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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利A(003308)

中信建投睿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信 建投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中信建投 睿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1】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信 建投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九年 一 月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 提示 中信建投 睿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 申请 募集 的 准予 注册 文 件名称为 : 《关 于准予 中信建投 睿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6〕1962 号 ) , 注册日 期为:2016 年 8 月 29 日。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 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 本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 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 参与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 持有, 届时, 基金管理人 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 ,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 投资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前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4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4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6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8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9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信建 投 睿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 中信建投 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 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信建投睿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 投睿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信建投 睿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对应 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 作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 基金管理 人员工 中依法 具有基金 经理资 格者, 包括但不 限于本 基金的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之外的 公司投研人员等, 下同) 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 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54、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 基金份额的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类别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第三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设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历。 曾任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执委会委员、 董事总经理,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邱黎强先生 , 副董事长,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李聚合先生, 副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国家发改 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等,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及财政货币政策研究, 熟悉证券期货 市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任 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经理、交通信用研究院顾问委员会主任 。 陈瑛女士,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会 计师、 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 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财务 资产部 副主任 等,现任 江苏省 广播电 视总台( 集团) 财务资 产部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兼任江苏广电 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董事、 江 苏广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 袁野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 任德国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 、 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等,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王军 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 及系副主任、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 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中国农业大学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及党支部书记 、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 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等,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兼 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胡家 勇先生, 独立董事, 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南财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等,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中国博士后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 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 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 硕士 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中信建 投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会主席, 兼 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与法律部 副总经理 、 总经理等, 现任航天 科技财务 有 限责任公司 结算部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历 。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等,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兼任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董事、江苏展响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承销部、 债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曾 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等, 现任元达信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 本科学历 。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 负责人 等,现任 元达信 资本管 理(北京) 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 王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 曾任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研究员、 中信建投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 工监事 。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等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现 中北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 欣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部 总监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监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张乐 久先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 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 ,南开 大学硕 士研究生 学历。 曾任渤 海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 简历同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先生,北 京协和 医学院药 物分析 学硕士 。曾任新 华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等。2018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担任投资研究部 —股票投资部总监。 刘博 先生,英国 华威大 学金融学 硕士。 曾任沈 阳序和科 技开发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助理、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 等。2018 年 8 月至今任 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担任投资研究部-固收投资部总监 。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周户先生, 简历同上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 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 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2007、2009 、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 随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 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王佺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18513182040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夏雯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电话:15921301165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吴杰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赵明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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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黄立影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6019521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王晓明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联系人: 马静懿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68722193 联系人: 孙秋月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5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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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0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07 号 上 站 大 楼 11-B, 名义层 11-A,8-B4,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023-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2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2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23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万勇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24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2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安苑里 1 号奇迹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皓


电话 :1850190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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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传真 :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砚财


网址 :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0891-6177483 (26)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95 联系人:邵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27)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 :田为奇 电话 :021-68889082 联系人 :吴卫东 网址 :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89082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电话:15298383910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3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 :季平伟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31)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电话 :010-66225518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 :韩裕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3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电话 :010-85605588 传真 :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汇 网址 :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935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 :党敏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34)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刚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3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 :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宝亮 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3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 :侯芳芳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国政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3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联系人 :景琪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4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焕洋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4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 :15201924977 传真 :021-52975270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 :兰敏 网址 :www.66zich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4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34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 :李关洲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 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郭蕙心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8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962 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 2016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02 日,共募集 47,686,882.68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652 户。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但 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首 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 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下: 表 2: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0% 100 万 (含 )至200 万元 1.00% 200 万 (含 )至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为0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 3: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赎 回费 率结 构表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2 年≤Y 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 算,一 年 按 365 日 计, 下 同) 表4: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 回费 率结 构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 (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1. 20%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38,005.4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 类或 C 类)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 ×1.010×0.50% =50.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00 ×1.010 -50.5=10,049.50 元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但不到 1 年,假设赎回 A 类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9.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 发生单 个开放 日内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精选, 充分把握市场机 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以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 用自上 而下的 策略,通 过对宏 观经济 基本面( 包括经 济运行 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 (包 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分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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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本基金首先研究分析不同行业的盈利模式、 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 自身的生命周期, 之后在判断当期宏观经济所处周期位置的基础上, 结合行业的 盈利模式,优选当期盈利增长最为确定及增速较快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个股投 资方面采用 “自上而下” 和 “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策略, 一 部分个股选择景气状况反转向好的行业龙头, 一部分个股选择自身发展空间广阔, 同时业绩预期加速增长的品种。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 上, 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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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 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 的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 付其收益的证券。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以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19)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 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 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 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 预期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 七、基金 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548,633.00 75.14 其中: 股票 16,548,633.00 75.1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92,378.77 5.41 其中: 债券 1,192,378.77 5.4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 13.6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48,082.94 5.21 8 其他资 产 135,804.97 0.62 9 合计 22,024,899.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8,600.00 0.3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71,795.00 28.6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59,970.00 1.6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596,250.00 2.73 J 金融业 7,208,220.00 32.9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33,798.00 9.3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548,633.00 75.7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71,000 2,178,990.00 9.97 2 601888 中国国 旅 29,900 2,033,798.00 9.31 3 601318 中国平 安 29,500 2,020,750.00 9.25 4 600426 华鲁恒 升 116,000 1,996,360.00 9.13 5 601288 农业银 行 320,000 1,244,800.00 5.70 6 600486 扬农化 工 22,000 1,019,920.00 4.67 7 002078 太阳纸 业 122,000 933,300.00 4.27 8 600519 贵州茅 台 1,100 803,000.00 3.67 9 601818 光大银 行 200,000 782,000.00 3.58 10 300059 东方财 富 53,000 596,250.00 2.7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49,576.00 5.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49,576.00 5.2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2,802.77 0.2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2,378.77 5.46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2 国开 1302 11,400 1,149,576.00 5.26 2 128035 大族转 债 410 42,802.77 0.20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无余额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余额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余额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 期内 ,本基 金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未 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001.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6,523.9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105.22 5 应收申 购款 2,173.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5,804.97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8035 大族转债 42,802.77 0.20 (5)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余额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 信建 投睿利A净 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68% 1.14% -0.87% 0.81% -0.81% 0.33% 2018 年1月1日-2 018 年6月30日 -2.28% 1.00% -6.97% 0.69% 4.69% 0.31% 2017 年1月1日-2 017 年12月31日 17.29% 0.52% 11.14% 0.38% 6.15% 0.14% 2016 年12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6年12 月31日 0.16% 0.01% 0.13% 0.97% 0.03% -0.96% 中 信建 投睿利C净 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76% 1.14% -0.87% 0.81% -0.89% 0.33% 2018 年1 月1日-2 018 年6月30日 -2.42% 1.00% -6.97% 0.69% 4.55% 0.31% 2017 年5 月26日 (首笔份额登记 日)-2017 年12 月31日 16.79% 0.66% 9.07% 0.41% 7.72% 0.25%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 、图1 为 中信 建投 睿利 A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绘 图日 期 为2016 年12 月 7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8 年9 月30 日; 2、图2 为 中信 建投 睿利C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 对比图 , 绘 图日 期 为2017 年5 月26 日( 首笔 份额 登 记日) 至 2018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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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行。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 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 件,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 投资风 险或提 高基金投 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 面值开 展基金 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 经营 状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 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 可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评 估,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 严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 金为 灵 活配置 混合型基 金, 存 在大类 资产配置 风险 , 有可能 因为 受 到经济 周期 、 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比 例偏离 最优化水平 ,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 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的波动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 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有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 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利率风险是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变动,一 般而言 ,如果 市场利率 上升,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 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 险;提 前偿付 风险是债 务人可 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等原 因进行 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管理费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其他费用,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 (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10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 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或调 整份额类别设置;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010-59100288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杨露露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 E.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2)、 18 ) 项以外, 由于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中 信建投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六)其他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4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 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规定的 工作日 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在 半年报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客户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2、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 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临 时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有的部分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临 时调整旗下基金所持有的部分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率的说明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发布《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发布《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兴源环境”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发布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发布《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发布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发布 《中信 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基 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发布《关于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 关于增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发布《 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发布《 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 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 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发布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中信 建投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构 及参加 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 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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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