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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消费A(519125)

浦银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4 日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 注册 文件 名称 : 《关 于核 准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3 〕1281 号) 核准 日期:2013 年 10 月9 日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更新)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 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第二 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浦 银安 盛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浦 银 安盛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负责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 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浦银安盛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 浦银安盛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无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需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 万元 股权 结构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51% 的股 权; 法国 安盛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 的股权。 电话 : (021 )23212888 传真 :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 )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 主 要 人 员情 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郑州 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 董事会秘书, 兼 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自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2017 年 4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 黎工 艺技 术学 院。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 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长 江先 生, 董事 。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 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 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 旭先 生, 董 事, 斯 坦福 大 学理 学 硕士 和 纽约 科 技大 学 理学 硕 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2010 年任 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起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刘显 峰先 生,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兼党办主任 ,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 党委 书记 、 行长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北京 分行 干部 , 北京 分行 党委 委员 、 纪委 书 记、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 卡中心党委副书记( 主持工作) 、副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信 用卡 中心 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现 任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2017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 先生 , 复旦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律师 、 经济 师 。1994 年7 月参加工作。 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 历任 科员 、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上海 久事 公司 法 律顾 问, 上海 盛融 投资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 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执 行总 经理 , 上海 国盛 集团 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 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 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法 定代 表人 ) 、总 裁。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 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 祥女 士, 独立 董事 。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 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 基德 律师 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 至今 , 任上 海启 恒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自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 董事 , 同济 大学 管理 学博 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 处处 长、 副院 长、 同济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院 长, 现任 同济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 海机 械学 院机 械工 程 学士 。 现 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7 年投资行业 经历 , 曾任 IDG 资本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合伙 人及 和谐 成长 基金 投委 会成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 员, 上海 联和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海 联创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 宏力 半导 体 制造有限公司、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 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 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 汽车 电子 、 联合 汽车 电子 系统 、 延峰 伟世 通汽 车内 饰系 统等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 女士 , 监事 长, 澳大 利亚 悉尼 大学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劳 资关 系硕 士研 究生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2014 年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 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 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 、 固定 收益 产品 经理 、 基金 会计 师和 组合 控制 、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安盛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 俊先 生, 清华 大学 管理 学博 士。2001 年 7 月至2003 年 6 月, 任国 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银 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 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4 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 奕女 士, 本科 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 工作 , 历任 银行 职员 、 招商 银行 宝山 支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会计 部 总经 理、 计财 部总 经理 , 招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 招商 银行 信用 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 先生 , 中国 政法 大学 经济 法专 业硕 士和 法务 会计 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 经理 ; 光大 证券 有限 公司 (上 海)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 宇先 生,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 产品 开发 以及 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 年 5 月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 华先 生, 上海 社会 科学 院政 治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 安徽 经济 管理 干部 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 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 级副 理;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货币 市场 及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交银 康联 保险 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 斌先 生, 英国 伯明 翰大 学金 融MBA ,CFA ,1994 年至2001 年任职招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 2003 年至2007 年任职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 2007 年至2017 年任职于兴全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副总监。2018 年 1 月起兼任浦银安 盛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及浦 银 安盛 睿 智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 历任基金经理 : 吴勇先生, 任职时间 2013 年 12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 。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 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 先生 , 本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公司 旗下 浦银 安盛 精致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及 浦银 安盛 战略 新 兴产 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蒋建 伟先 生, 本公 司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旗下 浦银 安盛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 俊先 生, 本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总监 , 公司 旗下 浦银 安盛 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 本面4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浦银 安盛 中 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钟明 女士 , 本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旗下 浦银 安盛 优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 斌先 生, 本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监兼 旗下 浦银 安盛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人 、 其他 基金 经理 及基 金经 理助 理列 席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人 的职 责 (一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七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 一)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人 的承 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员工 管理 和 培训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4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 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 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 环境 是内 部 控制 其 他要 素 的基 础, 它决 定 了基 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 控制 基 调, 并影 响着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员 工的 内控 意识 。 为此 , 基金 管理 人从 两方 面入 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 次,基金管理人更注 重“软控制”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 部控 制 和风 险管 理优 先 的理 念 和实 行科 学高 效 的运 行 方式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加强 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 各自 部门 潜在 风险 的 自我 管 理和 检查 ;第 二 层次 为 公司 总经 理领 导 的管 理 层、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部的 风险 管理 ; 第三 层次 为公 司董 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 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5 的控 制措 施, 把控 制活 动贯 穿于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尤其 是强 调对 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 算; 严格 岗位 分离 , 明确 划分 各岗 位职 责, 明确 授权 控制 ; 对重 要业 务部 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 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 公司 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 门及 其子 部门 根据 职责 与授 权范 围的 自控 与互 控, 确保 实现 内部 监控 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6 从功 能上 划分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机制 可分 为 “决 策系 统” 、 “执 行系 统” 、 “监 督系 统” 三个 方面 。 监督 系统 在各 个内 部控 制层 次上 对决 策系 统和 执行 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 系统 是指 在 基金 管 理人 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拥 有决 策 权力 的 有关 机 构及 其 之间 的关 系。 执行 系统 是指 具体 负责 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 的直 接领 导下 , 承 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 策系 统、 执行 系统 进行 全程 、 动态 的监 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对 基金管理人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 3、监察稽核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和检查 。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 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 承诺 书, 保证 遵守 国家 的法 律法 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 管理 制度 ; 保证 良 好的 职业 操守 ; 保证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 内, 对其 管理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 查、 监督 和控 制, 保证 业务 的开 展符 合国 家 法律 、 法规 、 监管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 部门 的内 部控 制和风险管 理 负 直接 责任 ; 2、管理层 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 监督 各个 部门和各项 业务 进行 , 以确 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 的监控和指导 。 所有 员工 应 自觉 接受 并配 合董 事 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7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 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公 司为 执行 内 部控 制 措施 以实 现内 部 控制 目 标, 在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章 有关 规定 的基 础上 , 制定 了一 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 司章 程》 —— 《公 司章 程》 是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的纲 领性 文件 , 是规 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 定公 司与 其他 相关 利 益主 体 之间 关系 基本 规 则以 及 保证 这些 规则 得 到具 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 控制 大纲 。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 》 规定 的内 部控 制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 控制 大纲 应经 董事 会的 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 以业务为中心, 就业务开展的目标、 原则、 过程、 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 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 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 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 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 公司其他制度、 部 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8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 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7 年英 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 年上升2 位;根据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 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 9 月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 币93915.37 亿元。2018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 开拓 创新 、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0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 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 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 行长 。 2014 年 7 月至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2 月至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03 年 8 月至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 监 控部 总经 理、 授信 管理 部 总经 理 、湖 北 省分 行 行长 、风 险管 理 部总 经 理;1988 年 7 月至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信 贷管 理 委 员会 办 公室 、 信贷 风 险管 理部 工作 。 任先 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本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 9 月30 日, 交通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384 只。 此外 ,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1 行理 财产 品、 信托 计划 、 私募 投资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全国 社保 基金 、 养老 保障 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 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 保证 托管 中心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 评估 、 监控 , 有效 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 控,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 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 控制 机制 , 覆盖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 管,保证基 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 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 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 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2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 暂行 办法 》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 技术 系统 规范 管理 ,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心 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 全流 程、 全链 条的 风险 控制 管理 ,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交通 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 一年 内交 通 银行 及 其负 责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 高级 管 理人 员 无重 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保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 (021 )23212899 传真 : (021 )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 )33079999 联系人:徐 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 目前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 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 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 客户 端: “浦 银安 盛基 金”APP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 )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服务热线:95559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4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5 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服务热线:95594 网址:www.bosc.cn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6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服务热线:95553 或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服务热线:95521 或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7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 618 室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0 楼5 楼,7 楼,8 楼,18 楼,19 楼,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服务热线: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服务热线: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服务热线:41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0 (3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服务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B. 第三方销售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1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服务热线: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 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2 网址:www.zscffund.com (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3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服务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服务热线: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4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服务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fund.com (1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tty.chinapnr.com (2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5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服务热线: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6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千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生胡同31 号 5 号楼51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服务热线: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9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 号院1 号楼1302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服务热线: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 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服务热线:4006199059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8 网址:www.hcjijin.com (3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服务热线:95118 网址:fund.jd.com (3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服务热线: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39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服务热线: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3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6 楼 602 、603 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 号院国际电子城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0 服务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 号通华科技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服务热线:021-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服务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4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4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上 证基 金通 ” 办理 本基 金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1 可办 理 “上 证基 金通 ”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的 具体 名单 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 (010 )50938782 传真 : (010 )50938991 三、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负责人: 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 罗佳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2 五 、 其 他服 务机 构 及委 托办 理业 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 信息 技术 系 统由 信 息技 术 系统 基础 设施 系 统以 及 有关 业 务应 用 系统 构 成。 信息 技术 系统 基础 设施 系统 包括 机房 工程 系统 、 网络 集成 系统 , 这些 系统 在 公司 筹建 之初 由专 业的 系 统集 成 公司 负责 建成 , 之后 日 常的 维护 管理 由 公司 负 责, 但与 第三 方服 务公 司签 订有 技术 服务 合同 , 由其 提供 定期 的巡 检及 特殊 情况 下的 技术 支持 。 公司 业务 应用 系统 主要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过 户子 系统 、 直销 系 统、 资金 清算 系统 、 投资 交易 系统 、 估值 核算 系统 、 网上 交易 系统 、 呼叫 中心 系 统、 外服 系统 、 营销 数据 中心 系统 等。 这些 系统 也主 要是 在公 司筹 建之 初采 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 述情 况外 , 公司 未委 托服 务机 构代 为办 理重 要的 、 特定 的信 息技 术系 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自 身发 展战 略的 需要 , 委托 资质 良好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 消费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281 号文 准予注册 ,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13 年 11 月 2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176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548,284,188.15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 简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97,632.95 (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 份额 ) ,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 0.04%。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 《浦银安盛消费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情况 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 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 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6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处理 时, 将对 认购 、 申 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对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 成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 投 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五、 申 购 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 (柜 台方 式)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 申购 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7 3、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 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 用 1、A 类基金份额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 万元≤M 〈300万元


1.0%


300 万元≤M 〈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8 金财产。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 日 0.75% 30日≤N <1 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90 日,6 个月指182 日,1 年指365 日。 2、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 N≥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49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 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 计算 (一)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 购本 基金 两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登 记机 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申购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申购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上述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某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0 即: 如果 投资 人通 过 场外 申 购, 则该 投 资人 可 获得 申 购份 额为 46,915.31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 购份额为 46,915 份,其余 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1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1,144.0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 于3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1 赎回总额=10,000 ×1.12 =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 -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 万份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 于30 天,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开 放期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申购 时,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 申购 时,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整数 位,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 请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 和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2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3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4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工作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在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采 取如 下措 施: 对于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对其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该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5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目前本基金在代销渠道 交通 银行 、 浦发 银行 、 招商 银行 、 中信 银行 、 上海 银 行、 宁波 银行 、 申万 宏源 、 宏源 证券 、 海通 证券 、 国泰 君安 证券 、 银河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 爱建 证券 、 蚂蚁 基金 、 天天 基金 、 和讯 信息 科技 、 利得 基金 、 凯石财富、盈米财富、上海联泰、肯特瑞 已 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 本公 司在 电 子直 销 渠道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借记 卡 、中 国 建设 银 行借 记 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 广发 银行 借记 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 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 十四、 基 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6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本基金 已在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 银行 借记 卡、 招商 银行 借 记卡 、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 记卡 、 交通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 银行 借记 卡、 光大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 借记 卡 已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 工商 银行 、 交通 银行 、 浦发 银行 、 招商 银行 、 中信 银行 、 民生 银行 、 上海 银行 、 宁波 银行 、 申万 宏源 、 宏源 证券 、 海通 证券 、 中泰 证券 、 银河 证券 、 广发 证券 、 华泰 证券 、 中信 建投 、 平安 证券 、 德邦 证券 、 中山 证券 、 爱建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广州 证券 、 蚂蚁 基金 、 长量 基金 、 众升 财富 、 北京 增财基金、同花顺基金、天天基金、展恒基金、和讯信息科技、北京恒天明泽、 钱景基金、一路财富(北京) 、宜投基金、利得基金、诺 亚正行、陆金所基金、 凯石财富、上海汇付、大泰金石、虹点基金、盈米财富、众禄基金、富济财富、 奕丰 金融 、 上海 联泰 、 新兰 德、 创金 启富 、 乾道 基金 、 中证 金牛 、 晟视 天下 、 新 浪基 金、 汇成 基金 、 肯特 瑞、 华夏 财富 、 万家 财富 、 基煜 基金 、 有鱼 基金 、 万得 基金 、 苏宁 基金 、 挖财 基金 、 和耕 传承 、 民商 基金 、 蛋卷 基金 已 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7 十七、 基 金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和消费升级驱动的大消费 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 —95% ,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及 其 相关行业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 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进行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 合理 配置 ,在 严格 控 制投 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 求基 金 资产 的长 期持 续 稳定 增 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中国经 济可持续增长、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和消费升级驱动 的大消费行业及其相关行业,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59 结合对大消费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 商 业模 式、 技术 、 工艺 的分 析, 对属 于消 费升 级投 资主 题范 畴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重点 投资。 1、大消费行业的界定 根据对消费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和中外各国消费升级发展规律的理解, 本基 金对重点投资受益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和消费升级驱动的 大消费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界定如下: 一是医药生物、 食品饮料 、 纺织服装、 商业、 农业等稳定消费行业和必需消费行业, 二是汽车、 餐饮旅游、 家用电器等可选消 费行 业, 三是 电子 、 网络 服务 、 传媒 文化 等 新兴 消费 行业 , 四是 其他 行业 中显 著 受益于消费快速增长及消费升级的子行业。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消费产业发展趋势及最新动 态,对大消费行业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消费升级主题投资 2012 年,中国人均GDP 已达到6091 美元,较2002 年的1135 美元增长近4 倍。中国经济进入到人均 GDP3000 美元-10000 美元的消费升级阶段。人均 GDP3000-10000 美元 , 是消 费升 级和 消费 转型 的重 要阶 段。 将带 动消 费的 快速 持 续增 长。 美国 等发 达国 家消 费增 长的 历史 经验 表明 , 人均GDP 超过5000 美元后, 个人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期。美国在 70 年代人均 GDP 超过 5000 美元后,10 年间 个人消费占GDP 比重提高了10 个百分点至71% 。 中国 2012 年个人消费占GDP 比 重仅 35.7% ,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十八 大提 出, 到2020 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 年翻 一番 , 这是 中央 首次提出收入倍增计划。 意味着未来10 年人均收入同比复合增速至少7.2% 。 2013 年以 来, 国务 院 《关 于深 化收 入分 配制 度改 革的 若干 意见 》 等政 策的 推出 将推 动 收入 快速 增长 , 加上 新一 届政 府在 完善 社会 保障 体系 方面 的政 策举 措, 消费 增长 将获得持续的政策支持。2012 年, 三大 需求 中消 费对GDP 的贡献率达到55%,超 过资本形成和净出口, 这一趋势将延续, 消费将成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主要推动 力。 2012 年,全国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仅有 35.29% ,若按城镇中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程度平均为 40% 推算,中国真实的完全城镇化率只有 42.2% 。不仅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0 明显低于发达国家近80% 的水 平, 也低 于许 多同 等发 展阶 段国 家的 水平 。 差距 也 是潜 力, 在未 来二 、 三十 年里 , 在经 济结 构调 整中 我国 城镇 化率 将继 续稳 步提 升, 如果城镇化率的提高保持目前水平,每年将有 1000 多万人口转移到城市,城镇 化将推动农业转移人 口市 民化 , 带来 新的 消费 需求 , 带来 居民 收入 和消 费的 增加 , 从而持续释放出巨大的内需潜能。 本基金将把握上述这些宏观经济、 收入、 消费行业的变化趋势, 重点投资受 益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和消费升级驱动的大消费行业及其 相关 行业 , 包括 医药 、 食品 饮料 、 纺织 服装 、 商业 、 农业 等稳 定消 费行 业, 汽车 、 旅游 、 家电 等可 选消 费行 业, 电子 、 网络 服务 、 传媒 文化 等新 兴消 费行 业, 其他 行业中显著受益于消费快速增长及消费升级的子行业及公司, 以及非消费行业中 受益于消费快速增长带来业绩增长的上市公司。 3、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 资于大消费及其相关行业的主题基金, 行业在产业链上的 位置 、 行业 定价 能力 、 行业 发展 趋势 、 行业 景气 程度 、 行业 成熟 程度 、 行业 内竞 争格局等因素都构成本基金进行行业精选时考虑的因素。 (1 )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大消费及其相关行业发展的 国际 经验 , 再结 合对 国内 宏观 经济 、 行业 政策 、 产业 发展 规律 、 居民 收入 支出 变 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 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 )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大消费及其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 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相 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快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的相关行业。 (4 )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成本控制能力; b, 现有竞争状况;c, 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 替代品的威胁等。 本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1 基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 规范 、 行业 中上 市公 司具 有一 定市 场份 额集 中度 的 行业。 4、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 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 )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 结合上市公司的 财务 数据 , 从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 增长 趋势 、 运营 能力 、 偿债 能力 和现 金流 指 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 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 数据可以信 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 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 ①盈利能力指标 a,毛利率 b,息税前利润(EBIT ) c,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 d,净资产收益率(ROE ) e,总资产收益率(ROA ) ②增长趋势指标 a,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b,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增长率 c,净利润增长率 d,净现金流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指标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 ④偿债能力指标 a,财务杠杆系数指标(EBIT/I ) b,净负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指标(NETDEBT/EBITDA ) ⑤现金流指标 经基本面财务模型调整后的现金流指标(NCF)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2 (2 )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 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 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创新能力和成 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团队, 是否具备较强的 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 优秀 的公 司管 理层 能率 领 公司 不 断制 定和 调整 发 展战 略 ,把 握住 正确 的 发展 方 向, 以保 证企 业资 源的 最佳 配置 和自 身优 势的 充分 发挥 ; 同时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能 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 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 )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 分析 方法 包括 对市 场中 同 类企 业 的估 值水 平进 行 横向 比 较和 对拟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 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 市净率 指标 (PB ) 、 市盈 率指 标 (PE ) 、 市盈 率/ 盈利增长比率指标 (PEG ) 、 市值/标准化 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 ) 、 经 济 价 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本基 金认 为, 通过 定量 指标 和定 性指 标可 筛选 出那 些财 务健 康、 获利 能力 强、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成长性高、 公司治理完 善的 上市 公司 , 再将 筛选 出的 上市 公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3 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 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 选择出最具 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1、期限结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情景 的分析, 分别 采用子 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 债券 时间 的延 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期 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 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购 等资 产的 合理 组合 实现 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1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 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 ,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 (2 )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4 (2 )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第三方担保情 况;c,基于 基本面财务 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面财务 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 在于 通过 对部 分关 键的 财 务指 标 分析 判断 发行 债 券企 业 未来 出现 偿债 风 险的 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DEBT/EBITDA 、EBIT/I 、 资产 负债 率、 流动 资产/ 流动 负 债、 经营 活动 现金 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 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与 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 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1 )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 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 理策 略, 重视 对可 转债 对应 股票 的分 析与 研究 , 选择 那些 公司 行业 景气 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 )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 可转 债均 采取 定价 发行 , 对于 那些 发行 条款 优惠 、 期权 价值 较高 、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严谨 的研 究,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与 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择 具有 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 同时, 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5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 期票 据, 兼顾 流动 性, 以持 有到 期为 主, 波段 操作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中 期票 居 的投资。 7、根据基金 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 性管理,确保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行 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6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7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12 ) 、 (17) 、 (18)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业 绩 比 较基 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5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45%× 中证全债指数 。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8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 题指 数 由中 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 制并 发 布。 该 指数 是 由中 证 800 指数中属于可选消费或主要消费行业的成份股组合内选取 50 只股票作为样 本编 制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以 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 市场 内 消费 主题 股票 的 整体 状 况。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 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指数编制方法 先进 , 指数 信息 透明 度高 , 反映 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具有很 高的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 部分 的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主要 以受 益于 中国 经济 可持 续增 长、 经济 结构 转型 趋 势和消费升级驱动的大消费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优质企业股票为主, 并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进行资产配置和主动投资, 以获取良好收益。 为此, 综合基金资产配置 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 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股 票指 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 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8,076,194.14 83.16 其中 :股票


58,076,194.14 83.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6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34,978.15 16.66 8 其他资产


128,047.86 0.18 9 合计





69,839,220.15





100.00 (二)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665,963.00 2.4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830,467.14 63.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051,540.00 8.71 K 房地产业 6,528,224.00 9.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0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076,194.14 83.55 2.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三 )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61,940 4,242,890.00 6.10 2 600060 海信电器 387,500 3,933,125.00 5.66 3 600809 山西汾酒 79,000 3,735,910.00 5.37 4 600741 华域汽车 155,157 3,491,032.50 5.02 5 002271 东方雨虹 239,188 3,475,401.64 5.00 6 603658 安图生物 55,000 3,446,850.00 4.96 7 000858 五粮液 50,000 3,397,500.00 4.89 8 002008 大族激光 80,000 3,389,600.00 4.88 9 600887 伊利股份 130,000 3,338,400.00 4.80 10 300408 三环集团 160,000 3,326,400.00 4.79 (四)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 期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一 )投 资组 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五粮液以外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2018 年 8 月24 日, 五粮 液从 四川 省纪 委、 监察 委网 站获 悉五 粮液 监事 、 监事 会主 席余 铭书 涉嫌 严重 违纪 违法 , 目前 正接 受纪 律审 查和 监察 调查 。2018 年 7 月 13 日, 五粮 液从 四川 省纪 委、 监察 委网 站获 悉宜 宾市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张 辉 (现 任五 粮液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上述事项不会对五粮液生 产经营和长远发展产生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五粮液保持了及时的研 究跟踪,投资决策符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 围。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829.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2 4 应收利息 2,110.32 5 应收申购款 105,107.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8,047.86 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 浦银 消费 A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0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0% 0.36% -0.34 0.67% 0.14% -0.31%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73% 1.71% 13.42% 0.66% -0.69% 1.05%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8.98% 3.19% 17.26% 1.36% 51.72% 1.83%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5.89% 2.45% -1.81% 0.82% -14.08% 1.63%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3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94% 1.24% 25.08% 0.55% -23.14% 0.69%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09 月 30 日 -18.96% 1.34% -5.09% 0.87% -13.87% 0.47% 2013 年 12 月 04 日 至 2018 年 09 月 30 日 32.10% 2.13% 54.50% 0.89% -22.40% 1.24% 浦银消费C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16 年01 月 2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4.60% 2.17% 7.36% 0.69% 7.24% 1.48% 2017 年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2.01% 1.24% 25.08% 0.55% -23.07% 0.69% 2018 年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09 月 30 日 -19.02% 1.34% -5.09% 0.87% -13.93% 0.47% 2016 年01 月 21 日至 2018 年09 月 30 日 -5.32% 1.65% 27.45% 0.70% -32.77% 0.95% (二)浦银消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A: (2013 年12 月 4 日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4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C: (2016 年1 月21 日至2018 年 9 月 30 日)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5 注: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于2016 年 1 月 21 日分为A、C 两类。具体 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 1 月21 日刊 登的 《浦 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 基 金 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8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79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 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0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1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 况的 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 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 金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指令 ,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于次 月前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 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 去 该类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 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5 六、 基 金 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 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 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 中国 证 监会 准 予注 册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89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1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 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2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 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 或 延迟 信息 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中 高预 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险 水平 的 投资 品 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 行长 期 投资 、平 均投 资 成本 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 投资 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 本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等 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 都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4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购买力风险。基金 投资的 收益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时的 收益 率 的影 响。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 低的收益率。 二、 流 动 性 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 高, 买入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 加。 此外 ,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求 可能 造成 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 证完 全避 免此 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详 细 了解 本基 金的 申购 以 及赎 回 安排。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本基金以消费行业上市公司为股票主要投资对象, 该行业的股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5 票流 动性 良好 。 同时 本基 金为灵活配置型产品,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 中度方面有较好的控制,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 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谨慎 选取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 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6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 构等。 五、 合 规 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 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 的不 同影 响, 导致 资产 配置 偏离 最优 化, 这可 能为 基金 投资 绩效 带来 风险 。 本基 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运用公司内部的 基本面财务 模型 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 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 的风 险。 本基 金在 固定 收益 品种 投资 过程 中, 由于 利率 变动 受到 众多 因素 的影 响, 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 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9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 的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0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 基 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1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2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3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金 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4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 本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5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6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 议 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7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 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 权方 式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 票方 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8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50%,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09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若本人 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 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 或直 接或 授权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持有 人, 所持 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 事 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0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1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2 (八)生 效 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的 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规 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 行方 式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3 准日 的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 去 该类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 金 财产 管理 、 运用 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4 9、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指令 ,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销售 服务 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5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于次 月前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五、 本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 其纳 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六、 基 金 财 产的 投资 方 向和 投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 经济 结构 转型 趋势 和消 费升 级驱 动的 大消 费 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6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 —95% ,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及 其 相关行业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 禁 止行 为与 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行 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7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12 ) 、 (17) 、 (18)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八、 基 金 合 同解 除和 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19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0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基 金 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 316 室 法定代表人: 谢伟 设立日期: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1,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 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2 (一)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 —95% ,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及 其 相关行业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业 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的义 务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行 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3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 票 的 30 %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4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5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 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 资金 划拨 、 账目 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 利率 管理 、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6 (2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 其他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 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 国 证监 会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7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 等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 联方 发 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资 基金 投 资中期票据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 准 的相关 投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 及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 投资 中期票据 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8 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前将 经 董事 会 批准 的 相关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10、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 确 认、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2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 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擅 自挪 用 基金 资 产、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 四、 基 金 财 产保 管 (一) 基 金 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0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 金 合 同生 效时 募 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 基 金 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 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1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 金 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对基 金 证券 交 收账 户、 资金 交 收账 户 进行 证 券的 超 卖或 超 买。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户。 (五) 债 券 托 管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 他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若中国 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2 (七) 基 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 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尽 可 能保 证持 有二 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 基 金 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本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3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4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二) 净 值 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5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6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 基 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 会 计 数 据和 财务 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 基 金 定 期报 告的 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7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 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基 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定 期和 不 定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8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 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一)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39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40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4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 客户 可通 过浦 银安 盛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 网站 进 行对 账单 服务 定 制或 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 送内 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 因此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 子 化 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通 过本 公 司网 站和 客户 服 务热 线 人工 应 答预 留 手机 号 码, 我们 将为 基金 持有 人提 供每 周净 值、 电子月度对账单 , 持有 人可 自行 定制 以 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 周净值、电子 月度 对账单。 3、 电子直销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公司官网(www.py-axa.com)、 微信公众号(浦银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42 安盛微理财) 及 APP 客户 端 (浦 银安 盛基 金) 办理 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明细 查询 和账 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四、 客 户 服 务中 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电 话收 听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助 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 交易 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 “ 登录 ”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 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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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43 第二 十一 部 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 自 2018 年 6 月 5 日 至 2018 年12 月4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公 司网 站的 与本 基金 相关 的公 告。 1、2018 年 07 月 17 日, 浦银 安盛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摘要(更新)2018 年第1 号; 2、2018 年 07 月 17 日, 浦银 安盛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8 年第1 号; 3、 2018 年07 月18 日, 浦银 安盛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4、2018 年 07 月 24 日,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8 年 07 月 30 日,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 浦发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8 年 08 月 21 日,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公 司直销平台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7、 2018 年08 月27 日, 浦银 安盛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 8、 2018 年08 月27 日, 浦银 安盛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9、2018 年 09 月 29 日,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8 年 10 月 17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在奕丰基金基金定投业务定投起点的公告; 11、2018 年 10 月 26 日,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12、2018 年 11 月 09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中金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其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44 第二 十二 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印 制件 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 新) 145 第二 十三 部 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 关于 募集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 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