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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006504)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广发 汇承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开 放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9 年 1 月 18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5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10 月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广发汇承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1 月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1 月21 日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1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十个 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 。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 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自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含)为本基金的第 二个 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3.1.1、通 过非 直销 机 构每个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每 个基 金 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 限额及 投资金 额级 差详 见各销 售机构 网点 公告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有不 同规定 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 3.1.2、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具体 规 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3.1.3、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2、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 率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30% 3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3.2.1.1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计 算。 3.2.1.2、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基 金管 理人 对部分 基金 持有 人费 用 的减免 不构 成对 其他 投 资者的 同等义务。 3.2.1.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3.2.1.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3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无。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4.1.1、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各 非直 销机 构的 最 低赎回 、转 换转 出及 最 低持 有 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销售机构 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定 。


4.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3.2、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5. 基 金销售 机构 5.1 、 直销机构 4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本基金暂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 投资 人也可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进 行本基 金发 售相关 事宜 的查询 和投诉等。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无。 6.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5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7.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7.1、本 公告 仅对 广发 汇承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本次 办理申 购、 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于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本公告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所有。 7.2、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采取 开放运 作模式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在不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 。 7.3、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 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在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9 年 1 月 25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 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 将不再另行公告。 7.4、风 险提 示: 本公 司承诺 诚实 信用 地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