结 果 进 行
绩效评价, 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管理部门,
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 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选择过程分 四个层次:
( 1)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大类资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大类资产配置是关 键 ,主要决定固定收益证券 (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企 业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可 转 债 券 、 短 期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 现 金 ( 包 括 各 种 存 款 )
和现金管理类( 如逆回购) 的投资比例。
( 2)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二级配置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的 二 级 资 产 配 置 , 就 目 前 市 场情 况 下 为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及 其 它 类 属券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分 配 、 投 资 于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及 其 它 债 券 的 比 例 确 定 ;配 置 时 主 要 根 据 : 宏 观 经 济 表现 、 证 券 市
场的状况、资金状况( 比如申购和赎回) 。
( 3) 个券选择
个 券的 选择 基于 : [ 1] 个 券的 收益 性, 这由 个券 的票 面利 率、 当期 和到 期 收益 率表 现
来确定; [ 2] 流动性, 市场差异和各个券 的独有特点也会对流动性产生影响 ; [ 3] 信用风险,
度量和评估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 用风险; [ 4] 市场资金状况; [ 5] 非市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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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因素的影响。
( 4) 组合管理
组合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时, 对不含权债券采用久期管理技术, 对含权类债券采用 V a R
管理 技术; 基于给 定组合 的综 合 V a R 或久 期,从 上面三 步所确 定的 备选固 定收益 证券 池
中选择个券进行匹配。
3、 股票投资组合 的建立
在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方面, 结合自己开发的 “高成长合理兼顾价值 ” 选股工具 、 “ 社
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估体系” , 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 , 围绕
企 业 的 高 成 长 性、 盈 利 能 力 和 中 长 期 持 续 发 展, 构 建 和 调 整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然 后 , 结 合
市 场 面 信 息 进 行流 动 性 分 析 、 目 前 价 格 相 对 高低 位 置 和 相 对 市 场 的 成 长 性 等技 术 分 析 ,
最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如( 图 1 1 .1) 所示。
图 11.1 :股票选择过 程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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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发展
股票池 A
基 本 面 成 长 性 兼 顾 合 理
价 值 选 股 策 略
股票池 B
社会和谐发展影响
综合评价体系
内
部
和
谐
循
环
经
济
创
新
立
国
消
费
促
进
外
部
均
衡
可 能 受 益 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五 大 领 域 的 行 业 板 块
股票池 C
基 于 市 场 面 信 息
技 术 分 析
投资备选股票 池
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综 合
评 分
资 料 来 源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高成长合理兼顾价值的基 本选股
本基金以可能受益于 ‘ 社会和谐发展’ 的行业板块为出发点 ( 股票备选池 A ) , 首轮
股 票 筛 选 采 用 “ 高 成 长 合 理 兼 顾价 值 ” 选 股 策 略 , 旨 在剔 除 那 些 不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要求
的基础上,筛选出近期成长性高又具 备适当价值性的股票 , 形成股票池备选池 B 。
成 长 性 选 股 从 主 要 三 方 面 考 虑 : 规 模 成 长 、 盈 利能 力 成 长 和 资 产 质 地 ( 要 求 资 产 质
地良好并且在持续改善中) 。 在规模成长方面, 我们主要考虑: 销售增长率 、 总资产周转
率 和 在 建 工 程 与固 定 资 产 比 率 , 这 三 者 缺 一 都会 为 未 来 公 司 成 长 带 来 隐 患 ;在 盈 利 能 力
成长 方面,我 们主要考 虑:毛利 率、 营 业利润率 和 R O E ;在 资产质地 方面,主 要考察: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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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负 债 率 、 存货 周 转 率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或 应 收 应 付 异 常 分 析 ) 等 。 公司 的 盈 利 能
力主要看其盈利增长和盈利质量。价 值性选股主要考虑 P E 、P B 、P C F 和 P D 。
(2)社会和谐发展影响综合评 价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 ‘社会和谐 发展 ’ 是我国一个长期发展的方向, 目前主要体现在
五 大 领 域 : 内 部和 谐 、 循 环 经 济 、 创 新 立 国 、消 费 促 进 和 外 部 均 衡 。 为 社 会和 谐 发 展 ,
国 家 所 制 定 的 有关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将 在 这 五 大领 域 得 以 体 现 , 对 我 国 经 济 转型 和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有 着 直 接的 影 响 和 促 进 。 企 业 的 发 展 也将 受 到 ‘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 相 关 规 划 和 政 策
的 影 响 , 事 实 上, 作 为 企 业 成 长 和 发 展 的 直 接外 部 因 素 , 不 同 企 业 受 益 于 ‘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程 度 不 尽 相 同, 有 直 接 受 益 程 度 很 高 的 , 甚至 也 有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的 。 考 虑到 判 断
和 评 价 “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 所 体 现 的 五 大 领域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程 度 既 要 用 到客 观 度 量 指 标 也
需 分 析 师 的 根 据其 通 过 公 司 调 研 等 途 径 掌 握 的信 息 而 做 出 的 主 观 判 断 , 为 了尽 可 能 使 此
项 综 合 评 价 有 较好 的 可 操 作 性 和 一 致 性 , 对 “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在 5 大 领 域 的 具 体 体现 进
行更进一步的细分。
通 过 “ 和 谐 社 会 发 展 影 响 综 合 评 估 体 系 ” 的 评 分 后 , 按 得 分 从 高 至 低 排 序 , 取 相 对
排名前一定比例并且得分(绝对值) 不低于一定分值的股票进入备选股票池 C 。
(3)技术分析
对股票池 C 中的股票在进入股票组合之前进行技术分析 , 主要考察: 股票的流动性 、
股价变动相对大盘的表现以及当前股 票价格是否被高或低估。
在 建 立 投 资 备 选 股 票 池 时 , 股 票 的 流 动 性 是 被 选入 的 重 要 条 件 之 一 ; 监 控 备 选 股 票
池 C 中各股票的 B e t a 系数和波动率, 以判断是否为被操纵或庄股, 尽可能避免持有流动
性 差 的 庄 股 ; 建立 股 票 组 合 时 , 以 平 均 日 交 易金 额 、 换 手 率 、 流 通 股 量 等 指标 考 虑 股 票
的 流 动 性 ; 而 且, 根 据 股 票 投 资 的 总 金 额 , 确定 组 合 中 股 票 的 合 适 只 数 ; 基于 历 史 数 据
统 计 和 相 关 性 分析 , 我 国 股 市 中 股 票 的 流 动 性呈 现 出 有 一 定 规 律 性 的 趋 势 ,可 以 据 此 趋
势 来 判 断 和 预 测未 来 的 流 动 性 ; 并 且 通 过 实 证分 析 后 发 现 , 基 于 最 近 2 周 的 股 票 平 均 交
易 量 预 测 其 未 来流 动 性 ( 交 易 量 ) 比 较 可 靠 ;每 日 跟 踪 各 股 票 按 当 时 仓 位 和当 时 市 场 情
况 下 从 第 二 天 起开 始 平 仓 的 平 仓 天 数 和 整 个 股票 组 合 的 平 仓 天 数 。 成 长 性 高的 股 票 通 常
B e t a 值较大,所以 B e t a 值大于 1 也是主要的选股参考指标。
通 过 技 术 分 析 后 筛 选 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备 选 股 票 池, 基 金 经 理 从 中 选 取 股 票 构 建 投 资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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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
(五)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 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 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国家 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以其所在产业、行业处境;
?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受 益 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和 国 家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政 策 以 及 其 自 身 发 展 所
处的外部环境;
? 证券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未来走势以及市场需求状况和当前市场价格;
? 当没 有对冲系统性下跌风险的放空机制和对冲风险的衍生工具时, 一级资产配置
是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较好方 法。
2、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基 本 包 括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决 策 、 投 资 总 监 决 策 、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池 、 进 一 步 跟 踪 研 究 个 股 、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评 估 、 信 息 反 馈 七 个 步骤 。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 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 ( 表 1 1 .2) 所示: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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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1.2 :投资决策程序
步 骤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负 责 人 / 部 门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层 。 对
投 资 总 监 提 交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 行
讨 论 , 做 出 判 断 并 形 成 决 策 报 告 , 交 由 投 资 总
监 组 织 执 行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2 投 资 总 监 决 策
投 资 总 监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分 析 师 及 金 融 工 程 师
的 研 究 结 果 和 建 议 , 结 合 主 动 式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提 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拟 定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提 交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 并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已 经 形
成 决 议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同 时 负 责 在 其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 。
投 资 总 监
3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池
通 过 基 于 基 本 面 数 据 ( 包 括 预 测 数 据 ) 的 分 析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与 价 值 性 , 基 于 ‘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影 响 综 合 评 估 体 系 ’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后
得 到 备 选 股 票 池 。 分 析 师 负 责 根 据 ‘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影 响 综 合 评 估 体 系 ’ 中 的 指 标 对 各 股 票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 金 融 工 程 师 负 责 定 性 指 标 的 量 化
和 模 型 选 股 系 统 的 运 行 , 与 投 资 总 监 和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后 确 认 备 选 股 票 池 。
分 析 师
金 融 工 程 师
4
进 一 步 跟 踪 研
究 个 股
根 据 投 资 总 监 下 达 的 任 务 进 行 独 立 的 研 究 工
作 , 股 票 分 析 师 对 备 选 股 票 池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研 究 , 包 括 公 司 调 研 , 建 立 财 务 模 型
及 撰 写 投 资 报 告 等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研 究 并 撰 写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投 资 报 告 。 投 资 报 告 经 投 资 会 议 讨 论 后 形
成 具 体 投 资 方 案 。
分 析 师
5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总 监 下 达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和
投 资 会 议 形 成 的 具 体 投 资 方 案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经 理 需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投 资 限 制 及 其 他 要 求 , 并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要 求 和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
基 金 经 理
金 融 工 程 师
分 析 师
6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执
行 监 督 、 检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等 功 能 , 并 依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建 议 投 资 部 门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以 达 到 兼 顾
投 资 报 酬 及 承 受 风 险 的 最 佳 平 衡 点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7 信 息 反 馈
基 金 经 理 与 分 析 师 根 据 有 系 统 的 公 司 调 研 、 产
业 分 析 及 宏 观 政 策 分 析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不 间 断
的 绩 效 评 估 , 适 时 反 映 最 新 信 息 并 做 出 投 资 组
合 的 及 时 调 整 , 并 向 投 资 总 监 提 交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分 析 师
风 险 管 理 部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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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和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为基金 资产净值 5 %以 上,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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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本 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 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4、 9、 10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8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15%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这 些 指 数 或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 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 数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
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九)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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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 的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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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 展;
(1 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 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8 0
1 权 益 投 资 7 8 4 , 9 6 2 , 3 9 7 . 1 2 7 8 . 3 9
其 中 : 股 票 7 8 4 , 9 6 2 , 3 9 7 . 1 2 7 8 . 3 9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8 5 , 4 5 2 , 8 6 8 . 6 8 8 . 5 3
其 中 : 债 券 8 5 , 4 5 2 , 8 6 8 . 6 8 8 . 5 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2 9 , 3 6 4 , 3 1 5 . 4 1 1 2 . 9 2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1 , 5 4 2 , 8 4 0 . 8 0 0 . 1 5
8 合 计 1 , 0 0 1 , 3 2 2 , 4 2 2 . 0 1 1 0 0 . 0 0
注: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 资于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 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5 1 1 , 0 0 0 . 0 0 0 . 0 5
C 制 造 业 5 9 8 , 0 1 6 , 6 5 1 . 0 4 5 9 . 9 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1 3 4 , 8 1 5 . 4 4 0 . 0 1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5 6 , 7 9 8 , 7 1 9 . 9 2 5 . 6 9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2 0 , 1 2 0 , 4 8 1 . 0 0 2 . 0 2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6 1 8 , 0 7 8 . 0 0 0 . 1 6
J 金 融 业 5 , 7 5 9 , 9 5 6 . 2 3 0 . 5 8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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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 地 产 业 1 , 5 7 9 , 9 7 8 . 8 0 0 . 1 6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9 4 , 0 2 2 , 5 1 4 . 6 9 9 . 4 3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6 , 3 3 0 , 4 2 0 . 0 0 0 . 6 3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6 9 , 7 8 2 . 0 0 0 . 0 1
S 综 合 - -
合 计 7 8 4 , 9 6 2 , 3 9 7 . 1 2 7 8 . 7 0
2.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于 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 0 2 3 0 4 洋 河 股 份 3 9 3 , 9 6 9 . 0 0 5 0 , 4 2 8 , 0 3 2 . 0 0 5 . 0 6
2 6 0 0 8 8 7 伊 利 股 份 1 , 6 2 1 , 5 8 3 . 0 0 4 1 , 6 4 2 , 2 5 1 . 4 4 4 . 1 7
3 6 0 0 6 9 0 青 岛 海 尔 2 , 4 9 8 , 7 7 6 . 0 0 4 1 , 2 7 9 , 7 7 9 . 5 2 4 . 1 4
4 0 0 0 3 3 3 美 的 集 团 9 7 5 , 9 0 5 . 0 0 4 1 , 0 5 6 , 3 2 3 . 3 5 4 . 1 2
5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5 7 3 , 3 2 0 . 0 0 3 8 , 9 5 7 , 0 9 4 . 0 0 3 . 9 1
6 0 0 0 5 6 8 泸 州 老 窖 7 9 3 , 3 5 7 . 0 0 3 7 , 6 9 2 , 3 9 1 . 0 7 3 . 7 8
7 0 0 0 4 1 8 小 天 鹅 A 7 4 4 , 5 9 2 . 0 0 3 4 , 6 2 3 , 5 2 8 . 0 0 3 . 4 7
8 6 0 1 8 8 8 中 国 国 旅 5 0 3 , 2 6 7 . 0 0 3 4 , 2 3 2 , 2 2 1 . 3 4 3 . 4 3
9 6 0 3 7 9 9 华 友 钴 业 6 3 5 , 5 1 9 . 0 0 3 3 , 8 6 6 , 8 0 7 . 5 1 3 . 4 0
1 0 0 0 2 5 7 2 索 菲 亚 1 , 5 4 3 , 0 6 2 . 0 0 3 3 , 7 1 5 , 9 0 4 . 7 0 3 . 3 8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8 2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8 0 , 1 7 1 , 0 0 0 . 0 0 8 . 0 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8 0 , 1 7 1 , 0 0 0 . 0 0 8 . 0 4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5 , 2 8 1 , 8 6 8 . 6 8 0 . 5 3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8 5 , 4 5 2 , 8 6 8 . 6 8 8 . 5 7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8 0 2 0 7 1 8 国 开 0 7 5 0 0 , 0 0 0 . 0 0 5 0 , 1 2 0 , 0 0 0 . 0 0 5 . 0 2
2 1 8 0 2 0 9 1 8 国 开 0 9 3 0 0 , 0 0 0 . 0 0 3 0 , 0 5 1 , 0 0 0 . 0 0 3 . 0 1
3 1 2 8 0 3 5 大 族 转 债 2 8 , 3 3 0 . 0 0 2 , 9 5 7 , 6 5 2 . 0 0 0 . 3 0
4 1 2 8 0 2 9 太 阳 转 债 1 1 , 7 2 7 . 0 0 1 , 2 9 3 , 9 5 7 . 1 8 0 . 1 3
5 1 1 0 0 4 5 海 澜 转 债 1 0 , 3 7 0 . 0 0 1 , 0 3 0 , 2 5 9 . 5 0 0 . 1 0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 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8 3
9. 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0 .1 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3 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 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9 5 , 4 3 2 . 4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 0 7 5 , 7 7 3 . 1 7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7 1 , 6 3 5 . 1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5 4 2 , 8 4 0 . 8 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8 0 3 5 大 族 转 债 2 , 9 5 7 , 6 5 2 . 0 0 0 . 3 0
2 1 2 8 0 2 9 太 阳 转 债 1 , 2 9 3 , 9 5 7 . 1 8 0 . 1 3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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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0 4 1 8 小 天 鹅 A 3 4 , 6 2 3 , 5 2 8 . 0 0 3 . 4 7 重 大 事 项
2 0 0 0 3 3 3 美 的 集 团 4 1 , 0 5 6 , 3 2 3 . 3 5 4 . 1 2 重 大 事 项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 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6 年 1 2 月 0 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3 8 . 6 9 % 1 . 8 3 % 1 4 5 . 7 1 % 1 . 9 2 % - 7 . 0 2 %
- 0 . 0 9
%
2 0 0 8 年 - 5 4 . 2 4 % 2 . 1 7 % - 5 9 . 4 1 % 2 . 5 5 % 5 . 1 7 % - 0 . 3 8 %
2 0 0 9 年 6 5 . 4 1 % 1 . 8 5 % 7 3 . 4 2 % 1 . 7 4 % - 8 . 0 1 % 0 . 1 1 %
2 0 1 0 年 - 4 . 1 0 % 1 . 5 5 % - 1 0 . 9 7 % 1 . 3 2 % 6 . 8 7 % 0 . 2 3 %
2 0 1 1 年 - 2 7 . 0 4 % 1 . 1 2 % - 2 0 . 6 5 % 1 . 0 9 % - 6 . 3 9 % 0 . 0 3 %
2 0 1 2 年 4 . 0 4 % 1 . 1 1 % 8 . 1 9 % 1 . 0 6 % - 4 . 1 5 % 0 . 0 5 %
2 0 1 3 年 2 1 . 9 7 % 1 . 3 2 % - 7 . 4 6 % 1 . 1 9 % 2 9 . 4 3 % 0 . 1 3 %
2 0 1 4 年 8 . 7 8 % 1 . 1 9 % 4 2 . 9 6 % 1 . 0 3 % - 3 4 . 1 8 % 0 . 1 6 %
2 0 1 5 年 3 5 . 7 7 % 2 . 9 5 % 5 . 8 7 % 2 . 1 1 % 2 9 . 9 0 % 0 . 8 4 %
2 0 1 6 年
- 1 7 . 9 3 % 1 . 7 5 % - 9 . 2 9 % 1 . 1 9 % - 8 . 6 4 % 0 . 5 6 %
2 0 1 7 年
4 0 . 8 9 % 1 . 0 9 % 1 8 . 4 3 % 0 . 5 4 % 2 2 . 4 6 % 0 . 5 5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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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8 年 9 月 3 0 日
- 2 5 . 3 6 % 1 . 5 3 % - 1 2 . 4 0 % 1 . 0 4 % - 1 2 . 9 6 % 0 . 4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8 年 9 月 3 0 日
1 0 4 . 4 7 % 1 . 7 1 % 7 4 . 2 4 % 1 . 5 2 % 3 0 . 2 3 % 0 . 1 9 %
注 : 上 述 基 金 业绩 指 标 已 扣 除 了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和 各 项 交 易 费 用 , 但不 包 括 持 有
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例如: 申购费、 赎回费等) , 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
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 字。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0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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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基 金 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的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扣除认购和申购费用后)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 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的和尚未实现的)收益(亏损) ;
3、 以前 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 “ 申 万 菱 信 新 经 济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基 金 证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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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账 户 、 以 “ 申 万 菱 信 新 经 济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代 理
人和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
4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5、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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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 回 价 格 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 业 务
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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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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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本 基 金估 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估值错误实际发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责 任 , 有 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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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或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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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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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6 次 , 全 年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的 50% , 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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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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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基 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第 4 -8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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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 0.25% ÷ 当年天数, 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从 开 放 式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一 定 比 例 的费 用 ,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基 金 的 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选 取 适 当 的 时 机 ( 但 应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有 关 收取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 开始计提销 售服务费 , 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公 告 中 应 规 定 计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条 件 、 程 序 、用 途 和 费
率标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公 告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 由申购人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 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按 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0.6%
100 万(含)- 500 万 1.0% 0.2%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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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2、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按 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 2 年以下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注:年以 365 日计。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扣 除 赎 回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资
产,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 资者 , 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期的 投资者, 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 费 、 信 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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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 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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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 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 本位币,记帐 单位 是人民币元;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 度;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基 金 会计 帐 目 、 凭 证 ( 原 始 凭 证 由 托 管 行
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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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信息披露文本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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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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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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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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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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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向 基 金 管 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复制。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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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 道德风
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 道德风
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
(一)市场风险
指 金 融 工 具 或 证 券 的 价 值 对 市 场 参 数 变 化 的 敏 感性 , 是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中 所 不 可 避 免
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其中包括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动 而 变 动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国
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 善 , 会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的 下
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收 益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的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投资收益下降。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 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 这一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
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 施。
(二)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包 括 两 类 。 一 是 指 在 市 场 中 的 投 资 操作 由 于 市 场 的 深 度 限 制 或 由 于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而 导 致投 资 交 易 无 法 实 现 或 不 能 以 当前 合 理 的 价 格 实 现 , 从 而 可 能为 基 金 带 来
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 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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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 为混合型产品 ,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中
度 方 面 有 较 好 的控 制 , 因 此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流 动 性 风 险
相对可控。
2. 基金 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 , 详细了解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 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为 应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保 障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部 赎 回 还 是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此外 , 基 金 管
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中“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的相关内容。
4. 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基 金 管 理 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六 、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十一)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六 、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十) 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六 、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七) 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 金资产估值 ”中“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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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摆动定价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规 则 规
定。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及 时满 足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 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政策风险
指 政 府 各 种 经 济 和 非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给 公 司 所 管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包 括 : 货 币 政策 的 变 动 、 财 政 政 策 的 波 动 、税 收 政 策 的 变 动 、 产 业 政 策 的变 动 、 进 出
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 场价格变动 , 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五)道德风险
是 由 员 工 之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之 规 定及 公 认 的 道 德 标 准 , 损 害 客 户 或 公
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 由 于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不 健 全 , 内 部 管 理 的 漏 洞 与人 为 失 误 所 蕴 藏 的 风 险 。 营 运 风 险
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 在 风 险 包 括 因 人 员 、 系 统 和 程 序 而 衍 生 的 风 险如 人 为 错 失 、 犯 法 行 为 、 未 授 权 活
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 、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管理风险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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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平 等 , 也 会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水 平 造 成 影
响。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则 投 资 者 可 能 会 面 临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的风险。 具 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的 “ (十) 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
(九)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 定风险
( 1)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易 过 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 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
( 2)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将 随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波 动 , 利 率 波 动 会导 致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
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 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
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 3) 流 动 性 风 险 : 受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可能 无 法 在
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 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 4)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债 务人 可 能 会 由 于 利 率 变 化 等 原 因 进 行 提 前 偿 付 ,从 而 使 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 5) 操 作 风 险 : 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由 于 未 能 按 照 既 有 的 操 作流 程 进 行
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 标而形成的风险。
( 6) 法 律 风 险 : 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违 反 投 资 限 制、 信 息 披
露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产 品 合 同 的 约 定 , 导 致 公 司 利 益 受 损 或 受 到 监 管 处 罚 的 风
险。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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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 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基金管理 人将及时变现资产 , 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场波动、
流 动 受 限 证 券 无法 及 时 变 现 而 可 能 面 临 的 进 一步 损 失 、 清 算 费 用 等 原 因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可 能 面 临 最终 收 到 的 全 部 清 算 款 偏 离 该 基金 最 后 运 作 日 公 告 的 资 产 净 值的 风 险 。 此
外 , 基 金 进 入 清算 程 序 后 , 如 因 持 有 流 动 受 限证 券 暂 时 无 法 全 部 变 现 的 , 基金 将 先 以 已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为限 进 行 分 配 , 待 该 类 流 动 受 限证 券 全 部 变 现 后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因 此 , 若
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 (甚 至可能超出 6 个月正常的清算期限)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 的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 因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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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 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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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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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 于 《 基 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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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则 》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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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 基 金 销 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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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 资 料 ,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 因 第 三 方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 失 , 而 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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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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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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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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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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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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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 以 现 场 开
会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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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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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 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临 时 提 案 ,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 进 行
审议。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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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决 ,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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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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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8、 生效 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六)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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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的 仲 裁 的 地点 为 北 京 , 其 他 仲 裁 的 地 点 为上 海 , 仲 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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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电话: ( 021) 23261 1 88
传真: ( 021) 23261 1 9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从 事 募 集、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业 务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或 相 关监 管 机
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决定》 (国发[ 1983] 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 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国内会计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 提供信用证服务,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清 算 业 务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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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认 购 申 购 业务 , 咨 询 调 查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
行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汇 有价 证 券 。 自
营代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在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发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各 类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 股票 ( 含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45%至 95%, 一般情况下为 80%至 95%,
当基 金管理人 通过详 细论证认 为股市 步入下跌 阶段时 ,可以将 股票投 资比 例
调至 80% 以下 (最小可 以至 45%) ,但 其前提是 需由投 资管理 部门提交 详细论
证报告并交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
?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 产的 0%至 3%。
? 债券和现金类与货币市场 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5%以上, 通常情况下
为 5%至 20%,其中现金类 及货币市场工具为基金净资产的 5%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 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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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六个
月开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
规定;
④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⑤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本 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⑦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⑧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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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 上述 第 ④ 、 ⑥、 ⑦项 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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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其
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 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 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基 金 托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 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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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中 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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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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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帐户和证 券帐户 , 对所 托管的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帐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 认)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 的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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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 及 中 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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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人 保管 ,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发 生损坏、 灭 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7、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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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 方式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A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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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
规 定 估 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负 责
编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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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1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 理 完 必 要
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 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终止事项。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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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 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 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 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也可选择 E - M A I L 、短信 、
微 信 等 方 式 得 到投 资 记 录 对 账 服 务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获 取 指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 880- 85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 962299 , 公 司 将
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利用公司 官方网站 ( w w w . s w s m u.c om ) 、 官方微信 (S W _S M U ) 、 申万 菱
信申级宝 (S W _S M U Z X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查询/ 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率 等 具 体 规
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 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中 心 或 代 销 网 点 为 投 资 者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该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 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
2、网站:w w w . s w s m u.c 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 W _S M U )或申万菱信申级宝(S W _S M U Z X )
4、其他:如微博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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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基 金 代 销 网 点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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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 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 2018 年 6 月 8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 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 上 海 挖 财 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业 务 并参 加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开 展 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及 调整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 下限的公告 ;
2、2018 年 6 月 27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
参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 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2018 年 7 月 2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 的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
4、 2018 年 7 月 4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 的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8 年 7 月 1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取消旗下 部 分
开放式基金面向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 实施的特定赎回费率活动的公告 ;
6、2018 年 7 月 1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申万 菱信新经 济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7、2018 年 7 月 20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申万 菱信新经 济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 十三次更新)摘要 ;
8、2018 年 8 月 2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
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
9、2018 年 8 月 2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
新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
10、 2018 年 8 月 27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和 《 证券时报 》 的申万菱信新经济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 ;
11、2018 年 9 月 5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基金 新 增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2018 年 9 月 6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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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增 济 安 财 富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转 换 业 务 并
参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2018 年 9 月 6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调整部分 基 金
在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
14、 2018 年 9 月 1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和 《 证券时报 》 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基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转 换 业 务 并
参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 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 2018 年 9 月 1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和 《 证券时报 》 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 增 大 连 网 金 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业 务并 参 加 大 连
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16、2018 年 10 月 12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调整部分 基
金 在 众 升 财 富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及 最 低 持 有 份额 下 限 及 参
加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7、2018 年 10 月 24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申万 菱信新经 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18、2018 年 11 月 13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虹 点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业务 并 参 加 北
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2018 年 11 月 15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旗下部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有 鱼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业务 并 参 加 上
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2018 年 11 月 27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 报》的 关于 调整部分 基
金在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申万菱信新经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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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