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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B级(150060)

资源B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银 华中证内 地资源 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 证监会”)于2011 年10月8 日 证监 许可【2011 】1592 号 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1 年12 月8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者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投资者应 当充分了 解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 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 资者进行长 期投资、平 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 风险 , 不能保证投 资者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 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投资 者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场 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于基 金份额初 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合 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如指数化投 资 风险、投资替代 风险、跟踪 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 风险、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折 算等业务办 理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风 险。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 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 放日银华 资源份额 的净赎 回申请超 过前一 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 源A 级 份 额 、 资 源B级份额 和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 的10% 时,投 资者将 可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 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 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 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投资者应当 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 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的其他机构 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 本 招募说明 书、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以 及相关公 告。 本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8 日 , 有关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所披露 的投资组 合为 2018 年 3 季 度的 数据(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资源 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的上市交 易 .................................. 47 十、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8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0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0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一、绪言 《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 、 《银华 中 证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银华中 证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者 投 资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 ,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招募说明书 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 自 依基金合 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按照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 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银 华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 订之 《 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 及对于该 等法 律法规的不 时修改和 补充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29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 经国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务院授权的 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法 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21.中国: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 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22.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5.直销机构 :指 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26.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8.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清 算、 结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 认购、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 在本系统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32.场外: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而通过 自身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业 务的基金 销售机构 和场 所 33.场内: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业 务的场所 34.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 资者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 资源 A 级 份额、资源B 级份额 的行为 35.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银华 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之银华 金瑞 份额 和 银华 鑫瑞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36.银华资源 份额: 本基 金的基 础份额。 投 资者在场 外 认/申购的 银 华资源份 额不进行 基 金份额自动分离/ 分拆;投资 者在场内认 购的银华资 源份额将自动进 行基金份额 分离;投资 者在场内申 购的银华 资源份额 ,可选择 进行基金 份额 分拆,也可 选择不进 行基金份 额分拆 37.资源 A 级份 额:银华 资源 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 则所 自动分离 或分拆 的稳健收 益 类 基金份额 , 即 指更名前 的 “YH 资源 A 份额 ” , 基金管 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发布 公告将原 YH 资源A 份 额更名为 资源 A 级 份额 38.资源 B 级份 额:银华 资源 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 则所 自动分离 或分拆 的积极收 益 类 基金份额 , 即 指更名前 的 “YH 资源 B 份额 ” , 基金管 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发布 公告将原 YH 资源B 份 额更名为 资源 B 级 份额 39.资源A 级 份额的本 金: 除非基金 合同文义 另有所指 , 对于资 源 A 级 份额而言 , 指 1.00 元 40.自动分离 : 指投资者 在场内认 购的每 10 份银华资 源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 按 4:6 比 例自 动转换为 4 份资源 A 级份额和6 份资源B 级份额 的行 为 41.配对转换 :指本基 金的银华 资源份额 与资 源 A 级 份额、资 源 B 级份额之 间按约定 的 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 行为,包 括分拆和 合并 42.分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 持有的每 10 份银华资 源份额的 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4 份资源A 级份额与6 份资源B 级 份额的行为 43.合并: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 每 4 份资源 A 级 份额与 6 份资源 B 级 份额申请 转换成 10 份银华资 源份额 的场 内份额的行 为 44.资源A 级 份额 约定 年 基准收 益率 :资 源 A 级份额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同期银 行人 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3.5% ” ,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 当年 1 月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 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 年基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3.5% ” 。每 份资 源 A 级 份额 年基 准收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 计算 ,但 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资 源 A 级份 额持有人 的该等收 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 本 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 况下, 资源 A 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的风险 甚 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45.资源A 级 份额约定 累计应得 收益:资 源 A 级份额 依据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截至 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 计算的累 计收益 46.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47.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 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 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48.深圳证券账户 :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为 投资者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帐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帐户 49.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募集 结束, 基金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 金法》 聘请法 定机构验 资并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 后,中 国证监会 的书 面确认之日 50.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之 日 51.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 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52.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 期期 间 53.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54.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55.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数 56.开放日 : 指销售机 构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的工作 日 57.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58. 《业务规则》: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实 施细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及代销机 构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 实施细 则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59.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 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0.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61.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 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 为 6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 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已开 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包 括跨系统 转托管和 系统内转 托管 64.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 登记的 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 登记 的 行为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7.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资源 A 级份额、资源 B 级 份 额 和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 的 10% 时 的 情 形 68.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69. 元 : 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 :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7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72.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 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74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5.标的指数 :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 76.日/天: 指公历日 77.月:指 公 历月 78.指定媒体 :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 以下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互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或 其它媒体 79.不可抗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 、无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事件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证监基 金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 全国性资 产管理公 司。 公司 注 册资本为 2.222 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44.10% )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出资比 例 26.10%)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出 资比例 18.90% ) 、山西海 鑫实业股 份有限公 司(出 资比例 0.90% ) 、 杭州 银华聚义 投资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出资比 例 3.57% ) 、 杭州银 华致信 投资合伙企 业 ( 有限合伙) (出 资比例 3.20% ) 及杭州 银华汇玥投 资合伙企 业 ( 有限合伙) (出 资比例 3.22%) 。公司的主 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 销售、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公 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 深圳市。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的 法定名称 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 “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 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 经营 运作规范, 能 够切实维 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公司董 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 会” 、 “风险 控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提名 委员 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 专业委 员会, 有针对性地 研究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 相关 情况, 制定相 应的政 策, 并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的职 能,切实 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 4 位监 事组成, 主 要负责检 查公司的 财 务以及对公 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 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 营管理由 总经理负 责, 公司根 据经营运 作 需要设置投 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 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部、 量 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 部、 养老 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 部、 研究 部、 市场营销部 、 机构 业务部 、 养老金 业务部 、 交易管 理 部、 风险 管理部 、 产品开 发部、 运作保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障部、信息技术 部、互联网 金融部、战 略发展部、 投 资银行部、监察 稽核部、人 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 行政 财务部 、 深圳 管理部 、 内部 审 计部 等 25 个职能 部门 , 并设有 北京分公 司、 青岛分公司 和上海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 投资决策 委员会作为 公司投资 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同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资 决策、 固 定收益投 资 决策、 量化和 境外投资 决策、 养 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 金中基金 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 委员会。 公 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 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 资政策及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省职 工 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 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 化学工业总 公司处长, 蓝 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 副总裁, 中国银河 证券副总 裁 , 西南证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先 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 员、 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 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 会委员、 中 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 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现任公 司董事长, 兼 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 委员会执 行主任、 中 国证券业 协 会绿色证券 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中 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 会副理事 长 、 中证机 构 间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 财政 部资产评 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曾任北 京京放投 资 管理顾问公 司总经理 助理; 佛山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总裁、 党委书记,第一创 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 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 责 任公司董事,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 裁。 现任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第 一创业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 第一创业 创新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李 福春先生 :董 事, 中共党 员,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 部长、 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 会副主任、 吉 林省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 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 员会主任 、吉林省 政府秘书 长。现任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 委书记 。 吴坚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曾 任重庆市 经济体制 改 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 局上市处处 长,重庆渝 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 东源产业 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重庆 上市 公司董事长 协会秘书 长, 西南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安诚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重庆 直升机产 业 投资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华融渝 富股权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西南药 业股份有 限 公司独立董 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 任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总裁、 党委副 书记, 重庆股份转 让中心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 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重庆仲 裁委仲裁 员,重庆 市证 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经 济学博士 , 中国证 券 投资基金行 业最早的 从业者, 已从 业 20 年。他参 与创始的 南方基金 和目前领 导的银华 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 金管理公 司。曾就 读于北京大学哲 学系、中央 党校研究生 部、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 院 EMBA。 先后就职于 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 投 资公司、 南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并历任南 方基金研 究开发部、 市场 拓展部总 监。 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 银华财 富资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此外, 兼任中 国基金业协会理 事、香山论 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 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年鉴》副 主编、北京 大学校友会 理事、 北京大 学企业家 俱乐 部理 事、 北京 大学哲学系 系友会秘 书长、 北京大 学金 融校友联合 会副会长 。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曾任中 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副院长, 欧 洲所副所 长, 拉美 所所长和 美国所所 长 。 现任第十三 届全国政 协委员, 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 保研究中 心主任, 研 究生院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政府特 殊津贴享 受者,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部咨询专 家委员会 委员, 保监会 重大决策 咨询委员会 委员, 在北京 大学、 中国人 民大学、国 家行政学 院、武汉 大学等十 几所大学 担任 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 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经济 与 工商管理学 院会计学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 政府特殊 津贴” 获 得者, 全国 先进会 计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非执业会 员。 现任中国 会计学会 理事, 中国会 计学 会对外学术 交流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 教育分会 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 现代化研 究 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 法统筹与 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 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 立董事,法 律硕士,律 师。曾任职于 司法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 后 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 所),并历任 北京市共和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 负责人, 同时兼任 北京朝阳 区律 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 会计学 硕士, 中 国注册会 计 师。 曾任职于 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 务 会计咨询公 司, 并历任安 达信华强 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 经理、 合伙人, 普华 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 管合伙人, 摩 根士丹利 中国区副 主席 ; 还曾担任中国 证监会 发 行审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司并购 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 员、第 29 届奥运 会北京奥 组委财务 顾问。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现任普华永 道高级顾 问,北京 注册会计 师协会第 五届 理事会常务 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 会主席,法学 硕士、清华 五道口金 融 EMBA。曾任 大鹏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 理,第一创 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首 席 律师、法律合规 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 总裁、 合 规总监。 现任第 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总 裁,第一 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 公司 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 : 监 事, 管理 学博士。 曾任四川 省农业管 理 干部学院教 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 券营业部 咨询部分 析师、 高 级客户经 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 纪业务部 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 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长、 企业管理 三处副 处长、 企 业管理二处 处长、 企 业管理三 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 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 事。 现任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 营管 理部总经理 。 龚飒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 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分支机 构财务负 责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事业 部副总经 理, 湘财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 理,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 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总 监。 现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 学历 。 曾 任五洲大 酒店财务 部 主管 , 北京赛 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 、 主任、经理 助理、副 经理、经 理。现任 公司行政 财务 部总监助理 。 周毅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学位 , 曾任美 国普华永 道 金融服务部 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 部 副总裁及 巴克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事 等职 ,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及银华抗 通胀 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 公司 量化投资总 监、 量化投资 部总监以 及境 外投资部总 监、 银华国 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 银华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增 强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职务 。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 理硕士。 曾 任职于机 械 工业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2001 年起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研 究生, 获得 中国政法 大 学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 、 英国剑桥大 学哲学硕 士、 中国社 会科学 院研究生 院经 济学博士 (金 融学专业 ) 学位。 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 报社要闻 采访部记 者, 中国银 监会政策 法 规部创新处 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 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 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 会创新监 管部产品 创 新处处长, 中 国银监会 湖北银监 局副局 长。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 学博士。 曾任职于 北京市水 利 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 中 国证监会 。 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督察长 , 兼任银 华财 富资本管理 ( 北京) 有 限公 司董 事、 银 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2.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马君女士, 硕 士学位;2008 年7 月至2009 年 3 月 曾 任职于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 担任 助理金 融工程师 职务。2009 年 3 月加 盟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曾担任 研究员 、 基金经理助 理等 职务。 自 2012 年 9 月4 日起担任 本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期间 兼任银华 消费主题 分级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至2016 年8 月5 日兼任 银华中证 国防安 全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8 月13 日至2016 年8 月5 日兼 任银华中 证一带一 路 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兼 任银华抗 通胀主题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起兼任 银华智能 汽车量化 优选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起兼任银 华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 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 银华食品饮 料量化优选 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12 月15 日起兼任银华 稳健增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2018 年 5 月11 日起兼任 银华中小 市值量化 优选股 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王琦先生, 管理本基 金时间为2011 年 12 月 8 日至 2012 年12 月 3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 姜永康、 倪明、董 岚枫、肖 侃宁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 要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王华先生, 硕士 学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会 员。 曾任职于西 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 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 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货 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富裕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回报灵活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 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 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 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 投资管理一部总 监、投资经 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年至2005年 曾就职于 中国 平安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历任研究员、组 合经理等职 。2005 年9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 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 担任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永 祥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债指 数增强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 华永泰积 极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 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 总监、 投 资经理 以及银 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董 事。 倪明先生, 经济 学博士; 曾在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研究分 析工作, 历任 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 基金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股 票基金助 理 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 任投资管理 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 任银华内需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现任银华 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战略新 兴灵活配 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明 择多策略 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银 华稳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 博 士学位; 曾任 五矿工程 技术有限 责任 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年10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助 理研究员、 行 业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 监。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 生, 曾在 南方证券 武汉总部 任投 资理财部投 资经理, 天 同 (万家 )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天同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 金及万家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中 心任投资 经理管理 企业 年金, 在长江养 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投资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分管投 资和 研究 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现任总 经理 助理。 李晓星先生 ,硕士学 位,2006 年8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职于 ABB (中 国)有限 公司, 历 任运营发展 部运营顾 问、集团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等职 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行业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理 职务, 现 任 投资管理一 部基金经 理。 现任银 华中小 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明择 多策略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心诚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心 怡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 新兴灵活 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及银 华稳利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金 财产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3.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托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 得基金管 理费, 收取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 费及其他 事先核准 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 同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 同规定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 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 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8. 自行担任 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对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 订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 对被投资企 业行使股东 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 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5. 选择、更换 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财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同 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 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 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 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 发生: (1)本基金 投资于其 他基金; (2)以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基金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3)动用银 行信贷资 金从事证 券买卖; (4)将基金 资产用于 抵押、担 保、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 (5)从事证 券信用交 易; (6)以基金 资产进行 房地产投 资; (7)从事有 可能使基 金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从事证 券承销行 为; (9)将基金 资产投资 于与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行 为来操纵和 扰乱市场 价格; (11 )进行 高位接盘 、利益输 送等损害 基金持有 人利 益的行为; (12 )通过 股票投资 取得对上 市公司的 控制权; (13) 因基金 投资 股票 而参加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的 、与 上市 公司董 事会 或其 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股东 大会表决 结果 侵犯社会公 众股东的 合法利益 ; (14 )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关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 (2)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3)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材 料中弄虚 作假; (4)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5)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6)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7)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中 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 括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合规 性风险、 声誉风险 和外部风 险。 针对 上 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 立了 一套 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 系,具体 包括以下 内容: (1)建立风险管 理环境。具 体包括制定 风险管理战 略、目标,设置 相应的组织 机构, 配备相应的 人力资源 与技术系 统,设定 风险管理 的时 间范围与空 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 统与业务流 程中存在什 么样的风险,为 什么会存在 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 (3)分析风 险。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 生的可能性 及其引起 的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 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 度量手段,也有 定量的度量 手段。 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 水平划分 为若干级 别, 每一种风 险按其发生 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 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 应的级别 。定量的 方法则是 设计一些 风险 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 大小。 (5)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 与既定的标 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 低的风险, 则承担 它, 但需加以 监控。 而 对较为严 重的风险 , 则实施 一 定的管理计 划, 对于一 些后果极 其严重 的风险,则 准备相应 的应急处 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 风险管理系 统要监视及 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 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告 系统,使公 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了 解公司风 险管理状 况,并寻 求咨 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 。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 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 盲点。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D.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 风险控制工 作必须从实 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 程的控 制,进而达 到对各项 经营风险 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 投资管理 、 基金运 作、 计算 机 技术系统等 相关 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 员, 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 和监督处 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 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 家法律、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外部 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 善。 (2)内部控 制的主要 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针对 公司在经 营管理和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 况下, 风 险控制委 员会可依 据其职权 , 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 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行董 事会确定 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 战略, 设立 了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等 发表专业 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督察 长, 组 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 作, 对公司 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及合 理性进行 全 面检查 与监督, 参 与公司风 险 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 国证监会 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 制人员定 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 况, 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 内部和外部 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 对公司总 体经营目 标 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 能性, 并将 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 事会及高 层管理人 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 之间职责 有 分工, 但部门 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 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业务 部 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 操作相 互独立,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各业 务部门之 间相 互核对、 相 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 岗位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形 成 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的 关系, 以 减 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 风险,各 工作岗位 均制定有 相应 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 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 设置科 学、 合理、 标 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 的处 理手续,保 存人员进 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 办公自动化 信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 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的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人员进行处 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 公司设立了独 立于各业务 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 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合理性 、 完备性 和有效性 , 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 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 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 定期出具 监 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 察长、 董 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确 ;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的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产 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分析等 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67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7 年 , 中国银 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 大移动应用市场下 载“银华 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 注“银华 基金”官 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开户 和认购手 续,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2. 代销机构 (1)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 兴门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6)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46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8号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9)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0)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1)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 北路101 号 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2)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3)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 心A座- 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4)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5)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6)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7)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8)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9)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 有 限公司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 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1)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2)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3)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4)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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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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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圣廷苑酒 店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6)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37)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8)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9)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1)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2)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3)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4)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5)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6)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7)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8)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9)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0)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1)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2)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15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3)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厦16 、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5)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6)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7)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8)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59)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60)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丰盛胡 同28号太 平洋保险 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2)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3)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4)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 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5)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6)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88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67)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8)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9)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0)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1)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2)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3)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4)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5)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柳 梧新区察 古大道1-1 君泰国 际B栋 一层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76)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7)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78)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9)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0)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1)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2)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3)申万宏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4)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5)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6)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7)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8)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9)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北 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90)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1)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92)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3)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4)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95)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6)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7)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98)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9)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0)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1)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联系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02)


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联系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3)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4)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 路13号楼6 层616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5)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A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6)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7)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108)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9)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0)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1)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2)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113)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4)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 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5)珠海盈米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6)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117)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18)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fund.jd.com ( 以上排名 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履行 公告 义务。 (2)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可 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 (二)注册登记机构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 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艳、马剑 英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包括 银华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银华资源 份额” ) 、 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 额 (即 “资 源 A 级份额” ) 与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 (即“资 源 B 级份额” ) 。 其中, 资源 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额 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 保持 4:6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 束后, 本基金 将 投资者 在场内 认 购的 全部 银华资源份 额 按照4:6 的比例 自动 分离为 预期 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 两种份额 类别,即 资源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 。 根据资源 A 级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 资源A 级份 额 在场内 基金初始 总份 额中的份额 占比 为 40%,资源 B 级份 额 在场内 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 比为 60%,且两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银华 资源份额 设置单独 的基金代 码 , 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 和 赎回, 但不上市 交易。 资源 A 级份额与 资源 B 级 份额 交易代码不 同 , 只可 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 进行申购 或赎回 。 投资者可在 场内申购 和赎回银 华资源份 额, 投资者可 选择将其场 内申购的 银华资源 份额 按 4:6 的比 例 分拆 成 资源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 投资 者可按4:6 的配 比将其持 有的资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申请 合并为场 内银华资 源份 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 场外申购 和赎回银 华资源份 额。 场外申 购 的银华资源 份额不进 行分拆, 但 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场外银 华资源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 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成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后上市 交易 。 投资者可按 4:6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资 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合 并为银华 资源份额 后赎 回。 无论是定期 份额折算 , 还是不 定期份额 折算 ( 有关本基 金的份额折 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二 十三、 基金份额 折算” ) , 其所 产生的银 华资源份 额不 进行自 动分 离。 投资者可 选择将上 述折 算产生的银 华资源份 额按 4:6 的比例分 拆为资源A 级 份额和资源B 级份额 。 (三)资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的净值 计算 规则 根据资源A 级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 的风 险和收益 特性 不同 , 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 的两类基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金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和资源B 级份额具 有不同的 净值 计算规则 。 在 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 本 基金将在 每个工 作日按基 金 合同约定的 净值计算 规则对资 源 A 级份额和资 源 B 级份 额分别进 行净值计 算, 资源 A 级 份额为 低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 基 金份额, 本基 金净资产 优先 确保 资源 A 级 份额 的本 金 及 资源 A 级 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 收益 ; 资 源 B 级份额 为 高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基金 份额 ,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资源A 级份额 的本 金及 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 后,将 剩余净资 产 计为资 源 B 级份额的净 资产 。 在 本基金存 续期内,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 的 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 资源A 级 份额 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 期银行人 民 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3.5% ” , 同 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以当 年1 月1 日中 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 年 基准收益率 为 “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3.5%”。 年基 准收益均以 1.00 元 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对资源 A 级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 进行净值计 算。 在 进行资 源 A 级份 额 和资源B 级份额各 自的净值 计算时 , 本 基金净资 产 优先 确保资 源 A 级份 额 的本金 及 资源 A 级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 收益, 之 后 的剩余净 资产 计为 资 源 B 级份额 的净资产。 资源 A 级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 收益依据 资源A 级份 额 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计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 日资源A 级份额应计 收益的天 数确定; 3. 每10 份银华资 源份额所 代表的 资产净值 等于 4 份 资源 A 级份额和 6 份 资源 B 级份额 的资产净值 之和; 4.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 度内, 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 定期份额 折算 , 则资源 A 级份额 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净值计算 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 若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 额折算, 则 资源 A 级份 额在净值 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 天 数应 按照最 近一次 该会 计年度 内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的 次日至 净值计 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在本基金存 续的某一 完整会计 年度内, 若未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 额折算和 已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定 期份额折 算, 则资源 A 级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 的天数按 自该会计 年度年初至 净值计算 日的实际 天数计 算; 若 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和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 定的定期 份额折算, 则 资源 A 级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 照上一会 计年度最近 一次不定 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 的次日至 净值 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 算; 若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的不 定期份额 折算, 则资源A 级份额 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 应按照最 近一次该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会计年度内 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 日至净值 计算 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资 源 A 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约 定应得收 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 况下, 资源 A 级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 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 险 。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 照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 B 级 份额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 公式 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 银华资源 份额、资 源 A 级份 额和 资源 B 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1. 银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银华资源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 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T 日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 总数 为 资源A 级份 额、 资 源 B 级份 额和银 华资源份额 的份额 数 之和。 2. 资源A 级 份额和资 源 B 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A ? ? 级 份 额 资源 6 . 0 4 . 0 A B 级份额 资源 银华资源份额 级份额 资源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T 日, 自 不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 日的下一 日至 T 日};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为估值日每 份银华资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级份额 资源A NAV 为估值日每 份资源 A 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级份额 资源B NAV 为估值日每 份资源 B 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R 为当年资 源 A 级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银华资源份 额、 资源 A 级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1 】1592 号文核准募 集。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301,965,701.68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103 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12 月 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九、资源 A 级份额与 资源 B 级份额 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 资源 A 级份 额与资 源 B 级份 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资源A 级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额上 市交易的 地点 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资源 A 级 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已 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 定,包括 但不 限于: 1.银华资源 份额所分 离的资源 A 级份 额与资源 B 级份 额以不同的 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两类基金份 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 日两 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 2.资源A 级 份额与资 源 B 级份 额实行价 格 涨跌幅 限制 , 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 首日 起实行; 3.资源A 级 份额与资 源 B 级份 额买入申 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 倍; 4.资源A 级 份额与资 源 B 级份 额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5.资源 A 级 份额与资 源 B 级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资源A 级份 额与资源B 级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资源 A 级份 额与资 源 B 级份 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 系 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资源 A 级份 额与资 源 B 级份 额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按照《基 金 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 八)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十、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资 源 A 级份 额、资源B 级份额 不接受投 资者 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者可 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 种方式对银 华资源份 额进行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 资者 办理银 华资 源份 额场内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具 有 场内基金申 购赎回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投资者需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银华 资源份额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 投 资者 办理银 华资 源份 额场外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场外 代 销机构。 投资者 需使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深圳) 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 理银华资 源份额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 银华资源份 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 营 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 外代销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银华资 源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 本基金场内、 场 外代销机 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其 他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 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通 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银华资源 份额申购、 赎 回应使用 经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基金 管理人认 可的 账户(账户 开立、使 用的具体 事宜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工 作日为 银 华资源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开放日。 场 内业务办 理时间为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 办理时间 以 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 准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在基金 合同约定时 间外提交 的申请按 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银华 资源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业务 已于 2011 年 12 月23 日开 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 , 其申购 、 赎回 价格为下 一 开放日银 华资源份 额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 日 银华资 源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银华资源 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 按 先进先出的 原则, 即对 银华资源 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时, 份额登记在 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份额 登记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银华 资源 份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 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 6.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上述 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 交 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无效 。 投资者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 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 有足够的银华资 源份额可用 余额 ,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 请无效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应自身 或要求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 申 购、 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投资 者应在 T+2 日 (含T+2 日) 后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 与赎回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申购款 项 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 款项 , 赎回款项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 作日 (包括 该日) 的时 间内 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法 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 投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 过场外办 理银华资 源份额申 购时, 每笔 申 购金额不得 低于10元, 追加申购 每 笔不得低于10 元人民 币。各基 金代理销 售机构对 场内 或场外申购 的最低金 额有不同 规定的 , 投资者在该 代理销售 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 时,需同 时遵 循代理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定。 直销中心办 理业务时 以其相关 规则为准 , 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 对最低申 购限 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其业务 规定为准 。 2.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银华资源 份额 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 银华资 源份额 场 外赎回时, 每 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1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 银华 资源份额 场内赎回 时 , 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 份额为10 份基金 份额,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 数份额, 且单笔赎 回最 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 份的 ,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回。 4. 投资者将 场外申购 的 银华资 源份额 当 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为基 金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5.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银 华资源份 额上 限进行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的 申购费率 相同, 最高为1.2%, 且 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 取 1,000 元/笔 自2013年1 月25日起, 本基金在 直销业务 中对于 养老 金客户的前 端收费模 式实施特 定申 购费率,具 体如下表 所示: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50 万元≤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 取 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不 高于1.5% , 随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 减; 其中, 对于持 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 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7 天 1.5% 7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7 天 1.5% 7 天≤Y 0.5% 注:1 年指365 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在直 销业务中 对于养老 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 回费 率。 对养老金客 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 率而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归入基 金财产。 具体如下 表所 示: 特定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Y ) 费率 Y<7天 1.5% 7天≤Y < 1 年 0.125% 1年≤Y < 2 年 0.05% Y≥2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 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 基金的赎回费在 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提 出申 购申请并 成功确认 的 投 资者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5. 本基金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中,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费率或计 算方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 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 并另行公告 。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银 华资源份 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 : 银华资源份 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申购费 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 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1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例一:投资 者通过场 内申购 银 华资源份 额 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 银华 资源份额 , 其对应的场内申 购费率为1.2% ,假 设申购当日 银华资源 份额 净值 为1.060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6,000/ (1 +1.2% )=5,928.85 元 申购费用=6,000 -5,928.85 =71.15元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申购份额=5,928.85/1.060 =5,593 份( 截位 保 留至 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 元从场 内申购 银华 资源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银 华资源份额 净 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份 银华资源 份额 。 例二:投资 者通过场 外申购 银 华资源份 额 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 资6,000 元 通过场外 申购 银华 资源份 额 , 其对应的场 外申购费 率为1. 2%,假 设申购当日 银华资源 份额 净值 为1.060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 (1 +1.2% )=5,928.85 元 申购费用=6,000 -5,928.85 =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 =5,593.2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6,000 元从场 外申购 银华 资源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银 华资源份额 净 值为 1.060元,则 其可得到5,593.25 份银华资 源份额 。 2. 本基金银 华资源份 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 : 银华资源份额赎 回采用“份 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 以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赎 回时, 赎回金 额均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 金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三:投资 者通过场 内赎回银 华资源份 额的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 深交所场 内赎回银 华资源份 额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一 年三个月 , 赎回费 率 为0.5%,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从深 交所场内 赎回银华 资源份额10,000份, 持有时间为 一 年三个月, 假 设赎 回当日银华 资源份额 净值为1.148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 为11,422.60 元。 例四:投资 者通过场 外赎回银 华资源份 额的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某 投资者赎 回 银华资 源份额10,000 份, 持 有时间为 一 年三个月,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0.2%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即: 某 投资者 持有10,000 份银华 资源份额 一年三个月 后从场外 赎 回, 假设赎 回当日银 华 资源份额净 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1,457.04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资产承 担。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 意, 投资者 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 申 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 者 T 日 申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3. 投资 者 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 值 ; (3)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财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施; (4)基金财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的情形 ; (5)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发生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的。 (9)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 发生上述除(5 ) 、(6)、 (8)以外的 暂停申购申 请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 暂停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2. 以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 值 ;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财 产估值的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银 华资源份 额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及时公告。 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 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 间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一 天, 基金管 理人将于 重 新开放日, 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可将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 率调整为 一个月一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次。 暂停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 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 源 A 级份额、资源 B 级份额和银华 资源份额)的 10%时,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财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资源 A 级 份 额 、资 源 B 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 额)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 外, 延迟 至下一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 格 。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届时 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 (3)在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和银 华资源 份额) 的 20% 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包括资 源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 额和银华 资源份 额)20%的部分 ( 不含 20%)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单个基金 份额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未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包括资源 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额和 银华资源 份额)20% 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取全 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式, 与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采 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 对于前述 未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 确 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 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4)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 以上公告 。 (5)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银 华资源份 额连 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 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但延 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6)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注册 登记机构对 于发生巨额 赎回时的场内份 额的处理方 式另有 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 行。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银 华资 源份 额与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登记与转托管 1. 基金的登 记 (1)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银华 资源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 内 认购、 申购的 银华资源 份额或上 市交易 买入的资源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银华 资源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但不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资 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不能 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但可按 4:6 比例申请合 并为银 华资源份 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回 。 (3)登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中的 银华资源 份额既 可以 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 也可以在 办理 跨系统转托 管后通过 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 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申 请按 4:6 比例分离 为资源A 级份额和 资源B级份 额后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2. 基金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银华 资源份额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 银华资源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资源份 额场内 赎回或资源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上 市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 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银华 资源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银华资源份额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办理。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仅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相关 资料。





申请人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 过户 费用。 (十六)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 冻。 如无法律 明确规定 或有权机 关的明 确指示,被 冻结的基 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 冻结基金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投 资者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 ( 十八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 。 如遇法律法 规及注册 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 则 等发生变动, 上述 (十五 ) 、 (十六 ) 和(十八) 项规则等 可相应进 行调整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资源 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 份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 资源份额与资 源 A 级份额、资源 B 级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 转换 :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 每 10 份银华资 源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 转换 成 4 份资 源 A 级份额 与 6 份资 源 B 级份 额的行为 。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4 份资源A 级份 额与6 份资源B 级份额申请转换 成 10 份银华资 源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登陆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查 询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 构。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配对转 换。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已于2011 年 12 月 21 日开 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 间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资源A 级份 额和资 源B 级 份额的银 华资 源份额的场 内份额必 须是5 的倍 数 。 3. 申请合并 为银华资 源份额的 资源 A 级 份额与资 源 B 级份额必须 同时配对 申请, 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 同为整数 且符合 4:6 的配比 要求。 4. 银华资源 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 行分拆, 须跨 系统转托管 为银华资 源份额 的 场内 份额后方可 进行。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 在 正式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理 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 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 的佣 金,具体见 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 公告。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 对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进 行有效跟 踪, 并 力争将本 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 日 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 控制 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中 证 内地资源主 题指数的 成份股、 备 选 成份股、新股( 含首次公开 发行和增发) 、债券、债 券回购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5%, 投 资于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是 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 指数。 如果标的指 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 指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 外) , 或由 于 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 券市场上 有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 出,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 本基金的标 的 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 新的 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标 的指数,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并在 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 法, 按照成份 股在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中 的组成及 其基准权 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内 地资源主题 指 数的收益表现,并 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 以 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 跟踪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的效果可 能带 来影响, 导致无 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采取合 理措 施, 在合理期限 内进行适 当的处理 和调 整,力争使 跟踪误差 控制在限 定的范围 之内。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按照 中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股 票投资 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2. 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组合构 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 用完全复 制法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以拟 合 、 跟踪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的 收 益表现。 (2)组合构 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 用完全复 制法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以拟 合 、 跟踪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的 收 益表现。 (3)组合调 整 本 基金 所构建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原则 上根据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 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同时, 本基金 还将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 限制、 申 购赎回变动 情况、 股票增 发因素等 变化, 对股票 投资 组合进行实 时调整, 以保 证基金净 值增 长率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收益率之 间的高度 正相 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的 调整规则 和备选股 票的 预期, 对股票投 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② 临时调整 A. 当上市公 司发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 中 权重的行为 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 成 份股的权重 变化及时 调整股票 投资组合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B.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 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 行调整, 从而 有效跟踪 中证内地 资 源主题指数 ;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成份股 在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中的 权重因其 它原因发 生相 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 做相应调 整,以保 持基金资 产中 该成份股的 权重同指 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 券市场新 股发行制 度的特点, 本基金将 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所申购的 非 成份股将在 规定持有 期之后的 一定时间 以内卖出 。


(4)投资绩 效 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 力争实现年跟 踪误差不超 过 4%。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 整或 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 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 踪跟踪误 差进一步 扩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收 益率 + 5% ×商 业银 行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 率(税后 ) 由于本基金 投资标的 指数为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 且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因此,本 基金 将业绩比较 基准定为 95 %×中 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 数收益率 + 5%× 商业银行 人民币活 期存 款利率(税 后)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 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时, 本基金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具 有较高风 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从本基 金所分离 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 ,资 源 A 级 份额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 定的特征; 资源 B 级份 额具有高 风险、 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2)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5% , 投资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9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4)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5)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被修改或 取消, 基金 管 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 程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限制 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除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第2、3 、4 项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不符 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和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业 绩 中的数据进 行了复核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9,468,701.48 92.49 其中:股票 69,468,701.48 92.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624,624.62 7.49 8 其他资产 14,312.09 0.02 9 合计 75,107,638.19 100.00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1,086,551.10 55.08 C 制造业 27,904,442.38 37.41 D 电力、 热 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 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 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477,708.00 0.64 合计 69,468,701.48 93.13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积极投资 股票*ST 华泽( 代码:000693) ,所属 行业分类 为 B 采 矿业,其公 允价值为0.00 元。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028 中国石化 1,017,486 7,244,500.32 9.71 2 601857 中国石油 626,981 5,749,415.77 7.71 3 601088 中国神华 191,576 3,906,234.64 5.24 4 601899 紫金矿业 1,004,427 3,585,804.39 4.81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5 601225 陕西煤业 387,143 3,368,144.10 4.52 6 603799 华友钴业 48,180 2,567,512.20 3.44 7 601600 中国铝业 636,633 2,565,630.99 3.44 8 002466 天齐锂业 66,850 2,542,305.50 3.41 9 002460 赣锋锂业 75,451 2,451,402.99 3.29 10 600516 方大炭素 103,861 2,325,447.79 3.12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693 *ST 华泽 63,043 0.00 0.00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以上积极 投资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29.5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5.75 5 应收申购款 12,226.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312.0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000693 *ST 华泽 0.00 0.00 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 尾差。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2.8-2011.12.31 0.70% 0.14% -10.65% 1.68% 11.35% -1.54% 2012.1.1-2012.12.31 -5.97% 1.48% 3.91% 1.66% -9.88% -0.18% 2013.1.1 —2013.12.31 -38.13% 1.41% -38.78% 1.47% 0.65% -0.06% 2014.1.1 —2014.12.31 29.36% 1.33% 29.11% 1.34% 0.25% -0.01% 2015.1.1 —2015.12.31 -7.79% 2.87% -9.31% 2.68% 1.52% 0.19% 2016.1.1 —2016.12.31 -5.89% 1.79% -3.39% 1.79% -2.50% 0.00% 2017.1.1-2017.12.31 18.61% 1.16% 21.07% 1.15% -2.46% 0.01% 2018.1.1-2018.6.30 -16.35% 1.46% -16.69% 1.41% 0.34% 0.05% 2018.7.1-2018.9.30 -3.52% 1.25% -3.79% 1.25% 0.27%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1.12.8 至 2018.9.30 ) -37.05% 1.72% -37.61% 1.71% 0.56% 0.01%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开 立基金资 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工作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 工 作。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 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交易 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自债券 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 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按有 交易的最 近交易日 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 沽/认购权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未 上 市交易的认沽/认 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4.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列 示, 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采用 上述 1-5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值 。 (三) 估值对象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传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华资源份 额、 资源 A 级 份额和资 源 B 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 参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 六章“ (四)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部分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 银华资 源 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与 资源 B 级 份额任 一类别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当计 价 错误达到或 超过 银华 资源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与资源B 级份额任一 类别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其 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在上述第3 项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 润是指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 基金本期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 期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 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银华 资源份额 、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标的指数 使用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 、仲裁 费和 诉讼费 ;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10.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 11.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管理费按 基金财产净值 的 1.0%年 费率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计 提 。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财产 净值的1.0%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费按 基金财产净值 的 0.2%年 费率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计 提 。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财产 净值的0.2%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2% ÷ 当年天数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财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分为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固定 费和 许可使用基 点费。 许可使用固 定费用的 收取标准 为每季度 计人民币 贰万 伍仟元 (2.5 万元) , 许 可使用固 定费用 需在 指数使用 协议生效 后十个工 作日内支 付 当 季许可使用 固定费用, 不 足一个季 度的, 应按一个季 度收取。 此 后应于每 季度开始 之日起十 个 工作日内支 付许可使 用固定费 用 。 收取 期间为指数 使用协议 生效日至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 止。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的计 费时间从 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开始计 算;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取标 准为本基金 的资产净值 的 0.02%/年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 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足5 万元部 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在通常情况 下,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基点费 按照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与 收取下限的 日均摊销 数额两者 孰高的原 则进行计 提。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 下:


收取下限的 日均摊销 数额=5 万/季度*4 季度/年÷ 当 年天数(365 天或 366 天)≈550 元/天


H=Max(E ×0.02%/当 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E 为前 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的支 付方式为 每季支付 一次 ,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前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上一 季度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 。 4. 本章第 (一) 款第 4 至第 11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资源A 级 份额、 银华 资源份额 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 计 年度 (除基金 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 计 年度外)第 一个工作 日,本基 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 进行 基金的定期 份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资源 A 级份额、 银华 资源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资源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按 照本基金 合同“四 、 基金份额的 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 则” 进行净值计 算,对资 源 A 级份额 的应得收 益进行 定期 份额折算, 每 10 份银 华资源份 额将按 4 份资源 A 级 份额获 得 约定应 得收益的 新增折算 份额 。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资 源A 级份额 和资源B 级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 持4:6 的比例 。 对于资源A 级份额期 末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 资源 A 级 份额每个会 计年度 12 月31 日 份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算 为场内银 华资源份 额 分配给资源A 级份额 持有人。 银 华资源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10 份银 华资源份 额将按 4 份资 源 A 级份额获得新 增银华资 源份额的 分 配。 持有场外银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 场外银华 资源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 内银华资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 银华资 源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 资源 A 级 份额和银 华 资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 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 对资源 A 级份额和 银华资源份 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 份额折算, 其中资源 A 级 份额期末 份额净值 指上一会 计年度 12 月 31 日资源 A 级 份额净值 。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资源 A 级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资源A 级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资源A 级份额 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A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资源A 级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银 华资源份 额的 份额数 =





? ?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前 级 份 额 资源 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资源 NAV NUM 000 . 1 - A A ? 【资源A 级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 的折 算比例= ? ?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NAV 000 . 1 - A 】 其中: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 折算后银 华资源份 额净值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银 华资源份 额的份额 数 前 级 份 额 资源 A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资 源 A 级份 额的份额 数 (2)资源 B 级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资 源 B 级份 额净 值及其份额 数。 (3)银华资 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银华资源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 算前 银华资源份 额的份额 数 + 银华 资源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银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A -


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银华资源 份额= 10 4 ) 000 . 1 - A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NAV NUM 【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银华资源 份额的折 算比 例 = 10 4 ) 000 . 1 - A ( ?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NAV 】 其中: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 折算后银 华资源份 额净值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银 华资源份 额的份额 数 银华资源份 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 所有; 银华 资源份额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 位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后的 部 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 所有。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银 华资源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资源A 级份额 净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值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例一、 假 设本基金 成立后第3 个会计 年度第一 个工作 日为定期份 额折算基 准日,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B 级份额 、 银华资 源 场外份 额及银华 资 源 场内份额 的规模依 次为 4 亿 份、6 亿 份、10 亿份 和 10 亿份 , 资源 A 级份额期 末份额净 值 为 1.070 元, 定期份额 折算后银 华资源 份额净值为 0.993 元 ,则, 折算后: 资源 A 级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1.070-1 ) /0.993=0.070493454 , 银 华资 源 份额 持 有人 新 增的 银华 资 源 份额 的 折算 比 例=(1.070-1) × 4/(10 ×0.993)=0.028197381 。 本基金折算 后, 资 源 A 级份 额 4 亿份 , 同时 , 新增的 场 内银华资源 份额数=400,000, 000 ×0.070493454=28197381 份; 资源B 级份 额 6 亿份 ; 银华资源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 0.028197381=1,028,197,381.00 份; 银 华 资 源 场 内 份 额 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28197381 =1,028,197,381 份。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资源A 级份额与资 源B 级份额 的上市交 易和 银华资源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 计年度最 后一个工 作日发生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 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 则, 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 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 者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规则进 行份额折 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 算, 即: 当银华资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达到 2.500 元及 以上;当 资源 B 级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达到0.250 元 及以下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1. 当银华资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2.500 元 及以 上, 本基金将 按 照以下规 则 进行份 额折算 。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银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2.500 元后,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确定折 算基 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额和银 华资源 份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银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达到 2.500 元后,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 资源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额和银 华资源 份额 进行 份额折算, 份 额折算 后 本基金 将确 保资源 A 级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的比例 为 4:6 , 份额折 算 后资源A 级份额 、 资 源B 级份额和银 华资源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均调整为1 元。 当银华资源 份额 的份 额净值达到 2.500 元后 ,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银华 资源 份额三类份 额将按照 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 折算: 1) 资源A 级份 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的 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 后资 源 A 级份额 的份额数 相等; ②份额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后 资源 A 级份 额的资产 净值及新 增场 内银华资源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资源A 级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 额数 ,即 超出1 元以上的 净值部分 全部 折算为场内 银华资源 份额,份 额折算前 资源 A 级 份额 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将持有 资源 A 级份额与新 增场内银 华资源份 额。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后 级 份 额 资源 A A NUM NUM ? 资源 A 级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A A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NUM ? 【资源A 级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 的折 算比例= ? ? 000 . 1 000 . 1 - A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 其中: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前 级 份 额 资源 A NUM :份额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后 级 份 额 资源 A NUM :份额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A NAV :份额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净 值 2)资源B 级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额与 资源 B 级 份额的 份额 数保持 4:6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资 源 B 级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 后资源 B 级份 额的资产 净值及新 增 场内银华资 源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相等 ; ③ 资源B 级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 额 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 净值部分 全 部折算为场 内银华资 源份额, 份额 折算前 资源 B 级 份 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将持 有资源 B 级份额与新 增场内银 华资源份 额。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后 级 份 额 资源 B B NUM NUM ? 资源B 级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银华资 源份额的 份额 数= ? ? 000 . 1 1.000 - B B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NUM ? 【资源B 级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 的折 算比例= ? ? 000 . 1 000 . 1 - B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 其中:


后 级 份 额 资源 B NUM :份额折算 后资源 B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后 级 份 额 资源 A NUM :份额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级 份 额 资源 B NUM :份额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AV :份额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净 值 3)银华资源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银华资 源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场 外银 华资源份额, 场 内银华资 源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内 银华资源 份额。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NUM NUM ? ? 【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银华资源 份额的折 算比 例 =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 其中: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资 源份额的 新增份额 数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资 源份额净 值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资 源份额的 份额数 银华资源份 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 所有 ; 银华 资源份额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保留 至 整数 位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后的 部 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 所有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银 华资源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资源A 级份额 净 值、资源 B 级份额净 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例二、某三位投 资人分别持有 银华资源份 额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级 份额各10,000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 日,三 类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如下表所示,折算 后,银华 资源份额 、 资源A级 份额 、 资源B 级份额三 类基金份 额 净值均 调整 为1.000元。 新增份额折 算 比例 折算 前基金份额 数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资源份 额 1.55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 银 华资源份 额 +15,500 份新 增银华 资源份 额 资源A 级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资源 A 级份 额 +300 份新增 银华资源 份额 资源B 级份额 2.563333333 10,000 份 10,000 份资源 B 级份 额 +25, 633 份新增 银华资源 份 额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资源A 级份额与资 源B 级份额 的上市交 易和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银华资源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当资 源 B 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达到 0.250 元及 以 下,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规则 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资源B 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 基准 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额、银 华资源 份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资源B 级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达到 0.250 元后,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 资源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额和银 华资源 份额 进行 份额折算, 份 额折算 后 本基金 将确 保资源 A 级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的比例 为 4:6 , 份额折 算 后银华 资源份额 、 资 源A 级份额和资 源 B 级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均调整为1 元 。 当资源B 级 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资源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份额、 银 华资源份 额三 类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 额折算。 1)资源B 级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资源 B 级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资 源 B 级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 . 1 B B B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 后 级份额 资源 NAV NUM NUM ? ? 【资源B 级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资源 B 级 份额的折 算比 例= 000 . 1 B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 其中: 后 级 份 额 资源 B NUM :份额折算 后资源 B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级 份 额 资源 B NUM :份额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的 份额数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前 级份额 资源B NAV :份额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净 值 2)资源A 级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后资源A 级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额的 份额 数始终保持 4:6 配比 ; ②份额折算 前资源A 级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 资源A 级份额 的资产净 值及新增 场 内银华资源 份额的资 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 前资源A 级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 将 持有资源A 级 份额与新 增场内银 华 资源份额。 6 : 4 B A : ? 后 级份额 资源 后 级份额 资源 NUM NUM 后 级 份 额 资源 后 级份额 资源 B 6 4 A NUM NUM ? ? 000 . 1 000 . 1 - A A A ? ? ? 后 级 份 额 资源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NAV NUM NUM 【资源 A 级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资源 A 级 份额的折 算比 例= 000 . 1 B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 【资源 A 级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 的折 算比例= ? ? 000 . 1 - B A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NAV 】 其中: 后 级 份 额 资源 A NUM :份额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后 级 份 额 资源 B NUM :份额折算 后资源 B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AV :份额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净 值 场内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UM : 份额折算前 资源 A 级份额持 有 人在份 额折算后 所持 有的新增的 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的 份额数 前 级 份 额 资源 A NUM :份额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的 份额数 前 资 源 A 级 份 额 NAV :份额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净 值 3)银华资源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银华资源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银 华资源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000 . 1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NUM NUM ? ? 【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银华资源 份额的折 算比 例 = 000 . 1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 其中: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资 源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资 源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资 源份额净 值 银华资源份 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 所有 ; 银华 资源份额的 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保留 至 整数 位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后的 部 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归基金 所有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银 华资源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资源A 级份额 净 值、资源 B 级份额净 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例三、某三位投 资人分别持有 银华资源份 额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级 份额各10,000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 日,三 类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如下表所示,折算 后,银华 资源份额 、 资源A级 份额 、 资源B 级份额三 类基金份 额 净值均 调整 为1.000元。 折算比例 折算前 基金份 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 银华资源份 额 0.561200000 10,000 份 5612 份银华 资源份额 资源A 级 份额 持有资源 A 级份额的 折算比例 : 0.234000000 新增银华资 源份额的 折算比例 0.81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资源A 级份额 +8180 份银华 资源份 额 资源B 级 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资源B 级份额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资源A 级份额与资 源B 级份额 的上市交 易和 银华资源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元 为记 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行 。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 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 的、 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等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同 意。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资源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获 准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财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财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六)定期报告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包括资 源 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份额 和银华资 源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 按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 减少基金 代销机构 ; 20. 基金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27.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28.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29.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的。 3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 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 的影响, 投资 者持有本 基金可能盈 利, 也可能亏 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等权 益类金融 工具, 同时适 度参 与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投资 。 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主 要有以下 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 价格因受 政治、 经 济、 投资心理以 及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 从 而可能给 基金财产 带来潜在 的 损失。 影响证 券价格波 动的因素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 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股权分置 改 革与非流通 股流通政 策等)发 生变化, 可能导致 证券 市场的价格 波动,进 而影响基 金收益 。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 经济运行 的 影响,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期性 的 特点。 随着宏 观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所投 资的股票和 债券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并会影响 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 化,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从而影响基 金所持有 证券的收 益水 平。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 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 胀抵销,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 下降,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 、 行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究开 发、 人 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 会导致上 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和盈利水 平发 生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就有 可能下跌, 或 者可用于 分配 的利润将会 减少, 从而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降。 6.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时, 本基 金以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所 得的利息 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 获 得比之前较 低的收益 率。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风险互为 消长 。 7. 国际竞争 风险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随着对外开 放程度的 不断提高, 我 国上市公 司在发展 过程中必将 面临来自 国际市场 上具 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 产品的企 业的激烈 竞争, 部分 上市公司可 能会由于 这种竞争 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 成其股票 价格下跌 ,从而影 响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到期 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降 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 的风险, 另 外, 信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技能 、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 观因素会 影 响其对相关 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进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因 此,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完全、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 况下如果 基金持有 的某些投 资品种的 流动 性不佳、 交易 量不足, 将 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例 如该投资品 种的买入成 本 提高,或者不能 迅速、低成 本地变现, 从而对 基金 财产造成 不利的影 响。 2. 本基金的 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资 者对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而不断 波动。 若由于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或被迫 在不 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 证券,将 会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受到 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 管理和投 资运作不 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而带来 的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 当事人在 各业务环 节的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制 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而 引致风险 ,如越权 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 误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放 式基金的 后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 到影响。 这 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 登记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所和 证券 登记结算机 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 基金, 投资 标的为中 证内地资 源 主题指数, 在 基金的投 资运作过 程 中可能面临 指数基金 特 有的风 险。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1)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 于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 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 在 具 体投资管理 中, 本基金可 能面临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成份股以 及备选股 所具有的 特有风险 , 也可能由于 股票投资 比例较高 而带来较 高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采 取指数化 投资策略, 被动 跟踪标的指 数。 当指数下 跌时, 基金不 会采取防 守策 略, 由此可能对 基金资产 价值产生 不利 影响。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 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 别成份股 被限 制投资等) 导致 本基金无 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 基金管 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 进行 适当的替 代 ,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 与发布等 原 因, 导致原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 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指 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 能 变更标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 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 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4)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 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① 基金有投 资成本、 各种 费用及税 收, 而指数编 制不 考虑费用和 税收, 这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 标的指数 收益率, 产生负的 跟踪偏离 度。 ② 指数成份 股派发现 金红利、 新股 市值配售 收益等因 素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 指数 收益率,产 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 ③ 当标的指 数调整成 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 公司发生 配 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 指 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 数变更编 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可能 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 的构成差 异,而且 会产生相 应的交易 成本 ,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④ 投资者申购、 赎回可能带 来一定的现 金流或变现需 求,在遭遇标的 指数成份股 停牌、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情 形时, 基金 可能无法 及时调整 投 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扩大。 ⑤ 在基金进 行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 基金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⑥ 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 持 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 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 成本较大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编制 错误 等产生的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5)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 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的 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 回报 率可能存在 偏离。 2. 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 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资源A 级与资 源B级份 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 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 基金停牌, 投 资者在停 牌期间不 能买卖 资源A级份 额与 资源B级份额 , 产生风 险; 同时, 可能 因上市后交 易对手不 足导致资 源A级份额 与资源B 级份 额产生流动 性风险。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 制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 具有较高 风险、 较 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从本 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 看, 资源A级 份额具有 低风险、 收 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 资源B 级份额 具有 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由于资源B 级 份额内含 杠杆机制 的设计, 资 源B级份额 净值的变动 幅度将大 于银华资 源份 额和资源A 级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 度,即资 源B级份 额净 值变动的波 动性要高 于其他两 类份额 。 (3)折/溢 价交易风 险 资源A 级份 额与资源B 级份额 上市交易 后, 由于受 到 市场供求关 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 的 交易价格与基金 份额净值可 能出现偏离 并出现折/溢 价风险。尽管份 额配 对转换 套利机制的 设计已将资 源 A 级份额 和资 源 B 级份额的 折/溢价风 险降至较低 水平,但 是该制度 不能完全 规避该风险 的存在。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 额折算的 设计, 在银 华资源份 额净值达 到2.500 元后, 本基金将 进行份额 不 定期份额折算。 原资源 B 级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 定比例的银华资 源份额,因 此原资源 B 级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将会发生改 变。 由于基金份 额折算的 设计, 在资 源 B 级份 额净值达 到0.250 元后, 本基金将 进行份额 不 定期份额折 算。 原资 源 A 级份额 持有人 将会获得 一定 比例的银华 资源份额, 因 此, 原 资源 A 级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将会发生改 变。 由于对资源 A 级基金份 额在会计 年度初, 把约定收 益 折算为场内 银华资源 份额的设 计, 使原资源 A 级份额持 有人将会 获得一定 比例的银 华资 源份额, 因此, 原资源 A 级份额持 有人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所持有的部 分基金份 额的风险 收益特征 将会发生 改变 。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者带来损失 。 场外份额进 行份额折 算时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 金财产。 场 内份额进 行 份额折算时 计算结果 保留至整 数 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后的 部分舍去 , 舍去部 分 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 金财产。 因此, 在 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 由于尾差 处理而可 能给投资 者带 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 能面临无 法赎回的 风险是指 在场内购 买资 源A 级份额或 资源B 级份 额的一部 分投资者可 能面临的 风险。 由于在 二级市场 可以做交 易的证券公 司并不全 部具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 基金代销 资格, 而只有 具备基金 代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 才可以允 许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 额。 因此, 如 果投资者 通过不具 备基金代 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购 买资源 A 级份额或 资源 B 级份 额, 在其参与 份额折算 后, 则折算新 增的 银华资源份 额并不能 被赎回。 此风 险需 要引起投资 者注意,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在份 额折算前 将 资源 A 级份 额或资源B 级份额 卖出, 或 者 将新 增的银 华资源 份额 通过转 托管业 务转 入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公 司后 赎回基 金份 额。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银华 资源份额、 资 源 A 级份 额和 资源 B 级份 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 理银华资 源份额与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额 之间份额 配对 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 能改变资 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的 市场供求 关系,从而可能 影响其交易 价格;另一 方面,份额 配 对转换业务可能 出现暂停办 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 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 不能及时 确认 的风险。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银华 资源份额 、 资源 A 级 份额和资源B 级份额) 将不进行 收 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 年度年 (除成 立当年外) 的 第一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 银华资源 份额和资 源 A 级份 额实施定 期份 额折算。 基金 份额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额的情 形, 投资者可 通过卖出 或赎回折 算后新增 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 回报, 但是, 投资 者通过变现 折算后的 新增份额 以获取 投 资回报的 方式 并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 分配, 投资者 不仅 须承担相应 的交易成 本,还可 能面临基 金份额卖 出或 赎回的价格 波动风险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2.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违 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外的 风险,也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受损 。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主要 业务人员 (如 基金经理) 的 离职可能 会在 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 的连续性, 并 可能对基金 运作产生 影响。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 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 3.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 做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 上。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订这些 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 采取定制 方式, 未定制 此服务的 投资人可 通过互联网 站、 语音电话、 手 机网 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账 户情况。 纸 质对账单 按季度提 供 , 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 易的持有 人寄送。 电子 对账单按 月度和季 度提供, 包括微 信、 电子邮件 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 可根据需 要自行选 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投 资人查询 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 和交 易信息。 投资人 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 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查 询密码, 为充 分保障投 资人信息 安全,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 字加字母 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等交易 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或登录 公司 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 客户服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利 用自 已的 线上平 台定 期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经 理 (或投资顾 问)交流 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线 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交 易, 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 告。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 招募说明 书以来涉 及本基金 的重要公 告 : 1、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8 年6 月11 日披露 了《银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 下部分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的最 低金额的 公告》 ,自 2018 年 6 月12 日起调整本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最低 金额为 10 元。 2、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8 年8 月17 日发布 公告,由 于马君女士 因个人原 因(休产 假) 无法正常履 行职务, 本基 金管理人 决定自 2018 年 8 月20 日起由本 公司基金 经理李宜 璇女士 代为管理本 基金。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件, 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 华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2. 《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3. 《银华中 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银华 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 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2. 依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并 公 布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托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 得基金管 理费, 收取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 费及其他 事先核准 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 同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 同规定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 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 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8. 自行担任 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对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的申请 ; 10.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 订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 对被投资企 业行使股东 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 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5. 选择、更换 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 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财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同 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四)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非法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6.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7.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0. 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 合同的约 定,办理 与基金 托管 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12.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财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 法规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 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 偿,除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连带责 任;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 资源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份额、 银 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 额按基金 合同 约定仅在其 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 等的权益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 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 5. 执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 7. 遵守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交易及业务 规则; 8.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 额、 银 华资 源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 份基金 份额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仅在其 份额类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权益。 (二) 召开事 由 1.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 项 。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收 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 费率;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前提下,增 加新的收 费方式; (4)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5) 标的指数 更名或调 整指数编 制方法;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7)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8)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9)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构、 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 则; (10)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 资源 份 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额 各自 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单 独或合计 持有银华 资源 份额 、 资 源 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份 额各自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 资源 份 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额 各自份额10% (含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持 有银华资源 份额、 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 份额各自 份额 10% (含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7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于会 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 3. 代理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 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 人、书面表 达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其他 方式。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通讯 方式开会 指按照基 金 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 明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银华资 源 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 源 B 级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 银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8 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B 级份额 各自的 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 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证明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 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 为本章前述 第(二)款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权 益登记日银 华资源份 额、资源 A 级 份额、资 源 B 级份额各 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 a.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 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 合计持有 银华 资源 份额、资 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 额各自份 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 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9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宣 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1. 银华资源 份额、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在 其对应份额 级别内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特别决 议 特 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银华 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 份 额、 资源 B 级 份额的各 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 (2)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银华 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 份 额、 资源 B 级 份额的各 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 除 上述(1)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 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为召 集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0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 点;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担任召 集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 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 人(若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 监督人为托 管人; 若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监督人为 基金管理 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 法》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1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 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 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 3.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2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 做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3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在 编制完成 后, 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 阅。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伍佰叁拾 捌亿叁仟 玖佰壹拾 陆万贰仟 零玖 元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5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中 证 内地资源主 题指数的 成份股、 备 选 成份股、新股( 含首次公开 发行和增发) 、债券、债 券回购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管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股 票库、 中证 内地资源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股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 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 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 为: (1)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2)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5% , 投资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9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6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3. 为对基金 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 易的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交易会 员中财务 状况较好、 实 力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 及时 对交易对 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应符 合交易对 手库 的范围。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 手库 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 制按 如下约定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 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事先 确 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7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相关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 账户的日 常管理以 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基金托 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 助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9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 让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 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该基 金份额总 数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0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对 基金财 产估值。 估 值 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 义务,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 另有 要求的除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 以 对协议进 行变更 。 变更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指数 分级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1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规 规定 的终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