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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160121)

南方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8 年12 月 09 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风险揭示


..................................................................................................................................... 9 §4 基金的投 资


............................................................................................................................... 14 §5 基金管理 人


............................................................................................................................... 30 §6 境外投资 顾问


........................................................................................................................... 41 §7 基金的募 集


............................................................................................................................... 42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3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44 §10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54 §11 基金的 财产


............................................................................................................................. 57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58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63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65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6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17 基金托 管人


............................................................................................................................. 74 §18 境外托 管人


............................................................................................................................. 79 §19 相关服 务机构


......................................................................................................................... 82 §20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5 §21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52 §23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4 §24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5 §25 备查文 件


............................................................................................................................... 156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 重要提示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0]592 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12 月 9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 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 政治风险、 新兴市场投 资风险等。 新兴市场国 家/ 地区仍处 于现代化发 展的初级 阶段,难以 预计的改变 有可能影响 基金投资收 益。二是开 放式基金风 险,包括流 动性风险 、 管理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法律风险、 衍生品风险等。 三是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等。 金砖四国中的巴西、 印度、 俄 罗斯和中国目前均属于新兴市场, 面临新兴 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 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制、 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 公司盈利和收益出现差异, 从而存在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风 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 9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9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 门特 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 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供基 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 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受基金托 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 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全部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记 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 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 §3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 政 治 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 、海外市场 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境外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 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境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变化也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2 、汇率风险 一方面, 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 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和美元 计价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 、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也会产生风险, 称之为政治风险。 例如, 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 政治上的优先考虑, 改变支付政策。 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 因此境外市场的政 治、 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 包括天 然灾害、 战争、 暴动或罢工等) , 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 直 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 、新兴市场 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国 家/ 地区仍处 于现代化发 展的初级阶 段,难以预 计的改变有 可能影响基 金 投 资收益。 新兴市场政府一般会维持高度而直接的经济控制权, 可能采取一些突然而且影响深 远的政策。 国有化、 征用私人财产、 提高税收、 外汇管制、 政治变动、 政府规定的变化、 社 会不稳定或 外交事件, 均有可能对 新兴市场经 济以及基金 所投资的金 融工具构成 不良影响 。 此外,投资 新兴市场还 面临市场流 动性不足、 价格波动大 、对外国投 资及本金汇 出有管制 、 高通胀、高利率的风险。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 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 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全部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2 )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 或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 为富时金砖四国 50 指数,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金砖四国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 资者提供一个分享金砖四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投资工具。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 )巨额赎 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 部分作 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 )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 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 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 、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2 、管理风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 户, 帐务记重,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 失, 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 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 制会计核算风险。 4 、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 因海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会就股息、 利息、 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境外市场 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 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在国家 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境外市 场时会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 同时,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 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5 、交易结算 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 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 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 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6 、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 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 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 (也称为柜台 市场) 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 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 法性, 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 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 律效力等; 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 约进行平仓交易。 对于法律风险, 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 对手, 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 同时, 关注相应国家或 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7 、衍生品风 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 而不是投机,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并有可能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差, 影响投资收益。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 除外) , 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 、跟踪偏离 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基金在 跟踪指数过 程中由于买 入和卖出证 券时均存在 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金 在 跟 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 )受市场 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本 基金在实际 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者 申购而增加 的 资 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 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本基 金实行指数 化投资过程 中,管理人 对指数基金 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 数 的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3 、金砖四国 风险 金砖四国中的巴西、 印度、 俄罗斯和中国目前均属于新兴市场, 面临新兴市场投资的一 般性风险。 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制、 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公司盈利和收 益出现差异, 导致各个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 从而存在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 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 4 、指数成份 股上市地、代表性风险 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如果同一只股票有多个 H 股或者存托凭证,则以最近 12 个月 总成交量为标准, 选取流动性最好的作为成份股。 虽然上述方法选取的成份股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 但是仍然存在着入选成份股无法完全代表上市公司股票走势的风险。 同时由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数量的限制, 存在着标的指数走势无法完全反映金砖四国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风险。 根据指数编制方法,如果金砖四国的整体市值和流动性持续增强,富时指数公司将在每年 12 月的定期 调整中决定是否相应增加指数的成份股数量。 5 、投资于股 指期货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 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4 基金的 投资 4.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 或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 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金、 权证、 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 银行存款、 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3 投资理念 金砖四国指数涵盖了中国、 巴西、 俄罗斯和印度金砖四国的大型上市公司, 反映了金砖 四国股票市场的整体状况, 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金砖 四国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金砖四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投资工具。 4.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指数复制法。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金砖四国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在 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 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4% ,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5% 。 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1 、 跟踪偏离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采用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之 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为t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和和业绩基准收益率。 日均跟踪偏离度 ? TD 为跟踪偏离度 t TD 的样本均值,计算方法为: n R R TD Bt Pt ) ( ∑ ? = ? 其中n 为观测 日个数。 2 、跟踪误差 (Tracking Error )采用 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年化跟踪误差计算 公式如下: 250 1 ) ( 1 2 × ? ? = ∑ = ? n TD TD TE n t t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 该部分的投资按照成份股在金砖四国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因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基金规模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 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优化方法, 对成 份股进行部分替代,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根据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的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 、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金砖四国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 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 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基金资产进 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 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 )不定期 调整 1) 当成份股 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2)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 若个别成 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 决定部分持有现 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1 )按照与被 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2 ) 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 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3 )选取备选 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 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我们认为,据此得到的优化组合能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金砖四 国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 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 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 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4.5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 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负 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三)投资程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绩效评估、 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金融工程 小组依托基 金管理人整 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 信息以及券 商 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 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相关信 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投资 决 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 金融工程小 组提供的研 究报告,定 期或遇重大 事 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 指数,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 复制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 方 法 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降低买 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 评估:金融 工程小组定 期和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 投资绩效评 估,并提供 相 关 报告。绩效 评估能够确 认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资 预期、跟踪 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 ,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 将跟踪标的 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 况 、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6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 产;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7 、购买实物 商品;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 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 可 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 法 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 以 不 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 额 的 20%。 6 、为应付赎 回、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 权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 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 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 行估值,并 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 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 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评级。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借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 (2 ) 存款 证明; (3 ) 商业 票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4 ) 政府 债券; (5 )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 在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 购交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 红。 4 、参与逆回 购交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 应 责任。 (六)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4.7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7,070,571.46 91.06 其中:普通股 55,984,498.47 58.55 存托凭证 31,086,072.99 32.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7,597,952.34 7.95 8 其他资产 946,554.88 0.99 9 合计 95,615,078.68 100.00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10,545,144.81 元,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18% 。 1.2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家(地 区)证券市 场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8,456,301.58 19.57 中国香港 55,984,498.47 59.35 英国 12,629,771.41 13.39 合计 87,070,571.46 92.31 1.3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合 1.3.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6,917,093.05 17.93 材料 2,592,857.98 2.75 工业 411,288.63 0.44 非必需消费品 5,098,394.69 5.41 必需消费品 1,637,696.82 1.74 医疗保健 488,196.26 0.52 金融 36,634,224.01 38.84 科技 16,279,354.46 17.26 通讯 6,621,647.71 7.02 公用事业 389,817.85 0.41 合计 87,070,571.46 92.31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1.3.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1.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 s Lt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44,100 12,542, 032.94 13.30 2 China Constru ction Bank Corpora tion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065,0 00 6,410,0 83.77 6.80 3 Ping An Insuranc e (Group) Compan y of 中国平 安保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74,000 5,176,7 45.86 5.49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China, Ltd. 4 Industri al and Comme 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3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928,000 4,670,9 15.39 4.95 5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 动有限 公司 94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56,000 3,801,7 35.98 4.03 6 Infosys Ltd Infosys 科技有 限公司 INFY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44,088 3,084,4 61.02 3.27 7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39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985,000 3,016,2 92.61 3.20 8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 巴集团 控股有 限公司 BABA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2,650 3,003,5 55.03 3.18 9 LUKOI L PJSC 卢克石 油公司 LKOD LI 伦敦证 券交易 所(国 际) 英国 5,532 2,918,8 74.83 3.09 10 Itau Unibanc o Holding SA Banco Itau Holding Financei r ITUB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37,300 2,817,4 03.88 2.99 注:1 、本基 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1.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1.5 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用等级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1.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36,361.71 3 应收股利 325,365.25 4 应收利息 122.18 5 应收申购款 184,705.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6,554.88 1.10.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1.10.5.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0.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4.8 标的指数 和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金砖四国 50 指数(FTSE BRIC 50 Index ),简称 金砖四国指 数。 金砖四国指数由富时指数公司编制, 选取巴西、 印度和俄罗斯的上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 易所、 纳斯达克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存托凭证, 选取中国上市公司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 H 股和红筹股 , 作为指数的成份股, 涵盖金砖四国中的大型上市公司, 反映了金砖四国股 票 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 具备很 好的代表性。 金砖四国指数以2007 年2 月28 日为 基期, 基点为 1000 点。投资者可以通过富时指数公司网站(www.ftse.com )查 询金砖四国指数情 况;也可以通过彭博资讯查询金砖四国指数情况,代码为 FBRIC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计价的金砖四国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 期存款收益率 ×5%(税后 )。 如果金砖四国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金砖四国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 指数使用授权, 或金砖四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金砖四国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合适 作为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或业 绩比较基 准。基金管 理人将依据 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 或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 或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 4.9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综合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4.10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4.11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12 未来条 件许可情况 下的基金模 式转换 若将来条件许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 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联 接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 使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型 开放式基金 (LOF),其场内申购赎 回、上市交 易、注册 登记、 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 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 金管理人推 出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则基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届时将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4.13 代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 人作为基金 投资者的代 理人,将行 使股票的代 理投票权。 在代理投票 时 ,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 投票的建议。 2 、代理投票 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 、管理人可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或境 外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票 。基金投资 于注册地在 中 国 以外的公司 发行的和没 有在中国证 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投票 权的股票。 国外的公司 治理标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 关时, 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 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的建议。 4 、在某些中 国以外的法 域中,就基 金组合内公 司的股份行 使投票权的 股东可能被 限 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 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 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 如果存在此类限制, 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 权。 此外, 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 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 、基金将保 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1 )基金作 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 )发行人 的名称; (3 )组合证 券的交易所代码; (4 )会议日 期; (5 )会议上 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 )需投票 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 )基金是 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 )基金如 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 )基金的 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 、 管理人也 可聘请ISS ( 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 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 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 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 提出投票建议, 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 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4.14 证券交 易 1 、券商的交 易及清算执 行能力、研 究实力和提 供的研究服 务等,这是 选择券商以 及 分 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 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以及成交以后的清算完成情况。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 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 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 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以及 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管理人根 据上述标准 对境外券商 进行遴选, 拟定交易量 分仓比例, 并每季度进 行 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 、对于在券 商选择和分 仓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 冲突,管理 人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人 的 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 、交易佣金 的返还。交 易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还 ,应归入基 金资产,或 者使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受益。 4.15 基金业 绩 (一)本基 金在业绩披 露中将采用 全球投资表 现标准(GIPS)。GIPS 是一套确保 公 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 、在业绩表 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 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 内现行要求不符时, 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 并说明 其差异; 4 、对外披露 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1- 2011.12.3 1 -21.15% 1.43% -23.98% 1.48% 2.83% -0.05% 2012.1.1- 2012.12.3 1 9.55% 1.11% 7.44% 1.11% 2.11% 0.00% 2013.1.1- 2013.12.3 1 -6.60% 1.00% -8.00% 1.01% 1.40% -0.01% 2014.1.1- -4.04% 1.04% -4.15% 1.05% 0.11% -0.01%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2014.12.3 1 2015.1.1- 2015.12.3 1 -5.78% 1.31% -7.97% 1.33% 2.19% -0.02% 2016.1.1- 2016.12.3 1 20.78% 1.15% 20.30% 1.19% 0.48% -0.04% 2017.1.1- 2017.12.3 1 24.36% 0.77% 24.30% 0.77% 0.06% 0.00% 2018.1.1- 2018.9.30 1.86% 1.06% -0.29% 1.08% 2.14%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9.70% 1.12% 1.40% 1.14% 8.30% -0.02%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5 基金管 理人 5.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 准, 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 投资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 行了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 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 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 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 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金 3 亿元人 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5.2 主要人员 情况 5.2.1 董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 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华泰证券总裁助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业 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 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 中国籍。 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 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 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第一证券总裁助理, 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 运营中心总经理、 零售客户部总经理、 执行办主任、 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张辉先生, 董事, 管理学博士, 中国籍。 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华晨 集 团上海办事处、 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 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高级经理、 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 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 投资部副总 经理、综合 事务部总经 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 董事, 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 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 代政治指导员、 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 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 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 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 陆军第 163 师政 治部宣 传科副科长(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级纪检员、 办公厅副主任、 党 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深圳市投 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 董办 文 秘,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 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 近现代史专业硕士, 中国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 营业部经理、 计财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 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 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 临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 瑞金 医 院主治医师, 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助理、 副总监、 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 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 副 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 书 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 发 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中国籍。 曾 任职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创 新研究院 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商业 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督察,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曾任 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中国籍。 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5.2.2 监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 法律博士, 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 处长, 华泰 证券合规总监, 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 党委书记、 董事长,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 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 中国籍。 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 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中国籍。 曾 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 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 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经理助理, 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考核分配部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 厦门汽车 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 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 经理、 投资部副经理、 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 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 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 证券财务部 、资金运营 管理部总经 理,兴证期 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曾任职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 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顾问。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计算机硕士研究生, 中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 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 电子商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执 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 实习律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 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5.2.3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 国籍。 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曾 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秘书,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华泰联合证券董 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等职务,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全国社保 及 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监,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 副总裁,经 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市场部总助,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研究总监、 首席策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监、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 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任职财政 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 ,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裁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5.2.4 基金经 理 黄亮先生, 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天华投 资有限责任 公司,2005 年加入南方 基金国际业 务部,现任 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 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7 年9 月至2009 年 5 月, 担 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9 月至2015 年5 月, 任 南方中国中小盘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至2017 年 11 月, 任南方 香港优选基金经理;2009 年6 月至今 , 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 金砖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南方原油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国企精明基 金经理;2017 年10 月至 今,任美国 REIT 基金经理 。 5.2.5 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总裁助理兼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秀 焰女士,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 5.2.6 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5.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22、 境外投资 顾问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责 任; 因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否因共同行为造成损失,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认定;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3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 产;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 商品;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12、直接投 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5.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目 标而建立的 一系列组织 机制、管理 方法 、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 计法》等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 制度 、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 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的 监 督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6 境外投 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 聘任、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7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5 月 4 日证监 许可[2010]592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 日止, 共募集 636,543,203.98 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2,146 户。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8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本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9 日 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9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 9.1 申 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本基金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9.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全部因 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挂牌交易的主 要证券交易所, 即纽约证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 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 场发生变更, 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进行列示。 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 销 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非开放日或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申请,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 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1 月10 日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9.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 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 理 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5 、投资者办 理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申 购、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 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情 况 下, 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 并对业绩基准、 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7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9.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 +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9.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回时不受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上述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但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 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时 可以选择支 付前端申购 费用或后端 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 申 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1.3%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4% ,且随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 0 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365 天): 持有期限 (N ) 申 购费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 ≥5 年 0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赎 回费率不高于1.5%, 随申 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其中1 年为365 天)。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 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9.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若投资 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 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 对应费率为 1.3%,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98,716.68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 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6 = 97,162.09 份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2 )若投资 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 =98,425.20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 者认/ 申购时 选择缴纳前端认/ 申购费 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资 者认/ 申购时 选择缴纳后端认/ 申购费 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若该投资者赎回 100,050 份基金 份额, 一年内赎回 (不少于 7 日) ,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1.2%,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 元,则 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 ×1.00×1.2%=1200.60 元 赎回费用=100,050 ×1.036 ×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0 ×1.036 -1200.60-518.26=101,932.94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在一年内(不少于 7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4%,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 元,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 ×1.016 ×1.4%=1,422.4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36 ×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36 -1,422.40-518.00=101,659.6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6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 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 购 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员 伤 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金资 产规模或者 份额数量达 到了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 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8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当前 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 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因上述 (1)到(9 ) 项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11) 项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9.9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金 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 回 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 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员 伤 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 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9.10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 部分作 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全额赎回” 或“(2 )部 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 式对该部分 有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11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申请。 9.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3 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9.14 定投计 划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1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9.15 基金的 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9.16 其他业 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10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 理费; 2 、基金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若今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5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税务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9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 (简 称“税收”); 10、代表基 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2、与基金 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的管 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计提。 基金管理人若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的, 基 金 管理人应以其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支付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 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的托 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 息 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 合同 、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11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 产 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合 同和托管协 议有关资产 保管的要求 下,对境外 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 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 托管人或境 外托管人所 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 的所有权 、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出、 兑换、 收汇、 现 金往来及证 券交易的记 录、凭证等 相关资料, 并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 人持有的 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12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 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 可 以 在交易所交易, 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 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 值为零。 4 、对于非上 市证券,采 用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 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 统 提 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 、开放式基 金的估值以 其在估值日 公布的净值 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 日 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 、外汇汇率 (1 ) 估值计 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即期汇率的中间价。 (2 )其他货 币采用美元 作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 即期汇率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数据为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协议的当 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及数据供 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券 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易 所、市场或 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 暂 停交易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暂停估 值; 4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无 法 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6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13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 能 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3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在符合上 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收益分配基准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14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8 、 基金管理 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15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 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 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致性。 如 果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 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除特别说明外, 本 基金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 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 、对基金投 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 期延长;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在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交易管理、 佣金返还安排、 代理投票政策、 流程、 记录 的文件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16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 理人、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17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 2010、 2011 、 2012、 2013 、 2014、 2015 、 2016 、 2017 共十一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 、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 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 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18 境外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B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 为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 业务的美国 银行之一。 目前全球员 工约5 千 人,在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的惠誉 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托管业务 及主要人员 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围内,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 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 先 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 截至2016年6月30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万亿美元, 其 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 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 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 务,拥有近4400 名员工 。我们致力为客户提 供稳定优质的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荣,包括∶ 1. : 《全球托管人》 2015年共同基 金行政管理 调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2015年行业领 导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年代理银 行调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年证券借 贷调查 #2 – 证券借贷人–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 2013年全球托 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项类别中有9项位列#1,2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2项位列#1,5项位列 #2


2. : 《全球投资人》 2015年次托管 银行调查 #1 – 美国( 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年全球托 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年全球托 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3. :《 ETF Express 》 2016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ETF基金管理者 2014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ETF基金管理者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4. : 《R&M 调查》 2014年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 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境外托管 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19 相关 服务机 构 19.1 销售机 构 19.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 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19.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 商业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 商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傅彩芬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5 、7 、8 、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 道 1-1 号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 1115 号北 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 1115 号北 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 、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 、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网址:www.e5618.com 7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 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1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9-B 、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2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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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10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3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6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张鑫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6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 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0695 客服电话:95193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5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6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1851064060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7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 园 8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菲 电话:18600663678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12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9.2 登记机 构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19.3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19.4 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20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销 机 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 ( 如适用)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 《基 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境外投 资顾问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责任; 因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否因共同行为造成损 失,应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 证 券 市 场 惯 例 认 定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 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 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基金 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 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24) 安全 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5 )基金管 理人、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表决方 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约定 的 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2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 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 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改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 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 能 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3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 在符合上 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收益分配基准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计提。 基金管理人若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的, 基 金 管理人应以其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支付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 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 或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 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金、 权证、 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 银行存款、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 产;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 商品;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 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9 (1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 款 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 指 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 以 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 额 的 20%。 (6 ) 为应付 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0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 明; 3 ) 商业票 据; 4 ) 政府债 券; 5 )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1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购 交易,所有 已借出而未 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 已 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值 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 的 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 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 理人、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3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 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 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公 告之日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4 3 、《基金合 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 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和 营 业 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 正本为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5 §21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6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 或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 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金、 权证、 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 银行存款、 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 基 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 或 存托凭证, 下同) 、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级 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7 1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 可 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 法 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 以 不 受前述限制。 5 )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 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 总 份 额的 20%。 6 )为应付赎 回、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 )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本基金投 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8 a.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评级。 B 、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借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 c. 商业票据 ; d. 政府债券 ;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 在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 购交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 红。 D 、参与逆回 购交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 应 责任。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9 10)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 证券总市值 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 的 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 产;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 商品;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0 12、直接投 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 门禁止,本 基金可以投 资境外托管 人发行的金 融产品。4、基金 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 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1 6 、基金管理 人可对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限 制进行更新 ,但任何更 新均应符合 最 新 之法律法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授权并配合 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 核对资产状况, 提供相关信息, 并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 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认可 ,合规投资 责任方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 管 人 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 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 (六) 项及 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没有 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 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 过失或故意 而未能尽职尽责, 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 不导致基金 托管人接受 基 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 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 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 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 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 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 分 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应 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 保 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因基 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 应收资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3 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为 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若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 人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 式收付现金 、或收付证 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 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的 有关惯常和 既定惯例和 程序作出; 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 行的买卖而 言,按照 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 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的名 义(视当地 法律或市场 规 则 而定) 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 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4 1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所 投资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 适用的登记 结算机构为 基金开立基 金 名 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 基金联名名义 (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 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 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 件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 人投资于合 法合规、符 合基金合同 的其他非交 易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时 ,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相关的投资资格。 5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 人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终 是以所有证 券 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 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 记录中单独 列记属于本 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 托 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5 6 、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利 益而持有证 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记 方 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以外、 非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一) 资产估 值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 行定价。 在进行资产定价时,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 依赖本协议所 约 定的经纪人、 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 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 二) 基金资 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计核算 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管资 产的会计责 任主体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计 算 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 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6 (2 )基金托 管人负责按 照中国会计 准则及双方 认可的会计 处理方法, 为基金提供 会 计 核算服务。 (3 )基金托 管人、境外 托管人应按 国家规定和 基金管理人 要求对托管 资产中的证 券 账 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管 理人有权委 托第三方独 立机构进行 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方 独 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 净值进行复核。 2 、基金托管 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 相关会计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基金 托管人应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并对基金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 不得与 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管资 产核算的内 容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 买卖业务的 核算、持有 资产的付息 、 兑 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 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 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 银行 存 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 、净值计算 (1 )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金额。份额 净值是指资 产净值除以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 民币,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日为每一 基金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集 净 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 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三)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 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协议的当 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8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及数据供 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券 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交 易场所或市 场或外汇市 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 原 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4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者 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 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6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7 )监管机 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9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六)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托管 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自开设 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基 金管理人投 资指令或资 金汇出违法 、违规的,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外 管 局 报告; (4 )中国证 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 持和配合。 2 、定期信息 和报告 (1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本协议及时 向基金管理 人提供与基 金财产托管 业务相关的 信 息 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 会计报表、 估值报告、 监 管 报告; (2 )应基金 管理人要求 ,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托 管人可以就 有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惯 例 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 八) 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 九) 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0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有权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 一) 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 管协议》 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2 §2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 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 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信 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 (本基金 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定期发送, 电子 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电子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 ”)或客 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 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信息查询 等业务。有 关基金管理 人电子直销 具体规则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3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 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4 §23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2 月 5 日 暂停申购、 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18-12-05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2018-08-27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 摘要 2018-08-27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 季 度报告 2018-07-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宇天泽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7-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5 §24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6 §25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01 月 18 日