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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价值优势混合(070019)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 据2010 年4 月19 日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0]482 号) 和 2010 年4 月 26 日 《 关于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
的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2010]268 号 )的 核准 公开发 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6 月 7
日正式 生效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监 会 令第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5 年7 月16 日 更名为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 于 2015 年8 月
3 日发 布相 关公 告。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 开放 式,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资范围,本基 金属 于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新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险 等 等 。 嘉 实价 值 优 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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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为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风 险 与 收益 高 于 债 券型 基 金 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属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品 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时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 合同,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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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 6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69 
九、基 金转 换 ................................................................................................................................. 77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 82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84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94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96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97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8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01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03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5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6 
二十、 风险 揭示 ........................................................................................................................... 109 
二十一 、差 错处 理 ....................................................................................................................... 112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4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6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7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36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8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9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40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
容与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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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 份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份 额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的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管理 基金 资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 及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代 销 机构 提出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 放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 截至 日 以该日 日终 的会 计核 算结 果为基 准计 算基 金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评 估收益 分配 条件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 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法 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9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5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混 合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 基本面50 指 数 (LOF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 固收 益 债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嘉实主题 新动 力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 实 增 强信 用 定 期 债 券、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宝 A/B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薪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 嘉 实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 股票、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新 收益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企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 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 股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 、 嘉 实快 线 货 币 、 嘉实 新 机 遇 混合 发 起 式 、 嘉实 低 价 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混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嘉实环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 创新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财 富 混 合、 嘉 实 新 起航 混 合 、 嘉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 债 券 、 嘉实 稳 鑫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安 益混合、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嘉 实成长增 强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嘉 实 主 题 增 强混 合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成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嘉实 增益 宝货币 、嘉 实物流产 业股 票、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债券 、嘉实 新添程混 合、 嘉 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稳 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能源 新 材 料 股 票、 嘉 实 新 添华 定 期 混 合、 嘉实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沪港 深回报 混合 、嘉实现 金添 利货币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稳 宏债 券、 嘉实中 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 合、嘉 实创 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添康定 期混 合。其 中嘉 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 合和嘉实 债券 3 只 开放式 基金属于 嘉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 户 资 产 投资 组合。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称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监 管 部 处长 ; 银 监 会 新疆 监 管 局 党委 委 员 、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行 监 管 四 部副 主 任 ; 银 监会 黑 龙 江 监管 局 党 委 书 记、 局 长 ; 银监 会 融 资 性担 保业务 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室 )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兼 任 中 国 信托 业 保 障 基金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诚 国 际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深 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 , 曾 任 德 意志 银 行 ( 纽约 、 香 港 、 新加 坡 ) 董 事、 全 球 市 场 部中 国 区 主 管、 上 海 分 行行 长,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德 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经 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 。 曾任 职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 独 立 董事 ,管 理 学 博 士 , 会 计 学教 授,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共党 员。 曾 任 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 金融 学、会计学专业本科 学历 ,工商管理学学士学 位,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总 部担 任 研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投 资总 监 及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董事 总经 理 (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行业研 究部副 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谭丽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7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曾在 北京 海问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国 信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及 泰 达 荷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任 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 助理职 务。2007 年 9 月加 入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2019 年1 月10 日 任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4 月11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11 月6 日至 今任 嘉实价 值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11 月 14 日 至今任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9 月5 日至 今任 嘉实 丰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陈勤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10 年6 月7 日至2014 年11 月26 日; 顾义 河先 生, 管理时 间 为2012 年10 月10 日至 2014 年11 月26 日; 翟琳 琳女士 ,管 理时 间为2014 年 11 月26 日 至2017 年11 月14 日。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股票投资 业务 联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 策 略 组 投 资 总 监 邵 秋 涛 先 生 、 张 金 涛 先 生 、 胡 涛 先 生 、 谭 丽 女 士,研 究部 执行 总监 张丹 华先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 业绩 评 估 考 核、 监 察 稽 核 、风 险 控 制 、紧 急 应 变 等制 度。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体 说明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监及 资深 基金经 理组 成,负 责 指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 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 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员工 在 其 岗 位职 责 范 围 内承 担 相 应 的 内 控责 任 , 并 负有 对 岗 位 工 作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 患 或 风 险问 题 及 时 报告 、 反 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 用 先 进的 风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 监 督 。 由 监 察 稽核 部组 织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岗 位共 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7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 m.cn,http://www.ic 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 心东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网址 http://www.abchina .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 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nk.com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 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 .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 .com 客服电 话 95595 (11)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A 座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 95580 (13)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 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 .cn; http://www.95577.c 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6)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http://www.cgbchin a.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 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18)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34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 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 海、北 京地 区 (19)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东 二 路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 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20)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 客服电 话 96198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om (21)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 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国) (22)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3)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 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1 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 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 路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6)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7)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28)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建清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 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9)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注册地 址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933 号武 汉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n a.com 客服电 话 027-96558 ( 武汉 ) ; 4006096558 (全 国) (30)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 a.cn 客服电 话 95319 (31)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32)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 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深圳) (33)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注册地 址 洛阳市 洛阳 新区 开元 大道 与通济 街交 叉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 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4)乌 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 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5)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 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6)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 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7)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 望潮 路158 号稠 银大 厦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 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8)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 .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9)天 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 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40)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41)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金 沙门 路 36 号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金 沙门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传真 023-67637709 网址 http://www.cqrcb.c 客服电 话 966866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om (42)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 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43)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 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 0472-5189165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 .cn 客服电 话 95352 (44)江 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 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45)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 om 客服电 话 95392 (46)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注册地 址 经济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1817 号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 com.cn/publish/por tal0/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47)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 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8)杭 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 建国 中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 m 客服电 话 96592 (49)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顺 庆区 滨江 中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南充 市涪 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 028-67676033 传真 028-67676033 网址 http://www.tf.cn (50)福 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358 号海 峡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51)浙 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2)浙 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555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c 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53)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 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54)锦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北大 街5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 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55)浙 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网址 http://www.yqbank. 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6)贵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 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57)桂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注册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 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58)江 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81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 k.com/ 客服电 话 96008 (59)浙 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南 苑街 道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 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60)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28 号院 C 座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6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 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62)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63)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 om;https://www.zlf 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64)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 .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65)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 .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66)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67)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文二 西 路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68)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69)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d.com.cn (70)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 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71)北 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 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72)宜 信普 泽(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 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73)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 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 1 网址 http://www.snjijin .com/ 客服电 话 95177 (74)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75)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 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76)通 华财 富( 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28 号 新金 桥大 厦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667 弄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 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77)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甲19 号嘉 盛中 心3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 .com/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78)北 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inv.com (79)北 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浦项 中心B 座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28 号 C 座六 层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 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80)上 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 .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81)北 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 .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82)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 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83)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 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84)上 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333 号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85)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518 号北 美广 场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86)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 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87)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 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88)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 .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89)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 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90)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 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91)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 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92)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 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93)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 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9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南 京西 路 7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95)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 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9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 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97)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华一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 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9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9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 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10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 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10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10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com 客服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10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 .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10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97 (105) 中信 证券(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1 号楼 2001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 m.cn 客服电 话 95548 (10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 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0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2 (10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03 (10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 中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中 心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 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11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 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1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 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2)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 .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11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11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8 (115)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 m 客服电 话 95317 (116)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 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11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com/index.jsp (11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 .cn/ 客服电 话 95538 (119)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 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20)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 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2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楼中 航资 本大 厦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 际金融 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avicsec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com/ (12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 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2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 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24)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 om 客服电 话 95564 (12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 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12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 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2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 .com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128)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25 、27、29 号、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 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2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 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3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 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31)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 m 客服电 话 95351 (132)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E 座12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网址 http://www.wl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2 (133)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ms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3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3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3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 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3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 盛大 厦)6 、10 、12 、15、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 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 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3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网址 http://www.dw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3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 .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40)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4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 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42)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 n 客服电 话 95399 (143)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 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4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 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45)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 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4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47)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48)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4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 om 客服电 话 95377 (150)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 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5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com.cn (152)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 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5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 光大银 行办 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 m.cn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154)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 .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55)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15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5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 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58)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 m 客服电 话 95368 (159)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 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160)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 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6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 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 8918888;4001099918 (162)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 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6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64)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路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 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16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 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6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 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6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 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6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 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69)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2 号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 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70)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 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71)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 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7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m (17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 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75)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圳)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海 天二 路 33 号腾讯 滨海 大 厦 15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电话 0755-86013388-8061 8 传真 - 网址 http://www.tenganx 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 com 客服电 话 95017 (176)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信 息路 甲9 号奎科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上 地十 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 010-61952702 传真 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 95055 (177) 蚂蚁( 杭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文 一西 路969 号 3 幢5 层 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 .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17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 .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7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 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180)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 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81) 凤凰 金信( 银川)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 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82)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康宁街 北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6 号楼 6 楼602、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8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 010-89188462 (18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 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六、基 金的募集安排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0年4 月19日 《关于核 准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0]482 号 )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 期。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0 年5 月5 日到2010年6月3 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本基 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 销和基 金 代销机 构进 行募 集。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4、募 集目 标: 本基 金 不 设 募集目 标 。 (五)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及利 息处 理方 式 1 、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均 为1.00 元人 民币 。 2、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认购费 率不超过5% ,按 照认购金 额递减, 即认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认购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万 元≤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3、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5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0 年 6 月7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增 减 基 金 的 销售 机 构 及 网点 , 并 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移动 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 现场 方式实现 的自助 交易 业务 的,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 行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开放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为 9 :30 -15 :00 ; 各 销 售机 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由 于 销售 机 构 系 统及 业 务 安 排 等原因,应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者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 2010 年7 月21 日 起开 始办理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销 售 机 构 托管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赎 回 处理 时 , 份 额 确认 日 期 在 先的 基 金 份 额先 赎回,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者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购 与 赎 回的 成 交 情 况 ,否 则 , 如 因申 请 未 得 到 基金 管 理 人 或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购 、 赎 回 申请 。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额 赎 回 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按 本 基金 合 同 和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处理 。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网 上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低 限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2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 基金份额 的投 资者可 以适 用首次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 1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柜台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通过 代销 机构或 嘉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追 加申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 元。但 若有 代销机 构特 别约定首 次申 购单笔 及追 加单笔最 低限 额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单笔 赎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一次 性全 部 赎 回 。 但 若有 代 销 机 构特 别 约 定 单 笔赎 回 最 低 份额 并 已 经 发 布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 公告 为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但中 国银 行长城 借记卡、 中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惠后费 率如 果低于0.6% ,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0.6% 时 , 按 实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费 率 执 行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 基金优 惠后的 费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随持 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率 <7 天 1.50% 7 天≤M<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 赎回费全 部计 入基金 财产 ,除此之 外的 赎回费 中25% 的部分归 入基 金资产 ,其 余部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 金 额的 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本基 金申 购金 额 在500 ( 含) 万元 以上 ,适 用 绝对数 额的 申购 费金 额 ( 每笔 1000 元), 即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2 :二 投资 者分别 提出 申购请 求,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10,000 元和 1,100,000 元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申 购份 数计 算如 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本 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下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入 基金资 产。 例 3: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 10,000 份,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中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 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D=A×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 E= C×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发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单 位 为 元 ,计 算 结 果 保留 在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 总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 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对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照以 下原 则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确 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 认,对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 不 能 被 全部 确认, 则 按 照单 个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当 日 小 额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认其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日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赎 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的 具体 程序 ,按 照本 条规定 的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理 ;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对 延 期 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 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6)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 第(6)、(7 ) 种情 形除 外)时 ,应 当依 法公告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当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告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当 按 单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 在 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 两 个月 时 , 可 对重 复 刊 登 暂 停公 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 人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的 一种 服 务 ,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将 其持 有 的 某 一 只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0 年7 月21 日起 。 (二) 适用 基金 转换 的基 金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C、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丰益 信用 定期债 券 A 、嘉实对 冲套 利定期 混合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 实 医 疗保 健 股 票 、嘉 实 新 兴 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收 益 混 合 、嘉 实 快 线 货币 A 、 嘉 实逆 向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企 业 变革 股 票 、 嘉 实先 进 制 造 股票 、 嘉 实 新 消费 股 票 、 嘉实 事 件 驱 动股 票、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A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腾 讯自 选 股 大 数 据 策 略股 票 、 嘉 实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成 长增 强 混 合 、 嘉实 创 新 成 长混 合 、 嘉 实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智 能汽 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趋 势 混合 、 嘉 实 稳 祥纯 债 债 券 A、 嘉 实 文 体娱 乐股 票 A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C、 嘉实 优势成 长混 合、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A 、嘉实 物流 产 业 股票C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C、 嘉实 稳宏 债券A 、嘉 实稳宏 债券C、 嘉实 农业 产 业股票 、嘉 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A 、嘉 实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C、 嘉实增 益宝 货币 、嘉 实新 添华定 期混 合、 嘉 实 丰 和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嘉 实 前 沿 科 技沪 港 深 股 票、 嘉 实 沪 港 深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富 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 实中 小 企业量化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嘉实 稳华 纯债债 券、 嘉实新添 泽定 期混合 、嘉 实新 添丰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A、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C、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A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C、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实 金融 精选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股票 A、嘉 实 金融精 选股 票 C 、嘉 实致 盈债券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 合 A、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实 债 券 、 嘉实 服 务 增 值 行业 混 合 、 嘉实 货 币 A 、 嘉实 超 短 债 债券 、 嘉 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 合 A、 嘉实 多元债 券 A、 嘉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稳 固收 益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新 动力 混 合 、 嘉实 领 先 成 长混 合、嘉 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A、 嘉实 信用 债 券 A、 嘉实 信用 债券 C 、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 实安心 货币B 、嘉 实中创400ETF 联接A 、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 实 增强收 益定 期债 券A 、嘉 实 纯债债 券A 、嘉 实纯 债债 券C、 嘉实 货币B 、嘉 实优 质企业 混合 、 嘉实沪 深300ETF 联接(LOF)A 、嘉 实基 本 面50 指数(LOF)A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LOF ) A、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 数(LOF )C 、嘉 实惠 泽混 合(LOF)。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 模式 )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时,每次 按照 非 0 申购费用 基金 申购费 用收 取申购补 差费 ;非 0 申购 费用基金 互转 时,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及 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 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A 、 嘉 实稳 祥 纯 债 债券 C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 嘉实 稳 华 纯 债债 券 、 嘉 实债 券、嘉 实货 币A 、嘉 实超 短 债债券 、嘉 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多 元债 券B 、嘉 实信 用 债券A 、嘉 实信用 债券C、 嘉实 周期 优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A 、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纯 债 债券A 、嘉 实纯债 债券 C、 嘉实 货币 B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C 有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账户 的累 计申购 (转 入)限制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服 务增 值 行 业 混 合 暂停 申 购 和 转入 业 务 , 具 体请 见 考 嘉 实基 金 网 站 刊 载的 相 关 公 告。 定 期 开 放类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 (四) 基金 转换 的其 他业 务规则 1.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当 日的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后不 得 撤销; (3)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 转换 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4)投 资者须 在同时 销售 拟转出基 金及 转入基 金的 销售机构 处办 理基金 转换 。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销 售 机 构 进行 。 转 换 的 两只 基 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 售 机构 代 理 的 同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基 金管理 人可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投 资者 可在T+2 工 作日 及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定 最 低 转 出份 额 并 已 经 发布 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5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 基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①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转 入申请 ;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④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或 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的情形 ; ⑤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 ⑥基金管理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转 入 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⑦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入 申请的 措施 ; ⑥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转 出申 请: ①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 项; ②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④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转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出 申请 的措施 ; ⑥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 如 发生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公 告 中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 金 转 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后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十、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一)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转 移到 另 一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行 为 , 包 括继 承 、 捐 赠、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清 算 、 企 业 破 产清 算 、 强 制执 行 及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认 可 的 其 他 行为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 是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其中 : 1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3 、“遗 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立遗 嘱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赠 给法 定继承 人以 外的其 他 人; 4 、“自 愿离婚 ”指原 属夫 妻共同财 产的 基金份 额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自愿 离婚 而使原 在 某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 、“分 家析产 ”指原 属家 庭共有( 如父 子共有 、兄 弟共有等 )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一家 庭 成员名 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 行为 ; 6 、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划 转” 指 因 管 理 体 制 改革 、 组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重 组 等原 因 引 起 的作为 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不 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无 偿转 移; 7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指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 资产 售卖 ”指 一企 业出售 它的 下属 部门 (独 立部门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 整体 资 产 给 另 一企 业 的 交易 , 在 这 种 交 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随 其 他 经营 性资 产 一 同转 让给后 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 付对价 ; 9 、 “机 构清算 ”是 指机 构因组织 文件 规定的 期限 届满或出 现其 他 解散 事由 , 或因 其 权力机 关作出 解散决 议, 或依法 被责令 关闭或 撤销 而导致 解散, 或因 其他原 因解散 , 从 而进入 清算 程序 (破 产清 算程序 除外 ) , 清算 组 ( 或类似 组织 , 下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分配给 该机构 的债 权人以 清偿债 务, 或将清 偿债务 后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份 额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成员 、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10 、“ 企业 破产 清算 ”是 指企业 法人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 试 行) 》 或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九 章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被宣 告破 产, 清算 组依法 将破 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 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强制执行”是 指国 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 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转 托管 。 基 金 份 额转 托 管 可 分一 步 或 两 步 完成 , 具 体 按各 销 售 机 构要 求 办 理 。 对 于有 效 的 基 金转 托 管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将在 转 托 管 业 务确 认 成 功 后转 入 其 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六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运用价值投资方法, 精选 在基本面上具备核心 竞争 力、且市场估值水平 具备 相对优势 的 企 业 投 资 ,并 持 续 优 化投 资 组 合 中 风险 与 收 益 的匹 配 程 度 , 力争 获 取 中 长期 、 持 续 、稳 定的超 额收 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衍生 工具 (权 证等 ) 、 债券 (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 公司 )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等 )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资 产配置 范围 :股 票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其 中 现 金 及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权证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超 过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市场 仍处 于“市场长期有效, 中短 期可能短暂无效”的 阶段 。利用市 场 短 暂 的 无 效性 , 以 前 瞻性 的 投 资 视 角精 选 具 备 价值 优 势 的 股 票, 并 通 过 市场 价 格 最 终反 映投资 价值 的过 程, 来实 现投资 获利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 念为 核心,根据中国股票 市场 的投资特点进行改良 应用 。首先根 据 不 同 的 经 济周 期 及 市 场趋 势 研 判 , 决定 本 基 金 的大 类 资 产 配 置以 及 行 业 偏离 决 策 ; 其次 在 个 股 选 择 上, 通 过 深 入研 究 寻 找 优 质企 业 , 运 用估 值 方 法 估 算其 内 在 投 资价 值 , 并 根据 国 内 市 场 的 特殊 性 及 波 动性 , 综 合 考 虑可 能 影 响 企业 投 资 价 值 以及 市 场 价 格的 所 有 因 素 , 发现具 备投 资价 值的 个股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所 开 发 使 用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模 型。大 类资 产配 置模 型将 综合考 虑宏 观因 素、 市场 因素、 以及 估值 因素 的指 标: (1)宏 观因素 :宏观 面关 注基本面 的重 要经济 数据 以及货币 和财 政政策 的变 化。经 济 基本面我 们特 别关 注 GDP 增长、工 业增 加值、 投资 增速等各 种国 民生产 统计 指标,从 而分 析对股 票市 场的 影响 ;而 货币和 财政 政策 主要 分析 利率、CPI 、信 贷规 模指 标 等的影 响。 (2 ) 市 场 因 素 : 市 场 方 面 我 们 关 注 货 币 供 给 指 标 以 及 流 动 性 的 变 化 对 资 本 市 场 的 影 响,同 时 通 过反 映投 资者 情绪和 信息 的技 术指 标和 统计指 标来 预测 未来 的市 场变化 趋势 。 (3)估 值因素 :估值 方面 我们不仅 关注 股票市 场的 估值因素 ,同 时也比 较不 同市场 之 间的相 对估 值变 化, 在大 类资产 间寻 找相 对的 估值 洼地。 通过该模型,本基金 可以 对主要大类资产如股 票、 债券、现金等投资标 的的 价值进行 比较, 合理 分配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利用大类资产配置模 型, 前瞻性地判断市场阶 段及 趋势,进行行业配置 策略 的选择, 实 现 超 额 收 益的 最 大 化 。在 适 当 的 市 场环 境 下 , 基金 经 理 将 比 较各 行 业 相 对于 全 市 场 估值 水 平 的 折 溢 价程 度 、 以 及该 折 溢 价 程 度与 历 史 平 均折 溢 价 程 度 的偏 离 , 同 时结 合 对 该 行业 的 周 期 性 分 析、 基 本 面 研究 、 可 能 的 政策 影 响 、 市场 认 同 度 等 因素 , 综 合 判断 该 行 业 估值 标准的 合理 性, 相对 于比 较基准 形成 较大 的行 业偏 离配置 。 3 、股 票选 择策 略 长期来看股票价格反 映投 资价值,但在中短期 内, 企业可能因为技术革 新、 公司治理 制 度 改 善 等 基本 面 因 素 ,或 是 资 讯 不 对称 、 投 资 者情 绪 等 市 场 性因 素 , 导 致股 票 价 格 低于 投资价 值的 情况 。 本基金认为,价值投 资就 是发现投资标的真正 价值 的过程。在股票选择 策略 上,本基 金 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的 方 式 , 充 分 运 用 价 值 投 资 方 法 , 并 结 合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来 实 现 投 资目 标。主 要步 骤说 明如 下: 1 ) 初步筛 选形 成备 选投 资标 的: a) 去除公 司制 度禁 止投 资的 股票; b) 扣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总 市值小 于 10 亿 的股 票; c) 对于动态 市盈率 超过 全市 场平均市 盈率 150% 的个股 、或连续 两个年 度没 有盈 利的 企业( 基本 面出 现重 大改 善的个 股除 外) ,本 基金 不予考 虑; d) 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发展 周期、商业模式、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创新能力 、产 品的生 命周 期等 因素 ,筛 选出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的个 股。 2 ) 估算投 资标 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本基金将比较备选投 资标 的的市场价格与投资 价值 ,挑选市场价价格对 于投资价值相 对低估 的投 资标 的。 依据国 内 A 股 市场 波动性 较大的特 点, 本基金 在决 定投资价 值时 以相对 价值 为主, 绝 对 价 值 为 辅 ,主 要 估 值 方法 包 含 相 对 估值 法 以 及 现金 流 折 现 法 。相 对 估 值 法主 要 根 据 股票 的市场 估价比 率与全 市场 、同行 业/板块 其他 公司、 该股票 的历史 估值比 率对 比来衡 量个股 估 值 的 相 对 高低 , 其 中 估值 比 率 包 括 每股 收 益 与 价格 比 率 、 每 股净 资 产 与 价格 比 率 、 股息 收 益 率 、 或 每股 净 现 金 流与 价 格 比 率 等; 现 金 流 折现 法 则 根 据 企业 的 营 收 成长 、 净 利 润增 长率、 自由 现金 流等 基本 面因素 ,采 用适 当的 折现 率进行 估算 。 3 ) 挖掘企 业因 基本 面改 善但 尚未被 市场 发现 的因 素: 随着中国宏观经济快 速发 展,市场化程度不断 提高 ,国内企业出现许多 因技 术革新、 引 入 战 略 投 资者 、 购 并 重组 、 公 司 治 理改 善 、 股 权激 励 等 因 素 ,从 而 改 善 经营 方 向 、 扭亏 为 盈 、 最 终 提高 企 业 的 核心 竞 争 力 的 事件 。 这 些 改变 公 司 基 本 面竞 争 优 势 的重 大 事 件 ,往 往 因 为 深 入 研究 的 投 资 者较 少 , 导 致 短期 内 市 场 价格 未 能 充 分 反映 未 来 价 值。 本 基 金 将通 过前瞻 、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来捕 捉市 场上 所忽 略的 投资机 会。 4 ) 把握市 场变 动及 市场 预期 所带来 的机 会: 短期来看 ,由 于 A 股具备 新兴市场 特性 ,行业 个股 轮动较快 ,往 往因为 短期 特殊性 事 件 , 导 致 特 定个 股 价 格 出现 超 涨 或 超 跌的 情 况 , 因此 本 基 金 也 关注 因 个 股 短期 超 跌 , 导致 市场价 格低 于投 资价 值的 投资机 会。 长期来看,市场会充 分预 期所有影响企业内在 价值 的因素,并将所有信 息反 映在股价 中 。 在 短 期 内, 市 场 将 对影 响 投 资 标 的的 信 息 形 成市 场 预 期 , 并随 实 际 情 况反 复 修 正 市场 预 期 , 而 市 场预 期 改 变 的过 程 , 可 能 在一 定 程 度 上推 动 或 抑 制 公司 的 股 价 。因 此 本 基 金也 将 通 过 了 解 及预 测 市 场 各参 与 主 体 之 间的 预 期 以 及预 期 可 能 产 生的 变 化 , 提前 掌 握 因 市场 预期改 变所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5 ) 精选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个股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本基金将 综合 考虑经 上述 4 个步骤 精选 出来的 投资 标的,比 较个 别机会 的投 资收益 及 潜在风 险, 精选 风险 与收 益匹配 的投 资标 的构 建投 资组合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等 因 素, 以 久 期 控 制和 结 构 分 布策 略 为 主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 将严 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衍 生工具, 利 用 数 量 方 法发 掘 可 能 的套 利 机 会 。 投资 原 则 为 有利 于 基 金 资 产增 值 , 控 制下 跌 风 险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6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 借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功 经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型 、风 险预算 模型 等,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风 险 管 理 流程 , 在 各 个 投资 环 节 中 来识 别 、 度 量 和控 制 投 资 风险 , 并 通 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 观策 略研究小 组 进 行 监 控 ;在 行 业 配 置策 略 的 风 险 控制 上 , 投 资流 程 与 风 险 管理 部 对 行 业的 偏 离 风 险进 行 监 控 并 及 时预 警 , 同 时投 资 流 程 与 风险 管 理 部 也将 严 控 本 基 金的 投 资 风 格偏 离 风 险 。在 个 股 选 择 策 略的 风 险 控 制上 , 本 基 金 将严 格 遵 守 公司 的 内 部 规 章制 度 , 控 制单 一 个 股 投资 风险。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数*95% + 上 证 国债指 数*5% 。 如果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变 更或停止 沪深 300 指数或 上证国债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或 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证 国债指 数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数编 制方 法发生 重大 变更等原 因导 致沪深 300 指数或 上证国 债指数不 宜继 续作为 基准 指数,或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推 出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审 慎性 原 则 , 在 充分 考 虑 持 有人 利 益 及 履行 适当程 序的 前提 下, 变更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较 高风 险、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七) 投 资禁 止 行 为与 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资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投 资权 证,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 其 它 权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从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关规 定;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投 资于 价值 型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的 8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 改或 取 消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八)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除第 (8) 、(11 )、(12 )项 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01,208,086.42 87.74 其中: 股票


1,301,208,086.42 87.7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492,752.50 1.58 其中: 债券


23,492,752.50 1.5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122,075,730.82 8.23 8


其他资 产


36,182,658.90 2.44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9


合计


1,482,959,228.6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34,685,999.65 63.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3,367,585.22 7.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78,573,456.00 5.3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18,159,569.00 8.0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66,421,476.55 4.51 S


综合


- - 合计


1,301,208,086.42 88.37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3,850,100 118,159,569.00 8.03 2


000651


格力电 器


2,883,371 115,911,514.20 7.87 3


603345


安井食 品


2,408,535 95,907,863.70 6.51 4


601006


大秦铁 路


9,547,200 78,573,456.00 5.34 5


002032


苏 泊 尔


1,414,163 76,336,518.74 5.18 6


600660


福耀玻 璃


2,897,319 73,736,768.55 5.01 7


600585


海螺水 泥


2,001,601 73,638,900.79 5.00 8


603096


新经典


1,007,149 66,421,476.55 4.51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9


000963


华东医 药


1,546,500 64,922,070.00 4.41 10


300628


亿联网 络


964,555 58,905,373.85 4.00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80,000.00 1.3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80,000.00 1.3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412,752.50 0.2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492,752.50 1.60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301


18 进出 01


200,000 20,080,000.00 1.36 2


113513


安井转 债


30,810 3,391,256.70 0.23 3


123001


蓝标转 债


230 21,495.80 0.00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支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声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布行 政处 罚信 息公 开表( 银监 罚决字〔2018 〕1 号 ) ,对 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内 控管理严 重违 反审慎 经营 规则,违 规批 量转让 以个 人为 借款 主体 的不良 贷款 等违 规事 实, 于 2018 年2 月12 日 作出 行政处 罚决 定 , 罚款6570 万元 ,没 收违 法 所得 3.024 万元 ,罚 没合 计 6573.024 万 元。 本基金投 资于 “招商 银行 (600036 ) ” 的决策 程序说 明:基于 对招 商银行 基本 面研究 以 及二级 市场 的判 断, 本基 金投资 于 “ 招商 银行 ” 股 票的决 策流 程, 符合 公司 投资管 理制 度的 相关规 定。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 其 他九 名证券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0,214.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6,242.88 5


应收申 购款


35,136,201.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182,658.90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3001


蓝标转 债


21,495.80 0.00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6 月 7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8.40% 1.12% 13.38% 1.51% 5.02% -0.39% 2011 年 -22.03% 1.15% -23.70% 1.23% 1.67% -0.08% 2012 年 3.57% 1.12% 7.44% 1.22% -3.87% -0.10% 2013 年 24.35% 1.27% -7.05% 1.32% 31.40% -0.05% 2014 年 11.79% 1.17% 48.98% 1.15% -37.19% 0.02% 2015 年 32.87% 2.63% 5.99% 2.36% 26.88% 0.27% 2016 年 -12.49% 1.66% -10.50% 1.33% -1.99% 0.33% 2017 年 23.88% 0.73% 20.65% 0.60% 3.23% 0.1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2.08% 1.24% -12.14% 1.10% 14.22% 0.14%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0.60% 1.28% -13.79% 1.17% 13.19% 0.11%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图: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0 年6 月7 日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十 四(二 )投资 范围和 (七 )2、基 金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十三、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所 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 款项和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独 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资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可以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收 取管 理 费 、 托 管费 以 及 其 他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费用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资 产不 得被处 分。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资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资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资 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 因基 金 资 产 本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资 产 强 制执 行。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成 立后的每个工作日以 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 且 处 于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自 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 或 上一 起 息 日至 估值 当 日 的 利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有 交 易 的最 近 交 易 日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 的 估值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未上 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 值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上 述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综合 考 虑 市 场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的 基 础 上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含第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 方 式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 默 认的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 红 利 ;选 择 红 利 再投 资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除息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基金份 额;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净 值扣减 每份 基金份 额 所派发 的红 利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 末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 基 金 的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以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 基 金 可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5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有 权将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 资 产 的损 失 等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 。处 理 与 基 金运 作 无 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 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公 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述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将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二十、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开放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为 9 :30 -15 :00 ; 各 销 售机 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由 于 销售 机 构 系 统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因,应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者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衍生 工具、债券、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等 。 上 述 资产 均存 在 规 范 的 交 易 场 所 ,运 作 时 间 长, 市 场 透 明 度较 高 , 运 作方 式 规 范 , 历史 流 动 性 状况 良 好 , 正常 情 况 下 能 够 及时 满 足 基 金变 现 需 求 , 保证 基 金 按 时应 对 赎 回 要 求。 极 端 市 场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 出 现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资产 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 投资 者 按 时 收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 经 验统 计 , 绝 大部 分 时 间 上 述资 产 流 动 性充 裕 , 流 动 性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会按 照 基 金 合 同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要 求 , 及时 启 动 流 动性 风 险 应 对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利用大类资产配置模 型, 前瞻性地判断市场阶 段 及趋 势 , 进 行 行 业 配 置策 略的 选 择 , 实 现 超 额 收 益的 最 大 化 。在 适 当 的 市 场环 境 下 , 基金 经 理 将 比 较各 行 业 相 对于 全 市 场 估值 水 平 的 折 溢 价程 度 、 以 及该 折 溢 价 程 度与 历 史 平 均折 溢 价 程 度 的偏 离 , 同 时结 合 对 该 行业 的 周 期 性 分 析、 基 本 面 研究 、 可 能 的 政策 影 响 、 市场 认 同 度 等 因素 , 综 合 判断 该 行 业 估值 标准的 合理 性, 相对 于比 较基准 形成 较大 的行 业偏 离配置 。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 运作 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 为灵 活,在综合考虑宏观 因素 及行业基 本 面 的 前 提 下进 行 配 置 ,不 以 投 资 于 某单 一 行 业 为投 资 目 标 , 行业 分 散 度 较高 , 受 到 单一 行业流 动性 风险 的影 响较 小。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及 同 业 存 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收 款 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 份 额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单个赎 回 申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其它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二十一 、差错处理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予以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 不 一 致 , 且基 金 托 管 人的 估 值 数 据 正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 估值 差 错 不 承担 责 任 ; 若基 金托管 人的 估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2)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由此 造 成 或 扩 大的 损 失 由 差错 责 任 方 和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自 的 过 错 程度 分 别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 任 。 差 错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将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错 误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四 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尚未 支付 的管 理费、 托管 费 的权利 。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资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资 产 清 算 组接 管 基 金 资 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基 金 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资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收取 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 单位保证 金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退回 时才 能按 以上顺 序清 偿。 6 、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 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资 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收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 赎 回费 及 其 他 事先 核 准 或 公 告的 合 理 费 用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本合 同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对 基 金 资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资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资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 项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 除;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 件 。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具有 同 等 的 合法 权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资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组 成。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3)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 项 进行 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决意 见的 提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席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讯 的 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 人确 定 , 但 决 定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获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得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在 通 讯 表决 开 会 的 方 式下 , 首 先 由召 集 人 在 会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第 二 个工 作 日 由 大 会聘 请 的 公 证机 关 的 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监 督 员由 基 金 托 管 人担 任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 基 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进 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理 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配 合 的, 则 参 加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推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依 照《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资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资产 清 算 组 接管 基 金 资 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资产清 算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资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资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资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资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单元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资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资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合同可放置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围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予以 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上 述 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会 员 中 财 务状 况 较 好 、 实力 雄 厚 、 信用 等 级 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的 变 化, 及 时 对 交 易对 手 库 予 以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交 易对 手 应 符 合交 易 对 手 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确 定 与 各 类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在 具体 的 交 易 中, 应 尽 力 争 取 对基 金 有 利 的交 易 方 式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据 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二) 项的监 督 和 核查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告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资产 、 开 设 基金 资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资 产、 未对基金 资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资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资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 账 户 , 并负 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 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 保 管 和使 用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 在 上述 账 户 开 立和 账 户 相 关 信息 变 更 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开 户 或 账 户变 更 所 需 的相 关 资 料 , 并对 基 金 托 管人 给 予 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转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证 券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8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结 束 后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并 在 盖章 后 以 传 真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真 后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 后 以 传 真方 式 将 复 核结 果 传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 基 金 会 计账 目 的 核 对同 时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应 当 公 告 ,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对 前 述内 容 另 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 基 金 资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实 际 损 失,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对 此 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 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计 算 的净 值 数 据 也不 正 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也 应承 担 部 分 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误 造 成 了 基金 资 产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不 当 得 利 , 且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已 各 自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不当 得 利 之 主 体主 张 返 还 不当 得 利 。 如 果返 还 金 额 不足 以 弥 补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 则 双 方 按照 各 自 赔 偿 金额 的 比 例 对返 还 金 额 进行 分配。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4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位 于 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并 按 其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 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资 产 清 算 组,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 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资产 清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i)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资 产; ii)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资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iii)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iv)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v) 制作清 算报 告; vi)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vii)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5 viii)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资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6) 基金 资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6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 利 再投 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式 进行分配,该持有人 当期 分配所得 的红利 将按 照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2004 年8 月27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 开放 式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国银 行等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7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 话 费)、(010)85712266 , 或 传真(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8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6 月7 日至 2018 年 12 月7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2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赎回 、转 换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四 川天 府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重 庆农 商行 为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 定投 及转 换的公 告 2018 年 9 月 28 日


6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9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其 所 提 供 的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0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嘉 实价 值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