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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成长30(519727)

交银成长3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 
 
 
基金 管理人: 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八 年 十 二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 
【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3 月 1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255 号文核准募集。其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 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低 收益 ;因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场 ,对 投资本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受 基金 的收益 ,但 同时也 需 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 :因 受到经 济因 素、政 治 因
素、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的 市场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交 易对手 违约 风险; 集 中
持股策 略风 险;投 资股 指期货 的特 定风险 ;投 资本基 金特 有的其 他风 险等等 。 本
基金是 一只 混合型 基金 ,以成 长型 股票为 主要 投资对 象, 其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 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属于 承担 较高风 险、 预期收 益 较
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 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4 七、基金的存续


.....................................................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九、基金的转换


..................................................... 70 十、基金的投资


..................................................... 7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八、风险揭示


....................................................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1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规 定》 ”) 和其 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 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 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交银施罗 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 14、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以及 可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办 理基 金销售 业 务 的会员单位 26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的 、可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32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 户( 简称“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简 称 “基金账户”) , 投 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 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守; 此外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认购 、申购 、赎 回本基 金还 须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 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 行海外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副行长 ,交 通银行 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交 通银 行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交银施 罗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 ,董 事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 风险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历任交 通银 行湖南 省分 行风险 管理 部、资 产保 全部、 法 律 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 董事, 硕 士学位, 现 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资产 保全部) 副总经 理。 历任交 通银 行总行 风险 管理部 副高 级经理 、高 级经理 ,交 通银行 广 西 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 )先生 ,董事,硕 士学位,现 任施罗德集 团亚太区 行政总裁。 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 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 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学位。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 作司调 研员 ,非银 司副 巡视员 、副 司长; 银监 会非银 部副 主任, 银行 监管一 部 副 主任、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兼任基 金业 协会自 律监 察委员 会委 员。历 任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处长 、上 市公司 监 管 部处长 、行 政处罚 委员 会专职 委员 、副主 任审 理员, 兼任 证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 重 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 学工业 工程 系荣誉 教授 ,亚洲 风险 及危机 管理 协会主 席, 兼任深 交所 上市的 中 联 重科集 团独 立非执 行董 事。历 任香 港城市 大学 管理科 学讲 座教授 ,湖 南省政 协 委 员并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 办公 室副处 长, 交通银 行公 司业务 部副 处长、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 副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 章骏翔先生, 监事, 硕 士学历, 志奋领学者,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持证 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 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 理(香 港) 有限公 司亚 洲风险 经理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风险 管理部 总 经 理,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 监事、 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 国银 行福州 分行 客户经 理, 新华人 寿保 险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区域 经理, 银 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渠道 经理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经理 、 渠 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历 任湖 南大学 (原 湖南财 经学 院)金 融学 院讲师 ,湘 财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国 债部副 经理 、基金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湘财 荷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学院 教研 室副主 任、 主任、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副处长 、 处 长、高 级经 理、副 总经 理;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 云南 省曲靖 市 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人 保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北 京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 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 交通银 行公 司业务 部副 高级经 理、 高级经 理, 交通银 行机 构业务 部高 级经理 、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 佘川女士, 督察长, 硕士学历。 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 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4 年证券行业经验。 历任上 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中原证券投资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助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7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策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 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至今,2015 年 3 月 2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 年 8 月 2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恒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 年 9 月 28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 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郭斐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9 年证券投资行业经验。2009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高华证券公司任职。2014 年加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分析师。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9 月 26 日 起任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 年 6 月 2 日起任 交银施罗德经济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 部门 的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发展 提供协 助, 汇总公 司业 务所有 的风 险信息 , 独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6 立识别 、评 估各类 风险 ,提出 风险 控制建 议, 使公司 在一 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 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 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 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7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 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 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 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列第2 位;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9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 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 任 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 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0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 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 资》 “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 续5 年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 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 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1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 APP ,下同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3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5 网址:www.drcbank.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6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7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8 网址:www.zxwt.com.cn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9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1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邮政编码:200030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6 (4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19792 传真:(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5)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0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1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6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2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6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3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4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6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7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6)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7 网址:www.rffund.com (77)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9)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8 (80)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8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2)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9 网址:www.cd121.com


(8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6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0 网址:www.jfzinv.com (86)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80234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87)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8)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电话:(0512) 68603767 传真:(0512) 68603767 联系人:马贇 客户服务电话:(0512) 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89)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1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9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2)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3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55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2,024,955,437.3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946 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规定》 等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本基金 类型 变更为 混合 型基金 ,相 应变更 基金 名称并 对 应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交银 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5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 资、 转换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 位, 目前场 内交 易只支 持前端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具 体名单 详见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网站。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进 行申 购或赎 回。 本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金 场外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7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8 月30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8 月30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即 登记 确认日 期 在 先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登记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被赎回 基 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8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代销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 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1 份, 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9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 注册登记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0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包括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基金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1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 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如下费率优惠, 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 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届时费率 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享受 申购费率一折优惠; 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 以其目前适用的 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 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 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赎回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 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 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1 年(含) 0.5%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2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场外申 购有 效份额 的计 算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场 内申 购有效 份 额 的计算 保留 到整数 位, 剩余部 分折 回金额 返回 投资人 ,折 回金额 的计 算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3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 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4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 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 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 (申购) 持 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 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是 1.6% ,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5 9,949.20 元。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6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确 认并支 付, 并以后 续 开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7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8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前 段“ (1 )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理 。但 是,如 该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当日 选择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 撤 销。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不迟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9 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 构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在 投 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扣款并 于每 期约定 的申 购日提 交基 金的申 购申 请。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并不构 成对 基金日 常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影响 ,投资 人在 办理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2013 年 8 月27 日刊登公告自2013 年8 月3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 定期定额赎回 业务 投资人可通 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 期定 额赎回 业务 是指投 资人 可以委 托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每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3 年 8 月 27 日 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 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 关流程 和业 务规则 遵循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详情 请咨询 当 地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的 代销 网点或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 热 线(95599)。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0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 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13 年 8 月 27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 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办 理时间 相同 。由于 各销 售机构 的系 统差异 以及 业务安 排等 原因,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 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 资人可 向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转 换的 成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 或赎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1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成 其它基 金, 单笔转 换申 请不受 转入 基金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某 基金 基金份 额余 额少于 该基 金的最 低保 留余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果某 笔转 换申请 确认 后转出 基金 的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转出 基 金 的最低 保留 余额, 则转 出基金 在该 账户剩 余的 基金份 额将 被全部 赎回 。如果 某 笔 转换申 请确 认后转 入基 金的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转 入基 金的最 低 保 留余额 且该 账户当 日有 转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减 少类业 务被 确认, 则转 入基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 换费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 回费率 和计 费方式 收取 ,赎回 费用 按一定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收 取标 准遵循 各 基 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 收取 前端申 购补 差费用 ;从 前端申 购费 用高的 基金 向前端 申购 费用低 的 基 金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转 换, 不收取 前端 申购补 差费 用。申 购补 差费用 原 则 上按照 转出 确认金 额对 应分档 的转 入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减 去转出 基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差额 进行 补差,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率按 照转 出确认 金额 分档,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2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 不收 取后端 申购 补差费 用, 但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赎回 的时候 需全 额收取 转 入 基金的 后端 申购费 ;从 后端申 购费 用高的 基金 向后端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或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转 换, 收取后 端申 购补差 费用 ,且转 入的 基金份 额赎 回的时 候 需 全额收 取转 入基金 的后 端申购 费。 后端申 购补 差费用 按照 转出份 额持 有时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 通过 “网 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其 中部 分转换 业务 可享受 转 换 费率优 惠, 优惠费 率只 适用于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申购补 差费 用,转 出基 金的赎 回 费 用无优 惠。 可通过 网上 直销交 易平 台办理 的转 换业务 范围 及转换 费率 优惠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列 示的相关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 ,并 应于调 整后 的收费 方式 和费率 在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 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 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3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4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5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6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登记 的基 金。投 资 人 办理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 换到 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 他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的基 金只能 转换 到后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 该转 出份额 对应 的待支 付收 益,该 收益 将一并 计入 转出金 额并折算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入 的基 金份额 ,以 及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 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7 的基金 份额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其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以赎 回或 转换申 请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 关于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和公告 的有 关规定 一般 也适用 于 暂 停基金 转换 ,具体 暂停 或恢复 基金 转换的 相关 业务请 详见 届时本 基金 管理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后扣除 申购 申请总 份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 情 况,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同 的 比 例确认 ;但 在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确 认部 分的转 出申 请将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8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混合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不超过 30 只精选的成长型上市 公司股 票, 在适度 控制 风险并 保持 基金资 产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下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 中期票 据 、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股 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经过 严格品质筛选、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其余资 产投 资于债 券、 中期票 据、 货币市 场工 具、现 金、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 基金保 留的 现金或 者 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 投资 风格相 结合 ,在分 析和 判断宏 观经 济运行 和行 业景气 变化 以及上 市 公 司成长 潜力 的基础 上, 精选业 务聚 焦型、 在所 属行业 内数 一数二 的成 长型上 市 公 司股票, 并通过持有不超过30 只股票的集中持股策略, 为基金资产谋求长期稳健 增值。 1、资产配置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9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 场表现 的预 测和判 断, 确定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债券及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各类别 资 产 间的分 配比 例,并 随着 各类证 券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对 变化 ,动态 调整 组合中 各 类 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 经济运 行指 标、利 率和 货币政 策等 相关因 素的 分析, 对中 国的宏 观经 济运行 情 况 进行判 断和 预测, 然后 利用经 济周 期理论 确定 基金资 产在 各类别 资产 间的战 略 配 置策略。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具有完善的治理结 构、较 大的 发展潜 力、 良好的 行业 景气度 、成 长质量 优良 、业务 聚焦 型、在 所 属 行业内 数一 数二的 成长 型上市 公司 。本基 金将 综合运 用施 罗德集 团的 股票研 究 分 析方法 和其 它投资 分析 工具, 充分 发挥研 究团 队自下 而上 的选股 能力 ,精选 不 超 过30 只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 ? 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2)行业及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估其行业地位和业绩成长性。 本基金 在全 球经济 的框 架下,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 产业环 境、 产业政 策 和 行业竞 争格 局等多 因素 的分析 和预 测,确 定宏 观及行 业经 济变量 的变 动对不 同 行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0 业的潜 在影 响,得 出各 行业的 相对 投资价 值与 投资时 机。 具体操 作中 ,本基 金 从 经济周 期因 素评估 、行 业政策 因素 评估和 行业 基本面 指标 评估( 包括 行业生 命 周 期、行 业发 展趋势 和发 展空间 、行 业内竞 争态 势、行 业收 入及利 润增 长情况 等 ) 三个方面评估行业成长性。 在充分的行业评估之下,本基金将进一步结合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 系从宏 观环 境、行 业前 景、公 司质 量和成 长性 质量四 个方 面对企 业的 成长性 进 行 综合评价。同时,本基金将选择出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1) 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和行业市占率处于行业前列, 或者公司在技术 上或商业模式上具有突出的创新,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 2) 公司业务聚焦。 公司主营业务组合 (考虑到产业链的延伸) 清晰, 主营业 务组合销售收入占公司整体销售收入比重突出; 3)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数一数二的行业地位。 本基金主要依据公司主营业务的 市场份额来定义公司行业地位,其中: ① 典型的周期性行业中,技术和商业模式领先的公司能有效的规避行业同质 化竞争,可以理解为数一数二; ② 在缺乏相关权威、公认的行业统计数据的情形下,本基金将依据交银施罗 德研究 团队 对该行 业和 相关企 业的 竞争力 评估 形成判 断, 相关的 考虑 因素包 括 但 不限于技术上的明显领先、商业模式的创新、草根行业调研结论等。 4) 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重大退化风险。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 产业变迁速度越 来越快 ,经 常发生 行业 退化的 情形 。因此 ,本 基金关 注的 数一数 二的 公司只 能 根 植于整体附加值不衰退的行业之中。 本基金投资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1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 等债 券品种 。本 基金的 债券 投资采 取主 动的投 资管 理方式 ,获 得与风 险 想 匹配的 投资 收益, 以实 现在一 定程 度上规 避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和 保证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 管 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 变化 作出判 断, 运用数 量化 工具, 对未 来市场 利率 趋势及 市场 信用环 境 变 化作出 预测 ,并综 合考 虑利率 变化 对不同 债券 品种的 影响 、收益 率水 平、信 用 风 险的大 小、 流动性 的好 坏等因 素, 构造债 券组 合。在 具体 操作中 ,本 基金运 用 久 期控制 策略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骑 乘策 略、杠 杆放 大策略和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 值水 平, 以 主动 式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 分考 虑权证 资产 的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资 产配 置、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 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况 下, 通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下 ,本 着谨慎 原则 ,参与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以管 理 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2 交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时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 分析 、投资 决策 、交易 执行 及风险 控制 各环节 的独 立运作 ,并 明确相 关 岗 位职责 。此 外,基 金管 理人建 立股 指期货 交易 决策部 门或 小组, 并授 权特定 的 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 成长 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 据、 货币市 场工 具、现 金、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3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 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4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投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20)、( 22)、( 23 )项 以外,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5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 较基准 75%× 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收益率+25%×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 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 于以下原因: 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为中国 资本 市场编 制的 富时中 国风 格指数 系列 之一, 旨在 反映以 收益 和收入 增 长 特征为主的、 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 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2003 年12 月12 日开始计算, 于2004 年4 月30 日正式发布。 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 具有以下特点: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 而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6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因此,富时中国A600 成长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 根据 本基金 的目 标资产 配置 比例来 分配 权重,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中 加 入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 市场 推出更 具权 威、且 更能 够表征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指数 ,则本 基 金 管理人 可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调 整或 变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成长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其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承担 较高 风险、 预 期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 策依据和投 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7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 是对 基金的 资产 配置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审批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审视 投 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 行讨 论。基 金经 理、分 析师 、交易 员在 投资管 理过 程中既 密 切 合作, 又责 任明确 ,在 各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衡 。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经济 分析 和策略 建议 、行业 分析 师的行 业分 析和个 股研 究、信 用分 析师的 债 券 市场研 究和 券种选 择、 数量分 析师 的定量 投资 策略研 究, 结合本 基金 产品定 位 及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8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 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十)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8 年 7 月 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050,352.92 81.62 其中:股票 47,050,352.92 81.6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84,700.00 5.18 其中:债券 2,984,700.00 5.18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573,564.57 13.14 8 其他各项资产 39,218.00 0.07 9 合计 57,647,835.4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758,280.07 50.2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919,494.18 1.61 J 金融业 3,463,498.32 6.05 K 房地产业 12,080,215.55 21.0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28,864.80 3.1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050,352.92 82.1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48 保利地产 428,761 5,218,021.37 9.11 2 601155 新城控股 191,222 5,008,104.18 8.74 3 601231 环旭电子 434,600 4,172,160.00 7.28 4 601100 恒立液压 184,983 4,130,670.39 7.21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1 5 000661 长春高新 12,100 2,867,700.00 5.01 6 603160 汇顶科技 32,773 2,625,117.30 4.58 7 300602 飞荣达 66,784 2,494,382.40 4.36 8 002463 沪电股份 381,550 2,460,997.50 4.30 9 300014 亿纬锂能 171,712 2,438,310.40 4.26 10 300146 汤臣倍健 115,100 2,359,550.00 4.1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84,700.00 5.2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84,700.00 5.2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2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9937 18 贴现国债 37 30,000 2,984,700.00 5.2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769.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48.49 5 应收申购款 5,999.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218.0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4.60% 1.68% -6.28% 1.08% 1.68% 0.60% 2018年上半 年 -18.33% 1.40% -8.27% 0.97% -10.06% 0.43% 2017 年度 -0.19% 1.11% 10.32% 0.55% -10.51% 0.56% 2016 年度 -9.13% 1.66% -14.95% 1.27% 5.82% 0.39% 2015 年度 46.80% 2.74% 16.29% 1.96% 30.51% 0.78% 2014 年度 11.75% 1.06% 21.01% 0.85% -9.26% 0.21% 2013 年度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2.10% 0.46% -4.68% 1.06% 6.78% -0.60%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 由“75%× 富时中国A600成长指数收 益率+2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变更为“75%× 富时 中国A600成长指数收益 率+25%× 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下图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 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5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 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8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9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0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1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2 十四、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登 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 配方式的修 改 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 的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支 付 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5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支 付 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6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9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0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 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1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2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3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4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 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 能 够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 一 种风险 ,即 当单个 交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资 者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部 基 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 不同程 度的 风险。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 ,在 市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基 金投 资仍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5 成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的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而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对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金 投 资 于债券 和债 券回购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求 状况 的影响 。 例 如当市 场利 率上升 时,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价格 将下降 ,若 基金组 合久 期较长 , 则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它义务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低 ,将 会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 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 用 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6 (二)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因 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和赎 回。如 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 净 值产生 不利 的影响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 如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差,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同时 本基金 基 于 分散投 资的 原则在 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市 场 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7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前 段“ (1 ) 全额 赎回” 或“ (2)部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理 。但 是,如 该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当日 选择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 撤 销。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下 ,可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包括但 不限 于延期 办 理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8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暂 停 基金估 值等 ,作为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对 流动性 风险 进行日 常监 控,保 护 持 有人的 利益 。当实 施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有可 能无法 按合 同约定 的 时 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投资本 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对宏观 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 以及 对 成长型 股票 的优选 和判 断是否 科学 、准确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基本 面研究 及 上 市公司 分析 的错误 均可 能导致 所选 择的证 券不 能完全 符合 本基金 的预 期目标 。 同 时,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用不超过30 只股票的集中持股策略, 使得上述单个股票的 股价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普通股票基金更大。 3、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 多种 基础资 产或 指数, 其评 价主要 源自 于对挂 钩资 产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 的 预期。 投资 股指期 货所 面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基 差风险 、 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9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五)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0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1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3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4 (13 )按 《基 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5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 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6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 助开 立 股指 期货 业务相 关账户 及交 易编码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业绩数据等;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8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9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0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1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2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3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4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5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定 在 指 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6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 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中 期 票 据、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经过严 格品质筛选、 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余 资产投 资于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者投 资 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9 净值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0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 流 通股票的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 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 ) 、 (9 ) 、 (18 ) 、 (20 ) 、 (21 ) 项以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1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 券 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 金 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 易 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 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对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2 相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 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投 资 比 例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以 及有 关异常 情 况 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3 积极有 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 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并 按法 律法规 规定 承担所 有损 失。对 本 基 金因投 资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数 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4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 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5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 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 情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产 (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维 护 费 等费用)。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6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7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8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 产 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 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9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 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0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加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1 偿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 人或 基金支 付 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人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2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制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 管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3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4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5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有 权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务 内 容 如下:


(一)持有人 交易资料的 寄送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 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台 办理 开户和 本基 金前端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转 托管 转入网 上直 销账户 的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金 份额 只能办 理赎 回业务 。 通 过网上 直销 交易平 台办 理本基 金前 端申购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个人 投资者 将 享 受前端 申购 费率的 优惠 ,通过 网上 直销交 易平 台进行 基金 转换, 从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所 载的 零申购 费率 的基金 转换 入非零 申购 费率的 基金 ,转出 与转 入基金 的 前 端申购 补差 费率将 享受 优惠, 其他 费率标 准不 变。具 体优 惠费率 请参 见公司 网 站 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 询、查询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7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 者通 过客户 服务 电话查 询基 金账户 下的 账户和 交易 信息。 投资 者请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 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6-30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 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以及参加网上银行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6-3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7-9 4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7-18 5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7-20 6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8-25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8-9-3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9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 基金前端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9-17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 察长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9-28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9-29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0-20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0-20 13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0-26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6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nd001.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61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成长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成长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