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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300(160615)

鹏华300:关于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新增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鹏华
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将自 2019年 1月 22 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
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鹏华沪深 300LOF” )和鹏华中
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鹏华中证 500LOF ”) 分别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并对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沪深 300LOF 和鹏华中证 500LOF 两只基金分别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与原有的 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鹏华沪深 300LOF 和鹏华中证 500LOF 两只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2%。 
鹏华沪深 300LOF 和鹏华中证 500LOF 两只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亦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鹏华沪深 300LOF 和鹏华中证 500LOF 两只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沪深 300LOF和鹏华中证 500LOF两只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鹏华沪深 300LOF 和鹏华中证
500LOF 两只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的限制与各自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限制一致。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2 
 
为确保鹏华沪深 300LOF 和鹏华中证 500LOF 两只基金分别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各自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两只基金分别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各自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鹏华沪深 300LOF和鹏华中证 500LOF两只基
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和《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
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鹏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3 
 
附件 1:鹏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增加表述: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 第二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增加表述: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4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 份额不上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5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 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 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 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 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 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 明, 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增加表述: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6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 回费用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T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 回费用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7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 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 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 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 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8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9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和赎回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 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和赎回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率 10 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五、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跨系统转登记仅适用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 C 类基金份 额开通跨系统转登记的,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11 务费率;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表述: 2、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 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规则;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增加表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增加表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2%。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12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13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6、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收取费用不同将导致在 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第十七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4 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表述: (七)临时报告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15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增加表述: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 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规则;


16 附件 2:鹏华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增加表述: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 第二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增加表述: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17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 份额不上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18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 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 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 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 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 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 明, 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增加表述: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19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 回费用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T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 回费用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20 产。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 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 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 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 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1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22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和赎回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和赎回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用 23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五、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跨系统转登记仅适用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 C 类基金份 额开通跨系统转登记的,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召开事由 1、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表述: 2、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 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24 别设置规则;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增加表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增加表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2%。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四部分


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25 金费用与税收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收取费用不同将导致在26 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表述: (七)临时报告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增加表述: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28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 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